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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风行风面对面”活动房屋登记常见问题问答
商品房登记类
一、商品房预(现)售问题
(一)问:办理预售的房屋须具备什么条件?
答:应具备条件如下:1、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2、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3、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4、已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等等。
(二)问:预售许可证办理的承诺期限为几天?
答:10个工作日
(三)问:开发企业应该自签约之日起几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答:三十日内
(四)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答: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4、已通过竣工验收;
5、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6、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
7、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五)问:购买有预售证的商品房是否就可放心?
答: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商品房出售,必须具备预售条件且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房因工程未完工便进行出售,从施工到完工到交房时间较长,极个别项目可能存在因种种原因无法按时交房或办理房产证等问题,购房者要自行考虑这些潜在的风险。
二、商品房合同备案问题
(一)问:当买受人为未成年人时,应如何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答:买受人为未成年人的,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提交材料如下:(1)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及监护关系证明材料;(2)保护未成年人利益的书面保证;(3)申请表、合同备案证明二、三联、开发企业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等其它材料。
(二)问: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不慎遗失后,如何办理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手续?
答:可以先到交易中心办证大厅领取申报房屋备案遗失的范本,然后依此范本到报社刊登遗失声明。见报后持登有遗失声明的报纸及申请表、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书等其它收件材料到交易中心办证大厅32号受理窗口申请办理即可。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备案证明遗失如何补办?
首先要到交易中心办证大厅领取申报房屋备案遗失的范本,然后依此范本到报社刊登遗失声明。一周后再去产权中心领取一份补办房屋备案证明的材料,填写完毕递交审核通过后,就可进行补办了。
三、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问题
(一)问:2010年7月1日以后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还需不需要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
答:为规范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管理,从2010年7月1日起,开发企业在申请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时需提交合同原件,后续的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和新建商品房办证业务不需重复提交,据此,合同备案时间在2010年7月1日(含2010年7月1日)以后的,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业务时不需再提交合同原件,合同备案时间在2010年7月1日以前的,仍需提交合同原件。
四、新建商品房问题
(一)问:我是回迁户,请问我的回迁安置商品房如何办理房产证?
答:所回迁安置的商品房具备办证条件的前提下,你可凭如下材料前来申办房产证:被拆迁房屋的房产证、与开发企业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合同、契税完税证明或免税证明、房屋所在城区地税分局出具的免税证明、身份证明材料及其他由开发企业提供的材料等。
(二)问:我给小孩买了一套商品房,他现在在外地读书,不能亲自办理产权证,请问我可以帮他办理吗?
答:分两种情况,如果小孩已年满18周岁,那么他可以书面委托你来办理房产证;如果小孩还未年满18周岁,可以由小孩的法定监护人代为申请办理房产证。
(三)问:我购买的房屋是2000年开发的,后来开发公司不知什么原因不存在了。由于本人一直忙,未来得及办理产权证,请问该如何办理?
答:对于已办理商品房现售备案(商品房现房销售许可)或已有其他办证记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如果是因为开发企业注销原因导致你办证材料不全,你可以提交购房合同、购房发票和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注销证明,前来办理房产证。经登报公示15天后无异议的,可以核发房产证。如果是其他原因找不到开发企业的,你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四)问:购买的商品房签合同时只签了一个人的名字,现在办房产证时想增加小孩或父母的名字行吗?
答:除夫妻婚后房产可直接增加共有人外,其他情况只能凭房产证按买卖或赠与的方式办理过户手续。
(五)问:两人合伙按揭购买商品房,其中一方不想要了,要卖给另一方,是否要注销按揭后才能办理下一步手续。
答:一定要注销按揭后才能办理下一步手续。
(六)问:购买商品房的人因意外去世了,现在该如何办理房产证?
答:可由其配偶或子女持原购房人死亡证明及商品房办证材料代办房产证。如需办理继承手续的,需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才能办理继承过户。
(七)如境外个人购房或港澳台居民、华侨购房需要什么手续?
如属境外个人购房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学校出具的一年期的境内有效劳动雇佣合同或学籍证明;所购商品住房符合实际需求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如属港澳台居民、华侨的,需提供所购商品住房符合实际需求自用原则的书面承诺。
交易登记类
一、问: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领取营业执照多长时间内要到主管部门办理备案,主管部门每年对房地产中介进行一次检查,在那里可以查询检查合格结果?
答:30日内,可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查询,检查不合格的,不得从事房地产中介业务。
二、问:在房产交易中与中介发生纠纷可向哪个部门投诉?住房局管不管这类问题?
答:要区分纠纷具体情况,如属中介企业违法违规,您可以向住房局监察支队书面投诉,属于合同纠纷双方协调解决不了的,可向工商仲裁或诉讼法院解决。
三、问:我们想通过中介企业机构进行买卖房屋,请问选择怎样的中介机构比较稳妥?
答:要选择有经过资质备案且年审合格的中介企业机构和具有国家认证的合格经纪人资格证书或经过南宁市中介行业协会培训上岗的置业顾问。这些信息可在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查询。
四、问:办理房产转移登记税费何时交纳?
答:现执行“先税后证”的政策,先到房屋所在地的地税分局缴纳有关税费后再办理转移登记。
五、问:房改房上市出售要注意什么问题?
答:根据南府发[2009]40号文件,属划拔土地上的房改房上市交易,需先到土地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方可按普通住宅过户程序办理。
六、问:买卖过户如何办理?
答、根据先税后证原则,买卖双方首先到房屋所在城区地方税务局交纳相关税费后前来我中心办理测绘、查询房产档案,领取结果后买卖双方持相关办证材料共同到受理窗口受理。
七、继承房产需办理哪些手续?
父母去世留下的房产要过户给子女,需要办理继承手续,大致程序为:首先去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其次,去税务部门办理契税、营业税等手续;最后,带上相关材料到产权中心办理权属转移登记。此类业务按房屋面积大小收取手续费(2.5元/m2)。
八、二手房契税缴纳有何标准?
根据南宁市二手房交易相关政策,凡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的普通住宅,契税税率为1.5%;而购买144平方米以上的非普通住宅,契税税率则为3%;若所购买房屋在90-144平方米之间,契税税率为1.5%。对于产权五年以上的普通住宅,上市交易可免征营业税,但若是非普通住宅,则要按差额征收5.5%。
九、正在办理房产证的房子是否可赠与?
办理商品住房产权赠与,必须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为前提。还没办理房产证的无法办理产权赠与。等取得房产证后,可带上房产证、房屋赠与合同公证书、契税完税证、房屋所在城区地税分局出具的免税证明等材料即可。
十、安居房能否上市交易?
安居房是“国家安(康)居工程”建设的住房,面向广大中低收入家庭特别是特困户提供销售价格低于家庭成本、有政府补贴的保障性住房。南宁市1995年启动安居工程,如果是当时购买的房子,如今应可上市交易,但须房产证和土地证齐全。
十一、怎样取消房产共有人?
可以通过买卖或赠与的方式,办理房产权属转移,从而取消其共有人资格。以买卖的方式,要先签订买卖合同,再缴纳契税等相关税费后,最后到产权中心办理过户;赠与,进行公证并缴纳相关税费后,可办理过户。赠与主要有公证费、评估费和契税;买卖主要有契税、营业税(取得产权证5年以上免税)及个人所得税等。
十二、房子没有土地证可否买卖?
二手房是否可以上市交易取决于房产的性质。如果是一般的商品房,只要有房产证即可上市交易。如果是单位房改房、集资房等福利房住房上市交易,则需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证齐全,并缴纳了土地出让金。
十三、出售婚后房产需夫妻双方同意吗?
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如果没有相关的证据证明房子所有权不属于自己,房产登记在谁名下即为谁所有,故在交易时不是一定要经其配偶同意(房改房除外)。
十四、二手房交易要交哪些费用?
二手房交易费主要分3大类:首先,要去税务部门缴纳契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其次,房产部门要收取查档费、晒图费、交易手续费、登记费等费用;第三,如委托中介公司办理的,中介公司还要收取中介费、评估费等费用、各种税费都有一定的收费标准,具体情况以各相关部门的规定为准。
抵押登记类
一、问:办理抵押登记需要什么手续?
答:办理抵押登记需要提供:《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抵押借款合同》,银行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抵押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如果属于自建房的还需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复印件。
二、注销房屋抵押需办理什么手续?
如果买房时办理的房贷已还清,首先需去贷款银行办理结清还贷手续,然后持房产证原件、注销申请书、银行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他项权证到交易中心3楼办证大厅办理。
三、问:如果房产证上有未成年儿童的名字,如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答:如产权人未满18周岁,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口簿》、《出生证》、《结婚证》等关系证明文件以及《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声明》等代为签章办理。
四、问:如何办理二次抵押登记?
答:办理二次抵押登记需要提供:《房屋抵押权登记申请书》,《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复印件,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抵押借款合同》,银行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或抵押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档案查询结果证明》,《二次抵押声明》。
五、问:经济适用房、全额集资房现在可否办理抵押登记?为什么现在无法办理?何时才可以办理?
答:根据住房局有关通知,我中心从2010年6月18日起,暂停办理经济适用房和全额集资房的抵押权登记业务。至于何时能恢复办理,需要等候住房局新的相关规定的出台。
六、问:办理抵押登记需要复印什么资料?
答:办理一般抵押登记需要复印《房屋所有权证》及抵押双方身份证。
七、问:如果屋主不来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抵押登记吗?
答:房屋所有权人如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需提交公证处出具的《公证委托书》、房屋所有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八、问:《档案查询结果证明》去哪里开具?
答:可以到交易中心办证大厅309号南宁市房地产档案馆委托查询档案并开具《档案查询结果证明》。
九、问:如果遗失《房屋他项权证》如何挂失补办?
答:办理《房屋他项权证》遗失补办需要提供:加盖银行公章或抵押权人签名画押的《房屋抵押权遗失登记申请书》,银行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抵押权人为个人的需提交抵押权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登有《遗失公告》的报纸。《公告》满1个月后方予以补发《房屋他项权证》。
十、问:办理抵押登记多少天可以领证?
答:房屋抵押权登记办结时限为7个工作日。
产权登记类
一、房屋申请登记后,多长时间办结?
答: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于规定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其中: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为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为60个工作日;抵押权登记、地役权登记、预告登记、更正登记均为10个工作日;异议登记为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上述规定时限。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国有土地上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办证问题
(一)国有土地上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办证工作开展时间:2001年4月13日起至2004年6月30日结束。
1、根据南府复[2001]17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国有土地上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认定确权工作实施方案〉的批复》意见,于2001年4月13日起开展国有土地上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认定确权工作;
2、根据南府复[2004]71号《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国有土地上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认定确权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意见,2004年6月30日停止国有土地上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认定确权工作。
(二)2004年6月30日后国有土地上无报建手续自建私房须依法补办有关报建手续后方准予房屋登记。
三、原邕宁县区域国有土地上私人自建房屋违法建设问题
原邕宁县区域国有土地上私人自建房屋办证分三个阶段:
(一)2005年3月18日,邕宁县撤县设区以前,为尊重历史、协调管理,对该区域国有土地上私人自建房屋的房屋登记申请仍按原邕宁县房屋登记核定方法处理,即超规划建设的房屋仍按规划批建的结构、层数、面积核定房屋权属状况,不用重新经规划部门审定。
(二)2007年12月11日,市规划局、房产局下发南规纪要[2007]141号文,明确私房建设超规划审批的认定条件:
在实际建设过程中,允许存在合理的施工误差。私房建设中允许的合理施工误差为:左右宽度(主要指面宽)超出0.03米(含0.03米)以内,前后长度(主要指进深)尺寸超出0.10米(含0.10米)以内;按图施工不存在违法超建现象时,房屋实测面积超出原规划审批面积5%(含5%)以内为合理误差范围;如存在超层、超建阳台及其他部位等违法建设现象,虽超面积部分少于5%的幅度,仍不属合理误差。
若存在违法建设的,须重新到规划部门进行违法位置及面积的确认,待规划部门处理后,再行申请房屋登记。
(三)2008年7月3日,市规划局、房产局下发南房纪要[2008]36号文,明确从2008年7月1日起,私房建设均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手续,并以此作为房屋登记的必要资料。若其他规划资料内容与规划竣工验收资料不符的,以规划竣工验收资料的内容为准。
四、私人自建房屋用途变更问题
根据《南宁市私有房屋建设规划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私有房屋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的规定,私人自建房屋登记,应依据规划部门核定用途确定房屋用途,若申请变更用途的,则须先经规划部门核准后,方予办理。
五、房改房退房涉及继承公证问题
申请办理房改房退房时,若房改房产权人夫妻一方或双方已去世的,应先到公证机关办理房屋继承公证后,再由房屋继承人申请办理房改房退房手续。
目前,公证机关对房改退房涉及房屋继承申请公证的,有两类情形不予办理:1、对于单位已婚职工房改房的共有人(包括未办理共有权登记的隐性共有人)已于购房前去世,但单位售房时仍然以其名义办理了房屋登记或在房改材料中体现有其工龄补贴的情况,公证处认为购房前已去世的一方不具备房屋共有权,其工龄补贴属于政策性补贴,不列入遗产继承范畴。2、房屋拆旧建新(所有权人死亡,需由继承人申请注销房屋登记),但房屋拆除灭失后才申请公证的。
对上述无法办理继承公证的情形,我局将与公证处、市法制办等部门进行协调,统一处理意见。
六、全额集资建房退房问题
目前,全额集资建房退房工作停滞,原因:
(一)退房是双方行为,即房屋产权由一方转移登记至另一方名下。而全额集资建房系职工个人全额出资建设,所建房屋直接归参加集资的职工所有,单位不能作为所有权人办理房屋登记。因此,全额集资建房退房时无法参照房改房退房方式(即回退给原房改售房单位)处理,即全额集资建房无退房法定受让人。
(二)全额集资建房属房改政策管理范畴,而《南宁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南府发[2009]70号,2009年9月1日起施行)第四十条 “单位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的规定亦涉及对全额集资建房的管理。
因此,全额集资建房退房如何处理仍有待相关部门商榷。
七、何时开展市场运作建房办证工作,依据是什么?
根据《关于印发〈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住房办证办法〉的通知》(桂建房[2006]44号)的规定,从2006年起,市场运作建房办证工作正式启动,凡按桂建房[2006]44号文规定要求提交完备办证资料的市场运作建房项目,均可申请房屋登记。
领证类
一、领证的时候房屋权利人是否都需到场?
答:一般情况下都需要到场。房屋权利人不能亲自前来领证、需委托的,受托人必须持有房屋权利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来领取房屋权证。
二、业务受理单已遗失,如何才能领取房屋的权证?
答:业务受理单已遗失的情况下,房屋权利人须同时到场凭身份证(原件)和《遗失报告》(在三楼办证大厅14号窗口持身份证填写一份《遗失报告》)才能领取。如受理的业务属买卖或抵押登记业务,则需买卖双方或抵押双方到场凭身份证(原件)和《遗失报告》(双方共同填写)才能领取。
三、来领证是否需要身份证复印件?
答:若是房屋权利人本人亲自领取的,在受理时已交身份证复印件的则不需要再递交复印件,只需出示身份证原件。如委托领证的,则需要受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四、代领房产证需要什么手续?
委托领证者和受托领证者签署领证委托书,受托者带上本人身份证、受理单原件、领证委托书到交易中心3楼办证大厅发证窗口排队领证即可。
五、未成年人如何领证?
答:未成年人须由其监护人代为领证,领证时须持有受理单、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户口本及监护人的身份证。如委托领证的,还需监护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
六、房屋权利人过世的情况下如何领证?
答:房屋权利人过世的情况下须其配偶前来领证,如配偶也过世的情况下,必须由该房屋的合法继承人来领取。
七、《房屋他项权证》如何领取?
答:领取《房屋他项权证》时必须房屋产权人和他项权利人同时到场,凭业务受理单和身份证明领取,如果不能亲自到场的则需要领证委托书,如他项权利人是单位的情况下,需要单位出具领证委托并盖有单位公章。
八、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时身份证编号有过改变,怎么办?
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手续时身份证编号有过改变,则要到派出所开具身份证明。
房产测绘类
一、问:我家的房子公摊率高达20%多,是不是算错了?
答:国家现行有关房产测绘方面的法规、标准对房屋的公摊率并没有规定多大为合理,所以不能简单地从公摊率的大小判断对错。房屋的公摊率是该房屋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与该房屋总建筑面积的比率。如果应分摊共有建筑面积较大而建筑面积较小,那么公摊率就会大,反之则小。
二、问:我的别墅占天占地,与别人只有一墙之隔,为什么会有公摊面积呢?
答: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如果你的别墅不是独栋别墅而是联体别墅,且住宅用地不是独立宗地,那么联体别墅共用的外半墙的建筑面积就是应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所以有公摊面积。
三、我们小区是一幢商住楼,测绘公司把物业管理用房分摊到每一套房里,是不是搞错了?《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管理用房的的产权归小区全体业主所有,为什么还要分摊?
答:按照国标《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第1单元:房产测量规定(附录B B3 共有建筑面积的分摊规定)。B3.1 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共有建筑面积的内容包括:电梯井、管道井、楼梯间、垃圾道、变电室、设备间、公共门厅、过道、地下室、值班警卫室等,以及为整幢服务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的建筑面积,以水平投影面积计算。
你们小区是一幢商住楼,即整个小区只有一幢商住楼。按照上述分摊原则,为整幢服务的管理用房是共有建筑面积,应分摊。测绘公司的计算没有错。
四、我家房子的高度实际没有3.00米高。
答:由于房屋存在施工误差,所以测量房屋的层高时首先要看其设计高度,再结合现场测量。如果设计高度是3.00米,而现场测量不足3.00米,只要测量不超过测量规范关于距离测量限差的规定,一般会认为其层高就是3.00米。
五、我们这栋楼的公摊不应该有这么多,请你们房产局来测量。
答:根据建设部《南宁市房产测绘管理若干规定》规定,我市房产测绘市场已于2004年7月1日起放开经营,我局并不负责具体测绘业务。房屋的测绘成果是测绘公司出具的,所以首先应由负责该项目测绘的测绘公司对测绘成果的计算分摊过程作出解释。如果业主对测绘成果还有异议,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依法向南宁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向国家认定的房产测绘成果鉴定机构提出鉴定申请。我局正筹建房产测绘专家库,届时也可向我局提出鉴定申请。
六、电梯、楼梯、走廊、水电井……如何分摊?
答:共用建筑面积的分摊,依据设计院在设计该房屋时的设计功能和服务范围确定。
七、有业主反映1996年买房并办证,现换证后房产证上的面积变小了,谁来补偿减少的面积?请解释原因。
答:1998年以前,我市商品房办证面积以交易双方共同申报的面积数据为准,存在房屋面积计算标准不统一的问题,不利于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因此,1998年以后,我市采用建设部颁布的《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标[1995]736)和《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试行)(建房[1995]517号)作为商品房建筑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的依据,并依照上述两文件规定组织对全市已建成的商品房进行面积复核。面积复核后,因计算规则或公用面积分摊改变等原因,可能会导致房产证面积变动。
为尽量减少新规定实施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的波动,区别对待两文件实施前后所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建房[1995]517号文件规定,在实施该规则前已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除合同对商品房销售面积的约定有明显违法或计算错误的外……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按本规则测定商品房建筑面积的,合同双方可对合同中的销售面积做调整,但应维持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不变。因此,因面积复核导致房产证记载面积变动的,并不影响原合同约定的总价款。
档案管理、使用类
一、办理首次购房证明怎么办理?
由申请人携带购房合同原件、身份证亲自到交易中心办证大厅309号办理。
二、办证查档怎么办理
由产权人本人携带房产证、身份证原件到交易中心办证大厅309号办理,委托办理需提供产权人委托书(办理抵押类及交易类房屋登记须提交公证委托书)及产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房产证。
三、档案查询怎么办理?
房产档案查询须由产权人本人或相关利害关系人持身份证、产权证及相关文件到交易中心办证大厅309办理,房屋登记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申请查询,须提供准确的房屋坐落。
四、司法执行及协助怎么办理?
由相关单位两名以上工作人员持工作证、介绍信及法律文书原件到交易中心办证大厅309号司法协助专窗办理。
五、如何确定二手房信息是真实性?
首先,购房者可通过查看二手房的房产证,以确认房产的合法性及限制情况;另外,还需到中交易中心办证大厅3楼查档室,对所要购买的二手房进行查档。如果二者没什么问题,可进行购买。
数字房产类
一、问:开发企业,银行如何在新版房屋权属管理系统申请注册手续?
答:1、登陆我中心对外主页(网址:),点击新版房屋权属管理系统,在弹出的登陆界面中,点击注册,按系统提示操作,并打印《注册申请表》、《操作权限申请表》、《授权委托书》、《操作人员登陆信息表》;
2、将打印好的《注册申请表》、《操作权限申请表》、《授权委托书》、《操作人员登陆信息表》加盖公司章,同时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相关操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提交到综合科审核。
二、问:网上系统登录钥匙盘如何申领?
答:1、开发企业请到交易中心大厅3楼47号窗口局信息中心处办理。
2、金融机构将购买钥匙盘的钱到银行交,并将汇款凭证提交给交易中心综合科,综合科给予办理。
三、问:办理房屋现售证建立楼盘数据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房产面积测绘报告书及建设工程规划竣工验收合格证。
四、问:办理房屋预售证建立楼盘数据需提供什么材料?
答:房产面积测绘报告书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五、问:办理现售证前需做什么前提工作?
答:建立准确的现楼盘表;
如预售在新版权属管理系统办理还需:1、将期房正在办理的业务办结;2、到交易中心综合科办理期房转现房业务。
六、问:为何已经领到《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但系统还是无法进行网上签约?
答:有两种可能。
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业务没有办结,需缴纳备案信息服务费后才可办结业务。
开发企业内部没有给个人授权项目操作。请开发企业用授权委托人的钥匙盘(母盘)授权项目操作。
房产登记收费类
一、什么是存量房资金代存代转业务?是否还办理?到何处办理?如何收费?
答:办理。存量房资金代存代转业务是:为了保证买卖双方的资金安全,买卖双方在未受理过户登记前,双方持过户材料、银行卡,与资金代存代转方签定资金代存代转协议书,一次性托管交易金额(含交易金额及其以下),待产权证办好后,双方共同申请划转资金,三个工作日内办结的业务。存量房资金代存代转设在交易办证大厅11号窗口且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办理个人普通二手住房过户的各项税费有哪些?税率是多少?
答:办理个人普通二手住房过户要收取:登记费80元/套,每增加一个共有人收取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枚;存量住房交易手续费5元/平米(双方各付一半),超过五年的普通住宅免征营业税及附加;不超过五年的普通住宅按差额征收营业税及附加,综合税率为6.5%。
三、商品房、经济适用房、房改房、私房等办证如何收费?
答:商品房、房改房、私房办证按80元/套收费,非住房550元/套收费,经济适用房40元/套(减半收取),每增加一个共有人收取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枚。
四、遗失补办、换证、注销怎样收费?
答:遗失补办、换证只收取工本费10元/本,印花税5元/枚,注销不收费。
五、怎样办理税费退款,需要哪些手续?
答:退款人需本人持原交款发票、退款审批通知单,身份证原件到收费窗口办理退款手续。如本人不能前来的,需提供委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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