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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B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4-2002
消防保卫管理标准
2002-03-18发布 2002-03-18实施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 发布
Q/155-2-04-2002
前 言
根据广东省长潭水电厂(简称长潭水电厂)加强科学管理、创建一流水电厂的总体规划安排,为了进一步规范基础管理工作而制订。
本标准内容包括<保卫管理标准》、《消防管理标准》、《要害、重点部位保卫管理标准》、《综合治理管理标准》等四项管理标准。
本标准由广东省长潭水电厂标准化工作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起草。
本标准的主要起草人: 戴 伟
审 定: 袁启坚
批 准: 林大洲
本标准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4.01-2002
保卫管理标准
1 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长潭水电厂保卫工作职责;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重点要害部位管理,企业内部治安管理,安全文明小区管理。
1.2 本标准适用于长潭水电厂保卫工作管理。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本厂综合部下设保卫专责,全面负责电厂的治安保卫工作。
2.2 保卫专责工作职责
在人保主管的领导下,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确保重点,打击敌人,保障安全”的保卫工作方针,维护电厂内部治安秩序,为电厂职工生活,生产(工作)创造一个安全良好的环境。
其工作职责:
2.2.1 宣传发动全体职工、提高警惕,增强法制观念,依靠职工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防治安灾害事故”的工作。
2.2.2 建立健全各项安全防范制度,确保要害部位的安全。
2.2.3 加强内部治安管理,同违法犯罪活动和其他危害治安的行为作斗争。
2.2.4 协助公安机关和上级保卫部门侦破与本企业有关的案件。
2.2.5 负责追查破坏事件和破坏嫌疑事故,参与调查重大事故。
2.2.6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保密工作,做好重要部位的安全,保卫及消防等工作。
2.2.7 领导保安队、义务消防队、防洪突击队工作。
2.2.8 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2.3 临时工作证的管理
2.3.1 外单位来我综合部理业务或工作,要佩戴临时工作证,由保卫专责办理(每领一个临时工作证交押金10元,工作完后归还)。
2.3.2 外单位来我厂参加机组大修的人员,由其单位提供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号,由保卫专责负责审查办理临时工作证,机组大修人员出入大修现场要佩戴临时工作证。
2.3.3 凡需办理临时工作证的人员,需有接待部门出具有关证明(或口头通知方可办理)。
2.4 车辆通行证的管理。
2.4.1 凡出入电厂的车辆,进出都必须接受门卫的检查,进入电厂的车辆必须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和电厂规定,按要求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场所。
2.4.2 在电厂内进行施工作业的车辆,可到人保办理,车辆出入通行证,办证明时要提供司机姓名及车牌号码(一般十天),证件到期时,可根据工作需要续办。
2.4.3 临时出入电厂的外来车辆,一律在门卫登记后办理一次性车辆出入证,出厂时交回门卫验证放行。
2.5 物资出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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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1 凡外来人员及车辆携带一切设备、材料、工具等进入电厂时,有关部门要电话通知门卫,检查后方可进入电厂。
2.5.2 物资出电厂时,门卫值班人员凭有关部门的通知,核对所需出厂的物资名称、数量后放行,经核对不符时不准放行。
2.5.3 出厂时间为早上8时至11时30分,下午14时至17时30分,其他时间任何物资不得出厂,特殊情况由厂领导或部门负责人电话告知。
2.5.4 废旧再生物资、边角料,由电厂物资部门统一回收,统一处理,其他部门不得自行处理。生活、工业垃圾有关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清理,在垃圾中严禁夹带废旧(金属物资出厂变卖,一经查出,按偷盗行为论处)。
2.5.5 任何部门、个人携带物资出电厂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检查,对无电厂证明或可疑的物资,门卫值班人员有权暂扣,查明后再视情节处理。
2.5.6 对不服从门卫管理,拒绝查验的人员,车辆或使用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保卫部门将根据电厂的有关规定予以从重处罚。
2.6 重点要害部位管理,
2.6.1 根据电厂的实际情况,重点要害部位是指办公场所,油库、升压站、监控室、物资仓库、档案室等部位。
2.6.2 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入要害区域及要害部位,外来参观学习的人员需进入时,必须经电厂同意后到人力资源部办理手续方可入内,不准擅自纪录、绘图、摄影和摄像。运行人员及值班人员对无证、无专人带领的参观者有权进行查问,发现可疑人员要立即通知人力资源部。
2.6.3 电厂职工不得擅自带外来人员(包括亲友、同学、同乡)进入参观要害部位。
2.6.4 重点要害部位必须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并严格落实到每一个岗位,工作人员要严格有关规章制度,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2.7 保安队管理
2.7.1 加强政治学习,以《保安员岗位责任制条例》和《内务条例》为标准,严格要求,提高保安人员的思想素质,增强做好保安工作的光荣感和责任心,在工作中服从领导,听从指挥,刻苦训练,努力提高业务能力,按章办事,文明执勤,巡逻,不徇私情,不离岗。
2.7.2 在值班上岗时,要认真负责,遵纪守法,文明执勤,正确执行规章制度,注意工作方法,以理服人,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任务。
2.7.3 加强训练,提高技能,保安队每年在一定时间内要进行基础和业务训练,检查考核,保证有一支较高素质的队伍,真正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的队伍。
2.7.4 保安队队长全面负责保安队伍的管理,安排上岗值班,掌握全队的基本情况,带领全队认真贯彻人力资源部和厂领导的指示精神,努力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8 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
2.8.1 易燃易爆物品的统称“危险物品”是公安机关治安管理的一个重要内容,关系到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的安全,必须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2.8.2 生产部门因生产需要使用危险品时,部门应指定专人负责对危险品的数量、使用存放要进行严格登记,必要时保卫部门可派人到现场监护。
2.8.3 无关人员不得接近危险物品,任何部门或个人私自保留转让、转运、藏匿、使用、出售或销毁危险品都是违法行为,造成恶果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8.4 严禁任何人携带爆炸或危险品进入电厂管辖区域。
2.8.5 保卫专责应对危险品仓库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问厂领导及当地公安机关汇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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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相应措施。
2.9 厂内治安管理规定。
2.9.1 总则
为维护厂区治安和正常的生产、工作秩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全国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规定。本管理规定适用于长潭水电厂辖区范围,包括本厂员工,聘用人员,临时工及外来人员,外包工程队人员等。
2.9.2 处罚的种类及运用。
2.9.2.1 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分为下列三种,警告、罚款、扣奖。
2.9.2.2 违反治安管理造成的损失或者伤害,由违反治安管理人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疗费用。
2.9.2.3 教唆或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其所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2.9.3 各级责任
2.9.3.1 各部门领导是各部门的治安责任人,要对本部门职工经常进行法制教育和四防(防
火、防盗、防破坏、防事故)教育,检查本部门的治安、消防工作,定期向厂部及厂职能部门报告治安、消防工作。
2.9.3.2 生产现场的运行、检修人员要维护好工作岗位(区域)的治安秩序,对串岗和可疑人员应进行查问,重点和要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无关人员和未经批准人员进入,必要时报告有关部门或厂领导。
2.9.3.3 允许存放现金或有价证券的部门,要严格执行有关部门的规定,落实责任制及防范措施。在特殊情况下超过限量时经主管领导批准,有专人值班,并通报保卫部门。
2.9.3.4 对贵重物品(如彩电、录像机、空调、电脑、照相机等)保管部门要有专人负责,并订立保管合同,建立规章制度,落实防范措施。
2.9.3.5 厂招待所的管理人员对来厂住宿人员凭有效证件办理住宿登记,并对招待所的治安状况负责。
2.9.3.6 仓库要按公安机关对剧毒、易燃、易爆物品的采购储存、领用规则,建立制度,认真执行。
2.9.4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处200元以上罚款,或扣1-3个月奖金,可以单处或者并处
2.9.4.1 过失造成火灾,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2.9.4.2 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程,冒险作业,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2.9.4.3 无证驾驶或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或把机动车辆交给无证人驾驶,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9.4.4 未使用暴力的威胁,拒绝或阻碍保卫人员执行公务者。
2.9.4.5 职工(含聘用人员、临时工及外来人员)违反本标准的依照本标准处理,情节严重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其他法律条文处罚或追究其法律责任。
2.9.4.6 对违反本标准,需扣奖金或罚款的,由人力资源部会同安监及有关部门,提交厂安委会集体研究后执行。
3 责任与权限
3.1 人力资源部有权对全厂区域内的治安、消防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和监督。
3.2 有权协助和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本单位的人防、技防措施以及对各类案件的侦破工作。
3.3 有权对进出电厂的车辆、物资进行检查,对有可疑的物资有权暂扣,待查清后再作处理。
3.4 对员工(含外来施工人员)在厂内吸烟或其他违反电厂规定的,有权按规定予以处罚。
3.5 对重大违规行为或违法乱纪行为,有权制止并向上级建议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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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及厂有关考核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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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管理标准
1 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长潭水电厂消防工作的管理职能,管理内容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长潭水电厂消防管理工作。
2 引用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1998—4.29)
3 管理职能
3.1 职能与分工。
人力资源部是消防工作的职能部门。
3.2 责任与权限。
3.2.1 负责全厂防火宣传教育及义务消防队员训练。
3.2.2 负责全厂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3.2.3 负责全厂重点防火部位的管理。
3.2.4 负责火灾事故的协查和管理。
3.2.5 负责起草本厂消防规程、防火计划、灭火方案。
3.2.6 负责组织职工对火警、火灾进行扑救,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4 管理内容与要求。
4.1 防火教育管理
4.1.1 各部门负责人要加强对职工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加强职工做好消防安全工作的责任感,全厂每年都对义务消防队员及各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进行集中培训,使职工能掌握防火的基本知识,认清火灾的危险性。
4.1.2 消防安全教育工作,由主管部门组织,安监、保卫、教育专职具体实施,部门由防火责任人组织实施,班组由班组长进行广泛宣传教育。
4.1.3 新进厂职工,工作调换、外来人员必须进行消防及安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4.1.4 各部门领导要把消防安全教育列入工作日程,形成制度。人力资源部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如把防火知识及易燃、易爆物品使用等规定印发到各家户,真正使全厂职工达到“三懂”“三会”(三懂:懂得本岗位产生火灾危险性;懂得本岗位预防火灾的措施;懂得本岗位扑救火灾的方法。三会:会报警、会使用本岗位的灭火器、会扑救初期火灾)。
4.1.5 职工消防工作守则
4.1.5.1 工作中要树立消防安全思想,严格遵守消防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规程。
4.1.5.2 全厂职工发现问题应及时汇报,并制止违反消防管理的一切行为。
4.1.5.3 全厂职工要教育好家属、子女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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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4 加强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职工和家属不得在家里或公共场所存放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
4.1.5.5 在厂区或工作场所动用明火时,一律经厂部、安监专责及人力资源部等部门批准,一级动火必须由安监、保卫或义务消防队员现场监护。
4.1.5.6 维护管理好本单位的消防器材,设施不得挪用和损坏。
4.1.5.7 全厂职工庆要达到三懂得、三会,重点部门人员要达到四能,干部还要做到五同时(四能:能宣传;能检查;能及时发现和整改火灾隐患;能有效地扑救初起火灾。五同时: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评比)。
4.2 消防设施及器材的管理
4.2.1 保卫专责要定期对厂属消防设施及器材进行检查、检验,贴封合格证,对不合要求的器材及时更换。
4.2.2 消防设施、器材、工具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用于和消防工作无关的工作面。
4.2.3 现场和工作面的各类消防器材的配备、以重点部门火灾危险特征和生产情况而定,不得随意挪动。
4.2.4 消防设施、器材、工具应做到每年进行两次检查试验。认真加以保养,保证性能良好。
4.2.5 消防设施、器材管理,以岗位分工和卫生区划分为原则。各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发现损坏及时报告保卫专责。
4.2.6 随意动用消防水桶、铁锹、水带、灭火器等器材按厂规厂纪予以经济处罚。
4.2.7 如发生火灾后,所消耗消防器材的数量,各部门要于发生火灾后当日报告人力资源部保卫专责,保卫专责负责补充配齐器材。
4.3 防火重点部位管理。
4.3.1 防火重点部位的确定,由有关部门和人力资源部提出建议,厂研究批准,报上级公安机关备案,重点部位一旦确定,必须严格遵守防火重点部位有关制度和要求。
4.3.2 防火重点部位,一般谢绝参观、学习,特殊情况经领导研究批准,并指定专人负责陪同方可。
4.3.3 防火重点部位负责人,要经常开展以“四防”为重点内容的安全教育,建立行之有效的规章制度,确保防火重点部位的安全。
4.3.4 重点防火部位设施、器材配备和完好率要达到100%,重点防火部位档案建立率达100%。
4.3.5 化学危险品仓库防火管理。
4.3.5.1 库房内除安装防爆的电气照明设备外,不准安装其他电气设备,库房避雷装置要定期检查、测试,确保灵敏有效。
4.3.5.2 化学危险品应按种类、性质、作用分区存放,防止因化学反应引起的火灾,爆炸事故发生,灭火方法不同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同库存放。
4.3.5.3 装卸化学危险品时,要轻拿轻放、严防震荡、撞击、磨损,严防受压或倾倒。
4.3.5.4 根据气候变化情况,经常对仓库进行安全检查,做好通风降温。
4.4 火灾事故的管理
4.4.1 灭火现场的组织指挥
4.4.1.1 发现着火立即发出警报,组织义务消防队员和职工尽快进行扑救,同时向公安消防队报警(报警电话119)。
4.4.1.2 指挥员及时明确地向到达火场的有关人员下达灭火任务,根据火场情况合理布置灭火力量。在消防队到达时应主动介绍情况,积极协同灭火。
4.4.1.3 要了解着火部位,燃烧物的性质、燃烧面积、火势蔓延的方向、火势对人是否有威胁,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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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车道和救护车道是否畅通,有无爆炸、毒气和房屋倒塌危险,有无需要疏散和保护的物资。根据火势的发展变化情况,确定扑救措施,部署和调整灭火力量。
4.4.1.4 如发现火场有人受到火势严重威胁时,首先组织力量救人。
4.4.1.5 如果着火部位的火势正向着重要部位蔓延,应把主要力量用来保护这些重要部位,堵截火势蔓延,并向组织人员疏散这些物品。
4.4.1.6 如果在起火部位附近有易燃物品,应以最快速度组织力量堵截火势蔓延,并组织人员把这些物品撒离,达到最有效的目的。
4.4.1.7 如遇有大风情况下,要把主要力量用在下风方向阻截火势。
4.4.1.8 在灭火战斗中,火场指挥员的位置要适当,一般应照顾到各方面情况,便于指挥。
4.4.1.9 要正确使用灭火剂,火场主要灭火剂有:水、干粉、1211灭火器等,火场指挥员一定要熟悉灭火性能,正确使用。
4.4.2 火灾、火警报告调查处理。
4.4.2.1 厂任何部位发生火灾,应及时报告厂部、保卫专责、安监和义务消防队员,组织人员扑救。
4.4.2.2 当火灾情况扑救难度较大,或对易燃易爆部位构成严重威胁时,应立即报告公安消防部门支援,报警电话:119
4.4.2.3 火灾、火警发生后,厂防火负责人与义务消防队员应组织对现场保护。重大火灾应组织专门调查委员会调查,一般火灾、火警由厂安委会、保卫专责、安监及部门负责人组织调查。
4.4.2.4 在发生火灾四小时之内,应用电话向驻地防火部门和当地公安部门作口头汇报,并在三日之内形成书面材料向上级汇报火灾起因及处理意见。
4.4.2.5 发生火灾后,厂安委会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积极组织职工恢复生产,组织职工进行讨论,并采取“三不放过”的原则,从中吸取经验教训,制定新的更有效的防火措施。
4.4.2.6 各部门、班组当事人,对火灾发生原因和扑救火灾过程应实事求是地向防火负责人汇报,不得隐瞒虚报。
4.4.2.7 全厂杜绝火灾、火警。组织扑救初起火灾无损失达100%。
4.4.2.8 火警、火灾调查处理报表共有七种内容,填写时要字迹清楚,数字准确,由厂安监负责上报。
4.5 奖惩
4.5.1 在消防工作中,表现积极,参加消防活动成绩显著,模范遵守消防法规,制止违反法规的行为事迹突出,及时发现消防重大火灾隐患,避免火灾的发生,积极参加扑救火灾抢救公共财物和人民生命财产突出,受到上级考核好评的,均可受到表彰,并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
4.5.2 在厂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贡献较大,可评为消防安全先进集体和个人,并给予物质奖励。
4.5.3 发生火灾事故,根据有关消防安全处罚规定给予处理,造成重大火事故,按火灾经济直接损失5-10%罚款,并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4.5.4 因忽视消防法规造成重大火灾事故,除追究直接责任者刑事责任外,按经济损失进行罚款,并追究行政和法律责任。
4.5.5 擅自动用消防器材、设施,按《消防条例》、《消防规则》进行处罚,对消防器材、设施损坏视情节给予部门和责任人罚款(器材损失按原价赔偿)。
4.5.6 拒绝执行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重大火险通知书、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刑事责任。
4.6 重点防火部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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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1 坝顶升压站。
4.6.2 监控大楼。
4.6.3 厂房通信机房。
4.6.4 生产区油库。
4.6.5 仓库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室。
4.6.6 坝顶油库。
4.6.7 坝顶柴油机房。
4.6.8 电缆廊道。
4.6.9 厂房油库。
4.6.10 主厂房。
4.6.11 生活区办公大楼。
4.6.12 车库。
4.6.13 招待所。
5 检查与考核
5.1.1 由厂领导组织各部门主管及有关人员进行检查实施。
5.1.2 厂组织各部门进行以“四防”为主要内容的检查,一年不少于四次。
5.2 检查内容
5.2.1 部门班组防火检查:
5.2.1.1 现场或岗位动火和一、二级动火必检。
5.2.1.2 消防设施、器材必检。
5.2.1.3 油库、仓库必检。
5.2.1.4 工作场所照明和电源必检。
5.2.1.5 检查要有记录。
5.2.1.6 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5.2.1.7 执行制度要认真负责。
5.2.2 坚持五查: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隐患、查措施。
5.2.2.1 查消防安全制度贯彻执行好不好。
5.2.2.2 查各级领导及工人防火安全思想树立牢不牢。
5.2.2.3 查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贮存使用是否合乎规定。
5.2.2.4 查消防器材、设施是否完整好用,通道有无堵塞。
5.2.2.5 查一般火险隐患是否得到整改。
5.2.2.6 查重大火险隐患是否列入整改计划。
5.3 整改制度
5.3.1 整改火险隐患的要求。
5.3.1.1 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火险隐患各部门防火责任人要逐项登记,必须在限期内按要求进行整改。
5.3.1.2 对一时整改不了的火险隐患,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并定项定人抓紧整改落实。同时报厂防火责任人。
5.3.1.3 对重大隐患要及时报厂防火责任人,并采取有效的应急措施,由厂防火责任人组织有关部门共同研究整改方案,及时消除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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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火险隐患整改规定:
5.3.2.1 对自查中查出的火险隐患要逐项登记,立即整改。经防火责任人批准,限定时间,确定责任人按要求进行整改。
5.3.2.2 对抽查出的火险隐患,由厂部及时下发“火险隐患整改通知书”各部门接到通知书后,按整改时间和内容逐项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结果和采取的防范措施报厂部。
5.3.2.3 对上级消防主管部门检查出的火险隐患,由厂防火责任人负责指定安监,保卫逐项登记,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整改,并将整改的情况书面报上级消防主管部门。
5.4 考核办法
5.4.1 每月定期召开厂安委会会议。
5.4.2 新工人安规合格率100%。
5.4.3 火险隐患整改率达100%。
6 检查与考核
按本标准及厂有关考核制度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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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害、重点部位保卫管理标准
1 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长潭水电厂要害、重点部位保卫工作的管理职能,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长潭水电厂要害、重点部位的保卫工作管理。
2 引用标准
公安部 [85]23号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保卫组织工作细则(试行)。
3 管理职能
人力资源部是电厂要害、重点部位保卫工作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分管厂领导的直接领导下,负责全厂要害、重点部位的保卫和管理工作。
4 责任与权限
4.1 责任
4.1.1 负责全厂要害、重点部位的审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核。
4.1.2 负责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
4.1.3 负责要害、重点部位保卫工作情况收集和上报。
4.2 权限
4.2.1 有权对本厂要害、重点部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进行检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4.2.2 有权对本厂要害、重点部位保卫工作管理标准、规定提出整改意见。
5 管理内容与要求
5.1 要害、重点部位审定和审批管理。
5.1.1 要害、重点部位审定由人力资源部根据上级下达要害、重点部位的审定标准和本厂要害、重点部位的情况,填写要害、重点部位呈批表,由分管领导审核,上报当地公安机关批准。
5.1.2 要害、重点部位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进行管理,每年底对全厂要害、重点部位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情况综合上报。
5.1.2.1 要害部位
a.升压站
b.厂房
c.监控楼
d.综合档案室
e.财务室
f.危险品仓库
g.油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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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水调中心
5.1.2.2 重点部位
a.电缆廊道
b.柴油发电机房
c.材料仓库
d.人事档案室
e.食堂。
f.车库。
g.招待所。
5.1.3 要害、重点部位按照上级的统一要求健全要害、重点部位档案,档案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建立与保存。上级检查和复核后的变动情况,要及时补充修改,档案建立率达到100%。
5.2 要害、重点部位安全保卫管理。
5.2.1 要害、重点部位安全保卫由安全保卫人员负责,内部防范和内保力量由要害、重点部位所在部门负责。要针对各类要害、重点部位的特点,按照专业保卫的要求,建立并落实各项安全防范规定措施,明确责任范围及责任人。对各要害、重点部位进行巡回检查,发现情况,及时上报处理。
5.2.2 非要害、重点部位的人员不得随便入内,外来人员须经所属部门同意,有专人陪同方可入内,不准随便拍照,严禁乱动设备。
5.2.3 要害、重点部位门窗必须牢固,夜间无人值班的部位,要加装铁栏和防盗门,有条件的要安装技术防范设备,下班后锁好门窗,钥匙专人保管。
5.2.5 确保全厂要害、重点部位不发生任何案件和破坏事故。
6 检查与考核
6.1 以要害、重点部位的审定和安全保卫为主要内容。
6.2 要害、重点部位的保卫管理工作,由厂组织检查、考核。
6.3 实行月、季检查,年终考核。
6.4 按照岗位责任制进行考核。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企业标准
Q/155-2-04.04-2002
要害、重点部位保卫管理标准
1 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1.1 本标准规定了长潭水电厂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
1.2 本标准适用于长潭水电厂综合治理工作的管理。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2.1 综合治理的意义和指导思想
综合治理工作是一项社会工程。其根本任务是坚持对社会治安的长期综合治理,最大限度地预防、减少犯罪和消除诱发、滋生犯罪的因素,稳定社会治安秩序。其目的是实现国家长治久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为此,我厂综合治理工作必须在厂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的积极作用,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形成党、政、工、团齐抓共管的局面,具体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坚持主管部门与依靠群众相结合,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惩办与教育相结合,以治本和教育为主的原则。运用政治、经济、行政、法律教育等多种手段,整顿全厂的治安秩序,打击和预防犯罪,为全厂经济建设各项事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外部环境。
2.2 主要工作任务
2.2.1 配合地方有关部门打击一切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的敌对分子,惩处经济犯罪和其他犯罪分子,依法禁止一切扰乱社会秩序的活动,依法查禁和取缔卖淫、嫖娼、赌博、传播淫秽录像,书刊等违法犯罪活动。
2.2.2 结合精神文明建设,在职工中广泛深入持久地宣传长潭水电厂企业精神,进行“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四有教育,不断提高广大职工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主人翁责任感。
2.2.3 大力加强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增强职工自觉抵制各种腐朽思想侵蚀的能力,做到人人知法、守法,进而达到依法办事,依法治厂的目的。
2.2.4 采取积极疏导的办法,认真查处厂内各种民事纠纷,杜绝因各种民事矛盾激化而导致违法犯罪。
2.2.5 贯彻执行有关法律和法规、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堵塞漏洞,消除隐患,维护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
2.2.6 全厂内部全方位推行和落实安全保卫责任制,积极开展各项群防、群治的活动。
2.2.7 密切掌握社会动向,在职工中及时教育疏导和消除各种不安定因素,保障全厂安定团结。
2.3 组织领导
根据综合治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成立“长潭水电厂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要明确分管领导,指定专人负责,并把综合治理工作列入各级领导任期目标之中。健全各种防范机制,把“四防”措施落到实处,把责任落实到人。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在全厂真正形成人人抓,一级抓一级的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2.4 目标
2.4.1 厂内政治秩序安定,不发生政治性案件或破坏事件。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2002-03-18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4.04-2002
2.4.2 厂内治安秩序稳定,不发生交通事故、火灾事故和重大事故及刑事案件。
2.4.3 职工普法率达到90%以上,使职工人人知法、守法,消除各种违法和犯罪活动。
2.4.4 各项规章制度健全完善,管钱物等重点要害部位防范措施落实,贵重物资专人管,并落实到人,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安全大检查。
2.4.5 基层治保、调解帮教等群众组织健全,并能正常发挥作用。
2.4.6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会议、总结、评比等活动制度化。
2.4.7 基础工作扎实,治安秩序好,工作环境好,活动正常,达到文明单位的标准。
2.5 考核
依照本办法,按照各自的工作范围,定期进行逐级考核、考核的标准和内容是:
2.5.1 领导重视,把综合治理工作纳入两个文明建设规划中,做到工作协调,制度健全,措施得力。
2.5.2 各部门内部职责清楚,岗位责任落实,形成了齐抓共管的良好新局面。
2.5.3 消除了重大案件和重大火灾事故。不发生因内部民事纠纷激化而引起的各类职工违法犯罪案件。
2.5.4 基层组织健全并发挥作用,开展群众性防范网络,形成群防、群治的良好新局面,工作成效显著。
2.5.5 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下设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本办法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2.6 奖惩
2.6.1 人力资源部检查发现安全防范工作有漏洞、隐患时,应及时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对可能发生事故的重大隐患及时提请厂部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整改,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
2.6.2 综合治理工作要作为考核各部门“先进集体”的一项重要内容,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有一票否决权。
2.6.3 认真执行本办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部门和个人,由厂部给予表彰、奖励:
a.严格执行治安责任制,安全防范措施落实,治安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
b.及时发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或者帮助教育有轻微违法犯罪人员有重大贡献的;
c.检举揭发违法犯罪行为,敢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抓获犯罪分子有功者;
d.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在综治工作表现突出的。
6.4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由厂部给予通报批评或其他处理。
a.部门忽视治安保卫工作,致使本部门发生刑事案件,治安灾害事故或其他治安问题的。
b.对提出的治安隐患不及时整改,致使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c.管理混乱,造成治安问题严重的,或不按规定停放车辆,不服从保卫人员管理的
d.对自己亲属违反文明小区规定不正确对待的。
2.6.5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所在部门或报请厂部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及经济处罚:
a.保卫人员在值班期间玩忽职守,徇私舞弊;
b.故意阻挠、破坏治安保卫工作的;
c.对发生案件故意不报、弄虚作假的;
2.6.6 在综合治理工作中,如部门领导受到厂部及上级有关部门处罚的,该部门当年无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受到处罚的人员无评选先进个人的资格。
广东省长潭水电厂2002-03-18批准 2002-03-18实施
Q/155-2-04.04-2002
3 检查与考核
3.1 按岗位标准及本标准规定内容与要求进行检查与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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