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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许可证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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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生产许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的管理,确保铁路运输安全,根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30号)、《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4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为 《铁路机车车辆设计生产维修和进口许可管理办法》附件《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中编号首位为6、7的产品。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使用的铁路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应当经铁道部许可,取得相应型号的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不得销售、使用无生产许可证的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 第四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负责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铁道部运输局会同科技司负责审查生产许可证申请。 第五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拟生产的产品原则上必须取得型号合格证; (二)产品《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2)通过审查; (三)产品样品型式试验合格(申请人具有该产品型号合格证的不需进行); (四)产品样品工业性考核合格(申请人具有该产品型号合格证的不需进行); (五)产品样品技术审查合格; (六)主要管理人员具备相应的生产管理能力和经验; (七)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应工作人员,包括:技术人员、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 (八)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施、加工设备、工艺装备; (九)具有能够保证产品质量的检验、试验手段; (十)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十一)具有完备的技术条件和保证持续批量制造的能力; (十二)申请人或主要投资方已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无严重质量不良记录; (十三) 有完善的用户服务体系; (十四)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六条 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书面和电子文本各一套): (一)行政许可申请书(一式三份);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型号合格证或技术转让证明材料; (四)申请企业基本情况(见附件1); (五)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见附件2); (六)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材料; (七)申请人或主要投资方已生产的相关产品近3年内使用状况报告; (八)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同时申请多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如果产品在同一场地生产,《申请企业基本情况》提供一份即可。 申请人同时进行同类多种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申请,且产品在同一场地生产,“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提供一份即可,但在报告中应明示对各种产品有差异的专项准备。 行政许可申请书应当采用格式文本。格式文本由铁道部提供。 第七条 铁道部行政许可管理机构受理生产许可证的申请后,运输局会同科技司及时聘请专家对申请材料及生产现场进行审查,并对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评审。经审查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型式试验和工业性考核,并将相应结论提交铁道部,由铁道部组织专家进行技术审查。审查合格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审查不合格做出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申请人同时申请多种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如各产品在同一场地生产,对生产现场审查可集中一次进行。 第八条 申请企业在6个月内多次申请同类产品的生产许可证,如企业生产条件无变化,从第二次申请起,《申请企业基本情况》可不提供,也可不再对生产现场进行审查。生产条件有变化时,仅对变化部分做出文字说明,铁道部视变化情况,确定对生产现场审查的内容。 第九条 型式试验、工业性考核应按现行的相关技术规范和规程进行,由通过国家计量认证并经铁道部认可的专业技术机构实施。 第十条 专业技术机构应根据型式试验和工业性考核项目的具体要求编制试验考核大纲并报铁道部备案。必要时铁道部运输局可会同科技司聘请专家对大纲进行审查。 该大纲应包括不同阶段、不同场地进行的检测项目,特别应明示进入国家铁路试验、考核前必须检测合格的项目。 需进入国家铁路试验的项目,由申请人依据专业技术机构出具的《检测合格通知书》按试验考核大纲要求联系试验场地。 专业技术机构应按大纲内容逐项监督实施,以确保型式试验、工业性考核(及解体检查)的完整性、准确性及结果的真实性,对所做出的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轨道车辆产品型式试验的主要项目:结构、机械性能检查;电气设备性能检查与试验;运行性能试验(满载时紧急制动距离、单机制动距离、基本阻力、牵引性能、动力学性能、起动和加速性能)等。 第十二条 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型式试验主要项目:基础结构、动力传动系统、液压系统、制动系统、气动系统、电气系统等检查与试验;作业性能测试;运行性能、无火附挂试验等。 第十三条 轨道车辆工业性考核必须由同一样车进行,实际运行里程(或时间)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规定。轨道平车考核时应符合TB/T2033的规定;轨道车考核时应符合GB10082的规定。试验期间应对下列事项做出记录: (一)运行区段; (二)作业种类; (三)运行里程; (四)最高速度; (五)轨道车牵引吨位/轨道平车运载吨位; (六)轨道车燃油、机油消耗量; (七)通过最小曲线半径的能力; (八)运行中的问题。 工业性考核结束后,应检查产品的传动、受力部件,并提出工业性考核报告。 第十四条 大型养路机械工业性考核必须由同一样车进行,实际考核里程(或时间) 应符合有关技术文件规定。工业性考核时使用环境条件应符合产品技术要求。考核期间应对下列事项做出记录: (一)作业区段; (二)作业模式; (三)作业里程; (四)天窗时间; (五)纯作业时间; (六)作业效率和质量; (七)作业中的问题。 工业性考核结束后,应检查产品传动、受力部件和工作装置,并提出工业性考核报告。 第十五条 铁道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铁道部主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型式试验、工业性考核、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第十六条 铁道部做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后,应当自做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生产许可证书。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原则为:####000-XX**,####—为铁路机车车辆类型目录编号,000—为同类型不同型号顺序号,XX—为获证人缩写拼音字母(可多位),**—为申请人已获得同类型生产许可证书顺序号。 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从批准之日起计算。 第十七条 在生产许可证书的有效期内,持证企业必须在使用说明书、产品铭牌(合格证)上标明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编号。 第十八条 经审查不予许可的申请人,生产条件没有发生实质变化再次以同一理由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的,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在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同一行政许可。 第十九条 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铁道部验收合格。 第二十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内停产3年以上的,必须重新申请生产许可证方可生产。 第二十一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发生变更,应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新营业执照,在变更名称后30日内向铁道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技术性能、技术标准、传动方式、主要结构型式等发生较大变化时,被许可企业应及时报铁道部运输局、科技司备案,必要时应依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三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被许可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可能影响行车安全或作业性能的,应当及时向铁道部备案,必要时运输局将会同科技司依照本细则规定重新组织审查。 第二十四条 铁道部应当加强对被许可企业从事生产活动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铁道部可对产品依法进行抽样检验、检测,对生产场所进行实地检查,依法查阅或者要求被许可企业报送企业情况、生产技术报告等材料。被许可企业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第二十五条 被许可企业应当保证生产质量稳定合格,并于每年底向铁道部运输局提交年度质量报告。企业对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责令被许可人暂停生产业务,并限期整改: (一)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 (二)主要管理人员、技术人员不符合本细则规定要求的; (三)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的; (四)生产设施、设备、工艺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五)检验、试验手段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 (六)产品与技术条件符合性不能满足要求的; (七)其他不能保证产品质量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铁道部应当撤销生产许可: (一)因产品质量导致重大、特大事故,造成恶劣后果和严重影响,经查属生产责任的;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生产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生产许可证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四)责令限期整改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注销生产许可: (一)被许可企业不再生产该产品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已过,未提出延续申请的; (三)被许可企业变更企业名称,未办理变更手续的; (四)生产许可被撤销的; (五)被许可企业依法终止的; (六)其他应当注销许可证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铁道部实施轨道车辆和大型养路机械产品生产许可时需聘请专家评审的,所聘专家应从相关专家库中抽取,与申请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专家组。专家评审应遵循科学、公正、客观的原则,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审查结束后,相关资料须交回。 第三十条 专业技术机构对获悉的技术资料,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利用获悉的保密技术资料从事相应的设计、制造、维修工作,不得与申请人有关联关系。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铁道部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2、 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 附件1: 申请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盖章) 法人代表: 联 系 人: 填表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 编制说明: 1.本表应用计算机制作,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表格。 2.企业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型号、名称应与“型号合格证”中的一致。 4.“五、生产基础设施”指基本固定的厂房、行车类设施。 5.“七、主要工装”中 ,有型号的请写明。 6.“五”、“六”、“七”、“八”中“位置”列,属本企业的填“本企业”,属外包方的填“外包”。 7.表中下述几处内容,说明的是填写范围,申证企业填表时应填入企业的实际情况。 ①“五、生产基础设施”中“生产基础设施”列;   ②“六、主要生产设备”中“设备型号、名称”列;   ③“七、主要工装”中“工装名称”列;   ④“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中“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列。 8.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一、企业概况 名 称 (中文) (英文或拼音缩写) 法定代表人 职 务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联 系 人 电 话 营业执照发证部门、编号、有效期、经营范围: 注册资金 固定资产 员工总数 隶属关系 企业性质 □ 国有 □ 集体 □ 个体 □ 股份制 □ 合作 □ 其他 □ 合资 □ 独资 □ 台资 行业类别 近3年年生产产值: 生产铁路机车车辆产品的品种和历史、主要用户信息: 二、主要管理人员情况 姓名 性别 年龄 学历 职务 职称 从事本职务 连续年限 三、质量管理状况 质量体系 质量体系 覆盖产品范围 认证机构 证书编号 证书有效期 管理者代表 职 务 质量管理部门 专职从事 质量管理人数 体系覆盖 员工总数 质量体系描述(附体系结构图): 四、专业技术人员、检验、计量人员、技术工人数量 级别 技术人员 检验、计量人员 技术工人 初级 中级 高级 五、生产基础设施 序号 生产基础设施 所在 工序 位置 1 厂房应满足产品生产装配的需要,特别应说明下料、焊接、组装、涂装和检验的车间或场所。组装车间、调试车间有地沟。 2 起吊能力满足生产需要,组装车间应具备双梁桥式起重机。 3 有足够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 4 满足生产和组装液压、气动、电气装置要求的清洁、干燥的专用场所。 5 具有防尘、保温、湿度控制的专用涂装车间。 6 具备专用铁路线路,并与铁路正线连通。大型养路机械应具备符合产品性能和质量标准的调试线路和性能试验线路。 7 材料、配件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区域,满足相关规定的贮存条件和具有完备的防护措施。 8 转运重要零部件的专用设备。 六、主要生产设备 序号 设备型号、名称 规格 用途 位置 1 原材料设备:材料预处理设备(喷丸机、喷砂机)、下料设备(带锯机、剪板机、仿形切割机)、材料校正设备等。 2 切削设备:各类加工中心、机床、坡口加工设备等。 3 焊接、组装设备:气体保护焊设备、埋弧焊设备、焊接变位器、硬管清洗设备、零件清洗设备等。 4 折弯设备:弯管机、数控弯管机、折弯机、数控板料折弯机等。 5 液压、气动系统设备:钢管卡套预扣机、胶管剥胶机、软管扣压设备、精细滤油设备等。 6 轮对加工、压装设备。 7 热加工设备。 8 表面处理设备、热处理设备。 七、主要工装 序号 工装名称 用途 使用工序 位置 1 重要箱体及其他重要零部件专用机加工工装。 2 软(硬)管路制作模具。 3 转向架、车架等重要结构件专用组焊工装。 4 司机室加工、焊接、组装专用工装。 5 重要总成组装对位工装。 6 整机组装对位工装。 八、主要检验、试验设备(含计量器具) 序号 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 用途 使用工序 位置 1 轴承类、齿轮类、箱体类、轴类等重要机加工零件检验设备。 2 焊接质量无损检测设备(超声波探伤、磁粉探伤、裂纹深度测量等)。 3 重要零部件试验台: 制动机试验台、轮对台架试验台、油压减震器试验台等。 轨道车和大型养路机械还应具有发动机试验台、液力变矩动力换档齿轮箱测试台(仪)、齿轮箱试验装置等。 大型养路机械还应具有多功能液压试验台、传感器试验台、工作装置试验台等。 4 重要结构件制造精度检验设备。 5 运行性能检测仪器:三维加速度及平稳性指标仪、红外线测温仪、雷达测速仪、测距仪等。 6 其他整机性能检测设备:淋雨试验装置、限界检测、噪声测试、超声波测漏仪等、对有精度要求作业性能的检测专用设备。 九、主要供方清单 序号 供方 供方质量体系情况 十、用户服务机构、用户服务程序和用户服务人员基本情况 用户服务机构 专职用户服务人员数量 用户服务机构职能 用户服务(含培训)程序、内容说明: 十一、近3年铁路机车车辆产品质量情况(自述并附用户意见) 附件2: 生产及技术准备报告 产品名称型号: 申证企业名称: (盖章) 企业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电子邮箱: 联 系 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编制说明: 1.用计算机制作。根据填写内容,可自行调整表格。 2.企业名称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名称相一致。 3.产品型号、名称应与“型号合格证”中表述一致。 4.“九、产品制造必备的生产基础设施”指基本固定的厂房、行车类设施。 5.“十一、产品制造必备的工装、模具”中 ,有型号的请写明。 6.“九”、“十”、“十一”、“十二”中“位置”列,属本企业的填“本企业”;属外包方的填“外包”。 7.表中下述几处内容,说明的是填写范围,申证企业填表时应填入企业的实际情况。 ①“九、产品制造必备的生产基础设施”中“生产基础设施”列;   ②“十、产品制造必备的加工设备”中“设备型号、名称”列;   ③“十一、产品制造必备的工装、模具”中“工装、模具名称”列;   ④“十二、产品检测和试验手段”中“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列。 8.封面须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公章复印无效)。 目录 一、产品外形照片 二、产品性能简述 三、产品生产中遵循的法规和技术标准 四、产品质量控制重点 五、产品生产流程 六、产品生产过程执行的质量体系文件 七、产品制造过程人力资源配置 八、产品技术文件: ⑴ 各种清单:整机零部件清单;整机产品图样清单;技术标准清单;重要零部件和关键工序加工作业指导书清单 ⑵ 产品整机外形图,车架、转向架、动力传动系统、工作装置、控制系统、液压系统、电气系统、气动系统、制动系统等重要结构件和系统的生产用总图 ⑶ 重要总成和整机检验标准、检验规则(型式试验大纲) 九、产品制造必备的生产基础设施(厂房,起吊设备、转运设备、仓库等) 十、产品制造必备的加工设备 十一、产品必备的工装、模具 十二、产品检测和试验手段 十三、申证产品主要供方清单 十四、生产资金对生产规模的保证能力 十五、生产能力分析 十六、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一、 产品外形照片 二、 产品性能简述 三、 产品生产中遵循的法规和技术标准(含经铁路行业标准化主管部门备案和确认的企业标准) 四、 产品质量控制重点(包括对生产环境要求) 五、 产品生产流程 六、产品生产过程执行的质量体系文件 七、产品制造过程人力资源配置 级别 技术人员 检验、计量人员 技术工人 初级 中级 高级 八、产品技术文件 九、产品制造必备的生产基础设施 序号 生产基础设施 所在工序 位置 1 厂房情况,其中焊接车间和总装车间的厂房总面积应不少于2000平方米。大型养路机械应具备符合产品性能和质量标准的调试台位。 2 起吊能力满足申证产品生产需要,组装车间应具备双梁桥式起重机。 3 有足够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 4 有满足液压、气动、电气装置生产组装要求的专用场所。 5 具有防尘、保温、湿度控制的专用涂装车间。 6 具备产品要求的调试线路、性能试验线路和出厂前例行运行试验线路。 7 材料、配件的存放应有专门的区域,并满足相关规定的贮存条件和具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8 转运重要零部件的专用设备。 9 其它设备。 十、产品制造必备的加工设备 序号 设备型号、名称 规格 用途 位置 1 原材料下料、原材料处理设备。 2 切削设备(液压通道块、精密箱体、精密轴类等采用加工中心加工)。 3 板料数控折弯设备。 4 气体保护焊焊接设备、焊接变位机、用于重要结构件的焊接机器手。 5 架车机、零件清洗设备。 6 液压、气动、电气系统生产设备。 7 轮对加工设备、轮对压装设备。 8 热加工设备。 9 表面处理设备。 十一、产品制造必备的工装、模具 序号 工装、模具名称 用途 使用工序 位置 1 重要箱体、重要零部件专用机加工工装。 2 软(硬)管路制作模具。 3 转向架、车架等重要结构件专用组焊工装。 4 司机室加工、焊接、组装专用工装。 5 重要总成组装对位工装。 6 整机组装对位工装。 十二、产品检测和试验手段 序号 检验、试验设备名称、型号 用途 使用工序 位置 1 重要零部件机加工工序检验设备。 2 焊接质量无损检测设备。 3 重要零部件试验台。 4 重要结构件制造精度检验设备。 5 整机性能检测设备。 十三、申证产品主要供方清单 序号 外包项目 供方 供方质量体系情况 十四、生产资金对生产规模的保证能力 十五、生产能力分析 十六、 其他应说明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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