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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专利申请费用资助办法(试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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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专利申请费用 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我州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是指对本州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本州行政区域内申请国外、国内专利并已获得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州的企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和户籍在本州辖区内的个人; (二)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国外、国内专利; (三)专利权属明确。 第五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专利 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6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二)港澳台专利 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三)国外专利 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红河州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已获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上报州知识产权局一份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红河州专利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地方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资助对象向所在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 (二)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常年受理资助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以前,报红河州知识产权局审批兑现资助。(当年度授权专利的资助申请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底)。资助经费由州知识产权局统一拨付到各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兑现。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将追回资助金,涉及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实行资助后,在红河州专利代理事务所申请专利的,其代理费一律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在红河州专利代理事务所申请专利,代理费按最低收费标准优惠50%。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资助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代理费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由红河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红河州知识产权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日   红 河 州 专 利 资 助 申 请 表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姓名   联系电话   住址   邮编   专利类型   授权机构   专利号   授权日期       专利权属       □     职务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章)   □     非职务 身份证号码   权利人(签字)   资助金额   申请人提交并经核对的相关材料(由初审部门填写) □已获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单位)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州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州知识产权局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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