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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作业设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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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招 标 文 件 招标编号: 招标人:天津市热力总公司 二〇一〇年 月 日 投标邀请书(格式) 致:投标申请人 1.天津市热力总公司 的 蒸汽锅炉房工程土建施工 ,已由 天津市建设委员会招标办 批准建设。现决定对该项目的工程施工进行公开招标,选定承包人。 2.工程建设地点为 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唐街23号 ; 3.计划开工日期为 2010 年 11 月 1 日,计划竣工日期为 2011 年 4 月 1 日; 4.工程质量要求符合 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 标准; 一、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 号 投标须知条款号 内 容 说明与要求 1 1.1 工程名称 天津市某工业蒸汽锅炉房工程 2 1.1 建设地点 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塘街23号 3 1.1 建设规模 14000m2 4 1.1 承包方式 土建工程总承包 5 1.1 质量标准 达到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的合格标准 6 2.1 招标范围 以招标人所提供的施工图为准 7 2.2 工期要求 2010 年 11 月 1 日计划开工, 2011 年 4 月 1 日计划竣工 8 3.1 资金来源 由建设单位自筹 9 4.1 投标人资质 等级要求 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上 二、投标须知 (一)总 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已完成“三通一平”(红线以外通水、通电、通道路及红线范围内场地平整)(请按招标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选用)并已具备经施工图审查的招标图纸,其他说明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招标范围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其中部分资金用于本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项下的合格支付。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2 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 4.3 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的资格审查方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只有符合本须知4.2款规定的合格条件的投标人才能被邀请参加本工程的投标。 4.4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踏勘现场 投标人可根据自己的需要,于投标截止时间以前对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现场踏勘,以获取与本项目合同所需的所有资料。踏勘现场所需要的费用由投标人自行承担。踏勘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投标人自己负责,招标人不负任何责任。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项目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使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由此而作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概不负责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不管投标结果如何,招标人对上述费用不负任何责任。 (二) 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第1篇 投标邀请书 第2篇 招标文件 第一章 投标须知及投标须知前附表 第二章 合同条款 第三章 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 工程建设标准 第五章 招标图纸及最高报价值内容 第六章 工程量清单 第七章 投标文件投标函部分格式 第八章 投标文件商务部分格式 第九章 投标文件技术部分格式 7.2 除7.1内容外,招标人按本须知第8条和第9条的规定以书面形式发出的有编号的补遗书(含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 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或造成的后果由投标人自己承担。投标人同时应认真审阅招标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要求等,若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没有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其风险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并根据有关条款规定,该投标有可能被拒绝。 7.4招标文件售后不退。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若对招标文件有任何疑问,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述限期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澄清要求,送交地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无论是招标人根据需要主动对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是根据投标人的要求对招标文件做出澄清,招标人都将于本须知9.1款所述时间前以有编号的补遗书予以澄清,同时将补遗书发给所有投标人。该补遗书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有约束作用。 8.2投标人对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文件所作出的推论、解释和结论,招标人概不负责;投标人由于对招标文件的任何推论和误解以及招标人对有关问题的口头解释所造成的后果,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9、招标文件的修改 投标文件修改提交截止时间截止2010年12月1日9:00,地点为市建设交易中心招标代理部。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 简体中文 。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 投标文件由投标函部分、商务部分和技术部分三部分组成。 11.2投标函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 投标邀请书(正本附招标人发出的投标邀请书原件); 11.2.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交); 11.2.3投标函; 11.2.4 报价汇总表; 11.2.5 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经理简历表(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应提交); 11.2.6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投标资料: ⑴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 均须提交); ⑵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经理的下列证件复印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联合体参加投标时,联合体各方均须提交):身份证、项目经理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⑶当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由投标人本单位的造价执业从业人员填报和签署时,需提交签署人的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交证书包括: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及注册证书;预算员或造价员提交证书包括:预算员或造价员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公司法人公章),并于投标会上提供上述证书的原件核对; ⑷当投标文件的商务部分由投标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并已在天津市备案的工程造价中 介咨询机构的注册造价工程师代为填报和签署时,需提交委托造价中介咨询机构填报和签署上述文件的委托书原件及造价中介咨询机构同意接受委托的复函原件; 11.3 商务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3.1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 ⑴天津市建设工程项目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封面(正本须为原件); ⑵目录; ⑶工程量清单填报说明; ⑷工程量清单编制总说明; ⑸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 (6)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费汇总表; ⑺措施清单项目费汇总表; ⑻措施其它项目费汇总表; ⑼规费汇总表; ⑽主要材料价格明细表; ⑾综合单价分析表; ⑿子目工料机分析表; ⒀其它合价分析表(如有,由投标人自行附后)。 11.3.2“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 11.4 技术部分宜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1.4.1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⑴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⑵工程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⑶劳动力安排计划; ⑷确保工程质量的技术组织措施; ⑸确保安全生产的技术组织措施; ⑹确保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⑺确保工期的技术组织措施; ⑻施工总平面图; ⑼有必要说明的其他内容。 11.4.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⑴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表; ⑵项目经理简历表; ⑶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⑷其他辅助说明资料; ⑸拟分包项目名称和分包人情况。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除特别说明外,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 13.2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13.3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要求及企业的自身情况进行报价。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本须知第2条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投标人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13.4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13.5投标报价由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措施清单项目费、措施其它项目费、规费及税金报价等构成。 ⑴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为综合单价包干项目。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可调整; ⑵措施清单项目费、措施其它项目费(含赶工措施费、工程保修费等)和规费(含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为合同价包干项目,在整个合同执行期内数量、价格、费用均不作调整; 13.6 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3.7 若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的项目、数量与招标图纸有出入,投标人应在本须知8.1款所定的提出澄清要求的限期前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提出,否则招标人将视投标人认可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的项目、数量,按图纸内容一次包干,结算时不再调整。 13.8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创优良工程所需的一切费用。 13.9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施工期间各类建材的市场风险和国家政策性调整风险系数。 13.10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所需的一切费用。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投标须知前附表中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4.2在特殊情况下,招标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投标人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投标人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投标人可以拒绝招标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投标人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地延长投标担保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第15条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 15、投标保证担保 15.1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数额提交投标保证担保。 15.2 本项目招标人接受的投标保证担保方式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必须在上述的方式中任选一种提交投标保证担保。对应于各种方式的投标保证担保的提交要求如下: 15.2.1 若采用现金、保兑支票、保付支票、银行转帐、电汇、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投标人应确保上述款项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能划拨到招标人指定的账号上,否则,其投标担保视为无效。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自行到收款单位处核查其缴交的投标保证金的到帐情况,但投标保证金的到帐情况以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在开标前的核对结果为准。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银行账户汇出,不得由其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同意的除外)或第三者转入。银行汇票应由投标人从具有资格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 收款单位(全称): 银行账户: 开户银行: 咨询地点: 咨询电话: 15.2.2 若采用银行出具的或由担保机构与银行共同出具的投标保函,应由投标人从有资格的银行开具,并保证其有效。投标保函应采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格式。投标保函(原件、复印件)、公证书(原件、复印件,如有)应单独(不需密封)随投标文件一同提交给招标人。 15.3 投标担保在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后60天内保持有效,招标人如果按本须知15.2款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文件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15.4对于未能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招标人将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予以拒绝。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6.1 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投标须知前附表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7.2款的规定。 16.2 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需要的全部资料。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7、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地点及投标会时间、地点 17.1 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地点及投标会时间、地点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17.2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固定投标员和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经理两人一同)须准时出席投标会并凭以下证件的原件签到:固定投标员卡、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身份证、项目经理证及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18、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与撤回 18.1 投标人在提交投标文件以后,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可以书面形式补充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8.2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 18.3 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投标人不得撤回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 (五)开 标 19、开标 19.1招标人将在投标会召开的同一地点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时间进行开标。 19.2开标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持,并邀请有关部门监督或公证机关进行公证。 19.3 投标文件截止提交后,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所有已递交的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 20、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0.1 开标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0.1.1 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固定投标员和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经理两人一同)未到会,或未能出示本须知17.2款所要求的证件。 20.1.2 未按本须知第15条规定提交投标保证担保的; 20.1.3投标文件未按要求编制、签字和盖章的; 20.1.4投标文件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20.1.5 投标文件中“投标函”的投标总价、“报价汇总表”的投标总价及“工程量清单报价汇总表”中的含税工程造价三个报价不一致的; 20.1.6 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书面声明哪一个有效(“投标函”中投标总价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除外); 20.1.7 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 20.1.8拟在本合同工程任职的项目经理简历表所填报项目经理姓名的与随投标文件提交的项目经理证复印件中列明的不一致; 20.1.9 投标会上签到的项目经理姓名与投标文件中填报的不一致(法定代表人到会除外); 20.1.10 投标文件上标明的投标人与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申请人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20.1.11 投标会上未提供签署和填报投标文件商务部分的造价执业从业人员证书(注册造价工程师提供证书包括: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及注册证书;预算员或造价员提供证书包括:预算员或造价员资格证)原件核对; 20.1.12 投标人更改或删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报价表内的项目或工程量; 20.1.13 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六)评 标 21、过程的保密 21.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开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严格保密。 21.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1.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的投标人就开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的投标人不得向招标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开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 22、投标文件的澄清 为有助于投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招标人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取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3、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3.1开标后,经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0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招标人进行评审。 23.2开标时,招标人将会首先评定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的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3.3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招标人将予以拒绝,并且不允许投标人通过修改或撤消其不符合要求的差异或保留,使之成为具有响应性的投标。 24、中标原则 24.1 本工程按投标须知前附表所规定的方式确定中标人。 24.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24.2.1 提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三个; 24.2.2 存在影响招标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合同的授予 25、合同授予标准 本工程的施工合同,将在招标人按本须知第26条的规定,核查按本须知第24.1款所确定的中标人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表后授予。 26、拒绝投标的权利 26.1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拒绝任何不合格的投标,并对由此而引起的对投标人的影响不承担责任,但投标担保将退还给投标人。 26.3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必须为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若发现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任何偏差或不符之处,均以招标文件为准,否则招标人可以认为中标人放弃中标资格,同时拒绝授予合同。 27、中标通知书 27.1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27.2 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8、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28.1 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28.2 招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8.1款的规定与中标人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应改正。 28.3 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28.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8.4 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29、履约担保 29.1 合同协议书签署的同时,中标人应按投标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金额向招标人提交不可撤销的银行履约保函(或担保公司出具的履约担保书),作为履约保证担保。 29.2 若中标人不能按本须知第29.1款的规定执行,招标人将有充分的理由拒绝授予合同,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或者要求保证人按照担保合同履行投标保证担保责任,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29.3 提供担保的国内担保机构须已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经招标人同意,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双方各自负担。 29.4同一银行分支机构或专业担保公司不得为同一工程提供承包商履约保证担保和业主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 30、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 30.1本工程的承包商(中标人)需向分包商(经招标人同意)、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提供保证承包商履行工程建设合同的约定向分包商(经招标人同意)、材料设备供应商、建设工人支付各项费用和价款以及工资等款项的担保。 30.2 承包商付款保证担保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各项工程建设分包合同(主合同)约定的付款之日后30天。 30.3 承包商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分包商(经招标人同意)、材料设备供应商、工人工资等各项费用和价款的,由保证人按照担保函或保证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 30.4 提供担保的国内担保机构须已在本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执行本款时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商(中标人)负担。 合 同 条 款 合同条款详见《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册装订。合同主要填写、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合同 条款号 名称 合同主要条款内容 1 1.1 工程概述 2 1.2 承包范围 3 1.3 合同工期 4 1.4 质量标准 5 1.5 合同价款 6 1.6 定标价计算 7 1.7 承包方式 8 2.1 图纸 9 3.4 甲方工程师 10 3.5 总监理工程师 11 4.1(1) 甲方工作 12 4.1(2) 13 4.1(3) 14 4.1(4) 15 4.1(5) 16 4.1(6) 17 4.1(7) 乙方工作 18 10.3 乙方延期 罚金 19 11.2 质量罚金 20 17.2 (1)(2) 合同价款 调整 21 第十八条 工程预付款 22 19.3 工程进度款支付 23 19.5 工程进度款支付 24 20.1 材料供应 25 20.2 20.3 26 20.6 甲供材料 27 22.1(1) 确定变更 价款 28 22.1(3) 确定变更 价款 29 23.7 清场罚金 30 25.1(4) 保修时间 31 25.4 保修费用 32 25.6 保修费退回 33 30.1 不可抗力的认定标准 34 37.2 合同份数 35 补充条款 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支付 36 补充条款 定额人工费工资专户支付工人工资 37 《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通用范本,其中部分条款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招标文件相关条款约定为准;本表未提及的合同内容,双方应根据合同范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的内容以及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市财政资金投资的招标项目,有关条款可按市财政局的有关规定执行。) 合同文件格式 一、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工程合同使用《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本招标文件的附件,另册装订。 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 本工程合同保修书使用《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天津市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本招标文件的附件,另册装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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