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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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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 规定及质量评定标准   一、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检查验收规定   1、基本要求       1.1 测绘单位必须健全技术、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测绘生产管理、测绘技术管理、测绘质量管理、测绘成果二级检查一级验收、仪器设备管理、测绘成果管理、持证上岗管理、质量记录管理、质量奖惩等各项制度。       1.2 测绘单位必须实行从承接测绘任务、组织准备、技术设计、生产作业直至产品交付使用全过程的质量管理。       1.3 测绘单位必须按测绘资质等级配备质量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及具有测绘专业相关背景的质量负责人及质检人员。 2、检查验收方法       2.1日常土地测绘项目实行测绘单位内部“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即:实行过程检查、最终检查和质量评定 。通过“二级检查”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必须经质量检查机构(或质量检验人员)按照《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评定质量等级,填写质量检查意见书、编写技术总结。       2.2 各级检查、验收工作必须独立进行,不得缺省或代替。       2.3 测绘单位的行政领导及质量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成果质量负责;各级检查验收人员应对其所检验的成果质量负责;作业人员对其所完成测绘成果的质量负责。       2.4 测绘单位在检查中发现有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成果时,应及时改正。改正处理后再进行检查,直到合格为止。       2.5测绘单位经“二级检查一级验收”,将鉴定合格的日常土地测绘成果送市国土资源局接收。其中:建设用地勘测定界项目由市征地拆迁办公室接收;竣工复核验收、宗地项目由市土地交易登记发证中心接收;其他项目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接收;所有电子数据均由市国土资源信息中心检查入库。接收时应对以下内容核查: (1)测绘成果是否完整; (2)测绘成果是否符合土地管理业务需要。 2.6 成果接收时发现存在问题的项目,退回原测绘单位,必要时,可委托有关部门对该项目的质量进行复核。 3、主要检查内容       测绘单位各级检查中,以下内容应重点检查。       3.1控制测量 (1)起算数据是否正确; (2)控制布设方案是否正确; (3)施测方法是否正确; (4)数学统计精度是否合格; (5)埋石情况。       3.2界址测量及地物地形测量 (1)施测方法是否正确; (2)界址点外业检查精度统计情况; (3)界址位置与测绘依据是否相符; (4)权属单位、土地座落、土地分类、四至关系、土地等级等属性是否正确; (5)界址点实地有无标记或埋设界桩或标记; (6)地物地形表示是否合理,有无遗漏; (7)各类注记是否正确; (8)测绘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3.3电子数据 (1)文件是否齐全、成果是否完整; (2)格式是否正确; (3)电子数据与硬介质资料是否一致; (4)成果计算或统计是否正确; (5)对象实体是否完整; (6)对象编码是否正确(合格率); (7)图层配置是否正确(合格率); (8)构面是否完整(合格率); (9)对象式样、线型、字体使用是否正确; (10)接边检查是否存在重叠、缝隙,公共界址点位置是否一致等。       3.4调查工作 (1)权属来源是否合法; (2)权属依据是否真实可靠; (3)权属依据是否完整; (4)权属资料与测绘成果是否一致,相关关系处理是否合理。       3.5其它 (1)成果是否真实可靠; (2)上交资料(含原始资料)是否齐全; (3)图号确定、图面注记是否正确; (4)施测记要是否完整、属实; (5)图内外整饰是否正确; (6)资料装订是否符合要求; (7)其它情况。 4、成果质量复核       4.1 有下列情况之一,可委托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测绘单位或省、市专门质检部门进行复核: (1)存在质量评定标准中严重缺陷之一的; (2)平面控制网布设不符合规范要求; (3)核查人员对控制点、界址点、主要地物点等的数学精度有疑义的; (4)与相邻项目接边超限的; (5)图上表示与实地不符,有明显的地形地物遗漏、位移、变形等现象的; (6)成果数据与历史数据出入较大,内业又无法查明原因的; (7)其它需要复核的情况。       4.2 测绘单位应向复核单位提供下列资料或样本: (1)成果资料与图件资料; (2)技术设计书; (3)测绘仪器鉴定资料; (4)用地单位提交的原始资料; (5)技术总结和验收检查报告。       4.3 复核单位按预定的复核方案对送检的测绘成果进行检验,并填写检验结果记录表及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复核报告。       4.4 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复核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被检测绘项目的概况; (2)检验方案和检验方法; (3)复核数据统计; (4)对被检测绘项目的判定和对检测结果的分析; (5)对不合格测绘成果的处理意见; (6)对提高测绘成果质量的建议。       4.5 测绘单位应根据成果质量复核报告意见,重新测绘,经检查验收后再连同成果质量复核报告一起报送原核查部门核查。       4.6 成果质量复核及重复核查费用由原测绘单位承担。       4.7经复核后重新测绘的日常土地测绘项目,经检查符合质量标准的,可评定为“合格”产品。 5、其他       5.1 核查部门应做好核查记录,定期向社会发布项目核查信息,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测绘单位进行公开曝光。       5.2 本规定由杭州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日常土地测绘产品;萧山、余杭及各县(市)参照执行。 2、缺陷等级       2.1 严重缺陷       单位产品的极重要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极严重不符合规定,以致不经返修或处理不能提供用户使用。       2.2 重缺陷        单位产品的重要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严重不符合规定,对用户使用有重大影响。       2.3 次重缺陷       单位产品的较重要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较严重不符合规定,对用户使用较重大影响。       2.4 轻缺陷       单位产品的一般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或者单位产品的质量特性不符合规定,对用户使用有轻微影响。       3、日常土地测绘成果质量评定标准       3.1成果质量以项目为单位评定成绩,实行优级品、良级品、合格品和不合格品的等级评定制度,并记录严重缺陷、重缺陷、次重缺陷、轻缺陷个数。       3.2按百分制评定单位产品的质量等级,即每个项目得分预置100分;采用缺陷扣分计算单位产品得分,每个严重缺陷扣32分,每个重缺陷扣16分,每个次重缺陷扣8分,每个轻缺陷扣2分。即: ai=100-(32n1+16n2+8n3+2n4) 式中:ai为项目得分 n1为严重缺陷个数 n2为重缺陷个数 n3为次重缺陷个数 n4为轻缺陷个数 3.3成果质量等级标准如下: 总分大于95(含95分)为优级品; 总分大于85(含85分)低于95分为良级品; 总分大于70(含70分)低于85分为合格品; 总分小于70分为不合格品。 附件:测绘成果质量缺陷分类表   附件: 测绘成果质量缺陷分类表   类型 缺 陷 内 容 严 重 缺 陷 (1)伪造成果或检查记录; (2)起算数据错误; (3)土地权属性质判定错误(权源依据批准时间在1989年1月1日之后); (4)土地等级判定错误(勘测定界项目中的集体土地); (5)电子数据文件格式不符合入库要求; (6)其他极严重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情况。 重   缺   陷   (1)控制网布设不符合施测要求; (2)界址点、图根点数学精度超限; (3)界址点、重要地物点要求实测而未实测; (4)土地利用现状(地类)或土地用途调查错误; (5)土地权属性质判定错误(权源依据批准时间在1988年12月31日之前); (6)测绘成果计算存在严重错、漏; (7)数据库必选图层缺失或数据结构错误; (8)重要文件、数据严重差、错、漏; (9)电子数据与纸介质数据或用户提供资料严重不一致; (10)其他严重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问题。 次 重 缺 陷   (1)界址点、图根点数据存在粗差(2倍中误差以上); (2)支导线布设不符合规定; (3)重要地形要素遗漏; (4)土地等级判定错误(除勘测定界中集体土地以外的其他情况); (5)电子数据中用地范围、土地利用现状等重要图层的图斑构面或重要属性出现错、漏; (6)地籍编号错、漏; (7)宗地权利人出现错、漏; (8)未按规定测至宗地外30-50米; (9)测绘成果数据统计存在较严重错、漏; (10)导线测量中前、后视长度比超过3倍; (11)宗地图比例尺注记错、漏; (12)未按要求提交(宗地)影像图电子数据; (13)其他较重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问题。 轻 缺 陷 (1)一、二级图根导线点未按规定埋设永久性或半永久性标志; (2)四至关系、道路名称、河道名称、土地座落、门牌号码等地籍要素注记错、漏; (3)宗地影像图与宗地图(包括电子文件)不一致; (4)地籍、地形要素的符号表示不合理; (5)拓扑关系、剖分关系错误; (6)图名、图号错漏; (7)电子数据中对象编码错误; (8)电子数据中数据必填属性项错漏; (9)电子数据中对象实体不完整; (10)电子数据中构面错误; (11)电子数据中数据归层错误; (12)资料整饰不符合要求; (13)图廓内整饰不符合要求; (14)宗地范围内房屋层次注记错、漏; (15)纸质成果必要的确认章漏盖或印章字迹模糊无法辨认; (16)其他轻微影响测绘成果使用的问题。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技术要求                          一、总则       1.1 为满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日常土地测绘成果的使用需要,根据国土资源部、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和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的有关规定,结合杭州市区实际,制定本土地测绘技术要求(以下简称“技术要求”)。       1.2 本技术要求适用于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滨江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日常土地测绘项目;萧山、余杭及各县(市)参照执行。内容主要包括:宗地测绘、建设用地项目竣工复核验收测绘、建设用地勘测定界测绘等。违法用地、土地整理、土地权属纠纷等测量项目,应当依据相关部门的要求和有关规定, 参照本技术要求制定技术方案,并按日常土地测绘程序实施。       1.3 如在本技术要求中未明确者,而在国家、省、市相关测绘规范、规定、细则等已有规定的,则应执行其相关规定。       1.4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采用全解析法实施,内外业一体化成图。       1.5 杭州市区日常土地测绘成果数据须符合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数据库建设要求。       1.6 本技术要求解释权归杭州市国土资源局。 二、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或规范所包含的内容,通过“技术要求”的引用而构成本技术要求的组成部分。 《城市测量规范》(CJJ 8-99)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 第1部分:1:500 1:1000 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国土资源部2001年发布) 《测绘技术总结编写规定》(国家测绘局1991-01-21发布) 《测绘产品检查验收规定》(国家测绘局1995-08-25发布) 《浙江省土地勘测技术规定》(原浙江省土地管理局1999年10月发布) 《浙江省1:500 1:1000 1:2000基础数字地形图产品检验规定和质量评定(试行)》(浙江省测绘局2004年12月1日发布)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 《土地勘测定界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2007年5月21日发布) 《浙江省数字地籍调查技术规范》(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09年3月发布) 《全球定位系统(GPS)测量规范》(GB/T 18314-2001) 《浙江省GPS-RTK测量技术规定》(ZCB 001-2008) 《全球定位系统城市测量技术规程》(CJJ 73-97)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07)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13923-2006) 三、控制测量 3.1 基本要求       3.1.1 空间参照系 (1)平面坐标系统 所有项目都须采用杭州坐标系。 (2)高程系统与高程基准 高程系统采用正常高系统;高程基准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       3.1.2 控制网布设原则 (1)控制测量包括平面控制测量和高程控制测量。 (2)控制网布设应遵循从整体到局部、从高级到低级的原则。布设成不同等级的控制网,允许根据测区实际情况越级布网。 (3)控制网总体上分为基础控制网和图根控制网。基础控制网分为首级控制网和加密控制网。 (4)控制网布设须制定技术设计方案或技术设计书。 (5)控制点应按相应标准埋设固定标石,顶部嵌入固定标志,并绘制点之记。必要时标石基础应打入混凝土桩、钢桩等。 (6)控制点布设应尽量利用已有的合格控制点标志,以保证当前地籍测量数据和原有地籍测量数据的衔接精度。       3.1.3 测量精度 (1)精度表述 本要求以中误差作为评定精度的标准,两倍中误差为极限误差,作为测量误差的允许值,用以确定控制点测量精度。 (2)精度要求 逐级设置基础控制测量和图根控制网平面位置、高程中误差容许范围,使得最终满足1:500地籍测量界址点和地物点的位置精度。   3.2 基础控制测量       3.2.1 基础平面控制测量 (1)等级划分       基础平面控制测量分为首级控制测量和加密控制测量。基础控制测量等级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二、三、四等和一、二级。       我国GPS大地控制网测量执行GB/T 18314-2001,城市GPS控制网测量执行CJJ73-1997,两者对GPS控制网等级体系划分的对应情况,宜按表3.1对照执行。 表3.1   GPS等级对应表 标准编号 GB/T 18314-2001 CJJ73-1997 对应内容 GPS A - GPS B GPS二等 GPS C GPS三等 GPS D GPS四等 GPS E GPS一级 备注:GB/T 18314-2001与CJJ73-1997的对应主要考虑精度等级   (2)布测方法       基础平面控制测量可选用GPS控制网,常规边角组合网和导线网等布测方法。其中首级平面控制测量应布设GPS控制网;一、二级基础控制网可采用GPS-RTK测量技术要求执行ZCB 002-2008。 (3)首级控制网布设原则       首级控制网必须与省级GPS基础控制网或国家高精度GPS控制点联测。       布设首级控制网应处理好国家、省级大地控制测量标准与城市控制测量、地籍控制测量标准之间的技术衔接,对于面积较大区域的首级控制网测量,一般应兼顾国家标准有关布设GPS大地控制网的技术要求,其首级控制网等级不应低于GB/T 18314-2001中的GPS C级网。 (4)精度要求 ①    四等网中最弱的相邻点相对点位中误差 不得超出±5厘米。 可根据两点的相对点误差椭圆长半轴 、短半轴 或坐标分量误差 、 计算,也可用边长误差 、方向角误差m"和边长S计算。 ②    四等以下网中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 不得超出±5厘米。 可根据点位误差椭圆长半轴 、短半轴 或点位在坐标轴方向的误差 、 计算。 (5)布设密度 一级(或更高级)控制点的布设密度,在建成区一般每平方公里至少应布设16个;在非建成区一般每平方公里至少应布设10个。每个控制点一般应有1个可通视的同级或更高级的相邻控制点。   3.2.2 基础高程控制测量 (1)布测方法 ①    分水准测量和三角高程测量两大类。 ②    水准测量一般采用水准网形式布测。水准网从高到底分为二、三、四和五等。 ③    三角高程测量可作为水准网的补充,分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和GPS高程拟合(经高程异常改正)。 ④    光电测距三角高程测量可代替四等和五等水准测量。经纬仪三角高程测量和GPS高程拟合(经高程异常改正)主要用于山区以及位于高建(构)筑物顶部平面控制点高程的测定。 (2)联测原则 基础高程控制网应与高一级国家水准点或省级水准点联测。一般选择1-2个较为稳固并便于长期保存的国家或省级水准点作为水准网的起算点,还应至少有另一个相应的起算检核点。 (3)布设范围 高程控制网布设范围应与平面控制网相适应。 (4)精度要求 应保证各等水准网最弱点相对于起算点的高程中误差不超出±20毫米。   3.3 图根控制测量 3.3.1 图根平面控制测量 (1)级别划分 图根平面控制网从高到低依次分为一、二级。 (2)精度要求 图根平面控制网相对于图根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不得超出表3.2规定范围。   表3.2   图根点相对于图根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 等级与精度项目 对于图根起算点的点位中误差(厘米) 一级图根点 ±5 二级图根点 ±5   (3)布测方法 图根平面控制网可用附合导线、结点导线网、GPS(包括GPS-RTK)等方法布测,也可采用图根三角网(锁),但对此法应作具体技术设计。 根据当前实际测量条件,上述布测方法中应以附合导线和结点导线网为主,无法贯通的地区用支导线补充,但支导线的边数不得超过1条。局部地区可采用全站仪解析极坐标法测定,但必须有校核条件。也可采用其他能达到本标准精度要求的测绘方法。 ①    图根导线基本技术要求 a.为确保一、二类界址点、地物点的点位精度,宜布设一级图根导线。   b.图根导线允许符合两次,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3规定。   表3.3   图根光电测距导线测量的技术要求 图根级别 附合导线长度(米) 平均边长(米) 测距中误差(毫米) 测角中误差(秒) 导线  相对  闭合差 方位角 闭合差(秒) 测角测回次 数 测距测回次数(单程) 测距一测回读数次数 DJ2 DJ6 一 ≤1500 ≤120 ±15 ±12 ≤1/6000 ±24 1 2 1 2 二 ≤1000 ≤100 ±15 ±20 ≤1/4000 ±40 - 1 1 2 注:n为转折角个数。   d.导线网中结点与高级点,或结点与结点间的长度不应大于附合导线长度的0.7倍。   e.如图根导线较短,由全长相对闭合差折算的绝对闭合差限差小于13厘米时,按13厘米计。 f.图根导线的总长和平均边长可放长1.5倍,但其绝对闭合差应大于26厘米。   g.若附合导线的边数超过12条,其测角精度应提高一个等级。 ② 图根导线观测 a水平角观测使用不低于J6级的经纬仪或全站仪,按方向观测法观测。 b边长测量使用不低于Ⅱ级的观点测距仪或全站仪,实测边长一测回。 c 一级图根导线测定边长时,须测定仪器常数、棱镜常数等边长改正参数。上述参数可在电子手簿中记录,也可直接在全站仪中设置并改正。 ③ 图根支导线的布测 a一般不宜使用支导线。但在地形条件限制,布设附合图根导线确有困难的区域,可布设边数不多于1条的一站型图根支导线。 b支导线的长度不应超过表3.3中二级图根导线平均边长。 c支导线边长采用光电测距仪测距,可单程观测一个测回。 d支导线水平角观测应联测两个已知方向,用J6级经纬仪观测一个测回,其固定角不符值和测站圆周角闭合差均不应超出±40秒。 e若地处通道狭小,多弯的死胡同,其图根导线布测可采用往、返测量的回头导线。回头导线的测设要求与闭合导线相同。 ④ GPS图根控制测量 a GPS图根控制测量可采用快速静态测量模式施测。 b GPS图根点的精度等级可参照GPS二级控制测量,对最小距离、平均距离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c 布网应有非同步观测基线构成多边形闭合环(或附合路线),每一闭合环(或附合路线)边数不超过10。少数困难地区可采用星形网测定GPS图根点。 d GPS图根点测量的观测时间以能确保准确测出点位坐标为准。一般双频测量型GPS接收机不少于5分钟;单频测量型GPS接收机不少于10分钟。 e 其他测量技术要求按CJJ73-1997的GPS二级网执行。 ⑤ GPS-RTK图根控制测量 a GPS-RTK基准站至少应连测3个高级控制点。 b 高级点所组成的平面图形应对相关的RTK流动站点有足够控制面积,并对GPS基准站坐标系统进行有效检核。 c 进行GPS—RTK测量时,对每个图根控制点均应独立测定两次,在两次测定时应重新对中、置平三角架或对中杆。 d 图根点两次测定X、Y坐标值的较差均不应超出±5厘米,符合限差要求后取中数作为图根点坐标测量成果。 ⑥ 图根控制点布设密度 a 图根控制点的布设密度应根据地形条件和实际需要确定。在建成区不宜少于100个/平方公里;其余地区不宜少于80个/平方公里。 b 城市建筑密集区及地形复杂、隐蔽地区,应以满足测图需要为原则,适当加大密度。 ⑦ 图根控制点标志设置 a 尽量采用固定标志。位于水泥地、沥青地的普通图根点,应以水泥钉、刻十字或铆钉作其中心标志,周边用红漆绘出方框及点好。 b 一幅标准图幅内至少应设置两个图根埋石控制点(包括高级控制点),并尽量与另一埋石控制点或高级控制点互相通视。图根埋石控制点一般要选埋在第一次附合的图根控制点上。   3.3.2 图根高程控制测量 (1) 平地图根点的高程用图根水准测定;山地或建筑物上的图根点高程可用图根三角高程测量测定。 (2) 图根光电测距高程导线可代替图根水准高程测量,并可与图根水准测量交替使用。 (3) 图根水准路线及图根光电测距高程导线应起闭在不低于5等水准的控制点上。图根三角高程路线可起闭于图根水准点。 (4)图根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4的规定。 表3.4   图根水准测量的主要技术要求 路线长度 视线长度 前后   视距差(米) 附合路线或环线闭合差 附合路 线(公里) 结点间(公里) 支线  (公里) 仪器   类  型 视距 (米) 平地或丘陵地(毫米) 山地(毫米) ≤8 ≤6 ≤4 DS3 ≤100 ≤30 ±40 ±12 注①              山地是指每公里图根水准测量超过16站的路线或环线所在区域; 注②              L为路线长度,以公里计;n为测站数; 注③              图根水准测量按中丝读数法单程观测(黑面一次读数),估读至毫米。支线须往返测。 (5)图根光电测距高程导线代替图根水准测量的技术要求应符合表3.5的规定。 表3.5   图根光电测距高程导线技术要求 附合路线总长(公里) 平均 边长(米) 测回数 垂直角指  标差之差 垂直角测回差 对向观测  高差较差(米) 路线闭合差 (毫米) J2 J6 J2 J6 J6 ≤5 ≤300 1 2 15" 25" 25" ≤0.02S ±40 注①S为边长,以百米计,不足1百米按1百米计算; 注②L为路线总长,以公里计,不足1公里按1公里计算; 注③与图根水准交替使用时,路线闭合差允许范围也为±40 (毫米) 注④当L大于1公里且每公里超过16站时,路线闭合差允许范围为±12 (毫米),n为           测站数; 注⑤觇标高、仪器高量至毫米; 注⑥高程计算至毫米,取至厘米。 (6)图根高程中误差不应大于测图基本等高距的1/10。 (7) 若采用GPS或GPS-RTK技术进行图根高程测量,应符合ZCB 002-2008以及相应技术标准。 3.3.3 相关要求 (1)图根控制外业观测记录使用电子手簿或其他记录方式。无论采用何种记录方式。均应提交图根控制记录资料。 (2)图根控制网的平差应使用正确、可靠的平差软件。平差所用原始数据必需经由电子手簿与微机通讯接口输入。计算结果及相关数据由计算机统一输出、打印并装订成册。 (3)图根控制测量其余要求执行DB33/T 552-2005中6、7两部分的相关规定。 四、碎部测量 4.1  基本要求 4.1.1 内容和方法 (1)测量内容:城乡各级居民点内部包括区划、权属、地类、地形四要素的所有面、线和点状对象,外加等高线和高程注记点。 (2)测量方法:原则上采用数字地面测量,即使用全站仪或其他解析型地面测量仪器,配合棱镜,实地测量测站至待测碎部点的方向、距离和高差,同时输入待测点图式编号及其与相关点的连接码,并采集待测对象的主要属性数据。 4.1.2 施测单元 一个施测单元可以用一张覆盖施测单元全域的调查成果图,也可以用多张覆盖局部施测单元或分幅的调查成果图;同一施测单元的测量任务必须由同一碎部测量组完成。 4.1.3 比例尺与等高距 实测时按1:500比例尺的成图要求进行;测图基本等高距为1.0米。 4.1.4施测工序 (1) 用现测数字地形图制作调查底图的施测工序 ①    调查前先测绘数字线划地形图,在此基础上制作调查成果图。 ②    携调查成果图现场测定调查成果图上绘注的区划、权属、地类三要素空间对象,必要时可重点核测地形要素中与权属要素对象密切关联的主要地物。 (2)用原有数字地形图制作调查底图的施测工序 携调查成果图现场测定调查成果图上绘注的区划、权属、地类三要素空间对象,全面核测地形要素的空间对象。 4.1.5定位要求 1.1.1.1.1.1 (1) 实地一点只许有一个点位坐标。 1.1.1.1.1.2 (2) 实地一线只许有一串点列坐标。 1.1.1.1.1.3 (3)实地一面只许有一串周界点列坐标。 1.1.1.1.1.4 (4)为符合上述点、线、面定位要求,各相邻对象的任一公共点,或同属多要素的点,其点位坐标应尽可能实地一次性测定。 4.1.6 对象编号 (1) 区划、权属、地类三要素的对象编号原则上沿用调查成果图中对应编号,若必须重新编号,应按相关规范规则编写。 (2) 若同一对象有多个标识码,必须制作标识码对应表。   4.2 地形要素测量 4.2.1 分类和图式 (1) 测绘学将地形要素分为地物和地貌。 (2) 地形要素对象按其水平投影形状分为点、线、面三种。 (3) 地形要素对象按其性质或用途分为以下七类:“水系”、“居民地及设施”、“交通”、“管线”、“境界与政区”、“地貌”、“植被与土质”。 (4) 地形要素分类码参照GB/T 13923-2006。地形要素图式参照GB/T 20257.1-2007。地形要素对象可按其所属分类的编号或名称选取对应图式。 4.2.2 施测方法 以数字地面测量为主。对隐蔽建筑物无法实地测定的少量拐点,可用交会或勘丈等解析法测定,但须用多余观测加强校核。所有非实地测定的点位信息,必须换算成坐标数据提交。 4.2.3 地形对象测量 本项所指地形对象,包括地物和地貌两者的点、线、面状对象。等高线呈面条结构,非严格对象模型的地貌,其测绘要求另见本条(4)项。 (1) 点状对象测量 无向点状对象按定位点测定;有向点状对象还应根据实际方向测定。 (2) 线状对象测量 ①    单线沟渠从上游测向下游;双线水体按测图软件具体要求有向测绘,一般左边水涯线从上游测向下游,右边水涯线从下游测向上游。 ②    有朝向的线状对象,如陡坎、无滩陡岸等,其符号中的示向线通常与主线垂直。若按左手规则测量,则手心面向图纸时,四指并拢指点列方向,拇指横伸指对象朝向。 ③    需表示长度和方向的线状对象,仅测量其符号主线的起点和终点;如还需表示宽度,则在主线终点处,朝示向侧按宽度值测一示宽点(按具体测图软件实现)。 ④    对称双线对象,如宽围墙、铁路等,测其符号的一边,另一边线一般按右手规则绘制(具体可由测图软件实现)。 ⑤    有结点的对象,测其符号主结构线上的结点。 ⑥    线状对象曲线部位两相邻测点的实地间距宜≥0.1米;为使曲线光滑和精确,间距不宜过大。 (3) 面状对象测量 尽可能从结点、伪结点或面状对象的左上角点开始,按一定方向测定周界点列,以便构面处理。 携分幅调查成果图施测量碎部时,跨街坊的河流、街巷、绿地等面状地物,应按街坊界线分割施测构面。 (4) 地形对象的属性采集 应根据外业测量记录、地籍调查表册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采集地形对象的属性数据。数字地面测量软件应能自动产生对象标识码和计算面积、长度等主要属性。 4.2.4 等高线和高程注记点测绘 (1) 等高线分首曲线、计曲线、间曲线、助曲线四类。两相邻首曲线高差称基本等高距。 (2) 等高线可借助有关软件由DEM生成,或根据地貌特征点和加密点实测高程插值绘制,等高线应连续光滑。 (3) 平坦地区应以适当密度实测或内插高程注记点。 (4) 要注意等高线与地物(貌)对象的逻辑关系。 (5) 相邻等高线内插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高程中误差应符合表4.1规定。   表4.1 等高线间内插点的高程中误差 地形类别 平地 丘陵地 山地 高程中误差(基本等高距) ≤1/3 ≤1/2 ≤2/3   4.2.5 地物(貌)点测定精度 (1) 地物(貌)点分类 地物(貌)点按点位精度要求分为三类: ①    1类地物点:又称主要地物点,指主干街巷或支巷的拐点和巷侧建筑物的明显角点。 ②    2类地物点:又称次要地物点,主要指设站施测困难的区域内明显建筑物角点和村庄内明显建筑物角点。 ③    3类地物(貌)点:除上述两类地物点的其他地物(貌)点,主要指无法准确定位的地物(貌)点。 (2) 平面精度 ①    地物(貌)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应不超出表4.2的对应规定范围。 ②    同类邻近地物(貌)点间的距离中误差应不超出表4.2的对应规定范围。 ③    不同类邻近地物(貌)点的间距中误差,不应超出式(4.1)的计算结果: 1.1.1.1.1.5           (4.1) 1.1.1.1.1.6 式中m为邻近不同类地物(貌)点间的间距中误差; 1.1.1.1.1.7  为第i类地物(貌)点间的间距中误差; 1.1.1.1.1.8  为第j类地物(貌)点间的间距中误差; 1.1.1.1.1.9 i=1,2,3;j=1,2,3; 。 ④    森林隐蔽等特殊困难地区可按表4.2规定值放宽50%,或按式(4.1)计算结果放宽50%。 1.1.1.1.1.10 表4.2 地物(貌)点平面点位中误差(厘米) 1.1.1.1.1.11 地物(貌)点类型 1.1.1.1.1.12 地物(貌)点相对于邻近图根点的点位中误差 1.1.1.1.1.13 同类地物(貌)点间的间距中误差 1.1.1.1.1.14 1类地物点 1.1.1.1.1.15 ±5.0 1.1.1.1.1.16 ±5.0 1.1.1.1.1.17 2类地物点 1.1.1.1.1.18 ±7.5 1.1.1.1.1.19 ±7.5 1.1.1.1.1.20 3类地物(貌)点 1.1.1.1.1.21 ±25.0 1.1.1.1.1.22 ±20.0 1.1.1.1.1.23 注:测图比例尺1:500。 1.1.1.1.1.24   (3) 高程精度 地物(貌)点高程精度按表4.1等高线间内插点高程中误差要求。   4.3  区划要素测量 1.1.1.1.1.25 (1) 实地测定调查成果图上绘注的各级区域界线。 1.1.1.1.1.26 (2) 实地重合的各级区域界线,应一次性测定。 1.1.1.1.1.27 (3) 实测各级区域界线时要考虑后续的区域构面处理。 1.1.1.1.1.28 (4) 若区域是施测单元,要尽可能考虑与相邻施测单元的等同坐标串接边。 1.1.1.1.1.29 (5) 实测区域界线时必须现场记录本区域和相邻区域两者的名称、标识码,以及区域界线状态代码等关键属性。   4.4  权属要素测量 1.1.1.1.1.30 (1)实地测量调查成果图上绘注的所有界址点。对于依附于明显地物点上的界址点,用数字地面测量方法测定的个数,与调查成果图上绘注的界址点总数的百分比不得小于80%。难以直接测定的界址点可用交会或勘丈等解析法测定,但必须用多余观测加强校核,使能达到表7.3中二类界址点的精度要求。所有界址点位置信息必须以坐标数据提交。 1.1.1.1.1.31 (2)要根据调查成果图和权属调查表中有关界址点位置的详细绘注,如位于墙角、檐角,或隔墙中线上某点等,确认界址点实地点位后方可施测。 1.1.1.1.1.32 (3)相邻宗地的公共界址点必须一次性测定。 1.1.1.1.1.33 (4)若同一界址线上的相邻界址点连线为直线,应丈量间距用于校核。 1.1.1.1.1.34 (5)实测界址点时要考虑界址线走向和宗地构面处理。 1.1.1.1.1.35 (6)实测界址点时必须准确记录界址点号、界标类型、邻接界址点号、所在界址线类别编号,以及所属宗地标识码等主要属性。 1.1.1.1.1.36 (7)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误差、界址点间距误差、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不得超出表4.3的对应规定范围。 1.1.1.1.1.37 表4.3界址点精度要求及适用范围 1.1.1.1.1.38 界址点类别 1.1.1.1.1.39 界址点对邻近图根点的点位误差 1.1.1.1.1.40 界址点间距误差 1.1.1.1.1.41 界址点与邻近地物点的间距误差 1.1.1.1.1.42 适用 1.1.1.1.1.43 范围 1.1.1.1.1.44 中误差 1.1.1.1.1.45 (厘米) 1.1.1.1.1.46 最大误差(厘米) 1.1.1.1.1.47 中误差 1.1.1.1.1.48 (厘米) 1.1.1.1.1.49 最大误差(厘米) 1.1.1.1.1.50 中误差 1.1.1.1.1.51 (厘米) 1.1.1.1.1.52 最大误差 1.1.1.1.1.53 (厘米) 1.1.1.1.1.54 一类界址点 1.1.1.1.1.55 ±5.0 1.1.1.1.1.56 ±10.0 1.1.1.1.1.57 ±5.0 1.1.1.1.1.58 ±10.0 1.1.1.1.1.59 ±5.0 1.1.1.1.1.60 ±10.0 1.1.1.1.1.61 点位明显且实地能准确测定的界址点 1.1.1.1.1.62 二类界址点 1.1.1.1.1.63 ±7.5 1.1.1.1.1.64 ±15.0 1.1.1.1.1.65 ±7.5 1.1.1.1.1.66 ±15.0 1.1.1.1.1.67 ±7.5 1.1.1.1.1.68 ±15.0 1.1.1.1.1.69 点位隐蔽或实地不能直接准确测定的界址点   4.5  地类要素测量 1.1.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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