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EN71-1歐美玩具標准
1998年7月
替代EN71-1: 1988
關鍵詞匯:玩具、塑膠產品、木制產品、玻璃器皿、金屬制品、要求、設置條件、安規要求、測試、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包裝、標記、說明、技朮說明。
英文文本
玩具安規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
本歐洲標准于1997年11月23日由歐洲標准化委員會批准。歐洲標准化委員會的成員必須遵守歐洲標准化委員會、歐洲電工標准化委員會的規章。這些規章規定了使本歐洲標准不加任何改動,直接具備國家標准同等效力的條件。
需要上述國家標准最新目錄及參改資料者,可向歐洲標准化委員會中央秘書處或其中任何一個成員組織申請領取。
本歐洲標准有三种正式文体(英文、法文和德文)。歐洲標准化委員會成員如將本標准翻譯成除上述三种語言外的任何一种本國語言文本,并通知該組織的中央秘書處,這一文本就具備了正式文本的相同的效力。
歐洲標准化委員會成員為下列國家的標准机構:奧地利、比利時、捷克共和國、丹麥、芬蘭、德國、希腊、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士、瑞典和英國。
歐洲標准化委員會
中央秘書處:布魯塞爾B-1050 史達賽提路36號
EN71-1:1988
目錄
序號 內容 頁次
∙∙∙∙∙∙∙∙ 封面∙∙∙∙∙∙ ∙ ∙1
∙∙∙∙∙∙∙∙ 簡介∙∙∙∙∙∙∙∙∙∙∙∙∙∙∙∙ 2
∙∙∙∙∙∙∙ ∙目錄∙∙∙∙∙∙∙∙∙∙∙∙∙∙ ∙ 3~6
∙∙∙∙∙∙∙∙ 前言∙∙∙∙∙∙∙∙∙∙∙∙∙∙ ∙∙7
∙∙∙∙∙∙∙∙ 說明∙∙∙∙∙∙∙∙∙∙∙∙∙∙∙ ∙8
1、 ∙∙∙∙∙∙∙∙∙范圍∙∙∙∙∙∙∙∙∙∙∙∙∙∙ 8~10
2、 ∙∙∙∙∙∙∙∙∙定義∙∙∙∙∙∙∙∙∙∙∙∙∙∙∙∙10~13
3、 ∙∙∙∙∙∙∙∙∙一般要求∙∙∙∙∙∙∙∙∙∙∙∙∙∙13
3.1、∙∙∙∙∙∙∙∙ ∙材料∙∙∙∙∙∙∙∙∙∙∙∙∙ ∙∙13
3.2、∙∙∙∙∙∙∙∙ 組裝∙∙∙∙∙∙∙∙∙∙∙ ∙∙ ∙13
3.3、∙∙∙∙∙∙∙∙ ∙軟性塑膠薄膜∙∙∙∙∙∙∙∙∙∙∙ 13
3.4、∙∙∙∙∙∙∙∙∙ 玩具袋∙∙∙∙∙∙∙∙∙∙∙∙∙∙13~14
3.5、∙∙∙∙∙∙∙∙∙∙玻璃∙∙∙∙∙∙∙∙∙∙∙∙∙∙∙14
3.6、∙∙∙∙∙∙∙∙∙∙ 膨脹材料∙∙∙∙∙∙∙∙∙∙∙∙ 14
3.7、∙∙∙∙∙∙∙∙∙∙邊緣∙∙∙∙∙∙∙∙∙∙∙∙ ∙14
3.8、∙∙∙∙∙∙∙∙∙∙尖點和金屬線∙∙∙∙∙∙ ∙∙∙∙14~15
3.9、∙∙∙∙∙∙∙∙∙∙突出部分∙∙∙∙∙∙∙ ∙∙∙∙15
3.10、∙∙∙∙∙∙∙∙∙∙相互移動部分∙∙∙∙∙∙∙∙∙∙15~18
3.11、∙∙∙∙∙∙∙∙∙∙嘴啟動玩具∙∙∙∙∙∙∙∙∙∙∙18
3.12、∙∙∙∙∙∙∙∙∙∙∙氣球∙∙∙∙∙∙∙∙∙∙∙∙∙18
3.13、∙∙∙∙∙∙∙∙∙∙∙玩具用具繩索和飛行玩具∙∙∙∙18
3.14、∙∙∙∙∙∙∙∙∙∙∙ 封閉∙∙∙∙∙∙∙∙∙∙∙∙18~20
3.15、∙∙∙∙∙∙∙ ∙∙ 承受一個小孩体重的玩 ∙∙∙∙∙20~24
3.16、∙∙∙∙∙∙∙∙ 重型靜止玩具∙∙∙∙∙∙∙∙∙∙24
3.17、∙∙∙∙∙∙∙∙∙發射物∙∙∙∙∙∙∙∙∙∙∙∙24~26
3.18、∙∙∙∙∙∙∙∙∙水上玩具∙∙∙∙∙∙∙∙∙∙∙26
3.19、∙∙∙∙∙∙∙∙∙玩具上的專用雷管∙∙∙∙ ∙∙ 26
3.20、∙∙∙∙∙∙∙∙∙發聲∙∙∙∙∙∙ ∙ ∙∙26~27
3.21、∙∙∙∙∙∙∙∙ 帶熱源的玩具∙∙∙∙∙∙∙∙∙27
4、 ∙∙∙∙∙∙∙∙ 三歲以下小孩玩具∙∙∙∙ ∙∙∙27
4.1、∙∙∙∙∙∙∙∙∙ 一般要求∙∙∙∙∙∙∙∙ ∙∙28
4.2、∙∙∙∙∙∙∙∙∙填充物料∙∙∙∙∙∙∙∙ ∙∙ 28~29
4.3、∙∙∙∙∙∙∙∙∙塑膠薄膜的粘著∙∙∙∙∙ ∙∙29
4.4、∙∙∙∙∙∙∙∙∙玩具上的繩索∙∙∙∙∙∙ ∙∙29~30
4.5、∙∙∙∙∙∙∙∙∙充填的玩具的液体∙∙∙∙ ∙∙30
4.6、∙∙∙∙∙∙∙∙∙ 秋千∙∙∙∙∙∙∙∙∙∙∙∙ 30
4.7、∙∙∙∙∙∙∙∙∙ 電動玩具的速度限制∙∙∙∙∙30
4.8、∙∙∙∙∙∙∙∙∙玻璃和陶瓷∙∙∙∙∙∙∙∙ 30
4.9、∙∙∙∙∙∙∙∙ 某些玩具的尖利邊緣和尺∙∙∙30~31
4.10、∙∙∙∙∙∙∙∙∙含單絲纖維的玩具∙∙∙∙∙∙31
5、 ∙∙∙∙∙∙∙∙∙ 包裝∙∙∙∙∙∙∙∙∙∙∙∙31
6、 ∙∙∙∙∙∙∙∙∙使用警告、說明∙∙∙∙∙∙∙31
6.1、∙∙∙∙∙∙∙∙∙∙通則∙∙∙∙∙∙∙∙∙∙∙31~32
6.2、∙∙∙∙∙∙∙∙∙∙非3歲以下小孩玩具∙∙∙∙32
6.3、∙∙∙∙∙∙∙∙∙∙ 乳膠氣球∙∙∙∙∙∙∙∙∙32
6.4、∙∙∙∙∙∙∙∙∙∙承受一個小孩体重的玩具∙∙ 32
6.5、∙∙∙∙∙∙∙∙∙ 水上玩具∙∙∙∙∙∙∙∙∙32~33
6.6、∙∙∙∙∙∙∙∙∙∙∙實用玩具∙∙∙∙∙∙∙∙33
6.7、∙∙∙∙∙∙∙∙∙∙ 功能性尖點和利邊∙∙∙∙∙33
6.8、∙∙∙∙∙∙∙∙ 發射物∙∙∙∙ ∙∙∙∙33
6.9、∙∙∙∙∙∙∙∙∙∙ 仿真保護面具和頭盔∙∙∙ ∙33
6.10、∙∙∙∙∙∙∙∙∙∙玩具工具∙∙∙∙∙∙ ∙∙ ∙33
6.11、∙∙∙∙∙∙∙∙∙ 卷忍冰刀和玩具滑板∙∙ ∙ ∙33
6.12、∙∙∙∙∙∙∙∙ 挂在吊床、童床、嬰床上的玩具∙33~34
6.13、∙∙∙∙∙∙∙∙ 出牙器的填充液体∙∙∙∙∙∙∙34
6.14、∙∙∙∙∙∙∙∙∙玩具上的專用雷管∙∙∙∙∙∙∙34
6.15、∙∙∙∙∙∙∙∙∙ 發聲∙∙∙∙∙∙∙∙∙∙∙∙ 34
6.16、∙∙∙∙∙∙∙∙∙ 自行車玩具 34
6.17、∙∙∙∙∙∙∙∙∙承受一個小孩体重的玩∙ 34
6.18、∙∙∙∙∙∙∙∙∙含單絲纖維的玩具∙∙∙∙∙∙∙∙34~35
7、 ∙∙∙∙∙∙∙∙∙測試方法∙∙∙∙∙∙∙∙∙∙∙∙35
7.1、 ∙∙∙∙∙∙∙∙∙∙ 測試的一般要求∙∙∙∙∙∙∙35
7.2、 ∙∙∙∙∙∙∙∙∙∙ 小零件圓筒∙∙∙∙∙∙∙∙∙35
7.3、 ∙∙∙∙∙∙∙∙∙∙∙∙ 扭力測試∙∙∙∙∙∙∙∙35
7.4、 ∙∙∙∙∙∙∙∙∙∙∙∙拉力測試∙∙∙∙∙∙∙∙36~37
7.5、 ∙∙∙∙∙∙∙∙∙∙∙∙∙ 跌落測試∙∙∙∙∙∙37
7.6、 ∙∙∙∙∙∙∙∙∙∙∙∙∙∙ 傾斜測試∙∙∙∙∙∙37
7.7、 ∙∙∙∙∙∙∙∙∙∙∙∙∙∙∙∙衝擊測試∙∙∙∙∙∙37
7.8、 ∙∙∙∙∙∙∙∙∙∙∙∙∙∙壓力試驗∙∙∙∙37~38
7.9、 ∙∙∙∙∙∙∙∙∙∙∙∙∙∙∙∙∙∙ 浸泡測試∙∙∙∙∙38
7.10、∙∙∙∙∙∙∙∙∙∙∙∙∙∙∙∙ 零部件的可觸及性∙38~40
7.11、∙∙∙∙∙∙∙∙∙∙∙∙∙∙∙∙∙∙ 利邊∙∙∙∙∙40~41
7.12、∙∙∙∙∙∙∙∙∙∙∙∙∙∙∙∙∙∙ 尖點∙∙∙∙∙41~43
7.13、∙∙∙∙∙∙∙∙∙ 金屬線的繞曲性∙∙∙∙∙ ∙43
7.14、∙∙∙∙∙∙∙∙∙∙∙∙∙∙∙∙∙∙ 膨脹材料∙∙∙∙∙43
7.15、∙∙∙∙∙∙∙∙∙∙∙∙∙∙ 玩具填充液体的漏液∙∙∙∙43~44
7.16、∙∙∙∙∙∙∙∙∙∙∙∙∙∙ 某些玩具的几何形狀∙∙∙∙44
7.17、∙∙∙∙∙∙∙∙∙∙∙ 嘴啟動玩具的耐久性∙∙∙∙∙∙∙44~45
7.18、∙∙∙∙∙∙∙∙∙∙∙∙ ∙ 折疊和滑動机構∙∙∙∙45~46
7.19、∙∙∙∙∙∙∙∙∙∙∙∙∙∙∙∙ 繩索的阻抗特性∙∙∙∙46
7.20、∙∙∙∙∙∙∙∙∙∙∙∙∙∙∙∙繩索的直徑∙∙∙∙∙∙∙46
7.21、∙∙∙∙∙∙∙∙∙∙∙∙∙∙∙∙∙∙ 靜態強度∙∙∙∙∙46~47
7.22、∙∙∙∙∙∙∙∙∙∙∙∙∙∙∙∙∙∙ 動態強度∙∙∙∙∙∙47
7.23、∙∙∙∙∙∙∙∙∙∙∙∙∙∙∙∙∙∙ 穩定性∙∙∙∙∙∙∙47
7.24、∙∙∙∙∙∙∙∙∙∙∙∙∙∙∙∙秋千和類似玩具的強47~48
7.25、∙∙∙∙∙∙∙∙∙∙∙∙∙∙∙∙∙∙ 運動能量的確定∙∙∙∙∙∙∙∙∙∙∙∙∙∙∙∙∙∙∙∙∙∙∙48
7.26、∙∙∙∙∙∙∙∙∙∙∙∙∙∙∙∙∙∙ 塑膠薄膜∙∙∙∙∙∙∙∙∙∙∙∙∙∙∙∙∙∙∙∙∙∙∙∙∙∙48~49
7.27、∙∙∙∙∙∙∙∙∙∙∙∙∙∙∙∙∙∙ 硼化玻璃∙∙∙∙∙∙∙∙∙∙∙∙∙∙∙∙∙∙∙∙∙∙∙∙∙∙49~50
7.28、∙∙∙∙∙∙∙∙∙∙∙∙∙∙∙∙∙∙ 爬行架及類似玩具的打開∙∙∙∙∙∙∙∙∙∙∙∙∙∙∙50
7.29、∙∙∙∙∙∙∙∙∙∙∙∙∙∙∙∙∙∙ 秋千鏈和環的直徑∙∙∙∙∙∙∙∙∙∙∙∙∙∙∙∙∙∙∙∙∙50
7.30、∙∙∙∙∙∙∙∙∙∙∙∙∙∙∙∙∙∙ 制動性能∙∙∙∙∙∙∙∙∙∙∙∙∙∙∙∙∙∙∙∙∙∙∙∙∙∙50~51
7.31、∙∙∙∙∙∙∙∙∙∙∙發射聲壓水平的決定∙∙∙51~57
7.32、∙∙∙∙∙∙∙∙∙∙∙∙∙∙ 電動乘騎玩具速度的決∙58
7.33、∙∙∙∙∙∙∙∙∙∙∙∙∙∙∙∙ 溫開測量∙∙∙∙58
附錄A、∙∙∙∙∙∙∙∙∙∙∙∙ 玩具中雷管應用的一般要 58
附錄2A、∙∙∙∙∙∙∙∙本歐洲標准條款載明 了需求要素或EU精神∙∙∙∙∙∙58~59
附錄B、∙∙∙∙∙∙∙∙∙∙∙ 玩具種類的需求導則∙∙ ∙60~61
附錄C、∙∙∙∙∙∙∙∙∙∙ 本歐洲標准的背景和理由∙∙62~76
附錄D、∙∙∙∙∙∙∙∙∙∙∙∙∙∙∙ 文 獻∙∙∙∙∙∙∙77
前 言
本歐洲標准由CEN技朮委員會、TC52“玩具安規”批准,標准化草案由秘書處保存‧
本歐洲標准替代EN71-1:1988(包括1988諶誤表1)‧
本歐洲標准指定了作為國家標准的條件,以共同的主題發表并獲得贊同,最終于1999年六月生效,与國家標准衝突的最終于2001年6月收回‧
歐共体和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向歐洲標准化委員會提供了這一歐洲標准指令及必需的EU指令需求‧
与EU指令相關聯的附錄ZA是本標准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根据歐洲標准化委員會、歐洲電工標准化委員會內章,下列國家標准化組織必須執行本歐洲標准: 奧地利、比利時、捷克共和國、丹麥、芬蘭、德國、希腊、冰島、愛爾蘭、意大利、盧森堡、荷蘭、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典、瑞士和英國。
本標准構成歐洲玩具標准的第一部分。
本EN71部是EN71-1:1988的重版。
与EN71-1:1988比較,本EN71部分的主要更改如下:
-----對目錄大量的定義作說明。
-----設計限制需求盡可能避免危害的發生(見附錄C) 。
-----對3歲以下小孩玩具有更嚴格的要求,他們太幼,還不能仰臥 起坐。
-----對玩具中使用雷管及發聲玩具的要求作了介紹,更嚴格的發聲要求適用于本標准生效后的三年。
-----對氣球、玩具自行車、三歲以下能承受一個小孩体重的玩具及含單絲纖維的玩具的警告標貼的要求亦作了介紹。
本標准包括了五個附錄:
-----附錄A:玩具中使用的雷管。
-----附錄ZA:本標准條款載明的主要需求及EU指令精神。
-----附錄B:玩具種類的需求導則。
-----附錄C:背景和理由。
-----附錄D:文獻資料。
注:非歐共体國家有不同的法律要求‧
說 明
本歐洲玩具安規包括下列部分:
-----第一部分:机械和物理性能;
-----第二部分:燃燒;
-----第三部分:某些元素的轉移;
-----第四部分:化學及相關活動的實驗裝置;
-----第五部分:實驗裝置外的化學玩具(裝置);
-----第六部分:年齡警告標簽書寫符號。
本標准的目的是盡可能減少對使用的危險,但不包括其固有的危險(如:摩托車的不穩定、縫紉工具的針尖,等)對小孩或人負責是顯而易見的,假定玩具是按設計的方式使用,不應存在設計以外的更多的危害,顧及反常的和合理可預見的使用,必須承受小孩的反常行為,他們通常不能象一般成年使用者那樣小心。
通常,玩具為某個特殊年齡組而設計、制造,它們的特征和年齡及發育階段有關,應用它們可預測某些才能。
由于給小孩不該使用的玩具或使用玩具并非按設計的目的而引致的傷害事故時有發生。選擇玩具或游戲要加倍小心,還要考慮使用玩具的儿童的心理和生理的發育情況。
本標准不排除雙親和監護人照料儿童玩耍的責任。
一、 范 圍
EN71這一部分是有關玩具机械和物理性的需求和測試方法。
本標准適應于14歲以下儿童玩具,玩具成品及材料的設計及對使用過程清楚的設想。本標准提醒新玩具以合理可預見的方法使用,必須承受小孩合理可預見的反常行為。
本標准包括了3歲以下儿童玩具的要求,他們還太小而不能無助時自已仰臥起坐,充填軟性物質的玩具設計為握著或抱著,本標准作為3歲以下儿童玩具,本標准亦載明了包裝、貼紙、標簽的要求。
本標准不包括音樂儀器、運動器材及類似項目,但含蓋其相似的物件。
本標准不涉及玩具電氣安全方面,這些在EN50088“電動玩具安規”中。
本標准不適用于下列項目:
-----圣誕裝飾品;
-----供成年收藏者收藏的比例模型;
-----游戲場中集体使用的設備;
-----運動器材;
-----深水中使用的水上器材;
-----供成年收藏者收藏的民間玩偶、裝飾玩偶及類似藝朮品;
-----公共場所設置的專用玩具(購物中心、車站等)(見C1);
-----專家專用的多于500塊或沒有圖案的智力測試玩具;
-----花炮、雷管,但不包括玩具上的專用雷管;
-----彈弓和投擲器;
-----帶金屬頭的標槍裝置;
-----電烤箱、鉻鐵或其它電壓超出24V的實用玩具;
-----在成人指導下教學用帶熱源的產品;
-----內燃机車輛;
-----蒸汽机玩具;
-----在公道上為運動和行走設計的自行車;
-----工作電壓超出24V,供連接到電視屏上的電視玩具;
-----嬰兒奶嘴;
-----武器仿真品;
-----儿童手飾。
下列項目亦不作為玩具:
-----集資箱和臂帶;
-----游泳護目鏡、太陽鏡和騎馬眼保護器及滑板頭盔(見C.18);
-----儿童釋放用柔帶牽引的自由飛行器(如飛机、火箭)這些作為投擲器;
-----射箭運動的弓,帶松馳狀態全長大于120cm的箭。
二、 定 義
2.1、可觸及性: 7.10測試條件下可碰到(元部件的可觸及性);
2.2、水上玩具:可或不可充氣,能承受一個小孩的体重,作為在淺水中玩耍用的設備;
2.3、墊襯:粘到軟性塑膠薄膜上的材料;
2.4、毛刺:因分叉不整齊或潤鉓材料引致的不圓滑;
2.5、耳塞玩具:設計成塞住耳朵,明顯發聲的玩具。側,能靠近儿童耳朵,距發聲源最近位只有2.5cm(此為假設的距離),這樣的帶耳机的玩具,如:電話在耳邊發出振鈴和嘟嘟聲;
2.6、 塌陷:突然的或始料不及的机構折壘;
2.7、索:一般細線,包括單絲纖維的軟性材料,紗線、繩、塑膠織帶、 絲帶及纖維材料共同被稱為線的東西;
2.8、破裂:材料整個厚度的裂口;
2.9、壓傷:兩表面間受壓引致的主体部分的傷害;
2.10、驅動机構:玩具連接部件的組合,至少一個元件由電、時鐘机構或其它的机械包括齒輪、皮帶、發條等驅動;
2.11、邊緣:兩表面接合處成線條狀,長度大于2.0mm;
2.12、膨脹材料:浸入水中体積增大的材料;
2.13、緊固件:將兩個或多個元件連到一起的机械裝配,如螺絲;
2.14、填充物料: 完全溶入軟件填充玩具中的材料;
2.15、自由輪玩具自行車:雙輪運載工具,帶或不帶穩定裝配,有一最大高為435mm的鞍,由腳踏板推進,腳板沒有定向傳動裝配;
2.16、功能性利邊和尖點:玩具功能本身存在的利邊和尖點;
2.17、實用玩具:產品起決定作用的功能是供成年人應用的裝置,如有加熱功能的加熱器;
2.18、茸毛:細微的纖維型式的材料,可很容易用絨面從玩具上移取;
2.19、手持玩具:設計帶在頭上發聲的玩具,如“喀嚓”玩具,玩具器具、音樂玩具和雷管引爆玩具,但不包括閉耳玩具和奶嘴啟動一樣的儿童啟動玩具;
2.20、鏈索:如圖1所示,通過轉軸和線狀物一起或并行發動的線狀物;
圖1:鏈索的定義
2.21、巨型玩具:啟動基面面積大于0.26mm平方或体積大于0.08mm立方(計算不包括附加物)或重量大于等于4.5Kg的玩具。
注:帶永久性連接腿的玩具其基面不包括每條腿周圍最外面邊緣連接直線。
2.22、最大鞍高:從地面到玩具座頂點的垂直距離,測量座墊在水平狀態,座柱插入到最小插入標志時的垂直距離;
2.23、搭接:一邊緣与另一平行面的連接,但沒必要在整個長度內的所有 點都有机械接觸;
2.24、包裝料:購買時伴隨玩具的材料,但沒有設計玩具功能;
2.25、紙:作紙或紙板推銷每單位面積最大重400g/mm平方的材料;
2.26、微粒:長、寬、高三尺寸不連續的物質(如擴展的聚苯乙烯),但不包括單絲纖維;
2.27、塑膠薄膜:用作玩具部分或包裝材料部分的薄的塑膠膜片裝置;
2.28、發射物:設計投擲到軌道或空中飛行的物質;
2.29、儲能發射玩具:由具有儲存和釋放能力的釋放机構推動發射物 的玩具;
2.30、非儲能發射玩具:由儿童傳導能量釋放發射物的玩具;
2.31、拔浪鼓:設計搖動時明顯發聲的玩具,設計為很小還不能獨立 仰臥起坐的嬰儿玩,由儿童或其它人衝激的玩具;
2.32、可移取部件:設計不用工具可從玩具上移取的部分或部件;
2.33、軟体填充玩具:服飾或非服飾,身体表面柔軟并填充軟性物質, 能輕易地用手壓擠玩具的主要部分的玩具;
2.34、刺:帶尖利尖點的碎片;
2.35、彈簧;
2.35.1、螺旋彈簧:圖2線圈式的彈簧,能被壓縮和拉伸;
圖2:螺旋彈簧
2.35.1.1壓縮彈簧:受到壓力釋放后能恢復原位的彈簧; 2.35.1.2拉伸彈簧:受到拉力釋放后能恢復原位的彈簧;
2.35.2、鐘表机机型式的彈簧,見圖3
圖3 螺絲彈簧
2.36、擠壓玩具:并入通過開口用力刺激發出聲音机構的易彎曲玩具,擠壓時明顯發出聲音為很小還不能獨立仰臥起坐嬰儿設計的玩具;
2.37、桌面和地面玩具:設計放于地面或桌面的玩具。如:汽車、机械動物、大型和巨大型玩具;
2.38、出牙器:為出牙困難的儿童設計的口用替換物;
2.39、工具:螺絲枇、鉻鐵或其它能用操作螺絲、夾子或類似緊固裝置的物体。
三、一般要求
3.1、材料:
玩具及使用的材料外觀必須清潔無污染,通過肉眼評估。
3.2、組裝
由儿童組裝的玩具,這一要求適應于儿童可利用的每個單獨元部件和裝好的成品,對于組裝好的玩具,這一要求不適應于組裝過程有玩耍价值部分。
如果玩具是供成人組裝的,這一要求適應于裝好的玩具。
供組裝用玩具,如需要應派送組裝說明,如果必要說明書應指出使用前應由成人通過合適的組裝核查。
3.3、軟件性塑膠薄膜
帶塑膠薄膜的玩具應符合下列要求:
a) 沒有墊襯的薄膜,按7.26.1測試面積大于100mm×100mm,必須平均厚度大于等于0.038mm;
b) 面積大于100mm×100mm,平均厚度小于0.038mm的薄膜必須在任何30mm×30mm面積上有一最小面積為1%的開孔;
c) 對a)條如為塑膠氣球,這一要求適應于雙層的塑膠薄膜(這一厚度是在沒有充氣或毀坏氣球下測得的) 。
3.4、玩具袋
開口周長大于380mm,由不透氣材料制成的玩具袋,不能有抽拉線和繩。
3.5、玻璃(見4.8和C.5)
3歲以上儿童玩具上使用可觸及性玻璃的地方必須:
a) 玩具功能必須的利邊和尖點(如光學玩具、玻璃光管、實驗裝置中的玻璃);
b) 為增強目的使用的玻璃纖維;
c) 玩偶實心玻璃眼球和實心玻璃彈。
3.6、膨脹材料
該條不適合成長中的种子。
用膨脹材料做的玩具或玩具中的元件,能完全溶入7.2條標准的小圓筒,當根据7.14條測試時,任何尺寸增大不可超過50%。
3.7 邊緣(見C7)
可觸及性邊緣不可存在不合理的傷害危險。
a) 玩具上金屬和玻璃邊緣,如根据7.11條測試是利邊,則認為是 潛在的危險利邊.如邊緣沒通過測試,存在可預見使用情況下不 合格的危險,必須通過測試評估,根据7.11條測試完成品的邊緣;
注:將邊緣折彎、卷起、磨圓使不可觸及或用塑膠套或其它類似物料將其保護。
b) 在搭接處,兩最大厚度為0.5mm的金屬板間距大于0.7mm,則金屬板邊緣必須符合a)項;
c) 金屬邊緣(包括緊固件,如螺絲頭)和硬聚合材料必須無毛刺引起擦傷,軟聚合材料上的叉不作為毛刺;
d) 實用玩具上必須的利邊只適合3歲以上儿童玩具。 利邊存在的潛在危險應提醒使用者注意。 導電薄邊及顯微鏡載波片和蓋波片當作實用性功能邊緣不須 提出警告。
3.8、尖點和金屬線
金屬線和可觸及性尖點不可存在不合理的危險。
a) 根据7.12條測試為尖點的玩具上的尖點被認為有潛在的危害,如果尖點測試失敗,在合理可預見使用玩具下存在不合理的危害,則應通過測試重新評估;
鋼筆和類似書寫、繪圖工具的尖點不作為尖點。
b) 實用玩具上必須的尖點只能用于3歲以上的儿童玩具上; 尖點存在的潛在危險必須提醒使用者注意; 設計作導電的尖點當作功能性尖點,不須警告;
c) 含易于彎曲及用于硬化、固化導線的玩具,依据7.13條測試不可破裂及產生尖點或凸出玩具的表面。
3.9、凸起部分(見C9)
管子和硬元件,其突出部分構成對儿童刺孔的傷害必須加以保護,這種保護按照7.4.2.3(拉力試驗、保護元件)測試時不可移動;
玩具傘上輻條的端部必須加保護,如依据7.4.2.3測試保護被移開,輻條端部必須不是尖點和利邊(依据7.11條測試和7.12條測試),而且,保護物作為覆蓋物被移開,輻條必須有一個直徑大于2mm的末諯,且末端須光滑無毛刺,磨圓成近似球形。
3.10、相對移動部分
3.10.1 、折疊和滑動裝置(見C.10)
本條不適合表面寬小于140mm的玩具; 帶折疊、滑動机構的玩具必須執行下列要求:
a) 玩具推車和嬰儿車,并入一個手柄或其它能折疊過一個儿童的机構,必須至少有一個已鎖定裝置和至少有一個第二鎖定裝置,兩者直裝于折疊机構上,至少有一個鎖定裝在玩具直立時能自動銜接。
按7.18、2a)條測試時,玩具不可突然倒坍,鎖定裝置不可失效或分离,相同結構的兩個裝置(如鎖環),一個在玩具右手邊,另一個在左手邊,則當作為一個鎖定裝置。
沒有一個鎖定裝置銜接玩具推車或嬰儿車部分地直立是可能的。7,18、2a)測試必須保護原始位置。
注1:部分直立意為使用者錯誤地相信玩具完全直立。
注2:推車或嬰儿車如a)折蓋見插圖:
(圖4)
b) 從儿童頂上折壘的手柄和其机構不構成危害的推車和嬰儿車必須至少有一個鎖定裝置或安全閘,且須是手操作的。 按7.18、2.b)測試時,玩具不可傾斜,鎖定裝置或安全閘不可失效或分離。
沒有一個鎖定蓋或安全閘銜接,玩具推車或嬰儿車可能部分地直立,按7.18.2、2b)測試時,必須保護原始位置.(見注1) 。
注3:推車和嬰儿車折疊見圖5
(圖5)
c) 其它可折疊玩具上的折疊机構(如:熨板、折椅折桌等)有一個剪刀狀机能,則必須:
1) 按7.18.3測試時(其它的可折疊玩具)安全閘或鎖定裝置不可折疊,亦不可失效或分離,且;
2) 要構成剪刀狀机能的兩移動部分間最小距離為12mm。
d) 不如a) 、b) 、c)形式折疊的玩具,帶有折疊或滑動机構,能承受一個小孩的重量,如能插入一直徑為5mm的圓杆,則同時必須能插入一直徑為12mm的圓杆,否則,兩移動部分間的間距可能夾傷手指。
3.10.2、驅動裝置(見C.11)
本要求a)和b)不適合力量不足以傷害手指或身体其它部分的驅動裝置,驅動裝置和轉匙須符合下列要求:
a) 驅動裝置必須封起,按7.5(跌落試驗)、7.7(衝擊試驗)測試時,不可露出可觸及利邊(7.11)和尖點(7.12)或存在夾傷手指和身体其它部位的危險;
b) 巨型玩具中的驅動裝置必須封起,按7.6(傾斜試驗)測試時,玩具不可露出可觸及利邊(7.11)或尖點(7.12)或存在夾傷手指和身体其它部位的危險;
c) 轉匙或啟動手柄的形狀和尺寸應:其玩具身体到轉匙或手柄間的距離如能插入一直徑為5mm的圓杆,則必須同時能插入一直徑為12mm的圓杆,任何匙孔或手柄孔不可插入直徑為5mm的圓杆。
3.10.3、絞鏈(見C.12)
本條不適合一個或多個重量小于250g的絞鏈的任何連接部分。玩具如有兩個零件通過一個或以上絞鏈連接,并且沿絞鏈線性方向在組裝好的兩個絞鏈之間有間隙,如允許一直徑為5mm圓杆插入,則同時必須允許一直徑為12mm的圓杆插入(任何位置) 。
3.10.4、彈簧
彈簧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依据7.10條測試(元部件的可觸及性),如果兩相鄰螺旋圈的間隙大于3mm(使用的任何位置),該螺旋彈簧不可被觸及;
本條要求b)不適合卸荷后不能回复到原位的彈簧。
b) 拉伸彈簧承受40N拉力時,如兩彈圈間的間距大于3mm,依据7.10條測試時,不可為被觸及;
本條要求c)不適合加40N負荷后不能回复原位或套入玩具中另一元部件的彈簧(如導杆),因為在兩連續的彈圈間插入可觸及撣頭A是不可能的。
c) 壓縮彈簧如在松馳狀態兩連續彈圈間的間隙大于3mm,并且玩具在使用時能承受40N或更大的力,則依7.10條測試時不可被觸及。
3.11、用嘴啟動的玩具(見c.14)
嘴啟動玩具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a) 嘴啟動玩具和玩具中可移動嘴几按7.2條測試不可完全溶入小圓筒;
b) 嘴啟動玩具不可拆卸的嘴几,如按7.9(浸泡試驗)和7.3(扭力試驗) 、7.4(拉力試驗)測試時如有拆開,不可按7.2(小零件圓筒)測試時完全溶入小圓筒;
c) 帶有松散件如口哨中的小球或響聲玩具中的簧片的嘴啟動玩具,當按7.17(嘴啟動玩具的耐久性)條測試時,不可釋放任何能完全溶入小圓筒的物件;
d) 可移動或不可拆卸的嘴几,如适于吹氣球,必須符合本條中a) 、b)兩條;
3.12、氣球(見3.3和C.15)
乳膠氣球的包裝必須有警告(見6.3); 天然乳膠氣球的包裝必須指出氣球由天然乳膠制作;
3.13、玩具工具的繩和其它飛行玩具
玩具工具繩及飛行玩具,其供小孩牽挂的環其長度大于2mm,按7.19(繩索的電阻)測試時,其物料的導電電阻必須大于100MΩ/cm;
飛行玩具其頭頂附近的電力線和在雷兩期的潛在危險必須提醒使用者注意(見b.10) 。
3.14、封閉
3.14.1、儿童可進入的玩具(見C.17)
儿童可進入的玩具須符合下列要求:
a) 任何有門、蓋或類似裝置的玩具,其圍起的連續的面積大于0.03mm平方,且其內部所有尺寸大于等于150mm,必須在每650mm平方的面積上提供2個暢通的通風孔,并至少保持150mm的距離,當將玩具置于地板兩垂直水平面成90∘角以模擬屋角或任何位置時,總的通風面積必須保証提供;
如果一個或多個隔離物或橫木將連續空間有效地限制到最大尺寸小于150mm,則對通風面積沒有要求。
b) 對帶門、蓋或類似的玩具,必須在內部能用最大為50N的力拉開門、蓋或類似的裝置。
注:這一要求不適合使用扭扣、拉鏈及類似緊固件的門、蓋及類似 裝置。
3.14.2 面罩和頭盔
面罩和頭盔應符合下列要求:
a) 完全罩住頭部由不滲透物制作的面罩和頭盔,必須提醒總的通風面積至少為1300mm平方,至少150mm距離內有兩孔或任何相等的通風面積。
注:圖6為相當通風面積的一個圖例.
(圖6)
b) 遮住面部的硬性材料如護目鏡、空頭盔或面罩,在按7.3(扭力試驗) 、7.4 (拉力試驗) 、7.5(跌落試驗) 、7.7(衝擊試驗) 和7.8(壓力試驗)進行試驗前后,不可露出利邊(7.11) 、尖點(7.12)或可能入眼的松散件;
這一要求亦適應于帶遮眼或眼孔由硬性材料制作的玩具。
c) 保護面罩、頭盔形的玩具(如摩托車頭盔、工業安全頭盔、消防員頭盔)應貼警告(見6.9) 。
3.15、能承受一個儿童体重的玩具(見C.19)
3.15.1、儿童或其它人拖拉的玩具
由儿童拖拉,并能承受一個小孩体重的玩具(如三輪車、摩托車、汽車、手推車、卷軸冰刀、滑板及彈簧單高蹺,月形單足跳)應符合下列條件:
這一要求不適合自由輪玩具自行車,它包含3.15.2條件。
3.15.1.1、使用警告、說明
能承受一個小孩体重的玩具,取出時應有使用、組裝、保存 說明,應提醒使用者注意使用的潛在危害和保存的方法。
由于結構、強度、設計或其它因素導致玩具不適合3歲以上小孩使用,應依据6.17條加警告。
3.15.1.2 、強度
按7.21條(靜態強度)和7.22條(動態強度)測試玩具不可:
a) 產生可觸及利邊(7.11);
b) 產生可觸及尖點(7.12);
c) 驅動机構可觸及而存在夾傷手指或身体其它部位的危險;
d) 不能連續適合本要求而突然倒坍。
3.15.1.3、穩定性
本要求不適合:
-----卷軸冰刀、線性冰刀和滑板;
-----設計沒有穩定狀態的玩具(如彈簧高蹺、摩托車、月形單足跳);
-----3歲以上小孩玩具,儿童的腳能提供側面穩定性(對側面腿的姿式沒有限制)和玩具座墊的高度適合該年齡組儿童坐著時雙腳可著地的玩具(前后穩定性要保持)
-----輪子排成一行的玩具(如摩托車).外輪中心距小于或等于150mm的作為單輪。
按7.23.1條測試(穩定性,承受一個儿童体重的玩具)時,玩具不可傾斜。
3.15.1.4 、制動
這一要求不適合:
-----卷軸冰刀、玩具滑板和摩托車;
-----由手或腳提供動力驅動輪子或通過傳動器直接傳動輪子玩具 (如腳踏汽車、三輪車);
-----電動乘騎玩具沒負荷最大速度為1m/S,坐墊高低于300mm,坐上腳可自由活動;
a) 帶一個自由輪由机、電推動的玩具必須有一個制動裝置,對這樣的玩具,在加30Kg負荷時應能完全鎖定。
如果將玩具傾斜10∘加上50Kg的負荷,玩具自由滑行,但同一玩具按7.21(靜態強度)加載并放于水平板上用2m/s±0.2m/s的連續速度拖拉不自由滑行:
FT1≧(M+25)×1.7 或 FT2≧(M+50)×1.7
這里:FT1是3歲以下儿童玩具的最大拉力,單位N; FT2是3歲以上儿童玩具的最大拉力,單位N; M是玩具重量,單位:Kg。
按7.30.1條測試(除自行車玩具外的制動性能)玩具移動不 超過5cm。
b) 電動乘騎玩具必須通過開關操作,當釋放時電源自動斷開,玩具不可傾斜,應用前制動必須自動切斷驅動電源。
3.15.1.5、動力傳送器和輪的排列
動力傳送器和輪的排列須符合下列條件:
a) 儿童的腿接近的傳動鏈須有一板將曲柄和齒輪隔開(A邊),在另一邊(B邊),檔板將曲柄完全包住(見圖7),檔板不可有大于5mm的洞或長孔,不借助工具,按板不可移開;
b) 由腳板直接推動的輪子不可有大于5mm的洞或長孔; 本要求c)不符合制動力裝置、玩具滑板、卷軸冰刀的磨擦表面;
c) 輪与主体或主体的部分間的空間(如檔板)如能插入一直徑為5mm的圓杆,則必須同時能插入一直徑為12mm的圓杆;
d) 第一分離手柄以檔開儿童的三輪車當運動時小孩的腳部不可被腳踏板卡住。
上(A側)
下(B側)
3.15.2、自由輪(空檔輪)玩具自行車(見C.19)
該條加入3.15.1.2和3.15.1.5相關要求中,自由輪玩具自行車需符合下列要求:
3.15.2.1、使用說明
自由輪玩具自行車組裝和保存必須有說明書,騎車的潛在危險和預防措施必須提醒使用者;
3.15.2.2、座墊柱的最小插入標志
座墊柱必須有一永久性指示柱插入框架深度的標志,最小插入必須大于等于2A柱底整個外徑的一半并不得影響柱的強度;
3.15.2.3、制動要求
自由輪玩具自行車必須安裝二個獨立的制動系統,一個控制前輪,一個控制后輪,對手制,圖8所示杠杆中點B位測量尺寸d不大于60mm,調整杠杆調整的范圍必須能獲得該尺寸,杠杆長度最小為80mm。
圖8手制杠杆尺寸
3.15.3 、秋千和類似玩具(見4.6和c20)
秋千必須條例下列要求:
a) 秋千的框架和懸挂裝置,依据7.24(秋千的強度)測試不能因不可連續符合這一要求而突然倒坍;
b) 懸挂裝置的繩和吊環須按7.29(秋千繩和環的直徑)測試最小直徑為10mm,或裝置中帶的寬度最小為10mm;
鏈環的最大開口寬為5mm保護手指被夾住(見圖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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