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四章 物业的维修养护
第十八条 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确需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时,业主或物业管理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相关业主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业主阻挠维修养护的进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它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但无法通知相关业主的,物业管理企业可向相邻业主说明情况在第三方(如所在地居委会或派出所或 )的监督下,进入相关业主的物业专有部分进行维修养护,事后应及时通知相关业主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 因维修养护物业或者公共利益,业主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建设单位和物业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
第二十二条 物业存在安全隐患,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业主合法权益时,责任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二十三条 本物业应按国家规定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本物业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拒绝修复和拖延修复的,业主可以自行或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本物业承担。
第二十四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按规定交纳物业管理同;缴存、使用和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五章 业主的共同利益
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业主的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管理活动中授予本物业以下权利:
1、根据本临时公约配合本物业制定物业共同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和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2、以规劝、批评、公式、强制整改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和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本物业在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设公告栏,用于张巾物业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应告知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通知、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应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时间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
第二十八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本物业的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的约定,妨碍物业正常使用或造成物业损害及其他损失的,其他业主和本物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业主违反本临时公约关于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导致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受损的,其他业主和本物业可依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物业未能履行本临时公约约定义务的,业主可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也可根据本临时公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专有部分,是指由单个业主独立使用并具有排他性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本临时公约所称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导物业管理区域内单个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属于多个或全体业主共同所有或使用的房屋空间、场地及相关设施设备。
第三十三条 业主转让或出租物业时,提前书面通知本物业,并要求物业继受人签署本临时公约承诺书或在租赁合同中承诺遵守本临时公约。
第三十四条 本临时公约一式贰份,本物业执有一份,业主执有一份。
第三十五条 本临时公约自首位物业买受人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大会制定的《业主公约》生效之日终止。
业主签字: 伊春市玉达房地主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承 诺 书
本人 为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买受人,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本人声明如下:
一、确认已详细阅读由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玉达御品小区业主临时公约;
二、同意遵守并倡导其他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遵守本临时公约;
三、本人同意承担违反本临时公约的相应责任,并同意对该物业的使用人违反本临时公约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四、本人同意转让该物业时取得物业继承人签署的本临时公约承诺书并送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收到物业继受人签署的承诺书前,本承诺书继续有效。
承诺书(签章)
年 月 日
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甲方:伊春玉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业主及施工单位负责人)
业主在办理完入住手续后需要装修房屋时,应事先告知甲方并填写装修申请表。(委托他人代办的应出示书面委托书)。并签订本协议,从事装修活动中,遵守本协议中的各注意事项,不得从事装饰装修禁止行为。
一、业主愿为装饰装修公司所作的一切负全责。
二、装修过程中,严格要求所有人员遵守消防法规有关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凡因违反消防有关规定所发生的消防事故。由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个人及雇主(业主),按规定承担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楼宇内所有承重墙都不允许改动。包括改门、改窗和在墙内做任何装饰。
四、为了不影响业主的日常休息,装修的时间为早7:30-11:30、13:30-18:30其他时间不得施工。
五、业主应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得擅自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及公共场所。
六、因装修过程中,影响及损坏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及侵害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的。业主应及时采取纠正、整改、恢复等弥补措施,使其恢复原状及原功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相关责任。
七、乙方应按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暖等共用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八、装修过程中,应关门操作,保持楼道内卫生,造成污染,及时清扫。
九、施工单位(或装修人员)办理好施工押金,装修人员登记办理好出入证方可施工,装修人员持证出入小区,要走规定通道。
十、复式住宅应按指定位置安装太阳能,使用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及造成后果都由乙方负责。
十一、应按甲方指定位置安装空调,并按要求做好噪音及冷凝水处理。
乙方若有违反上述条款之一,酌情罚没装饰装修保证金和停工处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注: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一张,附装饰装修方案一份、隐蔽工种图纸各一份。
甲方负责人签字: 乙方(业主)签字:
年 月 日
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
(示 范 文 本)
本协议当事人:
甲方:
乙方:
甲方是指:1、房地产开发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2、公房出售单位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
乙方是指:购房人(业主)
前期物业管理是指:自房屋出售之日起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签定的《物业管理合同》生效时止的物业管理。
本物业名称:
乙方所购房屋销售(预售)合同编号:
乙方所购房屋基本情况
类型
座落位置
建筑面积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乙方签订《房屋买卖(预售)合同》时,甲乙双方就前期物业管理服务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
1、对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绿化、环境卫生、保安、交通等项目进行维护、修缮、服务与管理;
2、根据有关法规和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并书面千知乙方;
3、建立本物业的物业管理档案资料;
4、制止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的行为;
5、物业管理企业可委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与服务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整体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6、依据本协议向乙方收取物业管理费用;
7、编制物业管理服务及财务年度计划;
8、每 个月向乙方公布物业管理费用收支帐目;
9、提前将装饰装修房屋的注意事项和限制条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乙方订立《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10、不得占用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改变其使用功能;
11、向乙方提供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等有偿服务;
12、身本协议终止时起劲日内,与业主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办理本物业的物业管理移交手续,物业管理手续经业主委员会确认;
13 。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
1、参加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
2、监督甲方的物业管理服务行为,就物业管理的有关问题向甲方提出意见和建议;
3、遵守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
4、依据本协议向甲方交纳交纳物业管理费用;
5、装饰装修房屋时,遵守《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6、不得占用、损坏本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或改变其使用功能。因搬迁、装饰装修等原因确需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通知甲方,并在约定的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给予赔偿;
7、转让房屋时,事先通知甲方,告知受让方与甲方签订本协议;
8、对承租人、使用人及方客等违反本物业的物业管理制度和《物业使用守则》等级造成的损失、损害承担民事责任;
9、按照安全、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物业的给排水、通风、采光、维修、通行、卫生、环保等方面的相邻关系,不得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10、
第二条 物业管理服务内容
一、房屋共用部位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部位是指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户外墙面、门厅、楼梯间、走廊通道、 等。
二、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及其运行的维护和管理
共用设施设备是指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天线、代电线路、照明、锅炉、供热线路、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非经营性车场车库、公益性文体设施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 等
三、环境卫生
1、
2、
3、
四、保安
1、内容
(1)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
(2)
(3)
2、责任
(1)
(2)
(3)
五、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内容
(1)
(2)
(3)
2、责任
(1)
(2)
(3)
六、房屋装饰装修管理:见附件:《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
第三条 物业管理服务质量
一、房屋外观:
1、
2、
二、设备运行;
1、
2、
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1、
2、
四、环境卫生:
1、
2、
五、绿化:
1、
2、
六、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1、
2、
七、保安:
1、
2、
八、消防:
1、
2、
九、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小修和急修:
小修
1、
2、
急修理
1、
2、
十、
第四条 物业管理服务费用(不包括房屋共用设施设备大中修、更新、改造的费用)
一、乙方交纳费用时间: ;
二、住宅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 元;
三、非住宅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元;
四、因乙方原因空置房屋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
五、乙方出租物业时,物业管理服务费用由乙方交纳;
六、乙方转让物业时,须交请转让之前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用;
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标准按 调整;
八、每次交纳费用时间: 。
第五条 其他有偿服务费用:
一、车位及其使用管理服务费用:
机 动 车:1、
2、
非机动车:1、
2、
二、有线电视:
1、
2、
三、
四、
第六条 代收代缴收费服务
受有关部门或单位的委托,甲方可提供水费、燃(煤)气费、热费、房租等代收代缴收费服务(代收缴费用不属于物业管理服务费用),收费标准执行政府规定。
第七条 维修基金的管理与使用
一、根据 规定,本物业建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其满后大中修、更新、改造的维修基金。乙方在购房时已向 交纳维修基金
元。
二、维修基金的使用由甲方提出年度使用计划,经当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划拔。
三、维修基金不敷使用时,经当地特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按乙方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续筹。
四、乙方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基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五、 。
第八条 保险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保险由甲方代行输,保险费用由全体业主按各自所占有的房屋建筑面积比例分摊。
二、乙方的家庭财产与人身安全的保险由乙方自行办理。
三、 。
第九条 广告牌设置及权益
一、 。
二、 。
三、 。
第十条 其它约定事项
一、 。
二、 。
三、 。
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
一、四方违反协议,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乙方有权要求四方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乙方违反协议,使四方未达到管理服务质量约定目标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甲方违反协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和乱收费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清退所收费用,退还利息并支付违约金;
四、乙方违反协议,不按本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和时间交纳有关费用的,四方有权要求乙方补交并从逾期之日起按每天 交纳违约金或 ;
五、
第十二条 为维护公众、业主、使用人的切身利益,在不可预见情况下,如发生煤气泄漏、漏电、火灾、水管破裂、救助人命、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甲方因采取紧急措施造成乙方必要的财产损失的,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在本协议执行期间,如遇不可抗力,致使协议无法履行,双方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本协议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执行。
第十五条 本协议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无效的,可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本协议正本边同附件共 页,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七条 在签订本协议前,甲方已将协议样本送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代 表 人: 代 表 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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