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员 工 奖 罚 条 例
总 则
1. 0目的
为建立、健全公司的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行为,使奖惩有章可依,并保证公司目标得以实现,特制定本条例。
2. 0原则
奖优罚劣、奖勤罚懒、鼓励上进、鞭策落后,奖罚面前、人人平等。
3. 0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员工(包括职员)。
4.0奖罚种类
4.1奖励:奖励是成绩的体现、进取的动力、激励的措施,公司奉行有功必奖的原则,鼓励员工勤劳敬业,公司设立如下奖励种类:
表扬:以书面通报的形式进行奖励,张贴于各告示栏。
嘉奖:除通报表扬外,附带20元的奖励。
记功:除通报表扬外,附带50元的奖励。
特别贡献奖:为保卫公司财产、人身安全、忠于职守等作出特殊贡献者;或开发新项目有详细实施方案,且实施后获得显著效益者;或为公司解决/排除较大难题,避免和制止不良社会影响者;可由高级经理/总经理授予特殊贡献奖。除将先进事迹进行通报表扬外,还附带100元以上的奖励。
优秀员工奖:对工作业绩好,当年出勤状况佳,能全优完成各项指标,无纠纷、无事故、无投诉,贡献突出的员工,可由部门经理推荐至人力资源部,经高级经理/总经理审批后授予优秀员工奖。优秀员工奖是公司的最高荣誉奖。
4.2惩罚:惩罚是对出错员工的教育和鞭策,公司奉行“有错必究、教育和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公司设立如下处罚种类:
警告:对轻微违纪行为给予比较轻微的处分。
记小过:对一般违纪行为给予的处分,并可进行通报批评。
记大过:对比较严重的违纪行为给予的比较严厉的处分,并进行通报批评。
降级或撤职:对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部门管理混乱或缺乏领导能力无法完成单位下达工作任务或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失职责任的给予的处罚,可同时予以降薪处罚。
除名:员工因擅自离职或旷工达到规定期限的,公司予以除名处理。
开除:对特别严重的违纪行为或屡次违纪的行为给予的最为严厉的处罚,并同时与受罚人解除劳动关系,责令其限期离厂。
4.3在一个年度内,员工累计被处以四次警告处罚;或被处以一次记小过后又两次被处以书面警告处罚、或被处以一次记小过后又犯应被处以记小过处分及以上处罚的;或被处以一次记大过后又犯被处以书面警告及以上处罚的;凡是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或屡次违反劳动纪律,公司可视情况有权予以辞退、除名或开除,并无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赔偿)。
4.4当事人因故意损坏公物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员工依所损坏之公物的成本价赔偿损坏之总额的50%-60%;对因遗失财物或因严重失职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赔偿损失的20%-40%。
4.5所有奖罚必须做成书面的奖罚通知书,并应通知当事人。人力资源部应当每周定期将奖罚情况张贴于各公告栏进行通告。
4.6因同种违规行为被再次处罚的,应当加重处罚。
5.0奖罚权限
5.1各部门人员(不仅仅限于管理人员)拥有对其所管辖区域、职责范围内以及其下属的奖罚建议权,对于其他情况拥有奖罚举报权。奖罚建议经人力资源部查证属实的,由所在部门或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并呈报其所在部门厂长级以上领导或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审批后执行。
5.2人力资源部有权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对全公司员工提出奖罚处理意见,奖罚处理意见经过人力资源部指定负责人签批后生效。
5.3对于奖励金额在100元以上或者对于主任以上级别管理人员的奖罚,由人力资源部提出处理意见,报高级经理或总经理批准后生效。
5.4所有公司部门开具的奖罚单据必须报至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以后执行。人力资源部对于其他部门报送的奖罚单据有异议的,应当附简短情况说明或调查报告连同处理意见呈报高级经理或总经理决定。
5.5由高级经理/总经理授权的人员可以代行高级经理、总经理在本条例中享有的职权。
5.6各部门不得自行制定本部门的奖罚条例或细则,如对本条例有任何意见,可以书面向人力资源部提出申请,由人力资源部统一修正,经员工代表确认后,呈报高级经理/总经理批准生效。
6.0奖罚程序
6.1流程:发现有应奖罚行为——主奖罚人开据奖罚单并说明理由——受奖罚人签字——主奖罚人部门主管/主任级领导签字确认——主奖罚人部门厂长以上级别领导签核——递送人力资源部审查备案——递送财务部门执行——公告。
主奖罚部门(人)应当收集受罚人违纪证据,可以要求受罚人自书事件经过、责令写检讨书;也可以视情况由两名无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与受罚人谈话,并记录谈话内容叫受罚人签字;或向知情员工调查,要求其书写证明,或记录调查内容,并交被调查人签字。对造成重大影响或有严重后果的事件,必须保全相关证据,如受罚人拒不配合的,可以使用拍照、录音、录像等合法手段保留证据,重大事件或特殊情况可以邀请当地劳动部门或劳动调解部门参与纠纷处理和给予见证。
6.2受奖罚人拒绝签字而不愿意接受奖罚的,除非有其他可靠证据,否则,必须有两人以上在主奖罚人栏签字并在奖罚原因栏中说明情况,才能生效;受处罚人在被罚人栏已签字的,可以不需要证人签字。
6.3所有奖罚单据必须在部门厂长级以上领导签核后3个工作日内递送到人力资源部,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节后上班的第一天。
7.0申诉及监督程序
7.1受奖罚人对于所受的奖罚不服的,可以向部门主管级以上领导、人力资源部、总经办提出书面申诉,说明具体理由或提供依据。申诉必须在主奖罚人员开具奖罚单据3天内进行,否则申诉无效。
7.2部门内的申诉由各部门自行处理;向人力资源部进行申诉的,受奖罚人的申诉确实有正当理由,人力资源部应登记调查,在3天内给予受奖罚者书面答复;受奖罚人不服部门所做的申诉处理结果的,可以在知道结果后的3天内向人力资源部申诉。
7.3在申诉处理过程中不停止奖罚的执行;如通过申诉后改变了原处理结果的,由申诉处理部门报于人力资源部。
7.4主管/副主任级以下人员的申诉,人力资源部享有终裁权。主任级以上人员的申诉,申诉人对人力资源部处理意见不服的,可呈报高级经理/总经理决定。
7.5各部门在调查申诉的过程中发现主奖罚人员有违规滥用奖罚权行为的,查证属实后应撤销对受奖罚人所做的奖罚,同时对主奖罚人进行相应种类的处罚,并报送到其部门负责人和高级经理处。
7.6审计部对所有奖罚的执行行使审计监察权,对各部门所做的奖罚意见认为不当的,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待报高级经理/总经理签批后生效,但结果须报于人力资源部备案。
7.7受奖罚人通过上述正常申诉程序后,对公司的最终处理结果还是不服时,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
8.0举报
8.1公司所有人员对公司内的各种违规行为有举报的权力,人力资源部和审计部为公司接受举报的受理部门,人力资源部与审计部对向其举报的违规行为应进行登记并展开调查。
8.2举报可以以举报信、电话、直接投诉等方式进行,可以实名也可以匿名举报。实名举报的,受理部门应当在10天内进行调查并给予举报人书面答复,特殊情况的可以延长至16天,受理部门应为实名举报者保密。
8.3对于举报事项经查证属实的,由相关部门根据被举报人的违规情节给予举报者一定的奖励。举报的登记及处理结果的书面记录应当定期呈送高级经理/总经理审阅。
9.0奖罚的执行
9.1人力资源部负责奖罚情况的记录,以及办理辞退、开除等相关手续。
9.2各级主管对于其直接下属违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10.0本条例制定、修改、公布、实施之程序
10.1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草案,经征求员工意见,并与员工进行协商后确定最终的文本,报高级经理/总经理签署后,予以公告并实施。
10.2本条例依法制定和公布实施后,公司所有人员都应当严格遵守。新入职的员工必须在入职培训时认真学习本条例的内容。
10.3除本条例外,员工还必须遵守公司其他规章制度,履行员工的职责,如员工对公司制定的规章制度有疑问的,可以向人力资源部咨询。
10.4本条例于2007年12月20日起生效实施。
分 则
11.0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进行通报表扬:
11.1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者;
11.2培训考核,成绩优秀者;
11.3热心服务,或维护团体荣誉有具体事迹者;
11.4有显著的善行佳话,为公司带来荣誉者;
11.5具有高尚品德且有两次以上具体事实证明,可为公司楷模,有益于公司及员工树立良好风气者;
11.6举报各种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查证属实者;
11.7对公司提出建设性建议,被公司采纳实施者;
11.8工作主动积极,具有团队协作精神,有较好口碑者;
11.9拾到他人证件、厂证、财物等及时上交者;
11.10对提高公司信誉,做出显著成绩者;
11.11其他对本公司有贡献的,可以进行通报表扬者。
12.0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给予嘉奖:
12.1能及时处理好重大或特殊事务者;
12.2在节约物料或利用废料方面卓有成效者;
12.3发现职责外的事故时,能妥善处理或速报而防止损失扩大者;
12.4因参加社区活动为公司争得荣誉者;
12.5对公司的机械设备一贯能悉心爱护,表现突出者;
12.6积极维护公司荣誉,在客户中树立良好公司形象与口碑者;
12.7认真勤奋、承办、执行、或督导工作得力者;
12.8对可能发生的意外事故能防患于未然,确保公司及财产安全者;
12.9在工作中,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完成本职工作、工作成绩优秀者;
12.10工作绩效特佳,参加各项评比足为其他部门楷模者;
12.11支持公司重大方案,圆满完成任务者;
12.12不畏暴力,奋勇执勤者;
12.13拾金不昧,做好人好事且具体事迹突出者;
12.14有符合第11条之情形,事迹突出者;
13.0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给予记功奖励:
13.1对生产或管理制度提出改进建议,经采纳实施,卓有成效者;
13.2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极力抢救因而减少公司损失者;
13.3发生危急情况时,能有效保护员工安全或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13.4在避免公司重大损失、维护公司重大利益方面确有贡献者;
13.5对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或质量体系提出合理化建议,经采纳实施,在提高效益和产品质量及成本控制等方面成效显著者;
13.6在镇、市级活动或比赛中获得前三名,为公司带来荣誉者;
13.7其他在发明、创造、创新、设备改良、产品销售等方面给公司带来较大利益者;
13.8同坏人坏事作斗争,对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有显著功绩者;
13.9为维护公司重大利益,竭尽全力,从而避免公司重大损失者;
13.10有符合第11条、第12条之情形,事迹尤为突出者。
14.0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给予特殊贡献奖:
14.1在公司工作满2年以上,无记过等处罚记录,工作表现突出,曾为公司避免重大财产损失作出巨大贡献者;
14.2在新产品研发、生产管理、设备改良、产品销售等领域为公司带来巨大利益者;
14.3其他为公司带来巨大经济利益或荣誉者。
15.0员工如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给予优秀员工奖:
15.1经公司查证、考核、评估后,确认该员工对公司做出过创造性贡献,需要给予公司最高荣誉者。
16.0员工如有以下行为之一者,公司将给予警告处罚:
16.1 在公司非宿舍区不佩戴厂证者;
16.2 未戴厂证强行进出公司大门者;
16.3 故意毁坏厂证者;
16.4 携带物品出厂,或进行事件调查时,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检查,情节较轻者;
16.5 无正当事由与执勤保安人员交谈、嬉笑打闹或进入保安室者,双方处罚;
16.6 下班时未按规定排队刷考勤卡、进餐者;
16.7 不将剩余的饭菜倒在指定地方而将饭菜倒在桌上、地上及洗碗槽内者;
16.8 与工作无关的人员未经允许进入食堂煮食区域者;
16.9 未经允许将饭菜带出食堂者;(特殊案例如患病人员等除外)
16.10 晚上12:00以后在生活区大声喧哗、制造噪音、放大音响之音量影响他人休息者;
16.11 未按照规定摆放各种车辆、设备、物品者;
16.12 未经允许将非生产用品(开水瓶、食物等)带入生产区域者;
16.13 随意践踏花草、攀折林木者;
16.14 在宿舍内私接电源、或私自转移、更换设施者;
16.15 私自调动宿舍、或未经批准在他人宿舍借宿者;
16.16 浪费公司水、电、粮食、文具以及物料等资源者;
16.17 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及其他杂物者;
16.18 从高空乱扔物品、泼洒废水、脏水者;
16.19 在公司的墙上、门上、工作台等区域乱涂、乱画、乱贴者;
16.20 私自撕毁公告栏、宣传栏内之文件报纸者;
16.21 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不上班,旷工时间在4小时以内者;
16.22 提前下班等待打卡者;
16.23 迟到/早退超过30分钟/次或迟到/早退超过3次/月者;
16.24 各种文件填写错漏,且造成轻微后果者;
16.25 未按照规定及时向相关部门报送相关资料或所报送之资料明显有错误者;
16.26 工作时间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者;
16.27 没有正当理由不参加工作会议者;
16.28 工作时间在工作区域大声喧哗或者争吵者;
16.29 不符合定置管理标识要求,有错标、漏标、摆错或乱摆现象者,对追究不到责任者,将处罚责任部门主管;
16.30 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不强,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轻微者;
16.31 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又不做出合理解释且未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报批修改计划,情节轻微者;
16.32 丢失质量管理或行政管理等文件者;
16.33 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误检或漏检,情节轻微者;
16.34 未经许可,擅自在公司内推销物品者;
16.35 工作出现过失,损坏公司财物或损害公司利益,情节轻微者;
16.36 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而情节轻微者;
16.37 驾车在公司限速区内高速行驶或未经允许在生产工作区域内行驶者;
16.38 违反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制度,情节较轻者;
16.39 上班时间赤脚、穿拖鞋在不允许的工作区域行走者;
16.40 下班或需长时间离开工作岗位而不关闭设备电源或电灯者;
16.41 在生产区内未按公司规定穿戴工衣或上班时长发过肩未挽起者;
16.42 未经他人许可,动用他人资料、物品者;
16.43 过失损坏公司财物,价值在100元以下且认错态度较好者;
16.44 在公司召开的各种会议和举办的各项活动中,不服从纪律、故意捣乱、或煽动扰乱秩序者;
16.45 泄漏自己薪资、打探别人薪资,有具体证据者;
16.46 非规定工作时间,未经允许进入生产区域者;
16.47 保安人员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不当,情节较轻者;
16.48 保安人员遇突发事件或例行工作时,工作态度消极或处理方式明显失当者;
16.49 拾到他人证件、财物等不上交者;
16.50 直接管理人员对所在部门员工受警告、记小过等处罚负有领导责任者;
16.51 在访客面前指手画脚或大声喧哗或接待客户时态度不友好者;
16.52 发现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不上报或不及时制止者;
16.53 对不属于本职工作但有益于公司的工作不予以协助者;
16.54 无事生非、挑拨离间、损害团队或同事团结,有事实依据者;
16.55 对同事、客户污言秽语、不讲礼貌者;
16.56 对公司各级反馈的情况,经查证属实拒不签字者;
16.57 同事之间相互漫骂吵架,情节较轻者;
16.58 对各级主管的批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无正当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处理不当者;
16.59 在工作场所妨碍他人工作者;
16.60 对职务下所保管的公司财物短少、损坏、私用或擅自送人使用,造成较少损失者;
16.61 遗失保管的重要文件,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16.62 请假、调班而未进行工作交接,导致影响工作者;
16.63 管理人员所属部属提交的文件、单据有不符合公司规定而仍予以签名审核,情节轻微者;
16.64 对自己本份内的工作推诿不办,经劝导不听者;
16.65 负责检查或监督的管理人员未认真执行职务者;
16.66 办事不力,未尽职责或积压工作延误时效者;
16.67 因疏忽致使机械设备或物品遭受损失或伤及他人,情节轻微者;
16.68 上班时间与人闲聊,影响到工作者;
16.69 仪容不整,影响公司形象者;
16.70 在办公室或公共场所发泄个人不满情绪,造成不良影响的;
16.71 未经主管同意私自调班、调休的;
16.72 未经许可出借公司财物的;
16.73 工作台或机台凌乱,不符合6S标准的;
16.74 未有权限,私自配置办公室、生产区域钥匙的;
16.75 上班时间工作不认真,致使工作出错或导致物料浪费者;
16.76 在工作场所乱接电源或不按照规定用电者;
16.77 生产的不良品超标且不按照规定申报者;
16.78 上班时间在车间里吃零食者;
16.79 外宿人员不办理退宿手续的;
16.80 上班时间私自外出的;
16.81 未正确操作机械设备,使机械设备受损或引发其他事故者;
16.82 上班时间不按照规定佩带安全防护用品,经教育不改正者;
16.83 其他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给公司各项工作带来阻碍、损害公司利益者。
17.0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给予记小过一次处罚:
17.1 态度恶劣,有辱骂他人之行为的;
17.2 未经批准进入异性宿舍的;
17.3 道德行为不合社会规范,影响公司声誉的;
17.4 擅自在宿舍内使用大功率电器(500W以上)的;
17.5 将公司生产物料等物品私自带回宿舍的;
17.6 在生产区域吸烟或上班时间躲在洗手间、楼顶、墙角等隐蔽区域吸烟的;
17.7 上班时间无故串岗、脱岗、睡觉或看与工作无关的书籍报纸的;
17.8 违反电脑操作规定,致使电脑感染病毒或导致电脑系统不能正常工作的;
17.9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或扰乱课堂秩序不能通过一般培训考核的;
17.10 使用公司电话拨打私人长途电话的;
17.11 使用公司其他设备作私人用途的;
17.12 在公司电脑上制作、复制、传播、存储或玩电脑游戏的;
17.13 委托他人打考勤卡或受委托给他人打考勤卡的;
17.14 借厂证给他人使用或使用他人厂证的;
17.15 一人有两张或以上厂证未及时上交的;
17.16 在对外接待活动中,因过失未按照各项安排行事,导致对外接待活动出错的;
17.17 紧急情况时,不服从安全保卫之正确指挥的;
17.18 堵塞消防通道或非紧急情况下使用消防设施的;
17.19 任何人员站在手动叉车上滑行或玩耍的;
17.20 机动叉车搭载其他人的,机动叉车司机与搭载者一并处罚;
17.21 浪费生产物料、过失损害各种设备,情节较重(损失在300元-500元之间的)的;
17.22 非指定人员,私自动用他人机器设备的;
17.23 剽窃别人的功劳,据为己有的;
17.24 故意设置障碍,给他人工作开展制造麻烦的;
17.25 未及时完成公司安排的工作任务又未及时报告,损害公司利益的;
17.26 消极怠工,或不服从工作安排影响工作,情节一般的;
17.27 因不履行管理职责导致生产现场管理混乱,影响生产秩序的;
17.28 利用公司设备或材料生产/加工个人物品,情节轻微的;
17.29 对相关部门虚报、错报、瞒报资料(包括事实经过)负有个人责任的,或拒不配合调查的;
17.30 违背体系运作要求,情节严重的;
17.31 虚报生产量、不良品、材料用量等数据的;
17.32 工作中酗酒,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的;
17.33 故意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的;
17.34 制造事端,引起他人争斗或行为粗暴的;
17.35 更改和伪造公司通告,情节轻微的;
17.36 由于工作失误或拖延或因责任心不强,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严重的;
17.37 因过失泄露公司机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7.38 知情不报,隐瞒他人严重违纪行为的;
17.39 私自改变作业操作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300-500元),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7.40 主管人员隐瞒部属违反公司规定事项,经查证属实的;
17.41 作虚假考勤,情节较轻者;
17.42 符合下列情况的相关人员,造成工伤事故,一次给公司带来2千-1万元人民币经济损失的:
a) 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肇事者或相关责任人员;
b) 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工伤安全事故的肇事者或相关责任人员;
c) 非机械设备操作人员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相关操作人员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肇事者或相关责任人员;
d) 因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不健全,致使员工无章可循而造成工伤事故的所在部门主任和厂长级管理人员;
e) 未按照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岗前培训并经考核合格而上岗操作,造成工伤事故的部门主任和厂长级管理人员;
f) 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部门主任和厂长级管理人员;
g) 作业环境不安全,未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造成工伤事故的部门主任和厂长级管理人员;
h) 对基建工程或技术改造项目违反“三同时”原则的主要负责人。
17.43 包庇违反规章制度的当事人的;
17.44 主奖罚人违规滥用奖罚权的;
17.45 管理人员因监督不力、管理涣散致使所在部门员工受处罚,负有直接领导责任的;
17.46 未经(副)经理级别以上领导批准私自进入高级职员宿舍的;
17.47 对同事进行恶意攻击,造成影响有事实根据的;
17.48 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不上班,旷工一天的;
17.49 携带物品出厂,或进行事件调查时,拒绝接受工作人员检查,情节严重的;
17.50 从高空乱扔物品,情节严重的;
17.51 各种文件填写错漏,后果严重的;
17.52 由于工作失误、拖延或责任心不强,影响到相关部门的工作,情节较重的;
17.53 不能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又不做合理解释且未在规定的时间之前报批修改计划,情节较重的;
17.54 由于工作疏忽等原因,造成误检或漏检,情节较重的;
17.55 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的,情节较重的;
17.56 保安人员未及时履行工作职责或履行工作职责不当,情节较重的;
17.57 同事之间相互漫骂吵架情节严重的;
17.58 遗失保管的重要文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17.59 部属提交的文件、单据有不符合公司规定而仍予以签名审核,后果严重的;
17.60 有第16条所列之情形,情节严重的。
18.0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给予记大过一次处罚,对管理人员可根据情节予以降级降职处罚:
18.1 违反门禁制度与宿舍管理规定,擅自带非本厂人员入厂或留宿的;
18.2 在公司内无正当手续而非法同居的;
18.3 盗窃、伪造或使用盗窃、伪造的厂证,情节较轻的;
18.4 诽谤他人、挑拨离间、搬弄是非,损害他人或公司声誉的;
18.5 因个人恩怨,借公司、员工财物发泄的;
18.6 浪费公司物料(人民币500元以上)或其它资源情节严重的;
18.7 未有权限,私翻公司保密资料的;
18.8 利用职务之便,体罚员工或调戏部属,情节一般的;
18.9 虚报工作业绩的;
18.10 有符合第17.41条所列情况,一次给公司带来1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损失或一年内累计给公司带来2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损失的;
18.11 对举报人、主奖罚人进行打击报复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18.12 主奖罚人滥用奖罚权辞退、开除员工,或滥设优秀员工奖的;
18.13 直接管理人员因管理制度不健全、监督不力、管理涣散导致工伤事故发生,或致使所在部门员工受辞退或开除处罚的;
18.14 散布对公司不利言论,或从事损害公司形象、利益之行为严重的;
18.15 产品出货点检或工程验收不实,造成公司较大损失(500元以上)的;
18.16 擅自操作机械、车辆、仪器等技术性工具,给公司造成较大损失(500元以上)的;
18.17 未办理正常请假手续不上班,旷工达三天的;
18.18 利用公司设备或材料生产加工个人物品,情节严重(价值500元以上)的;
18.19 更改和伪造公司通告,;
18.20 因过失泄露公司机密,;
18.21 私自改变作业操作程序,致使公司遭受损失(500元以上);
18.22 作虚假考勤,情节严重者;
18.23 消极怠工,或不服从管理影响工作的,情节较重的;
19.0员工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公司将给予辞退、除名或开除处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赔偿一部分或全部:
19.1 采取哄吵、纠缠、怠工等方式随意扰乱公司生产、工作秩序,情节严重,致使生产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19.2 打架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他人,侮辱妇女或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
19.3 捏造或歪曲事实、故意散布谣言或以其他方法煽动扰乱公司正常秩序、制造混乱的;
19.4 在公司内非法藏匿、携带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或枪支弹药以及其他危险品的;
19.5 三次以上拒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培训,或在培训过程中态度消极、扰乱秩序,三次(含)以上无法通过一般培训考核的;
19.6 盗窃、骗取、侵占、挪用、敲诈勒索、或利用职权收受贿赂的;
19.7 故意损坏公司财物及他人财物,数额较大(500元以上)的或情节严重的;
19.8 不服从上级主管领导的正常管理,与主管发生冲突或对主管领导进行人身攻击或威胁谩骂,影响较坏的;
19.9 违反政府禁令,吸食鸦片、摇头丸、注射吗啡等毒品的;
19.10 利用会道门、封建迷信活动扰乱公司秩序、或骗取他人财物的,或在公司内进行六合彩、赌马、赌球等博彩的;
19.11 在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地方及其他禁火区域,违反禁令吸烟、使用明火情节严重的;
19.12 未经公司允许,在公司内部组织老乡会等帮会团体,拉帮结派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秩序的,
19.13 教唆他人罢工,聚众集会闹事或组织罢工,严重影响工作秩序的;
19.14 在公司内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影响的;
19.15 张贴、散发煽动性文字、图书,破坏劳资和谐或造谣生事,散播谣言致使公司蒙受重大不利的;
19.16 参加国家有关部门确定的非法组织或黑社会团伙的;
19.17 利用社会不良分子或社会黑恶势力等非法手段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
19.18 对公司员工及其家属实施威胁、暴行,经查证属实的;
19.19 无驾驶证的人、醉酒的人在厂内驾驶机动车辆,或把公司的机动车辆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情节严重的;
19.20 在公司内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造成较坏影响的;
19.21 与供应商勾结或要挟供应商收取回扣,获得不正当收入或其他好处,损害公司利益的;
19.22 与客户勾结或采取其他方式压低产品价格向客户收取回扣,获得不正当收入,损害公司利益的;
19.23 有符合第17.41条所列情况,一次给公司带来2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损失或一年内累计给公司带来4万元人民币以上经济损失的;
19.24 未经公司书面允许和登记而从事第二职业,经劝阻拒不改正的;
19.25 在进入公司时,对相关招聘人员进行贿赂的(主动举报的可免除处罚);
19.26 盗窃、泄露、利用公司的商业秘密、客户信息、知识产权、技术资料等信息资源,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19.27 与公司已签订保密协议,违反保密协议条款,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19.28 利用语言、海报等各种方式毁坏公司名誉与形象,公然侮辱同事或捏造事实诽谤同事,造成较坏影响的;
19.29 无正当理由连续缺勤15天或年度内累计旷工30天者;
19.30 伪造或盗用公司印信或利用公司名誉或名义在外招摇撞骗,使公司名誉、利益、形象受损的;
19.31 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公司钱款的;
19.32 伪造身份证、学历证、经历及其它证明文件进入公司的;
19.33 模仿上级主管或职能人员签字,情节较重的;
19.34 对申诉人、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情节严重的;
19.35 违反规定擅自动用公司消防设备造成严重后果,或无故按动消防警铃导致谎报灾情的;
19.36 冒领他人工资或冒领工资未遂的;
19.37 未经相关主管(副经理或以上)核准,私自携带公司产品、设备、物料外出的(所携带物件无论大小贵贱,一律同等性质处理);
19.38 涂改放行条或利用已有的放行条,企图将公司或他人物品带出厂的;
19.39 在使用物料、药品过程中,以次充优、以假乱真,或使用非指定材料,损害员工及公司利益,牟取私利的;
19.40 严重超出自身工作职责范围或违反行业相关规定行事,给公司带来各种风险,危害员工及公司利益,情节严重的;
19.41 在公司内有伤风败俗之行为,影响极其恶劣的;
19.42 产品出货点校或工程验收不实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
19.43 因工作过失导致工作发生严重错误,情节特别严重遭受客户投诉,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包括导致客户流失、声誉受损);
19.44 遇非常事变,借故逃避义务,致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或声誉严重受损的;
19.45 作虚假考勤,骗取工资的;
19.46 除有符合上述条款以外,有下列违反法律、法规情形之一的:
a)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造成2000元损失即视为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b)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劳动教养或被拘留的;
c)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19.46 有符合本条例第17条之情形,情节特别严重,或有符合第18条之所列情形,损害员工及公司利益,情节严重的。
19.47 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19.48 有符合第18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且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失的;
19.49 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19.50 公司决定予以辞退的其他情形;
20.0员工有第19条所列情形,情节特别严重的,给予其开除处理。
解 释
21.0本条例所指情节严重是在违反本条例的情况下,还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
a) 对主罚人员有申辩以外的其他语言侮辱、谩骂、言语威胁等态度恶劣行为的;
b) 公司正在重申严抓该条款时依然触犯的;
c) 在生产工作的紧要时期(如需要提高质量、产量,客户验厂验货,ISO外审等时期);
d) 在突发紧急事故的状况下(如火灾、自然灾害、外力入侵、工伤事故等情况下);
e) 有两次以上违反该条款情形的;
f) 因身份特殊或在公共场合违规,造成较坏影响的;
g) 因该违规行为引发严重后果的;
h) 有组织的、集体性的或相互勾结违规的;
i) 内外勾结的,或利用公司外势力的;
j) 通过此种行为谋取更大非法利益的;
具备以上情形两项以上的应当解释为情节特别严重。
22.0本条例所指数额较大或较大损失是指给公司造成财产及各项经济损失达500元,数额巨大或重大损失是指给公司造成各项经济损失达2000元或以上的;
23.0下列情况下可以视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a) 违规人员认错态度较好,配合处罚,属于初犯的;
b) 违规人员主动坦白违规行为,能揭发他人违规行为的;
c) 有其他情节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
24.0本条例所指经济损失包括公司支付工伤员工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工资、生活费、护理费、工伤赔偿费等相关费用总和,以及造成公司停工直接损失、财产损毁的直接损失、报废或浪费的材料损失,及导致公司经济收益减少的直接损失等。如无其它情节,因过失造成的损失,警告掌握在300元以下;小过掌握在300-500元之间;大过掌握在500元-2000元之间;辞退、开除掌握在2000元以上。
25.0本条例所称以上或以下包括本数部分,所规定的到期日是节假日的,顺延到节后的第一天,所指奖罚数额都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26.0本条例的奖罚遵从特别条款优于一般条款、奖罚较重条款优于奖罚较轻条款的原则。本条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相符的,遵从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27.0人力资源部对本条例行使解释权、申请修改权和增补权;其它部门对本条例保留修改建议权。
28.0各部门制订的仅在该部门内实施的相关制度,包括针对公司规章制度制订的实施细则,或制订适用于本部门的规定,应交本部门员工讨论,协商同意后,由该部门负责人签字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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