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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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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治市办〔2010〕10号 关于做好《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 学习宣传工作的通知 各区依法治区办、区财政局,市直各部、委、办、局: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1月26日经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为认真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要充分认识《条例》颁布的重大意义。《条例》是全国首个会计地方立法,与全市5万多会计人员的利益息息相关,既是会计人员应当共同遵守的“公约”,也是会计人员依法办事的“护盾”。它的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市会计行业秩序,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推动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厦门会计管理行业的发展必将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要从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条例》的重大意义,将学习宣传《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抓紧抓好。 2.要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学习宣传《条例》活动。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要将学习宣传《条例》活动纳入“五五”普法工作之中,认真规划,精心组织,充分利用板报、宣传栏、标语口号、LED显示屏、网络、简报等多种载体,对《条例》的基本立法精神、主要内容和颁布实施的意义进行深入广泛的宣传,为《条例》的贯彻实施营造良好的氛围(宣传内容附后)。三月份要在全市上下掀起学习宣传《条例》的高潮, 3.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要将学习宣传《条例》情况形成简报,于4月30日前报送依法治市办。联系人:陈雅华,电话:5289087。 附件:《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宣传内容 依法治市办 市财政局 市司法局 二〇一〇年三月二日 主题词:普法 会计人员条例 学习宣传 通知 厦门市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0年3月3日印发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宣传内容 一、宣传口号: 1、崇尚会计诚信,坚持依法理财。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于2010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贯彻实施《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规范会计行业秩序,维护会计人员权益。 二、《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知识问答: 1、为什么要制定《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 为适应新形势下我市会计人员管理工作中的现实需要,建立一种严谨、科学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从立法层面根本性解决我市会计管理工作中的一些突出的具体问题,加强会计人员约束管理,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职,我市制订了《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 2、《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什么时候颁布?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于2009年9月30日厦门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于2009年11月26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于2009年12月3日厦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第十三号公告公布。 3、《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什么时候开始施行?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4、《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颁布实施有何意义?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颁布实施,对于规范我市会计行业秩序,保障会计人员合法权益,推动科学化和精细化管理,促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等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厦门会计管理行业的发展必将产生巨大而深刻的影响。 5、《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的立法宗旨是什么?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的立法宗旨: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会计人员管理,规范会计行为。 6、《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所指的会计人员范畴? 本条例所称会计人员,是指具备会计从业资格,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 7、《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所指的会计人员层次有哪些? 《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所指的会计人员包括三个层次: (1)总会计师、财务总监;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一般会计人员(含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8、从事哪些工作岗位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按国家规定取得会计从业资格。除了国家规定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外: (1)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2)出纳;(3)稽核;(4)资本、基金核算;(5)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6)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八)总账;(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还规定,单位设立的资金管理、预算管理、会计电算化管理工作中的会计工作岗位,其工作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9、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职要求是什么? 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会计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10、单位聘(任)用会计人员有何报备规定? 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的,应当在聘(任)用之日起三十日内将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及从事会计工作情况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向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区财政部门应将相关信息通过网络报市财政部门。 11、对会计人员兼职有何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的会计人员不得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与单位建立全日制用工关系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经本单位书面同意。受聘于单位的会计人员,对外兼职从事非全日制会计工作,应当与兼职单位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到代理记账机构执业。 12、什么单位应当委托代理记账? 依法应当设置会计账簿但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简称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但实行会计集中核算制及会计委派制的除外。 13、单位委托代理记账如何报备? 单位委托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的,应当在委托生效或者委托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委托的代理记账机构报所在地的区财政部门备案。 14、个人能否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代理记账业务应当由代理记账机构统一承接。代理记账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私自招揽、承接代理记账业务。 15、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代理记账业务能否自己审计? 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的代理记账业务,不得由原所及其人员进行审计。 16、对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何要求? 会计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17、对单位负责人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何要求? 单位负责人应当支持和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进行会计监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18、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如何处理? 会计人员对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制止、拒绝办理或者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对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财务收支,会计人员应当及时向主管单位或者财政、审计、税务等机关报告。 19、会计人员对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该怎么办? 会计人员对本单位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单位负责人提出,并请求处理。对严重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会计事项,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 20、单位负责人对会计人员报告的严重违法违规的会计事项有何处理责任? 单位负责人应当自接到会计人员书面意见之日起十日内作出书面决定,并对决定承担责任。单位负责人不予及时处理的,会计人员有权向财政、监察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21、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怎么办? 会计人员因依法履行职责受到错误处理的,有权向财政、监察等有关行政部门或者会计行业协会投诉。 22、相关部门如何处理会计人员的投诉? 收到会计人员投诉的部门有权处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投诉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依法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处理,并告知投诉人。 23、对单位保障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有何要求? 单位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不得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 24、哪些部门有责任处理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受打击事项? 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行为而受到打击报复的,财政、监察及有关行政部门应当责令会计人员所在单位改正。 25、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有何规定? 凡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人员应当自取证当年起接受继续教育。会计人员每两年参加继续教育不得少于四十八小时。 26、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登记有何要求? 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经考核合格后,作为继续教育登记依据。继续教育情况载入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并作为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的必备条件。 27、单位如何保障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 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学习条件,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时间和费用,并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28、单位如何支持会计人员提高业务素质? 单位应当鼓励会计人员参加在职自学及相关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提高其业务素质。对于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会计人员,有条件的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聘用其担任相应的会计专业职务。 29、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记录哪些信息? 市财政部门建立会计人员从业档案信息系统,及时记载、更新会计人员下列信息: (1)会计人员相关基础信息和注册、变更、调转登记情况; (2)会计人员从事会计工作情况; (3)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 (4)会计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 (5)会计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30、市财政部门将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哪些信息? 市财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会计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会计人员受到表彰奖励情况、会计人员因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被处罚情况。 31、会计人员哪些违法违规行为将被市财政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规章和会计职业道德,且受到下列处理之一的,由市财政部门记入不良行为记录: (1)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2)受到行政处罚的; (3)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4)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 32、会计人员哪些违法违规情形将被市财政部门记入警示名单? 会计人员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或者在两年内有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或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情形累计二次以上的,市财政部门将其记入警示名单。 33、会计人员被记入警示名单有何申辩途径? 会计人员被记入警示名单的,市财政部门应当事先书面告知会计人员,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合理的意见应当采纳。 34、警示名单是否向社会公布? 警示名单确定后,市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35、对被记入警示名单的会计人员从业有何限制? 对被记入警示名单的会计人员,本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聘(任)用其从事会计工作。 36、财政部门如何加强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管? 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代理记账机构信用信息的监管制度,按照规定采集和管理代理记账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信息,建立健全对代理记账机构的监督检查制度。 37、单位不按规定报备聘(任)用会计人员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情况,如何处理? 单位发生会计人员聘(任)用情形或委托代理记账机构记账,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备案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 38、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违反规定对外兼职的,如何处罚? 行政事业单位会计人员违反规定对外兼职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39、单位委托不符合规定的机构代理记账的,如何处罚? 单位委托不符合规定的机构代理记账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0、会计人员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如何处理? 会计人员违法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41、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同时经办该代理记账委托方的相关审计业务的,如何处罚? 办理代理记账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人员同时经办该代理记账委托方的相关审计业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42、会计人员不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如何处理? 会计人员不按规定接受继续教育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 43、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如何处理? 对依法履行职责的会计人员打击报复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会计人员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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