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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docx

上传人:xrp****65 文档编号:8790791 上传时间:2025-03-02 格式:DOCX 页数:34 大小:155.25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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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摘要 3 基本参数 3.1 一般规定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物 面积 居住人数 火灾起数 工厂、堆场、储罐区 ≤100hm2 ≤1.5万人 1 >1.5万人 2 居住区记1起, >100hm2 2 仓库和民建 ≤500000m2 1 >500000m2 2 3.1.2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栋或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按其中一栋或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用给水的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与生活、生产最大时流量之和,其中生活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时,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1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计算确定。 3.2.2 城镇和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量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不应小于以下规定: 人数N(万人) 同一时间火灾起数 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L/s) N≤1.0 1 15 1.0<N≤2.5 30 2.5<N≤5.0 2 5.0<N≤20.0 45 20.0<N≤30.0 60 30.0<N≤40.0 75 40.0<N≤50.0 3 50.0<N≤70.0 90 N>70.0 100 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V≤3000 (3000,5000] (5000,20000] (20000,50000] V>50000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甲乙厂房 15 20 25 30 35 丙类厂房 40 甲乙丙仓库 15 25 35 45 公共建筑 15 25 30 40 三四级 公共\工业 15 20 25 30 // // 一二级其他 丁戊类 15 20 住宅 15 地下建筑 15 20 25 30 三级乙丙类 V<1500 取15 20 30 40 45 // 注: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之间的体积之和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等级的两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转木木结构和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建筑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公共建筑确定。 3.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火极限、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下表(下页)规定: 备注:1 丁、戊类高层厂房(仓库)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规定减少10L/s,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规定减少2支; 2 当高层民建高度不超过50m,室内消火栓用水量超过20L/s,且设有自动喷水系统时,其室内、外消防用水量可按本表规定减少5L/s; 3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不应小于10L/s。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体积V(m3)、座位数n、之灾危险性 消火栓设计流量(L/s) 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丙类厂房 h≤24 V≤5000 10 2 10 V>5000 20 4 15 h≤50   30 6 15 h>50   40 8 15 其他厂房 h≤24   10 2 10 h≤50   25 5 15 h>50   30 6 15 丙类仓库 h≤24 V≤5000 10 2 10 V>5000 20 4 15 h>24   40 8 15 其他仓库 h≤24   10 2 10 h>24   30 6 15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体积V(m3)、座位数n、之灾危险性 消火栓设计流量(L/s) 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交通、展览建筑(包括博物院)等 5000<V≤25000 10 2 10 25000<V≤50000 15 3 10 V>50000 20 4 15 影剧院、会堂、体育馆 800<n≤1200 10 2 10 1200<n≤5000 15 3 10 5000<n≤10000 20 4 15 n>10000 30 6 15 商店、图书馆、档案馆 5000<V≤10000 15 3 10 10000<V≤25000 25 5 15 v>25000 40 8 15 旅馆 5000<V≤10000 10 2 10 10000<V≤25000 15 3 10 v>25000 20 4 15 病房楼\门诊楼 5000<V≤25000 10 2 10 v>25000 15 3 10 建筑物名称 高度h(m)、层数、体积V(m3)、座位数n、之灾危险性 消火栓设计流量(L/s) 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 每根竖管最小流量(L/s) 办公教学公寓宿舍及其他建筑 高度超过15米或体积>10000 15 3 10 住宅 21<h≤27   5 2 5 27<h≤54   10 2 10 h>54   20 4 10 高层公共建筑 二类公共建筑 h≤50 20 4 10 一类公共建筑 24<h≤50 30 6 15 h>50 40 8 15 汽修车库 10 2 10 3.6 消防用水量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下表规定: 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下表的规定 建筑 场所与火灾危险性 延续时间(h) 建筑物 工业建筑 厂房、仓库 甲乙丙类 3 丁戊类 2 民用建筑 公共建筑 高层建筑中的商业、展览、综合楼,高度大于50米的财贸金融、图书重要档案楼,高级宾馆科研楼 3 其他公共建筑 2 住宅 人防工程 建筑面积小于3000m2 1 建筑面积大于等于3000m2 2 地铁车站 构筑物 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的工艺装置 3 甲乙丙可燃液体储罐 直径>20m固定顶罐和直径>20m的浮盘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罐 6 覆土油罐\其他储罐 4 液化烃储罐\沸点低于45℃的甲类液体\液氨储罐 6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的装卸栈台 3 变电站 2 装卸油品码头 甲乙类可燃液体油品一级码头;海港油品码头 6 二三级码头,丙类可燃液体油品码头,河港油品码头 4 码头装卸区 2 装卸液化石油气船码头 6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 地上储气罐加气站 3 埋地储气罐加气站;加油和液化石油气合建站 1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 粮食土圆囤\席穴囤 6 棉、麻、毛、化纤百货 稻草、麦桔、芦苇等 木材等 露天或半露天堆放煤和焦炭 3 可燃气体储罐 4 消防水源 4.1 一般规定 4.1.1 在城乡规划区的范围内,市政消防给水应与市政给水管网同步规划、设计与实施。 4.1.2 消防水源水质应满足水灭火设施灭火、控火和冷却等消防功能要求。 4.1.3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宜采用市政给水管网供水; 2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宜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4.1.4 消防给水管道内平时充水的PH值为6.0--9.0。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 4.1.6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必须作为消防水源时,应有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均能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要水量和水质的技术措施。 4.2 市政给水 4.2.1 当市政给水管网连续供水时,消防给水系统可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 4.2.2 市政两路消防供水应符合下列条件,不符合时应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1 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 2 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 3 应有不同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 4.3 消防水池 4.3.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 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外消防用水量时; 2 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 高度大于50m时; 3 市政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建筑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 4.3.2 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 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 2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 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要求。 4.3.3 消防水池的给水管网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给水管径经计算确定,且不宜小于DN50。 4.3.4 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供水且在火灾情况下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要求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根据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3,当仅设有消火栓系统时不应小于50m3。 4.3.5 火灾时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 2 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给水管网供水量计算,并可按下式 计算: qf=3600Av 式中:qf=----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m3/h; A----消防水池给水管断面面积,m2; V----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3 消防水池给水管管径和流量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或其他给水管网的压力、入户管管径 消防水池给水管径,以及消防时其他用水量等经水力计算确定,当计算条件不具备时,给水 管的平均流速不宜大于1.5m/s。 4.3.6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500m3时,宜设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但当大于1000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每座消防水池应设置独立的出水管,并应设置满足最低有效水位的连通管。 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40m;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 可为40m。 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通用于高位消防水池、箱)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要求:(通用于高位消防水池、箱)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能全被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 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4.3.10 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要求(通用高位消防水池): 1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2 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4.3.11 高位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满足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所需压力和流量,且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所需消防用水量,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除一路消防供水的建筑物外,向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应至少有两条独立的给水 管道; 4 当高层民用建筑采用高位消防水池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高位消防水池储存室 内消防给水一次火灾灭火用水量确有困难,且火灾时补水可靠时,其总有效容积不应小于室 内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用水量的50%; 5 高层民用建筑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池总有效容积大于200m3时,宜设置蓄 水有效容积相等且可独立使用的两格;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应设置独立的两座,且每座 应有一条独立的出水管向系统供水; 6 高位消防水池设置在建筑物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 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甲级防火门;且与建筑构件应连接牢靠。 (1、 2条同4.3.8、4.3.9。) 4.4 天然水源 4.4.1 井下等地下水水源可作为消防水源。 4.4.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时,深井泵应能自动启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井不应少于两眼,且每眼井的深井泵均应采用一级供电负荷时,可为两路消防供水; 2 其他情况时可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4.4.3江河湖海水库等天然水源,可作为城乡市政消防永久性天然消防水源,其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应根据城乡规模和工业项目的重要性、火灾危险性和经济合理性等综合因素确定,宜为90%----97%。但村镇的室外消防给水水源的设计枯水流量保证率可根据当地水源情况适当降低。 4.4.4 室外消防水源采用天然水源时,应采取防止冰凌、漂浮物、悬浮物等物质进入消防水泵的技术措施,并应采取确保安全取水的措施。 4.4.5 当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地表水作为室外消防水源时,应采取确保消防车、固定和移动消防水泵在枯水位取 水的技术措施;当消防车取水时,最大吸水高度不应超过6.0m; 2 当井水作为消防水源时,还应设置探测水井水位的水位测试装置。 4.4.6 天然水源消防车取水口的设置位置和设施,取水头部宜设置格栅,其栅条间距不小于50mm,也可采用过滤管。 4.4.7 设有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5 消防设施 5.1 消防水泵 5.1.1 消防水泵宜根据可靠性、安装场所、消防水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扬程等综合因素确定水泵的型式,水泵驱动器宜采用电动机或柴油机直接传动,不应采用双电动机或基于柴油组成的双动力驱动器。 5.1.2消防水泵机组应由水泵、驱动器和专用控制柜等组成;一组消防水泵可由同一消防给水系统的工作泵和备用泵组成。 5.1.3 消防水泵生产厂商应提供完整的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并应标示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等参数。 5.1.4 单台消防水泵的最小额定流量不应小于10L/s,最大额定流量不应大于320L/s。 5.1.5 当消防水泵采用离心泵时,泵的型式宜根据流量、扬程、气蚀余量、功率和效率、转速、噪声以及安装场所的环境要求因素确定。 5.1.6 消防水泵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2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 率的要求; 3 当采用电动机驱动的消防水泵时,应选择电动机干式安装的消防水泵; 4 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超过设计压力 的140%且不宜小于设计额定压力的120%; 5 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65%; 6 泵轴的密封方式和材料应满足消防水泵低流量时运转的要求; 7 消防给水同一泵组的消防水泵型号宜一致,且工作泵不宜超过3台; 8 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5.1.7 消防水泵的主要材质规定:外壳宜为球墨铸铁;叶轮宜为青铜或不锈钢。 5.1.8 当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采用压缩点火型柴油机; 2 柴油机的额定功率应校核海拔和环境温度对柴油机功率的影响; 3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试验运行时间不应小于24h; 4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蓄电池应保证消防水泵随时启动泵的要求; 5 柴油机消防水泵的供油箱应根据火灾延续时间确定,且油箱最小有效容积应按1.5L/KW 确定,柴油机消防水泵油箱内储存的燃料不应小于50%的储量。 5.1.9 轴流深井泵宜安装于水井、消防水池和其他消防水源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轴流深井泵安装于水井时,其淹没深度应满足其可靠运行的要求,在水泵出流量为150% 额定流量时,其最低淹没深度应是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水位线以上不少于3.2m,且海拔高度 每增加300m,深井泵最淹没深度应至少增加0.3m; 2 轴流深井泵安装在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时,其第一个水泵叶轮底部应低于消防水池 最低有效水位线,且淹没深度应根据水力条件经计算确定,并应满足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有 效储水量或有效水位全部被利用的要求;当水泵额定流量大于125L/s时应根据水泵性能确定 淹没深度,并应满足水泵气蚀余量的要求; 3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与消防给水管网连接应符合5.1.13第3款的有关规定。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 管 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 轴流深井泵的出水管的阀门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1.13条第5、6款规定。 (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 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6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 管径大于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5 当消防水池最低水位低于离心水泵出水管中心线或水源水位不能保证离心水泵吸水 时,可采用轴流深井泵,并应采用湿式深坑安装方式安装于消防水池等消防水源上; 6 当轴流深井泵的电动机露天设置时,应有防雨功能; 7 其他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规范》有关规定。 5.1.10 消防水泵应设置备用水泵,其性能应与工作泵性能一致,但下列情况可除外: 1 建筑高度小于50m的住宅建筑; 2 建筑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25L/s; 3 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等于10L/s。 5.1.11 一组消防水泵应在消防水泵房内设置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台消防水泵流量不大于20L/s、压力不大于0.5MPa时,泵组应预留流量计和压力计 接口,其他泵组宜设置泵组流量和压力测试装置; 2 消防水泵流量检测的计量精度应为0.4级,最大量程的75%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 额定流量的175%; 3 消防水泵压力检测的计量精度应为0.5级,最大量程的75%不应低于最大一台消防水泵 额定压力的175%; 4 每台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试水管,并应安装DN65的消火栓。 5.1.12 消防水泵吸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吸水; 2 消防水泵从市政管网直接抽水时,应在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置减压型倒流防止器; 3 当吸水口处无吸水井时,吸水口应设置旋流防止器。 5.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组消防水泵,吸水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损坏或检修时,其余吸水管应能通 过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布置应避免形成气囊; 3 一组消防水泵应设不少于两条的输水干管与消防给水环状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输水 管检修时,其余输水管应仍能供应全部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 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 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5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6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设置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 径大于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7 消防水泵吸水管的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0--1.2m/s;直径大于DN250时, 其流速宜为1.2--1.6m/s; 8 消防水泵出水管直径小于DN250时,其流速宜为1.5--2.0m/s;直径大于DN250时,其 流速宜为2.0--2.5m/s; 9 吸水管的布置应满足井内水流顺畅、流速均匀、不产生涡漩;并应便于安装施工; 10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出水管穿越外墙时,应采用防水套管;当穿越墙体和楼板时,应 符合12.3.19条第5款的要求; (消防给水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 面板或地面50mm;套管与管道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管道的接口不应位于套管内)。 11 消防水泵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温柔性套管;采用刚性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 管上设置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DN150。 5.1.14 当有两路消防给水供水且允许消防水泵直接吸水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每一条市政给水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和消防时必须保证的其他用水; 2 消防时室外给水管网的压力从地面算起不应小于0.10MPa; 3 消防水泵扬程应按室外给水管网的最低水压计算,并应以室外给水的最高水压校核消 防水泵的工作工况。 5.1.15 消防水泵吸水管可设置管道过滤器,管道过滤器的过水面积应大于管道过水面积的4倍,且孔径水小于3mm。 5.1.16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消防水泵低流量空转过热的技术措施。 5.1.17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水泵额定工作压力的2倍,并不应小于 1.6MPa; 2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 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0.7MPa,真空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MPa; 3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6mm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水管 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 5.2 高位消防水箱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满足初期火灾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序号 建筑性质 建筑高度(m) 水箱最小有效容积(m3) 最不利点最小压力(MPa)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 36 0.10 >100 50 0.15 >150 100 2 多层公共、,二类高层公共建筑,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 18 0.70 >100(住) 36 3 二类高层住宅 - 12 4 多层住宅 >21 6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25L/s) - 12 0.10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25L/s) - 18 6 商店建筑(10000m2<S总<30000m2) 36 商店建筑(S总>30000m2) 50 注:1 当第6顶规定与第1项不一致时取较大值; 2 高位水箱容积指屋顶水箱,不含转输水箱兼高位水箱. 3 自喷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喷头灭火系统需求压力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系统设施最不利点的静水压力(上表),并符合下列规定: 4 当市政供水管网的供水能力在满足生产生活最大小时用水量后,仍能满足初期火灾所 需消防流量和压力时,可由市政给水系统直接供水,并应在进水管处设置倒流防止器,系统 最高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6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上表规定最小压力时,应设稳压泵。 5.2.3 高位消防水箱可采用浸锌镀锌钢板、钢筋混凝土、不锈钢板等建造。 5.2.4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高位消防水箱在屋顶露天设置时,水箱人孔、以及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用锁具或 阀门箱等保护措施; 2 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其他地区宜设置在室 内,当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用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 3 高位消防水箱与基础应牢固连接。 5.2.5 高位消防水箱间应通风良好,不应结冰,当必须设置在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非采暖房间时,应采取防冻措施,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4.3.8、4.3.9条的有关规定; (4.3.8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通 用于高位消防水池、箱) (4.3.9 消防水池的出水、排水和水位应符合下列要求:(通用于高位消防水池、箱) (1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能全被利用; (2 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 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3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2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应符合5.1.13第4款规定;但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不应小于150mm的保护高度; (5.1.13 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的要求,吸水管喇叭口在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下的淹没深度应根据吸水管喇叭口的水流速度和水力条件确定,但不应小于600mm,当采用旋流防止器时,淹没深度不应小于200mm;) 3 消防水箱的通气管、呼吸管应符合4.3.10条有关规定; (4.3.10 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 (2 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 4 消防水箱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 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理外壁与 建筑本体墙面之间通道宽度不宜小于0.6m,设有人孔的水箱顶,其顶面与其上面的建筑物本 体板底的净空不应小于0.8m; 5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8h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DN32,进水管宜设 置液位阀或浮球阀; 6 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 径,但最小不应小于25mm,最大可不大于150mm; 7 当进水管为淹没出流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坏 孔和真空破坏器,虹吸破坏孔的孔径不应小于管径的1/5,且不应小于25mm,但当采用生活 给水系统补水时,进水管不应淹没出流; 8 溢流管的直径不应小于进水管直径的2倍,且不应小于DN100,溢流管的喇叭口直径 不应小于溢流管直径的1.5---2.5倍; 9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10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 11 高位消防水箱的进、出水管应设置带有指示启闭装置的阀门。 5.3 稳压泵 5.3.1 稳压泵宜采用离心泵,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采用单吸单级或单吸多级离心泵; 2 泵外壳和叶轮等主要部件宜采用不锈钢。 5.3.2 稳压泵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稳压泵的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和系统自动启动流量; 2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应根据管道材料、接口形式等确定,没有管网泄 漏 量数据时,稳压泵设计流量按消防给水系统设计流量的1%--3%计算且不宜小于1L/s; 3 消防给水系统所采用报警阀压力开关等自动启动流量应根据产品确定。 5.3.3 稳压泵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1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2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 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0.07---0.10MPa; 3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在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大于该处静 水压力,且增加值不应小于0.15MPa。 5.3.4 稳压泵临时高压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水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15次/h,但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150L/s。 5.3.5 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 5.3.6 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 5.4 消防水泵接合器 5.4.1 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1 高层民用建筑; 2 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民用建筑; 3 地下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4 超过四层的厂房和仓库,以及最高层楼板超过20m的厂房或库房; 5 四层及以上多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 6 城市市政隧道。 5.4.2 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5.4.3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给水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的数量应按系统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但当总数超过3个时,可根据供水可靠性适当减少;下列消防给水系统宜适当减少: 1 市政给水管网2路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2 高位消防水池、水塔2路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5.4.4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物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宜在每栋单体附近就近设置。 5.4.5 消防水泵接合器的供水压力范围,应根据当地消防车的供水流量和压力确定。 5.4.6 消防给水为竖向分区供水时,在消防车压力供水范围内的分区,应分别设置水泵接合器;当建筑高度超过消防车供水高度时,消防给水应在设备层等方便的地点设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5.4.7 水泵接合器应设在室外便于消防车使用地地点,且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不宜小于15m,并不宜大于40m。 5.4.8 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宜为0.7m;与墙面上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 5.4.9 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 5.5 消防水泵房 5.5.1 消防水泵房内起重设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的重量小于0.5t时,宜设置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 2 消防水泵的重量为0.5--3t时,宜设置手动起重设备; 3 消防水泵的重量大于3t时,应设置电动起重设备。 5.5.2 消防水泵机组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电机容量P(KW)1 机组间及机组与墙壁间最小间距(m) 2 就地检修时机组一侧的通道最小宽度(m) 3 柴油机消防水泵机组最小间距(m) 4 <22 0.6 1.1 1.2 22≤P≤55 0.8 1.3 1.2 55<P<255 1.2 1.7 1.4 P>255 1.5 2.0 1.7 注: 1 消防水泵房的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m; 2(3)=(2)+0.5;(4)=(2)+0.2且最小不宜小于1.2所得; 3 就地检修时能保证消防水泵轴和电动机转子在检修时能拆卸。 5.5.4 设有集中检修场地时,其面积根据水泵或电动机外形尺寸确定,并庆在周围留有宽度不小于0.7m的通道。地下式泵房宜利用空间设集中检修场地。对于装有深井水泵的湿式竖井泵房,还应设堆放泵管的场地。 5.5.5 消防水泵房内的架空水管道,不应阻碍通道和跨越电气设备,当必须跨越时,应采取保证通道畅通和保护电气设备的措施。 5.5.6 独立的消防水泵房地面层的地坪至屋盖或天花板的突出构件底部间的净高,除应按通风采光条件要求外,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固定吊钩或移动吊架时,其值不应小于3.0m; 2 当采用单轨起重机时,应保持吊起物底部与吊运所越过的物体顶部之间有0.5m以 上的净距; 3 当采用桁架起重机时,除应符合本条第2款外,还应另外增加起重机安装和检修空 间的高度。 5.5.7 当采用轴流深井泵时,水泵房净高应按消防水泵吊装和维修的要求确定,当高度过高时,应根据水泵传动轴长度产品规格选择较短规格的产品。 5.5.8 消防水泵房应至少有一个可以搬运最大设备的门。 5.5.9 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的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10℃,但当无人值班时不应低于5℃; 2 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6次/h设计; 3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 5.5.10 消防水泵房不宜高在有防振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下列降噪降振措施: 1 消防水泵应采用低噪声水泵; 2 消防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 3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隔振装置; 4 消防水泵房内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 5 在消防水泵房内墙应采取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 5.5.11 消防水泵出水管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当计算所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时,应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技术措施。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在消防水泵总出水管上,以及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其他适当位置。 Δp = ρcv      式中:△p——水锤最大压力(Pa); ρ——水的密度(kg/m3); c——水击波的传播速度(m/s); v——管道中水流速度(m/s); c0——水中声波的传播速度,宜取c0=1435m/s(压强0.10MPa~2.50MPa,水温10℃); K——水的体积弹性模量,宜取K=2.1×109Pa; E——管道的材料弹性模量,钢管E=20.6×1010Pa,铸铁管E=9.8×1010Pa,钢丝网骨架塑料(PE)复合管E=6.5×1010P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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