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试行)
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发布
二O一一年五月
目录
1 总则
2 事故(障碍)的定义和等级划分
2.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定义和等级划分
2.2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2.3 电力生产区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2.4 电力生产区域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2.5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2.6 职业卫生健康事故
2.7 事故(含障碍)的责任归属
3 事故调查
3.1 电力生产事故即时报告渠道及内容
3.2 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
3.3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
3.4 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报告书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送规定
4.2 月度和年度报表的报送规定
4.3 其他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送规定
5 安全记录
6 附则
1 总则
1.1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总结经验教训,研究事故规律,采取预防措施,防止和减少电力生产事故的发生,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电力生产事故调查暂行规定》(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4号令)、中国华能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2005年)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华能公司)、北方联合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北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要求,制定本规程。
1.2 事故调查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做到事故原因不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应受教育者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有关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没有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以下简称“四不放过”)。
1.3 事故统计报告要及时、准确、完整;事故统计分析应与设备可靠性分析相结合,全面评价安全水平。统计和考核实行分级管理。
1.4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本规程做出降低事故性质标准的解释,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事故或阻碍事故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1.5 本规程适用于北方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各发电、供热等非煤矿企业。
1.6 本规程适用于北方公司系统内部安全管理。
2 事故(障碍)的定义和等级划分
2.1 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为电力生产人身伤亡事故:
2.1.1.1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含生产性急性中毒造成的人身伤亡,下同)。
2.1.1.2 员工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有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而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3 在电力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工作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过程中,发生的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人身伤亡。
2.1.1.4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企业的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企业管理不善,设备或设施不安全,发生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1.1.5 员工在电力生产区域内,由于他人从事电力生产工作中的不安全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
2.1.2 人身伤亡事故等级划分
2.1.2.1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2.1.2.2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2.1.2.3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2.1.2.4 一般人身伤亡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及多人轻伤事故。
2.2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2.2.1 特大设备事故
2.2.1.1 电力设备(包括设施,下同)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5000万元以上者。
2.2.1.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别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2.2.1.3 其它经北方公司认定的。
2.2.2 重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重大设备事故:
2.2.2.1 装机容量400MW及以上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及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只有1条线路对外送电的发电厂,若该线路故障时断路器跳闸者除外。
一次事故使2台及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包括1台机组故障停运后,由于处理不当使其他机组也相继被迫停止运行。
2.2.2.2 2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设备损坏, 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2.2.2.3 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2.2.2.4 其它经北方公司认定的。
2.2.3 较大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重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较大设备事故:
2.2.3.1 100MW及以上发电机组的锅炉、汽轮机、发电机等主设备损坏,4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铭牌出力;或虽然在40天内恢复运行,但自事故发生日起3个月内该设备非计划停运累计时间达40天。
2.2.3.2 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供热单位由于设备故障,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或影响供热面积500万平方米以上,持续时间48小时以上,且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
2.2.3.3 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2.2.3.4 其它经北方公司认定的。
2.2.4 一般设备事故
未构成特大、重大设备事故、较大设备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定为一般设备事故:
2.2.4.1 装机容量400MW以下的发电厂,一次事故造成2台以上机组非计划停运,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的。
2.2.4.2 发电厂升压站110kV以上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的;因发电厂原因,33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的。
2.2.4.3 发电厂无功自动调节装置等故障,无功调整不及时,造成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延续时间超过30分钟;或者电压偏差超出电力调度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
2.2.4.4 6kV及以上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2.2.4.5 因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人员未认真执行技术措施和安全防范措施、危险点预控措施造成误动、误碰设备等原因使发电主设备异常运行或被迫停运。
2.2.4.6 发电设备发生下列情况之—:
2.2.4.6.1 炉膛爆炸;
2.2.4.6.2 锅炉运行中的压力超过工作安全门动作压力的3%,汽轮机运行中超速达到额定转速的1.12倍以上;
2.2.4.6.3 压力容器和承压热力管道爆炸;
2.2.4.6.4 汽轮机大轴弯曲,需要进行直轴处理;
2.2.4.6.5 汽轮机叶片折断或通流部分损坏;
2.2.4.6.6 汽轮机发生水击;
2.2.4.6.7 汽轮发电机组烧损轴瓦;
2.2.4.6.8 发电机绝缘损坏;
2.2.4.6.9 10MVA以上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2.4.6.10 220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爆炸。
2.2.4.6.11风力发电机的机舱坠落或塔筒、塔架倒塌。
2.2.4.7 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以下情形的:
2.2.4.7.1 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间超过12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2.2.4.7.2 虽然未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但由于持续低温供热影响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超过48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2.2.4.8 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2.4.9 发电设备异常需要停机处理,检修时间超过168小时;循环流化床锅炉被迫停运检修的时间超过240小时。
2.2.4.10机组计划检修不能按期完成,非计划检修时间超过168小时。
2.2.4.11 主要发、变电设备异常运行已达到规程规定的紧急停止运行条件而未停止运行。
2.2.4.12 本单位设备或人为原因,造成电网一般设备事故,并负同等及以上责任;或由于其他单位发生事故,由于本单位的过失,使事故扩大并造成一定影响。
2.2.4.13 由于同一故障点、同一原因而引起2次非计划停运。
2.2.4.14 发电厂灰坝发生垮坝。
2.2.4.15 事故调查中故意阻挠调查或隐瞒、伪造现场、资料和有关情况,使事故分析不能顺利进行,一经查实,定性为事故。
2.2.4.16电力设备、设施、机械等损坏或化学制水药品、树脂、锅炉燃油泄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
2.2.4.17 其它经北方公司认定的。
2.2.5 设备一类障碍
2.2.5.1 发电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非计划检修或停止备用。
2.2.5.2 因发电厂原因,造成升压站110kV以下任一电压等级母线全停;或升压站110kV以上断路器被迫停止运行。变电站母线异常运行或被迫停止运行,引起了对用户少送电。
2.2.5.3 1MVA以上、10MVA以下变压器绕组绝缘损坏。
2.2.5.4 35kV及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以及其它电容性设备爆炸。
2.2.5.5 安全自动装置、保护装置误动造成机组解列。
2.2.5.6 发电主辅设备故障或异常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30%以上,延续时间超过1小时,造成电网输出受限。
2.2.5.7 由于煤质原因引起全厂有功出力降低,比电网调度规定的有功负荷曲线值低30%以上,延续时间超过2小时,造成电网输出受限。
2.2.5.8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由于设备故障对用户一次网供水温度降到50℃以下长达1小时的或低温供热影响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且造成社会影响。
2.2.5.9 未经地方政府与环保相关部门同意,脱硫系统故障停用超过24小时。
2.2.5.10 生产设备、设施、施工机械、运输工具损坏或化学制水药品、树脂、锅炉燃油泄漏,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2.2.5.11 对于未达到一类障碍的不安全事件,北方公司认为性质严重,可以认定为一类障碍。
2.3 电力生产区域火灾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2.3.1 特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0人以上的、重伤2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2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100万元以上的。
2.3.2 重大火灾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0人以上的、死亡及重伤10人以上的、直接财产损失人民币3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2.3.3 一般火灾事故,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且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
2.4 电力生产区域交通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2.4.1 特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的、重伤11人以上的、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的、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的。
2.4.2 重大交通事故,一次造成死亡1至2人的、重伤3至10 人的。
2.4.3 一般交通事故,一次造成重伤1至2人的、轻伤3人以上的。
2.4.4 轻微交通事故 ,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
2.5 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等级划分和标准:
2.5.1 特别重大环境事故:
2.5.1.1 死亡30人以上,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
2.5.1.2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2.5.1.3 利用放射性物质进行人为破坏或一、二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5.1.4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2.5.1.5 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2.5.2 重大环境事故:
2.5.2.1 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
2.5.2.2 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2.5.2.3 一、二类放射源丢失或失控。
2.5.2.4 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件。
2.5.3较大环境事故:
2.5.3.1 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10人以上、50人以下。
2.5.3.2 因环境污染造成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2.5.3.3 三类放射源丢失或失控。
2.5.4 一般环境事故:
2.5.4.1 发生3人以下死亡,中毒(重伤)10人以下。
2.5.4.2 因环境污染引起群体性影响的。
2.5.4.3 四、五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6 职业卫生健康事故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为职业卫生健康事故:
2.6.1 群体性食物中毒的。
2.6.2 饮用水受到污染,造成群体中毒的。
2.6.3 环境噪声造成员工听力完全丧失的。
2.6.4 发生Ⅰ期以上尘肺病的。
2.7 事故(含障碍)责任归属
2.7.1 电力企业的人身、设备事故(含障碍),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责任归属。
2.7.2 北方公司系统内产权与生产管理相分离的企业,事故归属依据代管协议确定。代管协议未做明确规定的,一般定为生产管理单位的事故,但因设备检修、维护等费用不足造成的事故,定为产权所有单位的事故。
2.7.3 北方公司所属发电企业管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管理的公司,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事故。
2.7.4 北方公司所属企业到外系统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工程中,造成本企业人身伤亡,按所签订的安全管理协议确定事故归属及责任。
2.7.5 北方公司所属企业在北方公司系统内部企业承包与电力生产有关工程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如果由于承包方管理不善或人员违章导致事故发生,定为承包企业事故,并依据调查结论,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如果属于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设备(或设施)不安全以及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身伤亡,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2.7.6 系统外企业承包北方公司系统内企业的生产性工作中,造成的设备事故均定为系统内企业事故。
在企业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本企业负有主要责任的人身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如果经政府部门调查认定本企业为非主要责任单位,则依据调查结论,对本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3 事故调查
3.1 电力生产事故即时报告渠道及内容
3.1.1 电力企业发生一般以上人身事故,重大以上设备事故、影响供热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以及对社会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应当按照北方公司重大事项“三个渠道”报告制度的要求,立即用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北方公司报告。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公安局、工会等有关部门报告。
发生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应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汇报,如发生放射源丢失、失控或食物中毒还应及时报告公安机关、卫生防疫部门。
3.1.2 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3.1.2.1事故发生的单位、时间、地点及事故现场情况;
3.1.2.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设备损坏和电网停电影响的初步情况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1.2.3事故原因的初步判断;
3.1.2.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以及事故控制情况。
3.1.3 电力企业发生社会影响大的未遂事故,应当及时将未遂事故的有关情况、调查结论和防范措施等向北方公司报告。
3.1.4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将事故调查、抢险、抢修以及处理进展的实际情况,定期向北方公司报告。北方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及时跟踪了解有关情况,督促整改措施的落实。
3.2 电力生产事故的组织调查
3.2.1 电力生产人身事故的组织调查
3.2.1.1 特大人身事故
特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3.2.1.2 重大人身事故
重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3.2.1.3 较大人身事故
较大人身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3.2.1.4 一般人身死亡事故
一般人身死亡事故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相关规定。
3.2.1.5 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
重伤以及多人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安监、生技(工程)、人资以及工会等部门成员成立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填写。
3.2.1.6 人身轻伤事故
轻伤事故由事故发生部门的领导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调查。性质严重的,本单位安监、生技(工程)、人资以及工会等部门派人参加,事故报告由安监人员或者部门安全员填写。
3.2.2 电力生产设备事故的组织调查
3.2.2.1 特大设备事故
特大设备事故的调查,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3.2.2.2 重大设备事故
重大设备事故,执行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其他相关规定。
3.2.2.3 较大设备事故
较大设备事故由华能公司组织调查,或指派北方公司组织调查。
3.2.2.4 一般设备事故
一般设备事故由北方公司组织调查。或由发生事故单位组织调查,北方公司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
3.2.2.5 设备一类障碍由发生障碍的部门(车间、工地)的负责人组织调查,必要时,安监和有关技术部门人员参加。性质严重者,由单位领导或者其指定人员组织调查。设备一类障碍报告由责任部门的技术人员或生产技术部人员填写。
3.2.2.6 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发生事故的单位配合事故调查组开展工作。必要时华能公司、北方公司可指派安监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调查。
3.3 电力生产事故的调查程序
3.3.1 保护事故现场
3.3.1.1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必须迅速抢救伤员并派专人严格保护事故现场。未经调查和记录的事故现场,不得任意变动。
3.3.1.2 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对事故现场和损坏的设备进行照相,录像,绘制草图,收集资料。
3.3.1.3 因紧急抢修、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导交通等,需要变动现场,必须经企业有关领导和安监部门同意,并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指:事故现场示意图,热力和电气系统事故时实时方式状态图,受害者位置图等,并标明尺寸)、写出书面记录,保存必要的痕迹、物证。
3.3.2 收集原始资料
3.3.2.1 事故发生后,企业安监部门或其指定的部门应立即组织当值值班人员、现场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在下班离开事故现场前分别如实提供现场情况并写出事故的原始材料。安监部门要及时收集有关资料,并妥善保管。
3.3.2.2 事故调查组成立后,安监部门及时将有关材料移交事故调查组。
3.3.2.3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情况查阅有关运行、检修、试验、验收的记录文件和事故发生时的录音、故障录波图、计算机打印记录、现场监控录像等,及时整理出说明事故情况的图表和分析事故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数据。
3.3.2.4 事故调查组在收集原始资料时应对事故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如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等)保持原样,并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物件管理人。
3.3.2.5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3.3.3 调查事故情况
3.3.3.1 人身伤亡事故
查明伤亡人员和有关人员的单位、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健康状况、工种、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等。
查明事故发生前工作内容、开始时间、许可情况、作业程序、作业时的行为及位置、事故发生的经过、现场救护情况。
查明事故发生前伤亡人员和相关人员的技术水平、安全教育记录、健康状况,过去的事故记录,违章违纪等情况。
查明事故场所周围的环境情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状况以及工作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和易燃易爆物取样分析记录)、安全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情况(了解其有效性、质量以及使用时是否符合规定)。
3.3.3.2 设备事故
设备事故应查明发生的时间、地点、气象情况、查明事故发生前设备和系统的运行情况。查明设备事故发生经过、扩大及处理情况。
查明与设备事故有关的仪表、自动装置、断路器、保护、故障录波器、调整装置、遥测遥信、遥控、录音装置和计算机等记录和动作情况。
调查设备资料(包括订货合同、大小修记录等)情况以及规划、设计、制造、施工安装、调试、运行、检修等质量方面存在的问题。
查明事故造成的设备损坏程度、经济损失,以及是否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和其影响程度等情况。
了解现场规程制度是否健全,规程制度本身及执行中暴露的问题,了解企业管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技术培训等方面存在的问题。事故涉及两个及以上单位时,应了解相关合同或协议。
3.3.4 分析原因、责任
3.3.4.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分析并明确事故发生、扩大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委托专业技术部门进行相关计算、试验、分析。
3.3.4.2 事故调查组在确认事实的基础上,分析是否人员违章、过失、失职、违反劳动纪律,安全措施是否得当,事故处理是否正确等。
3.3.4.3 根据事故调查的事实,通过对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确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根据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作用,确定事故发生的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的责任者。
3.3.4.4 凡事故原因分析中存在下列与事故有关的问题,确定为领导责任:
3.3.4.4.1 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3.3.4.4.2 规程制度不健全;
3.3.4.4.3 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3.3.4.4.4 现场安全防护装置、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全或不合格;
3.3.4.4.5 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3.3.4.4.6 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3.3.4.4.7 违章指挥。
3.3.5 提出防范措施
事故调查组应根据事故发生、扩大的原因和责任分析,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扩大的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3.3.6 提出人员处理意见
3.3.6.1 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责任确定后,要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对事故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
3.3.6.2 对下列情况应从严处理:
3.3.6.2.1 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造成的事故;
3.3.6.2.2事故发生后隐瞒不报、谎报或在调查中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
3.3.6.2.3 阻挠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事故调查;拒绝或阻挠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3.3.6.3 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抢救安置伤员,在事故调查中主动反映事故真相,使事故调查顺利进行的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可酌情从宽处理。
3.4 事故调查报告书
3.4.1 由人民政府、电监会组织调查的事故,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的有关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程的有关要求执行。
3.4.2 公司系统各单位在接到政府有关部门的事故报告和处理意见后,根据《中国华能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处罚办法》及相关制度,按照两者相比从严的原则对有关责任人员,按人事管理权限进行处理。
3.4.3 由华能公司、北方公司系统组织事故调查的,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报送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经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同意后,事故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3.4.4 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收到事故调查组写出的《事故调查报告书》后,应当立即提出《事故处理报告》,并在15天内以文件形式批复给事故发生单位以及参加事故调查的单位和部门,同时上报上一级单位。
3.4.5 事故调查结案后,事故调查的组织单位应将有关资料归档,资料必须完整,根据情况应有:
3.4.5.1伤亡事故登记表(见附表1)或电网、设备事故报告;
3.4.5.2 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处理报告及批复文件;
3.4.5.3 现场调查笔录、图纸、仪器表计打印记录、资料、照片、录像带等;
3.4.5.4 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3.4.5.5 物证、人证材料;
3.4.5.6 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材料;
3.4.5.7 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3.4.5.8 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
3.4.5.9 发生事故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3.4.5.10 处分决定和受处分人的检查材料;
3.4.5.11 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成立调查组的有关文件;
3.4.5.12 事故调查组的人员名单,内容包括姓名、职务、职称、单位等。
4 统计报告
4.1 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送规定
4.1.1 一般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工程质量事故以及环境污染和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特大未遂事故,填写《事故调查报告书》。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格式,见附件一至附件七。
4.1.2 由政府部门组织调查的事故上报时限从其规定,但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书》之日起7日内,将有关情况逐级报送北方公司、华能公司及电监会。
4.1.3 北方公司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事故发生后40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报送华能公司。
4.1.4 发生事故的单位组织调查的事故,应当在20天内将《事故调查报告书》逐级报送北方公司、华能公司。
4.2 月度和年度报表的报送规定
4.2.1 基层电力企业应当在次月3日前将本月事故快报以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北方公司,经北方公司审核、汇总后,于4日前报送华能公司。
4.2.2 基层电力企业应当在次月13日前将本月正式的事故月度报表、安全统计软件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北方公司,经北方公司审核、汇总后,于15日前报送华能公司。
4.2.3 基层电力企业应当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年度报表以书面和电子邮件方式报送北方公司,经北方业公司审核、汇总后,于1月25日前报送华能公司。
4.2.4 月度和年度报表应当按照附件八至附件十一的格式要求和规定填写,并附有月度和年度安全生产情况分析资料。
4.3 其他事故调查报告书的报送规定
4.3.1 由于电网事故,引起发电企业设备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发电企业也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统计、上报。
4.3.2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设备事故,应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将人身事故、设备事故分别统计上报。
5 安全记录统计
5.1 发电企业连续无事故的天数累计达到100天为一个安全周期。
5.2 发生本单位应当承担责任的一般及以上人身事故、设备事故或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职业卫生健康事故,均应当中断安全周期。
6 附则
6.1 各发电企业要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二类障碍和异常标准。
6.2 本规程所用术语释义:
6.2.1“员工”,是指企业(单位)中各种用工形式的人员,包括固定工、合同工,临时聘用、雇用、借用的人员,以及代训工和实习生。
6.2.2“与电力生产有关的工作”,是指发电、供热、检修及各类试验、电力建设等生产性工作,如电力设备(设施)的运行、检修维护、施工安装、试验、生产性管理工作以及电力设备的更新改造、扩建、电力设备的安装、检修和试验等工作。
6.2.3员工在劳动过程中因病导致伤亡,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和劳动安全主管部门调查,确认系员工本人疾病造成的,不按员工伤亡事故统计。
6.2.4“生产性急性中毒”,系指生产性毒物中毒。
6.2.5“电力生产区域”,是指与电力生产有关的运行、检修维护、试验、运输、修配场所以及基建施工安装现场、生产仓库、汽车库及电力通信设施的走廊等。
6.2.6“本企业负有责任”,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企业负有责任:
6.2.6.1资质审查不严,项目承包方不符合要求;
6.2.6.2在开工前未对承包方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安监人员进行全面的安全技术交底,或者没有完整的记录;
6.2.6.3对危险性生产区域内作业未事先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交底,未要求承包方制定安全措施,未配合做好相关的安全措施(包括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确的安全警告标志等);
6.2.6.4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协议中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
注:“资质审查”包括:有关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法人代表资格证书,施工简历和近3年安全施工记录;施工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工人的技术素质是否符合工程要求;特种工种人员是否持证上岗;施工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安全用具是否满足施工需要;具有两级机构的承包方是否有专职安全管理机构;施工队伍超过30人的是否配有专职安全员,30人以下的是否设有兼职安全员。
“危险性生产区域”是指:容易发生触电、高空坠落、爆炸、中毒、窒息、机械伤害、火灾、烧烫伤等引起人身伤亡和设备事故的场所。
6.2.7“以上”、“以下”,规程中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上”字样的包含本数,如“10人以上”,包含10人,其它类同;凡是涉及到数量“以下”字样的,则不包含本数,如“110kV以下”,不包含110kV。
6.2.8“多人轻伤”,是指对受伤者造成的、折合损失工作日之和达到105日以上的失能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参见《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
6.2.9“设备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包括更换的备品配件、材料、人工和运输费用。如设备损坏不能再修复,则按同类型设备重置金额计算损失费用。保险公司赔偿费不能冲减直接经济损失费用。
6.2.10 “恶性电气误操作”,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6.2.10.1带负荷误拉隔离开关;
6.2.10.2带负荷误合隔离开关;
6.2.10.3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
6.2.10.4带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
6.2.10.5带地线(接地刀闸)合隔离开关。
6.2.11 “一般电气误操作” ,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操作:
6.2.11.1 误(漏)拉合断路器(开关);
6.2.11.2 错误执行调度命令、错误安排运行方式、错误执行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定值或投、停命令;
6.2.11.3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包括热工保护、自动保护)的误整定、误(漏)接线、误(漏)投或误停(包括压板)。
6.2.12“热机误操作”,是指误(漏)开、关阀门(挡板),误(漏)投(停)辅机等。
6.2.13“监控过失”,是指人员未认真监视、控制、调整等。
6.2.14“低温供热”,是导致居民用户室内平均温度低于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低限值。
6.2.15“不良社会影响”是指:被媒体曝光、群众抗议等负面影响事件。
6.2.16火灾事故的定义、等级划分和标准,执行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关于重新印发〈火灾统计管理规定〉的通知》(公通字〔1996〕82号),直接经济损失计算方法见公安部发布的《火灾直接财产损失统计方法》(GA185-l998)。
6.2.17“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参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试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50号 )相关标准而确定。
6.2.18放射源分类依照《放射源分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05年62号公告)。
6.2.19 “食物中毒”,是指摄入了含有生物性、化学性有毒有害物质的食品或者把有毒有害物质当作食品摄入后出现的非传染性(不属于传染病)的急性、亚急性疾病。
6.2.20 “尘肺病”,是指员工在职业活动中吸入生产性粉尘在肺内潴留而引起的、以肺组织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6.2.21 “三个渠道”报告是指事故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行政管理部门、安监部门在第一时间向上一级对口领导、部门报告。
6.3 本规程由北方公司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6.4 本规程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附件一:
人身伤亡事故调查报告书
1、事故简称:
2、企业详细名称: 业别:
3、企业隶属关系:
上级直接管理单位:
产权控股单位:
4、企业经济类型:
5、企业详细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E-mail:
6、企业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注册地址:
所有制性质:
执照情况:
经营范围:
7、 事故起止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8、 事故发生地点:
9、 事故现场紧急救护情况:
10、 事故发生时气象及自然灾害情况:
气温: ℃ 其他(晴、阴..)
11、事故归属:
12、安全记录是否中断: 是( ) 否( )
13、事故等级(事故性质):
14、事故类别:
15、本次事故伤亡情况: 死亡 人,重伤 人,轻伤 人
16、本次事故经济损失情况: 直接 (万元),间接 (万元)
17、危险作业分类:
18、事故发生时不安全状态:
19、事故发生时不安全行为:
20、触电类别:
21、事故经过(包括事故发生过程描述、主要违章事实和事故后果等):
22、事故报告、抢救和搜救情况:
23、事故原因分析(包括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扩大原因):
24、对事故的责任分析和对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包括责任人的基本情况、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移送司法机关的、给予党政处分或经济处罚的、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事故责任者(包括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主要责任者、次要责任者、事故扩大责任者):
25、预防事故重复发生的措施,执行措施的负责人、完成期限,以及执行情况的检查人(还包括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事故单位提出的整改建议,以及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的建议):
26、调查组成员情况:
姓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所在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事故调查中
担任职务
签名
27、本次事故伤亡人员具体情况:
序
号
姓
名
性
别
年
龄
本工种
工龄
主管
工作
工种
1
工
种
2
受过何种
安全教育
伤害
情况
伤害
程度
伤残
等级
附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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