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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淝河清淤安全文明环保监理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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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淝河截污及水质改善(清淤)工程 安全文明环保监理细则 监理方针: 科学、公正、诚信、守法 严 格 监 理、热 情 服 务 管理模式: 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淝河截污及水质改善(清淤)工程监理部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 签 署 页 监理文件名称 南淝河截污及水质改善(清淤)工程 安全文明环保监理细则 总监理工程师 文件编制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南淝河截污及水质改善(清淤)工程监理部 编制日期 2012年12月30日 审 核 年 月 日 备 注 目 录 1 工程概况 2 安全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3 安全监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 4 安全监理方针及任务 5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6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7 文明施工 8 各专项工程针对性监理控制细则 9 环境保护监理细则 10 现场临时用电安全监理控制细则 11 本项目安全事故隐患及其监理措施汇总表 12 本项目环境影响因素及监理措施汇总表 13 安全监理资料的管理 14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与安全有关的文件目录清单 南淝河截污及水质改善(清淤)工程 安全文明环保监理实施细则 1 工程项目概况 1.1项目概述 1.1.1项目名称:南淝河截污及水质改善(清淤)工程 1.1.2工程地点:合肥市区 1.1.3建设规模:本项目对南淝河(西二环—当涂路桥)16.2公里河段及板桥河约3.7公里河段进行淤泥清除并进行淤泥干化处理。其中一标段桩号为0+00~111+00,二标段桩号为111+00~167+25.8、板桥河段。总清淤量约为70万方(南淝河约为64万方,板桥河约为6万方)。淤泥干化场为两处(合作化路桥上游约2.9公里处,干化场面积约10000㎡;下游淤泥干化场选址在双圩路河岸边,面积约10000㎡) 1.1.4建设工程主要内容: 1、环保清淤 2、污泥干化脱水 3、泥饼外运 4、干化场地恢复 1.2项目组织体系 建设单位 合肥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 质监单位 合肥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站 设计单位 合肥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院 勘察单位 合肥市勘察院有限公司 监理单位 合肥工大建设监理有限责任公司 施工单位 检测单位 2 安全监理细则编制依据 2.1与安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标准规范、强制性条文、地方规章制度等 2.2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的有关规定 2.3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及安全专项方案 2.4安全监理规划 3 安全监理人员的安排及职责 详见安全监理规划(即安全监理方案)中监理人员岗位及职责 4 安全监理方针及任务 4.1安全监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4.2安全监理任务为安全管理、安全设施以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监理。 4.2.1安全管理监理------督促落实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安全责任制、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等。 4.2.2安全设施监理———对施工单位采用安全防护用品、设备、设施进行检验。 4.2.3安全技术监理———对施工中采用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控。 5 施工准备阶段的安全监理 5.1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5.1.1审查施工现场及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的专项保护措施。 5.1.2督促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签订工程项目安全施工责任(或承诺)书,检查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安全协议签订情况。 5.1.3审查总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或专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资质(原件),并审核证书是否在有效期范围内。 根据《安全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因此在分包单位进场时,总承包单位应与分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5.1.4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 5.1.4.1施工单位施工现场应按规定成立由项目经理负责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即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安全管理目标应明确并符合合同的约定; 5.1.4.2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等各项规章制度; 5.1.4.3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符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必须符合“建质[2008]91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要求,第九~十五条规定摘录如下: 第九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实行建设工程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委派制度。建设工程项目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定期将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情况报告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第十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组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由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成。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组织制定项目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监督实施; (三)编制项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演练; (四)保证项目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 (五)组织编制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六)开展项目安全教育培训; (七)组织实施项目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八)建立项目安全生产管理档案; (九)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事故。 第十二条 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日常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二)现场监督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情况; (三)对作业人员违规违章行为有权予以纠正或查处; (四)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权责令立即整改; (五)对于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有权向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 (六)依法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第十三条 总承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建筑工程、装修工程按照建筑面积配备: 1、1万平方米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1万~5万平方米的工程不少于2人; 3、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按照工程合同价配备: 1、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不少于1人; 2、5000万~1亿元的工程不少于2人; 3、1亿元及以上的工程不少于3人,且按专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十四条 分包单位配备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专业承包单位应当配置至少1人,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量和施工危险程度增加。 (二)劳务分包单位施工人员在5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1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50人-200人的,应当配备2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200人及以上的,应当配备3名及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根据所承担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危险实际情况增加,不得少于工程施工人员总人数的5‰。 第十五条 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致害因素多、施工作业难度大的工程项目,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数量应当根据施工实际情况,在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加。 5.1.5审核施工单位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原件),以及电工、焊工、架子工、锅炉工、爆破工、机械操作工、起重机械工、起重机司机、塔吊司机、司索工、起重机械安拆工、指挥人员(起重信号工)、人货两用电梯司机等特种作业人员配备数量、资格证(原件)及考核合格证书,并审核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5.1.6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管理。 5.1.7督促施工承包单位做好逐级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各工种安全技术交底是否齐全,并检查相应记录。 5.1.8检查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情况和意外伤害保险的办理情况  重点审查进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是否齐全,教育人和被教育人签字是否符合要求。  要有三个层次的安全教育:公司、项目经理部、班组。公司教育的内容: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的安全规章制度等;项目经理部教育的内容: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等;班组教育的内容;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等; 检查总承包单位是否为现场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期限是否符合要求。 5.1.9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主要审查以下内容: ⑴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人员职责、安全管理目标及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⑵安全技术措施的内容应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⑶需经监理复核安全许可验收手续的大中型施工机械和安全设施一览表; ⑷应编制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一览表及相应的专项施工方案(包括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并且符合有关规定;如果分阶段编制,应有编制计划; ⑸对周边建筑物、构筑物及地下管道、电缆、线网等保护措施; ⑹现场施工临时用电方案及管理制度; 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情况,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是否有针对工程特点和施工现场实际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和建立的应急救援体系; ⑻冬期、雨期等季节性安全施工方案的制定应符合规范要求; ⑼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有关安全、消防的要求,临时设施的设置以及施工现场场地、道路、排污、排水、防尘、防火措施等是否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文明施工的要求; ⑽总监理工程师认为应审核的其他内容。 5.1.10审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审查要点如下: 5.1.10.1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应在施工前向现场监理机构办理报审。 5.1.10.2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依据《安全条例》和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下列分部分项工程应予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⑴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⑵土方开挖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⑶模板工程: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⑷起重吊装工程 ⑸脚手架工程:①、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②、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③、悬挑式脚手架;④、门型脚手架;⑤、挂脚手架;⑥、吊篮脚手架;⑦、卸料平台。 ⑹拆除、爆破工程:采用人工拆除、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⑺临时用电系统; ⑻大型机具安装和拆除。 ⑼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①、建筑幕墙的安装;②、预应力结构张拉;③、隧道工程施工;④、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⑤、特种设备施工;⑥、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⑦、6m以上的边坡施工;⑧、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⑨、港口工程、航道工程;⑩、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5.1.10.3根据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建质[2004]213号)的规定,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组对下列工程进行论证审查。专家组人数不得少于5人,并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 ⑴深基坑工程: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⑵地下暗挖工程: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⑶高大模板工程:水平砼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⑷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⑸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⑹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方大爆破工程。 说明:合肥市建委“合建质安[2008]07号”文《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通知》规定:危险性较大工程包括以下内容: 1、施工现场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极其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的基坑、沟(槽)工程; 2、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或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 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3、孔深大于25m或地质条件特别复杂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30m及以上高空作业; 5、施工升降机、塔式起重机的安装拆卸; 6、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吊篮脚手架,悬挑脚手架; 7、大型起重吊装工程; 8、其他专业性强、工艺复杂、危险性大、交叉作业等易发生重大事故的施工部位及作业活动。 同时“合建质安[2008]07号”文件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管理作出了具体要求。 5.1.11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程序 ⑴在总监理工程师主持下对安全技术措施及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符合性、针对性审查。 ①程序性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有编制人、审核人、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认并加盖单位公章;专项施工方案须经专家认证审查的,是否执行;不符合程序的应予退回。 ②符合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我省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必要时应附有安全验算的结果;须经专家论证审查的项目,应附有专家审查的书面报告;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还应有紧急救援措施等应急救援预案。 ③针对性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应针对本工程特点、施工部位、所处环境、施工管理模式、现场实际情况等,具有可操作性。 ⑵经专(兼)职安全监理人员、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后,应在报审表上签写监理意见,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并加盖监理部公章。 ⑶经审查如有不遵守程序的、不符合有关规定的、缺乏针对性的应予退回,通知其重新编写,或修改补充后再报审。 5.1.12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开展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活动,核查施工单位现场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5.1.13审核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是否符合投标时承诺和《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等标准要求情况。 5.1.14核实建设单位按照建管部门要求和合同约定支付施工单位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及施工单位制定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情况。 5.2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有关安全的内容 5.2.1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时,应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负责现场安全管理的人员参加。 5.2.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汇报施工准备工作时,应包括现场安全生产的准备情况。 5.2.3总监理工程师可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上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监理交底,可结合技术交底进行。 5.3安全监理交底说明 5.3.1工程项目的安全监理交底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 5.3.2参加安全监理交底的人员应包括: ⑴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及其他安全管理人员; ⑵项目监理部总监理工程师及有关的监理人员。 5.3.3安全监理交底的主要内容: ⑴明确本工程适用的国家和本市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⑵阐明合同约定的参建各方安全生产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⑶介绍施工阶段(施工准备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内容; ⑷介绍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⑸提出有关施工安全资料报审及管理要求。 5.3.4项目监理部编制施工安全监理交底会议纪要,并经与会各方会签后及时发出。 5.4开工条件审查应包含安全内容 项目监理部核查开工条件时,安全监理人员必须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准备工作是否达到开工条件,并提出审查意见供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开工报告时参考。 6 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理 项目监理部必须加强对本工程中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以下简称“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管理,对危险性较大工程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危险性较大工程进行巡查、平行检查及必要的旁站监理。对监理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应立即下达整改通知书。对整改不力的,应责令暂时停止施工作业,以《工程安全隐患监理报告书》(AQJL-02表)(合肥市规定用《监理快报》表格)的形式加盖公司印章后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项目监理部应将危险性较大工程的管理情况作为《监理月报》的必报内容上报。 6.1施工过程中安全监理方法及要求 6.1.1日常巡查 监理人员每日对施工现场进行巡视时,应检查安全防护情况并做好记录;针对发现的安全问题,按其严重程度及时向施工单位发出相应的监理指令,责令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6.1.2安全检查 ⑴安全监理人员应按安全监理方案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检查结果应写入项目监理日志及相应检查记录表; ⑵项目监理部应要求施工单位每周组织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临时用电、起重机械、脚手架、施工防汛、消防设施等安全检查,并派人参加; ⑶项目监理部应组织相关单位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专项检查,每月不少于1 次。一般指针对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问题较突出的方面,由安全监理人员组织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等参加的专项检查,以达到消除安全事故隐患的目的。 ⑷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项目监理部应及时发出书面监理指令。 6.1.3监理例会 在定期召开的监理例会上,应将安全生产列入会议的主要内容之一,应检查上次例会有关安全生产决议事项的落实情况,分析未落实事项的原因,确定下一阶段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内容,明确重点监控的措施和施工部位,并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意见。 6.1.4安全专题会议 ⑴总监理工程师必要时应召开安全专题会议,由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主持,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现场技术负责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及相关单位人员参加; ⑵监理人员应做好会议记录,及时整理会议纪要; ⑶会议纪要应要求与会各方会签,及时发至相关各方,并有签收手续。 6.1.5监理指令 在施工安全监理工作中,监理人员通过日常巡视及安全检查,发现违规施工和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发出监理指令。监理指令分为口头指令、工作联系单、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4种形式。 ⑴口头指令:监理人员在日常巡视中发现施工现场的一般安全事故隐患,凡立即整改能够消除的,可通过口头指令向施工单位管理人员予以指出,监督其改正,并在监理日记中记录。 ⑵工程联系单:如口头指令发出后施工单位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或者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应发出《工程联系单》(C1表),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并在项目监理日志中记录。 ⑶监理通知:当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后,安全监理人员认为有必要时,总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及时签发有关安全的《监理通知》(B1表),要求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限时书面回复,安全监理人员按时复查整改结果。《监理通知》应抄送建设单位。 ⑷工程暂停令:当发现施工现场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签发《工程暂停令》(B2表),暂停部分或全部正在施工的工程,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并以书面回复;经安全监理人员复查合格,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复工。《工程暂停令》应抄报建设单位。 6.1.6监理报告 ⑴项目监理部应每月总结施工现场安全施工的情况,并填写安全监理月报(AQJL-01表),向建设单位报告; ⑵总监理工程师在签发安全隐患《工程暂停令》后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⑶对施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隐患《监理通知》、《工程暂停令》的,总监理工程师应向建设单位及监理单位报告;必要时应填写《工程安全隐患监理报告书》(AQJL-02表),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并同时报告建设单位; ⑷在安全监理工作中,针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结合发出监理指令的执行情况,总监理工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编写书面安全监理专题报告,交建设单位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2施工阶段安全监理工作的主要内容 6.2.1检查施工单位现场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运行,并将检查情况记入项目监理日志。 (1) 每天检查施工单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到岗情况; (2) 抽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及其他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 (3) 检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检查制度和事故报告制度的执 行情况; (4) 检查施工单位对进场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记录; (5) 抽查施工前工程技术人员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的记录。 6.2.2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6.2.3检查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的落实情况、应急预案演练情况。 6.2.4检查施工单位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6.2.5监督施工单位做好“三宝四口”,“五临边”,高处作业等危险部位的安全防护工作,并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检查施工单位对现场的防洪、防雷、防滑坡、坠落物等的有效控制,建立良好的工作环境。 6.2.6督促施工单位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工作(班组检查、项目部检查、公司检查)。 6.2.7督促施工单位按要求,做好分阶段的自查自评工作。 6.2.8检查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使用情况,督促施工单位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规定正确使用,及时投入并必须用于安全措施上。对未按照规定使用该费用的或挪作他用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予以制止,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建设部(建办[2005]89号)文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或者造价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发生的费用。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责令其暂停施工。” 6.2.9施工现场发生安全事故时应按规定程序上报。 6.3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 6.3.1项目监理部宜指派专人负责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监理,实施旁站监理。 6.3.2监理工程师应依据专项施工方案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检查。 6.3.3专业监理工程师或安全监理人员应按照安全监理实施细则中明确的检查项目和频率进行安全检查,每周不少于2次;监理员每日应重点进行巡视检查;监理人员应详细记录检查过程。 6.3.4监理人员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发出监理指令并督促整改,必要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报告。 6.4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的安全监理 6.4.1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前,监理人员应核查拆装单位的企业资质、租赁合同、设备的合格证、设备的定期检查报告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监理人员应检查其是否编制了专项拆除方案;安装完毕后监理人员应核查施工单位的安装验收手续。 6.4.2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应检查施工机械设备的进场安装验收手续。 6.4.3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应参加施工现场模板支撑体系的验收,对工具式脚手架、落地式脚手架、临时用电、基坑支护等安全设施的验收资料及实物进行检查。 6.4.4对手续不完备的机械、设备及设施不准投入使用。 6.4.5施工机械及安全设施的报审程序 ⑴起重机械(主要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电动吊篮、物料提升机、整体提升脚手架等)报审验收程序: ①起重机械安装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②起重机械安装完成后,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安全监理人员对其验收程序进行核查,并在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验收核查表上签署意见; ③起重机械拆卸前,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拆装报审表及所附资料进行程序性核查,合格后方可进行拆卸。 ⑵其他施工机械(挖掘机械、土方铲运机械、凿岩机械、基础及凿井机械、钢筋混凝土机械、筑路机械等)报审核查程序:项目监理部应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其他施工机械检查验收的程序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⑶安全设施验收审核程序:监理工程师应对落地式脚手架、工具式脚手架、钢管扣件式支撑体系的验收资料进行复核,并签署意见。 6.5安全事故的处理 按公司《安全监理制度》(试行)第五十四条执行。 7 文明施工(污泥干化场) 7.1工地围栏的设置。 (1)在本市主要路段和市容景观道路及机场、码头、车站广场设置的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2.5m,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美观; (2)在其他路段设置围栏,其高度不得低于1.8m,使用的材料应保证围栏稳固、整洁。 7.2工地图牌的设置。图牌应设在大门进出口的醒目处。 (1)标牌: 1)施工单位及工地名牌(并附有监督电话); 2)工程概况牌; 3)安全生产六大纪律牌; 4)防火须知牌; 5)十项安全技术措施牌; 6)工地管理人员名单牌; 7)安全生产无重大事故计数牌; 8)文明施工承诺牌; 9)环保措施承诺牌; (2)二图: 1)施工现场平面图; 2)施工现场卫生包干图; 根据部委相关规范及合肥市合建质安[2008]7号《关于加强合肥市建筑危险性较大工程管理的通知》的要求,施工单位应建立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制度,危险性较大工程公示内容包括:危险性较大工程名称、出现的时段、涉及的危险因素、控制措施、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在施工现场入口显著位置和有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作业点附近挂牌公告。 7.3工地排水要求。 建设工程工地应严格按防汛要求,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其他应急设施,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堵塞下水道和排水河道。 7.4工地其他临时设施的要求。 (1)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2)施工区域或危险区域有醒目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 (3)建筑材料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 (4)施工现场道路畅通,场地平整,无大面积积水。 7.5工地环境卫生。 (1)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和生活垃圾容器,并落实专人管理,按规定时间清除; (2)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茶亭、更衣室和其他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建立定期的清扫制度。 7.6施工人员文明施工作业要求: (1)施工中产生的泥浆和其他废弃物,未经沉淀不得排放; (2)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堆置在规定的地点,不得投入河道和居民生活垃圾器; (3)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残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7.7对施工单位管理的要求: (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的地下管线的畅通、安全; (2)采取各种措施,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3)利用各种防护措施,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杂物飘散; (4)确保施工现场四周设置围墙、围挡,统一、齐全、整洁、美观,无乱涂写、乱张贴。工程外侧采用密目式安全网封闭; (5)工地整洁,出入运输工具干净; (6)遵守环保部门的有关规定,按时施工,无噪音扰民现象; (7)全体职工必须确保对“创建省级文明城市”活动的知晓率; (8)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8 各专项工程针对性监理控制细则 8.1安全管理检查要点: 8.1.1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教育制度、新进场工人安全教育、安全管理机构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班前安全活动制度、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作业的危害。 8.1.2现场安全警示标志:现场出入口、起重机械、高处作业、吊装作业、脚手架出入口、电梯井口、孔洞口、基坑边、每个临时用电设施。 8.1.3持证上岗人员:塔吊司机、卷扬机操作人员、施工电梯司机、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爆破作业人员、电工、焊工。 8.1.4现场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的安全距离;临时建筑应安全;不得用在建工程兼做宿舍;在市区施工应围档封闭;工地出入口应符合交通管理要求;施工可能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管道、高压线路的防范措施。 8.2清淤与污泥输送监理控制要点: 8.2.1水上临时设施监控要点 8.2.1.1临时码头宜选择在水域开阔、岸坡稳定、波浪和流速较小、水深适宜、地质条件较好、陆路交通便利的岸段 8.2.1.2临时码头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2.1.3水上工作平台应稳固。顶部应满铺面板,面板与下部结构连接应牢固,悬臂板应采取有效的加固措施。 8.2.1.3水上工作平台顶面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低于1.2m的安全护栏。上下人员的爬梯应牢固,梯阶间距宜为30cm。平台上作业场地的大小,应充分考虑施工人员的作业安全。 8.2.1.4水上工作平台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必要的救生器材 8.2.1.5在水上工作平台上作业的人员应配置必要的通信工具 8.2.1.6水上搭设的临时栈桥,应按照使用要求和相应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和施工 8.2.1.7水上临时人行跳板,宽度不宜小于60cm,跳板的强度和刚度应满足使用要求。跳板应设置安全护栏或张挂安全网,跳板端部应固定和系挂,板面应设置防滑设施 8.2.1.8舢板、木筏、浮筒等水上临时工作设施,使用前,应经过24h重载漂浮试验。使用时,应限定作业人数,配齐救生设备 8.2.1.9在波高大于等于0.8m或流速大于等于1.0m/s时,不宜使用舢板、木筏或浮筒等进行水上作业 8.2.1.10施工船舶临时锚泊地应进行水深测量;浅滩、水下暗礁和障碍物等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临时锚泊地应选择工况条件和水底土质适宜的水域,并具有足够的船舶回转水域和富余水深 8.2.2水上临时用电监控要点 8.2.2.1施工岸电通往水上的线路,应用绝缘物架设,导线长度应留有余量,不得挤压或拉拽电缆线 8.2.2.2水上和潮湿地带的电缆线,必须绝缘良好并具有防水功能。电缆线的接头,必须进行防水处理 8.2.2.3水上施工使用岸电时,其配电线路和电气设备应符合三相五线制的规定,并应设置专用配电箱 8.2.2.4配电箱中漏电保护器的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30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用于潮湿或有腐蚀介质场所的漏电保护器应采用防溅型产品,其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应大于15mA,额定漏电动作时间不应大于0.1s 8.2.2.5船舶进出的航行通道、抛锚区和锚缆摆动区严禁架设或布设临时电缆线 8.2.2.6临时安放在施工船舶上的发电机组应单独设置供电系统,不得随意与施工船舶的供电系统并网连接 8.2.3清淤作业的一般监控要点 8.2.3.1各作业工种、施工船舶、机械和电器设备等,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作业人员应严格执行,不得违章指挥、违章操作 8.2.3.2施工船舶必须具有相应的有效证书,船员必须持有与其岗位相适应的适任证书 8.2.3.3施工船舶或大型机械设备应满足最低安全配员和定人、定机的要求 8.2.3.4施工船舶、机械设备的技术状态应良好。安全保护装置及监测仪表、报警装置等应齐全、有效 8.2.3.5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作业时,必须正确配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8.2.3.6施工现场的坑、洞、沟、漏斗及升降口等处,应设置有效防护设施和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8.2.3.7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设施、标志、警示牌等,不准擅自拆除或移动。确需拆移的,应经过施工负责人同意 8.2.3.8水上作业遇有超过船舶作业性能的工况条件或无法看清场地的能见度不良天气,应停止作业。水上作业的工况条件虽未超过施工船舶的作业性能,但难以保障作业人员的安全,亦应停止作业 8.2.3.9进入下列水上场所,必须正确穿戴救生衣: (1)在无护栏或1.0m以下低舷墙的船甲板上; (2)在工作船、舢板、木筏、浮筒、排泥管等上; (3)在各类施工船舶的舷外或临水高架上; (4)乘坐交通工作船和上下施工船舶时; (5)在未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上; (6)在已成型的码头、栈桥、墩台、平台或构筑物边缘2.0m范围内; (7)在其他水上构筑物或临水作业的危险区域 8.2.3绞吸式挖泥船作业监控要点: 8.2.3.1定位钢桩应在船舶抛锚定位后沉放。双钢桩沉放状态下,船舶不得横向移动 8.2.3.2沉放或升起定位钢桩时,人员不得在液压定位钢桩定位钢桩附近通过或停留 8.2.3.3疏浚作业前,排泥管线的出泥管口应经检查确认稳固、正常、并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应设置围挡 8.2.3.4启动泥泵前,排泥管线附近的所有船舶和人员应撤离 8.2.3.5检查排泥管线应携带通信工具并设专人监护。主机应预先减速或停车 8.2.3.6清理绞刀或吸泥口障碍物应关闭绞刀动力源开关,锁定桥架保险销,排净回路水。作业人员应拾通信工具,并设专人监护 8.2.3.7水上排泥管线每间隔50m应设置一个昼夜显示的警示标志。固定浮管的锚应设置锚标 8.2.3.8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执行 8.2.4泥驳作业监控要点 8.2.4.1泥驳不得超载。泥驳装载过程中的纵横倾角应在允许范围内 8.2.4.2卸泥时,泥驳不得在横浪或转向航行过程中卸泥 8.2.4.3清除泥舱内较重杂物时,绳索、卡具及捆缚方式应安全可靠。提升前,舱下人员应撤离。用泥驳的绞缆机向外拖曳杂物时,绞缆人员应站在缆绳的侧面,其他人员不得靠近缆绳 8.2.4.4装泥过程中泥驳舱内不得打捞杂物,确需打捞时应停止装泥作业 8.2.4.5泥驳的甲板工作场所及通道应保持整洁、通畅,及时清理油渍、污泥等,不得堆放杂物 8.2.5排泥管线拖运架设监控要点 8.2.5.1排泥管线对接时,操作人员应站在固定管线的一侧 8.2.5.2调整管线对接螺栓孔的位置时,作业人员不得将手指伸入法兰孔内; 坚固管线对接螺栓时,作业人员身体的各部位不得进入排泥管下部 8.2.5.3排泥口的管线架设应稳定牢固,斜撑和水平杆应相互牵拉形成整体 8.2.5.4风浪、流速较大的水域接拆排泥管时,作业人员应系牢保险绳。工作船上应配备带保险绳的救生圈,并高监护人员。管线晃动严重时,应停止接拆作业 8.2.5.5排泥管线需通过桥孔、桩群时,排泥管应采取固定措施 8.2.5.6其他未尽事宜参照《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防护技术规范》(JTS205-1-2008)执行 8.2.6雨季施工监控要点 8.2.6.1雨季施工应制定防洪、防汛安全应急预案 8.2.6.2雨季前,干化场内应采取加固和防汛措施。易受水流冲刷的部位应采取防冲或导流措施 8.2.6.3雨季来临前,应对干化场内的排水设施应进行检查、修复或完善 8.2.6.4潮湿多雨季节必须定期检测机电设备的绝缘电阻和接地,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必须停止使用。电气开关必须采取防雨措施 8.2.6.5雷雨季节到来前,应对施工现场的船舶、干化设备、易燃易爆品仓库等避雷装置进行检查,并留有书面记录,存在隐患的立即整改 8.2.7高温季节施工监控要点 8.2.7.1高温季节施工应按时发放防暑降温物品、加强饮食卫生管理、设置必要的防暑设施。远离干化场的施工现场应设置医疗救护点 8.2.7.2在高温条件下必须作业的场所应采取通风和降温措施 8.2.7.3施工船舶的舱室应经常打开进行通风透气,并在打开的舱品处设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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