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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NPR—2016—16005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的通知
湘建建〔2016〕44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2月14日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暂行办法》(建质〔2014〕111号)等文件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指建筑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活动中,贯彻执行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建立企业和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效识别和控制项目施工安全重大危险源,排查治理安全生产隐患,使人、机、物、环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形成过程控制、持续改进的安全管理机制。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包括建筑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
本细则所称建筑施工企业是指从事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活动的建筑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企业。
第四条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等机构具体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
第五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成立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组织开展所有承建项目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
第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在“湖南省建筑市场和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平台”)中公布。
第二章 项目考评
第七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包括企业每月对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以下简称“项目自评”)和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等机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主体”)每季度对项目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以下简称“项目考评”)。
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考评等级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
第八条 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周期为项目办理安全生产监督手续至项目竣工终止监督。
项目中途停止施工三个月以上的,中止该项目考评并在当次结果栏中注明“中止施工”。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的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具体实施项目自评工作。项目自评工作应在每月25日前完成。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应当每月组织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及整改情况应当纳入项目自评材料。
第十条 建筑施工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负总责,成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及专业承包单位等组成的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实施项目自评工作。
第十一条 建设、监理单位应根据项目施工过程安全生产标准化实际情况,审核项目自评材料,并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详见附表1)中签署意见。
第十二条 项目考评主体应按照每季度且“地基基础、主体、装饰”等每个施工阶段不少于一次的频次进行项目考评。首次考评时项目地基基础施工阶段工程进度应完成30%以上。
项目考评主体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的同时,应指导监督企业开展项目自评工作,并对项目自评情况进行抽查核实。抽查核实发现项目自评情况严重失实的,应在该项目当季度项目考评评分中扣分。
项目考评应于每季末月的25日前完成,并在考评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将考评结果(含考评得分和评定等级)录入湖南省建筑工程项目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项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项目企业自评工作的;
(二)项目考评等级不合格的;
(三)项目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四)日常监督按规定提出的整改要求没有得到有效落实的;
(五)上级项目考评主体监督抽查被评定为不合格的;
(六)项目因安全生产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七)未按规定录入项目考评结果的;
(八)项目未按规定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
(九)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要认真落实考评工作责任,对考评认定为“不合格”的项目实行告知、认定程序。在认定考评不合格之前,应当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企业项目负责人,接受企业在规定期限内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的期限为自企业接到告知书(详见附表2)之日起3个工作日,逾期未提出陈述和申辩则视为认可。
经企业陈述和申辩后,项目考评主体确认项目考评结果无误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认定情况书面(详见附表3)告知企业。各级项目考评主体认定项目考评不合格的有关证据资料要及时固定、整理、归档、保存。
第十五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安监总站”)每年定期按一定比例对全省各市州建筑施工项目考评工作的符合性情况进行监督抽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定期通报各市州项目考评符合率(项目监督抽查情况符合项目考评情况的项次与抽查项次总和之比,下同),监督抽查及项目考评符合率情况纳入监督工作规范化考核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各市州项目考评主体应对所辖县(市、区)建筑施工项目考评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定期对所辖县(市、区)进行项目考评的符合性进行监督抽查,结合监督抽查情况,确定各县(市、区)的考评符合率,并于每年的1月5日前,将本市州所辖县(市、区)上年度监督抽查项目的符合率上报省质安监总站。
第十六条 各级项目考评主体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汇总上季度本地区所有项目考评情况(详见附表4),并通过平台将考评结果向社会公布。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将全省每季度项目考评结果“不合格”的项目名单以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表5)汇总后统一行文公布。
第十七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各市州、县(市、区)项目年度历次考评平均得分高低排序,以及监督抽查符合率等情况,通过平台自动归集各地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以下简称“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名单及项目相关信息(详见附表6),并于次年一季度统一行文公布。全省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数量为年度考评项目总数的15%左右。
项目考评出现一次及以上不合格的;项目因安全生产原因施工企业或项目负责人被公布一次及以上一般不良行为记录的,该项目不得认定为“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
第十八条 项目考评结果录入后原则上不予修改和撤回,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前要求修改和撤回的,应书面说明原因。
项目考评结果公布后出现争议,由项目考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并提出详细报告,认定的考评结果出现失实或失误的,应确定责任单位及责任人,按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核实的情况和对相关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理情况应一并书面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核实情况核查确认后予以维持或更正,并对出现失实或工作失误的责任单位及责任人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第十九条 外省入湘建筑施工企业在湘承建的建筑施工项目的考评评定结果,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按规定转送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三章 企业考评
第二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实施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机构每年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等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工作,并及时将企业自评结果(详见附表7)报企业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省属及中央在湘企业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未及时报备的视同未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省、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建筑施工企业开展企业自评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二十一条 建筑施工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不合格”:
(一)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年度自评工作的;
(二)企业自评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按本细则规定项目考评主体考评认定的企业当年内不合格项目次数与企业当年内项目考评次数总和之比,下同)超过5%的;
(四)企业当年内所承建的项目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2起及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五)企业当年因安全生产受到省部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且纳入差别化管理企业名单的;
(六)企业当年内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不良行为记录3次及以上的;
(七)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下列情形全部符合的,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考评结果认定为“优良”:
(一)企业当年内“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个数不少于5项、全省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获得率(按本细则规定企业当年内获得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项目个数与企业当年内承建省内项目数总和之比,下同)高低排序为前10%,且当年项目考评次数不合格率不超过1%的;
(二)企业考评年内所承建的项目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企业当年内未因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布严重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每年一季度汇总企业考评评定结果(详见附表8),并将上年度企业考评评定结果为“不合格”和“优良”的企业名单及企业主要负责人信息汇总后行文通过平台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公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考核不合格名单后,对不合格企业启动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机制,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结合企业自评情况对该企业开展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复核其安全生产条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动态核查不合格,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外省入湘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该企业进行考评,考评结果按规定转送至该企业注册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第四章 奖励和惩戒
第二十六条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作为政府相关部门进行绩效考核、信用评级、诚信评价、项目招投标、评先推优、投融资风险评估、保险费率浮动、市场准入等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类项目招投标应优先选择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业绩突出的建筑施工企业及项目负责人。
第二十八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情况记入安全生产信用档案。
第二十九条 企业考评不合格的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以及三年内有2次项目考评不合格的项目负责人办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时,应责令限期重新考核。
未获得年度项目考评优良工地的,或考评周期内出现项目考评不合格的,不得参评省优质工程等质量奖。
第三十条 因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项目考评不合格的,应按照《湖南省建筑市场违法违规不良行为记录公布制度的通知》(湘建建〔2015〕185号)规定,记录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不良行为。
第三十一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纪检监察机构要加强对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监察,对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或营私舞弊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湖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
2.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3.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书
4.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项目考评情况汇总表
5.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汇总表
6.度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汇总表
7.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表
8.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结果汇总表
附件1-8.doc
附件1
年 月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自评表
工程项目名称: 自评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工程(施工现场名称
建筑
面积
(㎡)
结构
类型
总计得分(满分100分)
项目名称及分值
安全管理(满分10分)
文明施工(满分15分)
脚手架(满分10分)
基坑工程(满分10分)
模板支架(满分10分)
高处作业(满分10分)
施工用电(满分10分)
物料提升机与施工升降机(满分10分)
塔式起重机与起重吊装(满分10分)
施工机具(满分5分)
自评机构自评意见:
建设单位监督检查意见
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时间:
监理单位监督检查意见
总监理工程师: 单位公章或专用章 时间:
自评单位(建筑施工企业)
单位公章或专用章 时间
施工项目负责人
资格证书
号码
注:1、本表应按《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进行检查,附相应《建筑施工安全分项检查评分表》,如《安全管理检查评分表》等。
2、本表一式两份,项目部、施工企业各一份。
附件2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项目考评结果告知书
(编号: )
(责任单位):
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平台”归集的考评有关材料,我们按照规定于 年 月 日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经考评,该项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不合格理由:
你单位收到该告知书后如有异议,可在三日内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和资料。逾期则视为认可上述事实。
特此告知。
项目考评主体(公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送达人 、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湖南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
项目考评结果认定书
(编号: )
(责任单位):
你单位承建的 项目,在你单位自评基础上,依据“平台”归集的考评有关材料,我们按照规定于 年 月 日对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进行评定,经考评,该项目考评结果为不合格。
不合格理由:
特此告知。
项目考评主体(公章):
年 月 日
签收人 送达人 、
签收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4
年 季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项目考评情况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考评时段: 年第 季度( 月至 月)
序
号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
总监
项目自
评结果
项目考
评得分
项目评定等级
评定不合格
原因
备注
附件5
年 季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化项目考评不合格项目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考评时段: 年第 季度( 月至 月)
序
号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
总监
项目自
评结果
项目考
评得分
评定不合格
原因
备注
附件6
年度安全生产标准化项目考评优良工地汇总表
填报单位: (盖章)
序
号
项目名称
施工单位
项目负责人
分包单位
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
监理单位
项目
总监
项目历次考评平均得分
备注
附件7
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年度自评情况表
( 年 月至 年 月)
企业名称: 资质等级: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码: 企业法人代表:
自 评 内 容
评 价 结 果
零分项(个)
应得
分数(分)
实得
分数(分)
权重
系数
加权
分数
无施工项目
表A-1
安全生产管理
0.3
表A-2
安全技术管理
0.2
表A-3
设备和设施管理
0.2
表A-4
企业市场行为
0.3
汇总分数①=
表A-1~表A-4加权值
0.6
有施工项目
表A-5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0.4
汇总分数②=汇总分数①
×0.6+表A-5×0.4
评价意见:
评价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评价人员(签章)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
(签章)
年 月 日
企业签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按《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要求,把表A-1~5作为本表的附件。
2、本表一式两份,施工企业、所属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一份。
附件8
年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评定结果汇总表
序
号
企业名称
安全生产许可证号
企业资质等级
企业
负责人
企业自评结果
考评评定结果
评定不合格
原因
是否动态核查
备注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时间:2016-03-24 点击数:742
HNPR—2016—16006
湘建建〔2016〕15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我厅制定了《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6年1月11日
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及《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建质〔2008〕76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运行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如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等。
工程项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对设备的安全管理全面负责。
第三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辖区内建筑起重机械的备案、租赁、使用登记、安装、拆卸、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运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安拆、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提交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备案、使用登记诚信考核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公布违法违规的责任主体。
第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章 备 案
第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的产权单位(包括依法进行工商登记的法人和组织,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或安装前,应当向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市州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
第七条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1);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
(四)产品合格证;
(五)建筑起重机械设备购销合同、发票或相应有效凭证;
(六)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所有证照、证明、合同等应提供原件(第三项可提供加盖生产厂家公章的复印件)和复印件,原件当场核对后退回,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由设备备案机关保存。
第八条 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实物进行现场查验拍照确认,对于实物不在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的,产权单位工商注册地设备备案机关可委托实物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进行现场查验拍照确认,对符合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编号并在“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备案,及时向产权单位核发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第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采用全省统一式样(见附件3),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在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注明备案有效期限。首次备案的建筑起重机械备案有效期限不得超过制造厂家或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生产使用年限,已投入使用的年限应当扣除。
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编号实行一机一号,编号规则见附件2。
第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超过备案有效期限但使用状态良好,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并出具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可以由产权单位向原设备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允许延续使用期限应当在安全评估合格报告中明确。
第十一条 产权单位办理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时,应向设备备案机关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申请表》一式2份(见附件4);
(二)产权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合格报告;
(四)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
(五)设备备案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设备备案机关在收到产权单位提交的延续备案资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符合延续备案条件且资料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实物进行现场查验拍照确认,收回原备案证明和备案牌,并向产权单位重新核发备案证明和备案牌。重新核发的备案证明和备案牌上应当注明设备的延续备案有效期限。延续备案有限期限不得超过安全评估合格报告所明确的允许延续使用期限。单台建筑起重机械延续备案不得超过两次。
第十三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购销合同、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设备不提供)、安装使用说明书、备案证明等原始材料;
(二)定期检验报告、定期自行检查记录、定期维护保养记录、维修和技术改造记录、运行故障和生产安全事故记录、累计运转记录等运行资料;
(三)历次安装自检、验收资料。
第十四条 建筑起重机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单位应当及时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予以报废并向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
(一)属国家和地方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制造厂家或者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使用年限,且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合格后允许延续使用的;
(三)超过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出具的安全评估合格报告允许延续使用期限的;
(四)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第十五条 建筑起重机械因机械质量原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暂时收回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建筑起重机械重新启用时,必须经取得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检测合格后,依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向设备备案机关申请返还备案证明及备案牌。
第十六条 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单位变更时,变更单位双方应当持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及备案牌、建筑起重机械备案变更申请表(见附件5)、产权变更证明到原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再到新产权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办理备案变更手续,设备备案机关应当及时在“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管理信息系统”办理注销及变更手续,原设备备案机关应当收回原备案证明及备案牌。原产权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原始资料及安全技术档案移交给现产权单位。
第十七条 外省产权单位的建筑起重机械进入本省使用的,必须在产权单位所在地市州以上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和延续备案,有关证明文件、标牌上应明确注明备案有效期限。外省产权单位应当及时将备案(延续备案)证明文件报工程项目所在地设备备案机关。
第三章 租 赁
第十八条 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产权单位直接向使用单位出租,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的产权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健全的设备购置、备案、维修保养、报废、出租服务、人员培训教育等规章制度;
(三)具有相应的维修保养场地、必要的加工检测设备和技术维修保养人员;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和政策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必须由使用单位直接向产权单位承租,不得出租和承租本办法第十四条所列情形之一以及存在隐
患或未经检测试运行合格的建筑起重机械。
建筑起重机械进场时,使用单位应组织产权、安装、监理等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性能和技术参数进行查验确认,对整机和构配件(包括分批进场的标准节、附着等)及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验收,形成验收记录。
禁止个人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出租业务,禁止向个人承租建筑起重机械。
第二十条 建筑起重机械出租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出租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设备不提供)、安装说明书、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等文件资料;
(三)根据工程需要及合同约定,提供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应当在承租以前对出租单位所提供资料的完整、真实、合法有效性予以核查。承租期满后,使用单位应当将建筑起重机械的运行管理、维护保养资料移交出租单位,出租单位应将其纳入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第二十一条 出租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协议),依法明确维修保养和安全服务、日常操作和管理、安全责任及事故经济责任等内容。
第四章 安装、拆卸
第二十二条 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建筑施工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必须由使用单位委托安拆单位进行并签订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使用单位具备相应的建筑施工专项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可以自行承担所承建工程项目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
第二十三条 安拆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应当填报《湖南省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资料审核表》(见附件
7),并向使用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提供以下资料:
(一)公司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安拆单位负责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证书复印件;
(三)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四)编制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五)编制的相应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资料;
(六)辅助机械、设备、材料的资料;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开始安装、拆卸以前,对安拆单位提供的资料予以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二十四条 安拆单位应当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前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按规定提交经使用单位、监理单位审查合格的有关资料并通过开工安全生产条件审查。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应当由同一单位承担全过程安装(包括使用过程中的顶升、加节、使用过程中增加附着等)。建筑起重机械的安拆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安拆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负责安装的单位应当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报告,并向使用单位出具书面安全使用说明。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家生产的标准节和附着。
第二十六条 安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委托安装、拆卸合同(协议);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自检和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法律法规、技术规范标准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七条 使用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向安装单位提供拟安装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基础施工资料,提供设备进场、安装、拆卸所需的施工条件,负责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
(二)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设备不提供)、备案证明等文件;
(三)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四)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
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按照规定组织专家论证;审核安拆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指定本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设备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情况;
(六)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监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的安装、拆卸应当履行以下监理职责:
(一)查验建筑起重机械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2014年1月1日之后生产的设备不提供)、备案证明等文件;
(二)查验安拆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三)监督检查设备基础工程的质量并审查有关资料,签署设备基础施工质量验收意见;
(四)审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对按规定应当组织专家论证的,督促使用单位按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五)旁站监督检查安拆单位对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执行情况;督促使用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对安装完毕的建筑起重机械进行检验检测;
(六)发现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应当要求安拆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拆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报告建设单位及相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机构。
第五章 检验检测及安装验收
第二十九条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具
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验检测,检验检测合格后按规定组织产权(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安装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应当与检验检测机构签订委托检验检测合同,明确检验检测内容、要求、时限和责任等。
工程项目的同一台建筑起重机械的检验检测应当委托同一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禁止将未经检验检测或检验检测不合格以及未经安装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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