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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赛题.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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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模拟法庭大赛半决赛赛题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被告人陈秀利,男,39岁,重庆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沙坝村10组64号。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09年5月22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万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取保候审。 二、基本案情 二〇〇九年三月至五月二十一日期间,被告人陈秀利在位于重庆市万州区沙坝村10组64号的家中,通过台式电脑上网的方式,将42部淫秽视频文件及2452张淫秽图片存放在其名为“无色”的QQ空间中,对外传播,有百余人浏览过其QQ空间中的淫秽视频文件及图片。经鉴定,上述视频文件及图片均为淫秽物品。三、证据清单 序 号 名 称 件 数 页 数 备 注 1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 1 2 证人闫娟的书面证言 1 1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1 2 4 审查鉴定书 1 1 5 工作说明 1 1 6 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1 2 7 常住人口登记表 1 1 8 接报案经过 1 1 9 到案经过 1 1 10 照片及视听资料 若干 1 11 没收收据 1 1 12 工作说明:补充材料 1 1 注:本清单一式两份,当事人一份,立案存查一份。 提交人: 受理人: 受理时间: 四、证据 1.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陈秀利于2009年5月21日、22日、27日的供述: 我现在住重庆市万州区沙坝村10组64号。我平时在家上网,主要是聊QQ或玩游戏。我QQ号10617181(2009年2月从互联网QQ网站上申请的)叫“无色老人”(原先叫“好色老人”,别人说不好听,后来我就改成“无色老人”了)里面空间中存了好多黄色视频和黄色图片。这些视频都是我在别人的QQ空间里看到以后转载的,我申请这个QQ号码就是想从互联网上看黄色电影或图片用的,QQ空间都是我自己创建、维护的,没有我QQ密码不能进行删减,空间里有黄色视频电影几十个,黄色图片有几千张。这些视频和图片都是我从网上别人的空间里找的,没有固定的来源,我转存这些东西主要是我自己看着方便。我的空间没有设置密码,谁都可以看,有上百个人看过。我是从2009年3月至今开始在网上传播淫秽物品的,别人登录我的QQ收看这些文件都是免费的。 被告签字:陈秀利 询问人:民警 周强 张超 2. 证人闫娟的书面证言 姓名:闫娟 性别:女 出生年月:1971年4月13日 年龄:38岁 民族:汉族 籍贯:重庆市万州区 工作单位:万州区地税局税控职工 我丈夫平时不常上班,在家他平时就是上网打游戏和聊天上QQ。陈秀利的QQ空间里有日志和一部分黄色录像,我曾经看过一次,都是从别人的QQ空间里转过来的,具体哪转的我不知道。我丈夫转了多少黄色信息我不知道,我只是在他上线的时候看过一次。我爱人把黄色录像放到互联网上可能是放自己电脑上怕被我家孩子看到,QQ登录需要密码,我家孩子不知道密码。 证人签字:闫娟 询问人:民警 周强 张超 2009年5月21日 3. 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1): 勘查笔录 北京市昌平公安分局信通处 勘验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亢山广场南侧 勘验过程及结果: 2009年5月21日14时10分根据群众举报线索,信通处对QQ号为:10617181的号码进行远程勘验,QQ空间“无色”中(http// (1)通过检验共提取“老人”在其空间“无色”中发布的日志主题帖128个,涉嫌淫秽色情图片2452张,上述日志主题帖包含涉嫌淫秽色情的电影共42个。 (2)提取疑似淫秽内容的42个文件,根据主贴标题分类,并进行刻录生成证据光盘1张,光盘编号NIG001JC,光盘标记“QQ10617181的空间” 现场勘验人:陆杰 记录人:李军 见证人:张成民 周广路 2009年5月21日16点15分 远程勘验工作记录(2): 勘查笔录 北京市昌平公安分局信通处 勘验地点: 北京市昌平区亢山广场南侧 勘验过程及结果: 通过对被告人陈秀利的另一个QQ空间进行远程勘验,“好大的天空”中发布的日志主题帖204篇,涉嫌淫秽色情的图片0张,淫秽色情视频0部。 现场勘验人:陆杰 记录人:李军 见证人:张成民 周广路 2009年5月22日10点20分 4.审查鉴定书 (1)重庆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公鉴字【2009】第1441号,送审时间:2009年5月21日,物品名称:U盘1个,物品持有人:陈秀利,审验情况:U盘内存有42部视频文件。(具体文件见目录),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7条和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该物品属于淫秽物品。 (2)北京市公安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 公鉴字【2009】第1450号,送审时间:2009年5月26日,物品名称:CD-ROM光盘一张,物品持有人:陈秀利,送审刻制CD-ROM光盘一张,盘内存有淫秽图片2452张。结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67条和新闻出版署《关于认定淫秽及色情出版物的暂行规定》,该物品属于淫秽物品。 5.工作说明 (1)侦查人员通过对被告人陈秀利QQ号码为10313689(昵称:开心男人)进行远程勘验,未发现存在QQ空间。 (2)昌平公安分局信通处民警对QQ空间进行监控时,同一民警在同一时间可以同时对多个QQ空间进行远程监控、勘验。 6.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4.9.3法释[2004]11号 (2004年9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3次会议、2004年9月2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届检察委员会第26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9月6日起施行) 为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维护公共网络、通讯的正常秩序,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的规定,现对办理该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影、表演、动画等视频文件二十个以上的; (二)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音频文件一百个以上的; (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二百件以上的; (四)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的淫秽电子信息,实际被点击数达到一万次以上的; (五)以会员制方式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注册会员达二百人以上的; (六)利用淫秽电子信息收取广告费、会员注册费或者其他费用,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七)数量或者数额虽未达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但分别达到其中两项以上标准一半以上的; (八)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三条 不以牟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或者转移通讯终端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一)数量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标准二倍以上的; (二)数量分别达到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两项以上标准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利用聊天室、论坛、即时通信软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实施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 第四条 明知是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其数量标准根据所链接的淫秽电子信息的种类计算。 第五条 以牟利为目的,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定罪处罚: (一)向一百人次以上传播的; (二)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严重后果的。 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或者数额达到前款第(一)项至第(二)项规定标准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达到规定标准二十五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第六条 实施本解释前五条规定的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的; (二)明知是具体描绘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性行为的淫秽电子信息而在自己所有、管理或者使用的网站或者网页上提供直接链接的; (三)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和语音信息的; (四)通过使用破坏性程序、恶意代码修改用户计算机设置等方法,强制用户访问、下载淫秽电子信息的。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空间、通讯传输通道、费用结算等帮助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共同犯罪论处。 第八条 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贩卖、传播淫秽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等以实物为载体的淫秽物品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第九条 刑法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淫秽物品”,包括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视频文件、音频文件、电子刊物、图片、文章、短信息等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电子信息和声讯台语音信息不是淫秽物品。包含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电子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7.常住人口登记表 姓名 陈秀利 性别 男 民族 汉 出生 1970年10月27日 住址 重庆市万州区沙坝村10组64号 公民身份证号码 500101197010270621 8.接报案经过 2009年5月21日16时10分,我支队行动队接分局信通处转来线索:在重庆市万州区沙坝村10组64号,有人利用QQ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接报后立即开展工作。 重庆市万州刑侦支队(公章) 2009年5月30日 9.到案经过: 2009年5月21日16时10分,我支队接到分局信通处转来的线索:在重庆市万州区沙坝村10组64号,有人利用QQ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之后我队侦查人员发现在互联网上QQ号码为10617181的QQ空间存在大量淫秽电影及淫秽图片等电子信息,数量已符合立案标准。后侦查人员在重庆市万州区沙坝村10组64号将陈秀利抓获,并于2009年5月21日21时将其传唤至万州刑侦支队进行讯问。到案过程中,被告人陈秀利始终予以配合,没有拒绝、阻碍、抗拒、逃跑行为。 重庆市万州刑侦支队行动队 2009年5月30日 10.照片及视听资料 (1)陈秀利的电脑照片,包括显示器、主机、昵称为老人,号码为10617181的上网照片。(图片略) (2)QQ空间名为无色老人的空间内的相关淫秽图片和视频的标题图片、淫秽图片。(图片略) (3)证据光盘一张,光盘编号NIG001JC,该光盘名为“QQ10617181的空间”,内有淫秽视频和淫秽图片等文件夹共计13个。(资料略) 11.没收收据: 北 京 市 政 府 非 税 收 入 专 用 收 据 (没收物资) 财政专字(3901) 处罚决定书号码: 32208977 2009 年 5 月 21 日 被没收人 陈秀利 地址 重庆市万州区沙坝村10组64号 没收依据 淫秽物品 没收物品名称 规格 新旧程度 数量(大写) U盘 壹 CD-ROM光盘 壹 备注 1. 没收物资应当面点交清楚,所列品名和数量不得任意涂改; 2. 依法撤销该没收物资处罚决定的,被没收人凭此收据办理返还手续。 执行单位(财务专用章) 负责人:刘星辉 经办人:杜小月 12.工作说明:补充材料 2009年5月21日,侦查人员发现在互联网上QQ号码10617181的空间内存在大量淫秽电影及图片,数量已符合立案标准,侦查人员对其进行了下载,将电影保存在U盘内,将图片刻录在光盘上送鉴定部门鉴定,为固定证据,侦查人员.将电影视频及图片刻录一张光盘,随案移交。 -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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