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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剧院歌舞厅桑拿浴消防安全管理标准(完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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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一、 影剧院、歌舞厅、桑拿浴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管理标准 影剧院、歌舞厅、桑拿浴消防安全管理标准 影剧院、歌舞厅、桑拿浴消防安全管理应做到“六有”、“七建立”、“员工三会”: 一、六有: 1、有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2、有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有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4、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预案 5、有消防应急广播 6、有疏散指示图 二、七建立: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建立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3、建立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4、建立火灾隐患整改机制 5、建立义务消防队 6、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7、建立消防考评奖惩机制 三、员工三会 1、会报火警 2、会灭初起火灾 3、会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影剧院、歌舞厅、桑拿浴消防安全管理标准细则 一、六有: 1、有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 法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2、有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影剧院、歌舞厅、桑拿浴的各级、各岗位均应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3、有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和各岗位消防安全职责。 4、有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预案 影剧院、歌舞厅、桑拿浴除应建立场所的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外,各岗位均应建立具体的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的应急预案。各岗位服务员必须熟知。 5、有消防应急广播 影剧院、歌舞厅、桑拿浴应当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大厅、按摩房。走道、大厅设置的扬声器的功率不应小于3W。按摩房设置专用扬声器的功率不应小于1W。 6、有疏散指示图 影剧院、歌舞厅、桑拿浴的走道、大厅、按摩房、桑拿房、自助餐厅、供顾客娱乐活动、休闲运动等公共用房,应张贴醒目、耐久的疏散指示图。 二、七建立: 1、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影剧院、歌舞厅、桑拿浴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场所的特点,建立健全各项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公布执行。 单位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控制室)值班;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火灾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专职和义务消防队的组织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燃气和电气设备的检查和管理(包括防雷、防静电);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其他必要的消防安全内容。 2、建立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结合场所的实际情况,消防设施操作、放映员、音响师、厨师、电工、锅炉工等岗位应制定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3、建立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影剧院、歌舞厅、桑拿浴应制定本场所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信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各场所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年或每半年进行一次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 4、建立火灾隐患整改机制 各场所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由单位及消防部门检查出的火灾隐患,单位应责令改正并督促落实。 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各场所在营业时,严禁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5、建立专兼职义务消防队 各场所应建立由员工组成的义务消防队,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器材,并组织开展消防业务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提高预防和扑救火灾的能力,提高逃生自救能力,提高组织引导群众疏散的技能。 6、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安全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单位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单位应当对消防档案统一保管、备查。 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单位基本概况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七)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八)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九)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六)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八)火灾情况记录; (九)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前款规定中的第(二)、(三)、(四)、(五)项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第(六)项记录,应当记明培训的时间、参加人员内容等;第(七)项记录,应当记明演练的时间、地点、内容、参加部门以及人员等。 其他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的基本概况、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与消防工作有关的材料和记录等统一保管备查。 7、建立消防考评奖惩机制 各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单位自身检查、考核、评比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班组)和个人,单位应当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宾馆、饭店消防管理制度的行为,应当依照本单位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三、员工三会 1、会报火警 各场所的员工,在发现火灾时应当会利用墙壁手动报警按钮、服务台电话、手机等各种工具向消防控制室或公安消防队报火警。并按报火警的要求,能讲清起火部位、起火物、火势大小、有无人员被困等情况。 2、会灭初起火灾 各场所的员工,应当会使用灭火器、灭火毯、湿棉被等扑灭初起火灾。 3、会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影剧院、歌舞厅、桑拿浴的工作人员,除自己会逃生自救外,还当会组织、引导在场群众疏散。 影剧院、歌舞厅、桑拿浴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1、消防安全责任人将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列入年度消防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教育、培训提供经费和组织保障; 2、消防安全管理人制定单位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在员工中组织开展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培训; 3、根据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确定培训内容及授课人,组织义务消防队开展消防业务理论学习和灭火技能训练; 4、严格按照年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员工参加消防教育、培训。 5、对员工应当每半年进行一次培训,对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应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并将组织开展宣传教育的情况做好记录; 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6、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 影剧院、歌舞厅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半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一)有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五)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分工和操作。 7、影剧院、歌舞厅每年可根据本地区的消防安全活动例如全国“119”消防宣传日、消防宣传周等,组织开展有针对性地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防火巡查制度 1、影剧院、歌舞厅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二)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三)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四)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它消防安全情况。 2、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并及时扑救。 3、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安全疏散设施管理制度 影剧院、歌舞厅应保障安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对消防安全标志、设施要进行维护,不得围占、挪用、遮挡、覆盖。严禁下列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三)在营业、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它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防火检查制度 影剧院、歌舞厅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六)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七)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它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九)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十)防火巡查情况; (十一)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消防控制室管理制度 一、消防控制室值班制度 1、消防控制中心是消防重点部位,坚持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 2、值班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消防安全培训,持证上岗。值班值班人员应熟悉本系统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 3、值班人员到岗后,要利用设备自检功能对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巡检,对巡检中发现的设备故障,要及时填写故障通知单交维修部门签字维修,巡检结果认真填写在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上。 4、值班期间要保持头脑清醒,对各种报警提示音要迅速做出反应,按照相应的报警处置程序进行及时准确的确认、处理。对确认为误报的要及时将系统复位;对确认为火警的,要立即启动应急疏散预案,按照应急程序处置。 5、值班人员严禁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 6、值班人员要遵守值班纪律,不得私自串班;不得擅离职守,不准长时间占用值班电话;严禁在控制室内打瞌睡、睡觉;严禁喝酒、吸烟、会客和搞各种娱乐活动;严禁动用明火;严禁酒后上岗。 7、控制室内严禁外来人员入内。外来人员参观学习,必须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入,进入后严禁乱动各种设备;厂家的工作人员维修设备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由维修部门的人员陪同方可进入工作。 8、控制室内禁止存放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和其它杂物。 二、消防控制室交接班制度 1、按班次要求,准时到岗,到岗后逐项交接。 2、交接项目:自动消防系统是否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各班次发生的报警点、故障点及处理情况;有无重大设备故障;交接设备操作情况;备品交接情况;各项通知及其他情况。 3、交接班过程中,交接双方要逐项认真填写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并签字,消防控制室值班记录和有关资料要存档备查。 消防设施、灭火器材管理制度 一、室内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定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 二、每年要到专门检测机构(省、市检测中心)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三、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四、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灭火器进行维护保养和维修检查。对灭火器应当建立档案资料,记明配置类型、数量、设置位置、检查维修单位(人员)更换药剂的时间等有关情况。 五、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在营业、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5、火灾自动报警、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防排烟等自动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应当定期检测、调试、维修和更换,并按时认真填写检查、检测、维修保养记录。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火灾隐患整改制度 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实施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二、单位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三、单位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6、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7、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的; 8、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四、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五、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人员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记录应当记明检查的人员、时间、部位、内容、发现的火灾隐患以及处理措施等。 六、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而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提出解决方案并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七、对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公安消防机构。 用火用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一、安装和维修电器设备线路,必须由电工按《电力设备技术规范》进行操作,安装接电时需向用电管理部门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电工负责施工。 二、因工作需要必须架设临时用电线路的,应由使用部门向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安装的临时电气线路必须符合电器安装规范的有关规定保证安全用电,用后及时拆除。 三、临时电器线路使用期间,由使用部门监督,电工负责维护,操作人员停止使用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临时电器线路限期使用,最多不得超过一周,确需延期使用的必须办理延期审批手续,否则由电工按期拆除。 四、非电工人员严禁拆装、挪移临时电气线路,否则造成事故的,由使用部门负责人与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五、电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并定期对设备进行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由专业人员负责维修,工作结束后必须切断电源,做到人走电断。 六、每季度对电气线路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维修,并做好记录。 七、明火作业管理 1、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火作业。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2、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办理《明火作业许可证》,许可中应注明动火级别、应当申请部门和动火部位、动火人及监护人、明火作业理由、现场实施安全措施状况、动火时间和地点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明火作业的时间地点。 3、明火作业现场就落实现场监护人,将营业区与装修区之间进行防火分隔,清除动火区域的易燃、可燃物,配置消防器材,专人监护,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 4、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特殊工作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每天作业完毕,应清理作业现场,熄灭余火和飞溅的火星,并及时切断电源。保卫部门对清理完毕的现场进行检查。 6、未经批准私自动用明火的,保卫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动火作业。 八、商场内禁上吸烟,并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牌。 九、营业结束后,必须对场所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遗留火种后关闭营业用电。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制度 1、影剧院、歌舞厅每半年开展一次整体综合性演练,演练内容主要包括报警、灭火、疏散、检查、总结。具体内容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进行。 2、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组织,消防安全管理人、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和义务消防队员参加。 3、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应拟定好演练计划,确定参加人员,按照应急疏散预案开展。 4、演练应填写《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演练记录表》,对演练的开展情况进行总结讲评,发现不足之处应及时修改和完善预案。 5、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编制 灭人和应急疏散的制定,可结合实际情况,区分不同的起火部位,分别编制。 预案包括下列内容: 1、组织机构包括: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2、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3、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4、扑救初期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5、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消防安全管理奖惩制度 1、影剧院、歌舞厅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2、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3、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违反单位消防安全制度的行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其他处理。 二、 相关技术标准 影剧院消防技术标准 一、 平面布置 1.1.1影、剧院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1.1.2影、剧院建筑采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作燃料时,应设集中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1液化石油气总储量不超过1.00m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可与主体建筑贴临邻建造。 1.1.2.2总储量超过1.00m³、而不超过3.00m³的瓶装液化石油气间,应独立建造,且与主体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1.1.2.3在总进气管道、总出气管道上应设有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1.1.2.4应设有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1.1.3设置在影、剧院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1应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 1.1.3.2储油间的油箱应密封,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二、 消防车道 2.1.1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高度均不应小于4.0m,消防车道与剧场、电影院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 三、安全疏散 3.1一般规定 3.1.1 池座和楼座应分别设置至少2个安全出口(楼座坐席数少于50时可只设1个)。有候场需要的门厅,其观众厅入场门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3.1.2观众厅每一安全出口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双扇外开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门口正面1.40m内不应设踏步; 2、严禁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 3、门内外标高应一致或缓过渡;门道内应无门槛、突出物及悬挂物; 4、在门头显要位置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5、安全出口门上应设自动门阀。 3.1.3观众厅外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电影院、剧院休息、存衣、小卖等活动的布置不应影响疏散; 2、每段疏散通道不应超过20m;各段均应有通风排烟窗; 3、2.0m高度范围内应无突出物、悬挂物。 4、通道内不宜设假门及落地式镜子。 5、各段应设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2疏散楼梯 3.2.1室内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观众使用的主楼梯净宽度不下应小于1.40m; 2、有候场需要的的门厅,门厅内供入场使用的主楼梯不应作为疏散楼梯。 3.2.2室外疏散梯净宽不应小于1.1m。下行人流不应妨碍地面人流。 四、 建筑灭火器配置 灭火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4.1.1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 4.1.2每处灭火器设置不应少于2具,不宜多于5具。 4.1.3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铭牌朝外。 4.1.4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 安全疏散。 4.1.5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4.1.6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 建筑内部装修 5.1.1幕布和窗帘应采用经阻燃处理的织物。 5.1.2观众厅吊顶内的吸音、隔热、保温材料和观众厅(包括乐池)内装修材料的应用应采用非燃烧材料或难燃材料,采用可燃材料时必须作阻燃处理。 5.1.3观众厅吊顶内应设置检修道,宽度不应小于0.65m,耐火等级为一、二级的剧场检修道应采用非燃材料。 5.1.4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均应采用非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5.1.5观众厅和疏散通道内的墙面装修及吊顶宜采用耐火极限不少于0.25h的非燃、难燃材料;如局部面层为可燃材料,应作阻燃处理,并应在高温时不散发有毒气体。 5.1.6影、剧院建筑的内部装修和吊顶悬挂饰物不应遮挡消防设施和疏散指示标志及出口,并且不应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三、 相关消防法规 相关消防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 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一条 建筑构件和建筑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材料。 第十二条 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十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 (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 居民住宅区的管理单位,应当依照前款有关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做好住宅区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八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使用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的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吉林省消防条例》 第七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工作。 两个以上的单位或者个体经营者使用同一建筑物的,由使用者和所有者共同负责消防工作。 个人负责所在工作岗位和住宅的消防工作。 第八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逐级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并将责任落实到每个职工。坚持消防工作定期检查制度。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专职或者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公安消防机构的培训。 第十一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街道、乡(镇)、村应当建立义务消防组织。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及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中有关消防的设计文件,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并由建设单位报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对不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提出改正意见,设计人员必须采纳。该意见被采纳之前,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工程设计,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第二十一条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消防专章的设立,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国家重点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说明书,应当设立消防专章。 第二十二条通用建筑标准设计与消防有关的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提供、使用。 第二十三条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公安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不得擅自改动消防设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建筑工地施工现场消防管理规定,保证现场的消防安全。 第二十四条从事自动消防系统工程的消防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必须经过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初审,方可申办企业施工资质。 设置自动消防系统的工程,投入使用前,应由建设单位报省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条建筑工程竣工时,应由公安消防机构参加验收。未经公安消防机构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建筑工程,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六条歌舞厅、影剧院、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游艺厅、洗浴场所、网吧、宾馆、饭店、体育馆、商场、集贸市场等公众聚集的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安全检查合格,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二十七条举办大型晚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具有火灾危险的,主办单位应当在制定活动方案的同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落实消防安全措施,并提前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在收到《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后五日内进行检查,并发出《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符合条件的,通知其可以举办,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不得举办。 第二十八条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营业性公共娱乐场所。 第三十六条各单位对电工、焊工、油漆工、司炉工、木工、消防控制室操作人员、化学危险品从业人员等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必须进行消防知识的专业培训,经公安消防机构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上岗后消防安全重点岗位人员必须按照有关的消防规定作业。 更夫和值班人员必须履行消防职责,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灾隐患和违反消防管理法规的行为,均有权向公安消防机构报告。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和防火间距;已经占用、堵塞、封闭的,必须立即清理整顿或者拆除,保持畅通。 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保障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下列室内场所:   (一)影剧院、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   (二)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   (三)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和餐饮场所;   (四)游艺、游乐场所;   (五)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 第三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在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中确定一名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在消防安全责任人确定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按照《消防法》第十四条和第十六条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负责检查和落实本单位防火措施、灭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以及建筑消防设施、消防通道、电源和火源管理等。   公共娱乐场所的房产所有者在与其他单位、个人发生租赁、承包等关系后,公共娱乐场所的消防安全由经营者负责。   第四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其消防设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五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娱乐场所或者变更公共娱乐场所内部装修的,建设或者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将消防设计图纸送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经审核同意方可施工;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为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六条 公众聚焦的娱乐场所在使用或者开业前,必须具备消防安全条件,依法向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检查,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后,发给《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方可使用或者开业。   第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宜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物内;已经核准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符合特定的防火安全要求。   公共娱乐场所不得设置在文物古建筑和博物馆、图书馆内;不得毗连重要仓库或者危险物品仓库;不得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公共娱乐场所。   公共娱乐场所与其他建筑相毗连或者附设在其他建筑物内时,应当按照独立的防火分区设置;商住楼内的公共娱乐场所与居民住宅的安全出口应当分开设置。   第八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内部装修设计和施工,应当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建筑内部装饰装修防火管理的规定。   第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的安全出口数目、疏散宽度和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安全出口处不得设置门槛、台阶,疏散门应向外开启,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和侧拉门,门口不得设置门帘、屏风等影响疏散的遮挡物。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必须确保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畅通无阻,严禁将安全出口上锁、阻塞。   第十条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指示标志应当设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一米以下的墙面的上。设在走道上的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二十米。   第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应当设置火灾事故应急照明灯,照明供电时间不得少于二十分钟。   第十二条 公共娱乐场所必须加强电气防火安全管理,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不得超负荷用电,不得擅自拉接临时电线。   第十三条 在地下建筑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除符合本规定其他条款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只允许设在地下一层;   (二)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二个,安全出口、楼梯和走道的宽度应当符合有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三)应当设置机械防烟排烟设施;   (四)应当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五)严禁使用液化石油气。   第十四条 公共娱乐场所内严禁带入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第十五条 严禁在公共娱乐场所营业时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   第十六条 演出、放映场所的观众厅内严禁吸烟和明火照明。   第十七条 公共娱乐场所在营业时,不得超过额定人数。   第十八条 卡拉OK厅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保证在火灾发生初期,将各卡拉OK房间的画面、音响消除,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们安全疏散。   第十九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紧急安全疏散方案。在营业时间和营业结束后,应当制定专人进行安全巡视检查。   第二十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建立全员防火安全责任制度,全体员工都应当熟知必要的消防安全知识,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组织人员疏散。新职工上岗前必须进行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一条 公共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建筑灭火器配备设计规范》配备灭火器材,设置报警电话,保证消防设施、设备完好有效。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地方性消防法规、规章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一九九五年一月二十六日公安部发布的《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五、《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1、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2、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确保演出场所的建筑、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消防安全规范,定期检查消防安全设施状况,并及时维护、更新。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演出举办单位在演出场所进行营业性演出,应当核验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检查记录、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并与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就演出活动中突发安全事件的防范、处理等事项签订安全责任协议。 3、在公共场所举办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依照有关安全、消防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制定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和灭火、应急疏散预案。演出场所应当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在安全出入口设置明显标识,保证安全出入口畅通;需要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演出举办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标准搭建舞台、看台,确保安全。 4、 审批临时搭建舞台、看台的营业性演出时,文化主管部门应当核验演出举办单位的下列文件:     (一)依法验收后取得的演出场所合格证明;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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