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 全 生 产 责 任 制
萨图机场工程项目
2018年3月
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各级人员职责
(一)项目经理职责
1、项目经理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要认真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
2、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安全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的配备,并保持相对稳定。
3、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会议,解决安全中的重大问题。
4、在编制年季生产、技术、财务计划时,要同时研究制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
5、督促各级领导开展安全工作,努力完成安全生产各项指标。
(二)主管生产副经理职责
1、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直接责任。
2、在计划、布署、检查、总结、评比生产工作的同时,负责计划、布署、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
3、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抓好生产过程中的全部工作。
4、坚持“管生产同时管安全”的原则,落实好安全措施项目计划。
5、认真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
6、搞好生产和承包中的安全奖惩工作,组织均衡生产,注意劳逸结合。
(三)主管安全副经理职责
1、对安全生产负主要责任。积极推行法制管理和科学管理安全工作。
2、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
3、组织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指导各单位做好安全工作。
4、组织定期安全检查,落实隐患整改。
5、负责审定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和验收工作。
6、主持定期召开安全会议,解决重大问题。
7、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职工安全素质。
8、组织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工作。
(四)技术副经理、总副工程师职责
1、对大队安全技术负领导责任。审批生产施工方案的同时,要审查安全技术措施。
2、负责组织编审施工组织设计或单项工程安全施工措施方案。
3、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落实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安全防护设施。
4、负责检查安全生产技术工作,指导安全技术检查,纠正违章冒险作业,开展安全技术知识教育。
5、搞好职业卫生治理改造工作。
6、组织编制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的安全技术规定和有关安全技术规程。
7、参加重大伤亡和设备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技术鉴定工作。
(五)其他副经理职责
1、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劳动安全、卫生负责。认真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树立安全第一思想,坚持安全与生产业务同时抓的原则。
3、督促分管的单位或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实施办法。
4、对分管的单位或部门进行安全生产教育,作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六)会计师职责
1、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把安全工作做为企业经济活动的重要内容来抓。
2、做好安全措施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按实际提取安技费,做到专款专用。保证解决重大隐患项目所需费用。
3、保证劳保用品、防暑降温、保健食品等费用的使用和支出。
4、对各种形式的经济承包项目,进行安全承包内容和指标的审查,未办理安全合同和未经有关部门审查、验收同意的承包项目不予结算。
(七)施工队长职责
1、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负直接领导责任。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章制度,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2、坚持安全生产“五同时”和“三同时”。在生产、施工中要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和交底工作。
3、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积极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4、经常召开安全会议,总结布置安全工作,解决安全问题。
5、组织安全检查,消除事故隐患。
6、发生安全事故要及时上报,保护现场,做好救护。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
(八)班长、兼职安全员职责
1、模范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领导本班人员安全作业。
2、认真抓好班组安全建设,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和班前快会活动。
3、指导本班人员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用具,杜绝违章冒险作业。
4、积极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5、搞好班组安全目标管理和事故预测工作。
6、认真搞好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工作。
7、坚持安全奖、事故罚,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
8、发生安全事故时,要立即抢救,及时报告,如实反映情况。
(九)生产工人职责
1、积极参加安全生产各项活动,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树立安全第一思想,认真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指挥。
3、做好作业前安全检查,发现隐患立即排队或上报处理。
4、听从领导或安全人员的指导,正确使用劳保用品用具。主动提出改进安全工作的意见。
5、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操作,新工人经“三级安全教育”后方可上岗作业。
6、坚持安全生产、文明施工。
7、维护好机具设备和各种安全防护装置。
8、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报告,保护现场,积极抢救。
(十)专职安全员职责
1、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坚持原则、尽职尽责,经常向领导请示汇报工作。
2、认真搞好安全目标管理和标准化建设。
3、做好分管的安全基础业务工作,按时提报月、季、年事故报表。
4、积极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做好指导兼职安全员的工作。
5、经常深入现场,发现重大隐患或违章冒险作业时,有权先行停止生产并报领导处理。有权对职工执行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处理。
6、督促检查有关部门按标准及时发放职工劳动保护用品用具,并指导职工正确使用。
7、搞好职业卫生检查和监测,并提出整改意见。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认真搞好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
9、协助有关部门制定或修定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10、参加审查新、改、扩建工程的设计方案和工程验收试运转工作。
二、业务部门职责
(一)安全部门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劳动保护、职业卫生的方针政策和上级有关规定。经常请示汇报工作。
2、负责搞好年、季、年、月安全工作计划和总结。落实劳动安全措施项目和费用。
3、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事故预防措施办法。搞好目标管理和科学管理,推动安全工作深入开展。
4、开展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宣传教育工作。
5、抓好职工安全普及教育和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做好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及复审工作。
6、落实安全生产“三同时”。搞好新、改、扩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劳动防护设施检查验收工作。
7、组织安全检查,发现险情隐患,有权责令停工或限期整改,并做好安全考核和奖罚工作。
8、负责劳保用品、保健费、防暑降温饮料的发放原则标准和范围。
9、负责职业卫生、尘毒、噪声治理的监督检查及女工劳动保护工作。
10、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搞好工伤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报告工作。
(二)材料部门职责
1、在购买各种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时,要符合规定,保质保量。
2、对劳动保护用品用具时,每年进行一至两次检查鉴定工作。对不合格或次废品,不准下发使用。
3、负责供应劳动安全措施项目所需 材料和用品。
4、做好劳动保护用品的贮存和发放管理工作。
(三)质量部门职责
1、把设备、产品的安全性能放在质量检验的首位。
2、坚持安全生产“三同时”,在会审施工图纸、审查施工设计方案和工程验收时,同时审查验收劳动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保险装置。
3、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质量检测、验收的有关规定。
4、在全面质量管理工作中把质量与安全有机地结合起来,严格把好质量关。有权制止偷工减料,粗制滥造,违反施工工艺的现象。
(四)计划部门职责
1、在计划总结生产任务时,必须同时计划总结安全工作。下达生产任务时,同时下达安全生产任务。
2、在编制“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计划指标时,要同时安排劳动安全措施项目费用计划。
(五)医务部门职责
1、负责做好女职工、特种作业、新工人和有毒有害等工种人员的体检和建档工作。
2、负责对因工负伤职工的治疗,做好工伤医务鉴定。
3、做好职业卫生普查和建档工作。
安全生产宣传教育
1、搞好安全生产宣传
(1)各级领导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经常宣传安全生产的重大意义,不断总结交流经验。
(2)结合生产实际,经常开展各种安全生产宣传活动,努力提高职工安全生产意识。
(3)适时组织职工观看安全电影、录相等,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4)各生产、施工场所,要设立一定数量并满足需要的安全标语牌和标志牌。
2、搞好新工人“三级教育”
(1)凡新工人入厂都必须进行“三级教育”,培训面要达到100%,培训时间不少于3至10天,经考试合格建档后,方可分配上岗作业。
(2)一级教育内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规,单位安全生产概况,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技术知识和劳动纪律等。
(3)二级教育内容: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制度和基本知识,安全卫生规定、事故案例等。
(4)三级教育内容: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职责,设备防护,注意事项,劳保用品使用等。
3、搞好新岗位教育
(1)对工种岗位变动的工人,根据实际情况,必须利用一定时间,进行上岗前的安全操作和知识教育。
(2)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产品投产前,必须对作业工人和有关人员进行新岗位教育,教育内容主要是新的操作规程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注意事项等。
4、搞好特种作业人员教育
(1)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执行。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或复审,经考试合格持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5、搞好全员安全教育教育
(1)各级领导要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质,以推动全面、全过程、全员管理安全工作。
(2)单位每年要有组织的对三长一员(项目经理、队长、班长、技术员)进行一次安全培训教育。
(3)安技干部每年累计不少于7天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政策法规的学习培训。
(4)各单位每年要分别对职工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教育内容主要是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技术和事故案例等。
(5)全员教育形式:主要是集中讲课或做报告、事故现场会、印发简报、出题考试、节假日和季节性教育等。
6、搞好二包工程人员教育
(1)二包工程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进行安全施工、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劳动纪律等教育,并做好考试建档工作。
(2)外埠来沈施工队长,要经市劳动部门培训合格持证后,方可上岗施工。
(3)二包工程中的特种作业人员,同样按规定,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作业。
7、搞好企业领导的教育
(1)企业单位领导(包括法人代表、主管生产和经营的付职),必须经过劳动部门专门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安全生产资格证》,办证率要达到100%,以此提高企业领导安全生产意识和安全技术知识,促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上水平。
(2)按规定,要定期参加复审培训验证,逾期不审的视为无证,依据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则将予以扣分和必要的经济处罚。
安全生产奖罚规定
一、要认真贯彻劳部发[1994]532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和市政府(1995)18号令《沈阳市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加大约束机制,控制伤亡事故的发生。
二、坚持安全管理与法制管理相结合,奖励与处罚相结合,坚持教育为主,经济处罚为辅,推动安全生产深入开展。
三、安全奖励
1、贯彻沈劳发(1993)7号《关于继续开展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每年从企业标准工资总额的0.2%提取安全生产专项奖金,专款专用。
2、结合单位实际,每年要逐级制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标准和奖罚兑现办法。采取责任状、安全承包合同、抵押金等形式,半年和年终考核兑现。
3、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做出优异成绩的单位或个人,视贡献大小,可随时给予奖励。
四、事故处罚
1、发生重伤、死亡和重大事故,由市劳动主管部门对事故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事故责任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按情节和责任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2、发生轻伤事故、中毒事故、重大未遂事故、重大经济损失事故、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等。视事故情节,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者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
五、违章处罚
有下列违章情况之一的,对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对责任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1、重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书下发后,逾期不改,又不采取临时措施的;
2、新、改、扩建工程无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或无安全施工措施交底的;
3、不具备安全施工条件,安全防护设施不到位或不符合规定,违章冒险作业的;
4、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的;
5、机械设备安全防护保险装置不完善,又不整改的;
6、不按规定提供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或用具,又不改正的;
7、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及特种设备不建档,不按期检验检测的;
8、不按规定安装架设施工现场用电线路和设施,危及人身安全的;
9、新、改、扩建工程不执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三同时”的;
10、招用新工人不进行安全生产“三级教育”而上岗作业的;
11、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培训办证或过期不复审,违章作业的;
12、总包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工程施工等级资格,又不签订安全施工合同的;
13、不按规定搭设脚手架,又不认真改正的;
14、违反易燃易爆和有毒物品安全管理规定,又不整改的;
15、违反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规程,又不纠正的。
因工伤亡事故处理
1、要认真贯彻执行(1991)国务院75号令《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和(1995)市政府18号令《沈阳市职工因工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2、伤亡事故的报告
(1)单位职工发生伤亡事故,事故当事人及他人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或安技部门报告,单位领导要迅速安排有关人员进行抢救,并组织人员对事故进行全面调查。
(2)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单位领导必须要在2小时内向主管部门、劳动部门、工会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3)事故单位要对伤亡事故报告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任何人不得迟报、虚报和隐瞒不报。
(4)发生重伤以上的伤亡事故,单位因抢救人员和财产需要移动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录相或绘制平面图。同时,组织人员维护好现场,防止人为破坏。事故现场要征得事故调查组同意后,方可清理。
3、伤亡事故的调查
(1)发生轻伤、重伤事故,单位领导要组织生产、技术、设备、安全、工会等人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发生一次重伤三人以上或死亡事故,由事故单位的主管部门、会同劳动、公安、工会等组成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本单位无权自行调查和处理。
(3)事故单位要如实向事故调查组汇报情况,提供资料协助工作。
(4)凡事故的调查,应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情况,分清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及蓄意破坏事故。
4、伤亡事故的处理
(1)发生事故单位和主管部门,必须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召开事故现场会,吸取教训。制定和落实防范措施,指定专人,限期整改,并接受劳动部门的跟踪监察。同时做好对事故责任人的处分工作和事故的善后处理。
(2)单位要依据轻伤事故原因和责任,进行必要的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做好因工负伤者的建档工作,填报“工伤事故登记表”,索取证实材料和工伤医疗诊断、在单位主管领导和部门批复后结案归档。
(3)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依据事故的责任在小,将分别追究领导人、责任人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征得主管部门同意,劳动部门批复后实施。
(4)发生重伤、死亡、重大伤亡事故,由劳动部门单位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事故的主要责任者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对情节恶劣,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5)对防止事故发生或事故发生后积极抢救的有功人员,单位应给予必要的奖励。
(6)单位要认真做好工伤人员的医疗、复查、鉴定、复工等保险福利工作。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一、施工现场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人员交底。施工现场总体布置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要求。
二、施工现场周围应进行围档封闭。现场内井坑沟、悬崖、陡坎应设盖板或围栏。
三、施工现场应做到文明施工,工完场清。按区域划分,分工负责,随时清理废物、积水或积雪。
四、现场交通道路,应保持畅通和足够的照明。载重汽车弯道半径一般在15米;特殊情况不少于10米。在运输繁忙的交凡路口,必须设临时交通指挥。
五、施工现场内根据地理条件,应设排水沟。通过交通道路的沟渠,应搭设牢固的桥板。
六、施工现场应设一定数量的明显的安全标语和示意画板,以告诫和提醒施工人员重视安全生产,如“安安全全上班、高高兴兴下班”,“违章作业等于自杀,违章指挥等于杀人”等。危险地区应悬挂“危险”或“禁止通行”的标志。
七、现场架设的电线和电器设施,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施工现场遇有高压电线,达不到规定的安全距离,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
八、施工现场,事先应摸清地下管道、电缆、通讯、煤气等设施,针对实际情况,必须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九、一切材料、构件堆放,必须平整稳固。大型予制板叠放不超过六块,一般予制板不超过8块,并存放在不影响交通和吊装安全的地方。
十、易燃易爆材料、有毒物品、爆炸物品,都应分别存放在符合规定的耐火轻体结构的专用仓库里,要通风良好,严禁烟火,并设专人保管,严格发放和使用制度。
十一、施工现场应按规定和需要设置消防器材,严禁挪用损坏。未经批准,不准随意动火。宿舍、食堂、仓库、材料堆等应符合消防安全有关规定,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十二、宿舍、办公室、工作棚、食堂等临时建筑,必须先经过设计和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要经工程技术、安全、卫生、防火等人员检查验收后,方可使用。
十三、机械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便于工人安全操作,通道宽度不小于1米。
十四、在自然光线不足的作业地点或夜间作业,必须高足够的照明。在井坑、隧道、沉箱中工作时,应用安全行灯,电压不超过24伏。在金属容哭喊 内不超过12伏,焊接时焊把导电部分不能与金属直接接触。
十五、在施工过程中凡进行立体两层以上作业时,必须设防护棚或其它隔离措施。否则不允许工人在垂直作业。
十六、垂直、水平运输上料口、行人通道口,楼梯口、电梯口、建筑物予留口、阳台口、平台周边等,必须设置可靠有效的防护或隔离措施。
十七、对产生大量蒸汽、粉尘的工作场所,要设置排气、排尘设备。对有爆炸危险气体或粉尘的作业场所,应安装防爆设施。
十八、施工现场中的脚手板、斜道板和交通运输道,应随时清扫。拆除下来的模型板和废料要及时清理,将钉子拨掉或打弯。
十九、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时,禁止露天进行起重吊装和高处作业。
二十、从事高处作业的职工,必须经过身体检查,对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和其它不适应高处作业的人,禁止从事高处作业。
二十一、雨季施工应做好防雨、防洪、防雷、防角电、防淹溺和防暑降温工作。确保雨季安全施工。
二十二、冬季施工必须做好防火、防冻、防中毒、防滑、防爆五防工作,事先应编制“五防工作的实施措施
二十三、施工现场人员都必须带好安全帽。系好帽带。高处作业带好挂牢安全带。按规定及时架好安全网。
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要认真贯彻落实沈劳发(1987)27号“沈阳市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暂行办法”。
2、特种作业是指操作者对本人和他人或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因素的作业。直接从事特种作业者,称特种作业人员,主要包括电工作业;锅炉司炉;压力容器操作;起重机械作业;爆破作业;金属焊接(气割)作业;煤矿井下瓦斯检验;机动车辆驾驶;机动船舶驾驶、轮机操作;建筑登高架设作业;符合特种作业基本定义的其他作业。
3、特种作业者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般年满18周岁以上;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没有妨碍从事特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具有本作业所需要的文化程度和安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经验。
4、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发证。
(1)特种作业人员培训必须按市劳动部门的统筹安排进行。经市劳动安全卫生检验检测所委托单位进行安全技术培训的,培训前,应向市劳检所申报培训计划。
(2)培训内容:按国家(部)颁发的《特种作业安全技术考核标准》和市劳检所编印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讲义”。
(3)特种作业人员授课的专、兼职教员,由市劳动部门培训审核同意后,发给“特种作业教员证”,方可担任教学工作。
(4)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试,由市劳检所和培训单位共同组织、命题、监考和评卷。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都达到合格后,单位填报“特种作业培训表”和“身体检查表”,由市劳检所统一编号和发证。
(5)新培训的特种作业人员,要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发给实习证或学习证,以师代徒,经半年以上实习期满后,经培训考试合格,方可输正式操作证。
(6)特种作业人员的操作证,应随身携带,以便接受监督检查。
5、特种作业人员的复审
(1)取得操作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定期复审,一般两年进行一次。
(2)复审内容: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理论和实际操作;身体检查;事故责任的考核。
(3)复审由考核发证部门和委托培训单位组织进行。复审培训考试不合格者,在两个月内再复审一次,仍不合格者应收缴操作证。凡未经复审,视 为无证,不得继续操作。
(4)评为单位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经单位审查,报发证部门批准,可免审,但不连续免审。
6、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因工作变动时,经单位安技部门同意,停止特种作业应收回操作证。移地工作时,经当地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继续从事本工种作业。
7、特种作业人员管理,由单位安技部门负责,做好登记建档审核变动管理工作。
安全技术措施管理
一、要认真贯彻劳动部(1991)43号“关于颁发劳动保护专项措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和沈劳发(1986)23号“关于认真做好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及上级有关规定。
二、企业单位应结合实际,每年要编制安全技术(含劳动职业卫生)措施项目费用计划,由领导负责,如集安全、工会、技术人员和老工人共同提报研究项目和措施办法,报安全部门审核,技术部门编制,计划部门综合后,在生产会议上讨论通过,明确项目、措施和所需的物资费用,纳入生产、技术、财务计划。
三、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单位在年度生产经营、财务、技术计划中按实际情况列支,不得无故压缩和减少。企业存在重大安措项目,可向上级申报专项拨款。经费确定后,要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四、安全技术措施项目主要分为:安全技术、劳动职业卫生、辅助房屋及设施、宣传教育和其它等方面。其范围主要是防止伤亡事故、改善劳动条件、预防职业病发生、解决重大事故隐患等所采取的必要措施,不能与生产、基建和福利等措施混淆。
五、安全技术措施项目确定后,要定负责人、定时间、定费用、定实施办法。有安排、有检查、有验收。
六、企业在新、改、扩建和技术改造工程项目中,必须坚持安全技术(含劳动职业卫生)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
七、在建筑安装施工中企业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时,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经有关部门审查、会签、主管领导批准后,向全体施工人员交底和备案。
八、分部分项工程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安全部门审核,负责技术领导批准后实施。
九、凡潜在作废事故和有危险的生产项目和工程,都必须在生产施工前编制出安全技术措施,并做好交底和备查。无安全施工技术措施,不得生和施工。
十、编制生产施工工程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一定要切合实际,措施得力,认真落实,严防流于形式。
起重机械安全管理
一、总则
1、要认真贯彻国家、省、市关于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规定和法规,加强管理和检查,确保起重机械下沉运行,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2、起重机械主要包括:桥式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装卸桥、汽车和履带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电梯、升降机、电葫芦、简易起重工具等。
3、起重机械的管理、使用、制造、安装、检验,都必须严格执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操作规程。
二、使用管理
1、企业单位要有主管领导负责,由设备部门和专人搞好起重机械日常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操作规程、责任制、交接班等各项规章制度,使用登记建档,技术资料管理,安装验收与试车,报废审查,起重吊具管理等。安技部门要搞好日常或定期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组织好事故调查处理。
2、购置起重机械或安全装置配件等,必须选购国家和劳动部门认证的生产厂家产品,有合格证书、技术说明书和技术检验报告。
3、起重机械司机和指挥者,属于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劳动主管部门或委托单位培训考试合格,发给操作证后,方可操作并具有操作技巧,熟悉起重机械构造和技术性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防护性能、电气知识、指挥信号和绑挂规程。
4、操作者必须经医务部门体检合格,严禁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精神病及不适应者从事起重机械操作。
5、对悬挂按钮在地面控制的电葫芦,一般由专业人员操作,其操作者应熟知机械结构性能和安全操作知识。
三、使用登记
1、使用单位必须做好起重机械登记、注册和办理“准用证”工作。要向劳动主管部门逐台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应将“起重机械注册铭牌”或检验合格的“准用证”固定在起重机的明显位置。
2、新安装的起重机械,要填写《起重机械登记卡》,携带有关技术资料,报劳动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3、在用起重机械,要备好随机文件、检验报告,填报使用登记卡,到劳动主管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4、停用、变更和报废的起重机械
(1)起重检验检测部门检测报告结论为“停止使用”的;检测报告结论为“整改复验”而未整改或复验不合格的;连续闲置超过一年以上的,使用单位应及时到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停用手续。
停用后重新使用时,按新安装起重机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起重机械变更过户时,应办理变更过户手续,加盖“注销标记”和“过户标记”。原单位将全部文件资料移交给接收单位,接收单位要到劳动主管部门重新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3、经检验机构检验核准为报废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必须停止使用,并携带本机文件资料和监察报告到劳动主管部门办理报废和注销手续。
四、安装与修理
1、安装与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首先向劳动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安装修理安全认可证书后,方要施工作业。并接受定期审验。
2、使用单位要求提高起重机械主要技术参数时,承担改造修理任务的单位,要将技术负责人审批的技术方案和计算资料,应先报劳动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3、安装或修理的起重机械,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使用单位必须向劳动检验机械申请安全技术检验,经检验合格后,要把技术文件和施工资料交使用单位存入技术档案。未经申报检验,不准投入使用。
4、安装修理起重机械的单位,必须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TJ231《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确保正常运行。
五、监察与检验
1、使用单位每年要编制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搞好日检和月检工作,每年至少要逐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查出的隐患和问题,要登记备案,及时整改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2、每日检查内容:主要是极度限位置限制器、制动器、离合器、控制器、电梯门联锁开关、紧急报警装置、升降机的安全钓鱼台、防断绳装置等。
3、每月检查内容:主要是安全装置、制动器、离合器等有无异常;吊钓、抓斗等吊具有无损伤;钢丝绳、滑轮组、索道、吊链等有无损坏;配电线路、集电装置、配电盘、开关、控制器等有无异常;液压保护装置、管道连接是否正常。
停用一个月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该基础上检查。
4、每年逐台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主要检查载荷试验,按额定速度进行起升、运行、回转、变幅和机构性能的检验。
停用一年以上的起重机械,使用前也应做全面检查。
5、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劳动检验机构申报在用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并核发起重机械准用证。
漏电保护器使用管理
一、要认真落实劳动部(1990)16号“关于颁发漏电保护器安全监察规定的通知”和沈劳发(1988)96号“关于安装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暂行规定的通知”两个文件精神,确保用电安全。
二、漏电保护器是在低压线路中发生漏电或过电压时,自动切断电源的可靠防护装置,是防止人身触电作废和漏电引起火灾等事故的有效措施,它适用于380伏特及以下的低压电网。
三、购买
1、购买漏电保护器必须符合国家(GB6829-86)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的标准。并有省劳动部门核发的安全制造许可证,出厂产品合格证。
2、购买漏电保护器,应事先征得单位安全部门同意。任何单位不得购买无省级安全认证标志的漏电保护器。
3、购置的漏电保护器,要加强保管,存放在干燥通风库内,要入库建帐,健全发放领取手续。
四、使用范围
1、各种手持式(除Ⅲ类外)的电动工具;
2、建安施工现场的照明、电动机械、起重机械、电器设备器具;
3、食堂、浴池、医院、办公等使用的电器设施;
4、处于潮湿和高温场所的用电设施和器具;
5、各种机床、传动机械、移动式电动设备;
6、公共场所使用的电器设施;
7、有触电、火灾危险场所的电气设施;
8、对新制造的低压配电箱(柜)、动力箱(柜)、开关箱(柜)等,应考虑配备漏电保护器;
9、对居民住宅,应考虑设计安装漏电和过电压保护的双功能漏电保护器。
五、使用要求
1、在不影响线路、设备正常运行的条件下,应先用漏电动作电流和动作时间较小的漏电保护器。
2、先用时,应满足保护范围内线路、用电设备相(线)数要求。保护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先用单极度二线或二极度产品;保护三相线路和设备时,先用三极产品;保护三相又有单相线路和设备时,先用三极度四一或四极度产品。
3、采取安全电压的场所,不得用漏电保护器代替。如使用安全电压有困难,要经单位安全部门同意后,可用漏电保护器作补充保护。
4、先用时,应根据保护条件来确定,分别考虑使用漏电和过电压双功能型或漏电电流动作型两种。还应满足电源电压、频率、工作电流和短路分断能力的要求。
5、在爆炸危险场所,先用防爆型的;在潮湿、水汽较大的场所,先用密闭型的;在粉尘浓度较高的场所,先用防尘型或密闭型。
六、安装与管理
1、安装漏电保护器时,检查产品合格证、认证标志无误,试验装置动作正常,方可投入使用。发现异常应停止安装。
2、漏电保护器保护范围是独立回路,不能与其他电气线路连接,一台漏电保护器容 量不够时,不能两台并联使用,应安装符合容量的漏电保护器。
3、安装漏电保护器后,不能拆掉或降低对线路、设备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安装时要注意区分线路上的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工作零线应接入漏电保护器,并穿过漏电保护器的零线电流互感器。经过漏电保护器的工作零 线不能作为保护零线,保护零线不能接入漏电保护器。
4、不能用一台漏电保护器,同时保护2台以上的电器设备或工具,必须设置独立的漏电保护器。
5、运行中的漏电保护器发生动作后,应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后,方能合闸操作,禁止带故障强行送电。漏电保护器出现故障,应更换合格的产品。
6、漏电保护器的检修,一般由生产厂家进行,检修后要出具检验合格证,不合格不得使用,应报废销毁。
7、漏电保护器的安装和检查,应由电工负责进行。对电工人员应进行漏电保护器原理、结构、性能、安装、检验等知识的培训考核。
8、使用者应掌握漏电保护器使用要求、保护范围、检验方法。使用者不准自行装拆或检修。
9、企业单位安全部门要加强对使用漏电保护器的监督检查,建立具体的管理办法,有明确分工负责。单位至少每月进行一次检验,并做好记录,检验内容包括外观、接电路、试验装置、信号及铵钮等,对漏电保护器运行动作情况,要不断进行总结分析和提示。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
一、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劳字(1990)77号“关于公布试行辽宁省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通知”和辽劳字(1990)79号“关于对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按金额进行制度的通知”两个文件精神。
二、管理
1、企业单位在主管安全负责人的领导下,安技部门负责制定具体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和采购、积管、发放管理制度;做好劳防品尤其特种劳防品的控购;劳防品的审批或报废;并做好指导督促实施工作。
2、工会部门应做好监督检查。
3、财务部门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支出,做好控价的审核。
三、购买
1、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它是保护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为避免和减轻事故作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单位必须做好采购供应工作。
2、购买劳防品必须到有安全许可证书的厂家或持有经销许可证的指定商店购买。购买特种劳防品还必须具有国家或省检验合格的安全鉴定证。严禁购买无安全合格证书的劳防品。
3、购买时,要征得安技部门意见,按规定按控价做好采购工作。购入的劳防品要经安技部门检验,方可入库和发放。
4、禁止购买毛料服装、羽绒服、风雨衣等不符合劳防品的物品,不得以劳防品名义购买和发放其他物资。
四、发放标准和范围
1、要执行辽劳字(1990)77号文件中规定的标准。
2、单位可根据生产作业情况修订或补充发放标准,须经主管部门同意,报劳动部门审批后实施。标准制定后,不得擅自变动和扩大。
3、属于在生产过程中保护职工安全和健康所必需的则发,否则不发。坚持不同行业同类工种发给基本相同的劳防品。
4、凡从事多工种作业的职工,应按其从事的主要工种发给劳防品。如从事的某些工作确实不适用,应报请安技部门审批后,可另行供给所需劳防品,作为备用或借用。
5、大中专和职业学校的学生,在企业实习期间,由学校或企业按同工种、同劳动条件、同标准的“三同”原则,发给或借给劳防品。
6、企业录用的临时工、合同工、季节工、轮换工等,按“三同”原则发给。停止工作时,由单位收回或折价扣款。
7、对脱产学习、长期病假、工作休息、停薪留职、离退休人员等长期不从事生产作业者,应停止发放一切劳防用品。
8、企业对经常深入现场和参加劳动的管理人员、安技人员,按需要标准发给劳防品。
9、实行标志服的人员,不得重复发放劳动防护工作服。
五、要求
1、企业要制定具体的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控制标准,每年按实际情况提出费用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劳动和财政部门审批后实施。控价标准可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2、要坚持统一、适用、安全、节约的原则。
3、单位不得将劳防品变为现金发放。
4、要教育职工在生产劳动中按规定穿戴和充分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5、企业要及时购买和发放劳防品、确保职工安全和健康。不得以资金短缺等理由,减少或降低所需劳防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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