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销(赏)

WTO核污染水产品进口限制案的外溢效应及我国的战略选择.pdf

上传人:自信****多点 文档编号:877013 上传时间:2024-04-02 格式:PDF 页数:11 大小:8.85MB
下载 相关 举报
WTO核污染水产品进口限制案的外溢效应及我国的战略选择.pdf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WTO核污染水产品进口限制案的外溢效应及我国的战略选择.pdf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WTO核污染水产品进口限制案的外溢效应及我国的战略选择.pdf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亲,该文档总共11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0ct.10,2023Zheng Fa Lun Cong2023年10 月No.5政法论坐第5期【文章编号】10 0 2 6 2 7 4(2 0 2 30 50 7 411WTO核污染水产品进口限制案的外溢效应及我国的战略选择张晏玲(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辽宁大连116 0 2 6)【内容摘要】日本将核污染水排放入海不仅会破坏海洋环境,被放射性物质污染过的海洋生物也会对人类健康造成间接危害,埋下巨大隐患,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实际是两国核心利益间的冲突。韩国政府为维护本国国民的公共健康权,而日本政府则为保障本国产品的出口贸易,维持当地渔民的正常收入来源。这就出现了公共健康权与贸易自由之间的冲突。

2、首先,我们梳理日本诉韩国水产品案的主要历程。其次,从三方面分析导致案件裁决结果发生反转的主要原因:公共健康权和贸易自由之间的冲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以及SPS协定的争议规则。最后,我们将对中国处理类似案件提供学理支持,在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同时也关注我国公众健康权的保障。【关键词】核污染水产品进口限制案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DF969【文献标识码】A2011年在日本福岛发生严重核事故后,韩国政府立即发布限令,禁止对福岛及其周围8 个县的50个品类海产品的进口。2 0 13年,日本将福岛第一核电站事故现场大量污水直接排向大海的新闻被曝光后,韩国政府更是直接将禁止进口对象扩大到8 个县的全部

3、海产品。除此之外,对于仅被查出微量放射性物质的日本食品,韩方也要求严格进行追究检查。韩国政府认为辐射对人体健康产生不利影响是毫无疑问的,低辐射剂量对人体产生的最显著的不良影响之一是诱发癌症。日本政府认为韩国的进口禁令措施违反了WTO实施动植物卫生检疫措施的协议(以下简称SPS协定),构成歧视和贸易限制过度行为。2 0 15年,日本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提出申诉,主张韩国对日本的水产品设置进口禁令违反了非歧视待遇原则,是对贸易的过度限制,应当予以解除。2 0 18 年,WTO争端解决机构裁决日本胜诉,并敦促韩国解除对2 8 种渔业产品的禁令。韩国政府在法定上诉期内提出了上诉。2 0 19 年4月11

4、日,WTO上诉机构作出了终审裁决,推翻了原一审判决,判定韩国的进口禁令具有正当性。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实际上是两国核心利益之间的冲突。韩国政府是为了维护本国国民的公共健康权,而日本政府则是为了保障本国产品的出口贸易,维持当地渔民的正常收人来源。这即公共健康权与贸易自由之间的冲突。1p19-20在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中,一审专家组和二审上诉机构做出了完全相反的判决,这主要是因为公共健康权和贸易自由两种利益之间的冲突难以平衡。日本于2 0 2 1年宣布将对福岛核电站的核污染水采取通过管道排放到太平洋的处理措施。此后,我国海关总署于2 0 2 3年7 月7日宣布,“禁止进口日本福岛等十个县(都)

5、食品,对来自日本其他地区的食品特别是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严格审核随附证明文件,强化监管,严格实施10 0%查验,持续加强对放射性物质的检测监测力度,确保日本输华食品安全,严防存在风险的产品输入。”在我国及日本皆为WTO成员的背景下,透过WTO争端解决机制维护我国国民的公共健康权便成为题中之义。以下将梳理日本诉韩国水产品案的主要历程。其次,从以下三个方面分析导致案件裁决结果发生反转的主要原因:公共健康权和贸易自由之间*基金项目: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人文社科重大培育项目资助(3132 0 2 37 0 5);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3132 0 2 3531)。作者简介:张晏琯(

6、19 7 6-),男,台湾南投人,法学博士,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国际法研究。75张晏:WTO核污染口限制案的外溢效应及我国的战略选择开第5期的冲突、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运行以及SPS协定的争议规则,并提出相应的解决路径。最后,在对以上问题进行分析的前提下,为中国处理类似案件时提供学理支持,同时关注我国公众健康权的保障,以维护我国海洋权益。一、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件梳理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是极为罕见的在SPS协定领域上,上诉机构基本上完全推翻专家组一审认定结论的案件。2 p154对于争端解决机构中其他SPS协定相关案件研究具有重要意义。因此,本文将对日本韩国双方在案件

7、中的主张,以及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本案中判决的主要依据和结论进行梳理,以加深对案件程序上和实体上的认识和理解。(一)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一审2015年5月2 1日,日本政府正式向WTO对韩国政府的禁令提出申诉。2 0 18 年2 月2 2 日WTO专家组做出报告,裁决原告日本胜诉。韩国政府认为韩国的措施是为了保护人体健康,使其免受食品中确定的放射性核素污染物的危害。日本政府认为韩国的进口禁令会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最终专家组认为,日本福岛核事故后,为维护本国国民健康,韩国于2 0 11年要求对日本部分水产品附加进行放射性指标检测,并于2 0 12 年进一步颁布进口禁令,限制核污染水产

8、品的进口。这些举措在最初并不违反“非歧视待遇原则”,也不构成对贸易的过度限制。但在禁令颁布后,韩国不仅并未及时取消,还在2013年追加了补充检测强度,强化进口限制强度。这一后续举措属于SPS协定所规定的“歧视”和“贸易限制过度”行为,违反WTO规定。自从决定将核污染水排人海洋后,日本政府一直积极要求世界各地解除对福岛食品的进口限制。日本政府解释称福岛食品以及不含放射性物质但不被各国所接受。但日本仅仅将韩国诉至世界贸易组织,可能有以下几方面原因:首先,福岛核电站事故发生以后,全球许多国家对日本实施进口禁令,但是后来大部分国家解除或者缓解了禁令措施,韩国政府没有解除甚至实施更加严格的禁令,且由于水

9、产品的易腐败性质比较容易出口到较近的国家,导致韩国实施了最为严厉的限制措施,造成日本的强烈不满。31p67其次,从历史背景来看,由于劳工案、慰问妇等历史问题可能导致日韩关系紧张。最后,如果日本在WTO诉韩国并取得胜诉的话,对其他采取限令的国家和地区解除进口限令也会起到多米诺骨牌的效应。因此日本选择在WTO起诉韩国,以维护本国水产品的出口效益。韩国贸易部发表声明称:“已决定对世界贸易组织的裁决提出上诉,将继续维持国家现有的进口禁令,以保护国民不受核辐射不良影响。”4 p20(二)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二审2018年4月9 日,韩国决定向WTO上诉机构提出上诉,就专家组报告中某些法律和法律解释问题

10、提出请求。韩国的诉讼请求包括以下几点:一、韩国请求上诉机构对专家组中的专家进行审查,认为专家组中存在与该事项有利益冲突的专家,不符合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11条规定。韩国请求上诉机构撤销文件WT/DS495/R(关于韩国放射性核素的进口禁令、测试和认证要求的专家组报告)中第7.9 6、7.10 8-7.10 9、7.111、7.2 51-7.2 56、7.32 1-7.322、7.349-7.350、7.355、7.359-7.36 0、8.1、8.2 b-e和8.3a-b段得出的调查结果。二、韩国请求上诉机构根据SPS协定第5条第7 款审查专家组的调查结果。认为专家组不应根

11、据第5条第7 款作出调查结果,因该条款不在专家组职权范围内。三、韩国要求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对SPS协定第5条第7 款和第2 条第3款的解释和适用情况。四、韩国请求上诉机构撤销专家组在文件WT/DS495/R第7.7 5、7.93、7.9 6、7.10 0、7.10 6-7.112 和8.1段中的调查结果。专家组错误地解释和适用SPS协定第5条第7款,使得其根据第2 条第3款和第5条第6 款的调查结果是无效的,因此请求上诉机构撤销基于第2 条第3款作出的文件WT/DS495/R第7.32 1-7.32 2,7.349-7.350,7.355,7.359-7.360,和8.3a-b段的调查结果以及

12、基于第5条第6 款作出的文件WT/DS495/R第7.2 51-7.2 56 和8.2 b-e段的调查结果。五、韩国请求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对SPS协定第5条第6款的解释和适用,要求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在解释和适用第5第6 款方面存在错误。六、韩国请求上诉机构撤销专家组关于使用此类证据和数据的调查结果,特别是文件WT/DS495/R第7.5、7.8、7.134、7.142、7.2 0 7、7.2 19、7.2 2 6、7.2 36 和7.2 45段中的调查结果。七、韩国请求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在文件WT/DS495/R第7.2 7 6、7 2 8 3、7.32 1-7.32 2、7.349-7.35

13、0、7.355、7.359、7.36 0 和8.3a-b段中的调查结20233年政法论丛76果,即韩国的措施不符合第2 条3款。八、韩国请求上诉机构审查专家组对SPS协定第7 条和附件2(1)和2(3)的解释和适用情况。九、韩国请求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未能根据DSU第11条对该事项进行客观评估,从而违反了第11条规定。因此要求上诉机构撤销专家组在文件WT/DS495/R第7.47 4-7.47 6、7.485-7.487、7.49 7-7.50 2 和8.5(a)段中的调查结果。Q0因此,韩国要求上诉机构推翻专家组文件WT/DS495/R第7.46 4、7.47 4-7.47 6、7.48 3

14、、7.48 5-7.48 7、7.49 2、7.496-7.502、7.50 9、7.518-7.519 和8.段中的调查结果,即韩国没有公布符合第7 条和附件2(1)的措施,韩国没有遵守第7 条和附件2(3)的规定。日本的诉讼请求为以下几点:一、日本认为专家组在解释和适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3条3款、第3条4款、第3条第7 款和第11条时犯了错误,在评估日本是否提出初步证据证明韩国的额外检查要求和进口禁令与SPS协定第2 条第3款和第5条第6 款不一致时,忽视了日本在专家组成立之后及时提交的与情况有关的证据。二、日本认为专家组在适用SPS协定第2 条第3款和第5条第6款时犯了错误,

15、在评估日本是否有初步证据表明韩国的额外检查要求和进口禁令与SPS协定第2 条第3款和第5条第6 款不一致时,忽视了及时提交与调查日期后情况有关的证据。三、日本认为,基于第1和第2 段所述的上诉理由,上诉机构需要界定专家组在评估日本初始案件的时间范围方面的错误,使专家组根据SPS协定第2 条第3款和第5条第6 款规定的最终调查结果无效。日本要求上诉机构认定韩国的额外检查要求和进口禁令与SPS协定第2条第3款和第5条第6 款不一致。四、日本认为专家组在解释和适用SPS协定附件3(1)(a)时出错,因为它阐明了根据附件3(1)(a)可以推定国内和进口产品为“类似”产品的条件;当专家组发现相似性不能被

16、推定为目的时,日本根据附件3(1)(a)提出索赔。因此,根据SPS协定第8 条的规定,日本未能证明韩国的行为与附件3(1)(a)不一致。?总结以上韩国和日本的诉讼请求,案件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日本认为韩国的进口禁令首先违反了SPS协定第2 条第2 款的科学证据原则,日本方面认为韩国未能满足科学证据原则,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其次,日本认为韩国违反了SPS协定第2 条第3款和第5条第5款,这两款分别规定禁止差别待遇原则和适当性原则,韩国没有对俄罗斯和韩国在日本海岸捕获的水产品实施进口禁令,构成了明显的差别对待。韩国政府则回应根据SPS协定第5条第7款规定的临时措施原则,韩国政府采取的措施实际上是为

17、了应对核事故导致辐射危机影响公共健康的临时性保护措施。最终上诉机构认定:专家组认为韩国的可接受风险水平由辐射剂量限值的定性因素和定量因素组成。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与SPS协定第5条第6 款不一致的调查结果,专家组没有能够考虑到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全部因素。上诉机构发现专家组错误地将定量因素当作重点,作为判断日本的替代性措施是否能够实现韩国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决定性指标,这与专家组将可接受风险水平表述为包含多个因素的观点相反。上诉机构推翻了专家组与SPS协定第2 条第3款条款不一致的调查结果,这是因为专家组错误地判断了日本和其他成员之间普遍存在“类似条件”。上诉机构认为专家组没有考虑所有的相关因素,包括

18、可能影响产品的地域条件,这些条件可能还没有表现在产品上,但却与监管目标和特定的SPS协定认定有争议的风险相关。因此专家组错误地将重点集中在产品检查上,排除了对污染可能性有不同影响的地域条件的数据。上诉机构发现专家组超出了授权的范围,违反了DSU第7 条第1款和第11条的规定,对韩国的措施与SPS协定的条款一致性进行调查。上诉机构认为日本没有根据SPS协定第5条第7 款主张索赔,并且韩国没有将其作为例外援引,而是结合上下文将这些具有临时性质的措施作为根据其他条款提出的反驳论点的一部分。因此,韩国的措施不属于SPS协定第5条第7 款的范围是有争议的,并且没有法律效力。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的意见:措施

19、的公布必须包含充分的内容,使进口成员能够了解适用于成员货物的条件。然而,上诉机构在附件2 的范围内修改了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公布的措施应当始终包含适用于本产品的特定的原则和方法,否则需要逐个案件确定。上诉机构支持了专家组关于认为韩国的行为与附件2(1)和第7 条不一致的调查结果:(1)未公布一揽子进口禁止令的全部产品范围;(2)未发布足够的信息,使日本了解额外检查的要求;(3)无法证明有利张晏:WTO核污染限制案的外溢效应及我国的战略选择77第5期害关系的成员会知道在韩国指定的网站上查找有关SPS协定的有争议措施的相关信息。虽然上诉机构同意专家组关于附件2 不仅仅是设立一个咨询点的形式,但是上诉

20、机构不同意咨询点没有能够对请求作出回应,这个错误将导致与附件2 不一致,并且推翻了专家组基于两个实例的调查结果。上诉机构支持将韩国的额外检查要求适用于日本,不仅仅基于原产地标准,而是因为这与支持这些措施的公共卫生问题是分不开的。上诉机构支持专家组的调查结果,即在本案中日本和韩国产品不能被推定为“相似”,但不能作出关于是否可以根据附件3(1)(a)进行相似性推定的一般性结论。对于上诉机构的判决,日本外相河野太郎表示:“(终审败诉)我国的主张没有得到认可,十分遗憾。”日媒称,禁止向韩国出口的规定让日本渔民叫苦不迭,对于地震受灾区的恢复十分不利。而韩国政府则表示将继续禁止进口福岛等8 个县的水产品。

21、至此,历时将近4年的争端拉下惟幕,但是该案件显露出的问题值得进一步研究分析。以下主要针对案件二审程序中暴露的问题进行分析,为日后我国面临类似案件冲突提供理论基础。二、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之问题评析从该案件的梳理中,首先可以看出韩国政府试图通过对日本海产品的进口禁令来保障本国国民的公共健康权,但是日本政府认为韩国的举措实际上是设置贸易壁垒,从而不利于国际贸易的发展。韩国和日本之间存在着激烈的利益冲突,如何实现维护公共健康权与促进贸易自由发展之间的平衡是各国面临的重要问题。其次,从韩国的上诉请求中可以看出争端解决机制在运行的过程中,韩国和日本对专家小组的组成以及案件的审查存在异议。该案件暴露出争

22、端解决机制在运行过程中的一些缺陷,为确保争端解决机制发挥“确保法制,而不是强制或强权主导国际贸易”的基本功能,其改革也势在必行。最后,SPS协定作为处理该案件的主要规范,存在着规定模糊、标准不一致的问题,导致该案件中韩国和日本僵持不下,使该协定在平衡公共健康权和贸易自由的作用上大打折扣。下文将对上述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一)公共健康权和贸易自由之间的冲突根据上文分析得出,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实际上是公共健康权与贸易自由之间的博奔。在WTO体系下,由于公共健康权和贸易自由之间的紧张关系导致的国际冲突此起彼伏,各国为了维护本国的合法权益,纷纷在WTO提起诉讼,增加了国际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对世界各

23、国的和平发展产生威胁。5 p13对于人权的类型有个体人权和集体人权之争,如果认为国际人权公约所承认的健康权只是指个体人权,那么作为个体集合的公共健康权也应当被认为是一项人权,因为对公共健康权的侵犯必然会导致个体健康权的损害。【12 0 因此,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实际上是人权与贸易自由之间的冲突。导致公共健康权与贸易自由之间冲突不断的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三点:首先,人权和贸易自由的保护是两个独立的体系。国际人权法中很少有关于贸易保护的条款,在贸易自由保护的国际公约中也少见人权保护的规定。6 P21例如主要的人权公约世界人权宣言和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中没有关于自由贸易的规定。有关于贸易自由

24、的国际公约也对人权保护抱以冷漠的态度。从19 47 年在日内瓦签订的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到各个国家之间签订的自由贸易协定,这些协定中都没有对人权进行保护的规定。英国学者柯蒂尔教授指出人权保护与贸易自由是传统的制度分立模式。正是因为两者体系的相互独立分离,才导致两者之间矛盾冲突的状态。1p22并且两者体系的独立分离的主要原因是两个法律体系在建立的过程中关注的重点不同。7 1p100其次,人权和贸易自由之间的价值取向不同。从长远来看,保护人权与促进贸易自由都有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但是两者是从不同的方向上实现。人权更加注重公平正义的实现,其中健康、生命、财产都是其关注的重点,而贸易自由更加注重的是各个国

25、家之间经济上的利益,其本质上是一种物质上的财富。8 p22最后,人权和贸易自由的内容不同。人权和贸易自由的内容不同,即其所涉及的权利和义务不同。人权的权利主体是个人,由国家承担保护人权的义务。而在贸易自由领域中涉及到的权利主体是国家,国家之间为了促进本国经济的发展,彼此之间设定规则,互惠互利,义务主体则是签订自由贸易协定的其他缔约国。国家在国际贸易法中履行消极的作为义务,因为通常情况下会在协定中约定国家的限制条款,作为义务方的缔约国不得违反相应的规定。定。8 p23-24基于以上三方面原因,就导致了公共健康权和贸易自由之间呈20233年政法论丛78现出矛盾冲突的局面。缓解两者之间的矛盾,不仅可

26、以进一步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维护公民生命健康,而且有利于WTO争端解决机制处理类似争端纠纷(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端WTO争端解决机制是一种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是WTO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也是多边贸易机制的支柱。但是随着WTO争端解决机制在实践中的不断运行,也暴露出许多问题。下文将分析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中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的缺陷。1、专家组专家缺乏公正性和专业性首先针对公正性,在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中,韩国对专家小组专家的选提出异议,质疑专家小组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侵犯了韩国的正当程序权利。除此之外,韩国政府还认为专家组中存在着利益冲突的专家。第一,在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成员的组成上,由于各

27、国之间的利益的对立,导致理论上由争端各方协商选择专家组成员的方式在实践中很难实现。通常情况下,由法律部负责人完成提名,并经过争端各方的认可,但是争端方可以依据“不可抗拒的理由”来表示反对,然而“不可抗拒”具体怎么理解却没有一个准确的定义。9 51由于韩国和日本之间存在的利益冲突,导致韩国在案件专家组专家的组成上存在疑虑。但是在现有的争端解决机制下,专家组专家的选择是很难达成共识的,在实践中,第一次DSB会议上被起诉方就同意专家组成员成立的情况并不多见。10 16 8 第二,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8 条第3款的规定:“第10 条第2 款规定的第三方成员的公民不得在与该争端有关的专家组

28、任职。”该制度类似于普通诉讼中的回避制度,目的是为了保障专家组专家裁决的公正性,所以在组成专家组时应当避免有与该案件有利益冲突的专家存在。但是为了保证争端解决机制案件处理质量和效率,往往要求专家组专家具有深厚的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在这方面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拥有更多该方面的人才,造成发达国家在争端解决机制中产生更大的影响力。【IP另外,在争端解决机制运行的过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的审理过程透明度存在欠缺。规则中的任何缺乏透明度都会引发公平和效率问题,因为这些问题可能对各国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拥有更多法律资源的国家将能更好地发展复杂程序和进程方面的专门知识。因此,缺乏透明度更有可能对发展中国家产

29、生不利影响。许多最不发达国家根本不具备充分利用这一制度的法律方面的专门知识,这反过来从根本上损害了看似平等的法律权利。12 1p806其次,针对专家组专家的专业性。争端解决机制中专家组不是常设机构,专家组的成员基本上都是兼职。并且专家组成员主要专注于国际贸易法和政策领域,当争端涉及较为复杂的科学或者技术难题时,专家组成员往往无法就争端事实形成完善的审查和评估结果,程序的后续运作缺乏依据,无法形成准确的法律裁决,至少他们做出的法律裁决会与争端不一致甚至背道而驰也。13 p53-80例如,在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中,专家组的专家在对核辐射剂量限制的定性因素和定量因素进行考量时,错误的将定量因素当作

30、重点,没有考虑到可接受风险水平的全部因素。所以,在涉及到专业领域的问题时,专家组专家的知识水平往往不能对案件事实进行专业性的准确判断,不利于提高解决争端的效率2、争端解决机制专家评审标准模糊在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中,韩国政府认为专家小组采用了不正确的评审标准,未能根据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第11条的规定对案件进行客观的评估。这包括审议了在采取措施时韩国当局无法获得的证据,以及审议了在小组成立时不存在的数据。争端解决机制中的评审标准是指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在审查被申诉成员方国内法律、法规、行政决定与WTO规则所规定义务的一致性时,对这些法律、法规、行政决定的审查程度。14 在该案件中,审查的

31、对象是韩国对日本水产品采取禁止进口的行政决定是否与WTO规则规定的义务相符。在国内司法体制中,虽然司法机关审查政府行政决定的深度和广度有所不同,但在现有成文法的指导下以及行政或者民事上诉过程中法院自主构建下,也形成了一系列有不同尊重程度的评审标准。141p6传统的评审标准从完全独立到完全尊重范围均被认可,但在WTO语境下,争端解决机制中采取的评审标准是模糊并且复杂的。15 p845在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中虽然没有专门规定评审标准的条款,但是在早期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就将第11条作为专家组评审标准的法律基础。该条款确定了专家组对相关事实的评审应当坚持“对事实进行客观评估”的标准,但是该标准仍

32、然是模糊的。在具体案件中,专家组做到客观公正还79张晏琯:WTO核污染水产品进口限制案的外溢效应及我国的战略选择第5期需要考量国家主权、政治、WTO的目标等多种因素。(二)SPS协定存在规定模糊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SPS协定实施至今受到了许多质疑。从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中可以发现以下两方面问题:首先,韩国对日本水产品采取临时措施的主要依据是SPS协定第5条第7 款,实施该条款要符合的条件是:在相关科学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客观地评估危险所必需的额外资料,并且需要在合理的期限内复查。可以发现该条款的规定是模糊的,第一,科学依据中的“不充分”要达到何种程度的判断是不一致的;第二,评估的客观性标准也是

33、难以把握的。在实践中往往采纳的标准是政治经济实力强大国家的标准,这实际上是将政治上的较量引向了科学领域。31P71同样SPS协定第5条第5款规定了成员方保护程度要具有适当性,适当性的判断取决于成员方自身的情况。因此,导致该协定并不能做到不受其他政治因素干扰的发挥作用,维护实力弱小国家公众的利益。有学者认为,即使在相同情况下的相似产品也会受到差别的对待。16 8 0 3-52 其次,日本方面认为,韩国实施的进口禁令违反了SPS协定第2 条第2 款的规定,即韩国的措施超过了保护人类、动物或者植物生命或者健康所必需的限度。该措施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没有统一的标准,其问题的本质是风险评估的审查标准

34、并没有得到统一并具有正当性。审查标准作为一种程序工具,和其他的程序、技术工具一起辅助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与程序的谅解这一实体规则实现了WTO争端解决机构对成员的实质管辖。17 p13但是SPS协定在设立之初就没有针对食品安全审查标准的具体规定,导致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无法对风险评估审查标准形成统一的理解,在具体实践之中会存在宽严不一的情况。【18 p60订立SPS协定时成员方的认知局限以及实践中相互之间的利益差异和冲突,严重削弱了该协定在协调公共健康权和贸易自由冲突的积极作用,导致国际社会层面上两者之间关系的越加紧张。三、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值得借鉴之处通过上述对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

35、令案暴露出的问题分析,可以看出日本和韩国纠纷的根本原因是两国国家利益之间的冲突,即公共健康权和贸易自由之间的矛盾。此外,处理案件纠纷争端解决机制以及案件适用的法律规范SPS协定存在的缺陷也是呕待解决的问题。从中国加人WTO以来,我国与许多国家都在贸易领域有过矛盾摩擦。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应当从该案件中吸取经验,完善相关规定和制度建设,才能做到有备无患(一)明确人权优先于贸易的原则在公共健康权和人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人的本能是生存,人类的一切努力都是为了追求高质量生活,实现人类自身的长久的存在和发展。19 12 4食品安全关系着人类的健康,而人类的健康是一切社会活动

36、的前提基础。虽然自由贸易的发展可以促进经济增长,但是经济增长也只是实现人类生活福补的手段,最终仍是要回归人类自身。18 p84自由贸易作为手段和目的和人权并不是绝对的对立关系,它们之间存在着一致性。自由贸易促进经济增长为保障人权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保障人权也能促进国际贸易的自由化发展。坚持保护人权优先于贸易发展的原则,这与WTO的宗旨相协调,促进自由贸易和人权保护协调发展才能使WTO规则得到更好的尊重和实行。在日本起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中,上诉机构最终认定韩方的措施不能认为是“超出必要贸易限制性质”或者对日本存在不公正的歧视。因此,还是从优先保护人权的角度出发,在韩国公众健康权受到威胁的情况下,

37、允许韩国政府采取适当的限制措施来保护本国公民的人权。(二)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改革建议第一,设立常设性专家组。根据上文分析,争端各方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在专家组成员的选择上是很难达成一致,所以设立常设性专家组有利于解决现有专家组组成机制上的诸多弊端。欧盟第一次提出建立一个常设专家组的提议是包含在19 9 8 年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改革的一揽子建议当中的。2 0 18 但这个提议在当时并没有得到重视。虽然这个提议在大部分人看来并不成熟,但仍有一些专家持支持态度。2 1P16设立常设性专家组,可以节省在选择专家组成员上花费的时间,专家可以集中精力去解决案件争端,提高争端解决的质量和效率。其次

38、,常设性的专家组的组成应当平衡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专家组中的人数和影响力,维护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保证争端裁决的公正性。除此之外,专家组成员成为专职人员后,专家组定期进行培训交流,优先考2023年政法论丛80虑一名具有一定科学背景的小组成员。世贸组织秘书处还可以雇用一些科学家来协助专家组并与科学界保持联系,可以有效的提升专家组的专业性。2 p363第二,提升专家组程序的透明度。WTO争端解决机制为了保障审理的公正性和独立性,并不对外公开专家组审理案件的过程,并且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关听证会都是秘密进行的。2 31P120案件处于严格的保密状态,缺乏监督。为了提高争端裁决的公正性和公信力,应当提高

39、专家审理案件的程序透明度。首先,对于专家组成员的遂选应当将成员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其次,可以在争端双方都不反对的情况下,进行公开听证,让社会公众对案件的审理进行监督,防止权力滥用,提高公众对争端裁决结果的可信程度。最后,可以设立公开庭审制度,将公开专家组和上诉机构听证会正式化,强制公布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但是公开并不是绝对的,应当坚持适度原则,尊重争端各方的意见。专家组和上诉机构程序开始前的谈判应保持不可访问,如果问题涉及机密信息,应采取措施确保保护相关敏感性。2 4 p 2-7第三,明确评审标准应当坚持的原则。由于评审标准受到国家主权、政治、国家实力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所以在确定评审标准时,应当

40、明确审查标准确定的原则,才能实现审查标准的适当化。首先,适当的审查标准应当避免两种极端。审查标准应当处于完全独立或者完全尊重成员方政府所作出的决定之间。14138 如果专家组采取完全尊重的评审标准,会导致其几乎没有任何权力来审查成员方之间的争议事实和法律释义,造成争端解决机制停摆,贸易争端陷人僵局。141P38其次,审查标准应当平衡争端解决机制的权力与国家主权。对专家组专家的评审标准的争议实质上是国家这一个体权力和以国际组织为代表的这一国际权力之间的一场关于利益的博奔,是国家为避免国际组织对国内事务过多干预,对国内经济事务的自主决定权的守护之战。2 5 P47但是,国家又需要将部分的权力让与争

41、端解决机制,以维护本国国际贸易的稳定性。在19 9 8 年欧共体荷尔蒙案件中,上诉机构认为:评审标准必须保持协定与裁判机构的授权之间的平衡,保持协定和成员保留的司法权力之间的平衡。当协定中并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评审标准时,可以根据实现平衡的需要适当调整评审标准。所以评审标准应当尊重国家主权的同时,慎重地解决专家组和成员方面临的冲突,努力在争端解决机制与争端方的权力分配中找到平衡。2 6 P19最后,审查标准应当平衡争端各方的国家利益。专家组在审查成员方政府作出的决定时,应当综合考虑争端双方涉及到的国家利益,例如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中,韩国的公共健康利益与日本的出口利益。使审查标准能够最大程度维

42、护双方利益,使争端解决机制更加受到国际社会的拥护和支持(三)SPS协定的改进方案上文分析了SPS协定在实施中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首先针对SPS协定中存在着大量模糊的规定,可以通过解释来使模糊规定得到确定。首先要确定解释的主体,李浩培先生从解释主体角度出发将条约解释具体分为学理解释和官方解释(有权解释),国际司法机关或仲裁机关依据当事国共同同意而作出的解释属于有权解释。2 7 1P347李双元先生认为WTO争端解决机构实质上是一个国际司法机构,所以WTO争端解决机构可以作为有权解释的主体对条约中模糊的内容进行解释。2 8 12 6 2-2 6 其次,关于条约解释的方式,由于SPS协定成员众多,存

43、在着许多不同的利益冲突和分歧,很难在短时间内对条约的解释得出一致结论,所以只能由成员方授权一司法机构来解决条约解释的事项,所以将解释的权力赋予专家组和上诉机构是一个可行并且有效的选择。其次,对于风险评估缺乏统一的审查标准的问题,可以对客观审查标准进一步区分,划为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两阶段,其中风险评估主要对相关的科学数据以及其他事实进行收集、提交、审查,在此阶段中适用重新审查标准,而风险管理阶段则是在风险评估结果的基础上进行总结,主要适用遵循标准。佳。18 P5 前者关注的是案件的事实保证数据的科学性和真实性,后者更加强调尊重各方成员方的公共健康权,结合争议的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当事方的经济、文化、

44、伦理道德、环境等社会因素。要坚持审查标准的前后一致,保证相同情况下的相似争议应当采取同样的标准进行处理。最后保证审查标准的权威性,对于第一阶段采用的审查标准应当保证来源的正当性和准确性,使标准更加具有说服力和公信力,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SPS协定协调公共健康权和贸易自由平衡的作用。【31P71例如,在日本起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中,对于涉及到SPS协定中存在模糊规定的条款,就可第5期81张晏瑜:WTO核污染水产品进口限制案的外溢效应及我国的战略选择以通过争端解决机构对该条款的解释,以达到条款准确适用的效果。对于日本核污染水泄露对韩国公众公共健康权的风险评估,要结合日韩两国实际情况和各个要素进行综

45、合的考量,确定一个适合本案的风险评估标准,才能妥善的解决好日本与韩国之间贸易自由和公共健康权的冲突。四、我国应对类似事件的战略选择前文从案件反映的主要矛盾、争端解决机制、SPS协定三个方面指出,在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中,在理论、制度、法律规定方面存在可以改进的方向。中国作为国际社会的一员,要想在全球化潮流下不断增强综合国力,应当从该案中吸取经验,积极响应WTO体制的改革潮流,并从中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在国际舞台上贡献更多的中国方案。下文将从三个方面分析中国的应对策略选择。(一)中国有关人权和贸易问题的对策目前国际贸易中,人权与贸易之间的冲突越来越激烈,一种新型的技术性壁垒即绿色壁垒登上历史舞台

46、。绿色贸易壁垒是指在国际贸易活动中,进口国以保护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为由而制定的一系列限制进口的措施。施。2 9 P53从中国的角度出发,一方面,应当对绿色壁垒提高重视。绿色壁垒的泛滥,也使中国遭受了很大的损失,中国的木制品包装材料、猪牛羊肉及其制品、大蒜、茶叶等出口产品先后受到绿色壁垒的阻碍。另一方面,中国的人权保障体系建设起步相对较晚,关于人权尊重和保护方面的立法在指导思想、价值观念和基本原则方面都存在不充分、不完善的问题。中国关于人权内涵、权利受损的救济措施、权利行使边界以及所需要负担的义务的规定也与目前国际上普遍认可的国际标准存在差距。_30P388因此,有必要警惕从其他国家进

47、口的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对我国的公众健康权等人权产生威胁。首先,应当完善我国国内相关法律规定,使其与国际标准接轨。针对“绿色贸易壁垒”,应当完善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提高我国的环境标准,以防止我国企业生产的产品因符合国内标准但不符合国际标准而被禁止出口到其他国家。此外,应当明确环境权在人权中的地位,我国应当积极完善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以政策鼓励环保技术进步,以规则保障环保产业稳定发展,在环保领域实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311P38 其次,积极参加国际人权公约的立法活动,为中国智慧作出贡献。在国际人权保护的制定标准上,结合中国的国情积极发声。但在此过程中应当注意,警惕其他国家的人权保护标准强加给

48、我们,从而干涉我国的内政。最后,应当充分研究WTO争端解决机制中的相关案例,吸取经验和教训,熟悉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增强对规则法理的理解,以便及时调整和完善我国相关制度规定,使我国在涉及的案件中做好充分准备,积极捍卫我国的权益。(二)中国在WTO争端体系中的策略WTO争端解决机制旨在裁判各国在国际贸易过程中产生的摩擦和纠纷。通过将成员方之间贸易纠纷非政治化,促进矛盾的化解,稳固国际贸易基本秩序。WTO争端解决机制的构建大大加快了国际贸易秩序法制化进程,一定程度上扭转了传统国际经济秩序下“实力导向”的倾向。此外,它也改变了传统观念中国际法为“软法”的情况,被称为“镶上牙齿”的解决方式。【32

49、P13中国加人WTO后,可以借助WTO争端解决机制避免贸易报复和威胁,为我国国际贸易交往带来相对公平的贸易环境。通过分析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可以看出,中国在争端解决机制中应当坚持以下策略。首先,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的诉讼程序持续了将近4年之久,争端解决机制存在着严重拖滞情况,平均一起案件耗时13个月,大大超过了预期的9个月时长23P120号案件久拖不决,这对于中国等发展中国家的损失是极大的。WTO争端解决机制中规定对于争端的解决必须经过商程序,是通过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的方式创新。通过商解决国际争端,可以提高解决案件的效率,很大程度上节省国家的时间和精力。商解决国际争端,需要在国际上有足

50、够的话语权和影响力。所以中国应当增强自身的实力,重视通过商解决争端的途径,提高争端解决的效率。针对WTO争端解决机制评审标准模糊不定的缺陷,一直以来,中国都积极参与WTO争端解决进程。在科学理解现有WTO规则的前提下,对WTO现有的审查标准相关案例进行研究分析,总结裁判经验,将有益于中国未来在WTO争端解决机制中更加积极得应对未知挑战。3 1P23除此之外,还要促进我国的国内法律规定与WTO规则接轨。在处理日本诉韩国水产品禁令案时,审查的对象是行政命令。要想在评2023年政法论丛82审标准上处于优势地位,应当使行政法规与WTO的规定相符,改善我国行政法规体系杂乱、内容庞大的缺陷。此外行政机关应

展开阅读全文
相似文档                                   自信AI助手自信AI助手
猜你喜欢                                   自信AI导航自信AI导航
搜索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学术论文 > 论文指导/设计

移动网页_全站_页脚广告1

关于我们      便捷服务       自信AI       AI导航        获赠5币

©2010-2024 宁波自信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客服电话:4008-655-100  投诉/维权电话:4009-655-100

gongan.png浙公网安备33021202000488号   

icp.png浙ICP备2021020529号-1  |  浙B2-20240490  

关注我们 :gzh.png    weibo.png    LOFTER.png 

客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