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焚烧国旗案法律分析.doc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829826 上传时间:2025-03-0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7.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焚烧国旗案法律分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焚烧国旗案法律分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在美国国民眼中,国旗象征了美利坚民族的辉煌和荣耀,代表了国家的团结和伟大,美国50个州中有48个通过了保护国旗不受玷污的法律. 而就在美国的地盘上,也有一批对自己政府不满的美国人,以焚烧国旗作为表达自己观念的方式,来批评和抗议美国政府的一些做法。他们知法犯法,目的就是维护他们所认定受美国宪法第1项修正案保护的“表达自由”。 1984年8月,共和党在美国西部德州的达拉斯举行全国大会,再次推选保守的现任总统里根作为共和党总统候选人,竞选连任。在其第一届任期内,里根对内实行“杀贫济富”的财政和税收政策,对外扩军备战,与苏联进行新的冷战。他的这些内外政策遭到了一些左派人士的猛烈批评。 当示威者来到市政厅门前,左派人士的一名领导者詹森接过一面美国国旗,使之浸上煤油并开始焚烧。示威者一边焚烧,一边欢呼歌唱:“美国——红、白、蓝,我们对你吐痰。”在示威者散去后,一位旁观者小心地收集了国旗的残体,并把它埋葬在自家后院。之后,几名目击者在审判中证实,他们受到严重冒犯,但没有人受到任何人身伤害或威胁。此后,詹森因焚烧国旗而违反了德克萨斯州的有关法律,并被州法院判服1年监禁和2000美元罚款。 不料,德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推翻了州法院的定罪,并认为惩罚损坏国旗的州法违反了第1修正案。不过,德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无权宣布德州州法违宪,而且这一问题毕竟涉及到无数美国民众对国旗神圣情感的大问题,众怒难犯,还是推给联邦最高法院的好。因此,他们要求最高法院审查州法是否合乎宪法。这就给了检方一个申诉的机会。  1989年3月21日,控辩双方进行了一场激烈的辩论。达拉斯的地方检察官主要强调两点。一是,德州法之所以要制裁国旗这类行为,是因为它们严重offense(冒犯了)无辜者的利益,从而破坏了社会的breach of the peace(安定团结);二是,“国旗作为民族和睦和国家团结的象征”,德州有着义不容辞的维护之责。   为詹森辩护的律师名叫威廉姆·库斯特勒,此公一向以为左派辩护而出名。他辩解说,詹森和他的伙伴所进行的示威完全是非暴力的,他们也没有向目睹焚烧国旗的路人挑衅,怎么就能说他们这一表达自己政治倾向的做法对这些人构成了损害,这完全是欲加之罪, 他们的行为完全受宪法第一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规定的保护。    开明大法官之一的布伦南非常巧妙地区分了“speech”(言论)和“conduct”(行为)之间的不同。因为对美国政府来说,限制有害行为要比限制有害言论容易得多。因此,他首先强调詹森的亵渎虽然也是一种行为,但却是一种“expressive conduct”(表达行为),因为它旨在“传达一种特定的信息”。他引用以前的案例说明,它“带有足够的交流成分而成为宪法第1和第14项修正案的保护对象”。 在本案中"言论自由”是一个不确定,不明确的概念,而且是一个笼统、抽象、不具体的概念。詹森的行为是否侵害了无辜者利益,破坏社会稳定团结就取决于它是否受“言论自由”规则的保护,因此,法官需要运用解释推到进行具体化的解释推论,判明或确定其具体内容。布伦南大法官指出言论自由包括“传达特定信息的表达行为”,即判明和确立了美国宪法第1修正案关于言论自由条款所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围,进一步澄清了这条法律条文的含混和疑问。 但在“expressive conduct”和“pure expression”(纯粹表达)之间, 还是有区别的,因为最高法院在United States v. O'Brien案中裁定,“如果同一行为中既有言论成为又有非言论成分时,而且政府有充足的和重要的理由来调节非言论成分时,对宪法第1修正案的自由可加以偶尔的限制”。据此,Texas认定詹森的焚旗行为包含了一种有害的非言论成分,必须加以限制,因为他完全可以不采取这一亵渎行为来挑衅美国人的爱国情感。 而在第1修正案又有一项基本原则:政府不得因社会发现某种观念本身令人生厌或不合人意,就去禁止人们表达这种观念。在这两种冲突的法律规定中,我们或许有必要进行一定的辩证推导,根据法律的逻辑结构,法律的意图,法律的价值取向社会政策以及社会公平正义关联寻找一种选择或平衡。此处体现了宪法所追求的表达自由与国旗所象征的爱国主义的冲突。 1943年的“国旗致礼第二案” 判决中,杰克逊法官曾表达了美国社会的基本准则:“如果在我们的宪法星空上有任何固定的恒星,那就是在政治、民族、宗教或其他意见领域中,任何官员——不论官职高低——都不得规定正统教条、或强迫公民通过言论或行动来交代其内在信仰。我们没有先例表明,一州可以通过禁止有关的表达式行为,来推进自身对国旗的观点。我们所反对的并非州的目标,而是州的手段。不可否认,国旗在我国占据特殊地位;因此,我们并不怀疑政府具有合法利益,去努力“维护国旗作为我们国家的纯洁象征”。]然而,政府虽然具有公共利益以鼓励人们去合适对待国旗,这却不表明它可以用刑事法,来惩罚那些把焚烧国旗作为政治抗议手段的人们。“ 因此,Texas不能因为焚旗所包含的有争议性的内容或者仅仅因为造成对他人的冒犯,而以“偶然调节”作为限制言论的借口。既然是焚旗所表达的政治信息,而非焚旗本身伤害了他人,因此,它实际涉及的就是言论,而言论自由是最根本的宪法权利,因此,对它的任何限制,必须经受“最严格的审查”,只有那些会产生明显且即刻危险的情况才会受到限制,而詹森的所作所为显然没有到达这一地步。   最后我们在进行还原推导探究立法目的时,也可以得知各州立法“保护国旗不受玷污”的法律的原因是:保护作为国家象征的国旗在人民心中的尊崇地位,“但詹森的行为将不会对我们的国旗所起的特殊作用以及所激发起的情感构成危险”布伦南声称“没有人会认定,这样一个无名之辈的这一姿态会改变我们民族对其国旗的看法”。他用一句话概括了他对公众自由的看法:“如果存在着一项支撑宪法第一项修正案的根本原则的话,那就是,政府不能因为社会感到某种观念offensive or disagreeable(激进或不能接受),就可以简单地禁止其表达”。这是违背或者超出了原本立法原则的,与法律真实意思和法律精神相悖。根据这一原则德州对维护国旗作为民族和国家统一象征的愿望,亦不足以支持其对(詹森)政治表达的刑事定罪。最后,最高法院以5比4的比例,维持了“德州的刑事上诉法院推翻州法院定罪”的判决,并认定州法违宪。 美国最高法院判决焚烧国旗合法后,很多人猜测,这下子美国国旗一定遭殃倒霉了,出售星条旗的商店肯定发财了。信不信由你,此案判决后,美国国内焚烧国旗的事件几乎绝迹了。如果连烧国旗都合法,那烧它还有啥意思?由此看来,不让吃的饽饽才是最香的饽饽,法律所追求的公平正义也永远是最普遍最高的价值诉求。
展开阅读全文

开通  VIP会员、SVIP会员  优惠大
下载10份以上建议开通VIP会员
下载20份以上建议开通SVIP会员


开通VIP      成为共赢上传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当前位置:首页 > 包罗万象 > 大杂烩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抽奖活动

©2010-2025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9-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18658249818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微信公众号    抖音    微博    LOFTER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