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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2015年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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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2015年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企业负责、社会监督、政府督促”的质量安全管理机制,切实落实责任主体的责任,防止工程事故发生,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福建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范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质量安全动态监管(以下简称动态监管),是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以建设工程实体质量安全为重点,对责任主体质量安全管理职责采取记分及行政处理相结合方式进行监管。被监管的实体或行为样本应采取随机抽(巡)查确定。 本办法所称责任主体包括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责任单位是指项目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责任人是指施工项目负责人(以下简称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以下简称总监)。 第三条 日常动态监管由颁发项目施工许可证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项目监管部门)负责在项目监督工作中具体实施;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内在建项目督(巡)查中发现责任主体存在应予以记分情况的,应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项目监管部门应严格按照省、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记分,不得增减。 第四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施工、监理活动实施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应当遵守本办法。 责任主体在工程项目建设中存在应给予行政处罚行为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五条 动态监管是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成部分,是量化评价责任主体诚信行为的重要依据之一。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信用评价和本办法记分标准开展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量化评价工作,原则上每季度应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可评价项目评价一次。 第二章 记分值设定 第六条 施工单位及项目经理在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还应分别按照附表1-1附表1-2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 第七条 监理单位及总监在工程项目监理过程中存在违规事实的,除责令改正外,还应按照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分别对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 第八条 工程项目、责任单位、责任人以工程项目开竣工或完工时间作为记分周期,期满记分值自动归零;当工程项目施工周期超过2周年时,责任人以每2周年为一个记分周期。 第三章 记分实施与管理 第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根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标准规定的监督检查频率、内容和本办法,制定日常监督工作事项清单和监管记分评价事项清单,有计划地把日常监督工作融入动态监管工作中。除每季度开展一次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监管记分评价外,遇下列情况之一的,还应进行监管记分: (1)按监督工作标准规定对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抽查抽测时,应同时按照本办法相应条款开展监管记分的; (2)上级监管部门开展督(巡)查时责令项目监管部门予以监管记分的; (3)依据项目监管部门文件开展的差异化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督检查的。 第十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在省质量安全网“福建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管系统”中建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记分评价系统”(以下简称“质量安全监管系统”);项目监管部门在实施违规事实调查确认、记分以及违规处理等动态监管时,均应登录到该系统进行操作。未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公示送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记分告知单等文书,不能作为责任主体改正和记分的依据。 第十一条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由2名及以上持有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执法证的监管人员(以下简称监管人员)共同对发现的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施工现场有关单位及人员应按照要求协助监管人员开展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回答有关咨询,不得干扰阻拦。 第十二条 监管人员应在施工现场当场锁定违规事实,如实填写《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详见附表3,以下简称《确认单》),该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和总监应在《确认单》中“违规事实确认”栏上签字确认,并由监管人员核实签字后作为给该工程项目责任人及其所在单位记分的依据。责任人不认可违规事实的,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写明不同意见和理由,视同当场提出异议。同一时间、同一部位的违规事实不得重复记分。 责任人不在现场或拒不签字确认的,可由在场的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后给予记分;责任人和在场的其他相关人员均不签字确认且不陈述不同意见和理由的,监管人员应在《确认单》“其它事项”栏上注明情况后给予记分。 在对违规事实进行调查时,应锁定违规事实的具体位置,确保可追溯性。违规事实等信息采集宜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进行,网上形成《确认单》后下载打印,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确认;受网络等其他原因限制的,《确认单》可不在网上形成,但要确保记录完整准确。 第十三条 违规事实等信息网上采集后(信息采集不在网上形成的,信息采集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监管人员应将项目的《确认单》记入“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系统自动生成《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详见附表4,以下简称《告知单》),由监管部门内设机构负责人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提交单位负责人审核。监管部门单位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于审核通过的,应将《告知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网上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对于审核不通过的,应重新派人核查确认后纳入网上公示送达,责任主体应及时上网查收核实。 省级监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监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时,设区市或县(市、区)监管部门在收到上级主管部门从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发出的督促记分告知单和督促责令改正通知单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应将上述两单纳入网上公示送达。 第十四条 在违规事实调查中责任人当场提出异议的,监管部门应在2个工作日内另行指派人员对异议事项进行核查,并在作出核查意见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并公示送达,同时应将核查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第十五条 责任主体在《告知单》等公示期内对记分有异议的,应先申请核实,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的,可再申请复核,复核为最终结果,不得再申诉。提出异议的责任主体应提供真实身份、联系方式、具体事实理由和相关证据材料。 异议是否受理应当场做出决定,不符合前款规定的异议,可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回复异议人。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设区市、县(市、区)和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县(市、区)进行督(巡)查,责任主体如对项目违规事实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否则不得再提出申诉。 第十六条 责任主体按下列程序提出核实或复核申请,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分别在决定受理后5个工作日和10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并在作出核实或复核决定的次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予以记录生效,同时将核实或复核决定书面告知异议人。 1.由县(市、区)监管部门实施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县(市、区)项目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2.由设区市监管部门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相应的设区市监管部门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总站)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3.由省质安总站负责确认与公示告知的,责任主体应在《告知单》网上公示期内向省质安总站提出进一步核实书面申请;当责任主体对核实结果仍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核实决定2个工作日内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复核书面申请。 复核期间的记分值有效。未在规定时限提出核实和复核申请的,视同无异议,记分值生效,责任主体不得再申请核实或复核。核实和复核机构应建立有关规章制度,明确程序、办理时限和相应的责任人。任何经批准更改后的记分值不具有溯及效力。 第十七条 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分别按下式计算,总监同时在多个项目(不多于3个且项目地址应在同一设区市)任职的,按周期内记分值最高的项目计算,记分值均不设峰值。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为: 式中 ,, :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责任单位记分周期内(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的所有在建项目质量安全文明与施工行为记分值总和;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记分值; :责任单位在记分周期内质量安全文明施工行为方面被监管评价过的在建工程项目总数;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j: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编号,如1.1.1条、1.1.2条等; :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单位的单个项目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监管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责任单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r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给责任单位历次记分的累计值。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为: 式中 :责任人周期记分值; :责任人单个季度记分值; :责任人单个季度所有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总和; :责任人单个季度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记分采集值,即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在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采集值的平均值; :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对应的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记分值总和; m: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该季度历次监管评价次数。 :某个项目单个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记分采集值; :某个项目单个季度第p次监管评价中,责任人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各单位工程记分值之和; :某个项目第p次监管评价中,涉及违反第j条违规事实记分条款的单位(子单位)工程数;当记分类别为“质量安全行为”和“文明施工”时,n值为1。 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修正:附表1中质量安全行为实际总记分值与质量安全行为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质量安全行为记分率,标识为L1;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的实际总记分值与实体工程质量、实体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中各记分条款最高记分限值总和的比值称为现场实体记分率,标识为L2;当被监管记分评价项目单次监管评价记分出现L1>L2时,应对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进行修正,即质量安全行为中每条记分条款的记分值应乘以L2计算该条款的行为记分值。 项目记分率L为质量安全行为与现场实体记分条款的记分值总和除以所有记分条款最高限值总和的比值乘以100%;当质量安全行为记分值有修正时,记分值应以修正值为准;项目符合率为(1项目)×100%。 第十八条 施工单位已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的,具备投产和使用条件,并召开验收准备会的或已交付使用的,由建筑施工企业或监理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统一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终止动态监管的书面申请,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收到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的当日或终止监管(完工)书面申请2个工作日内在“质量安全监管系统”中完成核实;核实终止监管(完工)或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符合要求的,终止该项目的动态监管记分和评价工作。 当房屋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外脚手架、施工升降机和塔吊等均已拆除时,项目监管部门应停止该项目的评价和监管记分;但对施工现场存在质量安全问题的,项目监管部门仍应通过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发出责令改正通知单督促责任单位限期改正,责任单位拒不改正或逾期未改正的,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给予责任单位记分。 项目因合同约定需中止施工的,由施工企业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中止该项目监管记分和评价的书面申请,经项目质量监督机构核实后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中止该项目监管记分和评价工作。 第十九条 项目监管部门应对监管人员进行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教育,规范记分执法行为。 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下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开展动态监管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动态监管工作开展情况作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及其监管人员工作监管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条 在建工程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达到下列分值的,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分批组织项目经理及施工项目部的技术负责人、质检员、安全员,项目监理部总监和总监代表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人周期记分值。对因故不能参加设区市组织的集中教育培训的人员,项目监管部门应通知其参加省质安总站组织的项目部人员集中教育培训。 (一)单个季度内记分累计值达50分的; (二)记分累计值达80分的。 第二十一条 责任单位年度周期记分值达30分及其以上的,省质安总站应分批组织责任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领导及其质量安全部门负责人进行集中教育培训,集中教育培训后不减记责任单位周期记分值。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及时发出《约谈通知书》,约谈责任人单位法定代表人,当法定代表人因故无法到场的,应做出书面说明并委托单位分管质量安全的公司领导接受约谈: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00分及以上的; (二)工程项目因质量安全问题被责令全面停工改正的; (三)有关人员不按第二十、第二十一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当单位工程被抽查的主要受力构件混凝土强度经检测(包括监督检测和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或被抽查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均存在发生群死群伤事故安全隐患的,方可采取全面停工改正方式。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管部门应按下列分值给责任单位记分,该记分值记分周期与其所对应的工程项目相同。 (一)所属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20分及以上的,按每人次记5分; (二)责任单位无故不接受约谈的,每次记5分; (三)被监管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或停工(包括全面停工或局部停工改正)的工程,未经项目监管部门复查同意,擅自恢复使用或复工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制止或施工单位强行复工也未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四)逾期或拒绝按项目监管部门发出的责令改正通知单进行改正而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或虽未进入下一道工序但安全隐患在限定期限内未予以排除的,每次给予施工单位记5分;监理单位没有督促整改或施工单位拒绝改正也不向监管部门报告的,每次给监理单位记5分。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任人在该工程项目记分周期的记分累计值作为其在下一个在建工程项目任职的记分周期记分起算值。 (一)责任人在工程项目施工中途终止任职的,工程项目按合同约定中止施工的除外。 (二)责任人在工程项目竣工或完工前仍不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参加集中教育培训的。 省质安总站应适时在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网(以下简称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责任人的周期记分起算值。 第二十五条 质量安全监管系统在省质量安全网上公布上一年度项目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0位、前31-100位的施工企业名单,将其分别列为资质核查红色企业、黄色企业,对年度平均违规记分排名前3位的监理企业予以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并将上述资质核查红色企业列入“福建省施工、监理企业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年度周期违规记分满80分且排名前50位的建造师、前5位的监理工程师列入“福建省注册人员黑名单”予以通报;对履职不到位、周期违规记分满150分的建造师、监理工程师列入黑名单,并责令予以更换。对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注册人员还应按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有关文件要求对其采取进一步的处理。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列入资质红色、黄色核查以及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人员的条件及数量将根据年度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项目责任人周期记分值累计达150分及以上,涉及违法立案查处的,应予以从重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施工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制度。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选择一定数量记分值排名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检查必查对象,抽查其在建项目,并严格按本标准进行监管。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参照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做法,建立差异化监管机制,选择一定数量辖区内记分值靠前的施工企业列为必查对象,对其施工的项目加强监督检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根据全省工程质量安全状况,对附表1--1、附表1--2、附表2规定的记分项目实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九条 动态监管管理工作接受群众监督。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动态监管管理工作举报、投诉电话为0591-87561509。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6月31日。《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闽建〔2014〕17号)同时废止。 附表:1--1.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 1--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 2、监理单位和总监记分项目汇总表 3.责任主体项目违规事实确认单 4.责任主体项目违规记分告知单 - 55 - 附表1-1 福建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动态监管办法 房屋建筑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和项目经理记分项目汇总表 序号 类别 记分 项目 违规事实记分条款【()外的数值为对项目经理的记分值,()内的数值为对施工单位的记分值】 单次检查记分最高限值 检查方式方法(样本) 备注 1 一、质量安全行为 1.1管理人员到位 1.1.1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记8(8)分;项目部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和机械员长期不在施工现场履职的,每人记(8)分。(注1) 8(48) 对照《施工管理人员备案情况表》检查。长期界定按本指南书特别说明(一)规定。 原条款1.1.1 2 1.1.2重要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项目经理未到场参加的,记3分,按规定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而未到场的,记(3)分。(注2) 3(3) 重要分部(子分部)界定按本指南书特别说明(一);地基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和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到场参加,可结合会议签到表检查(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至少有一位到场) 原条款1.1.3 3 1.1.3 在工程施工阶段,项目经理无故不在施工现场的,每次记3分。(注3) 3 无故不在现场界定按本指南书特别说明(一) 原条款1.1.2修 4 1.2日常管理检查 1.2.1 建设工程施工前,项目技术人员未向施工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的,记5(5)分。 5(5)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检查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资料,签字手续应齐全,对班组长交底、对现场施工人员交底,应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一个班组经检查发现未向班组长进行交底或工人有3人及以上未参加交底即可认定为技术人员未对该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质量安全技术交底,记分以班组为单位进行记分。 原条款1.2.1修 5 1.2.2 作业人员在进入新的岗位或新的施工现场前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每发现3人以上未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或者安全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就上岗作业的,记5(5)分。 5(5) 随机抽查一个现场正在施工的班组。检查三级安全教育记录,现场检查可从资料对应工人或从现场工人对应签字资料上查。单次检查最高只能记8(8)分。 原条款1.2.2修 6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3 建筑施工企业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未按规定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签字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5(5)分。 10(10) 随机抽查2个专项施工方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中的定义。现场检查是否有经过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总监签字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检查中若发现方案中体现的基本信息如项目名称、使用材料等与实际明显不符的,按无方案予以认定。单次检查最高只能记10(10)分。 原条款1.2.4修 7 1.2.4建筑施工企业在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并通过论证就开始施工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24(24) 全数检查。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按照住建部建质【2009】87号文中的定义。现场检查是否有专项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并检查方案是否有按专家意见进行修改 原条款1.2.5 8 1.2.5 建筑施工企业在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的取样送检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16(16) 以下二条主要强调弄虚作假现象,即主观上故意存在此行为,要注意与下面实体质量检查中类似行为加以区别。检查是否存在假试块、假试件等行为。需原位取样的试件可要求施工单位有关人员指明具体的取样部位。1份报告算一起。 原条款1.2.8 9 1.2.6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桩桩位偏差检查中弄虚作假的,每发现一起记8(8)分。 16(16) 现场复核施工单位提供的桩位偏差测量记录,发现存在偏位明显超过规范和设计要求但记录上却记为合格的就认定为偏位检查弄虚作假,偏位未超出规范和设计要求的但记录上有偏差的不应认定为弄虚作假。每发现一根偏位不合格桩记为合格的就算一起,现场至少复核不同承台的10根桩。 原条款1.2.9 10 1.2.7施工企业未按企业管理制度或主管部门要求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质量安全检查并做好可追溯记录的,每次给施工单位记(8)分。(注4) 8(8) 现场检查 原条款1.2.11 11 1.2.8未按规定进行重要分部(子分部)验收工程或验收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一次记3(3)分。 3(3) 检查是否存在重要分部(子分部)未经验收(没有验收记录)或验收记录明确不合格就进入下一道工序的行为 原条款1.2.19 12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9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未按规定每个季度对在建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或监督检查弄虚作假的,记(8)分。 (8) 本条是《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第十条中的规定的检查内容。在季度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如果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个季度进行监督检查,按季度予以记8分;如果施工企业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将企业向系统中推送的检查表与施工现场对照,发现检查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给施工企业记8分(本条款仅适用于2015年3月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 原条款1.2.12 13 1.2.10项目经理超越执业范围或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管合格证书担任项目经理的,记12(12)分。 12(12) 检查项目经理执业证书和安全考核证书(B证) 原条款1.2.13 14 1.2.11 项目经理执业资格证书或安全生产监管合格证书过期仍担任项目经理的,记12(12)分。 12(12) 检查项目经理执业证书和安全考核证书(B证)有效期 原条款1.2.14 15 1.2.12施工企业谎报、瞒报质量安全事故的,每发现一起事故记12(12)分。 12(12) 存在质量安全事故未按期向主管部门报告的,就给予记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报告后1小时内应向主管部门报告;谎报、瞒报事故情况,如死亡人数等,也应予以记分 原条款1.2.15 16 1.2.13施工企业在发生质量安全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或未开展应急救援的,每发现一起记12(12)分。 12(12) 通过现场调查取证是否存在此种现象。发生事故后项目监管部门已到达现场但项目经理或施工单位人员均未到达现场的即可认定为未开展应急救援 原条款1.2.16 17 1.2.14项目经理未按规定在验收文件或隐患整改报告上签字,或由他人代签的,每发现一份记3分。 9 随机抽查3份按规定应当由项目经理签字的文件。 原条款1.2.22 18 一、质量安全行为 1.2日常管理检查 1.2.15施工企业项目经理未组织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月对工程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或自评弄虚作假的,记8分。 8 本条是《福建省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暂行)》中第九条规定的项目部月检查;在监管记分时,应先登录“项目监管系统”,查看施工企业是否向“项目监管系统”提交检查表,如果没有或超过期限提交,则按未按照每月进行监督检查,按月予以记8分;如果施工项目部按时提交了检查表,应将项目部向系统中推送的检查表与施工现场对照,发现检查表中的分部分项工程与施工现场不一致的,如检查表中模板支架描述是钢管支架,而实际是碗扣式钢管支架,就可认定为弄虚作假,给施工企业记8分。项目自评机构为总包和专业承包队伍组成(本条款仅适用于2015年3月1日后新开工的项目) 原条款1.2.20 19 1.2.16隐蔽工程未经验收合格或无隐蔽验收资料(包括签字不齐全)就擅自隐蔽的,记3分。 3 随机抽查近期隐蔽的1个检验批。需要隐蔽的工程按《施工文件管理规程》规定。现场检查工程实际上已隐蔽,但无法提供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的界定为擅自隐蔽。 原条款1.2.6修 20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1 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因施工单位原因,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10)分;地基处理后的强度或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测一点记1分。 15(10)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 原条款2.1.1修 21 2.1.2复合地基承载力。因施工单位原因,复合地基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处(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0(10)分;复合地基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处(根)记5(5)分。 20(20)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检查检测报告 原条款2.1.2修 22 2.1.3 桩位偏差。桩位偏差超出设计或规范要求且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每发现1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因桩位偏差造成设计对桩基或基础进行处理(如进行补桩、改变承台或基础梁尺寸等处理)的,每影响到一个承台(一根基础梁)记1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3分。 18(15)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的桩基竣工图及设计变更资料。 原条款2.1.3修 23 二、实体工程质量 2.1地基、桩基工程 2.1.4工程桩承载力。未按规定进行工程桩承载力检验的,每个单位工程记10(10)分;因施工原因造成工程桩承载力经检验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根记5(5)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工程桩承载力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3)分。 24(24) 随机抽查1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原条款2.1.4修 24 2.1.5基桩数量。基桩有效数量不满足设计要求的,每少1根记10(10)分。 30(30) 随机抽查10根基桩 新增条款 25 2.1.6桩身长度。桩身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且未进入设计要求的持力层或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嵌岩深度的,每发现一根记5(5)分。 15(15) 随机抽查10根基桩的桩基施工记录(钻芯检验报告) 原条款2.1.5修 26 2.1.7 灌注桩桩身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桩身混凝土强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出现一检验批记5(5)分。 5(5) 随机抽查一个检验批,检查检测报告或混凝土评定记录 原条款2.1.6 27 2.1.8 桩身质量。桩身质量经检测每出现一根Ⅳ类桩记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分;桩身质量检验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一根记3(3)分,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9(9)分。 18(9)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 原条款2.1.8修 28 2.1.9天然地基验槽。天然基槽(坑)已隐蔽但未进行地基验槽或验槽结论为不符合设计要求且天然基槽(坑)已隐蔽的,每发现一个基槽记5(5),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15(15) 随机抽查一个单位工程,对照设计图纸或规范,查验槽记录 原条款2.1.8修 29 2.2试件(块)取样及送检 2.2.1主要材料、钢筋接头使用。钢材、水泥或钢筋接头经检验不合格但已使用于主体结构工程的,每发现一批次记8(8)分。 24(24) 随机抽查1个单位工程,或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比对检查。 原条款2.2.1、2.2.2、2.2.3、2.2.4合并修 30 2.2.2检测报告。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的,每发现一份记8(8)分。 24(24) 通过检测管理系统核对,或与检测单位核对 原条款2.2.5 31 2.2.3主要材料、钢筋接头检验。钢材或水泥或钢筋接头送检频率不满足要求的,每少一批次记3分。 9 随机抽查3个检验批的钢材、水泥、钢筋接头进场检验情况 原条款2.2.1修 32 二、实体工程质量 2.3结构工程 2.3.1 钢结构原材料。进场的钢材、钢铸件、焊接材料、连接用紧固标准件的品种、规格、性能不满足国家产品标准或设计要求的,每发现1个批次(规格)记5(5)分。 5(5) 随机抽查1个批次,检查质量合格证明材料或进场复验报告 原条款2.3.1 33 2.3.2钢结构焊缝。结构主要受力构件焊缝质量等级经检验不合格且已进入下一道工序的,每发现1条记5(5)分。 15(15)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检测报告。 原条款2.3.2修 34 2.3.3 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未按要求进行高强度螺栓连接摩擦面的抗滑移系数的试验和复验,或现场处理的构件未单独进行摩擦面抗滑移系数试验的,每1批次记5(5)分。 5(5)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检查试验报告(复验报告) 原条款2.3.3 35 2.3.4钢筋安装。主要受力构件纵向受力钢筋的牌号、规格或数量不符合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 15(15) 随机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和3根框架梁,现场对照经过图审的图纸进行核对。主要受力构件定义为框架柱、剪力墙和框架梁。不管钢筋分项验收与否,只要钢筋骨架成型且已就位,就可予以检查记分 原条款2.3.4修 36 2.3.5钢筋安装。悬挑梁纵向负弯矩受力钢筋安装位置错误的,每发现一根梁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15(15) 随机抽查3根悬挑梁。 新增 37 2.3.6主要材料、接头监督抽测。钢材或水泥或钢筋接头等涉及结构安全的主要建筑材料、接头经监督抽测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批次记5(5)分。 15(15) 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原条款2.3.8、2.3.9、2.3.10合并 38 2.3.7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拆模后同一检验批每出现1处严重外观质量缺陷的,记3(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30(30)分。 30(30) 抽查1个检验批(以施工单位浇筑时划定的检验批为准),对照规范,现场查看被检单位工程混凝土外观。主要受力构件定义为框架柱、剪力墙和主梁 原条款2.3.11修 39 2.3.8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外观质量缺陷在混凝土结构子分部(主体结构分部)验收前修补的,每出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30(30)分。 30(30) 抽查1个检验批(以施工单位浇筑时划定的检验批为准),发现有在验收前修补的,就要记分 原条款2.3.12修 40 2.3.9现浇混凝土外观质量缺陷。主要受力构件严重外观质量缺陷处理不满足技术方案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15(15)分。 15(15) 抽查1个检验批(以施工单位浇筑时划定的检验批为准),结合缺陷修补记录,将处理情况和技术方案比对 原条款2.3.13 41 二、实体工程质量 2.3结构工程 2.3.10 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框架柱、剪力墙上下错位达20mm及以上的,每出现1处记5(5)分,单次检查最高记15(15)分。 15(15) 随机实测1个检验批。 原条款2.3.14修 42 2.3.11混凝土强度抽测。经监督抽测,主要受力构件或节点(包括梁柱、或梁墙等节点)回弹推定值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5MPa以上或经取芯芯样混凝土强度低于设计强度标准值的,每发现一个构件或节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15(15) 指所有主管部门的监督抽查。 原条款2.3.15 43 2.3.12混凝土强度评定。主要受力构件(节点)混凝土强度经检验(评定)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个检验批记5(5)分,单次检查每个单位(子单位)工程最高记15(15)分。 15(15) 抽查不同强度等级的3个检验批 原条款2.3.16 44 2.3.13 钢筋安装。节点加密箍筋个数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1个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9。 9 抽查3个框架柱(剪力墙)框架梁节点,检查方法同上。只要梁柱节点受力钢筋就位,就可检查箍筋的数量。 原条款2.3.6修 45 2.3.14钢筋安装。纵向受力钢筋锚固长度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发现1根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9 同上 原条款2.3.7修 46 2.3.15 现浇混凝土结构尺寸偏差。框架柱、墙或楼板(梯段板)截面尺寸偏差达20mm及以上的,每出现1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9 随机实测1个检验批的3根柱、3个剪力墙和2块板(梯段板) 原条款2.3.14修 47 2.3.16框架填充墙。填充墙构造柱或水平联系梁数量不满足设计或规范要求的,每少设置1根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9 随机抽查1个楼层,对照图纸规范检查施工现场 原条款2.3.17 48 2.3.17砌体工程。外墙砌体存在透明缝、瞎缝或假缝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9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 新增 49 2.3.18砌体工程。后置拉结筋埋设不牢固,或拉结筋设置数量不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 9 随机抽查1个检验批中的3堵墙。 新增 50 2.3.19永久性边坡锚喷支护抽测。采用锚喷支护的建筑边坡工程,喷射混凝土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不符合设计及规范要求的,每发现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最高记9分;护壁厚度或实体强度未按规定进行取芯抽测的,每少抽测一处记3分,单次检查每个检验批最高记9分; 9 抽查1个检验批,对照图纸和混凝土强度报告,检查施工现场实际情况 原条款2.3.18 51 二、实体工程质量 2.3结构工程 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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