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照明设备采购及伴随服务
招标人: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陈玉宝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港滨工程招标咨询中心
法定代表人: 邹立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
招 标 文 件
项目名称: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照明设备采购及伴随服务
招标编号:TJGBSB201562
招标人:天津港第五港埠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陈玉宝(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天津港滨工程招标咨询中心(盖章)
法定代表人:邹立(签字或盖章)
招标文件编制说明
1、本招标文件分为两部分。
第一部分包括: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包括 : 第五章 招标公告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九章 技术规格书及附件
2、“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为通用范本,是投标人需要了解的一般知识。
3、“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为通用范本,是合同签订的一般规定。
4、“第三章 合同格式”为通用范本,最终合同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通知书作为合同附件。
5、“第四章 投标文件格式”为基本格式,可根据招标实际情况进行补充。
6、“第五章 招标公告” 在依法指定媒介发布的内容 。
7、“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是对“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的具体补充和修改,“第六章”的条款项号是与“第一章”中的条款的项号对应,或增加的条款,如有矛盾,应以“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为准。
8、“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是对“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的具体补充和
修改,“第七章”的条款项号是与“第二章”的条款的项号对应,或
增加的条款,如有矛盾,应以“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为准。
9、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为货物数量、工期、误期处罚措施等。
10、“第九章 技术规格书”为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
总 目 录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第三章 合同格式
第四章 附件-投标文件格式
第二部分
第五章 招标公告
第六章 投标资料表
第七章 合同特殊条款
第八章 货物需求一览表
第九章 技术规格书
第一部分
第一章 投标人须知
一、说 明
1. 投标人
1.1 投标人系具有法人资格,有生产或供应能力且在法律上和财务上独立,合法运作,并独立于招标人和招标机构之外的国内企事业单位。
1.2 允许在中国注册的外国独资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以其在中国境内生产的产品参加投标。
1.3如投标人是代理商,投标时应出具制造厂家授权书。
1.4如投标人为联合体,投标时应出具联合体协议。
1.5 投标人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令和条例。
1.6 投标委托
1.6.1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人代表,须持有《法人代表授权书》( 统一格式)。
1.7 投标费用
1.7.1无论投标的结果如何,投标人将自行承担所有参与投标活动的全部费用。
2.招标人
2.1招标人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提出招标项目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招标代理机构
3.1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
二、招标文件
4. 招标文件
4.1招标文件由招标文件总目录所列内容组成。
4.2 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不按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的投标文件和资料或投标人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全面实质响应,将导致投标被拒绝。
5. 招标文件的澄清
5.1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如有疑点要求澄清,或认为有必要与用户进行技术交流时,可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于开标日期前15天通知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将视情况确定是否召开技术交流会,或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形式做出答复。如有必要时可将答复内容包括原提出的问题(但不标明问题查询的来源),分发给所有取得同一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6. 招标文件的修改
6.1 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招标代理机构无论出于招标人的考虑,还是出于对投标人提问的澄清,均可对招标文件用补充文件的方式进行修改。
6.2 对招标文件的修改,将以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通知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每一投标人。补充文件将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一样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投标人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立即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向招标机构确认。
6.3为使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按招标文件的修改要求考虑修正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投标的截止日期和开标日期,并将此变更通知上述每一投标人。
三、 投标文件
7. 投标文件计量单位
7.1 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除招标文件中有特殊要求外,应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8. 投标文件的组成
8.1 投标书包括:
(1) 投标书(统一格式)
(2) 开标一览表(用于唱标)
(3) 投标保证金
(4) 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
(5) 规格性能偏离表
(6) 投标文件附件(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写)
8.2 资格证明文件包括:
(1) 营业执照(复印件)
(2) 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 法人代表授权书
(4) 制造厂家授权书(若投标人为代理商)
(5) 联合体协议(若投标人为联合体,联合体协议应明确联合体代表)
(6) 投标人情况表(若投标人为代理商还应提供制造商情况表;若投标人为联合体应提供联合体每一位成员的情况表)
(7) 招标文件中要求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
8.3 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标后开具)
9. 投标内容填写说明
9.1 投标书按统一格式填写,装订成册。
9.2 开标一览表为在开标仪式上唱标的内容,投标人应按格式填写、统一规范,不得自行增减内容。
10. 投标书附件的编制及编目
10.1 投标文件附件由投标人视需要自行编制。规格幅面应与正文一致,附于正文之后,与正文页码统一编目编码装订。
10.2 投标书附件可以包含以下内容:
(1) 产品组成系统说明,产品主要技术数据和性能的详细描述及其技术支持材料;
(2) 关键元器件明细表(包括制造厂名和国别);
(3) 产品制造、安装、验收标准;
(4) 详细的交货清单;
(5) 特殊工具及备件清单;
(6) 投标人推荐的供选择的配套货物表;
(7) 投标人提出的备选方案(若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书有要求);
(8) 产品的技术服务和售后服务的内容及措施。
11. 投标报价
11.1 所有投标均以人民币报价。
11.2 投标人要按投标货物数量、价格表(统一格式) 的内容填写产品单价、总价及其他事项,并由法人代表或全权代表签署。
11.3 对于非标准货物的投标,还应填报报价明细表(报价明细表格式由投标人自行设计)。
11.4 投标人如需用外汇购入某些投标货物,须折合人民币计入总报价中并列明折算方式。
11.5所有投标只允许投标人有一个投标方案(除非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书中另有规定),否则,其投标将被拒绝。如果投标资料表或技术规格书中规定允许有备选方案,投标人必须说明主选方案,评标时仅对主选方案评议。如果投标人未说明主选方案,其投标将被拒绝。主选方案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其备选方案不予考虑。
11.6 最低报价不能作为中标的保证。
12. 投标保证金
12.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保证金,总额不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12.2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下列形式之一:
(1)银行保函(统一格式)
其有效期应与投标书的有效期一致。
(2)现金、支票、汇票
12.3 未按第12.1和第12.2条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将被视为无效投标。
12.4 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在与招标人签订了合同后5日内退还。
12.5 落标的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最迟将在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天内退还。
12.6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保证金将被没收:
(1) 开标后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回投标的;
(2)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7条规定签约或不按本须知第28条规定提供履约保证金的(若要求的话);
(3) 中标人不按本须知第29条规定缴付中标服务费的。
13. 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13.1 投标书应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内保持有效。有效期短于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
13.2根据需要,招标代理机构可与投标人协商延长投标书的有效期。这种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进行。按本须知第12条规定的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投标人可以拒绝接受延期要求而不致被没收保证金。同意延长有效期的投标人不能修改投标文件。
14. 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4.1 组成投标文件的各项资料(本须知第8条中所规定)均应遵守本条。
14.2 投标人应填写全称,同时加盖印章(投标人为联合体的应加盖联合体代表印章)。
14.3 投标文件必须由法人代表或全权代表签署。除没有修改过的印刷文本外,投标文件的每一页都应由法定代表或全权代表签署。
14.4 投标人应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要求的份数提交投标文件。如果正本与副本的内容不符,以正本为准。另外需提交和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的计算机U盘或光盘。
14.5 投标文件的正本必须用不退色的墨水填写或打印,注明“正本”字样。副本可以用复印件。
14.6 投标文件不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必须由同一签署人签字或盖章。
14.7 投标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投标人负责。
四、投标文件的递交
15. 投标文件的密封及标记
15.1 投标文件应按以下方法分别封装:
15.1.1 投标人应将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分别单独密封提交,并在信封上标明“开标一览表”和“投标保证金”字样。投标人应将投标文件正本和所有的副本分别封装在单独的信封中,且在封面上标明“正本”“副本”字样。然后再将其封装在一个外层信封中。
15.1.2 内外层信封的封口处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字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封皮上写明招标编号、招标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并注明“开标时启封”字样。
15.1.3 将全部投标文件以及投标人认为有必要提交的其他资料包装完好后, 外层封皮上应详细写明招标代理机构邮政编码、名称、地址、招标编号、投标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投寄人。
15.1.4 如果投标人未按上述要求密封及加写标记,导致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处理不当或提前启封,责任由投标人负责。
16. 投标截止时间
16.1 投标文件必须在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到达或派人送达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投标地点。
16.2 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如果用现金、支票的形式,须在开标前派人送招标代理机构换取收据。
16.3 招标代理机构推迟投标截止时间时,应以书面(或传真、电报)的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代理机构和投标人的权利和义务将受到新的截止期的约束。
16.4 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文件在邮寄过程中的遗失、迟到或损坏概不负责。
16.5 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接收。
17. 投标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7.1 投标以后,如果投标人提出书面修改和撤标要求,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招标代理机构者,招标代理机构可以予以接受。但不退还投标文件。
17.2 投标人修改投标文件的书面材料,须密封送达招标代理机构,同时应在封套上标明“修改投标文件(并注明招标编号)”和“开标时启封”字样。
17.3 撤回投标应以书面(或传真、电子邮件)的形式通知招标代理机构。如采取电子邮件或传真形式撤回投标,随后必须补充有法人代表或全权代表签署的要求撤回投标的正式文件。撤回投标的时间以送达招标代理机构或邮电到达日戳为准。
17.4 开标后投标人不得撤回投标,否则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标及评标
18. 开标
18.1 招标代理机构按投标资料表规定的时间、地点主持公开开标。开标仪式由招标代理机构主持,评标委员会成员、招标人代表及有关工作人员参加。
18.2 投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仪式。
18.3 开标时查验投标文件密封情况,确认无误后拆封唱标。
18.4 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仪式上, 将公布投标人的名称、 投标货物名称、投标价格、交货期及其投标的修改、投标的撤回、投标保证金是否提交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将做唱标记录。
19. 评标、评标原则和评标方法
19.1评标由依照有关法规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19.2评标原则
评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依据进行。同时考虑以下因素:
(1) 设计方案先进、合理。
(2) 产品的性能、互换性及标准。
(3) 产品的先进性、可靠性。
(4) 产品的寿命、运行成本。
(5) 维修服务、备件供应。
(6) 交货时间、安装竣工时间。
(7) 运输条件。
(8) 经营信誉和业绩。
19.3评标方法
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投标资料表中确定的最低评标价法或综合打分法进行评标。
19.4中标条件
(1)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2) 评标价最低或综合打分得分最高;
(3) 有执行合同的能力。
20. 对投标文件的初审
20.1评标委员会将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整、总体编排是否有序、文件签署是否合格、投标人是否提交了投标保证金、有无计算上的错误等。
20.2 算术错误将按以下方法更正:若单价计算的结果与总价不一致,以单价为准修改总价;若用文字表示的数值与用数字表示的数值不一致,以文字表示的数值为准。如果投标人不接受对其错误的更正,其投标将被拒绝。
20.3对于投标文件中不构成实质性偏差的不正规、不一致或不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接受,但这种接受不能损害或影响其他投标人的相对排序。
20.4 在详细评标之前,评标委员会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实质上响应的投标应该是与招标文件要求的关键条款、条件和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投标。对关键条款的偏离、保留或反对,例如关于投标保证金等内容的偏离将被认为是实质上的偏离。评标委员会决定投标的响应性只根据投标本身的真实无误内容,而不依据外部的证据,但投标有不真实不正确的内容时除外。
20.5 实质上没有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将被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或撤销不符合要求的偏离或保留从而使其投标成为实质上响应的投标。
在商务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 投标人未提交投标保证金或金额不足、保函有效期不足、投标保证金形式或投标保函出证银行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2) 投标文件所加盖公章为电子版印章(计算机打印)的;
(3) 投标文件未按照要求逐页签字的;
(4) 投标人及其制造商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有利害关系的;
(5) 投标人的投标书或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或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
(6) 投标文件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书的;
(7) 投标人为代理商但没有制造商授权的;
(8) 投标人为联合体而没有联合体协议的;
(9) 投标人业绩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10) 投标有效期不足的;
(11) 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商务条款的。
在技术评议时,如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其投标将被拒绝:
(1)投标文件不满足招标文件技术规格中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要求或加注星号(“☆”)的主要参数无技术资料支持的;
(2)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一般参数超出允许偏离的最大范围或最高项次的;
(3)投标文件技术规格中的响应与事实不符或虚假投标的;
(4)投标人复制招标文件的技术规格相关部分内容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的;
(5)投标文件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废标的其它技术条款的。
21. 投标的澄清
21.1 评标委员会有权就投标文件中不明之处向投标人提出询问或澄清。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代理机构通知的时间、地点派技术和商务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
21.2 必要时招标代理机构可要求投标人就澄清的问题作书面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全权代表的签章,并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1.3 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不得改变投标价格等实质性内容。
22. 评标过程保密
22.1 开标之后,直到授予投标人合同止,凡是属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投标的有关资料以及授标意向等,任何人均不得向投标人或其他无关的人员透露。
22.2 在评标期间,投标人企图影响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的任何活动,将导致投标被拒绝,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 授予合同
23. 最终审查
23.1 最终审查的对象是本次招标项目投标人中评标价最低者或综合打分得分最高者。
23.2 最终审查的内容是对评标价最低者或综合打分得分最高者的产品进行产品性能、技术状况、生产条件、产品质量,投标人资格、信誉以及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了解的其它问题作进一步的考察。
23.3 最终审查的方式:
(1) 进行询问。
(2) 进行实地考察。
23.4 接受最终审查的评标价最低者或综合打分得分最高者,必须如实回答和受理评标委员会的询问或考察,并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
23.5 如审查结果评标价最低者或综合打分得分最高者不符合中标条件,则应考察下一个评标价最低者或综合打分得分最高者。
24. 招标人在授标时有变更数量的权利
在向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时,招标代理机构应招标人请求有权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比例变更数量和服务的内容。
25. 评标委员会接受和拒绝任何或所有投标的权利
尽管有第19.4条规定,为维护国家和招标人的利益,评标委员会在授予合同之前仍有选择或拒绝任何投标人中标的权力。
26. 中标通知
26.1 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代理机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选定的中标人。通知也可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形式,但随后需要书面确认。
26.2 当中标人按第27条规定与买方签订中标合同并提交履约保证金保函(若要求的话)后,招标代理机构将在5日内向其他投标人发出落标通知,并退还投标保证金。
26.3 中标通知书将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27. 签订合同
27.1 中标人应按中标通知书中规定的时间、地点与招标人签订中标合同,否则按开标后撤回投标处理。
27.2 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评标过程中有关澄清文件均应作为合同附件。
28. 履约保证金保函
28.1 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时间内,按招标文件中履约保证金保函格式向招标人提供合同总价的1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
28.2 中标人如未按第27.1及28.1条的规定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应招标人的请求有权撤销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在这种情况下,招标人可选择下一个评标价最低者或综合打分得分最高者中标。
28.3 履约保证金保函自签发之日起,至质量保证期满前有效。
七、 中标服务费
29. 中标服务费
29.1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后,招标代理机构依据法律按照投标资料表中规定的比例向中标人收取中标服务费。
29.2 中标人应按投标资料表中规定日期向招标代理机构缴付中标服务费。
29.3 中标服务费只收现金、支票、汇票。
29.4 中标人如未按第29.1和第29.2条规定办理,招标代理机构将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八、招标文件解释权
30.招标文件解释权
30.1招标文件的解释权归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所有。
第二章 合同一般条款
1.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在卖方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应付给卖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卖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买方提供的一切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手册和其它技术资料及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卖方承担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如运输、保险以及其它的服务,如安装、调试、提供技术协助、培训和其他类似的义务。
(5)“买方”系指购买货物的单位。
(6)“卖方”系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公司或实体。
(7)“现场”系指合同项下货物将要进行安装和运行的地点。
(8)“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货物符合技术规范的要求。
2.技术规范
提交货物的技术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投标文件的规格偏差表(如果被买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若技术规范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3.专利权
卖方应保护买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卖方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包装要求
4.1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使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粗暴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现场。由于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4.2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5.装运标志
5.1卖方应在每一包装箱的四侧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下列标记:
(1)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合同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装运标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收货人代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目的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货物名称、品目号和箱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
(7)毛重/净重(公斤):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8)尺寸(长×宽×高,以厘米计):___________________
5.2如果货物单件重量在2吨或2吨以上,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两侧用中文和适当的运输标记,标明“重心”和“吊装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运输的不同要求,卖方应在包装箱上清楚地标有“小心轻放”、“防潮”、“勿倒置”等字样和其他适当的标志。
6.交货方式
6.1交货方式一般为下列其中一种,具体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
(1)现场交货: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所有货物运抵现场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2)工厂交货:由卖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事宜。运输费和保险费由买方承担。运输部门出具收据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买方自提货物:由买方在合同规定地点自行办理提货。提单日期为交货日期。
6.2卖方应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期前30天以传真形式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包装箱件数、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和备妥交货日期通知买方。同时卖方应用挂号信将详细交货清单一式六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规格、数量、总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包装箱件数和每个包装箱的尺寸(长×宽×高)、单价、总价和备妥待交日期以及对货物在运输和仓储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通知买方。
6.3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卖方装运的货物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否则,卖方应对超运部分的数量或重量而引起的一切后果负责。
7.装运通知
7.1在现场交货和工厂交货条件下的货物,在卖方已通知买方货物已备妥待运输后24小时之内,卖方应将合同号、货名、数量、毛重、总体积(立方米)、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及启运日期,以传真通知买方。
如因卖方延误将上述内容用传真通知买方,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应由卖方负担。
8.保险
8.1如果货物是按现场交货方式报价的,由卖方办理货物运抵现场这一段的保险,保险以人民币按照发票金额的110%办理“一切险”,保险范围包括卖方承诺装运的货物;如果货物是按工厂交货、或买方自提货物方式报价的,其保险由买方办理。
9.付款方式
付款方式详见合同特殊条款。
10.技术资料
合同项下技术资料(除合同特殊条款规定外)将以下列方式交付:
10.1合同生效后60天之内,卖方应将每台设备和仪器的中文技术资料一套,如目录索引、图纸、技术说明书、操作手册、使用指南、维修指南和/或服务手册和示意图寄给买方。
10.2另外一套完整的上述资料应包装好随同每批货物一起发运。
10.3如果买方确认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不完整或在运输过程中丢失,卖方将在收到买方通知后3天内将这些资料免费寄给买方。
11.质量保证
11.1卖方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卖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经正确安装、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之内,卖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
11.2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买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提出索赔。
11.3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1.4如果卖方在收到通知后30天内没有弥补缺陷,买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卖方承担。
11.5合同项下货物质量保证期为自货物通过最终验收起至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时间。
12.检验
12.1在交货前,制造商应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证书。该证书将作为申请付款单据的一部分,但有关质量、规格、性能、数量或重量的检验不应视为最终检验。制造商检验的结果和细节应在证书中加以说明。
12.2货物运抵现场后,买方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重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如发现货物的规格或数量或两者都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在货物运抵现场后90天内,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除责任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
12.3如果货物的质量和规格与合同不符,或在第11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买方将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
12.4买方有权提出在货物制造过程中派人到制造厂进行监造,卖方有义务为买方监造人员提供方便。
12.5制造厂对所供货物进行机械运转试验和性能试验时,必须提前通知买方。
13.索赔
13.1除责任应由保险公司或运输部门承担的之外,买方有权根据买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出具的质检证书向卖方提出索赔。
13.2在根据合同第11条和第12条规定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卖方对买方提出的索赔和差异负有责任,卖方应按照买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卖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货款退还给买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买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经买卖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和修补缺陷部分,卖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买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卖方应按合同第11条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3.3如果在买方发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卖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卖方接受。如卖方未能在买方提出索赔通知后30天内或买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第13.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买方将从议付款或从卖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保函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补偿。
14.延期交货
14.1卖方应按照“货物需求一览表”中买方规定的时间表交货和提供服务。
14.2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卖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延误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应进行分析,如果同意,可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
14.3如果卖方毫无理由地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违约损失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5.违约赔偿
15.1除合同第16条规定外,如果卖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买方可从货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迟交一周,按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0.5%计收。但违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没有提供服务的合同价的5%。一周按7天计算,不足7天按一周计算。如果卖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交货,买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6.不可抗力
16.1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6.2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电报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14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用挂号信航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可抗力影响时间延续120天以上的,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7.税费
17.1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买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买方负担。
17.2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卖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7.3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卖方负担。
18.履约保证金保函
18.1卖方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应在合同特殊条款规定的时间内,通过一家银行,向买方提供相当于合同总价10%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履约保证金保函的有效期到货物质量保证期满时止,。
18.2卖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按招标文件所附的格式提供,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负担。
18.3如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买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19.仲裁
19.1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提交仲裁。
19.2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9.3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9.4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20.违约终止合同
20.1买方在卖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卖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买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全部或部分货物;或
(2)如果卖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卖方在收到买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30天内,或经买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买方可向卖方发出书面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并不影响买方向卖方提出的索赔。
20.2在买方根据上述第20.1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卖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费用负责。而且卖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21.破产终止合同
21.1如果卖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买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卖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买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22.转让和分包
22.1未经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卖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2.2对投标中没有明确分包的合同,卖方应书面通知买方本合同中将分包的全部分包合同,在原投标文件中或后来发出的分包通知均不能解除卖方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23.合同修改
23.1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24.通知
24.1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或传真的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25.计量单位
25.1除技术规范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6.适用法律
26.1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27.合同生效及其它
27.1合同应在双方签字和盖章后开始生效。
27.2本合同持有份数见“合同特殊条款”的规定。
27.3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本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
第三章 合同格式
中 标 合 同
项目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货物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卖 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署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中 标 合 同
_____________________(买方)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名称)中所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货物名称)经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号招标文件在国内公开(邀请)招标。经评标委员会评定 (卖方)为中标单位。买、卖双方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签署本合同。
1、合同文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a.合同一般条款 (招标文件第二章)
b.合同特殊条款 (招标文件第七章)
c.中标通知书
d.投标书 (投标文件)
e.货物分项价格表 (投标文件)
f.招标货物一览表 (招标文件第八章)
g.招标货物技术规格书 (招标文件第九章)
h.技术规范偏差表 (投标文件)
i.合同补充条款或说明
j.履约保证金格式
2、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合同的范围和条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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