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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检验标准
1.0 目的
为确保公司所购材料的质量,以及规范品检员的作业,特制定本检验规范
2.0 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常用电池R03、R6P、6F22普通锌锰干电池(碳性电池);CR2032 (锂-二氧化锰扣式
电池);LR03、 LR6、LR14、6LR61(GL6F22A) 碱性锌锰干电池(碱性电池)进货及库存检验。
3.0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括的条文,通过在本规范中引用而构成为本规范的条文:
GB 8897.2-2005 原电池 第2部分 外形尺寸和技术要求,于2005年1月18日发布,8月1日正式实施。
GB 2828—87 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
4.0 缺陷定义及检验项目、检验工具、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
4.1缺陷定义
4.1.1严重缺陷——有危害产品使用者或依赖者的生命或安全的缺陷,100%不允许,用CR表示。
4.1.2重要缺陷——严重缺陷以外的缺陷,其结果可能导致依赖者(物)的功能及自身性能无法实现或
者不能顺利实现,或对产品的市场销售形象造成影响。接收标准按AQL值,用MA表示。
4.2 检验项目、工具、检查水平IL、合格质量水平AQL
序号
检验项目
测量设备
抽样方法
AQL
缺陷判定
本标准条款
1
外形尺寸
卡尺
正常检验Ⅱ级
1.0
MA
5.1.1
2
外观和极端
目测
正常检验Ⅱ级
1.0
MA
5.1.2
3
开路电压
电压表(万用表)
正常检验Ⅱ级
1.0
MA
5.2
4
放电容量
测试工装
抽选9只电池
MA/爆炸CR
5.3
5
耐漏液性能
测试工装
抽选9只电池
MA/爆炸CR
5.4
6
直流等效内阻
内阻仪
正常检验Ⅱ级
1.0
MA
5.5
表一:检验项目的检查水平Ⅱ、合格质量水平AQL
5.0 规范要求
5.1外形外观
5.1.1 外形尺寸:用精度为0.02mm的游标卡尺测量,测量时应防止电池短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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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池检验标准
版本
A0
审核
WG.T.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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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 1 张
型号
项目
Max
Min
CR2032
扣式锂电池
直径 Ф
20.0mm
19.7mm
高度 H
3.2mm
2.9mm
R03
七号普通电池
直径 Ф
10.5mm
9.5mm
高度 H
44.5mm
43.3mm
R6P
五号普通电池
直径 Ф
14.5mm
13.5mm
高度 H
50.5mm
49.2mm
LR03
七号碱性电池
直径 Ф
10.5mm
9.5mm
高度 H
44.5mm
43.3mm
LR6
五号碱性电池
直径 Ф
14.5mm
13.5mm
高度 H
50.5mm
49.2mm
LR14
二号碱性电池
直径 Ф
26.2mm
24.9mm
高度 H
50.0mm
48.6mm
6F22
9V普通电池
宽度 W
26.5mm
26.3mm
厚度 D
17.5mm
17.3mm
高度 H
48.5 mm
48.3mm
6LR61
9V碱性电池
宽度 W
26.5mm
26.3mm
厚度 D
17.5mm
17.3mm
高度 H
48.5 mm
48.3mm
表二:电池外形尺寸
5.1.2.1电池外观和极端应保持清洁、完整、正极端居中,包装无显著破损,文字图案清晰、无影响使用的锈蚀、污垢、变形和漏液,安装在电池上的极端应始终能形成并保持良好的电接触。
5.1.2.2贮存期(视不同厂家的要求,一般认为12个月)内,电池不应发生气胀、正负极锈蚀、表面不得有影响使用的电解质结晶物。
5.2开路电压
5.2.1开路电压及负荷电压,用数字电压表测量时,以数字稳定时的读数为准;
5.2.2测量仪表的精度应该不大于0.25%,内阻应不小于1MΩ。
型号
CR2032
R03
R6P
LR03
LR6
LR14
6F22
6LR61
标称电压
3V
1.5V
1.5V
1.5V
1.5V
1.5V
9.OV
9.OV
误差值
+0.7V
+0.225V
+0.225V
+0.15V
+0.15V
+0.15V
+1.35V
+0.9V
表三:电池开路电压
5.3放电容量
5.3.1电池放电阶段
5.3.1.1初始期
5.3.1.1.1制造厂标明的生产日期之后60天内。放电时间应符合表四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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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1.2贮存期
5.3.1.2.1锂-二氧化锰扣式电池在电池贮存12个月后,以最小平均放电时间计,应不低于初始期规定放
电容量的98%。
5.3.1.2.2锌-锰干电池、碱性锌-锰干电池在贮存12个月后,以最小平均放电时间计,锌-锰干电池应
不低于初始期规定放电容量80%,碱性锌-锰干电池应不低于初始期规定放电容量90%。
5.3.2 放电条件:开始放电前,电池应在标准温度(20±2)℃,标准相对湿度60%±15%的条件下
放置12h以上。
5.3.3放电:按表四的规定放电,直至电池放电终止,放电容量用放电时间来表示。
5.3.4放电容量计算
5.3.4.1放电容量为电池开始放电至电池的负荷电压降至终止电压的累计放电时间。
5.3.4.2在放电到达终止电压前后时,一次测得的电压值高于终止电压,而另一次又低于终止电压,则放
电容量t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Vn-1 ——— 到达终止电压前所测得的电压值,V;
Vn ——— 终止电压值,V;
Vn+1 ——— 到达终止电压后所测得的电压值,V;
t1 ———开始放电至Vn-1时的累累计放电时间,min或h;
t2 ———到达Vn+1的时间减去到达Vn-1的时间,min或h。
5.3.5负荷电阻:包括外电路所有部分的阻值,精度不低于±0.5%。
5.3.6测试方法:
电池型号
放电条件
最小平均放电时间
(初始期)
负荷电阻
每天放电时间
终止电压
CR2032
15 KΩ
24 h
2.0 V
920 h
R03
10 Ω
1 h
0.9 V
1.4 h
R6P
10 Ω
1 h
0.9 V
4.1h
LR03
10 Ω
1 h
0.9 V
6.0 h
LR6
10 Ω
1 h
0.9V
15h
LR14
3.9Ω
1 h
0.8V
12 h
6F22
270Ω
1 h
5.4V
8h
6LR61
270Ω
1 h
5.4V
12 h
表四:电池放电测试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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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检测9只电池。
B、 不排除任何结果计算放电时间的平均值。
C、 如果平均值等于或大于最小平均放电时间的规定值,而且放电时间小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不
大于1,则认为电池的放电容量符合要求。
D、 如果平均值小于规定值和(或)放电时间小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大于1,则另取9只电池再作检验,并计算平均值。
E、 如果第二次检验的平均值等于或大于规定值,并且放电时间小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不大于1,
则认为电池的放电容量符合要求。
F、 如果第二次检验的平均值小于规定值和(或)放电时间小于规定值之80%的电池数大于1,则认
为电池的放电容量不符合要求,并且不允许再进行检验。
G、 在放电检验中,当电池在负荷电压未低于终止电压时发生漏液,则中止漏液电池的放电检验,不计
算放电容量平均值,并且不再进行检验。
5.4耐漏液性能
5.4.1在要求条件下进行耐漏液性能检验时,电池的任何外表面应无电解质、密封剂或其他内部组分。
5.4.1测试方法:
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测定了放电量后,以相同的方法继续放电,直到电池负荷电压首次降至于其标称
电压之40%,电池不应出现漏液现象。
电池型号
试验条件
温度
相对湿度
放电方式
负荷电阻或要求
CR2032
45℃±2℃
75%以下
放置30天
在5倍放大镜下目视检验
R03
20℃±2℃
60%±15%
连续放电至0.6V
10 Ω
R6P
20℃±2℃
60%±15%
连续放电至0.6V
10 Ω
LR03
20℃±2℃
60%±15%
连续放电至0.6V
10 Ω
LR6
20℃±2℃
60%±15%
连续放电至0.6V
10 Ω
LR14
20℃±2℃
60%±15%
连续放电至0.6V
3.9Ω
6F22
20℃±2℃
60%±15%
连续放电至3.6V
270Ω
6LR61
20℃±2℃
60%±15%
连续放电至3.6V
270Ω
表五:电池耐漏液试验方法
5.5直流等效内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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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其它要求注译
6.1电池爆炸定义:电池内任何部分固态物质瞬间排出,被推至离电池25CM以上的距离,称为爆炸。
6.2检验时间:供应新品牌电池时、新供应商首批送货时、电池在生产期/库存期在一年以上、或对电
池质量有异议时应进行容量及耐漏液检验;日常进货需对外形外观、开路电压、短路电流等进行检验。
6.3电池包装基本要求
6.3.1在来料的时候应向供应商索要电池的生产日期。
6.4电池保管的基本要求
6.4.1 贮存电池场所应清洁、干燥、通风凉爽,力求温度不高于35℃,相对湿度不大于85%。
6.4.2仓库在填写物料卡的时候填上电池的生产日期,并注意保管日期。
6.4.3仓库应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发放电池,防止久存降低质量。
6.5常用碳性电池与碱性电池的标识
电池名称
IEC型号(国标)
美国型号
日本型号
中国传统叫法
备注
普通锌锰干电池(碳性电池)
R6P
AA
UM-3
5号电池
数字含意:R、F之后为序列号,之前为串联单体数
R03
AAA
UM-4
7号电池
6F22
9伏叠层电池
碱性锌锰干电池(碱性电池)
LR14
C
AM-2
2号碱性电池
数字含意:LR之后为序列号,之前为串联单体数
LR6
AA
AM-3
5号碱性电池
LR03
AAA
AM-4
7号碱性电池
6LR61
9伏碱性电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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