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碎石采购协议书
合同编号:
采购方:中铁大桥局五公司黄冈公铁大桥指挥部 (以下简称甲方)
供货方:黄冈市唐家渡建材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通过竞价的形式选定乙方为我部部分混凝土用碎石的供应商,双方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本着公平自愿、平等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经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材料的名称、产地及数量
1.1 材料的名称:混凝土用碎石
1.2 材料的规格:5mm~10mm,10mm~25mm,20~31.5mm
1.3 材料源产地:湖北阳新、武穴、黄石、鄂州
1.4 暂定数量:280000.00吨
第二条 质量要求
2.1碎石的各项技术指标应同时满足以下规范标准要求:
(1)碎石的标准:《铁路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补充标准》(铁建设【2005】160号)、《客运专线预应力混凝土预制梁暂行技术条件》、《客运专线高性能混凝土暂行技术条件》、《预制后张法预应力混凝土铁路桥简支T梁技术条件》(TB/T 3043-2005)、《铁路混凝土耐久性设计暂行规定》(铁建设【2005】157号)、铁道部文件【2009】152号文以及《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2001)、《普通砼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2006)等。
检验项目:1、颗粒级配2、针片状颗粒含量3、表观密度、堆积密度和空隙率4、含泥量和泥块含量5、强度(岩石抗压强度和压碎指标)6、有害物质7、碱集料反应8、 SO3含量9、坚固性10、吸水率11、有机物12、氯离子等等。
(2)设计要求、施工规范
2.2混凝土强度等级:C20-C60
2.3当国家和行业标准有变化时,按新标准执行。
第三条 交货方式
3.1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按乙方负责组织购料、运输、装卸,将供应的材料卸至甲方指定的混凝土搅拌站料仓方式交货。
3.2乙方应在材料到场前4小时通知甲方,由甲方指定的验收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初验。
3.3乙方必须以甲方提供的材料计划数量组织好分期分批供应材料,每批具体交货数量和时间以甲方的通知为准。
第四条 交货期限及要求
4.1交货期限:开工至工程结束
4.2乙方确保本工程施工期间,保质按期地供应甲方施工用碎石。
4.3乙方碎石的供应量必须满足甲方施工进度要求,具体用量以甲方物资部门计划为准。
4.4为保证工程施工不间断进行,乙方须有储存料场(10000吨以上)用以备料,并保证足够的储备量,以确保甲方施工用料的供应。特殊期间(如节假日等),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加大储备量。
4.5甲方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及现场材料剩余情况,提前48小时通知乙方供料的数量,乙方应保证48小时内将材料卸至甲方指定的地点。
第五条 碎石的综合单价及货款总额
5.1碎石综合单位按3.1款确定的交货方式计取。碎石综合单价39.88 元/T。
5.2碎石综合单价(指5.1款约定的综合单价,以下同)包含了材料在甲方工地使用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碎石包含采购、运输、装卸、起坡、冲洗、损耗、砼生产过程中的一切损耗、保险、规费、税金、风险等费用。
5.3碎石综合单价已考虑了每年节假日和能源涨价、洪水、枯水等因素的影响。
5.4乙方供料源地经甲方同意变更的,合同材料综合单价不予调整,仍按5.1条综合单价结算。
5.5碎石综合单价为固定单价,在工程施工期间碎石综合单价不作调整。
5.6货款总额:11166400.00(大写:壹仟壹佰壹拾陆万陆仟肆佰元整)。
第六条 验收方法
6.1甲方验收人员于乙方材料船靠港后5个小时内完成初验,材料是否进场,以甲方“砂石料进场通知书”为准,期间相关协调由乙方负责
6.2甲乙双方应按本合同第二条指定的规范进行抽样送检,检验合格后该批材料正式验收合格。
6.3抽样送检的样品未达到本合同第二条质量要求的,该批材料由乙方负责调换,且费用由乙方承担,并按甲方要求的时间自行清退不合格材料。
第七条 碎石的计量
7.1碎石的计量单位为吨,每月末前第5日核清当月量。
7.2以采购方生产混凝土的方量按其实际配合比计算出所用碎石的理论数量,再加上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规定碎石2%的损耗算出结算数量。直接使用碎石的工程(非混凝土用)以电子磅称的方式进行计量,并经双方现场相关工作人员共同签认,作为结算依据。
第八条 结算与支付
8.1碎石价款的结算从开始供料的第二个月起,结算按甲方规定的程序和结算书每月月末结算一次。
8.2、碎石月结算款额为碎石的月计量数量乘碎石综合单价之积。
8.3月实际支付额为月结算款额的90%并扣除乙方上月发生的违约金;剩余10%留作质保金,质保期为六个月,如发生纠纷,待纠纷最终解决后30天内付清。但质量保证金的返还并不免除乙方对交付物资质量的保证责任。质保金在质保期满后甲方无利息返还给乙方。
第九条 履约保证
9.1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前必须向甲方提交人民币叁拾万元的履约保证金或等额的银行保函。
9.2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在乙方全部履行完本合同的所有责任义务后一周内不计息返还。
第十条 甲方责任及违约
10.1 负责混凝土厂料场地面的混凝土硬化。
10.2 负责碎石取样检验及验收。
10.3 按时支付材料结算款。
第十一条 乙方责任及违约
11.1 乙方必须保质保量按时供应甲方所需的材料,并使甲方满意,否则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无条件接受且承担全部责任,履约保证金将被没收。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甲方损失。
11.2 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乙方无条件接受,并承担完全责任,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11.3 乙方接到甲方的通知后,48小时内不能将材料全部送达甲方指定混凝土料场的,乙方要承担违约责任,每违约一次偿付人民壹万元违约金,并承担赔偿由此造成甲方的损失。
11.4 乙方所供应材料的产地、规格、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的,由乙方负责退货及承担退货发生的费用,乙方还要承担违约责任,每违约一次偿付人民币壹万伍仟元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须赔偿损失。
11.5 乙方应负责将材料安全地送到甲方指定地点,材料在运抵甲方指定地点卸完前乙方发生的一切费用、安全责任和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与地方关系等所产生的纠纷,乙方自行处理解决,甲方概不负责。
11.6 乙方不得将材料采购权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1.7乙方材料的供应应完全服从甲方的协调与指挥,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8 乙方应按时提交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取消乙方的中选资格。
11.9 乙方负责材料供应过程中所有地方及周边关系的协调。
11.10 乙方负责向甲方混凝土工厂派驻一名代表,负责材料的协调和卸车。乙方代表的办公、生活费由乙方承担。
11.11 乙方必须做好砂石料在开采、运输等过程中的环境保护,遵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因违反规定而受到处罚的,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11.12乙方必须向甲方提供资源税完税证明及税务登记证副本,乙方不能提供的,甲方有权按当地税务资源税费率代扣代缴。
11.13 由于乙方的原因,致使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解除合同通知后,必须在48小时内拆走自己所有的机械设备,否则甲方按其放弃所有权处理。
第十二条 不可抗力
12.1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12.2 由于国家或铁道部对本项目计划调整,需停建或缓建时,本协议可由甲方予以终止,乙方无条件接受。
第十三条 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如协商未能解决争议时,双方同意: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武汉市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合同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甲方付清全部结算款后立即失效。
第十五条 其他事宜
15.1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15.2 本合同生效后,经双方确认的电传、电报、函件、书信等文字均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5.3 本合同一式陆份,正本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被授权代理人(签字):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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