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专利申请费用
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鼓励发明创造、激励科技创新,促进我州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资助,是指对本州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申请专利的费用给予一定数额的一次性资金补助。
第三条 资助对象为本州行政区域内申请国外、国内专利并已获得授权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第四条 资助条件
(一)专利第一申请人为本州的企事业单位、机关、
团体和户籍在本州辖区内的个人;
(二)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获得授权的国外、国内专利;
(三)专利权属明确。
第五条 资助额度
(一)国内专利
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600元;外观设计专利,每件资助500元;
(二)港澳台专利
发明专利,每件资助3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1000元;
(三)国外专利
发明专利,每件资助10000元;实用新型专利,每件资助5000元。
第六条 申请资助的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红河州专利资助申请表》;
(二)已获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两份,由市、县知识产权局(科技局)上报州知识产权局一份审批。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请条件;
(二)不属于资助范围;
(三)未按规定填写《红河州专利资助申请表》;
(四)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五)已获得地方政府、其他部门同类性质的资助。
第八条 办理程序
(一)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资助对象向所在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提出资助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提交申请材料,交验有关证件;
(二)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常年受理资助申请,并根据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于每季度最后一月的25日以前,报红河州知识产权局审批兑现资助。(当年度授权专利的资助申请截止时间为次年3月底)。资助经费由州知识产权局统一拨付到各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负责兑现。
第九条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及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对弄虚作假骗取资助者,将追回资助金,涉及违法犯罪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实行资助后,在红河州专利代理事务所申请专利的,其代理费一律按有关规定的最低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残疾人、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在校学生、现役军人在红河州专利代理事务所申请专利,代理费按最低收费标准优惠50%。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规定的资助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代理费优惠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 由红河州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红河州知识产权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日
红 河 州 专 利 资 助 申 请 表
专利名称
专利权人
姓名
联系电话
住址
邮编
专利类型
授权机构
专利号
授权日期
专利权属
□ 职务
单位名称
单位负责人(签章)
□ 非职务
身份证号码
权利人(签字)
资助金额
申请人提交并经核对的相关材料(由初审部门填写)
□已获授权的专利证书复印件
□申请人(单位)企业营业执照、事业法人登记证或社团法人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申请人(个人)身份证复印件
□要求申请人提交的其它材料:
县、市知识产权局(科技局)初审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州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科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州知识产权局领导审批意见: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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