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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安人像识别系统技术规范(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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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公安人像识别系统技术规范(试行) 河南省公安厅 2017年6月 目  次 目次 2 引  言 5 河南公安人像识别系统技术标准 6 1 范围 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6 3 术语和定义 6 4 整体技术架构 8 4.1 全省总体技术架构 8 4.2 总体技术要求 11 4.3 全省联网布控和数据库同步方法 13 4.4 应用机制与应用场景要求 13 4.5 其他技术要求 14 5 人像识别系统应用关系 14 6 与公安其他业务系统的关系 16 6.1 视频图像信息共享(联网)平台关联对接要求 16 6.2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数据库关联对接要求 16 6.3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的关联对接要求 16 6.4 数据存储要求 16 7 系统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16 8 人像抓拍前端(人像抓拍摄像机)建设要求 17 8.1 建设总体要求 17 8.2 前端分类原则 17 8.3 卡口型人像采集技术要求 17 8.4 开放型人像采集技术要求 21 8.5 人证核验终端人脸采集技术要求 22 8.6 便携终端人像采集技术要求 23 9 网络传输要求 23 9.1 边界接入平台传输 23 10 系统功能要求 23 10.1 人像采集 23 10.2 黑名单布控 24 10.3 实时预警 24 10.4 人员身份确认 24 10.5 人脸查重 24 10.6 人像抓拍记录查询 24 10.7 人像以图搜图 24 10.8 报警记录查询 24 10.9 重点人员管控 24 10.10 人员轨迹搜索 25 10.11 人证身份核验 25 10.12 移动端app应用 25 10.13 人像和视频的关联应用 25 10.14 设备接入管理 25 10.15 用户权限管理 25 10.16 时钟同步 25 10.17 查询统计 25 11 人像识别系统性能要求 25 11.1 省级人像识别系统管理平台性能要求 26 11.2 省辖市级人像识别系统管理平台性能要求 26 12 系统数据级联联网接口 26 附 录 A (规范性附录) 人像识别系统接口定义 28 A.1 接口功能 28 A.1.1 数据服务接口 28 A.2 接口资源描述 29 A.2.1 人员卡口系统资源描述 29 A.3 接口消息 29 A.3.1 接口消息描述 29 A.3.2 人员卡口系统接口消息 30 A.4 视图库对象特征属性 32 A.4.1 人员对象 32 A.4.2 人脸对象 35 A.4.3 告警结果对象 38 A.4.4 人像样本库同步对象 38 A.5 系统对象和对象集合XMLSchema描述 38 A.5.1 人员对象 38 A.5.2 人脸对象 41 A.5.3 告警结果对象 42 A.5.4 人像样本库同步对象 43 引  言 根据河南省公安机关治安防范及打击防范工作的需要,本标准结合公共安全人脸识别布控技术的现状,以静态应用和动态应用为主要内容,以服务实战为目标,从技术层面规范公安视频监控人像特征的采集、提取以及识别、分析、应用等要求,为全省各级公安机关开展人像识别系统建设提供更加全面、实用的参考与借鉴,进一步提高公安机关人像识别系统的建设和应用水平。 河南公安人像识别系统技术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安机关人像识别系统的采集、分析和应用等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人像识别系统的技术选型、建设施工和分析应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8181《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792 《城市监控联网系统 管理标准》 GB/T20271《信息安全技术 信息系统通用安全技术要求》 GA/T 893《安防生物特征识别应用术语》 GB/T 31488《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GA/T 922.2《安防人脸识别应用系统 第2部分:人脸图像数据》 GA/T 706《犯罪嫌疑人员数字像片技术要求及采集规范》 GA/T 1180《出入境证件数字相片技术要求》 GA461-2004《居民身份证制证用数字相片技术要求》 GA/T1127《安全防范视频监控摄像机通用技术要求》 GA/T1334《安防人脸识别应用视频人脸图像提取技术要求》 GB/T 26237.5《信息技术生物特征识别数据交换格式 第5部分:人脸图像数据》 GB/T 1093《出入口控制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 GB/T XXXX.X《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XXXX.X《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2部分:应用平台技术要求》 GB/T XXXX.X《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3部分:数据库技术要求》 GB/T XXXX.X《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4部分:接口协议要求》 GB/T XXXX.X《公安视频图像分析系统 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 GB/T XXXX.X《公安视频图像分析系统 第2部分:图像内容分析及摘要技术要求》 3  术语和定义 3.1  视频监控联网平台. 部署在公安信息网内、以GB/T 28181为联网标准、以实现级联联网为主、提供视频监控综合管理服务的核心系统软件。 3.2  视频监控共享平台 部署在视频专网内、以GB/T 28181为联网标准、以视频监控资源整合与共享为主、提供视频监控综合管理服务的核心系统软件。 3.3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通过在线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系统或公安视频图像分析设备/系统自动获取、或通过人机交互方式获取所关注的视频图像信息,以及提供存储、查询、分析、布控、联网共享等服务功能的系统。 3.4  在线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系统 在线自动从所监控的物理空间或视频监控系统中解析提取视频图像信息的采集设备/系统,如带有视频分析算法的摄像机、对视频流进行集中解析提取视频图像信息的系统、电子警察或卡口设备/系统等。 注:这里的解析是指按一定规则从监控视频流中提取视频片段、图像、文件等视频图像信息基本对象,及其所包含的人员、车辆、物品、场景、视频图像标签等视频图像信息语义属性对象的分析行为。 3.5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数据库 用于存储视频图像信息的数据库,具有支撑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的相关基础服务功能。 3.6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平台 建立在视频监控联网平台或共享平台和公安视频图像信息数据库之上,并可与相关公安信息系统、资源库等对接,为各警种提供视频图像信息应用服务的核心系统软件。 3.7  视频图像标签 按一定规则从视频片段、图像等视频图像信息基本对象中所采集的人员、车辆、物品等视频图像信息语义属性对象种类、数量、运动行为及其相关的时空信息等。 3.8  人像图片 指采集设备拍摄的包含人的面部区域的脸、眼睛、鼻子、嘴巴等要素或对人肢体全身样子进行描述的图像,包含人脸图像和人员图像。 3.9  场景图像 采集设备拍摄的完整画面,包含目标人及周围环境的图像。 3.10  人脸图像 人脸提取算法或人脸抓拍设备从拍摄画面中提取的人脸区域照片。 3.11  人员图像 人员提取算法或人员抓拍设备从拍摄画面中提取的人员半身或全身照片。 3.12  人像识别系统 具有人像跟踪、捕获、采集,人像建模,比对分析等核心算法,包含人像样本库、建模库、布控库、人像档案库等相关支撑体系,能够根据公安机关的应用需求,独立开展人像采集、比对、查询、布控等多种应用为一体的软件系统。分为静态识别和动态识别两部分,静态识别是指,通过人员照片(或拍照)进行的识别比对,动态识别是指通过人像卡口摄像机动态捕获人像实时进行识别比对。 3.13  人像卡口前端摄像机 安装在需要采集人像的位置,对通过人员进行人像采集的摄像机。通常应采用具有人脸或人员图像抓拍功能的摄像机。也可采取通用摄像机,通过采集视频流经分析设备提取人脸或人员图像。 3.14  人像样本库 人像样本库是将常住人口、暂住人口、监所库、护照库、犯罪嫌疑人库等具有确定人员身份信息的人员人脸图像照片,或抽取公安内网相关数据库中的人员人脸图像照片,进行分级、分类建立存储的图片数据库。 根据我省总体建设要求,建设省级、省辖市级两级人像样本库。 3.15  人像建模数据库 人像建模数据库是由人像识别系统,从人像样本库抽取人员人脸照片,经人像识别算法对图片进行结构化分析后形成的包含人脸图像模型数据的基础对比数据库。 3.16  人像档案库 人像卡口前端或视频流人像采集设备采集抓拍到的人像照片,分类存储形成的人像数据库,人像档案库分两部分,一是照片档案库,即抓拍到的人像图片,按照应用需求进行分类存储。二是模型档案库,将抓拍到的人像照片,经人像识别算法对图片进行结构化分析后形成的包含人脸图像特征模型数据和人员图像特征模型数据的数据库。 3.17  人像布控库(动态比对库) 根据人像识别的应用需求,从人像样本库抽取照片,或者直接通过人像卡口分析系统导入嫌疑人照片,形成动态布控库(如:七类重点人员库、在逃人员库等,布控库里人员身份信息有确定的,也有不确定的),用于与前端抓拍的人像进行实时比对识别。 3.18  人像动态布控 人像动态布控是应用人像卡口实时采集人像照片,进行分析并与人像布控库进行实时比对,比对结果达到所设定的阈值时,触发报警机制,并进一步联动静态人像识别系统进行辅助身份核验应用。 4  整体技术架构 4.1  全省总体技术架构 全省人像识别系统建设,采取省公安厅总体规划部署,省市统筹建设,全省联网应用的总体布局。系统采取双网、双平台架构。全省人像识别系统总体架构示意图见图1所示,系统总体技术架构要求如下: 1、在视频专网上建设以人像动态识别、报警和分析研判为主的人像识别应用平台,根据应用需求,建设人像档案库、建模库、专题应用库、布控库、分析研判系统,在视频专网上分步分级建设人像卡口前端,县级人像识别应用平台根据需要向市级人脸识别平台汇聚上传过卡人脸图像,各级人像识别应用平台根据需要逐级汇聚重点人像图片,开展动态识别布控、分析研判等日常应用。开展本地和下级布控,接收上级布控指令并反馈结果。 2、在公安信息网上建设以比对、布控和分析研判为主的人像应用平台,部署人像样本库、建模库、人像档案库、专题应用库、布控库、分析研判系统,在公安网上汇聚重点人员人像图片,开展本地和下级布控,接收上级布控指令并反馈结果。 3、其他政府专网上人像有关的数据(如人证图片、旅店、网吧人脸抓拍图片)也按要求进入各县、市的视频专网人像识别应用系统,进行建模应用, 4.视频专网里的人脸应用平台根据需要向同级的公安网人脸应用平台传输人脸图像,公安网里的人脸应用平台进行建模存储应用。 图1 全省人像识别系统总体架构示意图 5. 省级集成全省所有人像识别系统,对接各省辖市人像识别系统,并在信息网建设人像样本库,通过人像样本库同步接口、告警推送接口和跨区布控接口实现同步、告警推送及布控下发,实现全省人像动态布控、研判分析、联网运行和分布式计算。各级平台可以向下级发送布控库,下级平台发现报警后可向上级平台返回报警信息。 6.上级平台可以向下级各平台发送查询请求,各下级平台返回查询结果,上级平台把下级平台的结果组合展示。 全省公安人像智能识别系统组成及系统数据流向示意图如图2所示。 图2 系统组成及系统数据流向示意图 4.2  总体技术要求 4.2.1  省公安厅人像识别系统要求 (1)在视频专网上,建设省级人像识别应用系统,对各省辖市部署在省公安厅的人像识别应用系统进行系统集成,开展全省动态人像识别系统联网,面向全省公安机关开展人像识别比对、布控预警和研判分析应用,实现人员身份确认(静态比对)、人员轨迹查询研判、人脸与人体图片关联分析研判、人员关联关系研判(轨迹点同进同出、落脚点重叠等)等功能,建成“一点布控、全网响应”的全省联网布控机制; (2)在公安信息网上,部署人像样本库、建模库、人像档案库、专题应用库、布控库,建设动态人像识别系统,实现对省级应急人像采集前端的接入,服务重要安保、专项工作等人像识别应用。开展全省深度分析研判、动态布控和深度应用能力; (3)按照总体架构要求,定义接口标准,规范全省人像识别系统建设,统一全省(市县)动态人像识别系统联网技术要求; (4)建立应用成效评估系统,对全省人像比对应用成效情况进行动态评估,作为后续指导人像识别系统建设应用的参考依据。 4.2.2  省辖市公安局人像识别系统要求 (1)在公安信息网上,部署人像样本库、建模库、人像档案库、专题应用库、布控库、分析研判系统,开展本地布控,接收上级布控指令并反馈结果,开展分析研判; (2)在视频专网上,省辖市统筹建设市县人像识别系统,分步分级建设人像卡口前端,部署人像档案库、专题应用库、布控库、分析研判系统,具有面向全市开展人像识别布控和分析研判; (3)优选人像识别算法,人像识别算法应国际领先,具有深度学习能力,识别算法有效迭代周期不大于3个月,较大省辖市(所辖县区大于10个),原则上辖区内人像识别系统算法不超过5家,其他省辖市不大于3家,县级不大于2家,以易于实现联网布控和分析研判; (4)各省辖市级公安机关在进行本级人像识别系统建设时,应分别要求并确保所有承建本地人像识别系统的厂商在省厅的公安信息网和视频专网各免费部署一套人像识别系统,提供识别比对、布控告警等相关服务,同时系统软硬件性能应满足全省所有人像数据综合查询比对应用需要,并开展与省厅省级人像识别集成平台系统的对接与集成; (5)按照统一的架构,实现全市(县区)人像比对系统的联网,具有全市(县区)动态布控、轨迹分析等深度应用能力; (6)具有人脸和人像关联功能,人像识别系统平台可以从抓拍到的人脸图片,查找对应的人像图片,并可开展分析研判; (7)建立应用成效评估系统,对全市人像比对应用成效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对全市人像卡口前端运行质量、售后管理等进行评估,作为后续新建、更新和升级改造人像识别应用的参考依据。 4.2.3  县级公安机关人像识别系统要求 (1)在视频专网上,按照省辖市统一要求部署人像识别系统,结合实际建设人像档案库、专题应用库、布控库,按照总体要求建设人像卡口前端,实现动态比对识别; (2)在公安信息网上,利用省公安厅和省辖市建设的人像识别系统,开展静态比对,人像样本库的同步,本地布控,接收上级布控指令并反馈结果,开展分析研判; (3)具有人脸和人像关联功能,人像识别系统平台可以从抓拍到的人脸图片,查找对应的人像图片; (4)建立应用成效评估系统,对全市人像比对应用成效情况进行动态评估,对全县人像卡口前端运行质量、售后管理等进行评估,作为后续指导新建、更新和升级改造人像识别应用的参考依据。 4.2.4  省市两级人像识别集成平台要求 (1)省市两级人像识别系统集成平台建设要求。省公安厅、省辖市公安机关应在省、市级开展多种人像识别系统的集成,建设能够兼容多引擎人像识别比对能力的人像识别系统集成平台,由省、市级人像识别系统集成平台对各厂商在省厅、省辖市部署的人像识别系统进行系统集成,根据应用需求,对比对结果进行综合排序,并能够开展识别比对和布控。 (2)比对结果排序方法。集成平台进行多引擎识别比对时,无论是静态比对还是动态比对,均应具有将多个人像比对算法的比对结果进行交集和并集方式展示排序的能力。 交集比对排序:按照同一个目标人物在所有引擎中的命中次数,进行排序,只有一个排序结果,若所有算法均各自识别为不同的人,则由人像识别系统集成平台进行综合排序。 并集比对排序:一个人像(一张照片)经M个人像比对算法比对后,按照相似度展示排序时,并列展示多个排序结果,每个人像识别算法均对应一个独立的识别排序。 (3)省市两级人像识别系统集成平台联网布控。按照“4.3 全省联网布控和数据库同步方法”开展联网。开展实施抓捕、重要人员的身份确认、人像样本库照片更新等应用,对人像识别准确率要求较高的比对应用,应采取交集比对排序加并集比对排序的方法,以提高识别准确率。 4.3  全省联网布控和数据库同步方法 按照附录A定义的接口标准要求,省公安厅统筹,省市两级建立人像样本库同步、人像档案库同步、动态布控指令下发和报警反馈等应用系统,统一联网方法。 (1)省市公安机关在公安网上建设省市两级人像样本库及对应同步机制,开展对人像样本的汇聚下发同步工作。对布控库中不确定人员信息的照片,经人工核对明确身份信息后,按照分类存储要求,将此人像照片和信息上传至省辖市人像样本库,并同步至省级人像样本库。 (2)省市县公安机关在公安网上建设省市县三级人像档案库及对应同步机制,定期与省市两级人像样本库对比更新,根据应用需求,开展对全省过卡人像数据(包含过卡人脸图片、过卡人员图片和对应结构化数据)的本级人像档案库的本级归档及逐级汇聚上传工作。 市级人像档案库汇聚全市过卡人像数据,存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个月;省公安厅人像档案库汇聚全省重点过卡人像数据,存储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年;逐步形成可支撑开展研判分析和深度应用的全省人像档案库系统; (3)全省动态人像识别系统的布控,分别通过省级和市级人像识别系统逐级下发布控指令,人像识别系统比对报警后,报警信息根据应用需求,实现逐级回传和汇聚上传。 4.4  应用机制与应用场景要求 4.4.1  应用机制要求 全省公安机关智能人像识别系统应形成全警主动应用的机制,主动应用机制要求如下: (1)省辖市公安机关统筹,市县公安机关根据动态联网布控和深度应用的需求,充分考虑依托全省动态联网布控的技术体系和应用功能,建立完善联网应用、数据同步、动态布控、告警处警等工作机制,为实现“一点布控、全网响应”的工作目标奠定应用基础。 (2)市县公安机关应结合本地实际,建立人像智能识别系统主动应用机制,明确人像识别报警的落地查控责任单位,配备专职民警和警辅人员,建立人像识别报警和指挥中心联动的处警机制,建立健全奖惩激励机制,推进开展人像识别主动应用。 (3)省市公安机关反恐、治安、刑侦、情报、国保、法制、信访、禁毒、交警、反邪教等部门,应结合业务工作需求和实战应用实际,基于统一的人像智能识别系统,建立人像识别应用分系统(分平台),开展个性化分析研判等应用。 4.4.2  应用场景要求 全省人像智能识别系统建设,应至少考虑以下应用场景的应用需求,最大限度地发挥人像识别在公安机关打防管控中的重要作用。 (1)人像静态比对。利用照片、视频截图等人像照片,开展人像识别,准确判定人员信息,服务公安机关侦查破案、行政管理等工作; (2)人像动态布控。人像卡口摄像机实时抓拍经过的人员图像,与布控库中的人员照片进行比对,发现高危相似人员时进行告警,实现实时抓捕和预警分析研判; (3)重点人员管控。人像识别卡口作为动态人像信息采集源,将采集到的照片与重点人员实时比对、识别,存储和记录其轨迹,按照实战应用的要求,开展碰撞比对,人与案、人与物、人与人关联分析,为案件侦办和案事件处置提供支撑; (4)重大事件预警。利用人像卡口采集到的人员信息,开展综合分析和深度应用,对重大事件的参与人员、核心人员、涉事人员等进行筛查分析,针对打防管控和预警需求,进行全省布控,提高预警预测能力; (5)人像围栏。重大活动、重要安保现场,在主要出入口和重要敏感部位,安装或临时部署人像卡口前端,实时检测识别出入人员的信息,分析判断现场情况,及时调度处置警力,实现科学管控; (6)案件串并研判。利用人像卡口抓拍到的信息,按照时空分析特点,碰撞分析不同时间、地点的人员信息,结合视频信息,为案件侦破提供支撑; (7)其他服务(服务实战、服务民生等其他情况)。针对公安机关的工作重点,建立分析研判模型,开展人像智能识别系统与大数据系统的比对碰撞。针对走失群众等,利用人像智能识别系统确定人员信息,提高服务民生能力。 4.5  其他技术要求 (1)技术架构的可调整性 省直管县(市)公安局人像识别系统的技术架构参照省辖市公安局要求。 县(市、区)数量较大、建设任务重、重点人员管控难度大的省辖市,在省公安厅的总体统筹下,市级人像识别系统的建设可参照省公安厅的技术架构,主要开展系统集成、数据同步和布控,所属县(市、区)的人像识别系统,在视频专网上的技术架构可参照省辖市要求开展。其他省辖市,根据实战需求,对部分有条件的县(市),在省辖市的统筹下,也可参照此种模式开展建设联网,即部分县(市、区)公安局可参照省辖市公安局技术架构开展建设。 (2)其他公安机关人像识别系统 郑州铁路、民航公安局,以及油田、森林、高速、小浪底、第一、二工程公安局的人像识别系统建设,可参照省辖市公安局技术架构,建设统一的人像识别系统平台,统筹本系统人像卡口前端建设,车站、机场及所属机构主要具体实施人像卡口前端建设,开展人像识别应用。 5  人像识别系统应用关系 人像识别系统与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视频监控联网平台、共享平台等相关应用系统之间的应用关系示意图见图3。 人像采集功能模块实现包含人像画面的视频流或者图片,以及时间、地点等信息的采集,包括人像采集、人脸采集功能。 人像提取功能实现人像快照的提取,包括人员图像提取和人脸图像提取功能。 人像分析功能应实现实现人脸属性识别和人脸特征值分析,人员特征识别和人员特征值分析等功能。 人像应用功能实现人脸和人员属性的检索查询、人脸图片和人员图片的以图搜图、人员轨迹分析等应用。 人像采集前端通过数据采集接口接入视频流或者图片流。数据采集接口协议符合《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4部分:接口协议要求》。 公安其他信息系统、数据库通过数据服务接口进行数据交换,数据服务接口协议符合《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4部分:接口协议要求》。 图3 人像识别系统与其他应用系统应用关系示意图 6  与公安其他业务系统的关系 人像识别系统作为视频结构化应用系统之一,应与视频监控系统、视频卡口系统、视频解析中心系统、视频图像信息综合应用系统融合应用,并与其他公安业务应用系统数据进行关联,实现大数据分析。省公安厅、省辖市公安局反恐、治安、刑侦、情报、国保、法制、信访、禁毒、交警、反邪教等部门,应结合应用实际,将人像识别系统与业务工作系统对接,以业务系统调用(人像识别系统)数据服务的方式,实现业务系统与人像识别的关联应用。 6.1  视频图像信息共享(联网)平台关联对接要求 视频专网内各级人像识别系统平台与对应视频图像信息共享平台关联对接,公安信息网内各级人像识别系统平台与对应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平台关联对接,具体对接要求如下: a) 支持人像采集设备的接入,包括专用人像采集设备、视频流人像采集设备及移动人像采集设备视频资源采用国标GB/T 28181-2016约定的协议进行接入; b) 视频图像信息联网平台平台支持移动人脸图像采集设备的接入(移动警务终端或执法记录仪),人脸图像数据采用视图库采集接口; c) 支持视频流、人脸及人员图像及附加信息的接入、复制、转发、存储; d) 人像抓拍设备的设备目录(含设备编码、设备经纬度等信息)通过GB/T 28181-2016共享到上级域; e) 支持人像识别系统查看关联视频应用,在某级人像识别系统平台上查询人脸图像数据,通过新国标GB/T28181-2016与同级视频图像信息共享(联网)平台关联,可以进一步查询并回放该抓拍摄像机抓拍时间点前后不少于10秒钟的视频录像; f) 支持人像抓拍告警联动播放视频应用,当上报的人脸图像数据和平台布控的人脸图像相似度超过预警值,自动弹出告警,并可进一步回放报警时间点前后不少于10秒钟的视频录像; g) 支持用户权限管理,根据用户的角色划分相应的权限; h) 平台支持通过NTP对前端人像抓拍设备进行时间同步; 6.2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数据库关联对接要求 各级公安机关建设的人像样本库、人像档案库,应能够与视频图像解析中心的视图库系统进行关联对接,由视图库通过对数据资源的不同要素(例如人、物品、车辆、机构、案事件、地址等信息)进行统筹管理,面向业务应用,构建相应的各类专题资源库,实现全局范围内对用户提供多维度信息的关联查询、综合查询、快速检索。 6.3  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综合应用平台的关联对接要求 省、市两级公安机关在公安信息网内建设的人像识别系统平台应分别与同级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综合应用平台进行关联对接,通过各级公安视频图像信息综合应用平台为各警种提供前端人像抓拍设备的视频图像资源调用、人像信息查询检索、人像比对分析等涉及人像识别的视频图像应用服务。 7  系统兼容性和可扩展性 省公安厅、省辖市公安局人像识别系统(集成平台),应兼容不同厂商和各地已建在用的人像识别系统的算法引擎,支持多引擎识别比对,并具有多源人像比对能力,开放数据服务接口,在相关系统上实现人像比对结果的交集和并集展示。检索比对和分析应用应支持分布式计算,系统能够部署在警务云上,系统计算、存储能力应能够根据需要,进行弹性扩展。 8  人像抓拍前端(人像抓拍摄像机)建设要求 8.1  建设总体要求 1、按照全省总体要求,省辖市统筹开展,按照轻重缓急,分类分级建设本地人像识别系统前端。人像识别系统的前端点位布局,应逐步对形成对本地重点区域、重点场所进出区域的包围、分割态势,逐步实现有效覆盖,构建人像卡口防控体系。 2、人像识别系统前端具体位置,应重点考虑在各重点区域、场所,以及交通节点、人员集散地、重点人员落脚点之间的人行道路、人车混行道、出入通道(大门口),以及各种出入通道、验证(登记)柜台等位置。 3、各省辖市在视频监控系统建设中,将人像卡口前端建设纳入视频监控工作的总体规划,逐步实施建设,统一建立管理、运维机制。已建的人像卡口,本着最大限度利旧,进行改造利用,避免浪费。 8.2  前端分类原则 按照重要程度,全省人像卡口前端分三类进行建设,市县公安机关可结合实际,进行优化调整。 1、一类人像卡口:公安检查站(反恐检查站、人证核验通道),反恐维稳重点地区(南阳石佛寺)、重点部位,机场、汽车站、火车站、地铁等主要出入口,信访(群访)易聚集区、信访部门、案件高发区域的重要路口、路段、出入通道等。 2、二类人像卡口: 制售危化物品集中地(点)、加油加气站等出入口、周边重要路口、路段。医院、商场、学校、宾馆、网吧、小区等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通道、出入口,周边重要区域的路口、路段。 3、三类人像卡口:其他涉及公共安全的重要区域和通道。 8.3  卡口型人像采集技术要求 按照《安全防范视频监控人脸识别系统技术要求》(GAT31488-2015),《安防人脸识别应用视频人脸图像提取技术要求》(GA/T 1334-2016)等技术要求,结合应用场景要求和服务实战需求,规范人像识别摄像机安装,最大限度发挥应用场景的识别效果。 卡口型公安人像采集前端,主要指安装在(包含但不限于)公安检查站人行通道,车站、机场、码头等出入口或闸机,人行道、非机动车道、步行街、商业中心等重要部位出入口,能够有效限制人员通行、具有良好人像抓取条件的部位,应面向人员行进方向正面安装,具有良好的光照条件。 卡口型人像抓拍摄像机的架设位置应满足GA/T922.2-2011中4.2.2的要求。对漏报无专门要求的场景可采用上限位置安装,视场内应避免有遮挡目标人的物体。 图4 卡口型人脸采集设备架设要求 距地面安装高度H1应小于等于6000mm,宜在2200mm到3000mm之间; 采集设备光轴与水平线俯仰角度A应小于等于20°,宜在0°到10°之间; 距目标人实测距离L和安装高度H1遵照公式(1)或(2); 安装高度H1和俯仰角度A一定时,距目标人实测距离L满足公式(1); 距目标人实测距离L和俯仰角度A一定时,安装高度H1满足公式(2); L:采集设备距目标人实测距离; H1:采集设备安装高度; H2:目标人平均身高; A:采集设备光轴与水平线俯仰角度。 可视门禁系统等相似视频人脸图像采集设备应正对人脸或距地面安装高度H1∈[1500mm,1700mm],可参照GB50396-2007中附录C.0.2的要求。 8.3.1  适用场景 人像采集设备安装时,应避免视场遮挡,并如下控制安装高度、俯仰角范围等安装条件,视频人像采集设备与目标人相互位置如图5所示,安装要求如下: a) 宜选择通道式场景安装; b) 选择大多数情况下能正对人脸的方向,不宜过于偏左或偏右,左右不能超过30度,上下不能超过25度。人脸在画面中的尺寸不小于80*80像素,建议不小于100*100像素, 人像尺寸不小于128*64像素; c) 通过选择合适的水平安装距离和垂直安装高度,确保对监控目标形成较小的俯冲角(一般不大于15°),一般建议架设高度H为2.5-6米左右; d) 室内环境下,避开逆光,防止画面中出现门外的强泛光,或是强灯光,或是墙面/镜面/光亮地面的强反光; e) 目标人周围区域漫射光,无闪烁,光照不低于200Lux,人脸区域光照均匀,无明显高光或反差,采集设备应避免强光直射或逆光安装,确需逆光安装时,应降低人像区域对比度; f) 摄像机的安装应牢靠、紧固; g) 摄像机宜安装在监视目标附近不易受外界损伤的地方,安装位置不应影响现场人员正常活动和其他设备运行。 图5 视频人脸人像采集设备与目标人相互位置示意图 表1 人像采集设备安装要求 摄像机高度H 监控距离范围L 摄像机角度范围a 最佳监控距离范围L 最佳摄像机角度范围a 镜头焦段 监控宽度 2.5m 7m-11m 12.5°-8° 8m-10m 11°-8.5° 12.5-50mm 2.5m 3m 10m-15m 12.5°-8.2° 11m-14m 11.5°-9° 2.5m 3.5m 12m-19m 12.5°-8° 14m-17m 10.8°-8.5° 2.5m 4m 14m-22m 12.5°-8.2° 16m-20m 11°-8.8° 2.5m 4.5m 16m-23m 12.5°-8.8° 19m-23m 10.8°-8.8° 2.5m 5m 18m-23m 13°-10.2° 20m-23m 11.8°-10.2° 2.5m 5.5m 20m-23m 13.2°-11.7° 22m-23m 12.2°-11.7° 2.5m 5.9m 22m-23m 13.2°-12.5° 23m 12.5° 2.5m 8.3.2  人脸图像采集设备要求 采集设备应符合《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有关在线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相关要求。 接口协议应符合《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4部分:接口协议要求》和《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3部分:数据库技术要求》。 应具有如下能力: a) 分辨率不低于200万像素; b) 快门可调节,不高于1/100秒; c) 镜头要求:自动光圈镜头,最大光圈宜不小于f=1.4,焦段覆盖范围:在架高2~6m的范围内,清晰成像的人脸大于80*80像素。 宜具有如下能力: i) 人脸图片采集; j) 人脸环境照片同时采集功能; k) 根据人脸成像智能曝光; l) 根据识别要求自动选择一张或多张最佳人脸快照; m) 根据识别要求自动选择一张最佳人像快照; n) 在逆光环境下安装的摄像机宜支持宽动态功能(强光抑制功能); o) 宜支持低照度。 p) 视频摄像机及人脸抓拍相机视频流输出:支持2路以上的高清视频流输出。视频流实际像素不小于200万,像素数不小于1920×1080,帧率不小于25帧。编码方面主要采用H.264编码协议。 q) 人脸抓拍相机最大抓拍数:采集设备人脸抓拍区域如同时出现多个人脸,至少可同时检测抓拍15个人脸。 r) 人脸抓拍相机人脸抓拍率:在满足采集设备最大抓拍数的前提下,较为理想抓拍场景(目标人周围光照充足,目标人正向、有序通过采集设备的抓拍区域),人脸抓拍率不低于95%。 s) 人脸抓拍相机支持人脸小图输出:采集设备支持人脸图像输出,图片输出标准符合本规范要求。 t) 人脸抓拍相机人脸区域自动曝光:采集设备支持人脸区域曝光。曝光补偿模式时,当在预览画面中识别到人脸时,采集设备按照参考亮度值自动调整人脸亮度(人脸亮度值越大,预览画面越亮),保证在逆光环境下抓拍高质量的人脸图片。 8.3.3  人员图像采集设备要求 采集设备应符合《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有关在线视频图像信息采集设备的相关要求。 接口协议应符合《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4部分:接口协议要求》和《公安视频图像信息应用系统 第3部分:数据库技术要求》。 应具有如下能力: a) 分辨率不低于200万像素; b) 快门可调节,不高于1/100秒; c) 镜头要求:自动光圈镜头,最大光圈宜不小于f=1.4,焦段覆盖范围:在架高2~6m的范围内,人像大于100*300像素。 宜具有如下能力: a) 抓拍摄像机自动抓拍:相机可以自动检测广角画面中的人员,并且根据用户的配置,对于人员的人脸,人体全身进行抓拍; b) 抓拍摄像机抓拍速度:每分钟可对不小于150个不同区域的跟踪目标进行抓拍。 c) 抓拍摄像机支持人脸特写图输出:采集设备支持人脸图像输出,图片输出标准符合本规范要求。 d) 检测区域设定:支持任意多边形的区域进行目标检测,最多可以支持8个及以上区域的设定,支持设置全屏检测; e) 敏感区域遮盖:支持任意多边形的区域图像遮盖,最多可以支持4个及以上区域的设定; f)智能显示:支持实时广角视频及抓拍人脸同屏显示。 g)电子放大:可以针对目标区域进行局部放大显示; h) 最小检测目标:针对站、坐、蹲、步行、跑动、骑行等各种姿态的人都可进行检测,最小可以实现20(水平)*30(垂直)像素的目标检测。 8.3.4  人脸图像采集要求 1、式样尺寸 人脸图像样式尺寸符合《安防人脸识别应用视频人脸图像采集要求》。具有人脸图像检测优选功能,同时应具有输出一张最佳人脸图像功能。 2、文件格式 文件输出格式符合《安防人脸识别应用视频人脸图像采集要求》。文件输出格式要求如下: a)图像文件格式: JPEG; b) 人脸抓拍设备及视频流人脸采集设备采集的人脸图像大小建议为80k以下; c)压缩比:宜不小于95%。 3、图像质量 人脸图像质量符合《安防人脸识别应用视频人脸图像采集要求》。人脸图像质量符合以下要求: a) 两眼间距:两眼间距不小于30像素,建议60像素以上; b) 分辨率:不小于100dpi; c) 灰度:动态灰度范围不小于180级或24位真彩色; d) 清晰度:人脸清晰,无明显拖尾、抖动等运动模糊; e) 噪波抑制:图像无明显噪波; f) 光照均匀,无明显高光或反差,无过曝过暗; g) 人脸图像相对于中线左右旋转角度应小于30度; h) 人脸图像相对于中线上下俯仰角度应小于30度; 8.3.5  人员图像采集要求 1、式样尺寸 人员图像采集宜保持人体上下从头顶到脚底保持完整、左右从左肩到右肩保持完整。在有其他人员或者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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