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安徽省周六高速公路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周六高速公路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确保职工生命财产安全及工程复工建设顺利进行,依照《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办设立“周六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在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周六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办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总监理工程师和工程部部长担任,项目办各部门负责人及总监代表为小组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全办”),项目办工程部在项目办和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安全办的日常管理工作。
各监理组和各合同段项目部(以下简称“项目部”)也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办公室;各项目部应同时设立安全生产部,按规定配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各监理组设置专职安全监理工程师。
第三条 项目办各部门、总监办、监理组、项目部,在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项目安全生产工作,按照“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管理好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总监办、各监理组、项目部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监理组与所辖项目部,项目部与其下属单位,监理组与监理人员分别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严格考核、奖惩,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监理单位的考核标准另行制定。
第四条 领导小组、项目办、总监办、监理组、施工单位都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地方和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决定。
第五条 发生较大、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时,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有权调度全线物资、人员和设备,实施应急救援,所有参建单位和员工都有服从指挥、听从安排、保持联系、积极参与处理各类突发安全事故的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 领导小组及安全办主要责任
第六条 领导小组组长是本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项目安全生产负总责。
第七条 负责组织签订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组织考核和奖惩。考核具体工作由安全办负责。
第八条 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例会,分析研究全路段安全生产形式,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适时召开全路段安全生产工作会议,通报安全生产情况,总结、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管理例会可与生产管理例会合并召开。
第九条 负责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按规定审定并及时拨付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并监督检查使用情况。安全生产专项费用计量审核由项目办质量安全部负责。
第十条 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排除事故隐患;抓典型,加强经验交流,努力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一条 监督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要求相关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暂时停止施工,以确保不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第十二条 按规定报告伤亡事故,依法组织或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处理事故善后,落实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审查批准安全生产年度监理计划,并负责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第十四条 监督检查各项目部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审查各标段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负责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生产技术方案的审批,对不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或不服从安全生产管理的项目部有权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五条 监督检查各监理单位的安全监理工作和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发现问题,应及时纠正;对有违反规定不履行职责的,有权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 完成省高速公路控股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三章 监理单位安全责任
第十七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和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等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决定。
第十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是总监办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总监办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监理组长是监理组安全监理的第一责任人,对监理组的安全监理工作负总责;其他监理人员按照“管生产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同时负责对本专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依法编制监理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框图及保障体系框图。制定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相关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并监督检查落实到位。
第二十条 认真审核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批准开工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三查报备”制度,认真检查施工中安全生产保障措施、整改措施和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负责并检查工程安全技术交底。
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员应经常深入施工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单位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应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监理人员有权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检查标段项目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以及专、兼职安全员是否经过安全培训考核,是否持有安全资格证书;检查特殊工种的操作人员是否持有该工种的岗位操作合格证和安监等相关部门要求的安全操作证,严禁无证上岗;检查岗位工人是否经过培训教育,未经过培训教育的,不得让其上岗作业。
第二十四条 每次工地例会中,应将安全生产列入议题,在监理月报中,要详实报告安全生产情况,按照要求填报安全监理日志。
第二十五条 认真审核标段的安全生产计划和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六条 按规定报告伤亡事故,参加事故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协助处理事故善后,落实整改措施。
第二十七条 完成领导小组和安全办交办的其他安全监理工作。
第四章 施工单位安全责任
第二十八条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地方、领导小组和安全办及监理组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决定。
第二十九条 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生产部,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由项目经理担任,项目经理是合同段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合同段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安全生产部和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安全生产部设部长1名,专职安全员2~3名,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配备一名专职安全员,不足5000万元至少配备1名,各施工区、队设专职安全员。
第三十条 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监理组和安全办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应当立即制止。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理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参加法定培训,持有效安全资格证方可上岗,严禁无证或持无效证件上岗。
第三十二条 建立健全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操作规程以及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严格执行。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和重要路段,实现全天候、全方位和全过程旁站监督,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安全。
第三十三条 建立安全例会制度,及时研究解决施工中的安全问题,切实抓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争创安全文明施工工地。
第三十四条 认真落实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的各项措施,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报批制度、施工项目安全交底制度以及安全设施交接验收使用制度。
第三十五条 保证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以不低于造价的1%的额度设置安全生产专项费用,专项安全费用用于安全宣传教育培训、为从业人员购置劳动防护用品、用于安全技术措施、安全设施设备的维护保养、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安全专项费用的计量和支付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条 必须在有较大有害、危险因素的施工现场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重大危险源和易发事故现场的安全管理要建立监管整治制度,对出现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排除,整改要做到 “三定”,即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建立完整的隐患整改台帐和专项记录。
第三十七条 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三十八条 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三十九条 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自行式架设设施等特种设备前,应当由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设备机具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验收后应按要求进行报备登记工作。
第四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当对以下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和安全办审查批准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现场监督:
(一)不良地质条件下有潜在危险的土石方开挖;
(二)滑坡和高边坡处理;
(三)桩基础、挡墙基础及桥梁上部结构安装和现浇;
(四)桥梁支架、便桥等架设与拆除;
(五)与地方道路或高速公路的交叉拼接;
(六)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第四十二条 严格执行“三查报备”制度,发生事故,要及时如实报告,项目经理不得逃离,积极妥善处理事故善后,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第四十三条 认真落实领导小组和安全办、监理组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每季度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检查考核评比,通报检查考核评比结果,提出工作要求。
第四十五条 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施工安全实行动态监管,每月开展一次安全生产检查和不定期的进行专项检查或重点抽查;总监办和各监理组要坚持日常安全检查巡视制度,发现安全隐患、“三违”情况,都应及时处理并跟踪督查。
第四十六条 各项目部在严格执行年度安全生产计划的基础上,按照业主、监理的要求,结合本标段工程施工的需要,制定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做到日常巡视与集中检查相结合,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
第六章 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七条 严格按照国务院2007年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进行安全事故的报告和处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项目部应立即抢救伤员,保护事故现场,按规定时间向有关单位和部门报告,并积极做好事故善后处理工作,任何人不得瞒报事故。
第四十九条 监理组、总监办、项目办和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启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调好事故现场的救援和善后工作。
第五十条 事故发生后,按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迅速上报,由于隐瞒事故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事故单位负责,并依法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十一条 事故调查按国家、省政府有关规定进行,有关单位要以“实事求是”的态度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清事故责任,并制定出预防措施,杜绝类似事故的发生。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五十二条 每季度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未发生死亡事故的项目部安全生产情况进行一次日常考核,根据考核结果进行奖励与处罚,具体考评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发生死亡事故,事故发生单位负有责任的,取消当季度考评奖励资格,同时每死亡1人,处罚项目部10万元,监理组1万元;对瞒报死亡事故,每瞒报1人,处罚瞒报单位10万元,单位负责人清退出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改的,处施工单位1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的罚款: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规定配备专职安全员或施工队无专职安全员的;
(二)项目经理、分管安全的副经理、安全部长和专(兼)职安全员无有效安全资格证的;
(三)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操作人员和新从业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即安排上岗作业的;
(四)未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和保障体系的;
(五)标段项目经理部未建立安全例会制度的;
(六)未建立健全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
(七)未制定各岗位安全操作规程的;
(八)未设安全生产费用专门账户,并专款专用的;
(九)未对危险性较大或安全隐患较大的工程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的;
(十)未向从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服装的;
(十一)未给从业人员办理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
(十二)未对施工起重机械进行检测验收或经检测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十三)分包单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
(十四)与从业人员签订“生死合同”的;
(十五)未编制重大事故应急求援预案的;
(十六)不执行“三查报备”规定的;
(十七)未实施“单元预警法”和建立“一校、一会、一志”机制的;
(十八)未按本项目安全生产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整改,或同时处单位和个人5000元以下、100元以上的罚款:
(一)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未按规定系缆风绳的;
(二)工地上较高的建(构)筑物未按规定设避雷装置的;
(三)工地用电私拉乱接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
(四)高空作业不按规定设安全网的;
(五)高空作业没有安全护栏的;
(六)起重机械安全保险装置不齐全的;
(七)应设的安全标志不设的;
(八)管理人员违章指挥的;
(九)从业人员违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
(十)从业人员不按规定穿戴安全防护用品的;
(十一)内业资料混乱、不规范、不齐全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同时对其处以5000元以下,1000元以上的罚款:
(一)对所辖标段上报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及时审核或未经审核即任其施工的;
(二)未督查施工单位对安全技术措施方案进行交底的;
(三)监理组人员明知所辖标段存在安全管理问题或隐患而不提出意见,有失职渎职行为的;
(四)监理组没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
(五)监理组不执行“三查报备”规定的。
第五十七条 监理组和总监办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所辖标段有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权,项目办安全办有0.5~10万元(含)的经济处罚权,10万元以上的经济处罚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十八条 相关罚款在当月工程或监理费结算中直接扣除。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周六高速公路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第六十条 本办法适用周六高速路基、路面、交通工程、小区建设等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第六十一条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本办法,特制定《安徽省周六高速公路(复工)工程建设安全生产实施细则》配套实行,该细则为本办法的组成部分。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安徽省周六高速公路工程建设
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安全生产是党和国家的一贯方针和基本国策,为保障周六高速公路工程施工人员及沿线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预防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各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必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原则,并根据周六高速公路项目建设特点,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周六高速公路工程建设所有单位工程。在实施中,除应符合本实施细则外,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行业标准。
第四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监理单位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实施细则,做到生产与安全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第五条 施工单位施工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义务。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进行施工作业。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是经考核取得合格证书的管理人员,同时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项目负责人应对本标段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并负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保证体系,制定安全保证计划和措施;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督促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八条 施工单位应是项目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和控制主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详细编制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作业操作规程及安全生产奖惩办法。建立安全生产检查登记台帐。编制完善的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通过演练证实可行。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指挥机构和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储备充足的救援装备和物资,保证在危情出现时,做到保障有力、救援有效。
第九条 施工单位应对所有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电气、电焊、起重、登高架设、安装拆卸、锅炉、压力容器、场内机械驾驶操作等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考核,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使所有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十条 施工单位应在有较大有害、危险因素的生产作业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有效的安全防护、隔离设施。重大危险源和重大、特大安全事故隐患管理应建立监管整治制度,并悬挂明显标志。重点对查出的安全事故隐患进行有效控制,整改要做到定人员、定措施、定时间,建立完整的隐患整改台帐或专项记录。两个以上施工班组在同一作业区域内或相邻区域内进行施工作业时,可能危及双方生产安全的,应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严禁在同一垂直作业面进行交叉作业。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应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高空作业、使用特种机械设备、爆破作业和边通车、边施工的特殊路段还应专设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在经监理组审查,总监办核批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安全控制应遵循下列程序:
(一)确定施工安全目标;
(二)编制项目安全保障计划;
(三)安全计划实施;
(四)安全计划验证;
(五)持续改进。
第十四条 项目安全保障计划的内容包括:工程概况、控制程序、控制目标、保障体系、职责权限、规章制度、资源配备、安全技术措施、自检评比、奖惩制度。
第十五条 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包括:防火、防爆、防洪、防雷击、防触电、防坍塌、防物体打击、防机械伤害、防高空坠落、防疫、防污染及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安全技术交底的实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单位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必须将工程概况、施工工艺、施工程序、安全技术措施向现场技术、管理人员和作业队负责人、工班长和相关人员进行交底;
(二)结构复杂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项目总工和安全负责人应能针对性地进行全面、详细的安全技术交底;
(三)施工单位应保存完整的安全技术交底文字和影像记录。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定期对安全保障计划的实施进行自检,并编写安全检查报告,安全管理人员应随时纠正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行为,检查隐患并对预防措施的实施过程和实施效果进行跟踪检查,保存记录。
第十八条 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
第十九条 总监办、监理组的监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和操作技能(专业安全监理工程师要持安全资格证上岗),熟悉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对关键工序、重点部位和重要路段,实行全天候、全方位和全过程旁站监管,对安全控制不力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分项工程,应下达书面整改通知书,并予追踪,确保安全施工。
第三章 施工准备
第二十条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必须详细核对设计文件,根据标段的地形、地质、水文、气象等资料,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总监办、监理组应对施工安全措施进行严格审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不得批准开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现场的各种机具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应制定计划定期进行检查检验,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防护用品严禁进场、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施工现场及临时设施:
(一)施工现场应有利于生产,方便职工生活,符合防洪、防火等安全要求,具备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条件;
(二)施工现场应设置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标志;施工现场入口处应设置入场须知、安全管理规定牌、责任人、现场平面图等;
(三)工作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必须规范着装、戴安全帽;在没有防护设施的高处、陡坡作业时,必须系安全带,距离地面2米以上作业要有防护栏杆、挡板或安全网。安全帽、安全网、安全带应定期检查,确保安全有效;
(四)施工现场的临时设施,必须避开泥沼、陡坡等危险区域,选在水文、地质良好的地段;
(五)施工现场内的运输道路、生产生活设施、材料堆放、易燃易爆品仓库、动力通讯线路和其它临时工程,应按照有关安全规定规划出合理的平面布置;
(六)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标志,现场内的沟、坑、水塘等边缘要有安全设施,安全设施及标志不得擅自拆除;
(七)施工现场的生产生活房屋应按防火规定保持必需的安全距离,活动板房不小于7m,铁皮板房不小于5m,临时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电焊房、厨房与其它房屋间距不小于15m。生产生活区必须有足够的消防设施;
(八)易燃易爆品仓库、发电机房、配电房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严禁使用易燃材料修建。炸药库的设置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工地的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m以外,并外设围栏;
(九)工地上较高的建筑物、临时设施及重要库房,如油库、发电房、塔架、龙门吊架等,均应加设避雷装置;
(十)对环境有污染的设施和材料应设在远离居住区、较为空旷的地点。
第二十三条 施工测量:
(一)密林丛草间进行施工测量时,应遵守护林防火规定,严禁烟火,并需预防有害动、植物伤人;
(二)测量钉桩要注意周围行人的安全,不得对面使锤;
(三)在陡坡及危险地段测量时应系安全带,脚穿软底轻便鞋。在桥墩上测量时应有上下桥墩及防止人体坠落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场内交通及临时便道:
(一)场内道路应与交通量相适应,经常维护,保持畅通。载重车辆通过较多的道路,其弯道半径一般不小于15m,特殊情况不得小于10m;
(二)主线施工临时便道应具备良好视线,经常维护,跨越主线的便道要保证通视,并尽量减小坡度;
(三)跨河便桥要进行荷载验算,便桥两边应设置限载、限高及其他禁令标志,并须经常检查维护。跨河便道要保持原河道的使用功能,并做好防洪预案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二十五条 水电设施:
(一)河沟取水、地下取水作为生活用水的,要经卫生防疫部门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源应采取保护措施,防止污染;
(二)电工作业必须经过安全技术培训,持证上岗。电气设备的检修必须由电工进行,检修时应切断电源,并在开关处设置警示牌。凡有自备电源的,自备电源和电网之间,要有联锁保护;
(三)每台用电设备应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漏、一箱”制,严禁同一开关直接控制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
(四)三级配电装置实行两级保护,总配电箱、分配电箱漏电保护动作电流应为50~100mA以下;开关箱漏电保护动作电流应为30mA以下;
(五)临时用电线路使用需超过6个月的,一律按正式线路架设,施工现场架设的临时线路必须用绝缘物支撑,不得将电线缠绕在钢筋、树木及其他支撑杆件上。凡屋外使用的开关、插座应装防水箱并加锁,并在操作处加绝缘垫层;
(六)在三相四线制中性点接地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零保护;在非三相四线制供电系统中,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应做接地保护,其接地电阻应不大于4Ω,并不得在同一供电系统上有的接地,有的接零;
(七)施工现场的临时照明光源应远离易燃物,工作场所不得只设局部照明,所有电线接头严禁裸露,室内照明线路宜用瓷夹固定,接头牢固绝缘,室内照明灯具距地面不低于2.4m,每路照明支线上灯具和插座不宜超过25个,额定电流不大于15A,所有的保险装置与用电负荷匹配;在特别潮湿的作业环境、导电良好的地面、锅炉或金属容器内工作的临时照明,其电源电压应小于36V。
第二十六条 施工机械与停置场:
(一)所有操作人员不得操作与所持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并按使用说明书严格执行例行保养和强制性保养,强制性保养必须有记录;
(二)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故障、超负荷运转;严禁在机械操作室内携带易燃易爆品;
(三)施工机械停置场地应平坦,无妨碍工作和正常停靠的障碍物,应避开低洼、陡坡、山体失稳段落、河道等,且与生活区分开,周围易燃物要及时清理。
第四章 路基工程
第二十七条 清理场地:
(一)清除的丛草、树木严禁放火焚烧,以防引起火灾;
(二)大风、大雾和雨天不得进行伐树作业。在陡坡悬岩处砍伐树木,应有防止树木伐倒后顺坡溜滑和撞落石块伤人的安全措施;在山坡上砍伐树木,严禁在同一地段上下同时作业;
(三)拆除建筑物前,应制定安全可靠的拆除方案。先将与拆除物有连通的电线、水、气管道切断,并在四周危险区域内围设安全护栏,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拆除工序应由上而下,先外后里,严禁数层同时作业。
第二十八条 土方工程:
(一)土方开挖必须自上而下顺序放坡进行,严禁采用挖空底脚的操作方法。在靠近建筑物、设备基础、电杆及各种脚手架附近挖土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坡面上的操作人员对松动的土、石块必须及时清除,严禁在危石下方作业、休息和存放机具;
(三)滑坡地段的开挖,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自上而下进行,严禁全面拉槽开挖,开挖挡墙基槽也应从滑坡体两侧向中部分段跳槽进行,并加强支撑,及时砌筑和回填墙背,施工中应设专人观察,严防塌方;
(四)边坡开挖中如遇地下涌水,应先排水,后开挖;开挖工作应与装运作业面错开,严禁上下双重作业;
(五)设有支挡工程的地质不良地段,在考虑分段开挖的同时,应分段修建支档工程;在落石与岩堆地段施工,应先清理危石和设置拦截设施后再行开挖,坡面上松动石块应边挖边清除;
(六)配合机械作业的清底、平地、修坡等辅助工作应与机械作业交替进行。机上、机下人员必须密切配合,协同作业。当必须在机械作业范围内同时进行辅助工作时,应停止机械运转后,辅助人员方可进入;
(七)挖掘机起动后,铲斗内、臂杆、履带和机棚上严禁站人,工作位置必须平坦稳固,挖掘前履带应制动,轮胎式挖掘机应顶好支腿,车身方向应与挖掘工作面延伸方向一致;土石悬空状态而不能自然塌落的,则应进行人工处理;
(八)推土机作业时,纵坡不得大于30°,横坡不得大于10°;在陡坡、高坎作业时,必须有专人指挥;推土机刀片不得推坡壁上高于机身的孤石或大土块;多机在同一作业面作业时,前后净距不小于8m,左右不小于1.5m。两台或两台以上推土机并排推土时,刀片之间应保持20~30cm间距,同速同步直线行驶或后退时,应分先后,防止互相碰撞;
(九)平地机作业时,刮刀回转与铲土角的调整以及向机外倾斜都必须在停机时进行,在坡道停放时,应使车头向下坡方向,刀片或松土器压入土中;
(十)装载机作业起步前应将铲斗提升到离地面O.5m左右。作业时应使用低速档。用高速档行驶时,不得进行升降和翻转铲斗。严禁铲斗载人;
(十一)运输车辆必须保证具有良好的转向灵敏性和制动可靠性,禁止超载、超高运输及超速行驶和车厢载人;车尾必须悬挂反光、显目的警示标志;
(十二)压路机必须在前后左右无障碍物和人员时才能启动。变换压路机前进后退方向应待滚轮停止后进行,严禁利用换向离合器作制动用。压路机靠近路堤边缘作业时,应根据路堤高度留有必要的安全距离。碾压傍山道路时,必须由里侧向外侧碾压。
第二十九条 防护工程:
(一)边坡防护作业,必须搭设牢固的脚手架。砌石工程必须自下而上砌筑。片石改小,不得在脚手架上进行。护墙砌筑时,墙下严禁站人。抢运石块上架,跳板应坚固,并设防滑条;
(二)抹面、勾缝作业必须先上后下。严禁在砌筑好的坡面上行走,上下必须用爬梯。架上作业时,架下不准有人操作或停留,不得上面砌筑、下面勾缝;
(三)挡墙挖基应视土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放安全边坡,否则应设相应的围壁支撑。基坑壁坡度可参照下表设置:
坑壁土质
坑壁坡度
基坑顶缘无载重
基坑顶缘有静载
基坑顶缘有动载
砂类土
1:1
1:1.25
1:1.5
碎卵石类土
1:0.75
1:1
1:1.25
轻亚粘土
1:0.67
1:0.75
1:1
亚粘土
1:0.33
1:0.5
1:0.75
极软岩
1:0.25
1:0.33
1:0.67
软质岩
1:0
1:0.1
1:0.25
硬质岩
1:0
1:0
1:0
注:本表适用于基坑深度在5m以内,无地下水,土质结构均匀的情况。
(四)人工挖基作业时,从基坑内抛上的土方应边挖边运,用土台分层抛掷传运出土时,台阶宽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大于1.5m。基坑上边缘暂时堆放的土方至少应距坑边0 .8m以外,堆放高度不得超过1.5m;
(五)高边坡防护施工一般规定:
1.路基开挖前必须完成截水沟施工,开挖过程中临时排水系统应完善、有效,并应确保地面水能排至路基范围以外;
2.高边坡必须分级开挖分级防护,严禁多级坡同时立体交叉作业;
3.高边坡防护的框架锚杆、锚索施工支架必须牢固、可靠,锚固必须可靠有效;
4.悬空高处作业必须设有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脚手架搭设必须稳定、牢固,防护施工前应确认边坡稳定,坡面不得有危、浮石和滑移征兆,同时应避开雨季施工。
第五章 路面工程
第三十条 基层施工:
(一)消解石灰,不得在浸水的同时边投料、边翻拌,人员应远避,以防烫伤;
(二)装卸、洒铺及翻拌粉状材料时,操作人员应站在上风侧,轻拌轻翻减少粉尘。散装粉状材料宜使用粉料运输车运输,否则车厢上应采用篷布遮盖。装卸尽量避免在大风天气下进行;
(三)稳定土拌和作业时,拌和机应先将转子提起离开地面空转,然后再慢慢下降至拌和深度。在拌和过程中,不能急转弯或原地转向,拌和机在行走和作业过程中,必须采用低速,保持均速。停车时应拉上制动,将转子置于地面;
(四)水稳混合料的摊铺、碾压,按路基土石方填筑和沥青混凝土路面施工的相关规定执行;
(五)透、封层施工现场应有专人警戒,基层表面应清理洁净,洒布作业现场范围内不得有人停留,施工现场严禁使用明火。洒布车上消防器材必须配备齐全。
第三十一条 沥青混凝土路面:
(一)沥青操作人员均应进行体检。凡患有结膜炎、皮肤病及对沥青过敏反应者,不宜从事沥青作业;沥青操作工必须佩戴有效防护用品,避免烫伤和吸入沥青蒸汽,任何操作和接触都必须严禁火种;沥青操作工的工作服及防护用品,应集中存放,严禁穿戴回家和进入集体宿舍;
(二)沥青的加热及混合料拌制,宜设在人员较少、场地空旷的地段。产量较大的拌和设备,有条件的应增设防尘设施;
(三)导热油的管道应有防护设施。对加热炉及设备应作全面检查,各种仪表应齐全完好。泵、阀门、循环系统和安全附件应符合技术要求,超压、超温报警系统应灵敏可靠;
(四)沥青混合料拌和站的各种机电设备(包括使用微电脑控制进料的),在运转前均需由机工、电工、电脑操作人员进行详细检查,确认正常完好后才能合闸运转。机组投入正常运转后,各部门、各工种都要随时监视各部位运转情况,不得擅离岗位;
(五)沥青混合料拌和场应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配有湿式除尘系统的拌和设备其除尘系统的水泵应完好;卸料斗处于地下底坑时,应防止坑内积水淹没电器元件;拌合机启动、熄火、停机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关机后应清除皮带上、各供料斗及除尘装置内外的残余积物;
(六)拌和站料斗升起时,严禁有人在斗下工作或通过,检查料斗时应将保险链挂好,拌和站机械设备需经常检查的部位应设置铁爬梯;
(七)沥青混合料摊铺机摊铺作业时,驾驶台及作业现场要视野开阔,清除一切有碍工作的障碍物;
(八)用柴油清洗摊铺机时,不得接近明火;
(九)压路机前后轮的刮板,应保持平整良好。给压路机碾轮刷油或洒水的人员应与压路机驾驶员密切配合,必须跟在碾轮行走的后方,并注意压路机转向。
第三十二条 水泥混凝土路面:
(一)自卸汽车运送混凝土拌和物,不得超载和超速行驶。车辆停稳后方准顶升车厢卸料。车厢尚未放下时,操作人员不得上车清除残料;
(二)人工摊铺时,装卸钢模必须逐片轻抬轻放,不得随意抛掷。拆模应及时堆放整齐;
(三)机械摊铺时,摊铺机应避免紧急转向,防止与预埋钢筋、路缘石等碰撞;摊铺机停放在通车道路上时,周围必须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夜间应以红灯示警,其能见度不得小于150m;
(四)使用水泥混凝土抹平机时,应确保抹平机的叶片光洁平整,并处于同一水平面,其联接螺栓应紧固不松动,并在无负荷状态下起动,电缆线要有专人收放,确保不打结,不砸压,如发现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停机检查;
(五)切缝机锯缝时,刀片夹板的螺母应紧固,各联接部位和安全防护罩应完好正常。切缝前应先打开冷却水,冷却水中断时应停止切缝;
(六)薄膜养护的溶剂,一般具有毒性和易燃等特性,应做好贮、装、运、卸的安全工作。喷洒人员应站在上风,穿戴安全防护用品。
第三十三条 旧路面凿除:
(一)用镐开挖旧路面时,应并排前进,左右间距应不少于2m,不得面对面使镐;
(二)风动工具凿除旧路面时,各部管道接头必须紧固、不漏气。
第六章 桥涵工程
第三十四条 一般规定:
(一)高桥、大跨、深水、结构复杂的大型桥梁施工,应对施工安全做专项调查研究,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单项工程(包括辅助结构、临时工程)开工前,应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的安全操作细则,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二)桥涵施工前,应对施工现场、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等,进行全面检查,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施工;
(三)手持式电动工具,应执行国家现行《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的相关规定,根据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类别和作业场所的安全要求,加设漏电保护器;
(四)桥涵施工,采用多层作业或桥下通车、行人等立体施工时,应布设安全网;
(五)高处露天作业、缆索吊装及大桥构件起重吊装,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同时应根据作业高度和现场风力大小、对作业的影响程度,制定适于施工的风力标准。遇有6级(含6级)以上大风时,上述施工应停止作业;
第三十五条 明挖基础:
(一)开挖基坑时,如对邻近建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二)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应不小于1.Om,堆放材料及机具时应不小于 O.8m;
(三)在水中挖基,应备有便于出入基坑的爬梯等安全设施;
(四)基础开挖中,当坑沿顶面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有涌水、涌砂影响基坑边坡稳定时,应立即加固防护;
(五)基坑需机械抽排水开挖时,须配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抽水机及管路等要安放牢靠;
(六)小型桥涵施工,如不能保证车辆通行时,应事先修好便道或便桥(涵),并设置指示标志;
(七)基坑开挖需要爆破的,应执行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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