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厦门至成都国家高速公路
广西镜桂林至三江(桂黔界)段
GSTJ01 标段
安 全 保 证 体 系
广西桂三高速公路工程GSTJ01标段
项目经理部
二O一三年五月二十八日
目 录
第一篇 安全管理通则.....................................1
第一章 编制依据和通用规定...............................1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通用管理制度...................3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度.................................8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19
第五章 安全检查制度.....................................21
第六章 文明施工管理制度................................ 24
第七章 特种作业管理制度.................................26
第八章 安全技术交底制度.................................29
第九章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31
第十章 生产设备管理制度.................................33
第十一章 建筑施工起重机械设备登记管理制度.................36
第十二章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制度.............................39
第十三章 安全内业资料管理制度.............................40
第十四章 伤害预防与对策管理制度...........................41
第十五章 交通安全管理制度.................................55
第十六章 事故管理制度.....................................60
第十七章 安全奖罚制度.....................................64
第十八章 环境控制管理制度.................................78
第二篇 隧道施工安全管理.................................83
第一篇 安全管理通则
第一章 编制依据和通用规定
一、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6、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7、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8、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9、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10、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
11、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
12、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13、本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法律法规等。
二、通用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企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相关单位、施工队、外协队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规范及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按照本办法具体实施,强化安全生产体系建设,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第三条 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有权对在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防止安全事故,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 各施工单位应具备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凡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不得从事施工生产活动。
第六条 各施工单位要确保安全培训教育、安全生产设施、材料、防护用品等资金的投入,并做到专款专用,由于资金投入不足而导致严重后果的单位,由责任单位相关主要负责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各施工单位及施工队的主要负责人和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 各施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严格执行项目部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结合施工生产现场及本工种作业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教育,认真落实各项防范措施及应急措施。
第九条 各施工单位不得把工程项目发包或设备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对有相关资质单位分包的工程或一个施工现场有两个以上承包单位共同施工生产的项目,要与相关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协议中要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第十条 各施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书面告知存在的危险与有害因素,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遭受损失而承担的责任。
条十一条 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作业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从业人员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各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做出上述行为而采取打击报复和扣发工资的惩罚措施,违者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与处罚。各施工队队长(相关单位负责人)必须与项目部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
第二章 安全管理机构设置与通用管理制度
第一节 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第十二条 各施工单位应按国家和项目部的规定,建立和健全安全机构,配备足够的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1、标段项目部建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标段项目部经理为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委员,项目部副经理、总工、为副主任委员,施工队长、专职安全员为委员。各施工单位的行政领导正职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项目部设质安室,负责辖区安全管理和监督工作。
3、施工队、外协队设专职安全人员。负责本队的安全管理工作和监督工作。
4、班组设兼职安全员,负责本班组、区域的安全管理工作。
5、安全管理机构框图
安全组织机构框图
6、安全保证体系
安全方针: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安全目标:
“三无”、 “三消灭”
“一控”、“二杜绝”
安全责任制
安全教育
安全工作体系
安全控制
安全检查
防淹亡
防交通事故
防高空坠落
定期检查
不定期检查
防火灾
防触电
各业务
部室
各队正、
副队长
各队安全员、正、副班长
现场安
全生产
确保施工全过
程安全目标实现
奖惩
兑现
提高安
全意识
提高预防、预测能力
消除事
故隐患
防塌方
安全领导小组
项目部、、施工队
安全活动经费
安全管理措施
安全奖惩条例
系统安全教育
三职工教育
各工班安全
员、安全监督
岗员
安 全 保 证 体 系 框 图
第十三条 为了准确掌握安全生产状况,及时解决施工生产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各级安全机构应定期召开以下会议:
1、项目部每月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
2、施工队、外协队每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会议。
第二节 安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的布置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施工现场必须悬挂醒目的安全标语,施工的危险部位和易发生事故的地段,应设警告标志牌,夜间应设红灯警示。
第十六条 对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安全防护设施,应经常维护,保证完好,安全装置灵敏可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拆除或弃之不用。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三级教育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未经教育培训或虽经教育培训,但考试考核不合格者一律不得上岗作业。
第十八条 各级施工生产管理人员(标段经理、总工、工区项目经理、总工、施工队长、技术负责人、现场施工员等)必须按有关规定经过安全技术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第十九条 各相关单位、施工队不得安排未成年工(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从事繁重的体力劳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录用未满十六周岁的少年从事生产劳动。
第二十条 所有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劳动纪律,严格执行操作规程和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服从领导指挥,配合安全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三节 安全技术措施制度
第二十一条 凡列入编制专项安全方案计划的施工项目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否则不准施工。
安全技术措施方案必须针对工程结构、施工方法和选用的各种机械设备、特殊施工材料、作业环境等不同特点而制定,具指导作用且实用,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及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后,报同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下列施工作业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1、超过1.5米深的土石方基础和井、坑工程施工;
2、高大建筑物脚手架或复杂脚手架的搭设和拆除;
3、旧建筑物拆除;
4、雨季、冬季和夜间施工;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机具、新材料施工的工程;
6、重型设备和各种大型构件的起重、运输和安装;
7、水中作业;
8、高空作业;
9、其它技术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工程。
第二十三条 编制安全措施方案单位的确定
1、分部分项工程或专业工程由施工队组织编制;
2、特种机械设备由设备部门组织编制。
第二十四条 编制安全措施方案的审核程序
1、分部分项工程的安全措施方案编制后,由施工队技术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并抄送同级并报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 工程施工前要对以下五个方面进行检查确认:
1、作业环境检查确认:施工现场道路,水、气管道,电气线路、临时设施和附属设施的平面布置等作业环境都应符合职业安全健康、防火要求。
2、安全防护检查确认:吊笼、井字架、防护栏杆、挡板、钢丝绳和安全网以及施工现场的坑、井、沟和各种孔洞,易燃,易爆场所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警示等。
3、设备机具检查确认:各种机电设备和机具的安全装置,起重、提升设备的限位装置,机具的运转情况,电气绝缘情况压力容器的安全装置等。
4、安全防护用品检查确认:安全帽、安全带、绝缘防护鞋,工作服,防护手套和防护镜等必须符合安全标准。
5、作业对象检查确认:施工人员的安全思想和技术素质、健康情绪、智力情况、班组安全活动、安全交底及记录、作业时间安排、各级安全负责人等情况。
按照“五确认”要求,由施工队负责人,班组长和安全员逐项检查后,方可进入现场施工。
第二十六条 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主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名称、工程详细地点、施工起止日期、工程量、安装大型构件或设备的体积与重量等工程概况。
2、施工工艺、主要施工机具、施工人员结构、施工难度、危险程度等施工特点。
3、施工环境有无易燃、易爆物品,有无尘毒及噪声等影响,有无地下埋设物、地质岩石节理情况,有无引起坍塌、片帮、坠落、触电、灼烫等危险因素。
4、针对各种事故隐患要采取相应的对策、措施,落实实施期限与负责人。
按照上述要求,工程技术负责人要向施工人员进行详细交底,双方签字认可。施工队负责人、班组长要按工程进度定期或不定期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情况交底,确保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 项目经理安全生产职责
1、对本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禁止违章指挥和强令工人冒险作业。
3、项目部与工区、工区与施工队、施工队与班组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层层分解安全指标,确保安全生产投入用于安全设施、技术改造、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保证安全生产培训经费、依法参加的社会保险、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等费用的有效投入。
4、组织制定项目部安全管理保证计划和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实施。
5、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负责实现项目部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
6、每月组织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会议,针对施工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制定有效的措施并组织实施。
7、每月组织施工段有关人员,对生活区,办公区和施工现场至少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检查覆盖面要达到百分之百。对查出的隐患问题和上级安全部门查出的问题,应按“三定”原则及时整改。
8、经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纪律教育,总结交流安全生产经验,开展安全、卫生环保工作评比竞赛活动,对员工进行劳动安全奖惩,注意员工的思想动态,及时制止违章作业。
9、严格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建立统一的标志牌(图),满足安全文明施工要求。
10、发生伤亡事故和安全事故必须按照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组织抢救伤员和保护现场,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进行事故处理,提出改进措施,对事故的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11、按规定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安全员和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
12、严格执行劳动防护品的发放标准,同时做好女工的劳动防护工作,确保员工安全与健康。
13、组织有关人员搞好安全管理资料的编制、收集、整理和归档管理工作。
14、对事故上报的准确性、真实性负责。
15、不得雇用无相应资质的外协队伍及设备进场承包工程施工。
第二十八条 施工副经理(工区经理、总工)安全生产职责
1、协助经理抓好全面安全施工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2、负责组织施工生产安全防护设施的计划编制与实施。
3、协助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每月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对隐患问题必须定人、定时、定措施的“三定”原则及时整改、验收。
4、协助经理对安全保证计划、安全技术措施方案、上级安全部门和标段项目部安委会提出的安全管理要求的落实。
5、在组织施工生产过程中,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施工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要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严禁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6、协助经理组织开展各种安全活动,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规程要求,积极改善劳动条件,为员工提供安全作业环境。
7、检查、指导、支持安全部门和安全员的日常工作,对施工队、班组的施工生产安全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8、教育员工正确配戴安全防护用品,爱护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
9、协助经理及时对伤亡事故、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拟定改进措施,并负责整改落实,避免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
第二十九条 综合办公室安全生产职责
1、在工作总结中,应把安全生产、环保纳入重要内容之一;
2、起草有关文件领导讲话稿时,应将安全生产、环保工作作为一项重要方面内容;
3、保障安全检查及事故处理的车辆调度;
4、参与相关交通事故的抢救和事故的处理工作;
5、负责组织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收集整理、提交统一购买计划和发放工作;
6、按照有关防暑降温发放标准,按时发放防暑降温食品、药品采购计划,并对采购的食品、药品的质量负责监督检查;
7、对所管辖的电器、设施、锅炉、压力容器和易燃易爆物品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管理办法,烟尘治理规划并组织落实;
8、对生活用电、用水、通讯、房屋维修、车辆管理等要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并组织员工经常学习和严格遵守各工种的操作规程;
9、对所管辖食堂的食品卫生负责,严防食物中毒;
10、负责组织对辖区生活区的环境卫生、食堂、澡堂、厕所的清洁进行检查;
11、负责组织对辖区生活区的员工宿舍安全用电、卫生进行检查;
12、负责组织对辖区生活区的消防设施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 劳动人事、教育培训职责
1、负责督促检查并及时调换不适岗位人员的工作。对员工工作岗位安置不当,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2、新工人入厂前应按规定进行身体检查和文化考核,不符合招工条件的不得录用。
3、负责劳动纪律的教育和检查工作,对劳动纪律涣散,不执行安全规定的人员,应当给予批评教育,屡教不改的人员要及时清退。
4、在事故报告中对重大伤亡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做出降职、撤职、降薪等处分建议,不及时执行的部门要追究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5、组织制定员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并会同有关部门对新入场的工人(临时工)、新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分包施工队伍,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加强全员的法制教育,工人的安全生产知识教育,有关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能培训教育,转换工种及放长假超过一个月的复工人员教育,特种作业人员培训教育(持证上岗),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及分管施工生产的项目部、工区、施工队领导、管理人员的教育培训。教育培训要进行考试考核。教育培训计划、内容及考核成绩要存档,经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6、组织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7、搞好员工环保知识的教育,不断提高员工的环保意识,搞好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环保达标工作。
第三十一条 计划经营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编制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时,要列入安全生产指标,环保指标和措施。公布各项施工生产经营指标的同时,公布安全生产施工指标和环保指标及措施落实情况。
2、分配年度更新改造资金计划时,必须按国家规定比例,安排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所需资金计划。
3、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环保设施应纳入计划,同时计划,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环保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4、组织审查技术改造工程初步设计时,应把安全环保设施及施工一并审查,必要时通知安全部门参加,并签署审查意见。
5、凡新产品、新项目等工作开工前,不具备职业安全卫生、环保条件的,不得下达计划和安排生产。
6、不得雇用无相应资质的外协队伍进场施工。
第三十二条 机械设备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对因设备长期失修、设备缺陷、备品备件不合格的,或因安全生产装置不全、安全装置维修不及时或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造成的设备和人身伤亡事故负责。
2、定期组织对各种机械设备、电器设备、车辆及机电设施的专项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设备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要按照“三定”的原则组织解决。
3、参与企业各种设备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编写和实施。
4、负责特种设备安装前的手续报批、在用设备报检及验收,并认真检查落实。
5、购置的新设备、自制或自行改造的设备,要有完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监测仪器,使用前要制定出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报送有关部门审批并组织实施及检查。
6、组织设备的大、中、小修。在危险环境作业时,要签订安全协议,落实安全措施,现场要有专人指挥,并严格按照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进行作业,不准违章指挥和冒险蛮干。
7、禁止机械设备带缺陷作业。
第三十三条 质量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对因使用的产品质量、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伤亡事故负责。
2、在改进工艺,提高质量的措施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否则不得采用。
3、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严格履行法律、法规所赋予个人的权力和义务。
4、对施工现场因使用的产品质量、施工质量不合格而造成伤亡事故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在改进工艺,提高工程质量的各项措施中,要有可靠的安全措施。
6、在检查工程质量的同时,要检查工程质量的安全可靠性。
7、参加因工程质量而导致人身伤亡事故的分析和处理工作,并且会同工程技术人员制定出安全质量措施,严格执行“四不放过”的原则,杜绝事故的发生。
第三十四条 财务审计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对不按计划及时拔付安全技术措施经费或对挪用安全技术措施经费不监不管,擅自核销而影响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到位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2、按国家有关规定的标准,保证劳动防护用品、保健、防暑降温等费用的开支,同时实行财务监督。
3、确保安全教育、培训经费的开支。
4、确保安全经费的专款专用。
5、确保环境治理经费的开支。
6、确保本部门款项、票据安全,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第三十五条 保卫部门(门卫)安全生产职责
1、负责办公区、生活区、仓库等重点部位的防火防盗工作。
2、发生突发事件时要全力以赴保护本单位人员、财产安全。
3、对进入施工现场、办公区、生活区可疑人员、车辆进行拦截盘查,禁止无关人员、车辆进入。
第三十六条 物资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对因采购的材料、工器具、员工劳动防护用品、安全防护设施、漏电保护器和电气材料、设备安全装置等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或因发放超期贮存失效的上述物资材料导致的伤亡事故负责。
2、严格按照计划部门和使用单位提出的采购计划清单采购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四证(产品合格证、出厂证、生产许可证、准用证)齐全的产品,确保安全可靠。
3、要加强仓库的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按规定配备灭火器材和工具。对易燃、易爆和剧毒品库房的管理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和考核,并严格执行领退料手续和其他有关规定,经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4、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采购、搬运、贮存、发放要会同公安部门到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严格遵守国家各项安全规定,并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安全管理部门职责
1、安全管理部门在项目部安全生产委员会的领导下,并在项目经理(工区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2、负责组织制订、修改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并认真执行。
3、负责组织和参与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和规程及企业规章制度为标准的各种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及问题有权下达行政命令、限期整改,对习惯性违章和限期拒不整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按有关规定进行经济处罚。在安全检查中,遇有重大险情或重大安全隐患、安全设施极不规范和严重不足的施工现场有权下达停工指令,限期整改,并报主管领导。
4、负责组织,协同有关部门搞好国家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安全生产的典型经验,具体指导、帮助解决施工生产中安全技术上的问题和安全管理上的缺陷,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5、搞好重大危险因素和重要环境因素的登记建档,进行定期的评估监控,对制定的各种应急预案措施,各种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通报有关部门。
6、监督检查特种设备报装、报批、报检,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和普通机械设备安装后的自检验收的手续和准用证。没有准用证或准用证超期的,有权禁止使用。对机械设备保养不好,或安全装置失效又不及时修复的有权停机限期进行整改,同时通报有关部门。
7、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工作要点和本单位定期、专项安全大检查计划,并负责实施。
8、负责组织对施工现场粉尘、有毒有害气体、施工噪声、污水排放和建筑垃圾处理等主要环境因素控制措施情况的检查与纠正。
9、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参加伤亡事故、重大险情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分析与处理工作,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本着“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调查处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依法调查处理
10、负责对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报告和建立健全事故登记台帐,及安全管理的其他台帐与报表,并做到及时、准确。
11、对重大危险源(防火及易燃、易爆、放射性物质、剧毒品等)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生产事故的应急预案及演练,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的应急措施。
12、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当地政府安全监管部门和公安部门备案。
13、负责购买、运输、贮存、使用危险物品或处置废弃危险品报批、报检工作,并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14、依照季节特点组织防火、防煤气中毒、防爆以及剧毒物品使用存放等专项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安全隐患及时进行监督整改,并把检查整改结果记录在案,同时报上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
15、组织进行防火、防煤气中毒、防爆工作宣传教育,制定消防及易燃易爆、剧毒品等要害岗位的管理制度并实施。
16、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对爆破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和爆破特种作业人员的办证工作
17、参与、配合上级单位相关安全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 食堂员工卫生职责
1、从事食堂工作的员工必须经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并经上岗培训考试合格取得健康证方可上岗。
2、上岗前应洗手消毒,穿戴工作服、帽,保持个人清洁卫生。
3、食品原料进货应有验收制度,专人负责,以达到原料新鲜,无腐蚀变质,清洗要彻底,保证食品的卫生质量。
4、冰箱内,生熟食品必须严格分开存放,不得存放私物、药物等。
5、不得供应生冷拌菜和生食小水产,菜肴烧熟煮透,隔夜的剩菜应销毁,不得供应腐败变质食品。
6、各类餐具、抹布及容器要进行消毒处理,保持清洁。
7、冷冻食品取出长时间溶解后,不得再混入冰箱内冻结。
8、做好现场茶水供应工作,容水器具应经常清洗。
9、高温季节施工,做好防暑降温工作,寒冷季节施工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10、积极除“四害”,消灭病毒传染体。
11、不供不洁食物,预防食物中毒。
12、如发生食物中毒事件,必须及时报告当地卫生防疫机构或有关部门,做好引起中毒的嫌疑食物留样保管工作,不得不报或隐瞒事实。
第三十九条 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责
1、组织施工生产,首先应当具备《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组织施工生产活动。
2、在组织施工生产活动中,施工生产与安全发生矛盾时,施工生产必须服从安全,发现危及人身安全的重大隐患或紧急情况时,应立即下达停产处理的指令,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3、及时掌握本单位安全施工生产动态,在组织施工生产或检查施工生产时要对安全生产一并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即组织整改,并通知有关部门一同组织验收。
4、调度会要听取施工生产的安全情况,协调解决在安全施工生产方面出现的问题。
5、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必须有职业安全卫生、环境控制篇章,经审批后方可开工。施工过程中监督安全措施落实情况,遇有问题及时解决。
6、组织进行特种作业安全生产管理,按本办法特种作业有关规定执行。
7、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施工生产场地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做到经常检查。
8、开展科技攻关,推广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和对环境影响的因素,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和环境控制措施。
9、在重大职业安全卫生、环保、科研项目完成后,组织鉴定和推广,并对使用的安全负责。
10、组织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的编写和负责组织收集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技术、标准规程,实施统一采购和发放工作。
第四十条 试验室安全生产职责
1、试验检测工作按照国家标准及交通部颁布的标准、规范进行。
2、试验检测人员必须经过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并服从试验室负责人的统一安排。
3、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器具的完好精确。
4、维护试验场地的整洁,试验每告一段落,必须清理场地。
5、定时对贵重的仪器设备进行保养、检查。
6、化验试剂、有毒物品、易燃品、放射性试验仪器应存放在安全的地方,建立危险物品管理制度,并由专人负责保管。
7、末经计量部门认可的及超期限的仪器、器具不得使用。
8、在试验操作过程中,应集中注意力,不允许吸烟,禁止无关人员随意靠近机器,防止发生意外。
9、每天下班前,应做到关紧门窗,关好水、电开关。对需要昼夜运行的机器,应检查其运行状态及保险装置。特殊情况应留有专人值班。
10、试验人员应实事求是,严禁修改伪造试验数据。
第四十一条 试验室危险品管理责任制
1、试验危险品包括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等物品。
2、危险品应根据使用情况定量采购,常用试剂一般按三个月使用量为准,其余为一年,统一采购。
3、危险品设专人保管,放置场所应安全可靠,并经常检查存放容器是否完好,防止泄漏。附近应备有灭火装置。
4、危险品保管人应逐一登记危险品库存量,领用人应填写领用单。
5、危险品使用应做到安全第一,使用者必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并掌握一定的自救方法。
6、对需处理的危险品废液必须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处理,不得随意倾倒,防止对人身及环境造成损害。
7、一旦发生起火或泄露,操作人员应保持冷静,立即采取自救措施,以免延误时机,把损失降到最低。
8、对未按规定使用、保管危险品而造成意外损失或危险品去向不明的有关人员,将视其情节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分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
1、分包单位行政领导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认真履行承包合同规定的安全生产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规定;
3、服从总包单位安全生产的指挥,执行总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接受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
4、及时向总包单位报告伤亡事故,并按合同的规定调查处理伤亡事故。
第四十三条 环境目标
1、开展创建文明工地活动,逐步争创“达标工地,文明工地,文明样板工地”。
2、噪声,固体废弃物,扬尘,污水,有毒有害气体排放达到环境保护要求。
3、提倡应用环保型材料,节能降耗。废旧物资分类回收、处置。
4、驻地按相关要求进行场地硬化,绿化。水土保持满足环境保护要求。
第四十四条 职业健康安全目标
1、无重大死亡事故、职业病事故、火灾事故和爆炸事故。
2、重伤、工亡及一般职业病发生率控制在行业有关法规限制范围内。
3、减少一般工伤事故,轻伤负伤率控制在1%以下。
4、接受工程安全监督:竣工安全评价合格率100%。
5、每年争创一个市级以上安全文明施工样本工地。
第四章 安全教育与培训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工区、各施工队、外协队要有针对性的要对新员工、复工及转换工种等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提高员工安全技能。
第四十六条 工区及施工队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国家安全环保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纪律等,结合本单位行业特点、危险程度、安全生产形势、事故发生的原因及教训、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事故报告程序等。
第四十七条 结合施工特点及施工(生产)对象、施工现场危险环境因素等有针对性的进行教育并组织学习施工安全规章制度、安全注意事项、文明施工管理、本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等,了解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本常识,掌握防火、防毒、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以及防护用品发放标准,防护用具,用品使用的基本知识。
第四十八条 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分类及要求:
1、项目部每年进行一次全员安全教育,各相关单位、施工队、外协队每半年进行一次,班组每月进行一次,按相关的教育内容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项目部、各相关单位、施工队、外协队对教育情况要组织考试,不合格人员按项目部和各单位有关管理办法处罚。
2、新员工(包括新招收的合同工、临时工、学徒工、农民工及实习和代培人员及大、中专毕业生)入厂的三级教育,由项目部组织劳资、安全、技术等部门进行安全教育,学习培训时不少于48小时。施工队安全教育由施工队组织安全、劳资、工程技术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班组安全教育由班组长主持,并请有经验、技术熟练、重视安全的老工人进行讲解。
3、外协队伍的安全教育,遵循哪一级雇用,哪一级教育的原则,灵活掌握,按要求组织教育培训(班组教育可由外协队自行安排)。
第四十九条 各类安全教育,应当有详细的内容和记录,安全教育结果报上一级安全管理部门备案。进行安全教育培训,除经常性的教育外,均要对培训内容进行考试、考核。考试80分以上为合格,凡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考试考核不合格的,不准上岗作业。
第五十条 各班组、施工队、外协队伍应积极配合并做好三级安全教育,未经三级安全教育并考试(考核)合格的人员,不得安排上岗作业,违反的,考核责任单位每人次100元。
第五章 安全检查制度
第五十一条 各级安全管理部门及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有权依法对本单位的各种设施及施工(生产)全过程进行安全检查,在检查过程中对特别紧急的危险情况,有权下达停工指令并要求立即进行整改。安全检查方式有定期、不定期的安全大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工地巡回安全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等。
第五十二条 项目部及工区、施工队的定期安全大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季节性安全检查,检查前要编制检查计划,按照计划要求实施检查。
第五十三条 安全检查内容应当包括查领导听汇报、查制度、措施、安全管理资料,查现场安全事故隐患、查事故处理、查组织落实情况、查安全教育培训及教育记录、查习惯性违章等。
第五十四条 定期安全大检查:项目部每月进行一次,施工队每旬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以安全检查评分表为依据进行,不准缺项、漏项。
第五十五条 专业性安全检查应当根据施工进展情况和安全生产存在带有普遍性的主要问题:组织机械、道路施工、电气、土石方爆破工程、桥梁工程、压力容器等专业技术人员共同进行检查,专业性安全检查频次、检查时间、覆盖面、检查组成员由组织检查单位自行确定。
第五十六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应当根据季节变化、易发生安全事故因素,组织安全检查。
1、冬季安全检查主要检查防冻、防滑、防坠落、防火灾、防中毒的安全措施和执行情况。
2、雨季安全检查应当结合防雨、防洪工作进行,主要检查防洪水的各项准备及应急措施,查电气设备、线路的绝缘、接地、接零电阻是否达到电气安全规程要求,查井架、门型架、脚手架、大型起重设备、特殊高大建(构)筑物等防雷保护装置。查高大建筑物是否会发生倒塌、查现场道路排水设施是否畅通。
3、暑季安全大检查应检查施工作业现场通风,防暑降温措施是否落实,露天作业休息时间是否调整,夜班工人能否保证正常睡眠,防暑饮料的加工、保管、供应等是否到位。
4、风季安全检查主要检查各种暂设工程、起重设备、架设工程、电缆架等有无倒塌的危险。
第五十七条 季节性安全检查以施工队为主,由各责任部门策划,队领导带队,组织安全、施工、技术等人员参加检查,检查应根据施工项目进展情况、施工所在地气候情况等来定,检查时间、地点由施工队自行确定。项目部、工区、施工队应当根据需要随时安排组织相应的安全检查。
第五十八条 验收性的安全检查是对施工现场新搭设的脚手架,井字架、门式架、塔吊、机械等设备在使用前的安全检查(特种设备按当地技术监督局要求报检、检验合格发证后方准使用),检查合格后由有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方可使用。
第五十九条 验收性检查以项目部、工区、施工队组织检查为主,检查时间、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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