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一、 税收的定义和特征
1、 定义:税收是国家为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凭借行政权力,按照法定标准,向居民和经济组织强制地、无偿地征收取得的一种财政收入。理解:(一)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形式(二)行使征税权的主体是国家(三)国家征税所凭借的是政治权力(四)国家征税的目的是为社会提供公共品(五)税收必须借助于法律形式进行
2、 税收的特征:(一)税收的强制性:政府凭借行政权利、运用法律手段、强制征收(二)税收的无偿性:政府与具体纳税人之间权利和义务不对等(三)税收的规范性:以立法形式事先规定,标准统一,相对稳定
二、 税收的三要素
1、 纳税人:税法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2、 课税对象:课税对象又称征税课体,是税法规定的征税的标的物,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税源税基税目)
3、 税率:是应纳税额与课税对象数额之间的比例。
比例税率:即对同一课税对象不论数额大小,都按同一比例征税。
(1)统一比例税率
(2)差别比例税率
累进税率:即按课税对象数额的大小,划分若干个等级,随着课税对象数额的增大而逐级提高的税率。
(1)全额累进:将税基全部数额作为计稅依据,按照最高边际税率计算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和税额计算方法。
(2)超额累进:将税基全部数额作为计稅依据,并按照税基各等级所适用的相应税率计算税额的一种税率形式和税额计算方法。
两种税率比较:
n 名义税率相同,实际负担率不同。
n 超额累进税率较全额累进税率负担合理。
n 全额累进税率计算简便,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复杂、繁琐。
(3)定额税率:是根据课税对象的实物数量计算税额的一种税率和税额计算方法。
三、 起征点免征额的定义
起征点:课税对象的数额达到开始征税的界限。达不到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免征额:从课税对象总额中扣除的免予征税的数额。小于免征额时不征税,超过免征额时,只就超过部分征税。
四、 税收的职能:筹集资金职能、资源配置职能、收入分配职能、宏观调控职能
五、 影响税收负担的因素
(一)影响宏观稅负的因素
1、经济发展水平:税源的丰富程度纳税人的承受能力
2、经济分配制度:财产分配制度、企业分配制度、个人收入分配制度
3、国家职能范围宏观经济政策
4、财政收入结构税负统计口径
(二)影响微观稅负的因素:税率、税基
六、税负转嫁的形式:
1.前转:指纳税人作为商品销售者,通过提高商品或劳务销售价格的方法,将其所缴纳的税款,向前转移给购买者或消费者负担的一种形式。
2.后转:指纳税人作为购买者,通过压低商品或劳务价格的方法,将所缴纳的税款,向后转移给商品或劳务供应者负担的一种形式。
3.消转:指纳税人将所缴纳的税款,通过改善经营管理,提高劳动生产率,扩大生产规模,改进生产技术等方法,补偿其纳税损失,使税收负担在生产发展和收入增长中自行消失的一种形式。
4.税收资本化:指将所购资本品可预计的未来应纳税款,通过从购入价格中预先扣除的方法,转嫁给资本品出售者。
七、影响税负转嫁的因素:
(一)税负转嫁和税种形式
1.流转税: 易转嫁
2.所得税:(1)个人所得税 不易转嫁
(2)企业所得税 多种可能
3.财产税:(1)财产交易税 易转嫁
(2)财产所得税 多种可能
(二)税负转嫁和定价方式
1.市场定价:流转税易转嫁
2.计划定价:不易转嫁
(三)税负转嫁和供求弹性
1.需求弹性与税负前转成反比。
2.供给弹性与税负前转成正比。
3.供求之间的弹性与税负转嫁
n 当Ed/Es > 1时,税负更多地趋向由生产者负担(后转)。
n 当Ed/Es < 1时,税负更多地趋向由消费者负担(前转)。
(四)税负转嫁和征税范围
1.从需求角度分析
征税范围狭,税负不易前转
征税范围广,税负易前转
2.从供给角度分析
征税范围狭,税负易前转
征税范围广,税负不易前转
(五)税负转嫁和反应期限
1.即期看,税负由双方均衡负担。
2.短期看,税负趋向生产者负担。
3.长期看,税负最终还是取决于供求弹性。
八、税收原则
(一) 税收的效率原则:
1、税收经济效率原则
.实行税收中性,减少效率损失(税收中性 是指税收应采取不偏不倚的姿态,不干预市场经济的决策,使超额负担极小化。)
(1)税种选择:商品税导致的损失会大于所得税
(2)税基选择:一般商品税的效率会小于选择性性商品税
(3)税率选择:单一税率损失小于差别税率
(4)价格弹性选择:按照“反弹性法则”选择商品课税对象或设计差别税率。反弹性法则:征税商品的选择或税率高低差异的确定应同价格弹性相反。对价格弹性大的商品不征税,或较低的税率征收;对价格弹性小的商品征税,或按较高税收征收,可以达到减少效率损失的目的。
.运用税收杠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非中性的税收选择)
(1)纠正外部经济:应选择对产生外部成本的产品征税或实行高税率,以税收来反映外部成本;对产生外部收益的产品进行补贴或实行低税率,以补贴来反映企业外部收益,从而纠正企业的决策偏差,提高资源配置效率。
(2)配合价格平衡供求:通过选择性税收和差别税率,对高价产品进行高税,对低价实行低税,可以弥补国家定价的部分局限,改进资源配置效率。因此,选择性商品税和差别税率是配合政府定价、弥补价格缺陷的一种政策手段。
(3)调节资源级差收益:对于使用矿产、土地等国有自然资源的企业应实行有偿收费,并按市场原则制定资源使用价格;否则,使用资源的企业就不能真实反映生产成本,使企业决策偏离资源有效配置状态。同时,为了使资源收益归国家所有,也可以以税收费,以资源征税来调节资源级差收益,促使企业节约使用资源,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和配置的效率。
(4) 有益商品和有害商品的税收引导
3、 税收行政效率
(1)税收成本:征税成本、纳税成本
税收成本与入库收入之间的比率越小,税收的行政效率越高。对税收行政效率的考核,基本上以税收征收费用占全部税收收入的比重为主。
(2).影响税收成本的主要因素:税收制度、税务行政
(3).提高税收行政效率的主要途径:首先要求税收规定简明确实,便于征纳双方执行其次要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影响税收成本的主要因素,如加强税务人员的培训,提高税务干部素质,精简机构,减少冗员,节约经费开支;引用运用现代管理技术,引进征管手段,将繁杂的征纳过程、手工计算与操作变得简洁迅速。
(二)税收公平原则
1.竞争原则:竞争是指通过税收为市场经济的行为主体创造竞争环境,鼓励平等竞争。
2.受益原则:是指根据纳税人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中受益的大小来分摊税负。
3.负担能力原则;税收的负担能力原则,是指税收负担按照纳税人负担能力来分摊,负担能力强各多纳税,负担能力弱者少纳税,无负担能力者不纳税。(普遍征税、能力负担)
(三)、税收稳定原则
1、调节价格稳定
2、实现充分就业
3、促进经济增长
4、税收稳定机制
税收自动稳定机制:在经济增长,GDP上升时,个人收入和企业利润水平上升,税收相应增加;反之,在经济衰退,GDP下降时,个人收入和企业利润水平下降,税收相应减少。
税收政策相机抉择
扩张性税收政策:经济萎缩时,政府要实行扩张的税收政策,也就是降低税率,减少政府税收,增加企业和个人可支配收入,从而增加投资和消费支出,通过扩大社会总需求,促进经济的复苏和增长。
紧缩性税收政策:在通货膨胀时,政府要实行紧缩性的税收政策,也就是提高税率,增加政府税收,减少企业和个人可支配收入,从而减少投资和消费支出,通过抑制社会总需求,减轻通货膨胀的压力。
九、增值税纳税人认定
定义:为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
认定标准: 1、销售规模2、核算水平
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
①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
②批发或零售货物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含8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
③提供应税服务的纳税人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含500万元)
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两种纳税人在征税上的异同
相同点:(1)计税销售额的确定一致(2)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一致
不同点:(1)使用发票不同(2)税款抵扣不同(3)适用税率不同
十、增值税的增税范围
(一)销售货物货物是指有形动产,包括电力、热力、气体。
特殊规定:1、视同销售(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2)销售代销货物;(3)设在不同县(市)总分支机构之间的货物调拨;(4)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内部非应税项目的使用,如用于本企业基本建设、专项工程、集体福利、个人消费。(5)自产、委加或购买的货物用于对外投资、股利分配、无偿捐赠。(6)视同应税服务: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2、混合销售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
税务处理:混合销售原则上依据纳税人的营业主业判断是征增值税,还是征营业税。
3、兼营销售销售货物和应税劳务的同时,还兼营非应税劳务。
税务处理:分别核算销售额、营业额,各自交税;否则,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
4.混业经营:混业经营是指纳税人生产或销售不同税率的货物, 或者既销售货物又提供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
税务处理: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应分别核算,分别处理;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计征
(二)提供应税劳务1、加工2、修理修配
(三)提供应税服务
1.交通运输业
2.邮政业
3.电信业
4.部分现代服务业(1)研发和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3)文化创意服务 (4)物流辅助服务 (5)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6)鉴证咨询服务 (7)广播影视服务
(四)进口货物
十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计算问题
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当期进项税额
(一) 销项税额的计算: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适用税率计算并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销项税额 = 销售额 × 税率
1增值税销售额的一般规定: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税额。
2.增值税销售额的特殊规定:(1)折扣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2)以旧换新方式下的销售额(3)还本销售方式下的销售额(4)以货易货方式下的销售额(5)包装物出租、出借方式下的销售额(6)混合销售和兼营方式下的销售额(7)价款和税款合并收取情况下的销售额
销售额 = 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或征收率)(8)直销企业增值税处理 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直销企业(直销员)——消费者 (9)一般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了解)
3.增值税销售额的税务调整:(1)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2)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平均售价(3)按组成计税价格。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成本利润率)
组成计税价格 = 成本 ×(1+成本利润率)+消费税
(二) 进项税额的确定: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税额。
1.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1)从销货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包括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税局代开专用发票(2)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3)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4)免税农产品:一般情况:进项税额=买价×13%特殊情况: 烟叶收购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 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 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5)运输费用 收取的运费=运费/1.17 支付的运费=运费*11%
2.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间(1)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抵扣时间必须在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180天内到税务机关认证,逾期不予抵扣;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2)海关完税凭证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定:在开具之日起18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逾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3.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1)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
用于非应税项目的购进; 在建工程的理解:设备在建工程(可抵扣);不动产在建工程(不可抵扣)
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
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的购进;
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购进。
2)用于简易征收
3)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
4)购进固定资产(现在都可抵扣)
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2013-8-1之前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后可以抵扣。
4.进项税额的税务调整(1)当期进项税额不足抵扣的部分,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扣。(2)销货退回或折让的税务处理。(3)扣减发生期进项税额的规定。(4)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比例计算抵扣。
二、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不含税销售额 × 征收率
= 含税销售额 ÷(1+征收率)×征收率
三、进口货物应纳税额的计算(计消费税的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 关税 + 消费税
应纳税额 = 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十二、消费税
(一) 消费税的纳税人: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特殊:金银首饰的零售商、卷烟的批发商
(二) 消费税的税率形式1比例税率:大多数产品适用比例税率。2定额税率: 黄酒、啤酒、成品油适用。3复合税率:卷烟、白酒适用。
(三)消费税的纳税环节
1)生产并销售应税品
于销售环节纳税:将外购的消费税非应税产品以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将外购的消费税低税率应税产品以高税率应税产品对外销售的。
2) 自产自用应税品;若用于连续生产应税品,不纳税;若用于其他方面,在移送使用环节纳税。
3) 委托加工应税品在提货环节,由受托方代收代缴。
4)进口应税品在报关进口环节纳税。
5)金银首饰在零售环节征税。
6)批发香烟在批发环节征税
(四)基本计税方法(指纳税人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计税)
1.从价定率计税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品的销售额×适用税率
销售额=价款+价外费用
确定销售额的注意事项:(1)应税品的销售额,指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2)应税品的销售额,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税款。(3)包装物押金的处理:连同应税品一起销售的包装物,并入销售额中征税。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只收取押金,不征税;但逾期未退押金,应并入销售额征税。 包装物既作价销售又收取押金,凡在规定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并入销售额征税。(4)自设非独立核算的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品,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征税(5)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债等方面的应税品,应以纳税人同类应税品的最高销价作为计税依据计税。(6)应税品的计税价格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计税价格。
2.从量定额计税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品的销售数量×单位税额
应税品销售数量的确定、计量单位的换算
3.从价定率和从量定额复合计税基本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 = 应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 应税销售额×比例税率
(1)自产自用应税品的计税1.自产自用应税品按规定应当纳税的,按照纳税人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自产自用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2)委托加工应税品的计税 1.委托加工应税品,按照受托方生产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2.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 ÷(l-比例税率)
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纳税的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公式: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委托加工数量×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
注意:1.委托方将收回的应税消费品,以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为直接出售,不再缴纳消费税;2.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出售的,不属于直接出售,需按照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在计税时准予扣除受托方已代收代缴的消费税。
(五) 进口应税品的计税(有一题用这里的公式)
(1)进口应税品,从价定率征收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1 - 消费税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
(2)从量定额: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3)复合计税:组成计税价格 = (关税完税价格 +关税 + 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 - 消费税比例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
(六)外购和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
税法规定,对用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扣除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在消费税15个税目中,除酒、小汽车、高档手表、游艇电池、涂料5个税目外,其余税目有扣税规定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应税品已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准予扣除外购应税品已纳税款 =当期准予抵扣外购应税品买价×适用税率
准予扣除外购应税品买价 = 期初库存的买价 +当期购进的买价 - 期末库存的买价
当期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计算公式:准予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品已纳税款
(七)教育附加费城建税是附加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城建税按7%算,教育附加费按3%算
十三、企业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三要素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以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包括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2、企业所得税的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得包括: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财产;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接受捐赠;其他所得。
3、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1)25%比例税率:适用于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
2)20%税率:适用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该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非居民企业。
纳税人
税收管辖权
征税对象
税率
居民企业
居民管辖权,就其世界范围所得征税
居民企业、非居民企业在华机构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
基本税率25%
非居民企业
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有联系的
地域管辖权
就来源于我国的所得和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征税
取得所得与设立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
仅就其来自我国的所得征税
来源于我国的所得
低税率20%(实际减按10%的税率征收)
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却有来源于我国的所得
(二)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
1、免税收入: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符合条件的非营利公益组织的收入
2、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林、牧、渔业、 三免三减半(国家重点扶持的基础设施、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水节能) 、技术转让 (500万)
3、税率优惠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减按10%税率征收企业所。( 高新技术企业-15% 小型微利企业-20%)
4、 地区优惠
5、加计扣除的支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100%)
6、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8、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减按90%)。
9、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10%)实行税额抵免。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概念与计算原则
1、概念及公式
计算公式一(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前年度亏损
计算公式二(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四)不征税收入与免税收入
收入总额中的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五)准予扣除项目的确定
1)准予扣除的项目的基本内容:准予从收入总额中扣除的项目,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成本:是指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材料、下脚料、废料、废旧物资等)、提供劳务、转让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包括技术转让)的成本。
费用: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税金:指销售税金及附加
损失
准予扣除的税金的方式
可扣除税金举例
在发生
当期扣除
通过计入销售
税金及附加在
当期扣除
消费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教
育费附加等销售税金及附加
通过计入管理
费用在当期扣
除
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印花税等
在发生当期计入相关资产的
成本,在以后各期分摊扣除
车辆购置税、契税、耕地占用税
注意: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不可扣除
2) 准予扣除项目的范围和标准
1、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当期实际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 ( 含 ) 的, 准予扣除。
2、 职工工资薪金支出:企业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职工工资薪金, 准予在税前扣除。
3、 保险金支出:企业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税前扣除。企业为其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财产保险等商业保险,不得扣除。
企业按国家规定为特殊工种职工支付的法定人身安全保险费,准予扣除。
4、借款费用
非金融企业发生的不需要资本化的借款费用,符合税法和本条例对利息水平限定条件的,准予扣除。
向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据实扣除。
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在不高于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
企业为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经过12个月以上的建造才能达到预定可销售状态的存货发生借款的,在有关资产购置、建造期间发生的合理的借款费用,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计入有关资产的成本,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扣除。
5、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根据职工工资总额列支)
列支标准:职工福利费14%、工会经费2%、职工教育经费2.5%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6、业务招待费: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7、广告费用支出: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支出, 不超过当年销售 ( 营业 ) 收入 15%( 含 ) 的部分准予扣除, 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年度结转扣除。
8、准备金支出:金融企业按下列公式计提的呆账准备, 准予扣除。
本年末允许扣除的呆账准备 = 本年末允许提取呆账准备的资产余额× 1%- 上年末已经扣除的呆账准备余额
9、提取的用于环境、生态恢复的专项基金准予扣除
10、企业参加的财产保险和责任保险准予扣除
11、租赁费:经营租赁(按租赁年限均匀扣除)、融资租赁 (分期扣除)
12、商业罚款
3)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本法第九条规定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4)亏损弥补(最后一步算)
5)企业所得税的计算
1、计算会计利润
2、计算纳税调整(免税不得扣除准许扣除
3、计算纳税所得额
4、计算应交所得税税款: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十四、个人所得税
(一) 征税范围
1、居民纳税人的征税范围:根据居民管辖权,居民纳税人对居住国负有无限纳税义务。
具体规定: ①非永久性居民 ②永久性居民
2、非居民纳税人的征税范围:根据地域管辖权,非居民纳税人对我国负有有限纳税义务。即仅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向中国政府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1、适用税率
1)超额累进税率:①工薪所得:适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3%~45%。 ②个体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承包承租经营所得: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从5%~35%
2)比例税率其他各项所得:20%
2、减征和加成规定
1)减征:稿酬所得,按应纳税额减征30%。
2)加成:劳务报酬所得,2万元 - 5万元部分,加五成;5万元以上部分,加十成。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是纳税人的收入总额扣除各项费用后的余额。
1)各项所得的费用减除标准
(1)工资、薪金所得:应税所得额 = 月工薪收入- 3500(4800)元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所得额 = 年收入总额 -(成本+费用+损失+准予扣除的税金)
(3) 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税所得额=年收入总额-必要费用
(4)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财产租赁所得:
①定额扣除:每次收入 <4000元,定额减除800元;
②定率扣除:每次收入 > 4000元,定率扣除20%。
(5)财产转让所得:应税所得额 = 转让收入额-财产原值- 合理费用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四)每次收入的确定
(1)劳务报酬所得,根据不同劳务项目的特点,分别规定。
只有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属于同一事项连续取得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不能以每天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2)稿酬所得,以每次出版、发表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3)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某项使用权的一次转让所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4)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5)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6)偶然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7)其他所得,以每次收入为一次。
(五)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1)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每月收入额 ― 3500元或4800元)× 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发放年终奖应该单独作为一个月工资,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在计算时,可以将年终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按其商数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高于(或等于)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限额,则: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低于税法所规定的费用扣除限额,则:应纳税额=(雇员当月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雇员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与费用扣除额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全年收入总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税率 - 速算扣除数
3)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查帐征税办法
(2)核定征收办法 包括定额征收、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以及其他合理的征收方式。
4)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纳税年度收入总额-必要费用)×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5)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或 = (每次收入额 - 800)× 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或 = 每次收入额 ×(1- 20%)× 20%
6)稿酬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应纳税额 = 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每次收入额-800)× 20% ×(1-3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 = 应税所得额×适用税率×(1-30%) = 每次收入额×(1-20%)×20%×(1-30%)
7)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收入不足4 000元的: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 -800)× 20%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 ×(1-20%)× 20%
8)财产租赁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1)每次(月)收入不足4 000元的: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每次(月)收入额 - 准予扣除税费-修缮费用- 800) ×适用税率
(2)每次收入在4 000元以上的: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适用税率= [(每次(月)收入额 - 准予扣除税费- 修缮费用) ×(1-20%)]×适用税率
9)财产转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收入总额-财产原值-合理费用)× 20 %
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10)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 × 20%
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免征个人所得税
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11)偶然所得:应纳税额 = 应纳税所得额 × 适用税率 = 每次收入额 × 20%
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不超过800元(含8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取得单张有奖发票奖金所得超过800元的,应全额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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