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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年上海市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技术要求.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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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关于印发《本市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试行)》的通知 各公安分(县)局技防办,本市各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产品生产、销售企业,各技防从业单位: 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是视频安防监控系统中的重要组件,在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活动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本市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产品市场,提高图像记录和回放的品质,促进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技术发展,充分发挥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应有的作用,经市局技防办组织有关专家结合本市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实际要求,收集整理和总结技术发展、应用需求信息,并经国家安全防范报警系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以及在本市生产、销售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的10余家主要研发企业多次研讨、修改,制定了《本市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试行)》. 自2011年12月1日起,凡在本市生产、销售的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Ⅱ类机)的,应持有法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20815-2006,以下简称《国标》)和本要求检测合格的型式检验报告(有效期为2年),国内生产的还应持有《安全技术防范生产登记批准书》。另,按《国标》和《2010年上海世界博览会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用专用硬盘录像机技术要求》通过型式检验的,可沿用至报告有效期结束之日。 特此通知。 本市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补充技术要求(试行) 1. 范围 本要求是对《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0815-2006)中4.1.2 、4.2.2和5的补充规定。在本市安全技术防范工程中使用的“A级 II类 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以下简称录像设备)设计、生产和检测应当符合本要求。 2. 定义和分类 2.1 专业型数字录像设备 满足《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0815-2006)中4.1.2要求,且不需要外接、延伸或扩展硬件设备的数字录像设备。 2.2 录像设备按图像接入方式可分为模拟类、模数混合类和数字类。 3. 基本要求 3.1 录像设备除应满足本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标准《视频安防监控数字录像设备》(GB 20815-2006)等相关的标准和技术要求。 3.2 录像设备应有清晰、永久的标志。标志的耐擦性应符合《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验方法》(GBl6796-2009)中5.3.2的要求。标志内容应包括: a) 企业标识(制造厂商名称或注册商标); b) 产品型号(规格); c) 产品批次; d) 生产日期; e) 额定电源; f) 保险装置额定电流。 3.3 录像设备产品型号按下述方式进行标记: *:如704×576(A)、1280×720(A1)、1920×1080(A2)等。 4. 技术要求 4.1 图像显示、切换和控制 4.1.1 录像设备应能同时显示所有接入摄像机图像。 4.1.2 录像设备应能手动切换或编程自动切换,对接入图像进行固定或时序显示。 4.1.3 录像设备切换图像显示重建时间应不大于1s。且视频音频应同步切换。 4.1.4 录像设备每一路显示分辨率均应与产品型号或产品说明书标称技术指标一致。 4.1.5 录像设备应具有移动侦测报警及与其他触发信号联动的功能。当产生移动侦测报警或接收到其他系统触发的联动信号时,录像设备应按照预定工作模式切换出相应的图像,联动响应时间不大于2s。图像显示应符合本要求4.1.4的规定。 4.1.6 录像设备应能手动操作或编程自动控制,对摄像机、云台、镜头、防护罩等的各种功能进行遥控。操作控制状态应平稳、可靠。 4.2 图像记录、保存和回放 4.2.1 录像设备应能以不少于25 frame/s的帧速图像记录和回放,每一路记录的图像质量均应与产品型号或产品说明书标称技术指标一致,且所有技术指标应不允许调低。图像保存时间及覆盖周期应根据相关标准要求设置。 4.2.2 在符合4.2.1.前提下,录像设备同时还具备另一种或多种不少于2 frame (非连续帧)/s帧速图像记录功能,且与产品标称技术指标相一致的方式进行图像记录时,另一种或多种图像记录方式保存时间及覆盖周期应根据相关标准或规定要求设置,且图像应叠加、显示与图像相关的时间、通道等字符信息。 4.2.3 录像设备所有的图像记录及字符信息,均应在本机和其他通用设备流畅播放。 4.3 网络设置 录像设备应能对接入的网络摄像机进行设置。 4.4 状态提示 录像设备应能对所有接入的摄像机工作状态,包括触发报警、视频入侵检测、录像状态、在线、断线、故障等讯息,进行自动监测报警和故障提示。报警、故障提示信息应可听、可见。 5 联网要求 5.1 远程图像联网 5.1.1 录像设备制造厂商应提供用于基于WINDOWS或LINUX系统的SDK开发包及其详细文本资料,包括但不限于: a)远程登录; b)实时预览; c)回放操作; d)日志查询; e)时间服务; f)文件控制。 5.1.2 录像设备制造厂商应提供测试客户端软件。 5.1.3 “远程图像联网接口SDK思维导图” 见附注。 5.2 状态监测及管理 5.2.1 录像设备应能自动监测前端设备、传输线路以及系统的各种运行状态,实时或定时上传至技防工程从业单位的终端处理设备及公安技防监管平台,并根据监测情况可将监测数据按以下种类进行分类: a)运行信息:系统设备、软件运行情况,系统资源使用状态,通道录像状态,硬盘容量占用情况,设备参数设置修改等; b)故障信息:视频丢失、硬盘故障、进程异常、心跳超时(包括系统死机、传输故障、退出监测)等。 5.2.2 录像设备应能定时自动截取并上传指定通道的图像或图片,以供技防监管平台管理人员进行比对。 5.2.3 录像设备应能自动启动设备监管服务,且具有不少于3种类型用户的登录、操作及记录服务: a)用于验收人员对系统图像技术状态进行验收确认,以及系统验收情况评介的信息输入: 如:“验收通过”或“验收未通过”; b)用于维保人员对系统维护保养情况的信息输入: 如:设备维护:正常、异常(已修复)、异常(未修复), 或设备维修:正常、异常(已修复)、异常(未修复); c)用于操作使用人员对各安防子系统运行过程中所发现的故障报修信息输入: 如: 前端故障、终端故障、系统故障等。 5.2.4 区域报警视频联动技术应符合《本市区域报警视频联动服务系统基本技术要求(试行)》(沪公技防(2010)005号)的要求。 5.3 区域报警视频联动 以录像设备实现“区域报警视频联动”功能时,其可作为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控制主机与入侵报警(紧急报警)等系统联动。当入侵报警系统(紧急报警)被触发时,录像设备应能根据要求自动截取所有报警视频联动相关的图像或图片,即时上传至技防监管平台及相关区域报警控制中心。 附注: 1、远程图像联网接口SDK思维导图,见图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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