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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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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独资公司章程范本 第一条本章程是由公司股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依法登记注册,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企业法人,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三条本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公司名称: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及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本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 第七条本公司的股东: 风险提示: 由于股东出资人持有的股权属于财产权,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车辆、存款等有形财产一样发生继承的,如果股东出资人死亡则其继承人有权继承其名下的出资股份。如果公司股东出资人为了防止发生此类情况,避免有不熟悉的继承人通过继承成为公司股东,那么可以对股份的继承做出特别约定,比如股东出资人死亡则由其他股东收购其股权,而由其继承人分割股权价款等。 第六章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 第八条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出资方式: 第九条本公司下设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 第十条股东行使下列职权,做出决定时,应当采取书面形式,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免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3、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批准监事的报告; 6、决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式; 7、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决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9、决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 10、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一条公司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第十二条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2、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3、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4、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5、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6、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执行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四条公司下设经理一人。经理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 第十五条公司经理向股东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工作安排;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十六条公司下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为三年,经股东重新委派可以连任。第十七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执行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股东委派。 第九章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第二十一条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公司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第二十二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解散:1、章程规定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决议解散; 3、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被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关闭的; 4、破产。 第二十三条清算办法。本公司终止时,应当在日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缴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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