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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考核工作委员会文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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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考核工作委员会文件 浏考字[2008]1号                                        浏 阳 市 考 核 工 作 委 员 会 关于做好二ΟΟ八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 核 工 作 的 意 见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各单位: 为了正确评价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进一步规范考核工作,促进勤政廉政,提高工作效能,建设高素质的干部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8年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为准则,围绕建设“两型社会”和服务“两个富裕”目标,以提升干部素质为核心,以绩效考核为重点,充分运用考核手段对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综合能力和工作实绩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为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落实奖惩、培训、交流、辞退等管理工作提供依据,全面促进机关作风建设和干部队伍素质提高,达到以考核促工作的目标。 二、考核机构 调整市考核工作委员会成员,由梁仲任主任,朱世平、唐建新、寻爱国、汤贤富任副主任,黄文先、邱山东、赖明汉、黎莉、陈伟林为成员。委员会下设办公室,由赖明汉兼任办公室主任,黎莉、冷长征任办公室副主任,设在市人事局内。 各乡、镇、街道和市直各单位均应成立相应的考核领导小组和考核办公室,整个考核工作由行政一把手负总责。 三、考核对象 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四、考核内容 平时和年度综合考核中,都要在全面考核德、能、勤、绩、廉的基础上,突出素质提升和绩效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出台相关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并认真实施。 五、考核标准 考核标准是以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为基本依据,同时根据不同类别、不同职务以及不同技术层次和业务水平、不同工作性质,对德、能、勤、绩、廉等方面制定的具体要求和量化标准。各单位应根据《浏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划等标准》(附件一),实施好“三个结合”(即领导和群众相结合,平时与定期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照单位实际,严格按标准划等。 六、考核方法和程序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一)平时考核重点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工作总结、专项工作检查、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平时考核每季不少于一次,要突出提升素质和绩效考核,程序上力求简便有效,可参照年度考核程序进行,也可由各考核单位根据实际自行确定。 (二)定期考核采取季度考核和年度考核两种方式进行。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1、制定年度考核实施方案; 2、组织召开年度考核工作动员会议,明确年度考核的意义、目的、要求,公布考核方案; 3、被考核人按照职位职责和有关要求,全面总结年度职位履行情况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填写年度考核表,并在一定范围内述职; 4、主管领导根据履行职位职责和完成工作任务情况,结合平时考核和个人总结,在听取群众和被考核人意见的基础上,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 5、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被考核人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6、由考核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领导小组确定考核等次; 7、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并由被考核人本人签署意见。 8、被考核人如对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不服的,可以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单位申请复核。单位考核组织应及时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被考核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市考核委员会申诉;也可以不经复核,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30日内直接提出申诉。 七、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一)公务员年度考核结果运用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公务员年度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考核结果的使用按下列规定执行: 1、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⑴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⑵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⑶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⑷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当年给予嘉奖;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记三等功; ⑸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2、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⑴对其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⑵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⑶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⑷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3、公务员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⑴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⑵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⑶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⑷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4、对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而又无职可降的公务员,可以降低一个级别;无级别可降的,可以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处于最低状况,则不再降低,但须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5、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公务员所在机关应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对公务员进行培训。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的使用,按《湖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实施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 八、相关事宜 (一)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内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只写评语,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二)调任或者转任的人员,由其调任或者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其调任或者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挂职锻炼的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单位派出学习、培训以及抽调的人员,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及抽调期间的表现确定等次。其学习、培训及抽调期间的相关情况,由所在学习、培训及抽调单位提供。 (三)病、事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不进行考核(工伤除外)。 (四)凡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人员,均应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 (五)受行政处分人员的年度考核,按下列规定办理: 1、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根据所犯错误的事实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2、受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受处分期间(记大过为18个月,降级、撤职为24个月),参加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处分影响。 (六)不进行考核或参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七)对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年度考核的人员,经教育后仍然拒绝参加的,直接确定其考核结果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八)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九、考核要求 (一)坚持两个原则。一是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要公开考核政策,公正述职评议,公平确定等次,提高考核工作透明度。二是严肃、严谨、严格的原则,要严肃考核纪律,严谨工作作风,严格程序标准,确保考核工作不走过场。 (二)实行三个结合。即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以群众考核为主;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以定量考核为主;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以平时考核为主。 (三)落实四项制度。一是监督、举报制度,各单位要设立必要的举报箱和投诉电话(市考核办受理投诉电话为:3625416),要建立由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媒体、服务对象及离岗退休老同志参与的监督机制;二是考核联系督查制度,市考核办对各单位的考核工作进行定期督查,促进考核工作平衡开展,各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督查机制;三是考核联席会议制度,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计生、信访、优化办、政务服务中心、综治及政法各家为联席会议成员,适时通报所掌握的情况,为抓好考核工作提供事实依据;四是日常考核通报制度,利用网站、简报等形式,对各单位考核工作情况适时通报,以树立典型,推介经验,鞭策后进。 (四)要制定考核细则。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切合实际、操作性强的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并严格实行绩效考核。只有绩效考核为优秀的,才具备综合考核评优的资格。绩效考核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的,综合考核只能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等次,并应适当扣发绩效奖金。 (五)要严格把好关。严格把握标准,控制评优比例。年度考核的优秀比例,按实际参加考核人数的15%控制。事迹特别突出的可推荐作为记功人员参评对象。 (六)要严格奖罚对象。要根据考核划等结果,坚持奖罚分明的原则,将考核结果与工作人员调整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奖惩、培训、交流、辞退等紧密挂钩。奖金发放必须以考核结果为依据,优秀与称职(合格)等次之间应适当拉开分配差距。 (七)要及时总结经验。各单位要认真抓好考核总结,参与申报全市考核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市考核工作委员会将评选2008年度考核工作先进单位20个,其中乡镇街道10个,市直单位10个(市委常委所在单位原则上不参加评选),由市委、市政府予以表彰。2008年度考核工作先进单位评选将从考核机制是否健全、考核重点是否突出、干部素质提升活动是否有成效、机关作风建设是否加强等方面综合考虑,采取自行申报、市考核办验收的方式进行。在公众测评和抽查测评中反响不好的单位不得申报先进单位。 (八)要及时完成年度考核工作。2008年度考核工作原则上要求在2009年元月10日前完成。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将考核工作总结、考核结果统计表、记功人员专题材料、优秀和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及不称职(不合格)人员花名册、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人员情况登记表报送市考核办,并按档案管理权限将考核材料及时整理归档。 十、严肃考核纪律 各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对被考核人进行考核。对在考核中有组织领导不力、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走过场、随意突破优秀比例或严重侵犯被考核人合法权益、刻意隐瞒称职(合格)以下等次现象不报的,市考核领导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和下列五条纪律予以严肃查处: 一是对单位考核结果不予审核备案,并责令限期改正; 二是降低单位年度考核优秀等次比例; 三是该单位主要领导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四是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五是对单位和主要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八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人事 考核 意见 浏阳市考核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08年5月14 日 印 发 附件一 浏阳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考核划等标准 根据《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暂行规定》及有关文件精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合格)、基本称职(基本合格)和不称职(不合格)四个等次。这四个等次的考核结果,是按照考核原则和具体的考核程序,根据考核条件,最终确定对工作人员的一个总体评价,是考核结果的具体体现。 一、各考核等次基本标准是: 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精通业务,工作能力强;工作责任心强,勤勉尽责,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绩效考核为优秀);模范遵守廉政规定,清正廉洁。 称职(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工作责任心强,工作积极,工作作风较好;能够完成本职工作;遵守廉政规定,廉洁自律。 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思想政治素质一般;履行职责的工作能力较弱;工作责任心一般,或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明显不足;能基本完成本职工作,但完成工作的数量不足、质量和效率不高,或工作中有较大失误;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不称职(不合格):思想政治素质较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工作责任心或工作作风差;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因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存在不廉洁问题,且情形较为严重。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当季和年度考核等次应根据情节及所造成的不良影响程度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或不称职(不合格): (一)绩效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基本合格)等次; (二)能力不强又不认真学习提升,或有能力但不努力而造成工作实绩不佳; (三)受到行政警告、记过或党(团)内警告处分;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超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五天,或全年累计超过十天; (五)纪律观念淡薄,作风散漫,或经常迟到、早退,无故缺席,上班干私事,经教育不改或影响工作; (六)不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决定,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分配和工作安排; (七)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响团结,闹派性,经批评教育无明显改正; (八)发现危害社会治安和危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行为,无动于衷,袖手旁观; (九)尊老、敬老、助老意识淡薄,造成不良影响; (十)弄虚作假骗取荣誉或虚报、谎报成绩欺骗领导、群众,造成不良影响; (十一)违反《保密法》有关规定,泄露党和国家秘密,造成不良后果; (十二)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出现工作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 (十三)根据《浏阳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中有关规定,被追究了行政过错责任; (十四)工作不负责任,造成工作失误,或造成安全事故,或造成公共财物、他人财物损失; (十五)不认真执行工作岗位AB角制度,或工作作风不实,工作态度不好,以及因其它原因被服务对象投诉并经核实三次以上; (十六)不按《信访条例》中有关规定办事,在信访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在接待来访群众时,不注意工作方法,态度恶劣,作风粗暴; (十七)超越职责或滥用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干扰正常生活、生产、经营活动; (十八)对法律、法规、政策或上级决议、决定、命令以及本部门决定的事项,在职责范围和规定时限内,该办而不办的或无正当理由拖着不办; (十九)在执法、执纪的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 (二十)在执行公务中索、拿、卡、要,接受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因对方未满足本人私欲有刁难、报复行为; (二十一)不遵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或在生活作风、廉洁自律方面存在问题,造成不良影响; (二十二)在市委、市政府安排的重点工作或中心工作中,未按要求执行或完成; (二十三)有其它问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当季和年度考核等次应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 (一)绩效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不合格)等次; (二)受到行政记大过或党(团)内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 (三)有犯罪行为,或有贪污、行贿、受贿、吸毒、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违纪行为; (四)旷工或无正当理由超假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天,或全年累计超过十五天; (五)政治信仰动摇,参与非法活动或邪教组织; (六)在外事活动或业务工作中有损害国家荣誉、尊严的言行,造成不良影响; (七)违反纪律,煽动群众集体上访; (八)违反《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有关禁止性规定; (九)工作责任心不强,玩忽职守,对工作造成严重失误,或不履行工作职责,服务意识差,工作态度粗暴恶劣,造成严重影响; (十)执法人员执法犯法,或行为不轨,态度粗暴,欺压群众,造成恶劣影响; (十一)因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造成严重影响; (十二)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考核,或在考核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打击报复,无理取闹; (十三)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落实省、长沙市为民办8件实事的实施意见,考核结果为不达标等级的有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责任人及直接责任人; (十四)不服从机关作出的交流决定的; (十五)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德、能、勤、绩达不到本职工作要求的; (十六)有其它严重问题。 各考核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称职(不合格)条件进一步具体量化,但必须报市考核办审批。 四、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予以辞退的情形: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应予辞退: 1、在年度考核中,连续两年被确定为不称职; 2、不胜任现职工作,又不接受其他安排; 3、因所在机关调整、撤销、合并或者缩减编制员额需要调整工作,本人拒绝合理安排; 4、不履行公务员义务,不遵守公务员纪律,经教育仍无转变,不适合继续在机关工作,又不宜给予开除处分; 5、旷工或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予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 1、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又不服从组织另行安排,或重新安排后在一年之内仍不能完成工作任务; 2、单位进行撤并或缩减编制需要减员,本人拒绝组织安排; 3、单位转移工作地点,本人无正当理由不愿随迁; 4、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 5、损害单位经济权益,造成严重后果以及严重违背职业道德,给单位造成极坏影响; 6、无理取闹,打架斗殴,恐吓威胁单位领导,严重影响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 7、贪污、盗窃、赌博、营私舞弊,情节严重但不够刑事处分; 8、违犯工作规定或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 9、犯有其他严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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