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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辉高尔夫个人记名卡18.8万,2提名卡49.8万元,合同和章程在附件里,如有不清楚的请电话咨询。
谢谢
京辉高尔夫会籍部 张景红 13683588223
地址: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青龙湖水库西岸
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会员合同书
甲方: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就乙方自愿加入甲方俱乐部成为甲方俱乐部
会员,会员编码 号,特制定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一、俱乐部名称: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俱乐部)。
二、本俱乐部经营地址:中国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
三、为保证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向乙方作出如下保证:
1. 土地使用权的合法性。甲方依法取得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所用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为市房中外国用(96)字00280号。
2. 政府经营许可的完备性。甲方保证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已经取得了全部的政府经营许可,营业执照注册号110000410084261。
四、乙方入会费为人民币 叁拾叁万 元整(小写: 330000 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向甲方全额支付。
五、会籍管理费每年 5200 元,乙方于每年6月8日前支付当年的会籍管理费。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根据市场营运情况适时调整会籍管理费,甲方调整后,乙方按新的标准向甲方支付。
六、支付入会费是乙方加入本俱乐部成为会员的前提条件,无论何种情况下入会费都不予退还。
七、乙方以支票的方式支付入会费(或会籍管理费),若发生退票现象,经甲方催缴后30日内仍不能有效的支付,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合同。按此款规定终止本合同时,甲方只需告知乙方即发生效力。
八、乙方一次性支付完入会费后,甲方向乙方颁发会员卡和会员资格证书。乙方收到上述证书后即成为本俱乐部正式会员,享有会员一切权利。
九、本俱乐部由甲方投资建设并经营管理,乙方非甲方股东,甲方盈亏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十、本俱乐部的《会员章程》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乙方有义务遵守《会员章程》,并在本俱乐部消费期间严格遵守本俱乐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同时签收《会员章程》。
十一、因自然灾害、战争动乱、政府行为或非甲方原因,致使本俱乐部短期歇业,甲方不被视为违约,甲方亦不向乙方退费,双方各自承担损失。
十一、因政府法令变更、战争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甲方不能克服的原因,致使本俱乐部无法继续经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依法办理清算解散,甲方向乙方所收取的入会费等所有费用均不予退还。
十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任何一方均可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
十三、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十四、本合同一式贰份,甲方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乙方:
代表人: 代表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合同编号:
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会员合同书补充合同
甲方: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乙方: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双方在签署的《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会员合同书》(简称《会员合同书》)的基础上,签订本补充合同:
一、乙方成为甲方会员后,可指定 个提名人。乙方指定的提名人自动成为甲方会员,遵守《会员章程》、《会员合同》及本合同上的约定。
二、相关概念注解:
1. 提名人:由乙方(购买方)指定的自然人,享受会员待遇。
2. 被提名人:经提名人提名、在提名人到场的情况下,可以到甲方俱乐部/球会击球行权。
三、乙方以及提名人享有以下权益:
1.提名人为甲方会员,击球享受会员价平假日200元/18洞(含果岭费、球童费、设施费),不含球童小费、球车费等。
2.提名人可提名其他非会员(被提名人)到球场击球,被提名人击球费平假日260元/18洞(含果岭费、球童费、设施费),不含球童小费、球车费等,但甲方俱乐部/球会仅在至少有一位提名人到场的情况下才接待被提名人,并且包括提名人在内同时最多只能有一组(4位)在球场击球。
3.针对每个提名人,乙方在两年内可以免费重新指定两次提名人;超过两次的,每重新指定一次,需向甲方缴纳人民币5,000元整的指定费。
四、乙方成为甲方会员后,不得将会籍权益作为经营或营利用途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乙方会籍权益,且不退回乙方已缴纳的入会费及会籍管理年费。
五、本补充合同签订后,甲方有权根据国家物价等情况适时调整有关价格,甲方调整价格后,乙方按新的价格向甲方支付费用。
六、甲方原有会员如升级成为提名卡会员,则原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及章程在本合同生效时废止。
七、本补充合同是甲乙双方签署的《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会员合同书》(简称《会员合同书》)的重要组成部分。本补充合同与《会员合同书》及《会员章程》上的约定有冲突或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合同为准。
甲 方: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乙 方:
代表人: 代表人:
时间: 年 月 日
地点: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
会员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俱乐部定名为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以下简称本俱乐部)。
第二条:本俱乐部由北京市天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新加坡星顺发国际育乐股份有限公司投资开发建设及经营管理。
第三条:本俱乐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与房山区交界处的青龙湖畔。
第四条:本俱乐部成立的宗旨为会员提供舒适、优雅、便捷的休闲场所,促进高尔夫运动在本地区发展,拓展休闲活动,促进国际交流和地方经济的繁荣。
第五条:解释权。本俱乐部对本《会员章程》具有最终解释权。本俱乐部的《会员章程》将对所有会员、会员配偶、子女及来访宾客产生约束力。
第六条:修订权。本俱乐部可以随时修订本《会员章程》,并有义务将此类修订通知会员,所有会员将受此类修订的约束。
第二章 经营及管理
第七条:本俱乐部经营地址在中国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
第八条:本俱乐部的经营管理、职员的任免以及规章制度的制订都由北京京辉高尔夫俱乐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行使,依法需董事会受权的,再取得受权后由本公司行使。
第九条:本公司有权对俱乐部会所、场地等建筑或基础设施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或修缮的权利,会员无权干涉。
第十条:本俱乐部经本公司董事会决议,可与国内外高尔夫俱乐部缔结为姐妹俱乐部,有关细则另行制定。
第三章 会员种类
第十一条:本俱乐部实行会员制,会员有权优先使用本俱乐部各项设施,会员分个人、眷属、公司、荣誉等四种会员。
11.1 个人会员:以个人名义入会,分创始及一般会员两种,可申请眷属会员副卡。
11.2 眷属会员:分为配偶卡和18岁以下子女卡,个人会员配偶和18岁以下子女可申请配偶卡和子女卡,眷属会员转让应与主卡会员一并转让。
11.3 公司会员:凡在中国国内(包括港、澳、台)合法注册的公司,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可取得本俱乐部会员会籍,会籍分记名与无记名,每张无记名会员卡每天只限使用一次。
11.4 荣誉会员:德高望重人士,为本公司经营做出重大贡献的,经本公司推荐并经董事会通过,可成为本俱乐部荣誉会员。
第四章 会员入会
第十二条:申请入会者,按下列规定准备资料:
12.1 个人、眷属会员
a) 身份证或护照正反复印件一份;
b) 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c) 印章或本人亲笔签字。
12.2 公司会员
a) 经工商年检合格的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b) 公司出具的记名人在职证明一份;
c) 记名人有效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份;
d) 记名人近期1寸彩色照片2张;
e) 印章及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字。
第十三条:申请入会者,应按规定办理入会手续,经本公司批准后一次性支付入会费,本俱乐部向其颁发会员卡和会员资格证书,收到会员卡和会员证书后即日起成为本俱乐部会员。
第十四条:会员支付的入会费是成为本俱乐部会员的前提条件,该费用是本俱乐部正常经营的保证,不论何种情况都不予退还。
第五章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本俱乐部会员的权利
15.1 会员在本俱乐部击球免果岭费。
15.2 会员可优先使用俱乐部会馆等设施。
15.3 个人会员可携带三位嘉宾,嘉宾享受果岭费优惠的待遇(球场特惠日除外)。
15.4 个人会员可为其法定眷属申请购买眷属卡,须出具相关法律证明文件,眷属卡按主卡现售价的50%收取入会费。
15.5 个人会员可为其子女申请办理子女记名卡一张,持卡子女可享受主卡会员同等待遇,持卡子女满18周岁后不再享有该权利。
15.6 会员可享受本俱乐部在国内缔结姐妹球场击球协议优惠待遇。
15.7 会员可在提供令本俱乐部满意之担保的前提下向本俱乐部申请信用账户。
15.8 会员享有会籍转让、继承等相关权益。
第十六条:本俱乐部会员的义务
16.1 会员应自觉遵守俱乐部各项规章制度。
16.2 会员有责任和义务维护俱乐部的声誉,维护财产及设施不受损坏,维护俱乐部正常营运工作。
16.3 会员有缴纳年度会籍管理费的义务,在国内、外购买创始会员的免年度会籍管理费。
16.4 会员不得将会籍转借他人使用,并应在俱乐部前台登记时出示。如若丢失应立即通知俱乐部补办手续,补办时需交纳相应之费用。
16.5 会员应对其配偶及从属子女以及被邀请嘉宾在俱乐部的一切行为负责。
16.6 会员应主动向俱乐部提供会员本人详细的通讯方式和地址,本俱乐部将按照会员提供的通讯和地址发送信息和邮寄资料。所有以邮寄方式寄出的通知将以邮戳为准,并视为送达会员本人。
16.7 会员及其配偶、从属子女、嘉宾在俱乐部发生下列行为,将被严格禁止:
a) 对俱乐部或其他嘉宾的声誉、健康、安全、福利上有可能造成损害的行为;
b) 对俱乐部或其他嘉宾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人格的行为;
c) 任何淫荡、粗俗的言语,酗酒失控或服用任何毒品或非法药品的行为;
d) 其他违反俱乐部章程和规则的行为。
第六章 会籍转让、继承、终止及丧失
第十七条:会员在付清入会费满两年后,可按下列方式将其会员资格转让他人:
17.1 会员应当提前7天向本俱乐部提出转让申请,受让人的资格将由本公司进行审定。
17.2 会员在转让其会籍前应结清与俱乐部的各项费用,并按俱乐部规定的程序办理转让手续,支付转让费。
17.3 转让费为出让人入会费的百分之五,在转让前一次性付清。
17.4 已被俱乐部批准转让的会籍,其会员卡及配偶卡、从属子女卡及所有相关资料必须归还俱乐部;如因转让而产生的有关税金,将由会员本人承担。
17.5 公司会员、个人会员眷属卡应一并转让,不得部分或单独转让。
17.6 创始会籍转让后,受让人将不再享有创始会员的特别权益。
第十八条:公司会员主卡更名费为每次10000元,只限公司会员持卡人内部人员更名,更名时需提供受让人在职的合法证明。
第十九条:会员会籍可由其法定继承人凭证明文件,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继承手续。会员死亡后,法定继承人必须在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俱乐部申请继承会员资格,并提交俱乐部规定的各类文件。在规定日期未递交继承申请者,本俱乐部将视为继承人自动放弃继承权。经本公司审核同意后,继承人按有关程序办理变更手续,并支付相应的费用。
第二十条:会员若有违反下列规定之行为的,本公司有权在一定期内停止其会员权利:
1. 违反本章程第十六条“本俱乐部会员的义务”,经本公司指出后仍不遵守的;
2. 恶意损毁本俱乐部名誉的;
3. 严重违反本俱乐部规章制度经劝阻且不悔改的;
4. 严重扰乱本俱乐部正常经营秩序的;
5. 按规定应缴纳本俱乐部费用未缴纳逾期一年的;
6. 违法犯罪并受到法律制裁的。
第二十一条:会员若有下列行为的,本公司直接取消其会员资格:
1. 违反本章程第二十条规定,经本公司两次指出后仍不遵守的;
2. 转让、继承时违反本俱乐部规章制度的、且情节严重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俱乐部在营业中,如出现不可抗力事件,包括战争、民事骚乱、行政行为、政府征收、罢工、停工、洪水、疫症、火灾、干旱、地震等自然灾害,影响致使本俱乐部或附属设施无法使用时,本俱乐部对会员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因政府法令变更、战争或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甲方不能克服的原因致使本俱乐部无法继续经营,经公司董事会决议后依法办理清算解散等事宜,会员入会费不予退还。
第二十四条:本俱乐部将根据市场发展变化状况,有权在不预先通知会员的情况下,调整会籍管理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第二十五条:高尔夫俱乐部是存在一定内在危险的体育场所,无论是俱乐部管理层还是俱乐部员工均不能向任何会员及其配偶、从属子女或其客人负有全部责任。任何进入俱乐部或配套设施内的会员及其配偶、从属子女或其客人均应遵从俱乐部有关安全规定,以保证人身及俱乐部不受损害和损失。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订于一九九七年一日,第一次修订时间为一九九八年八月十一日,第二次修订于二○○五年四月二十日,第三次修订时间为二○○九年一月一日,本章程于即日起生效,本俱乐部所有的会员都应当遵守本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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