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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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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 运营专业[2006]248号 各铁路局,特货公司: 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确保运输安全,铁道部组织制定了《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铁道部运输局 二○○六年七月二十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铁路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管理,保证作业质量,确保运输安全,根据国家和铁路有关法规、规章及标准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和地方铁路。 第三条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是铁路货物运输作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作业流程见附件一。 第四条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实行关键作业质量签认制度和关键作业工序间交接签认制度。超限超重车装车质量由装车站段主管站段长签认,特殊情况时可由站段长授权货运主任签认。发站发送作业按附件二规定进行质量签认。 第五条 超限超重货物装载加固和超限、超重等级划分等应符合铁路有关规定。 第六条 铁路局和站段必须高度重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安全管理工作,铁路局要成立以主管运输副局长为主任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委员会,各有关站段要成立以主管站段长为组长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委员会和领导小组要建立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和工作程序,落实安全责任。 第七条 铁路局货运处(青藏公司为营运部,下同)是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的责任牵头部门,主要负责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电报的请示、批示,以及相关行政许可的资质审查等。铁路局调度所负责超限超重车的运行组织和运行掌握,以及装运超限超重货物所需空车的调配。 第二章 受理 第八条 发站受理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资料时,除按一般货运手续办理外,还应要求托运人提供下列资料: 1.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格式一),货物外形三视图(必要时应附有货物照片)、外形尺寸、重心位置(以“+”号标明)、支重面长度和宽度。必要时应提供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货物重量的计量证明文件。 2.自轮运转超限超重货物的自重、轴数、轴距、固定轴距、长度、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制动机形式、运行限制条件、安全运输应急预案和车辆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等,必要时应提供相关车辆动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既有架桥、铺轨等铁路工程建设用自轮运转铺架机械设备应提供铁道部建设司核发的复查合格证。国外进口和新研发、试制及重大技术改造的设备,需提供铁道部科技司出具的技术鉴定或技术评审合格证明文件。 3.申请装运超限超重货物的车种、车型及车数,计划装载加固方案(必要时应附相关说明)。使用企业自备车时应提供企业自备车过轨运输许可证。 第九条 托运人提供的货物技术资料及相关证明文件齐全有效、符合规定,且货物发到站(含专用线、专用铁路)具备超限超重承运人资质的,发站应给予资料受理。 第十条 资料受理后,发站须认真审查资料,必要时应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对照资料核查货物实际,复核货物重量,测量核对货物外形尺寸和重心位置;拟定使用货车的车种、车型及车数,拟定货物装载加固方案,计算超限(装后尺寸)等级和超重等级;向铁路局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主管部门提报铁路特种车使用计划、拍发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 第十一条 铁路局接到发站请示电报后,应及时审查批示或向铁道部拍发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 第十二条 发站接到铁路局批示电报后,应按规定及时审核、受理托运人提出的铁路货物运输服务订单、货物运单和有关证明文件等资料。 第十三条 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搬入日期,发站须及时安排托运人进货,并对照请示电报核查、确认待装货物的外形尺寸、重心位置和重量等。 第三章 装车 第十四条 站段超限超重货物运输管理领导小组要高度重视超限超重货物装车工作,切实加强对装车工作的指导,科学制定装车方案,严格加强装车组织,确保装车质量。 第十五条 装车前,发站应: 1.通知车辆部门检查车辆技术状态; 2.确认待使用的车种、车型、车数符合批示电报和装车要求,加固材料和加固装置的规格、数量及质量符合装载加固方案规定; 3.测量车地板的长度和宽度,在负重车上标划车辆纵横中心线; 4.在货物上标明重心位置(投影)、索点; 5.开好车前会,向装车人员布置装车事项。 第十六条 测量车地板高度时应将车辆停于平直线路上。车地板高度的确认办法按下列规定办理: 1.普通平车或敞车:分别测量出车地板四角至轨面的高度,然后取其平均值为车地板高度; 2.凹型平车:取车地板中部为车地板高度;若货物装在大底架悬臂上,以悬臂高度为准; 3.球形心盘的D型车:分别测量出车地板中部到两侧钢轨面的高度,取其平均值为车地板高度。 第十七条 装车时,站段超限超重运输和装载加固主管人员须到装车现场进行指导。装载和加固作业须严格按装载加固方案进行。 第十八条 装车后,须检查、确认货物装载加固符合规定要求。重点检查、确认: 1.货物实际装载位置符合装载加固方案; 2.车辆转向架旁承游间符合《加规》规定; 3.使用的加固材料(装置)规格、数量、质量和加固方法、措施、质量符合装载加固方案; 4.垫木、支(座)架等加固装置,状态良好,完好无损坏; 5.加固线(钢丝绳、镀锌铁线)已采取防磨措施,捆绑拴结牢固,拴结点无损坏; 6.焊接处焊缝长度、高度符合规定,焊接质量良好,无虚焊现象; 7.跨装车组连接处的提钩杆捆绑牢固,车钩缓冲停止器已按《加规》要求安装; 8.带有制动装置、变速器和旋转装置的货物,制动装置全部制动,变速器置于初速位置,旋转部位锁定牢固; 9.自轮运转货物的动力传动装置已断开(机车车辆除外),制动手柄在重联位置并固定良好。 第十九条 确认货物装载加固符合规定要求后,须对照批示电报重点复核、确认: 1.货物突出车端的尺寸符合规定或批示电报要求; 2.货物突出端底部与游车车地板的距离、货物突出端与游车上所装货物的距离符合规定; 3.超限货物装后各部位的尺寸(高度和宽度)符合批示电报; 4.重车重心高、货物支重面长度(跨装货物支距)等符合批示电报; 5.其他各有关数据和要求符合批示电报。 第二十条 对照批示电报复核后,如发现货物装后尺寸、重车重心高度等数据和要求超出批示电报条件的,发站则须重新向铁路局拍发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 第二十一条 确认符合批示电报条件后,发站应按规定会同有关单位(部门)填发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格式二),用油质颜料在超限超重货车车地板上标划货物检查线、在货物上书写(刷印)或拴挂超限超重货物检查表示牌,并按规定在车辆上插挂货车表示牌。 第四章 运行和途中检查 第二十二条 发站装车完毕并复核确认符合批示电报条件后,应及时向铁路局调度所拍发超限超重车辆挂运请示电报(条件不具备时也可电话请示)。 第二十三条 铁路局调度所接到发站挂运请示后,特运调度员须根据对应的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批示电报核对发站的挂运请示内容;核对无误后,根据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批示电报和管内实际情况制定会车、限速等具体运行条件,填写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格式三),交计划调度员纳入日(班)计划,由列车调度员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 第二十四条 发站(中转站)接到挂运命令后,应及时做好车辆挂运准备工作。挂运前,若发现货物装后尺寸、重车重心高度等超出批示电报条件的,则须立即报告调度所并重新向铁路局拍发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 第二十五条 铁路局调度所须指定专人负责超限超重车辆的挂运条件审查、具体运行条件制定和运行掌握工作,填写超限超重车辆运行登记簿(格式四)和挂运通知单等。 第二十六条 调度所应加强超限超重车辆的运行组织和途中运行掌控,提高运行效率,确保安全及时运输。 1.挂运跨及两个调度所的超限超重车辆前,需征得邻局调度所的同意,双方须核对确认相关内容无误。 2.接运超限超重车辆前,应将管内具体运行条件以调度命令下达有关站段,以便做好准备工作。 3.运行上有限制条件的超限超重车辆,除批示电报明确规定外,禁止编入直达、直通列车。 4.挂有超限超重车辆的列车,按《车站行车工作细则》规定的线路办理到发或通过。 第二十七条 途中货检站应加强对超限超重车辆的安全检查,除按《货运检查作业》(TB/T2116.5)规定检查外,还须重点检查、确认以下内容: 1.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资料是否齐全、填写是否完整; 2.超限超重货物两侧明显位置是否书写或刷印有超限、超重等级,或者拴挂有超限超重货物检查表示牌; 3.负重车车地板上是否标划有明显的货物检查线; 4.货物是否位移。 检查确认后,须在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上记录检查结果,并签章。 第五章 卸车和交付 第二十八条 超限超重货物到站应根据批示电报正确选择、确定卸车地点和货位,科学制定卸车方案,严格加强卸车组织,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收货人组织自卸的,车站应与收货人签订自卸车协议,明确安全责任,并在卸车前与收货人办理完货物交付手续。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相关车站配备的资料和建立的台帐应符合附件三、附件四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铁路局可根据本规定制定管内补充规定,并报铁道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六年十月一日起施行,前发文电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一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主要流程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作业 发送货物保管 装车作业 执行“TB/T2116.2整车货物作业”作业程序及有关内容 5、装车前准备 6、装车作业 7、装车检查确认 货物交付 到达保管 执行“TB/T2116.2整车货物作业”作业程序及有关内容 执行“TB/T2116.2整车货物作业”作业程序及有关内容 途中运行及检查 10、运行掌握 请示电报 托运申请 受理 1、托运人提供货物资料 2、资料受理 3、订单受理 4、安排进货 铁路主管部门 批示电报 核收费用 挂运 执行“TB/T2116.2整车货物作业”作业程序及有关内容 调度所 请示挂运 挂运调度命令 卸车作业 12、卸车前准备 13、卸车作业 14、卸车后作业 8、挂运前检查 9、挂运请示 11、途中检查 附件二 XX车站超限超重货物发送作业质量控制表 到站 品名 超限等级 超重等级 托运人 装车工班 件数 件重 A B C D 总重 装车日期 年 月 日 程序 控 制 项 目 控 制 记 录 一、 货物 受理 1.审查受理资料 1.托运超限超重货物说明书编号: 2.自轮运转特种设备复查合格证编号: 过轨技术检查合格证编号: 2.对照资料核对货物 1.全长 ㎜。2.支重面长 ㎜。3.重心高度: ㎜。 4.中心高 ㎜处宽各 ㎜; 一侧高 ㎜处宽各 ㎜; 二侧高 ㎜处宽各 ㎜; 三侧高 ㎜处宽各 ㎜; 四侧高 ㎜处宽各 ㎜; 五侧高 ㎜处宽各 ㎜。 5.自轮运转货物(1)轴数 (2)轴距 ㎜; (3)固定轴距 ㎜; (4)转向架中心销距 ㎜。 3.确定货物运输条件 1.装载加固方案编号: 2.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电报号: 3.超限超重货物运输批示电报号: 4.签认 主控人: 互控人: 二、 装车 作业 1.装车前准备 1.车型、车种、车数符合电报要求,车况良好。( ) 2.车地板:(1)长度 ㎜;(2)宽度 ㎜; (3)平均高度 ㎜。 3.已标划车地板纵横中心线。( ) 2.检查货物装载加固状态 1.货物重心偏移车地板中心线量:纵向 ㎜,横向 ㎜。 2.重车重心高: mm。 3.车辆转向架旁承符合要求。( ) 4.加固材料、装置和加固方法符合方案要求。( ) 5.跨装车组提钩杆已捆绑牢固,车钩缓冲停止器已安装。( ) 6.带动力的设备传动装置已断开,制动装置全部制动,变速器已置于初速位置,旋转位置已锁定牢固。( ) 程序 控 制 项 目 控 制 记 录 二、 装车 作业 3.对照电报复核 1.货物突出端梁尺寸: ㎜,符合要求。( ) 2.货物底部与游车车地板的距离: ㎜,符合要求。( ) 3.货物突出端与游车所装货物距离 mm,符合要求。( ) 4.超限货物装车后尺寸不大于批示电报尺寸。( ) 5.重车重心高 mm,货物支重面长度 mm,符合要求。( ) 4.标划货物检查线及栓挂、书写表示牌 1.超限货物已标划货物检查线。( ) 2.已拴挂或书写超限货物表示牌。( ) 3.已安插货车表示牌。( ) 5.填写超限货物运输记录 1.已填写正确,相关单位已确认。( ) 2.一份已随运输票据同行。( ) 3.一份已留站存查。( ) 6.检查票据记载事项 运单、货票已填写“X级超限X级超重货物”或″禁止溜放″,″限速连挂″,″区间运行限速XXkm/h″,“连挂车组,不得分离”等内容。( ) 7.签认 主控人: 互控人: 主管站段长签认 注:空白处请如实填写,括号内请确认后打勾。 附件三 车站配备资料表 序号 名 称 备 注 1 铁路技术管理规程 2 行车组织规则 3 铁路货物运输规程 4 铁路货物运输管理规则 5 铁路超限货物运输规则 6 铁路货物装载加固规则 7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8 车站行车工作细则 9 车站货运管理细则 附件四 车站台帐表 序号 名 称 备 注 1 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资料薄 2 超限超重车登记簿(格式四) 3 超限超重货物发送作业质量控制表(附件二) 4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请示、批示电报登记簿 5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格式二) 格式一 超限超重货物托运说明书 发 局   装车站   预计装后尺寸 到 局   到 站   由轨面起高度 由车辆纵中心线起 品 名   件 数   左 宽 右 宽 每件重量   总重量   重心 位置   中心高       货物长度   支重面长 度   侧 高       高 度 中心高   宽 度 左 右 侧 高       侧 高   左 右 侧 高       侧 高   左 右 侧 高       侧 高   左 右 侧 高       要求使用车种   标记载重   侧 高       卸车时的要求           其它要求   车地板高度   垫木或转向架高度   预计装在车上货物重心位置距轨面的高度   重车重心高度   注: 粗线栏内由铁路填记 发货单位 戳记 20 年 月 日提出 格式二 超限超重货物运输记录 甲页 ×级超限 ×级超重 (单位:毫米) 装车局 发 站   经由线名   到达局 到 站   经由站名   品 名   件 数   每件重 吨 配重 吨 总重 吨 货物长度   支重面 长 度   转向架中心销间距离   重车重心高   装车后尺寸 中心高   中心高的宽 左 记事   右 第一侧高   侧高的宽 左 右 第二侧高   侧高的宽 左 右 第三侧高   侧高的宽 左 右 第四侧高   侧高的宽 左 右 车 种   车 号   标记载重 吨 轴数   文电内有关指示 铁道部 20 年 月 日 部超限超重 号 批准使用 车 铁路局 20 年 月 日 超限超重 号 批准使用 车       本记录在 站作成,经检查   完全符合批示的条件     发 站 签字     工 务 段 签字     车 辆 段 签字     段 签字     段 签字   20 年 月 日 注:(1) 不用的各栏应划去; (2) 按电报指示尺寸填记,小于指示时,将实际尺寸填于记事栏内,大于指示尺寸时,必须另电请求指示; (3) “重车重心高”栏在不超出2000毫米时须以[/]号标示之; (4) 一式两份,第一份仅为甲页留站存查;第二份为甲、乙页,随货运票据送到达站。 规格 270×185mm 检查结果纪录 乙页 检 查 站 名 检 查 站 名 检 查 站 名 检 查 站 名 检 查 站 名 检 查 站 名 检 查 站 名 检 查 站 名 检 查 站 名 检 查 站 名 规格 270×185mm 格式三 超限超重车辆挂运通知单 号 级超限, 级超重 部超限超重 号 (外局) 超限超重 号 (自局) 超限超重 号 发 站 到 站 品 名 月 日 口 次接入 月 日 口 次交出 件 数 车种车号 中心高 mm处 左宽 mm 运 行 条 件 右宽 mm 一侧高 mm处 左宽 mm 右宽 mm 二侧高 mm处 左宽 mm 右宽 mm 三侧高 mm处 左宽 mm 右宽 mm 四侧高 mm处 左宽 mm 右宽 mm 通知者 签认者 年 月 日 时 分 格式四 超限超重车辆(装、卸、运行)登记簿 号 年 月 日 批示电报 月 日   电报、命令号码   本局承认 月 日   电报、命令号码   装车站 站 名   装车月日   经 由   到 站   品 名   件 数   使用车 车 种   车 数   车 号   超限等级   超重等级 运行条件   接入或 发出 月 日   时 分   车 次   交出或 到达 月 日   时 分   车 次   备 注   注:本表铁路局、站段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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