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房屋拆迁安置协议
编号: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诚实守信、双方自愿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 拆迁安置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拆迁房屋基本情况:
1、乙方被拆迁房屋位于乐山市市中区牟子镇 , 栋 层,门牌号为 。房屋和土地信息如下:
(1)原《房屋所有权证》证号为: (若无所有权证,则填写无),设计用途为 ;《房屋所有权证》上所记载的面积住宅为 ㎡,商业为 ㎡,自行搭建房屋的建筑面积为 ㎡(不含石棉瓦等简陋搭建房屋、构筑物)。其余情况 。
(2)原《国有土地使用证》证号为: (若无国有土地证,则填写无或相应土地权属文件名),《国有土地使用证》上所记载面积为 ㎡,性质为 。其余情况 。
2、乙方房屋的五通情况为:水 通,电 通,天燃气 通,电话 通,闭路电视 通。其余情况: 。
二、拆迁安置地点:
1、商业铺面原则上采取就近还房方式,即在本拆迁改造区域内甲方规划开发的临银杏路街面的底层商业铺面还房安置。
2、住宅原则上采取就近还房方式,即在本拆迁改造区域内甲方规划开发的就近房屋上安置。
三、拆迁安置办法:
1、按乙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还房,商业置还商业,住宅置还住宅。乙方原商业铺面进深在15米(含)以上的,则按进深12米计算被拆迁商业面积,超过12米进深的被拆迁面积计入乙方住宅建筑面积,由甲方用同等建筑面积的住宅置还。
2、若安置房建筑面积超过被拆迁改造房,则按以下方式处理:
(1)每户安置住房总面积(以拆迁时每幢为单位)超出应置还的住房建筑面积10㎡以下(含)的部分乙方按成本价 2500元/㎡向甲方补价款,并承担超出部分相关税费;每户安置住房总面积(以拆迁时每幢为单位)超出应置还的住房建筑面积10㎡以上的部分乙方按甲方该栋楼住房对外销售均价(销售均价以开始销售至交房日前一天的住房销售总价/已售住房总面积计算为准)向甲方补价款,并承担超出部分相关税费。
(2)安置商业房屋面积超出应置换商业面积5㎡以下(含)的部分,乙方按 元/㎡向甲方补价款,安置商业房屋面积超出应置换的商业建筑面积5㎡以上的部分,乙方按甲方该栋楼商业房屋对外销售均价向甲方补价款。
(3)补价款在安置房交房当日内一次性支付。
3、若安置房建筑面积低于被拆迁改造房,则按如下方式处理:
(1)安置住房面积低于应置换住房建筑面积的部分甲方按 2500 元/㎡向乙方补价款。
安置商业房屋面积低于应置换商业建筑面积的部分甲方按 元/㎡向乙方补价款。
(2)补价款在安置房交房当日内一次
(1)甲方修建的房屋在销售前让被拆迁性支付。
4、选房原则:业主选择具体安置房屋。
(2)安置商业房屋地理位置按拆迁前商铺地理位置排列顺序依次确定。
(3)住房从第 四 层开始选择。具体选房时间待甲方施工设计图报审通过后通知乙方。被拆迁业主以签订本协议的先后顺序选房,先签先选。
四、拆迁时间和相关费用
1、拆迁过渡期间,乙方自行解决临时住房,甲方不向乙方支付任何租房过渡费、搬家费、装修补偿金、停业停产补助费等及其他任何费用。
2、乙方的搬迁时间以甲方书面通知(可采用专人递送、邮寄、登报或在拆迁片区张贴公告等方式)为准,书面通知搬迁时间到期后,甲方即可拆迁、处置该房屋、附属设施及遗留物件。
3、乙方应在搬迁时间截止前搬走所有可动设施、财物,逾期未搬迁的财物视为遗弃废品。房屋主体结构、房内固定设施不得搬离和损坏,拆迁时由甲方处置,否则,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搬迁前需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水、电、气、电话、闭路电视的移机、停止等业务,并缴清相关费用。本拆迁房屋中原已开通的水、电、气、电话、闭路电视的,原安装一个户头则由甲方负责对应安装一个户头到乙方安置房中,乙方不再承担安装费。若被拆迁房中没有安装的项目或新增户头,安置房中乙方需缴纳该项目或新增户头的相关安装费用。
5、若被拆迁房屋已出租、借用等,乙方在搬迁时间截止前需与承租人、借用人等达成解除租赁、借用的协议并搬迁完毕,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或处理。
五、安置房标准:
1、安置房必须确保房屋质量,必须是经国家质量监督部门竣工验收合格的房屋;
2、室内地面为水泥砂浆垫层,室内楼面为现浇混凝土板原浆拉毛;
3、厕所、厨房墙面均为水泥砂浆素抹;
4、寝室、客厅、餐厅内墙为水泥砂浆素抹;
5、进户门为普通钢质门,窗为塑钢窗,户内门、窗均由乙方自理;
6、水管进户,户内管道住户自理;
7、户内安装总开关箱,电线到户内总开关箱,敷设预埋穿线管。户内开关、电线、灯、插座由乙方自理;
8、户内安装多媒体信息箱,电视、电话、网线接入户内多媒体信息箱,预埋穿线管。户内线及插座由乙方自理。
9、本安置房能享用本拆迁改造区域内甲方规划开发的小区大门、公共道路、物管用房、中庭绿化、化粪池等配套,安置房业主可购买停车位,安置房与小区聘用同一物业服务公司,乙方应遵守小区聘请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制度及业主公约,乙方物管费与小区业主相同。
六、还房时间:
从被拆迁片区的安置房挖地基开始计算约 个月内(可提前);如甲方逾期,则甲方应按乙方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从逾期之日起计算支付 元/㎡/月的逾期安置费,并按月提前支付给乙方,至甲方交房时止。
七、安置房权证办理
1、无论乙方原房屋土地使用权性质、出让方式或年限如何,用于原地返迁的安置房土地都应是国有建设用地,从甲方整体规划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时间为准,具体起止时间以整个地块的总《国有土地使用证》上记载的时间为准;新房屋所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和相应税费由甲方承担。
2、乙方原房屋有双证(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下同)的,则由甲方办理双证,并按原产权面积承担相关税费。若无双证的或安置房建筑面积多出原产权面积的,甲方可代为办理且不收取代办费用,但应向相关部门交纳的全部税费均由乙方承担。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乙方应配合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
八、乙方对安置房的处置:
乙方可在办理双证后将安置房自行转卖、赠与等,并自行办理手续和承担税费。
九、经双方协商同意,阻碍本协议执行的两个不确定因素不视为违约范畴:
1、在该片区所有被拆迁户中任何一户没有与甲方签订本协议或签订协议后出现不搬迁、不交付权证手续、阻碍拆迁及建设施工等违约行为的情况,导致本协议无法履行的,本协议可自动作废,不属甲方违约范畴,甲方不向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签订后10日内,乙方将《房屋所有权证》及《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及土地其他权属文件等原件及全家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交甲方向各主管部门申办本片区的原权证注销登记、安置房项目立项、拆迁许可、土地出让、规划许可等前期相关手续,在办理相关手续过程中,乙方应配合并提供相关证件资料。为确保本片区的拆迁改造和安置房手续的合法性,不违规拆建新房为日后留下法律和政策风险,双方一致同意,无论因任何原因导致本片区的上述各项前期手续(项目施工许可证、预售许可证等项目施工建设、销售过程中的手续除外)无法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则本协议在甲方书面通知无法获得批准文件书后10日内终止,双方互不承担任何违约或赔偿责任。甲方自行承担办理前期事宜所产生的费用和相应权利义务。
3、若甲方按本协议第四第2条书面通知乙方搬迁,则视为上述两个不确定因素已经得到妥善处理,不会再因此导致本协议无效;若甲方已经拆除了乙方房屋后出现上述两个因素导致本协议无效,甲方除按第三方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赔偿房屋本身价值外,还应赔偿乙方搬家费用、租房过渡费用等损失,并按被拆迁房屋的市场评估价的10%支付惩罚性违约金。
十、特别声明
1、乙方知晓并理解本协议内容,除本协议明确约定外,乙方不再提出享有或要求甲方给予任何其他权益。
2、乙方签署本协议时,已将本协议内容告知房屋共有人(若有)和家人并取得该等人员的同意,无论该等人员在本协议上签字与否,乙方承诺其均不会再提出任何违背或超越本协议约定的要求,且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十一、违约责任
1、甲方逾期交付安置房,按本协议第六条承担违约责任。
2、本协议签订后,乙方拒绝交付权属证或拒绝搬迁,则每延迟交付一日或每延迟搬迁一日,应向甲方承担300元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还应赔偿甲方损失(甲方损失包括因乙方违约造成甲方不能履行本片区拆迁义务而给其他被拆迁人造成的损失,如延期安置、不能安置、本协议第九--3条约定的违约赔偿等损失)。
十二、争议处理
若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首先由双方协商或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则应提交本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审理。
十三、合同生效和份数
本协议经双方签字(自然人)、盖章(公司)后生效,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相关部门备案贰份。
本协议由双方于 年 月 日签订于乐山市市中区,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签约代表:
电话:
乙方: 乙方共有人(若有):
地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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