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保山市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申办服务指南
一、项目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申办(含新发证、延续换证、变更、补领证、其他)
二、设定及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三)《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
(四)《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
(五)《28大类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三、办理时限
40个工作日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范围
保山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企业。实施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范围,按照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具体范围包括下表所列28类食品。
食品生产许可范围
产品名称
发证产品
粮食加工品
小麦粉、大米、挂面、其他粮食加工品
食用油、油脂及其制品
食用植物油、食用油脂制品、食用动物油脂
调味品
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味料、酱类、调味料产品
肉制品
肉制品
乳制品
乳制品、婴幼儿配方乳粉
饮料
饮料
方便食品
方便食品
饼干
饼干
罐头
罐头
冷冻饮品
冷冻饮品
速冻食品
速冻面米食品、速冻其他食品
薯类和膨化食品
膨化食品、薯类食品
糖果制品(含巧克力及制品)
糖果制品、果冻
茶叶及相关制品
茶叶、含茶制品和代用茶
酒类
白酒、葡萄酒及果酒、啤酒、黄酒、食用酒精、其他酒
蔬菜制品
蔬菜制品
水果制品
蜜饯、水果制品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炒货食品及坚果制品
蛋制品
蛋制品
可可及焙烤咖啡产品
可可制品、焙炒咖啡
食糖
糖
水产制品
水产加工品、其他水产加工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
淀粉及淀粉制品、淀粉糖
糕点
糕点食品
豆制品
豆制品、其他豆制品
蜂产品
蜂产品、蜂花粉及蜂产品制品
特殊膳食食品
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产品
其它食品
五、办理部门
(一)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上表所列“序号1-26”共26类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工作发证、换证、变更、更正、补领等的申请受理;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范围内上表所列“序号1-26”共26类食品生产企业生产许可工作的组织现场核查、审批发证及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等。
(二)特殊膳食食品(婴幼儿及其他配方谷粉等)、其他食品等2类食品的生产许可工作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组织现场核查和审批发证。
六、办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包装、贮存等场所,保持该场所环境整洁,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规定的距离;
(二)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采光、照明、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以及处理废水、存放垃圾和废弃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三)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合理的设备布局、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与申请生产许可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保证食品安全的培训、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健康档案等健康管理、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原料验收、生产过程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对生产食品有其他要求的,应当符合该要求。
七、申请资料
纸质申请书(详见附件1)及其他申请材料均采用A4纸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相关人员的身份证件、个人资质证明等复印件应由本人签名;委托人员办理的,还需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签署的《指定(委托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等;所有申请资料均应真实、合法、有效,提交一式三份并参照《申请书装订顺序及填写要求》(详见附件3)进行装订。
(一)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换证)
1.《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书》(详见附件);
2.申请人治理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3.食品生产企业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4.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含正本、副本、副页)及复印件(换证企业提供);
5.食品生产加工场所及其周围环境平面图(标注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6.生产加工各功能区间平面布局图(标注各生产功能场所及辅助场所名称);
7.食品生产工艺流程图(标注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及相关技术参数,配料、投料必须设为生产过程关键控制点,注明所有食品原料、辅料及食品添加剂);
8.生产加工场所设施设备布局图(应标注主要或关键设备技术参数);
9.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复印件;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包括:(1)自有房产提交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如该建筑物属共有的,还需提供其他产权人准予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的证明;(2)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房屋产权证或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复印件,租赁合同中应明确租赁用途为生产食品或者厂房用途,或出租方准予企业使用该建筑物作为生产场所;(3)有关房屋未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4)属自有土地(包括宅基地)自建厂房,且与投资人名称一致的,提交土地使用证以及相关部门出具的可用于生产食品或厂房的临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5)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和租赁合同复印件。以上场所证明材料,场所用途应为工业厂房或生产加工性质,使用期限应在三年以上(属于租赁的,租赁期限应在三年以上)。
10.生产设施设备、检验设施设备购置资产证明、租用证明和企业承诺书复印件(正规发票或供货合同、销售证明等,证明材料应注有买卖双方或租赁双方名称、设备、设施名称、金额、租赁期限等基本内容,承诺书应说明原因并承诺相关设施设备的产权为企业所有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食品质量安全负责人、检验人员资质证明、专业技术职称资质证书、食品检验职业资格证书、有资质的地市级以上食品检验机构专业培训证明;
12.产品执行的食品安全标准复印件(执行企业标准的,须提供经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有效期内的企业标准);
13.食品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文本;应涵盖原辅材料采购运输及进货查验、生产过程控制、执行标准、出厂检验、成品贮存运输、销售台账、不合格产品管理、不安全食品召回、接受委托加工、消费者投诉处理以及各种质量记录表格等全过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参考附件4《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要求》)。
14.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对涉及国家产业政策的白酒、食用酒精、乳制品、啤酒、葡萄酒、碳酸饮料、植物油、浓缩苹果汁、酵母、制糖生产线、味精生产线等,应严格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国家发改委联发《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要求,必须有省级或省级以上发展改革委、工信委出具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有效证明文件,方可办理生产许可。其他证明材料包括:排污许可证、环境监测报告、空气洁净度报告等;肉制品需提供屠宰证或检验检疫证书,其他饮用水需提供取水证,矿泉水需提供取水证、采矿许可证、水质评估鉴定报告以国土部门的水质跟踪检验报告等(具体要求见产品实施细则)。
15.其他相关证书,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HACCP认证证书、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等证书复印件2份。
有效期届满,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需要继续生产的,应根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在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六个月前提出换证申请。
企业在申请换(发)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出现变更、更正、补领、委托加工等事项的,按照所申请事项要求提交申请材料,相同的材料不需要重复提交。
(二)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变更)
1.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应当向原受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原许可机关负责审批发证:
(1)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
(2)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的;
(3)生产场所迁址的;
(4)生产场所周围环境发生变化的;
(5)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发生变化的;
(6)生产设备、设施发生变化的;
(7)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申请变更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3项至第6项情形之一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组织进行核查和检验;符合条件的,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2.企业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详见附件);
(2)变更前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法人代表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工商部门或有关部门变更证明材料;
(5)食品生产许可证原件(正本、副本、副页)及复印件;
(6)产品增(扩)项或因产品有关标准要求、生产条件、检验手段、技术工艺、生产地点发生变化时,除提交以上资料外,还需提交“(一)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发证、换证)”所要求的全部申请资料。
(三)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更正)
1.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副页)内容打印错误,获证企业应向原受理机关及时提出变更申请,由原许可部门负责更正证书。
2.企业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更正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详见附件);
(2)有效的企业营业执照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必要时提交,需提交原件核对);
(3)原生产许可证原件、复印件(含正、副本、副页);
(4)食品生产许可证错误、需要更正的相关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四)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补领)
1.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正本、副本、副页)遗失或毁损而无法辩认,获证企业应向原受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由原许可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2.企业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证补领申请书》(详见附件);
(2)在省级主要报刊上(注:《云南日报》)刊登的遗失声明原件和复印件(遗失声明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生产许可证编号、产品名称、发证日期及有效期);
(3)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各(需提交原件核对);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注销
1. 获证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原受理机关提出注销申请,原许可机关负责审批上报注销:
(1)企业因不再生产获证产品或等原因申请注销;
(2)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申请换证;
(3)企业依法终止;
(4)因不可抗力导致生产许可事项无法实施;
(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2.企业提出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生产许可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
(2)食品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副页原件及复印件;
(3)与注销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必要时提交);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食品委托加工备案
1.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加工食品的,双方(委托方和被委托方)或其中一方在保山市所属行政区域内的,应向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委托加工食品备案申请。所在地县(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核实受理备案申请,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局负责审批备案。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局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2.企业提出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详见附件);
(2)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正本、副本、副页)复印件;
(4)经过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协议)复印件: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其加工的食品全部由委托方进行销售;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有效期须长于合同(协议)期限。
(5)产品执行标准为企业标准的:委托方是产品的主体责任方,应当负责产品的所有法律责任,委托方应有企业标准,需提交委托方有效的企业标准复印件;委托方确实无企业标准的,被委托方同意授权委托方使用被委托方企业标准生产备案产品,需提交授权证明和被委托方有效的企业标准各。
(6)委托加工产品的标注样式(可提交委托方产品标签检查报告);
(7)企业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企业提供的备案材料由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局对其原件确认有效后,在复印件上盖章存档,原件退回企业。
3.委托加工食品标注式样(必须符合委托加工食品标注规定要求)。
(1)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的,可以使用两种标注方式:
第一种: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和被委托方的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二种: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2)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进行生产的,食品包装上应当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名称和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3)委托加工产品的标注样式上应明确标明“委托方(或委托单位):×××××(单位名称)”、“被委托方(或被委托单位或制造单位、生产单位):×××××(单位名称)”,委托方不得标注“监制方”或“出品方”等字样。
八、办理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人应向所在地各县区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县区局对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及技术指导,符合条件的,出具技术指导意见(附件4),连同申请资料一并上报市局食品许可科。市局食品许可科收到附有技术指导意见的企业申报资料后,对申请资料进行技术评审,符合条件,资料齐全的,出具技术评审意见,并指导企业从《云南省食品生产行政许可审批系统》向市局政务服务窗口申请受理,同时提交附有技术指导评审意见的企业申报资料(一式三份)。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市局政务服务窗口收到企业申报资料后,按照法律法规等规定的要求,对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同意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报市局食品许可科;不同意受理的,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书面说明理由。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但需签名或盖章确认。
(二)现场核查。市局食品可科收到受理通知后,组织现场核查组对企业进行现场核查。
1.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20日内,市局食品许可科按照要求对企业组织开展现场核查、产品抽检、证前抽查核实或资料审查等工作。对现现场核查、产品抽检、证前抽查核实或资料审查等工作中发现企业有违反规定要求内容的情况,应根据具体情况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食品生产许可证现场核查基本符合项整改时间为10个工作日),企业整改完毕应及时向责令整改行政许可部门提交整改情况报告或审查改进情况报表,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一律按不合格处理。
2.企业对整改审查结论有异议的,可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科提出异议申请。需要核实的,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科组织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人员、技术专家等进行调查,形成最终整改审查结论。
(三)产品抽检。根据企业申请事项要求,相关人员应按有关法规、规范性技术文件和产品标准要求对企业所生产的产品进行抽检,所抽样品一式两份(一份用于检验,一份用于样品备份)并加贴封条,认真填写抽样单,由企业签字加盖印章,在7日内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检验机构一般在10内完成检验工作。检验完成后及时出具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送达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科,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科各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送达企业。
检验结果不合格的,申请人可以在15日内向组织抽样单位提出复检申请,符合复检条件的,组织进行复检;不符合复检条件的,不予受理;复检结果作为最终检验结论。
(四) 审核批准。通过现场核查的,进行产品抽样,产品检验符合发证要求的,市局食品许可科进行资料汇总审查并组织开展证前现场抽查,审查抽查符合要求的,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五)证书发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内向企业发送相关文书或载明许可品种范围的许可证书。由市局食品许可科通知政务服务窗口制证,加盖市局公章后,进行发证。
(六)公示公告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科按要求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进行食品生产许可信息的公示公告。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办流程图(详见附件5)
申请人需携带《受理决定书》原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法人领取)或者指定(委托)书及指定(委托)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指定或委托人领取)前往所辖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核对、收取以上材料,领取人签收后,发放相关文书和许可证书。
九、许可收费
不收费
十、纪律监督
监督机构: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政策法规科
纪律监督电话:0875-2200775
十一、其他事项
有关食品生产许可事项办理申请表格、实施细则以及有关示范文本可到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领用或在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查阅和下载。本指南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十二、咨询部门和联系电话
单位名称
地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传 真
保山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许可科
保山市隆阳区正阳北路与金山路交叉口
678000
0875-2200710
0875-2200710
隆阳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隆阳区
678000
施甸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施甸县甸阳镇
678200
腾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腾冲县腾越镇
679100
昌宁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昌宁县田园镇
678100
龙陵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
678300
附件:1.《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2.《指定(委托)书》
3.《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装订顺序及填写要求》
4.《保山食品生产许可事项申办技术指导评审意见表》
5.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办流程图
6.《食品生产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要求》
附件1: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申请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
申请人名称
注册地址
生产场所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传真
电子邮件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首次申请□ 延续换证□ 变更□
注意事项
1. 填写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
2. 用钢笔填写或打印,要求字迹清晰、工整,不得涂改。
3. 申请人署名、印章的名称应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预先核准或登记注册的一致(印章复印无效)。
4. 申请生产食品品种类别及申证单元按照相应审查细则的规定填写。
5. 一个申证单元一套申请材料,一套申请材料不得包含多个申证单元。
6. 计量单位应使用行业通用的法定计量单位。
7. 申请人提交本申请书一式3份。
8.申请生产许可证变更时,只填写变更部分内容。
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目录
1. 申请人陈述
2.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3. 申请人治理结构
4.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5.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6.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7.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8.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申请人陈述
1. 本申请人企业名称已经□预先核准、□登记注册。附有效期内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
2. 本申请人已组成治理结构。附结构图及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投资人的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3份。
3. 本申请人已获得必要的生产加工场所。附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平面图(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及其有权使用证明材料各3份。
4.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符合相关规定。附周围环境平面图3份。
5.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间布局符合相关规定。附各功能间布局图复印件3份(标尺寸、面积等主要参数)。
6. 本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已拥有必要的生产设备设施。附设备设施清单,关键设备标有参数(其中委托检验的,附委托检验合同)3份。
7. 本申请人生产工艺流程符合相关规定。附示意图复印件3份。
8. 本申请人已拥有必要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附一览表3份。
9. 本申请人已制定必要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附制度文件清单及文本各3份(其中拟执行企业标准的,需提供备案的企业标准)。
10. 本申请人按审查细则要求,提供附件相关材料3份(如有时)。
11. 本申请人拥有的以上资源,符合规定条件,能够适应申请生产的食品品种,单班生产八小时:日产量可以达到 、月产量可以达到 、年产量可以达到 。
本申请人承诺:愿意对申请材料内容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申请人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申请人基本条件和申请生产食品情况表
申
请
人
基
本
条
件
汇
总
申请人名称或预核准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
编号
(换证申请和扩项申请时填写)
生产场所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经济性质
营业执照编号
(如有时)
企业代码
(如已设立时)
主要管理和
技术人员数
生产厂房
建成时间
占地面积
米2
建筑面积
米2
申
请
生
产
食
品
情
况
申证单元及
食品品种明细
申证单元:
(食品品种明细 ) (可附页)
执行食品安全标准
或企业标准
标准号:
(列出全部项目)
年设计能力
吨
年实际产量
(企业已设立时)
吨
申请人治理结构
职责 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投资人
注:本表需附治理结构图。
申请人生产加工场所有关情况
序号
申请人各生产场点、工艺、工序名称
该生产场点、工艺、工序所在地
该所在地有权使用证明材料
注:1. 本表所报工序必须覆盖审查细则规定的各工艺要求;
2. 本表需附功能间平面布局图示、工艺流程图示、设备布局图示。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一览表
序号
设备设施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安装使用
场所
生产厂
及国别
生产
日期
完好状态
购置或租用日期,购置资产证明或租用证明
申请人有权使用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一览表
类别
序号
名 称
型号
规格
精度
等级
数量
检定有效截止期
使用
场所
生产厂
及国别
生产
日期
自行购置的仪器、设备
以上申请人自行检验时填写
以下申请人委托检验时填写
委托检验的(同时附委托合同)仪器、设备
申请人具有的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一览表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性别
年龄
职务
职称
文化程度、专业
负责领域工序
企业主要原材料、包装材料一览表
序号
名称
规格型号
年需要量
(单位)
执行标准代号
生产厂及国别、生产许可证编号*
*:如原材料为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当使用获证企业的产品,并在表中列明原材料提供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人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清单及其文本
序号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相应文本编号
食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
产品类别
委托产品名称
委托企业名称 (盖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被委托企业名称 (盖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委托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工商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固定资产(万元)
注册资金(万元)
年总产值
年销售额
年缴税金额
年利润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保证负责人
联系人
从业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二、被委托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组织机构代码
经济类型
工商登记机构
营业执照注册号
成立日期
经营期限
固定资产
注册资金
年总产值
年销售额
年缴税金额
年利润
法定代表人
企业负责人
质量保证负责人
联系人
从业人员总数
专业技术人员数
生产许可证编号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获证产品名称
三、委托合同情况
委托产品名称
委托产品单元
委托合同编号
合同期限
合同总产量
合同总产值
合同公证单位
合同公证时间
四、委托加工产品标注式样
委托企业产品标注方式:
有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生产:
□ 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 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无证企业委托有证企业生产:
□ 标注委托方的名称、地址以及被委托方的名称和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
委托方及被委托方承诺产品标注内容真实有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预包装食品
标签通则》及《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有关要求,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食品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企业名称
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申请变更项目
申请变更原因
变更后情况概述
申请人
年 月 日(盖章)
地方食药监部门意见
□属于重大项变更,应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同意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年 月 日(盖章)
许可机关审批意见
□属于重大项变更,应重新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同意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变。
年 月 日(盖章)
填表说明:
1、此表一式三份,市局、县(区)局、企业各存档一份,并将变更情况及时存档并录入数据库。
2、企业名称变更时,在“企业名称”一栏中,详细填写变更前后的正确名称。
格式为:(新):XXX,(旧):XXX
3、各县(区)食药监局结合区域监管工作,认真核查企业变更情况并出具书面说明,加盖公章后作为附件上报。
4、检验方式变更申请同样适用此表。
食品生产许可证
补领申请书
产品类别及申证单元:
企业名称: (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补领内容:正本□ 副本□ 副页□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住 所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原生产许可证编号
原生产许可证
有效期
获证产品名称
补领原因
遗失或毁损时间
刊登报纸名称
声明刊登时间
二、提交的文件资料目录
序号
文件资料名称
页数
1
2
3
地方食药监
部门意见
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许可机关
审批意见
经手人(签字) 年 月 日 (盖章)
食品生产许可证更正登记表
企业名称
生产许可证编号
产品单元
生产许可证发证日期
原许
可证
错误
内容
更正
后的
正确
内容
地方
食药监
部门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许可
机关
审批
意见
年 月 日(盖章)
食品生产许可证注销申请书
企业名称
产品名称
住所
生产地址
发证日期
有效期至
许可证编号
申 请 人
联系电话
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申请注销
原 因
申
请
人
本单位(本人)现向许可机关申请注销《食品生产许可证》,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谨此对真实性承担责任。
申请人签字(盖章): 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地方食药监
部门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许可机关意见
(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2:
指定(委托)书
兹指定(委托) (被委托人姓名)向 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申证单元名称)的产品生产许可申请相关手续。
委托事项及权限:
1、□ 同意 □ 不同意核对申请材料中的复印件并签署核对意见;
2、□ 同意 □ 不同意修改自备材料中的填写错误;
3、□ 同意 □ 不同意修改有关表格的填写错误;
4、□ 同意 □ 不同意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和有关文书;
5、其他委托事项及权限(请详细注明):
指定或者委托的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被委托人)签字:
被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被委托人)联系方式:固定电话
移动电话
(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粘贴处)
(被指定代表或被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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