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箱包出口技术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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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塑纺面箱包出口技术指南 目 录 第一章 适用范围 1 第二章 塑纺面箱包出口基本情况概述 2 第一节 商品名称 2 第二节 最新海关统计口径 2 第三节 塑纺面箱包近5年的进出口统计 2 第四节 近年来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 5 第五节 我国箱包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主要优势 9 第三章 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12 第一节 欧盟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12 第二节 美国的有关技术法规 21 第三节 加拿大的有关技术法规 22 第四节 日本的有关技术法规 23 第五节 GB 18401-2003《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26 第六节 社会责任认证体系SA8000 27 第七节 进出口轻纺消费品检验监督管理办法 32 第四章 出口箱包产品质量要求及应注意的其他问题 45 第一节 出口箱包基本质量要求 45 第二节 零售商对企业评估的基本要求 53 第三节 宗教、文化、习俗差异问题 57 第四节 专利保护问题 62 第五章 企业出口箱包产品案例分析 64 第六章 达到目标市场技术要求的建议 67 附录1:欧洲议会和理事回指令2002/61/EC 72 附录2:欧共体委员会关于制定共同体纺织产品标签规范并修订1999/178/EC的决议 78 附录3:纺织品和皮革制品毒物学技术要求手册 95 附录4:GB18401-2003《国际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 112 附录5:《韩国旅行包产业标准——KSG3121:2001》 121 附录6: 旅行包缝制标准 125 附录7:QB/T1333-2004《背提包》标准 131 附录8:环境、健康和安全清单 137 2  塑纺面箱包出口技术指南 第一章 适用范围 本商品适用范围为海关税则号aaaaa和cccc项内的产品,包括:以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衣箱、提箱、小手袋、公文包、书包及类似容器/其他。 67 第二章 塑纺面箱包出口基本情况概述 第一节 商品名称 塑纺面箱包(以塑料或纺织面料作面)。 第二节 最新海关统计口径 目前该商品的最新海关统计口径为: 海关税则号 货品名称 aaaaa 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衣箱 cccc 塑料或纺织材料作面的提箱、小手袋等 第三节 塑纺面箱包近5年的进出口统计 一、发展历史 箱包行业在我国是一个传统的行业,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30年代,产品主要有旅行箱包、公文包、手提包、晚妆包和拉链钱包等,自1956年开始出口。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箱包生产厂迅速增加,箱包的对外出口随之发展起来。经过几十年的发展,时至今日,箱包生产已由最初简单的手工制作,家庭作坊式管理,发展到今天的机械化生产,现代企业模式化管理。自上个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箱包行业无论在设计、制作、营销等方面都有了飞速的跨越。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国营、集体、民营、个体和合资的箱包生产厂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逐步形成了河北白沟、浙江义乌、辽宁南台、成都荷花池和广州桂花岗等以内销为主的箱包生产和贸易基地,广东、浙江、福建、江苏和上海等省市以外销为主的生产和贸易基地。 国内箱包商标品牌众多。世界知名品牌也纷纷在我国落户生产,如“ 新秀丽”在广东东莞设有软箱生产基地,在宁波设有PP、ABS硬箱生产基地。现在我国已成为世界上最大的箱包生产和出口国。仅以塑纺面箱包为例,自2000年至2004年的五年间,塑纺面箱包的出口连年增长,由最初的21.83亿美元增加到 34.49亿美元。进口则增幅不大,由2000年的0.05亿美元仅增至2004年的0.122亿美元。   二、进出口情况 近五年来,我国塑纺面箱包的进出口贸易随着我国整体贸易的发展而有了较快的发展,自2000年至2004年,塑纺面箱包出口额由21.83亿美元增加至 34.49亿美元,增幅58%;出口数量由18.67亿个增加至26.62亿个,增幅42.59%。(见图2-3-1) 近五年我国塑纺面箱包出口平均单价情况见图2-3-2。 从贸易方式来看:2000年塑纺面箱包一般贸易为10.31亿美元,占塑纺面箱包出口总额(下同)的47.2%,加工贸易额为11.14亿美元,占52.26%;2004年塑纺面箱包一般贸易为23.4亿美元,占67.86%,比重增加20.66%,加工贸易为10.41亿美元,占30.2%。比重下降22.06%。(见图2-3-3)。 从出口省市情况来看,自2000年至2004年我国出口塑纺面箱包过亿美元的前六个省市分别是广东、上海、浙江、福建、江苏、山东。上述六省市近几年的年出口额合计均超过当年全国塑纺面箱包出口总额的90%。其中2004年上述六省市出口额合计为32.07亿美元,占全国塑纺面箱包出口总额的93%。(见图2-3-4) 图2-3-4 2004年六大箱包出口省市占全国出口市场份额(以金额计算) 从进口情况来看,2000年我国塑纺面箱包进口金额501万美元,2004年进口金额1220万美元。塑纺面箱包进口统计情况见图2-3-5: 第四节 近年来的主要出口目标市场 从出口市场情况来看,我国塑纺面箱包出口遍及世界五大洲的190多个国家和地区,其中,主要出口目标集中在欧盟、日本、美国、香港和韩国等国家和地区。2004年,我国对上述五个国家和地区出口塑纺面箱包25.75亿美元,占我国塑纺面箱包出口总额的74.7%。2000-2004年我国对上述五个主要出口市场的出口金额情况见图2-3-6。 图2-4-1 2000-2004我国塑纺面箱包对五个主要目标市场的出口额 一、美国市场 美国国内生产箱包的企业有2900多个,总雇员大约有12940人,年销售额为9.6亿美元。美国生产箱包的主要地区是加利福尼亚州、佛罗里达州、伊利诺州、纽约州和德克萨斯州。中国是美国箱包的最大进口国。根据美国海关统计,2004年美国从中国 (包括转口)进口的箱包占美国进口箱包总额的71.58%,同比增长20.67%,而排第二位的意大利仅占7.8%。 美国塑纺面箱包的主要进口市场为(按2004年进口金额大小排序):中国、泰国、菲律宾、越南、墨西哥、香港、法国。从中国进口增长迅速。2000年美国从中国进口塑纺面箱包仅占美国塑纺面箱包进口总额的26.14%, 2004年已占到74.95%。 中国输美的纺织面料箱包基本属于中低档次,满足了美国市场中低档消费层次的需求,与美国国内生产的箱包在档次上并不冲突。美国企业从我国进口箱包的主要方式一种是美国中型消费品制造商,另一种是大型连锁零售业及制造业公司在华设立的采购公司。美国箱包的国内销售渠道有四类,分别是:专卖店、百货商店和较高档的超市、大型折扣超市、网上销售。 二、欧盟市场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来,欧盟市场对箱包产品的需求大幅增加,2000年欧盟箱包市场需求总金额由1990年的23亿欧元增加到56亿欧元,增长173%,年增率在10%以上。中国十年久居欧盟箱包产品区外供应第一位。2000年,欧盟市场箱包产品区外供应国或地区前十名是中国、印度、中国香港、越南、美国、瑞士、泰国、中国台湾、印度尼西亚和韩国。以上十国或地区的箱包出口总额占欧盟区外箱包进口总额的94.4%。2000年欧盟从中国进口的箱包约占欧盟区外箱包进口金额的70.27%,2004年欧盟自中国进口的箱包占欧盟区外箱包进口金额的71.19%。 近年来欧盟进口的塑纺面箱包75%以上来自中国。2000年欧盟塑纺面箱包从中国进口总额占欧盟塑纺面箱包进口总额的79.44%;2004年欧盟从中国进口占82.99%。欧盟塑纺面箱包主要进口市场为(按2004年进口金额大小排列):中国、越南、美国、中国香港、罗马尼亚。 自2003年以来,欧盟各国相继提高对产品的环保标准,接连颁布了多项相关法规,如2003/03/EC《欧盟禁止使用偶氮染料新指令》和欧盟部长理事会公布的第138/2003号法规《欧盟对华纺织品特保措施方法》等。而欧盟各成员国的发展不平衡也会影响箱包进口。我们将随时跟踪欧盟设置的种种环保标准,对出口情况进行监控,同时及时发布信息,引导国内箱包生产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以免引发贸易纠纷。 三、日本市场 日本连续十年是我国最大的贸易伙伴,同时也一直是我国箱包出口主要的市场之一。根据日本海关统计,2004年日本从中国进口箱包占其当年箱包进口总额的48.06%,较2003年增长20%,中国成为日本箱包进口第一大国。 近年来,日本从中国进口塑纺面箱包逐年增加。根据日本海关统计,2000年日本塑纺面箱包从中国进口总额占其塑纺面箱包进口总额的50.16%;2004年从中国进口已占其塑纺面箱包进口总额的72.45%。日本塑纺面箱包主要从中国、法国、中国台湾、意大利、美国、泰国、捷克、印尼、德国进口。 我国对日本出口的箱包以质优价廉而著称。在日本市场上,如果仅仅从箱包的外观、质地、工艺来看,很难区分其产地,但从商品的标价一般容易做出判断,同类“日本制”商品一般高于我国商品3-5倍。 四、香港市场  香港也是我国内地箱包出口的主要市场,对香港主要是商品转口贸易。根据香港海关统计,2004年香港从中国进口箱包约占其箱包进口总额的82.96%。2004年香港主要箱包进口国及市场份额分别为:中国82.96%;法国7.47%;意大利5.5%;西班牙1.5%;日本0.92%。 香港进口的塑纺面箱包90%以上来自中国大陆。近年来,香港塑纺面箱包进口呈下降趋势,从中国进口的金额也有所减少,但中国所占比重一直超过90%。2000年香港从中国进口塑纺面箱包比重为97.38%,2004年从中国进口比重为比91.91%。除中国外,法国、意大利和印度等也是香港塑纺面箱包的主要进口市场,只是所占份额很小。 第五节 我国箱包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主要优势 我国箱包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优势,归纳起来有以下五点:首先是成本优势,主要体现在劳动力成本上。从全球情况来看,我国劳动力成本从沿海到内地,从东部到西部呈现梯度变化,其优势将长期存在。其次是产品价格优势,从世界范围看,我国生产和出口的箱包,在中低档市场仍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占有较大的市场份额;第三是产品数量优势,箱包制品在我国出口的轻工产品中具有不可低估的份量,产品出口到190多个国家和地区。从世界市场和消费情况看,我国产品在数量上遥遥领先。第四是产品质量优势,业内人士普遍认为,中国产品在质量上并不逊于发达国家,实际上很多畅销的名牌产品的产地都在中国。第五,政局的稳定、外资的不断进入,新技术、新款式、新的经营管理理念,也大幅度提高了我国箱包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促进了产品的升级换代和加入更高层次市场的竞争能力。 附表: 表2-5-1 2003年我国塑纺面箱包出口前20位国家排名表(按出口额排序) 国 别 出口数量(万个) 出口金额(万美元) 欧盟 63811.39 81162.48 美国 52312.87 73915.95 香港 53766.85 31054.58 日本 23563.67 26903.93 英国 12028.98 14574.82 德国 10196.95 14457.34 意大利 8371.01 10924.51 西班牙 8742.51 10083.39 法国 8078.09 9316.40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3530.08 8375.07 荷兰 6269.28 7615.66 加拿大 4049.10 6769.21 比利时 4127.57 5979.22 韩国 4677.03 5287.60 沙特阿拉伯 2132.76 4975.07 澳大利亚 3297.75 4816.20 墨西哥 3182.74 4383.87 尼日利亚 922.16 3138.26 新加坡 2207.82 2614.41 巴拿马 2208.27 2579.26 表2-5-2 2004年我国塑纺面箱包出口前20位国家排名(按出口额排序) 国 别 出口数量(万个) 出口金额(万美元) 欧盟 66720.59 97765.71 美国 58467.51 91866.24 香港 61316.62 35282.33 日本 20818.55 26397.72 德国 11355.80 19087.58 英国 10888.78 16879.94 西班牙 10809.24 12875.49 意大利 8260.33 12239.02 法国 8290.11 10891.15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3973.13 10477.54 荷兰 6273.64 8420.68 加拿大 4057.35 7339.93 比利时 3961.21 6583.75 沙特阿拉伯 2190.57 6371.75 韩国 4231.57 6162.86 澳大利亚 3690.33 6056.65 墨西哥 2893.44 4520.48 巴拿马 2944.26 4077.98 巴西 2077.18 3628.47 南非 2602.53 2999.44 (资料来源:根据海关数据整理) 第三章 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随着国际社会和经济的不断发展,可持续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越来越重视的重大问题,而环境保护则是各国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以倡导“清洁生产”,发展“绿色产品”,引导“绿色消费”为核心内容的绿色潮流正在全球贸易领域迅速崛起和蔓延,它在顺应国际潮流,满足人们对保护环境和持续发展的愿望,为消费者提供安全无害的产品的同时,也正在成为各国在世界贸易向自由化不断推进和传统的贸易壁垒的逐渐弱化中调整贸易关系,保护自身利益的重要手段之一。近几年来一些发达国家凭借其技术优势,利用TBT协议,把环保要求和国际贸易联系起来,以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关国际公约,法规,标准为依据,并以进口国的环保法令,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为准绳,对纺织品和服装中残留的,涉及影响人体安全、健康,环保的有害物质提出了限量指标,对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实行限制或拒绝进口,以保护本国的利益,形成了国际贸易中的一种新的非关税壁垒-“绿色壁垒”。“绿色壁垒”保护的产品范围甚广,凡是与保护生态环境、自然资源、人类健康有关的产品,包括初级产品、中级产品和制成品的市场准入都是它的保护对象。要求产品从原始原料准备、生产制造、包装、运输、以至消费者使用和废弃物处理的全过程,都置于绿色要求的控制和 影响下。专家预言:生态型(或称环保型、安全型)的产品将主宰未来的日常消费品 市场。由“绿色壁垒” 引起贸易争端将成为目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段时期国际贸易摩擦的一大特点。绿色壁垒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不仅不会消失,而且会不断地变化和加强。中国作为一个轻纺箱包产品的生产大国、出口大国和消费大国,资料表明,“绿色壁垒”已经和正在成为阻碍我国轻纺箱包产品出口,扩大国际市场份额的主要障碍。如果不充分研究和遵循WTO/TBT游戏规则,熟悉和正确理解目标市场国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内容,可预计的有利因素将会在盲目乐观中丧失。 第一节 欧盟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 一、欧盟指令2002/61/EC-关于禁用偶氮染料 新欧盟指令2002/61/EC主要内容包括:纺织品和皮革上禁止使用经还原可裂解释放出一种或多种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而用这些纺织品和皮革或其染色部分制作的最终产品可能与人体皮肤或口腔粘膜直接和长期接触。涉及的产品包括:服装、被褥、毛巾、假发、假睫毛、帽子、尿布及其它卫生用品、睡袋、鞋子、手套、表带、手提包、钱包/皮夹、公文包、椅子包覆材料;纺织或皮革玩具和含有纺织和皮革服装的玩具;直接使用的纱线和织物。 新增加两种禁用的致癌芳香胺;邻氨基苯甲醚(2-甲氧基苯胺,CAS No.90-04-0)和对氨基偶氮苯(CAS No.60-09-3),使禁用致癌芳香胺的总数达到目前的22 种。 见表3-1-1。 表3-1-1 禁用可分解致癌芳香胺 序号 英文名称 中文名称 CAS NO 1 4-aminodiphenyl biphenyl-4-ylamine xenylamine 4-氨基联苯 92-67-1 2 benzedrine 联苯胺 92-87-5 3 4-chloro-o-toluidine 4-氯邻甲苯胺 95-69-2 4 2-naphthylamine 2-萘胺 91-59-8 5 o-aminoazotoluene 4-amino-2’,3-dimethylazobenzene 4-o-tolylazo-o-toluedine 邻氨基偶氮甲苯 4-氨基-2’,3-二甲基偶氮苯 97-56-3 6 5-nitro-o-toluidine 2-氨基-4-硝基甲苯 99-55-8 7 4-chloroanline 4-氯苯胺 106-47-8 8 4-methoxy-m-phenylendiamine 2,4-二氨基苯甲醚 615-05-4 9 4,4'-methylenedianiline 4,4'-diaminodiphenylmethane 4,4'-二氨基二苯甲烷 101-77-9 10 3,3'-dichlorobenzidine 3,3'-dichlorobiphenyl-4,4’-ylenediam ine 3,3'-二氯联苯胺 91-94-1 11 3,3'-dimethoxybenzidine o-Dianisidine 3,3'-二甲氧基联苯胺 119-90-4 12 3,3'-dimethylbenzidine 4,4’-bi-o-toluidine 3,3'-二甲基联苯胺 119-93-7 13 3,3'-dimethyl-4,4'-diaminodiphenyl methane 3,3'-二甲基-4,4'-二氨基二苯甲烷 838-88-0 14 6-methoxy-m-toluidine 2-甲氧基-5-甲基苯胺 120-71-8 15 4,4'-methylene-bis-(2-chloroaniline) 2,2’-dichloro-4,4’-methylene-dianiline 4,4'-次甲基-双-(2-氯苯胺) 101-14-4 16 4,4'-oxydianiline 4,4'-二氨基二苯醚 101-80-4 17 4,4'-thiodianiline 4,4'-二氨基二苯硫醚 139-65-1 18 o-toluidine 2-aminotoluene 邻甲苯胺 95-53-4 19 4-methyl-m-phenylenediamine 2,4-二氨基甲苯 95-80-7 20 2,4,5-trimethylanline 2,4,5-三甲基苯胺 137-17-7 21 o-anisidine 2-methoxyaniline 邻氨基苯甲醚 90-04-0 22 4-amino azobenzene 4-氨基偶氮苯 60-09-3 按规定方法在最终产品或产品的染色部分检测出的禁用芳香胺不得超过30ppm的最大限量;对用回用纤维制成的纺织品,在2005年1月1日前可放宽到70ppm。 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将根据需要协调制定测试方法的欧盟标准,并且要根据科学知识的发展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对现有的测试方法进行评估,包括对邻氨基偶氮苯。 对禁用致癌芳香胺的规定也将随着科学知识大发展而进行评估和调整,包括是否本指令未涉及的其它材料、禁用致癌芳香胺数量的增删等。特别要关注对儿童的可能 的危害。其中对禁用致癌芳香胺的规定的回顾不迟于2005年9月11日。 本指令自公布日起生效,2003年9月11日起在欧共体所有成员国实施。 二、欧盟委员会指令2003/03/EC-关于禁止使用和销售“蓝色素(Blue colourant)” 欧共体官方公报2003年1月9日发布欧盟委员会指令2003/03/EC,认定“蓝色素(索引号611-070-00-2)”具有很高的水生毒性,且不易降解,随废水排入环境后会对环境造成危害。为保护环境,该指令规定:禁止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上使用“蓝色素”并禁止在市场上销售含“蓝色素”的纺织品和皮革制品。该指令要求各成员国在2003年12月31日前将本规定转换成本国的法规,并从2004年6月30日起生效。   根据该指令的提示,所谓“蓝色素”是一种混合物,属偶氮染料范畴。商品名称为 “海军蓝018112(Navy blue 018112 )”或 “藏青018112(blue 018112 )” 。据悉,该混合物混合比没有公布,按一般的理解,任何比例的混合物均在本指令的限制范围内。 三、欧盟决议2002/371/EC 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5月15日通过了2002/371/EC “关于制定共同体纺织产品生态标签规范并修订1997/178/EC的决议”,对原有的授予某些符合要求的纺织品欧共体生态标志(Eco-label)的生态标准进行修订,并发布新的生态纺织品标准。到目前为止,Eco-label所涉及的产品范围已包括纺织产品在内的数十种,并且其扩展速度也正在加快。这意味着欧盟在进一步统一、完善纺织品生态标准和倡导、推进全生态的理念方面迈出了十分重要的一步。 欧共体的Eco-label所倡导的是全生态的概念,与目前我们所熟知的部分生态概念有很大的差异。Eco-label的评价标准涵盖了某一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对环境可能产生的影响,如纺织产品从纤维种植或生产、纺纱织造、前处理、印染、后整理、成衣制作乃至废弃处理的整个过程中可能对环境、生态和人类健康的危害。因此,从可持续发展战略角度看,Eco-label是一种极具发展潜力的、更理想的生态标准,并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导。此外,由于欧共体的Eco-label标准是以法律的形式推出的,在全欧盟范围内的法律地位是不容置疑的,而且其影响力也会进一步扩大。   欧盟关于授权纺织产品使用欧共体生态标签(Eco-label)最新生态标准的主要内容包括:   ——标准的目的与架构:该标准的目的主要在于促进在纺织生产加工全过程中的关键工序中减少废水的产生和排放,包括纤维生产、纺纱织造、针织、漂白、染色和后整理。   该标准对每一条标准条款都列出了具体的评估和认证的要求,并且明确告知是否要求提供声明文件、分析测试报告或其它的证明性文件以表明申报的产品是否满足该标准的要求,这些证明材料可以来自于申请人或他们的供应商。该标准对某些检测项目给出了指定的检测方法,但对经有资质的评估认证机构认可的其它方法并不排斥。该标准并不要求申请人一定要获得EMAS或ISO14001的认证,但若有的话可作为评估时的参考。   该标准根据纺织产品大致的生命过程分成三个主要部分:纺织纤维标准、加工和化学品标准以及适用性标准。   ——纺织纤维标准:列入本节标准的纤维包括:腈纶、棉和其它天然纤维素种子纤维、聚氨酯弹性纤维、亚麻和其它韧皮纤维、含脂原毛和其它蛋白质纤维、人造纤维素纤维、聚酰胺、聚酯和聚丙烯以及其它未包含在该标准中的纤维,但矿物纤维、玻璃纤维、金属纤维、碳纤维和其它无机纤维不包含在内。 ——纺织加工和化学品标准:本节标准适用于纺织产品生产中的每一步骤,包括纤维的生产,其具体内容围绕前道加工和前处理、印染、后整理和复合产品加工等四个环节展开。列入本节标准考核范围的内容包括:纤维和纱线用助剂和整理剂、杀虫或生物抑制产品、剥色或脱色、增重、辅助化学品、清洗剂、织物柔软剂和络合剂、漂白剂、染料中的杂质、颜料中的杂质、铬媒染色、金属络合染料、偶氮染料、致癌、致突变或对生殖系统有毒害的染料、具有潜在致敏性的染料、聚酯用卤化载体、印花、甲醛、湿态加工的废水排放、阻燃剂、防缩整理、整理剂、填充材料、涂层、复合和薄膜产品。 关于偶氮染料,与欧盟指令2002/61/EC规定完全一致,不能使用可裂解出22种 禁用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性能测试标准:适用于按相应的标准检测过的染色纱、织物或最终产品。具体包括:在洗涤和烘干后尺寸的变化、耐洗色牢度、耐汗渍色牢度(酸性、碱性)、耐湿摩擦色牢度、耐干摩擦色牢度、耐光色牢度和出现在Eco-label标签上的信息。 四、欧盟有关危险物质(76/769/EEC)法令及相关修正案 法案规定任何涉及投放到市场上的危险物质及其制剂的规则必须皆在保护公众尤其是使用这些产品的人,它们应该有助于保护环境,以消除对环境有害性的或能污染环境的所有物质及其制剂对环境的伤害;它们同时把目标放在恢复、保持和提高人类的生活质量上,各成员国应制定法规对危险物质及其制剂进行管理。 1、多氯联苯 多氯联苯包括五氯苯酚(PCP)、多氯联二苯(PCB)、多氯联二苯(PCT)、四氯苯酚(TeCP)、邻苯基苯酚(OPP)。是纺织品和皮革制品采用的主要防腐剂,也常作为抗静电剂、阻燃剂及染料中间体用于纺织品和皮革中。这类化学物质是早已公认的全球性污染物。动物试验证明五氯苯酚是一种毒性物质,对人体具有强致畸型和致癌性。在燃烧时会释放出对人类有剧毒的二噁英类化合物。且化学性质十分稳定,自然降解过程漫长,不仅对人体健康有害,而且也会对环境造成持久的危害。 欧盟法令指出:经过详细的考察已经表明多氯联二苯(PCB)、多氯联三苯(PCT)和五氯苯酚(PCP)具有同样的危险性,所以对这类物质的投放市场和使用也应该被限制;此外还有必要阶段性地审核整个问题,以期逐渐全面禁止多氯联二苯(PCB)和多氯联二苯(PCT)类产品的使用。 欧盟和一些国家对产品中多氯联苯的限量要求如下。 (1)欧盟指令76/769/EC规定,在市场上销售的物品或其配置品中,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的质量份数不能大于或等于0.1%。在纺织品和皮革制品中,五氯苯酚的使用受到了严格的限制。 (2)1993年10月14日,德国政府公布的“化学品法”(Chemikaliengesetz) 第五条附录1中规定,产品中五氯苯酚、五氯苯酚钠及其它所有五氯苯酚化合物的最大含量不超过5mg/kg。市场上不得出售怀疑含有多氯联二苯(PCB)和多氯联三苯(PCT)的产品。这里所指的“产品”,不仅是纺织产品,也包括其它产品。 (3)法国有关纺织产品、皮革和类似产品以及毛皮和类似产品的法令草案(1997年1月21日)中规定,上述产品中甲醛和五氯苯酚必须低于某个限定值,测试方法和限定值在由消费者事务部和工业部门联合发布的规定中给出。相关规定要求: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限定值为0.5mg/kg,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限定值为5mg/kg。 (4)荷兰PCP法令(Act on PCP,18.02.94)规定:除食品和饮品,含有超过5mg/kg的商品不允许在荷兰的领土上销售或引进荷兰。对于含有2种或以上成分的商品,将分别计算每种成分的五氯苯酚含量。在该法令中,五氯苯酚理解为五氯苯酚及其盐和酯。 (5)奥地利1991年2月5日颁布的五氯苯酚禁令(BGBL Nr.58/1991)规定,终端产品中五氯苯酚、五氯苯酚钠、五氯苯酚盐及其它五氯苯酚化合物含量超过0.0005%(即5mg/kg)的商品,禁止生产、交易和投入使用。 (6)瑞士的物质法令(Substances Ordinance)规定,所有的产品和材料中PCP、TeCP的限定值为10mg/kg。 2、镍释放 欧盟指令94/27/EC是根据成员国关于某些有害物质和制品的销售和使用的限制的有关法律、规章级管理规定,对指令76/769/EC进行的第12修正。指令指出在某些与人体有直接和长时间接触的物品中镍的存在可能引起人的皮肤过敏,并可能导致过敏反应;鉴于以上原因,镍在某些物品上使用应该有所限制。规定金属镍及其化合物不得用于下列产品:耳环、项链、手镯、手链、脚镯、戒指、手表盒、手表带及紧固物等,涉及纺织品的有:衣物的铆钉按钮、紧固物、拉链、钮扣和金属标牌等。对于直接接触和长期接触皮肤的上述产品,镍释放量不得超过0.5mg/cm2.week,如果这些产品上具有不含镍的涂层,则这些涂层足以确保从这部分产品上释放的镍至少在两年的正常使用期内不超过0.5mg/cm2.week。 欧盟、英国、丹麦自2000年7月20日,德国从2000年10月20日禁止生产、进 口不符合要求的含镍产品,并分别在一年以后禁止销售不符合要求的含镍产品。 3、镉和镉化合物 1991年欧共体发布了91/338/EEC指令,这是对涉及重金属镉使用方面的限制法令。要求委员会立即寻找方法,使共同体采取行动以抵制镉引起的环境污染,所以,必须保护人类健康,并且应该实施一项全面的措施,限制镉的使用,展开替代品的研究。 法案要求: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不论其用途及最终目的如何,镉及其化合物不能被用来对聚氯乙烯(PVC)、聚氨酯(PUR)、低密聚乙烯、醋酸纤维素、乙酸丁酸纤维素、环氧树脂、聚丙烯(PP)和其制剂生产的最终产品染色。 使用以上物质及其制剂生产的成品或配件,如果其镉(金属镉)的含量超过塑性材料质量的0.01%(100㎎/㎏),便不可以投放市场。 法案要求:不论在何种情况下,不论其用途及最终目的如何,以含镉的物质作为稳定剂,由氯乙烯的共聚物或聚合体生产的产品或部件,包括办公室或学校用品,衣物或衣服点缀品(包括手套),涂层(如PVC涂层面料)、填充的层装纺织织物,人造皮革等,如果其镉(金属镉)的含量超过聚合物质量的0.01%(100㎎/㎏),不能投放市场销售。 4、含溴或含氮阻燃整理剂 欧盟指令76/769/EC规定以下三种阻燃剂禁止使用可能接触皮肤的日用消费品, a. 三-(2,3-二溴丙基)- 磷酸酯Tri-(2,3-dibromo-propyl)-phosphate,CAS: 126-72-1,缩写:TRIS。本身有剧毒,并有致癌性; b.三-(氮丙啶基)-膦化氧Tris-(aziridinyl)-phosphinoxide, CAS:5455-55-1,缩写:TEPA;它可用于涤纶和涤棉混纺织物的阻燃整理,而且不伤害纤维。1977年美国癌症研究所发现其具有致癌性而被禁用; c.多溴联苯Poly bromi-nated biphenyles,CAS:59536-65-1,缩写:PBB。其本身具有致癌性,且含溴量高。   德国的“食品和日用消费品法”明确规定在以纺织品为原料的日用消费品的生产中,禁止使用多溴联苯(PBB)、三-(2,3-二溴丙基)-磷酸酯(TRIS)、多溴联苯醚(PBDE)、三-(氮丙啶基-膦化氧(TEPA)以及氯化石蜡阻燃剂。 5、甲醛 甲醛是一种无色、有强烈刺激臭味的气体,极易溶于水,属有毒化学品。由于其活泼的反应性能,能与纤维素纤维的羟基结合,被广泛用作反应剂,以促使各种整理剂有效地与纤维基团结合,使织物获得各种功能。其使用的范围非常广泛。织物上含有一定量的甲醛,在人们使用该织物过程中部分未交联或水解的甲醛会逐渐释放,会刺激人的眼睛,皮肤和粘膜,引起粘膜剧烈瘙痒,也可能引发呼吸道发炎及皮肤炎,导致产生结膜炎,鼻炎,支气管炎及脚趾发痛等症。甲醛含量较高的织物在加工过程中会不同程度释放甲醛,严重污染环境,使空气中甲醛浓度增加,通过空气随人的呼吸进入人体,使在场工作人员引起流泪、咳嗽、头痛,甚至呼吸困难,无法进行工作。长时间接触甲醛气体,可引起感觉障碍、软弱无力、体温变化、脉搏加快、排汗不规则等严重生理影响。根据生化学界和医学界的实验证明,甲醛是一种原生质毒和过敏性原,危害人体主要是皮肤接触与呼吸吸入。现在在蛋白质生物细胞中已发现与甲醛反应的N-羟甲基化合物呈现突变性,有可能致癌。这是对人体健康的一种潜在危害。 鉴于甲醛对人体的危害,许多国家都颁布了有关法规对产品中甲醛含量进行限制。 德国政府1993年颁布的《危险品法(Hazardous Substances Ordinance)》附录3第9款中规定:纺织品上游离甲醛的含量超过1500mg/kg时必须用德语和英语做如下标识:“含甲醛,为避免刺激皮肤清洗后使用”。 法国的官方公报97/0141/F规定,不与皮肤直接接触的产品的甲醛含量限定值为400mg/kg,直接与皮肤接触的产品为200 mg/kg,36个月以下婴幼儿用品为20 mg/kg。 五、REACH制度 REACH制度全称为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REACH(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nd 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化学品注册、评估和许可制度。 2001年2月27日,欧盟委员会发布了“未来化学品政策战略”白皮书。白皮书指出,虽然化学品带来了现代社会不可缺少的好处,例如,在食品生产、医药、纺织品、汽车等领域,化学品在贸易与就业方面也给百姓和社会安乐做出了重要贡献。但另一方面,一些化学品也对人类健康和环境造成了严重损害,因此建议采用新的化学品政策。2004年1月21日欧盟向世贸组织通报90天评议期延长至6月2日。 REACH制度要求,取决于生产或进口的化学品已证明或怀疑其有害特性、用途、暴露及数量。当化学品用在最终商品中且总量超过1吨时,如果商品中含有危险性物质,且这些商品在使用时一定会释放出这些物质(释放这些物质是其功能之一),那么这些物质就需要注册,如果能释放出这些物质不是商品的某项功能,但是却经常会释放出来,如某些产品中的甲醛,那么这些物质应通知中央机构,由其来决定是否需要注册。在具体执行这项规定时,各成员国的权力机关更多的是关注那些已有证据表明从商品中释放出来的已对人类健康或环境产生负面影响的物质,如用在纺织品和皮革中的可裂解为致癌芳香胺的偶氮染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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