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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安市安全生产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四川省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处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及“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实行“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企业全面负责,社会监督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各部门、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含个体工商户,下同)的安全生产监督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二章 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是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的领导责任,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负具体的领导责任,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要按照“一岗双责”和“管生产必管安全”的规定,对其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负相应的领导责任。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全面领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对全市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并指导、协调、督促各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
(三)指导、督促区市县政府、市级各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并落实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机制。
(五)健全各级安全监管机构,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六)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督促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特大隐患治理。
(七)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并依法查处事故。
第六条 区市县人民政府全面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支持、指导、协调各乡镇、各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协调解决。主要职责是:
(一)坚决贯彻执行中、省、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
(二)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并监督执行。
(三)指导、督促各乡镇、各部门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四)建立并落实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机制。
(五)健全县、乡级安全监管机构和行业安全管理机构,保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必要的工作条件,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六)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乡镇委托执法的业务指导,严格执法。
(七)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组织完成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重特大隐患治理。
(八)建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制订完善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组织事故救援、善后处理,并依法查处事故。
(九)依法取缔(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全面实现辖区内无非法矿山企业、无“三无”船舶、无非法烟花爆竹生产作坊。
第七条 乡(镇)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切实加强对本辖区内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
(二)建立健全乡、村、社三级安全生产管理网络,落实安全管理人员,明确安全管理责任,解决安全管理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本辖区年度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
(四)完善安全生产基础工作,建立安全生产会议、检查、宣传教育以及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事故隐患和危险源管理等台帐。
(五)建立本辖区消防灭火组织,配备相应的消防灭火器材,完善城镇消防栓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
(六)切实加强本辖区各行业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负责对本辖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治,依法制止不安全生产行为。
(七)采取各种形式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努力提高村(居)民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八)制定本辖区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隐患应急处理预案。
(九)负责乡镇船舶日常管理,加强逢场天、节假日和旅游高峰期渡口、码头的现场监督,落实船舶始发签单等工作。
(十)本辖区内发生伤亡事故,有关领导应当及时赶赴现场组织抢救,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损害,同时立即向区市县委、政府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事故情况,做好善后工作,协助调查处理。
第八条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监督、管理和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市安委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分析和预测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拟定全市安全生产工作规划,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的制订、检查、考核。
(二)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专项安全生产监管工作;监督检查各级各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遵守和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
(三)负责发布全市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市伤亡事故统计工作,组织、协调事故的调查处理,受市政府委托对重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批复。
(四)负责协调全市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
(五)组织、指导全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负责对乡镇、部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有关责任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依法组织、指导、实施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以及企业经营管理者的安全资格培训、考核及发证工作。
(六)负责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监督检查工作,依法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组织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七)负责中、省管理以外的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和监督检查。对建筑施工企业、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进行监督。
(八)依法行使全市煤矿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职能,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九)负责矿山救护和煤矿瓦斯监控的管理工作。
第九条 市经委在煤炭、成品油、电力、机械、水泥、冶金等的行业管理、规划制定、运行协调、行政许可等工作中要把安全生产作为工作重点和前置条件。在煤炭行业安全管理方面具体承担以下职责:
(一)按“谁主管谁负责,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对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煤矿的监督管理,促使煤矿持续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条件。将安全生产条件和安全装备状况作为煤炭生产许可证初审、颁发、延续、年检的前置条件并进行严格审查。
(二)按行业技术规范,抓好煤炭生产能力及通风能力核定工作,督促煤矿按核定能力或定员组织生产,严厉打击超能力或超定员生产行为。
(三)切实抓好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工作。
(四)强化煤矿基础建设管理,将安全设施、设备作为矿井改建或新建项目立项审查的重要内容。
(五)督促煤矿企业搞好职工全员培训和新工人的上岗培训工作。
(六)参与煤矿事故抢险、救援及调查处理工作。
第十条 市公安局负责全市道路交通、民用爆炸物品、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机动车辆检审、牌证发放和日常管理,负责机动车驾驶员考核发证和日常教育;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路面控制力度,依法查处交通违章行为,维护道路交通秩序;负责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和查处工作。
(二)负责对民用爆炸物品、剧毒品、易制毒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的储、运、购、销、用等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规定核发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的经营许可证、准运证或者运输证;对民用爆炸物品、易燃易爆物品保管、押运、爆破等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发证;对民用爆炸物品进行治安监督管理。
(三)负责境内除森林、矿井地下部分和军事设施外的消防监督和城市公共消防设备设施的检查等工作,对建筑工程项目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及检查验收,查处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负责火灾事故现场抢险,组织参与火灾事故调查;负责公众聚集场所的消防监管工作。
(四)负责危险化学品的公共安全管理,发放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和准购证,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对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五)负责打击破坏安全生产的行为。
第十一条 市交通局负责全市公路建设、养护和水上交通及道路交通源头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对公路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负责水上交通安全及道路交通源头(客运站点、道路运输企业、维修企业)的日常安全管理,对乡镇船舶交通安全实施行业管理,负责对客货运输船员进行培训及考核发证;负责水上交通安全的监督管理,指导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工作。负责水上交通事故现场抢险的组织实施。
(三)负责道路运输企业的资质审定及营运客货车辆的技术管理。负责营运客车辆驾驶员从业资格的培训、考核和发证;对营运车辆实行“五不出站”管理。
(四)加强对水陆交通运输企业的管理,严厉打击无运营资格的车(船)非法载客行为。
(五)认真组织本行业重大隐患整治,负责对危桥险路和水上交通重大隐患的认定及治理,负责水上安全事故抢险预案的制定。
(六)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及其运输工具的安全管理,对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安全实施监督,负责危险化学品公路、水路运输单位、驾驶人员、船员、装卸人员和押运人员的资质认定,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市农机局负责全市农用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农业机械(含农用运输型拖拉机)的安全技术检验、牌证核发。
(二)负责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的培训、考核、发证和安全教育工作。
(三)负责拖拉机等农用机械在田间作业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协助公安、交通部门监督检查和打击拖拉机非法载客行为。
第十三条 广安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市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下简称特种设备)以及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实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二)负责对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维修、改造、检验单位的资格进行初查,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注册登记,对《使用登记证》进行初审。
(三)对特种设备产品质量和安装质量进行监督,并按规定组织验收。
(四)负责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测检验。
(五)负责对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市规划和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城市燃气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对各类房屋、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设施的建设工程质量及施工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二)依法实施城市建设规划及专业规划,确保建设工程的选址及其周围环境的安全。
(三)组织施工安全检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搞好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查处违章施工、违章作业行为。
(四)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管理工作。
(五)加强天燃气、液化气等城镇燃气的安全监督管理,并制定城镇燃气安全管理办法,健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安全责任,督促企业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隐患。
(六)负责对建筑施工企业、城镇燃气供应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教育培训。
第十五条 市文体局负责全市文化娱乐、新闻出版场所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社会文化体育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二)负责规范公共文化娱乐、新闻出版场所经营秩序,抓好公共文化娱乐、新闻出版、公共体育场所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经常组织对公共文化娱乐、新闻出版、公共体育场所的安全检查;协助公安机关加强其消防安全管理。
(三)加强对各类重大社会文化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四)督促文化事业单位和公共文化娱乐场所经营者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加大安全投入,整改安全隐患,防止重特大事故发生。
第十六条 市教育局负责全市学校和校办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加强对学校、校办企业及综合实践活动的安全、防火、防事故工作的指导和监管。
(二)不定期对学校和校办企业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加强对学校危房的安全检查及监控,及时发现安全隐患,督促整改,确保安全;督促学校新、扩、改建工程进行安全“三同时”审查。
(三)组织学校师生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知识教育,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自我防范能力。
(四)杜绝学校以任何形式和名义组织学生从事接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劳动。杜绝将学校场地作为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场所。加强学校化学实验室的管理。
(五)严格规范学校举行重大活动和集体外出活动的安全管理,制定确保师生安全的可靠措施,杜绝各类事故发生。
(六)负责督促指导各类学校集体食堂的卫生管理工作,严防食物中毒事件发生。
第十七条 市工商局负责全市市场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管理生产经营单位的登记注册,对涉及安全生产的特许行业,必须先经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安全资质条件,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二)对被依法取缔和吊销生产、经营资格的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凭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取缔和吊销生产经营资格的通知,责令生产经营者变更登记注册,或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三)组织开展个体工商户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督促其自觉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四)切实抓好市场流通领域的食品安全管理,切实保护消费安全。
(五)负责市场安全事故的抢险救护工作。
(六)依据有关部门的批准、许可文件,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单位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市场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市水利局负责全市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库、堤坝、防洪设施设备的安全监督管理,对安全隐患进行认定,督促责任单位制订隐患整治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负责制定全市防洪抢捡预案,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加强对水库大坝(河堤)蚁害的防治。
(三)负责对渔业船舶和水库生产工作船舶的安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渔船、渔船非法载客行为。配合市环境保护部门和疾控中心对全市饮用水源卫生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四)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全市防汛抗旱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市卫生局负责拟订职业卫生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职业病的预防、保健、检查和救治,负责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认定和职业卫生评价及化学品毒性鉴定工作。依法加强对食品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食品流通环节和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的卫生监管,督促企业搞好职业病的预防,并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受伤人员和食物中毒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组织好本系统职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遏制医疗事故发生;加强对乡镇卫生院危房的安全检查及监控。
第二十条 市林业局负责全市林业安全生产管理及森林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组织、指导、监督全市森林防火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野外火源管理,做好扑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制定全市森林防火预案,发布森林火灾信息;搞好林区公园、旅游景区景点的森林防火管理,督促业主落实森林防火措施。
第二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非法开采和超层越界开采的矿山企业,严厉打击非法采矿行为,依法吊销违法违规开采者的采矿许可证;认真做好地质灾害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旅游局负责全市旅游景区景点、星级宾馆、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督促旅游经营单位完善安全设施,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部门,对旅游景区景点、星级宾馆、旅行社等旅游经营单位的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三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立项后1个月内将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和引进工程项目的审批情况报市安监局备案,要配合行业主管部门督促项目业主在建设项目中做好职业安全卫生方面的“三同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并负责前述事项的监督检查。负责核安全、辐射环境、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供销社负责全市供销系统(含已改制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负责烟花爆竹、化肥等家业生产资料经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条 广安电业局和爱众集团公司负责全市供电范围内供电设施和电力施工的安全监督管理,负责用电线路(含设施)的检查与维修,指导督促非产权者的安全用电管理工作,保证所辖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第二十七条 市气象局负责全市重大灾害性天气的监测、预报、警报工作,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组织、管理雷电灾害的防御工作,加强防雷安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可能遭受袭击的建筑物、构筑物等雷电灾害防护装置进行检测;负责对系留气球和无人驾驶升空气球的审批和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监督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督促企业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对企业生产技术工种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教育和考核发证工作,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伤认定与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九条 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购销企业及本系统其它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并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条 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应急预案和防范措施的制定、检查、督促,承担全市安全播出管理日常工作;负责监督、指导全市有线广播电视线路的安全管理;督促电视台、电台等新闻媒体切实加强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对存在的重大隐患进行舆论监督,对典型事故进行公开曝光。
第三十一条 市监察局依照《行政监察法》和国务院第302号令对各级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市财政局要把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与监督检查、全市性重大安全活动等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正常开展。
第三十三条 市农业局负责本市初级农产品(种植业)生产环节的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畜牧食品局负责组织实施动物防疫检疫工作和重大疫情的扑灭工作。
第三十五条 市商务局负责加强生猪定点屠宰安全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和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违法行为,确保肉食品安全。
第三十六条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药品、医疗器械的研究、生产、流通、使用等进行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负责食品、保健品、化妆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组织协调和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安全事故。
第三十七条 市人事局、编办负责健全安全监管机构,落实编制,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八条 市总工会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充分发挥各级工会组织在安全生产方面的监督作用,开展职工安全教育培训,积极参与各类伤亡事故的调查和企业安全检查。
第三十九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其它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切实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制定安全管理办法或行业标准,并严格检查验收,做到规范管理。
(三)每季度向市安委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每月报送一次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工矿商贸企业死亡事故应一事一报),及时掌握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点问题。
(四)负责本系统(行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组织制定重大危险源和重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严防重特大事故发生。
(五)按照规定组织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依法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防范各类伤亡事故,制定事故抢险预案;接到发生重大以上或影响较大的伤亡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政府办和市安监局报告,同时有关领导要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抢险和善后处理。组织或参加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四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必须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
(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200人的,必须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200人以下的,必须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制定并实施安全操作规程、安全三级培训教育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奖惩制度等。
(四)针对本单位生产经营特点,制订并实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计划,保障安全资金投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五)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
(六)发包或者出租本单位的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时,承包或者承租者必须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相应资质,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七)使用或提供的设备、设施、物业和作业场所必须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按照规定参加工伤、养老、失业、医疗、生育等社会保险。
(八)加强干部职工的安全生产培训和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九)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培训。
(十)及时排查整治事故隐患,对重大危险源要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将重大危险源及采取的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部门备案。
(十一)发生事故应采取措施全力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上报事故并按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十二)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安全监督检查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三章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四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市政府综合目标考核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内容,对年度安全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区市县、市级部门主要负责人及分管负责人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不得提拔使用。对重特大事故实行“一票否决”。各目标管理责任单位每年初与市政府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缴纳安全生产目标保证金。其中:区市县人民政府每年缴纳10000元,市级有关部门、市重点监督单位缴纳2000元。各区市县也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形成横到边、纵到底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体系。
第四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例会制度。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由主要领导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掌握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十三条 实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各级领导既要对分管业务负责,又要对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第四十四条 实行安全生产事故多发区市县、乡镇重点监控制度。对连续2年安全目标考核不合格的,或1年内发生1起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工矿商贸企业发生2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道路交通发生3件以上重大安全事故的、煤矿百万吨死亡率超过全省平均数的区市县要列入“重点监控单位” 进行监控,其党政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作述职检查。各区市县对发生重大以上安全事故的乡镇,也要列入“重点监控单位” 进行监控。事故多发区市县、乡镇要制定落实摘帽方案,限期两年摘帽。
第四十五条 实行安全生产告诫制度。对事故频繁或者事故隐患整治督促不力,或因工作不力及责任不落实导致安全事故季度死亡人数同比上升超过20%的区市县、市级部门应予告诫,1年内受到2次告诫的区市县和市级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免谈话,限期改变面貌。
第四十六条 实行安全隐患整治和定期公告制度。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摸清本辖区、本系统、本单位内事故隐患情况,建立事故隐患档案,制定整治计划,限期进行整改。对重大事故隐患必须做到“责任、资金、措施、时间”四落实。同时,市、县每季度要定期公告重大隐患排查和整治情况。
第四十七条 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市、县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必须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并认真查处。对举报有功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奖励。
第四十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会商制度。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经委、市规划和建设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旅游局、市农机局、广安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等部门不定期召开会商会,分析重点部门、行业的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隐患和突出问题,制订隐患整治方案,落实防范措施,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第四十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奖励金制度。市政府每年安排一定资金作为安全生产奖金,主要用于奖励在安全生产工作中作出是成绩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举报安全隐患及事故的有功人员等。各区市县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
第五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各区市县、市级有关部门每季度对本辖区、本系统开展一次综合性安全生产大检查,认真查找事故隐患,切实治理整改,严防事故发生。矿山、危化品、建筑、消防、交通等专业检查全年不少于6次。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至少1次,安全生产重点监控单位组织安全生产大检查每月至少2次,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每月至少1次。对安全大检查情况要逐级汇总,重大隐患按照“三级管理”的原则逐级上报并督促整改。
第五十一条 严格执行安全生产审查制度。对涉及安全生产需要审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建设工程招投标等,下同)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报经区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程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验收不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有关部门或者机构发现后,必须依法予以处理。
第五十二条 建立安全生产警示牌制度。矿山、客运车(船)、渡口、码头、水库、森林、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场所等必须设置安全生产警示牌,警示牌上应标明安全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责任人、技术员、安全生产监督员、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的举报电话等。
第五十三条 建立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制度。各级、各部门、各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举办安全生产技术和监督管理技术培训班,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各级领导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增强劳动者安全生产技术水平和自我防范能力。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四章 安全生产监督与检查
第五十四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依法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必须予以当场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整治;重大事故隐患整治前或者整治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待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验收合格,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第五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依法行政;市监察部门对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情况实施监察。
第五十六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者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实行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实行抄告制度。发现存在的安全隐患,必须隐患单位及时整治。
第五十七条 加强煤矿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检查煤矿企业贯彻执行《煤矿安全规程》、《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广安市煤矿安全隐患整治监管办法》的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实行重处重罚。
第五十八条 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
(一)严格车辆注册登记关和检验关,坚决取缔非法拼(组)装机动车和超龄车,强制报废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的车辆。严格挂靠车辆的安全管理,强化农村片区赶场车辆的安全监管。
(二)严格驾驶员考试关和审验关,依法吊销驾驶作风恶劣、违章频繁的驾驶员驾驶证照。
(三)强化道路交通路面监管,严厉打击无证驾车、疲劳驾车、酒后驾车、超速行驶、违章超车、违章载人、违章超载、违章停车等行为。
(四)强化运输企业、车站安全管理,加强“三品”检查,严格执行“五不出站”规定。
(五)加强道路巡查和维护保养、整治危险路段,强化路政管理,增设交通设施,完善警示标志。
(六)坚决取缔农用车、三轮车、两轮摩托车非法载客营运。
(七)全面实施交警、运管等执法片区赶场制、乡镇委托执法制。
(八)疏堵结合,切实解决农民出行难的问题。
第五十九条 加强水上交通安全监督检查。严厉打击“三无”船舶、农(自)用船舶、渔业船舶非法载客行为,严厉查处船舶超载、带病航行等违法行为;加大重点渡口、码头的现场监控,完善客渡码头船舶进出签单制和警示标志。
第六十条 加强水库(塘堰)大坝安全监督检查。积极开展病险水库(塘堰)大坝的除险加固,定期巡查和维修养护水利工程,认真执行汛期防汛值班制,加强水情、雨情、汛情的监测和信息传递工作。
第六十一条 加强民爆物品安全监督检查。强化民爆物品购买、运输、使用、销售等环节的规范管理,坚决杜绝民爆物品搭载客车和雷管、炸药同车运输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烟花爆竹行为。
第六十二条 加强消防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国家消防法律法规和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加强消防供水、消防通道、消防装备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更新及维护。严格建设工程的消防竣工验收条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人员密集场所应配齐消防设施、器材并保持完好有效,保障疏散通道及安全出口畅通,正确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
第六十三条 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规范整顿建筑市场,严禁无证施工、越级施工,坚决取缔层层转包、非法承包;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不符合安全规范要求的各类施工机械设备;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加强“三宝”、“四口”、“五临边”防护;加强对危房改造和装饰装修的质量安全管理。
第六十四条 加强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和处置废弃等环节的监督管理。严把危险化学品的登记关和有关资质条件的审查关,依法查处各类非法经营场(点)。
第六十五条 加强燃气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城市燃气管理条例》,加强天燃气、石油液化气、煤气的生产、储存、输配、经营、使用以及燃气设施器具的安全监督管理,严格资质准入制度,坚决取缔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燃气经营网点和换气、充装站点。
第六十六条 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切实加强对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的安装、使用、充装、检验、修理、改造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严格安装、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对运行的特种设备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对损坏严重、不能保证安全运行的特种设备及时进行维修或作报废处理。
第六十七条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四川省非煤矿山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认可证管理办法》,非煤地下矿山企业开采必须严格执行《金属与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非煤露天矿山企业开采必须严格执行《金属与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按照《四川省非煤矿山治理整顿检查验收标准》,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达到安全生产条件。
第六十八条 加强森林防火安全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将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落实森林火险应急预案,健全森林防火机构,配置必要的扑火设施设备。加强巡山护林,严格入山检查,坚持林区野外用火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火源。
第六十九条 加强学校、医院、影剧院等场所的安全监督检查,切实加强危房的改造整治,及时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防止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第五章 安全生产保障
第七十条 各级政府要把政府管理的公共设施的安全投入、安全隐患治理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统一安排,集中使用,专款专用。
第七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或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单位应加大安全投入,保证持续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第七十二条 煤矿、危化品、建筑等高危行业要按有关规定按时足额存储风险抵押金。不得因变更企业法定代表人、停产整顿等情况迟(缓)存、少存或不存风险抵押金,也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职工摊派风险抵押金。风险抵押金主要用于处理企业安全生产事故而直接发生的抢险、救灾及善后处理费用支出。煤矿风险抵押金按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5〕918号)执行。其他行业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三条 建立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提取和保障机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生产经营特性,加大安全投入,分别按照滚动提取或累计提取的方式,提取安全设备设施购置建设、安全技术措施、安全教育培训、现场安全管理和隐患整治、劳动防护用品等各项安全费用。安全费用提取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4〕20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与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06〕180号)执行。
第七十四条 各级政府要健全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和必备的安全监察执法装备。各乡镇要设立安全生产办公室,配备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安全专职人员。产煤区市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公室机构及人员配备分别按市编委《关于区市县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设置意见的通知》(广市编发〔2006〕8号)、《广安市乡镇船舶和渡口码头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9号令)执行。
第七十五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水陆交通、煤矿、建筑、森林、水利、教育、危化品等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设立安全监督管理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第七十六条 加强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劳动保护。按要求发放防毒、防尘、防腐蚀、防静电、防辐射等劳动防护用品,保障安全监察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与身心健康。按规定发放安全监察执法人员岗位津贴,为安全监察执法提供保障。
第七十七条 加强企业安全机构建设。矿山、建筑施工、危化品、烟花爆竹、民爆器材生产经营单位、道路和水上客货运输经营单位、特种设备制造安装、维修及运营单位以及与前述单位直接相关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单独设置安全生产机构。要按照本单位从业人员1%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3人的配齐3人。不具有较大危险性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劳动者超过300人的,要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按照3‰的标准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2人的配齐2人;劳动者在300人以下的,要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六章 事故报告、调查处理与应急救援
第七十八条 各级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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