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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做到运输、施工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根据原铁道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铁运〔2012〕280号)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国家铁路、国家铁路控股的合资铁路(委托铁路局调度指挥)以及国家铁路非控股但委托铁路局调度指挥的合资铁路的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邻近营业线施工纳入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范畴。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指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各种施工作业,按组织方式、影响程度分为施工和维修两类。
邻近营业线施工是指在营业线两侧一定范围内,新建铁路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及地方工程等影响或可能影响铁路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本细则将铁路营业线分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进行管理。高速铁路相关联络线及动车走行线、新建设计速度200km/h的铁路及相关联络线和动车走行线按高速铁路管理。既有线提速200~250km/h区段按普速铁路管理。普速铁路分为繁忙干线、干线和其他线路,繁忙干线及干线名称见附件1。高速铁路具体范围见附件2。
第四条 本细则规定了铁路营业线施工分类、天窗和慢行规定、等级划分、施工组织领导、施工方案审核、施工计划编制及审批、集中修和维修天窗组织实施,明确了施工过渡工程、验收交接的要求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明确了施工考核及奖惩的基本制度。
第五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必须把确保安全放在首位,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等单位和部门必须严格执行本细则和施工管理有关规定。
第六条 铁路营业线施工是运输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坚持运输、施工兼顾的原则,加强施工计划管理,加强施工组织和施工期间的运输组织,按计划、有组织地进行各项施工,积极推广使用技术先进的施工机具和施工方法,提高施工作业效率和质量。
第二章 营业线施工项目
第七条 施工项目。
1.线路及站场设备技术改造,增建双线、新线引入、电气化改造等施工。
2.跨越、穿越线路、站场的桥梁、涵洞、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油气管线以及铺设道口、平过道等设备设施的施工。
3.在铁路安全保护区内架设、铺设管道、渡槽和电力线路、通信线路、杆塔、油气管线等设施的施工。
4.在规定的安全区域内实施爆破作业,在线路隐蔽工程(含通信、信号、电力电缆径路)上作业,影响路基稳定的各种施工。
5.在信号、联锁、闭塞、CTC/TDCS、列控等行车设备上的大中修、改造施工。
6.影响营业线正常运营的铁路重要信息系统运行环境改造、软硬件平台更新、应用软件变更等施工。
7.设置在线路上的安全检测、监控设备的新建、技术改造、大中修及TPDS设备标定施工。
8.承载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调整施工和中断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设备施工。本细则中行车通信业务是指列车调度语音通信、无线调度命令信息、无线车次号校核信息以及列控数据等与列车运行相关的信息传送业务和承载列车控制、CTC/TDCS、信号闭塞、5T、牵引供电远动、自然灾害及异物侵限监测等系统的网络通道。
9.线路大中修,路基、桥隧涵大修及大型养路机械施工。
10.成段破底清筛、更换钢轨或轨枕,成组更换道岔(含钢轨伸缩调节器),更换轨枕板施工。
11.无缝线路应力放散。
12.牵引供电变配电设备、电力、接触网技术改造及大修施工。
13.车站站台、雨棚、天桥等建筑物及客运上水和吸污设备、站场供水设施技术改造及大中修施工。
14.高速铁路线路、路基、桥隧涵病害整治,冻害整治,更换轨枕(板)及道岔主要部件等施工。
15.高速铁路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承力索,更换接触网支柱,隧道内接触网预埋件整治等施工。
16.其他影响营业线设备稳定、使用和行车安全的施工。
第八条 维修项目。
维修项目是指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高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见附件3,普速铁路维修天窗作业项目见附件4。
第三章 天窗和慢行规定
第九条 天窗是指列车运行图中不铺画列车运行线或调整、抽减列车运行线为施工和维修作业预留的时间,按用途分为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规定如下:
1.高速铁路天窗原则上不应少于240分钟。
2.普速铁路施工天窗:技改工程、线桥大中修及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接触网大修及改造时,不应少于180分钟。
3.普速铁路维修天窗:双线不应少于120分钟,单线不应少于90分钟。
维修天窗在时间安排上应与施工天窗重叠套用,除春运、节假日及铁路总公司调度命令停止外,原则上每月每区间不应少于20次(双线为单方向)。维修单位确不需要时,经主管业务处室处长或副处长批准,可不申请或减少天窗次数、时间,不计入天窗修考核。不影响正线及区段通过能力的到发线维修天窗时段,由路局月度施工计划中明确。
4.各条线路天窗时间和位置在编制列车运行图时确定。铁路局因施工、维修需要临时调整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影响跨局运输的干线天窗时,必须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批准。
5.普速铁路双线车站同时影响上下行正线的渡线道岔或影响全站信号设备正常使用的电务为主、工务综合利用的设备检修,每月应保证2次垂直天窗,每次不少于30分钟;编组、区段站,可按接发列车方向划分联锁区,按联锁区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天窗。分站别在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或在运行图文件中公布)。
6.编组、区段站每个供电臂每月应保证1次不少于30分钟封锁停电时间。电气化双线区段每月应适当安排垂直检修天窗。
7.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的普速铁路,根据施工和维修需要,可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和次数或对天窗时段进行调整。
第十条 施工天窗和维修天窗的安排,按以下规定办理:
1.施工天窗的安排:
(1)繁忙干线集中修、高速铁路、图定货物列车对数小于12对的普速铁路施工时可连续安排施工天窗。
(2)其余各线周六、周日不安排施工天窗。
2.维修天窗的安排:
(1)高速铁路每日安排维修天窗。
(2)普速铁路轨道结构为新Ⅱ型或III型轨枕、I级以上道砟、无缝线路区段,周一至周四安排维修天窗,周五、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其他区段周一至周五安排维修天窗,周六、周日不安排维修天窗。
第十一条 各项施工、维修作业要采用平行作业的方式,综合利用天窗,提高天窗的利用率。要严格按照运行图预留的慢行附加时分控制线路慢行处所,繁忙干线和干线原则上单线1个区段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双线1个区段每个方向慢行处所不超过2处,同一区间内慢行处所不超过1处(包括施工慢行处所)。各项施工要按规定控制慢行速度和慢行距离。
针对施工需要,编制施工分号运行图时,可依据慢行附加时分,适当增加施工慢行处所。滚动施工阶梯提速,按一处慢行处所掌握。施工后产生的慢行在12小时以内恢复常速时,可不统计慢行处所。
第十二条 各项施工作业,施工点前不得安排慢行。大机清筛、换轨、更换轨枕、道岔、路基处理车施工时,在运行图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增加天窗时间。增加天窗时间影响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时,必须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批准。
第四章 营业线施工等级划分
第十三条 高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超出图定天窗时间且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等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GSM-R核心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不需要调整图定跨局旅客列车开行(含确认列车)的站场改造、新线引入、全站信联闭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及列控系统设备改造、整锚段更换接触线或承力索、换梁、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2)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没有图定列车运行以及中断本铁路局行车通信业务且影响范围内有图定列车运行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第十四条 普速铁路施工等级分为三级。
1.Ⅰ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5小时及以上、干线封锁6小时及以上或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信联闭8小时及以上的大型站场改造、新线引入、信联闭改造、电气化改造、CTC中心系统设备改造施工。
(2)繁忙干线和干线大型换梁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及以上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4)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2.Ⅱ级施工。
(1)繁忙干线封锁正线3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4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2)干线封锁正线4小时及以上或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6小时及以上的施工。
(3)繁忙干线和干线其他换梁施工。
(4)繁忙干线和干线封锁2小时以内的大型上跨铁路结构物施工。
(5)中断繁忙干线4小时以上或干线5小时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大型养路机械维修、清筛,人工处理路基基床,成段更换钢轨和轨枕以及不影响邻线正线行车的更换道岔施工除外。
3.Ⅲ级施工。
除Ⅰ级、Ⅱ级施工以外的各类施工。
Ⅰ、Ⅱ级施工报施工协调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共同审定。
Ⅰ、Ⅱ级施工需在月度施工计划或电报中注明。
第十五条 维修等级分为二级。
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按照作业复杂程度和设备影响范围,维修项目分为Ⅰ级维修和Ⅱ级维修。具体项目等级见附件3、附件4。
第五章 营业线施工组织领导
第十六条 为加强施工组织领导,铁路局、站段成立施工协调小组。
1.Ⅰ级施工由铁路局分管运输副局长、有关分管副局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
2.Ⅱ级施工由铁路局施工管理办公室分管副主任、施工主体项目业务处室分管副处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安监等有关部门和单位主管人员组成。
3.Ⅲ级施工。
(1)普速铁路非CTC区段的Ⅲ级施工、普速铁路CTC区段及高速铁路在车站登记的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分管副段长(副站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段管线Ⅲ级施工由段管线管理单位、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职担任施工协调小组正、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2)普速铁路CTC区段及高速铁路在调度所登记的Ⅲ级施工,按照施工主体项目专业,由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分管负责人担任施工协调小组组长、设备管理单位分管副段长担任施工协调小组副组长),成员由行车组织、设备管理、建设、施工等有关单位成员组成。
(3)施工协调小组组长(副组长)因Ⅲ级施工较多等原因不能亲自到现场组织时,可委托车间副主任及以上级别胜任人员。
第十七条 施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
1.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协调解决营业线施工、运输、安全等问题,做到运输、施工统筹兼顾,确保行车、人身和施工安全。
2.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工作。检查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检查各项安全措施的落实,掌握施工进度,维护施工期间的运输秩序,协调解决施工各部门临时发生的问题。
3.负责组织召开施工预备会和总结会。
4.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负责审定相应施工等级的施工方案、施工过渡方案、施工安全措施等。
第十八条 施工负责人由施工单位按照施工等级安排相应人员担当。
1.建设项目Ⅰ级施工由标段项目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标段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分项目负责人(副)担当。
2.技术改造、大中修项目Ⅰ级施工由施工单位负责人担当,Ⅱ级施工由施工单位分管副职担当,Ⅲ级施工由施工单位段领导或车间主任(副)担当。
3.Ⅰ级施工配合人员由配合单位负责人或分管副职担当,Ⅱ级施工配合人员由配合单位分管副职或车间主任担当,Ⅲ级施工配合人员由配合单位车间主任(副)担当(Ⅲ级施工较多时,车间主任(副)可委托胜任人员担当)。
第十九条 施工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指挥工作。检查施工和开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指挥现场施工,安排施工防护,确认放行列车条件等。
2.负责协调解决施工中发生的问题,协调各单位施工作业,掌握施工进度,反馈现场信息,及时向施工协调小组汇报施工情况。
3.负责总结分析施工组织、进度和安全等情况,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
第二十条 维修的组织领导工作由设备管理单位负责。Ⅰ级维修负责人由车间主任(副)担当(Ⅰ级维修较多时,车间主任可委托车间干部担当),Ⅱ级维修负责人由工(班)长担当。
第二十一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窗次数及时间兑现。因旅客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驻调度所联络员),车站值班员通知驻站联络员,驻站(调度所)联络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第二十二条 天窗内施工(维修)主体单位的划分。
1.高速铁路。
综合利用天窗时,施工(维修)日计划应明确主体单位,有路用列车运行的以路用列车承担单位为施工(维修)主体,并明确施工作业范围和安全防护距离;无路用列车运行的以工务为主体。
2.普速铁路。
(1)当区段内开设施工天窗时,以天窗内的主线施工的承担单位为主体;
(2)电气化区段的维修天窗以接触网为主体,无接触网作业时,以工务为主体;
(3)非电气化区段的维修天窗以工务为主体。
3.普速铁路CTC区段施工(维修)主体单位的划分比照高速铁路办理。
4.特殊情况下,由运输部门指定主体单位。
第二十三条 多个单位综合利用天窗在同一站内或区间作业时,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负责协调各单位天窗使用和施工组织,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安全负责。各单位服从主体施工(维修)负责人指挥,制定安全控制及沟通联系措施,按时完成施工和维修任务,确保达到规定的列车放行条件。
多个单位作业车进入同一个区间移动作业时,由主体施工(维修)单位负责人统一划分各单位作业车作业范围及分界点(两个单位作业车间隔,不得小于500m);作业单位必须按规定分别进行防护。
同一区间或站内发生不同工种的作业矛盾时,由其他单位与施工(维修)主体单位协商解决,施工(维修)主体单位确定各自作业时间、地段与防护距离,施工(维修)单位负责各自的作业及人身安全。需配合作业时,施工(维修)主体单位应确保配合单位必要的调试整细时间,纳入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协调会上明确。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施工组织责任:
1.运输部门: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营业线施工与运输的协调工作。制定月度施工计划,组织制定施工中的行车办法,负责平衡、协调并审批各线施工安排,对影响运输较大的施工,负责组织制定车流和运输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正确及时发布调度命令,做好施工期间运输指挥调整,维护正常运输秩序。检查调度命令收受情况,负责组织施工按计划实施。
车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施工、维修的专业管理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施工(维修)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定;负责对车站施工作业的管理、检查、监督,按要求对施工现场作业把关,督促、检查本系统认真落实施工组织的有关规定。
2.机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施工、维修的专业管理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施工(维修)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定;行车方式变化涉及非正常行车的施工需派员参加,负责监控行车凭证、车机联控、机车运行速度等作业组织工作;根据施工需要配备、调整机力。
3.工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施工、维修的专业管理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施工(维修)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定;对工务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平衡、签认;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等的准备情况;监控并杜绝超量、超范围的施工准备;检查各岗点人员盯岗及责任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按标准作业。按规定组织协调施工,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4.电务部门:负责本部门施工、维修的专业管理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施工(维修)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定;对电务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平衡、签认;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等的准备情况;监控并杜绝超量、超范围的施工准备;检查各岗点人员盯岗及责任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进行联锁试验。按规定组织协调施工,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5.供电部门:负责本部门施工、维修的专业管理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施工(维修)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定;对供电、给水电力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签认,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机具、作业车辆等的准备和施工过程情况,掌握施工进度;监督指导施工规章的执行以及按规定标准施工。按规定组织协调施工,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6.车辆部门:负责本部门施工、维修的专业管理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施工(维修)作业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对车辆施工方案进行审核、计划进行审核、平衡、签认;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等的准备情况;监控并杜绝超量、超范围的施工准备;检查各岗点人员盯岗及责任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按标准作业;负责监护施工所影响5T设备的移设工作;按施工任务及运输车流调整方案的要求,安排好列车技检作业。
7.房建部门:负责本部门施工、维修的专业管理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施工(维修)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对房建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协调、签认;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等的准备情况;监控并杜绝超量、超范围的施工准备;检查各岗点人员盯控及责任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指导施工、维修单位按规定、按标准作业。按规定组织协调施工,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8.客运部门:负责本部门施工、维修的专业管理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施工(维修)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对客运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平衡、签认;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等的准备情况;监控并杜绝超量、超范围的施工准备;检查各岗点人员盯岗及责任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按规定组织协调施工;根据施工方案制定客车调整方案,提前向社会公告;按施工及运输车流调整方案的要求,配合施工做好客运组织工作,维护好客运站车秩序。
9.货运部门:负责本部门施工、维修的专业管理和组织,制定并落实本部门施工(维修)作业的管理制度、作业标准和安全措施;对货运施工方案、计划进行审核、平衡、签认;检查本系统施工人员及机具设备等的准备情况;监控并杜绝超量、超范围的施工准备;检查各岗点人员盯岗及责任落实情况;掌握施工进度;组织制定停限装及货流调整的措施;按规定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10.项目管理机构:对所负责的施工项目,组织有关部门按规定做好招投标工作,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严格把好施工队伍进场关;全面安排好施工前期组织工作,处理好施工开工前和开通后的有关工作;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施工管理、施工安全措施、行车办法的审定,做好确保安全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按规定参加现场监督、指导。
11.安全监察部门:参加施工行车办法的制定,监督施工安全措施及行车办法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立即纠正;巡检各单位工作人员盯岗情况,按施工组织措施对关键环节进行把关;监督检查施工中行车、人身安全措施的落实,以及按章防护等情况。
12.总工程师室:施工引起设备变化时,及时汇总并公布主要行车设备及相关LKJ基础数据。
13.铁路办事处:按规定参加现场监督指导,检查施工有关安全作业、施工质量标准等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 营业线施工计划审批权限
第二十五条 营业线施工实行铁路总公司、铁路局、站段分级管理,逐级审批制度。
第二十六条 营业线施工审批权限。
1.铁路总公司负责审批的施工计划。
(1)影响高速铁路和普速铁路跨局旅客列车(含高速铁路确认列车)停运、变更运行区段、改变始发终到时刻和局间分界站运行时刻的施工。
(2)影响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停运的施工。
(3)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编组计划的施工。
(4)调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车流运行径路,实行迂回运输的施工。
(5)变更繁忙干线和干线跨局货物列车牵引定数的施工。
(6)编制跨局施工分号列车运行图的施工。
(7)繁忙干线封锁正线180分钟及以上、影响全站(全场)信联闭240分钟及以上的施工。
(8)因特殊原因,繁忙干线(石太线除外)慢行处所超过本细则第11条之规定时。繁忙干线施工慢行区段划分见附件1。
(9)中断跨局行车通信业务的施工。
(10)中断繁忙干线6小时及以上或干线7小时及以上且同时中断两站以上行车通信业务的通信网络设备施工。
铁路总公司审批的施工,由铁路局进行施工方案审核和施工计划编制,并制定运输调整方案和安全措施。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审批,运输调整由运输部门负责,施工方案由各专业部门对口负责。铁路局依据铁路总公司批复,编制具体施工计划并组织实施。
2.车务段(直属站)审批的普速铁路施工(维修)计划。
车务段(直属站)审批的施工(维修)计划实行周计划。施工(维修)应紧密结合当日运输生产日班计划动态调整,不得影响正常机车出入库、解编和装卸作业组织。编组场分类线每次不超过2条。
(1)施工计划。
①调度所行车指挥范围内的正线、到发线以外且不影响正线、到发线正常使用,开通后不产生设备变化和开通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审批,不需申请调度命令。
②车站负责行车指挥的支线,开通后不产生设备变化和开通后达到正常使用条件的Ⅲ级施工,由车务段(直属站)审批,不需申请调度命令。
(2)维修计划。
①调度所行车指挥范围内的正线、到发线或影响正线、到发线正常使用的维修作业,在天窗点内进行,向路局申请调度命令。
②其他线路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安排,不需申请调度命令。车站驼峰设备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进行,原则上每次不少于40分钟。
3.段管线管理单位负责审批的施工(维修)计划。
段管线有关行车设备的维修作业和作业完毕后无设备变化、达到正常使用条件且不影响段外行车作业及设备的施工,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动车组)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段管线管理单位负责安排。
4.路局审批的施工计划。
除铁路总公司、站段审批的施工计划外,全部由路局审批。
第二十七条 大型客运站、枢纽、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干线影响较大的Ⅰ级施工,按规定须铁路总公司审批时,由铁路局分管领导组织研究,提出施工方案、运输组织和安全措施等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根据施工对运输的影响情况,运输局组织相关铁路局及施工单位进行专题研究审定。
第二十八条 影响行车或影响行车设备稳定、使用的施工项目未经申报批准严禁施工,擅自施工或擅自扩大施工内容和范围的,一经发现立即停工并追究施工单位责任。
第七章 营业线施工方案审核
第二十九条 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制定,经相关设备管理单位会签后,上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其中建设项目施工方案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项目及负责人、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及限速范围、设备变化、施工方式及流程、施工过渡方案、施工组织、施工安全和质量的保障措施、施工防护办法、列车运行条件、验收安排等基本内容。
第三十条 施工方案由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负责组织审查,初步确定施工等级,Ⅰ、Ⅱ级施工分别报Ⅰ、Ⅱ级施工协调小组审定,Ⅲ级施工由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审定。
第三十一条 施工方案审核通过后,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按施工项目分别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设备管理单位在自管范围内进行的维修作业,不需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涉及到非自管设备时应与相关单位签订施工安全协议。
1.施工安全协议书的基本内容应包括:①工程概况(施工项目、作业内容、地点和时间、影响范围);②施工责任地段和期限;③双方所遵循的技术标准、规程和规范;④安全防护内容、措施及专业结合部安全分工(根据工点、专业实际情况,由双方制定具体条款);⑤双方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包括共同安全职责和双方各自安全职责);⑥违约责任和经济赔偿办法(包括发生铁路交通责任事故时双方所承担的法律责任);⑦安全监督检查和基建、更新改造项目配合费用;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施工单位在提报施工计划申请时,必须同时提报施工安全协议。未签订施工安全协议的施工计划申请,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不予审核,严禁施工。
2.非设备单位承担的施工,施工单位还须提供:
(1)手续齐全的《营业线施工审批表》(见附件13)。
(2)经主管业务处审查、盖章的施工安全措施。
(3)与各站段签定的安全、配合协议。
(4)北京工电大修段、北京大型养路机械运用检修段承担的大型养路机械作业、更换钢轨、更换轨枕、更换道岔、运卸钢轨、钢轨打磨、道岔打磨、桥隧涵、路基大修、通信、信号施工不办理(1)手续。
3.对站场、线路、信号、联锁、闭塞设备及接触网设备的改造施工,施工单位应提报审查批准的站场、线路平纵断面图、信号平面图、联锁表、接触网示意图等有关技术资料,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由项目管理机构按规定时限提供给有关单位及路局有关部门。技术资料不全的施工项目,不得上报。
4.凡在汛期确需进行影响路堤、路堑稳定的施工,需经路局防洪指挥部的批准,方可提报。
第三十二条 施工方案审查重点。
施工方案的审查部门对施工中的安全技术措施、行车条件负审查责任。凡是把关不严、审查不细,施工发生问题要追究有关批准部门的责任。需多个部门审查的项目,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范围严格审查,不能漏项。
1.局外施工单位在营业线施工,审查重点包括施工资质、施工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安全措施、施工安全协议、应急预案,施工方案示意图、施工作业流程图、安全关键卡控表、施工进度等,对营业线行车安全影响较大的施工要有设计单位提出的防护措施。
2.对设备管理单位承担的基建设改及大中修项目,审查重点包括施工条件、施工方式、施工程序、施工安全措施、施工组织、封锁时间、慢行速度、开通速度、提速方案、质量标准等。
3.涉及LKJ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局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管理单位的对口业务主管部门在审查月度施工计划、方案时,应审核相关的技术资料、数据是否齐全、准确,对未按规定要求提供LKJ基础数据变化情况的施工项目不予审批。
第八章 营业线施工计划编制
第三十三条 营业线施工计划分为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施工日计划和维修计划。
第三十四条 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全路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的编制,审批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干线总公司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和繁忙干线及干线分界口施工停运计划;铁路局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编制本铁路局年度轮廓施工计划、月度施工计划及施工日计划,高速铁路、繁忙干线总公司管施工的日计划须由铁路局施工管理办公室报运输局调度部审核。
第三十五条 铁路局施工管理办公室于每年12月初组织有关业务处室编制铁路局次年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各业务处室应提前提出部门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包括:站场、线路、桥隧、信联闭、通信、接触网等行车设备大、中修及技术改造等主要施工。在此基础上,铁路总公司运输局组织有关铁路局于每年12月份召开次年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协调会,协调铁路局繁忙干线集中修年度轮廓施工计划。
第三十六条 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负责审批总公司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审批程序如下:
1.每月13日前,铁路局施工管理办公室与相关处室及施工单位协调编制次月高速铁路、繁忙干线和干线总公司管施工项目申请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申请计划,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繁忙干线施工申请计划经铁路总公司施工计划管理系统、其余以文电形式上报运输局调度部,同时抄送运输局相关专业部门。
对于繁忙干线和干线以外的其他线路影响跨局运输的施工,施工计划可由施工铁路局与相邻铁路局商定后报铁路总公司备案。
2.铁路总公司运输局每月17日左右组织相关部门研究确定次月总公司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
3.铁路总公司管施工项目月度施工计划及繁忙干线和干线分界口停运计划,经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任)批准后,于每月20日前以铁路总公司文电形式下达有关铁路局,纳入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第三十七条 铁路局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编制铁路局月度施工计划。
1.每月5日前,施工单位会同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编制次月月度施工计划,并按规定填写《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格式见附件6,一式3份)。《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由施工单位、配合单位和车务段(直属站)专业负责人员签字、盖章后,于每月9日前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涉及多部门配合的施工,施工计划应由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审定,并签字、盖章。
2.各业务处对施工计划审查汇总、经主管处长批准后,于每月11日前向施工管理办公室提出施工计划汇总表及施工单位提报的《月度施工计划申请表》。
3.施工管理办公室每月中旬组织相关业务处室和主要施工单位审查编制月度施工计划,主要内容报分管运输副局长决定。月度施工计划经分管运输副局长批准后,以铁路局文件下发各站段和有关单位。
4.超出维修天窗时间的区间装卸路料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临时区间装卸路料,由有关业务处室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防洪、抢险区间装卸路料由调度所及时安排。
5.站内正线、到发线装卸路料应纳入月度施工计划,如需在天窗时段以外装卸路料,由有关业务处室提前3日向调度所提出计划,由调度所负责协调安排。站内不办理接发列车线路装卸路料由车站负责协调安排。
第三十八条 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批的普速铁路施工计划编制。
1.施工单位会同配合单位编制次周《施工(维修作业)计划申请表》(见附件11,一式3份)。《施工(维修作业)计划申请表》由施工单位、配合单位签字、盖章后,报路局主管业务处(建设项目施工计划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涉及多部门配合的有关业务处室共同审定,并签字、盖章。
2.车务段(直属站)每周四组织相关单位审查编制施工计划,分管副站(段)长批准,于每周五17:00前以站段文件形式下发,传达到有关单位。
3.车务段(直属站)在审批施工计划时,应对《施工(维修作业)计划申请表》签字盖章、与相关单位是否签订安全协议的情况进行审查,签字盖章不全、无安全协议时,不予审批。
4.车务段(直属站)审批的施工计划不再编制施工日计划。
第三十九条 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批的普速铁路维修计划编制。
维修日期、天窗时间由施工管理办公室在月度施工计划文件中公布,具体维修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批、编制后,报调度所安排实施。程序如下:
1.各设备管理单位每周四9:00前按段管区段、分线别,按《施工(维修作业)计划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1)向车务段(直属站)提报次周维修作业计划(维修作业计划将第三栏中“施工项目”改为“维修项目”)。各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
2.维修计划区间作业时要注明作业范围及是否进出作业车,如需进出作业车时,要注明进出车站的方式;站内作业应注明股道、道岔号及是否进入作业车。
3.维修作业需其他单位配合时,要履行会签手续,会签手续不全,影响范围不准确,不予审批。
4.车务段(直属站)根据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的申请计划统一编制段管区段内次周的维修作业计划,并于每周五17:00前加盖专用章后传达到有关单位。
第四十条 施工单位在提报月度施工计划和站段负责审批施工计划时,必须按照本细则第31条规定提供相关手续和资料。
段管线管理单位负责审批的施工(维修)计划审批流程由段管线管理单位自行确定。
第四十一条 铁路局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铁路局施工日计划的编制,程序如下:
1.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日计划申请报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建设项目施工日计划申请应先报项目管理机构预审,再报主管业务处室),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施工管理办公室提报施工日计划申请。
2.Ⅰ级施工、高速铁路和繁忙干线总公司管施工项目,铁路局施工管理办公室于施工前2日15:00前将施工日计划提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调度处,运输局调度处根据铁路总公司月度施工计划和批准的施工文电进行审核后,于施工前2日18:00前将施工日计划反馈铁路局施工管理办公室。
3.编制施工日计划应以月度施工计划为依据,施工管理办公室应将主管业务处室提报的施工日计划申请与月度施工计划(批复文电)进行核对,编制施工日计划,经铁路局调度所主任(副主任)审批后,纳入调度日计划。Ⅰ级施工、高速铁路和繁忙干线总公司管施工项目的施工日计划于施工前1日15:00前报铁路总公司运输局调度处。
4.施工管理办公室于施工前1日12:00前(0:00-4:00执行的施工日计划于前1日8:00前)将施工日计划下达有关机务段、动车段和车务段(直属站),并传(交)主管业务处室、相关列车调度员和计划调度台。主管业务处室负责通知施工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对大机清筛、大修换轨等需要连续进行的施工项目,遇突发情况,没有按计划完成时,施工管理办公室应及时给予调整。
第四十二条 高速铁路维修实行日计划管理,编制程序如下:
1.设备管理单位于维修作业前3日向本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报计划申请,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根据设备管理单位的提报,与其他主管业务处室沟通协调后编制本专业维修计划,于维修作业前2日9:00前报铁路局施工管理办公室,施工管理办公室负责审核维修日计划。
2.施工管理办公室于维修作业前1日12:00前将维修日计划传(交)有关调度台及主管业务处室、相关车务段(直属站)。主管业务处室负责通知作业单位、配合单位,车务段(直属站)负责通知相关车站。
第四十三条 普速铁路CTC区段维修还应实行日计划管理,编制程序比照高速铁路维修日计划编制程序办理。
第四十四条 铁路局所管设备越过局间分界站延伸至相邻铁路局调度指挥区段时(简称延伸段),按下列规定办理。
1.延伸段的施工计划:由施工单位向本铁路局提报施工方案,本铁路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施工方案审核后,由施工单位于每月9日前向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施工管理办公室提报经本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的次月施工计划申请(附带施工方案审核资料、施工安全协议),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安排月度施工计划,总公司管施工项目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按规定报铁路总公司审批。施工单位于施工前3日将施工计划报本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经主管业务处室审核(盖章)后,于施工前2日9:00前向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施工管理办公室提报施工计划申请,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施工管理办公室编制、下达施工日计划,发布施工调度命令。施工现场组织实施工作由本铁路局负责。
2.高速铁路延伸段的维修计划:设备管理单位于维修作业前4日向本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报计划申请,本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与局内相关业务处室沟通协调后,于维修作业前3日向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提报计划申请,由调度管辖区段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室编制维修计划并向调度所提报。
3.普速铁路延伸段的维修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调度管辖区段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审核、编制后,报调度所安排实施。
第九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四十五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室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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