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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doc

上传人:s4****5z 文档编号:8800855 上传时间:2025-03-02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4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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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附加险条款 我国海上运输货物保险附加险所承保的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种类很多,有的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和政策措施、战争和罢工等特殊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因而附加险的险别也很多。为了易于区分,并从保险经营中对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我国保险业习惯将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负责赔偿一般外来原因所致的损失.我国海运货物保险规定的一般附加险有11种。由于一般附加险已包括在一切险中,所以若已投保一切险,则无需加保。 1.货物海上运输的短量险 承保被保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数量短少和重量短缺的损失。如果是包装货物,必须有外包装发生异常的现象,如以外包装是否破裂、破口、扯缝、脱线等为依据来进行判断。 但本险别并非对任何原因所致的提货不着均予负责,例如货物在中途被作为危险品扣押,被保险人并不能据此险别获得赔偿。 对于散装货物,则往往以装船重量和卸船重量的差额作为损失的依据,至于运输途中的正常损耗,并不属于短量险的责任范围,必须事先扣除,因此双方往往在保险单中约定一个免赔额,保险人仅赔付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 2.偷窃、提货不着险 这一险别主要承保在保险有效期限内,被保险货物被偷走或窃取以及货物抵达目的地后整件未交的损失。偷窃是指暗中进行的偷摸、窃取的行为,不包括使用暴力手段的公开劫夺。提货不着是指货物的全部或整件未能在目的地交付给收货人。 3.混杂、沾污险 本险别承保两类损失:(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工程中,因混进杂质而致的损失。例如,矿砂、矿石等混进了泥土、草屑等而使其质量受到影响;又如装过矿砂的千货舱没有清扫千净,以致另一航程运送黄豆时导致砂石混进豆中,造成黄豆杂质过多而只能降价出售,或为清除杂质必须支付一笔费用,保险人对此贬值损失或清理费用予以负责。 4.货物损坏的淡水雨淋险 这一险别承保被保险货物运输途中直接由于淡水、雨淋、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淡水包括船上淡水仓、水管漏水和舱汗等。淡水是与海水相对而言的,由于平安险和水渍险只对海水所致的各种损失负赔偿责任.因此淡水雨淋险在平安险和水溃险基础上扩展了承保责任。 承保货物在运输途中受其他货物沾污所致的损失,如布匹、纸张、食物、服装等被油类或带色的物质污染而造成的经济上的损失等。实际业务中,干货舱不清洁以及油舱的附着物是造成大宗散货混杂或沽杂的主要原因。  在国际海运保险业务中,英国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比较发达的国家。它所制定的保险规章制度,特别是保险单和保险条款对世界各国影响很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在海上保险业务中直接采用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   “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订于1912年,后来经过多次修改,最近一次的修改是在1981年完成的,从1983年4月1日起实施。伦敦保险协会新修订的保险条款一共有6种:   (1)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 A,简称I.C.C.(A));   (2)协会货物条款(B)(Institute Cargo Clause B,简称I.C.C.(B));   (3)协会货物条款(C)(Institute Cargo Clause C,简称 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Cargo);   (6)恶意损坏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   以上6种保险条款中,前3种即协会货物条款(A)(B)(C)是主险或基本险,后3种则为附加险。   伦敦联合货运协会制订的协会货运条款经已修订,经修订条款将于2009年1月1日起生效。 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澄清条款所载的不承保事项;条款改用现代化文字,以及加入某些词语的新释义。条款经过修订后,现更易为人明白,更重要的是扩大保障范围,令对受保人获得更全面的保障。我们简略地列出已修订之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A (ICC (A)) 以供参考:   1.双方互有过失碰撞条款 (第3条) (Both to Blame Collision Clause)    现用措词较复杂,修订后措词更易明白。   2.包装或准备不善或不足条款 (第4.3条) (Insufficient or Unsuitable Packing or Preparation)   修订后条款对受保人更有利,因为根据新条款,此条款只适用于(a) 受保人或其雇员自行包装;或(b) 在起保前投保人已知其包装不善或准备不足。   3.延误 (第4.5条) (Delay)   (归咎于)(attributable to) 改为更通俗易明的(所致)(caused by),措词更简明。   4.无力偿还债务或财务危机 (第4.6条) (Insolvency or Financial Default)   于修订条款加入无力偿还债务及财务危机字眼,对受保人更有保障。   5.不适航 (第5条) (Unseaworthiness)   经修订条款对受保人更有保障,因为关于使用不适合车辆、船只或货柜的不承保规定现只限于受保人或其雇员知情的情况下。   6.恐怖活动 (第7条) (Terrorism)   (恐怖活动)采用新释义,此外个人恐怖行为的范围亦扩大至涵盖有极端思想及宗教动机的行为。   7.运送 (第8条) (Transit)   经修订条款规定,提早在货物于仓库开始被搬动,准备实时运送便开始受保,直至受保人地点,如仓库/拖车或货柜为止。   8. 终止运输合约 (第9条) (Termination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轻微修改(交货前)(before delivery of the goods),改为(受保物件卸货前)(before unloading of the subject-matter insured)。   9. 更改航程 (第10条) (Change of Voyage)   删除(继续承保)(held covered) 以免产生误会,避免受保人以为保险公司可承保任何风险。   10.改用现代化文字 (Modernization of language)   (佣仆)及(承保人)分别改为(雇员)及(保险公司)。   11.页边标题 (Marginal Side Headings)   页边标题可能引起混淆,因此已在不承保事项(第4-7条)中删除。   MSIG保险之建议:   由于协会货运条款已作多处改动,我们建议客户咨询保险公司,以便更清楚了解相关修订和及享有全面保障。 [编辑] 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一、ICC(A)险的责任范围及除外责任   (一)ICC(A)险的责任范围   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新条款的规定,ICC(A)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办法,即除了“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保险人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均予负责。   (二)ICC(A)险的除外责任   ICC(A)险的除外责任有下列四类:   (1)一般除外责任。如归因于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自然渗漏、自然损耗、自然磨损、包装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性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由于船舶所有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2)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指保险标的在装船时,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已经知道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装运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3)战争除外责任。如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4)罢工除外责任。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以及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等。   二、ICC(B)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ICC(B)险的责任范围   根据伦敦保险协会对(B)险和(C)险的规定,其承保风险的做法是采用“列明风险”的方法,即在条款的首部开宗明义地把保险人所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ICC(B)险承保的风险是:    保险标的物的灭失或损坏可合理地归因于下列任何之一者,保险人予以赔偿:①火灾或爆炸;②船舶或驳船搁浅、触礁、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的倾覆或出轨;④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外界物体碰撞;⑤在避难港卸货;⑥地震、火山爆发、雷电;⑦共同海损牺牲;⑧抛货;⑨浪击落海;⑩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储存处所;B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摔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二)ICC(B)险的除外责任   ICC(B)险与ICC(A)险的除外责任基本相同,但有下列两项区别:   (1)ICC(A)险除对被保险人的故意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费用不负赔偿责任外,对被保险人之外任何个人或数人故意损害和破坏标的物或其他任何部分的损害,要负赔偿责任;但ICC(B)对此均不负赔偿责任。   (2)ICC(A)把海盗行为列入风险范围,而ICC(B)对海盗行为不负保险责任。   三、ICC(C)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一)ICC(C)险的责任范围   ICC(C)险承保的风险比ICC(A)、(B)险要小得多,它只承保“重大意外事故”,而不承保“自然灾害及非重大意外事故”。其具体承保的风险有:①火灾、爆炸;②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③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④在避难港卸货;⑤共同海损牺牲;⑥抛货。   (二)ICC(C)险的除外责任   ICC(C)险的除外责任与ICC(B)险完全相同。   在“协会货物条款”中,除以上所述的(A)、(B)、(C)三种险外,还有战争险、罢工险和恶意损害险三种。应注意的是,其“战争险”和“罢工险”不同于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一定要在投保了三种基本险别的基础上才能加保,而是可以作为独立险别投保的。恶意损害险所承担的是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为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和损害。它属于(A)险的责任范围,但在(B)、(C)险中,则被列为“除外责任”.   此外,“协会货物条款”三种基本险别(A)、(B)、(C)的保险责任起讫,仍然采用“仓至仓条款”,同中国保险条款的规定大体相同,只是规定得更为详细。战争险的保障期限仍采用“水上危险”原则。同时,罢工险的保险期限与ICC(A)、ICC(B)、ICC(C)的保险期限完全相同,即也采用“仓至仓”原则。 [编辑] 协会货物保险主要险别的保险期限   保险期限(Period of Insurance)亦称保险有效期,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起止期限。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条款(I.CC (A)、(B)、(C))与上节所述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期限的规定大体相同,也是“仓至仓”,但比我国条款规定更为详细。在我国进出口业务中,特别是以CIF条件出口时,有些国外商人如要求我出口公司按伦敦保险协会货物条款投保,我出口企业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可通融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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