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食品生产经营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程序
标准
时限
承办
依据
申请
对象范围
行政区域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单位
咨询人员
受理
受理材料
1、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资格证明(董事会决议、章程或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依据京卫疾控字[2004]96号《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
2、生产经营场地场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依据同上);
3、生产经营场所场地平面布局图;
4、产品配方、生产工艺流程图和说明,产品包装材料、标签、说明书样稿(依据同上);
5、产品或试产样品全项目卫生检验报告和产品质量标准(含企业标准)(依据同上);
6、企业卫生管理的组织和制度的资料、质量保证体系及质量控制的相关文件。(依据同上);
7、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竣工验收卫生认可书。
8、实验室设置情况及可检测项目(依据同上);
9、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及食品卫生知识培训记录(依据同上);
10、生产保健食品、新资源食品、新品种食品添加剂的还需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依据同上)
11、食品的委托加工还需提交委托加工合同书和受委托加工企业卫生许可证,且受委托企业卫生许可证项目中应含有与委托加工产品相同工艺的产品(依据同上);
12、卫生行政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资料(例如营业执照或名称核准单复印件等);
5工作日
受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条第二款:本法适用于一切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洗涤剂、消毒剂;也适用于食品的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和有关环境。
以上资料分别提供:加工业提交1-12项;
餐饮业提交1、2、3、6、7、9、12、项
销售业提交1、2、3、6、7、9、12、项
审核
现场审核
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审查
20工作日
现场审核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和食品摊贩,必须先取得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卫生许可证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未取得卫生许可证的,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餐饮业食品卫生管理办法(2000卫生部10号令)
餐饮业和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为生规范(卫监督发[2005]260号)
北京市食品卫生许可证发放管理办法(京卫监字[2006]92号)
许可决定
1、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作出现场检查笔录、被监督单位报告卡、行政许可流程表。后按职权范围上报各级领导呈批后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经复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出具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对于仍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
3、将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及申请单位的全部材料交制证人员。
4、将不予行政许可单位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装订保存。
制证
制作卫生许可证
制作卫生许可证。
10工作日
制证
送达
填写送达回执,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
7工作日
制作许可档案
按要求装订行政许可档案。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程序
标准
时限
承办
依据
申请
对象范围
行政区域内的公共场所经营单位
咨询人员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第四条 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卫生许可证"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
公共场所卫生标准:
1、体育馆卫生标准(GB9668-1996)
2、游泳场所卫生标准(GB9667-1996)
3、旅店业卫生标准(GB9663-1996)
4、公共浴室卫生标准(GB9665-1996)
5、理发店、美容店卫生标准(GB9666-1996)
6、文化娱乐场所卫生标准(GB9664-1996)
7、商场(店)、书店卫生标准(GB9670-1996)
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卫监督发[2006]58号)
北京市《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规范》(DB11/485-2007)
受理
受理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一式三份;
2、生产经营场所设施平面图(比例1:100);
3、生产经营场所地址方位示意图;
4、法人或负责人资质证明;
5、房产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6、卫生管理制度;
7、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及卫生知识培训证明;
8、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卫生检验结果和评价报告;
9、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应提供《建设项目工程竣工验收认可书
5工作日
受理人员
审核
现场审核
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审查
20工作日
现场审核人员
许可决定
1、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作出现场检查笔录、被监督单位报告卡、行政许可流程表。后按职权范围上报各级领导呈批后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经复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出具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对于仍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
3、将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及申请单位的全部材料交制证人员。
4、将不予行政许可单位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装订保存。
制证
制作卫生许可证
制作卫生许可证。
10工作日
制证人员
送达
填写送达回执,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
7工作日
制作许可档案
按要求装订行政许可档案。
生活饮用水卫生许可证发放程序
程序
标准
时限
承办
依据
申请
对象范围
行政区域内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单位
咨询人员
《北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第十条 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的管理责任单位和从事供水设施的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的单位必须取得卫生行政部门的卫生许可证后,方可供水或者从事清洗、消毒等卫生维护工作 。卫生许可证由卫生行政部门定期复验。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卫法监发[2001]161号)
关于本市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3]87号)
关于印发《北京市无负压、无吸程(稳压、稳流)自动供水设备安装使用卫生规定》的通知(京卫疾控字[2004]133号)
受理
受理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表;
2、单位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3、卫生管理组织和制度;
4、二次供水设施场所总平面图、水箱间所在层平面图、管道布置和透视图等;
5、供水设备及用品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
6、水质检验结果和卫生学评价报告(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按《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进行检验)。
5工作日
受理人员
审核
现场审核
在法定时限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事项进行现场审查
20工作日
现场审核人员
许可决定
1、符合发证条件的,应作出现场检查笔录、被监督单位报告卡、行政许可流程表。后按职权范围上报各级领导呈批后制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2、不符合条件的,应作出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提出整改意见和整改期限。经复查,符合发证条件的,出具相应的行政许可文书。对于仍不符合条件的,制作《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
3、将准予行政许可文书及申请单位的全部材料交制证人员。
4、将不予行政许可单位的《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现场检查笔录、卫生监督意见书、《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装订保存。
制证
制作卫生许可证
制作卫生许可证。
10工作日
制证人员
送达
填写送达回执,通知申请单位或申请人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
7工作日
制作许可档案
按要求装订行政许可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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