资源描述
某集团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条例
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保集团”)综合竞争能力,培养和造就高层次金融人才,经国家人事部批准,太保集团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
第二条太保集团与设立博士后科研流动站的单位(以下简称“流动站”),联合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
工作站将充分发挥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人才与科研优势,把人才培养、科研开发和成果转化有机结合,全面提升太保集团的整体研究水平,加快金融保险创新步伐,促进太保集团的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为加强太保集团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XX省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的有关精神,结合太保集团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管理架构
第四条工作站接受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XX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的领导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工作站站长全面负责和指导工作站各项工作的开展,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作为工作站科研和日常管理的执行机构。
“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由集团公司战略企划部、行政人事部和集团系统内相关专业部门组成。战略企划部负责博士后的科研管理、“专家指导委员会”的联络与协调等;行政人事部负责博士后的日常行政管理等;相关专业部门根据科研项目的确定,负责科研项目实施、成果应用、博士后的考核等。
第六条“专家指导委员会”是工作站的咨询和学术评议机构,成员组成主要有行业监管部门、相关政府部门、理论学术界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主要职责为:
(一)参与博士后进站人选审核;
(二)指导博士后课题研究;
(三)参与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和最终科研成果的审核;
(四)参与、指导工作站开展学术活动等。
第七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主要职责为:
(一)拟定工作站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二)博士后科研管理,包括:
1.拟定博士后科研项目,提出博士后招收计划和费用预算;
2.拟定工作站的各项方案,如博士后开题报告、中期报告、出站报告方案和博士后科研活动、社会活动方案等,并组织、实施上述方案;
3.组织博士后了解公司各业务部门情况,必要时组织博士后参与业务部门的科研活动;
4.博士后科研成果的宣导、转化。
(三)博士后日常管理,包括:进出站管理,日常经费、科研经费的使用和总额控制;
(四)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利用;
(五)工作站的宣传与交流工作;
(六)与专家指导委员会专家进行联络;
(七)其它有关事项。
第三章博士后科研项目的确立
第八条每年10月份,太保集团公司、子公司各部门提出博士后研究课题需求,由博士后管理办公室汇总、统筹并确定研究项目。
第九条太保集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项目审批表》,报XX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根据研究项目的专业方向选择指导专家。
第四章博士后招收与进站
第十条博士后招收条件:
(一)在国内外已经获得或即将获得博士学位者;
(二)年龄40岁以下,品学兼优、身体健康;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进取精神和创新能力;
(四)具有与研究项目相关的专业知识;
(五)能够全脱产在工作站进行研究工作;
(六)工作站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博士后需提供的材料:
(一)《博士后申请表》(附一张近期2寸免冠照片);
(二)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即将毕业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两位相关学科领域博士生导师的《专家推荐信》;
(四)拟报考课题及研究计划概要;
(五)3篇学术研究代表作;
(六)工作站规定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二条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协商确定招收博士后的人选,报XX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备案。第十三条联合培养博士后,由政府管理部门作为中介方与工作站、流动站共同签订《联合招生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明确三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博士后批准进站后,太保集团与进站博士后签订《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协议》,以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章博士后的管理
第十五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应遵守工作站管理规定和太保集团的各项规章制度。享受规定的待遇,并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十六条博士后进站工作时间一般为2年,期间主要在太保集团工作,因课题需要,经工作站同意,可有部分时间在流动站工作,但每年不超过2个月。
第十七条工作站对博士后在站工作情况实行定期考核和不定期检查。
博士后进站3个月内,应完成开题报告;1年之内,应完成中期报告;出站之前,完成最终科研成果。上述报告和成果均由工作站组织专家进行审核。考核结果反馈流动站,存入博士后个人档案。
不定期检查的主要目的在于体现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平时性成果,根据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的依据之一。
第十八条博士后在站期间,要紧密围绕太保集团的中心工作开展科研活动,完成公司交办的各项科研工作,并于半年、年终时向工作站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第十九条对定期考核不合格、或违反管理规定、或研究课题无前景、或1年后未取得阶段性成果、或不能完成太保集团交办的主要科研工作的博士后,经工作站认定不适应继续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名报请XX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终止其研究工作,作退站处理,同时终止各项经费的支付。
第二十条博士后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或公司科研项目需要,经工作站批准,可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活动,时间一般不超过3个月。
第二十一条博士后因研究工作需要延长工作期限的,经工作站与流动站协商同意,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提前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且成果突出的博士后,经专家指导委员会审定,由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名报请XX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可提前出站,但提前时间最多不超过3个月。第二十三条博士后人事关系由流动站或工作站管理,户籍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章经费和待遇
第二十四条博士后的经费分日常经费、绩效奖金和科研经费三部分。
第二十五条太保集团每年为每位博士后提供日常经费,主要用于支付博士后的生活费用,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社会基本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第二十六条太保集团每年为博士后提供绩效奖金,绩效奖金根据科研成果、工作表现,经考核达标后发放。
对于研究工作卓有成效的博士后,如博士后的理论成果应用于实践并取得突出经济效益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七条太保集团为博士后提供相应的科研经费,科研经费由战略企划部集中使用。
第七章博士后工作期满管理
第二十八条博士后工作期满,应提供研究报告和科研成果,报告要严格按照规定格式编写。工作站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考核,主要内容为:
(一)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
(二)研究成果的转化程度,潜在的或已取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三)对太保集团科研工作的贡献、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等。
第二十九条博士后工作期满,根据双向选择的原则落实工作单位。由工作站和流动站共同填写《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分配工作意见表》,由流动站将有关材料报XX省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出站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条博士后职称评定按有关政策办理。
第八章博士后研究成果
第三十一条博士后在站期间研究成果的知识产权归太保集团所有。
第三十二条博士后研究成果公开发表,按有关规定享受应有的权益:
(一)博士后在太保集团完成指定的研究工作,其成果发表署名为太保集团工作站博士后,或署名为太保集团工作站与流动站博士后。
(二)在站期间与太保集团有关人员共同完成的研究成果,其署名由成果完成人员协商。
(三)在站期间非研究任务的成果,署名应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
上述成果发表需经太保集团工作站同意。
第三十三条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严格遵守《中国太平洋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规定(暂行)》(太保发〔2006〕16号)。工作期满出站,应按太保集团有关规定,对其科研项目需保密的内容予以保密。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太保集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8页 共8页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