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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文件
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OA-12.6-M*O-004
版本: 1.00
1. 目的 :
为保证上海大众电力系统、用电设备、设施的运行安全,预防和避免用电事故的发生,保障职工的人身安全和公司的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适用上海大众生产、经营、管理区域。
3. 定义:
3.1高压作业:从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上的作业。
3.2低压作业:从事设备对地电压在250V以下的作业。
3.3 用电器具:专指因办公需要所使用的用电设施和工具。如:照明、空调、电风扇、电视机、DVD、VCD、录象机、投影仪、电脑、打印机、扫描仪、电吹风、微波炉、饮水机、电加热取暖器、电源拖线板、充电器等
4. 责任:
4.1供应部是公司各种电力设备、用电设备及配件的采购部门,对所采购的设备、设施的质量、安全性负责;
4.2规划部是公司各类电力系统和用电设备、设施等的综合规划部门,对其规划的工程项目安全质量负责投入使用的各类用电设施的本质安全负责;并对所辖部门对口管理部门的用电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改造、更新负安全监督和管理责任;
4.3用电设备、设施的使用部门负责本部门所管辖的用电设备、设施的日常使用安全管理;制造部及其他自行负责维修的部门还应对本部门使用的用电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改造、更新负安全管理责任。
4.4人员服务部负责对公司电力系统、用电设备、设施的安全运行负综合监督的职责。
5. 规定:
5.1 一般规定
编制日期: 2006.5.8
审核日期:2006.5.8
批准日期: 2006.5.8
生效日期:
编制: 袁暑红
审核: 徐洪青
批准: 花昀
2006.5.9
5.1.1 从事电气操作和检修的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训练、考试合格并持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方可从事相关的电气作业,具体管理详见公司的《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
5.1.2 供应部在采购相关电气设备设施时,应根据规划部门提供的材料要求,采购有法定生产许可证并符合国家产品质量标准和消防安全要求规定的使用场所用电等级要求的产品,不得降低用电设备、设施的安全使用等级;
5.1.3 公司内临时用电必须办理临时用电审批手续,临时用电的管理详见公司《临时用电管理规定》;
5.1.4 人员服务部的安全、消防部门、应配合规划部、组织流程科建立、完善公司的相关用电安全管理规定,用电安全标准、规范,并做好公司的安全用电综合监督工作;
5.2 项目规划、安装
5.2.1电力系统、用电设备、设施的规划必须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项目规划时,规划部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设计或委托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设计资质证书的设计单位设计,并对委托的设计单位资格,以及设计资料进行审查。
5.2.2 电力系统、用电设备、设施建设安装时,项目规划部门应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安装或应委托有国家认可的电气安装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做好施工单位的安装资质审查,以及项目安装的质量、安全监理工作。
5.2.3 电力系统、用电设备、设施正式投入使用前规划部门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项目的终验收,提供相关的安全作业资料,并对作业人员和维修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符合国家相关的工艺要求以及安全、消防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5.2.4 电力系统、用电设备、设施在规划到正式投入使用前,人员服务部的安全消防部门、以及各使用部门、维修部门等相关部门应配合规划部门做好项目的规划、安装和验收工作;
5.3 日常使用管理
5.3.1 电力系统、用电设备、设施的使用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应设备、设施的档案,并完善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的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办公设备如电脑等除外)等;
5.3.2各使用部门应做好本部门管理范畴的电力系统、用电设备、设施和用电器具的日常安全管理,不得擅自私接、私乱拉电气用电设施(拖线板、充电器、电加热器等),不得在电力系统、用电设备、设施和用电器具附近堆放可燃、易燃、易爆炸性物质;严禁堵塞用电设施及消防设施的通道;
5.3.3各使用部门应对本部门管理范畴的电力系统、用电设备、设施按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定期检查,根据本部门职能做好日常的维护保养工作,发现设备故障、用电器具、电缆电线破损、有异常安全隐患隐患应及时上报维修部门维修,保证设备设施的完好性;
5.3.4 非正常性生产,节假日、下班后以及加班等期间,各使用部门、科室必须落实专人做好电力系统、用电设备、设施、用电器具的安全检查,做好必要的断电、断源工作,并做好检查记录;对必须运行的设备、设施必须安排人员值班,定期巡查,并做好记录;
5.3.5 因生产或工作需要,要求增装用电设备或用电器具时(新装、移位、拆除及增加改变用电容量、拆分),各使用部门必须向对口的用电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对口电气管理部门进行审批,现场勘查后,根据安全规范要求进行实施。
5.3.6 除生产、试验需要外,公司内严禁使用电炉等具有火灾危险的电加热设备,生产、试验用电加热设备应到消防科备案,经采取相应安全措施后方可投入使用。
5.4 维修、改造与更新
5.4.1 电力系统、用电设备、设施维修、改造与更新的对口管理责任部门,应建立健全相关设备、设施的台帐,并完善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和维修保养的维修保养的安全操作规程;
5.4.2电力系统、用电设备、设施维修、改造与更新的对口管理部门应做好对所管辖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完好性检查,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和安全隐患应及时整改。
5.4.3 电力系统、用电设备、设施维修、改造与更新的对口管理部门对各使用部门上报的安全隐患和维修任务,应及时到现场查看,做好隐患的整改工作;
5.4.4 用电设备、设施检修必须按照国家的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在用电设备、设施上停电检修时,必须按《低压电气操作规定》中的“停电检修工作制度”执行;在用电设备、设施上不停电及带电检修时,必须按《低压电气操作规定》中的“不停电工作及带电工作制度”执行;
5.4.5电气操作检修人员在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进行作业时,应作好用电安全防范措施:
5.4.5.1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的电动工具;
5.4.5.2采用绝缘防护用品、不导电材料;
5.4.5.3采取电气隔离措施;
5.4.5.4采用安全电压。
5.4.6 按照公司设备报废的相关管理规定,使用部门应做好到期报废设备或需重大改造设备的报废更新、改造上报申请,维修、固定资产管理、规划以及财务和采购部门应根据公司的相关规定及时做好相应设备的报废更新和改造工作;
5.5 应急响应
5.5.1 电力系统、各车间,用电设备、设施的对口管理部门部门应建立由于突发事件引起的公用介质停用的应急响应,包括应急网络、应急方案(抢修队伍、联系方式、交通工具、响应时间等)、应急的备品备件;
5.5.2 由于触电引起的紧急情况,按《低压电气操作规定》中触电事故的现场急救办法执行。
5.5.3 因电气事故导致的火灾、火警事故时,应按公司及各部门制定的消防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执行;
5.6 其他
5.6.1手持电动工具、移动电气设备、电焊机等移动用电器具,各部门应根据国家安全质量标准化专项规定,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做好管理、定期检测工作;
5.6.2 变配电站的安全管理,由规划部另行制订;
5.6.3 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必须选用国家制定的防爆检验单位检验合格的防爆电气产品,不得降低防爆等级使用;各责任部门应定期对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设备、探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并做好相应的记录。
5.6.4公司内的实验、试验和测量用用电设备参照生产部门工艺设备进行安全管理。
5.7 考核
5.7.1 公司各部门以及上海大众区域内的相关单位都应严格遵守本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责任人和责任部门(单位),按照上海大众安全考核的相关规定处理;
6. 存档文件
规划设计、安装、验收资料 长期
日常检查记录 二年
临时用电审批表 二年
移动用电设备、探测设备的检测记录 二年
相关的用电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长期
用电设备维修记录 二年
用电设备档案和更新记录 长期
7. 评审与更改
本规定每年一次由人员服务部组织流程科评审其充分性、适宜性和有效性
8. 分发
一、二级部门及相关外来单位
9.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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