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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贸易实务 第8-13章 习题参考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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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货款的结算 1.名词解释 (1)汇票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要求在见票时或在将来的时间,或可以确定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的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2)根据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解释,信用证是银行(开证银行)依照客户(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和指示,在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条件下,凭规定的单据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付款、承兑或支付受益人开出的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进行该项付款,或承兑或支付汇票;或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简单讲,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3)指进口人在远期汇票的到期日付清货款后,出口人才能将装运单据交给进口人的支付方式. (4)指付款人保证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行为。 (5)银行保函又称银行保证书,是由银行开立承担付款责任的一种担保凭证。银行根据保函的规定 承担绝对的付款责任。 (6)指由汇票持有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 行为。 (7) UCP600是2007 年7 月1 日开始启用的新的跟单信用证国际惯例,是国际商会于2006 年 10 月对UCP500 进行了重大修订后的版本。UCP600全面地反映了近年来国际银行业、运输业、保险业出现的新变化,并体现了一定的前瞻性。 2.选择题 (1)BCD (2) CD (3) ABD (4)ACD (5) ACD (6)ABCD (7)CD (8)ACD (9)BCD (10) ABCD 3.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4.操作题 出票时间:2001 年 6 月 25 日 (或者26、27日) 出票人:广东省轻工进出口公司 付款人:香港南洋商业银行 受款人:广东省轻工进出口公司或凭其指定(中国银行或凭其指定) 付款时间:即期付款 金额:(小写)88536美元 (大写)捌万捌仟伍佰叁拾陆美元 出票条款:香港南洋商业银行开立的不可撤销信用证第0106305号,开证日期2001年5月18日 5.问答题 (1)a. 重新解释和补充了 UCP500 中未加以明确的定义b. 在措辞上更加明确,简洁易懂 c. 在结构上更加简洁和系统化 d.单证相符的标准细化为“单内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e. 单据遗失风险承担受益人和申请人地址之处理 f. 银行单据处理的时间从 7天缩短到 5天。g. 拒付后单据的处理由两种增加到四种 h. 新增融资许可条款 i.反映了实务的新变化(如信用证的不可撤销性,银行遭受恐怖袭击后的免责) (2)保理系指卖方或供应商或出口商与保理商之间存在的一种契约关系。根据该契约,卖方(供应商、出口商)将其现在或将来的基于其与买方(债务人)订立的货物销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应收帐款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为其提供下列服务中的至少两项:①贸易融资;②销售分帐户管理;③应收帐款的催收;④信用风险控制与坏帐担保。保理实际上是一种融结算、管理、担保、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服务业务,本质上是一种债权转让。 (3)UCP600 明确了信用证“不可撤销”的概念,删除了以往《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中信用证可以是“可撤销的(revocable)”用语。对于“不可撤销”概念,UCP600 在对信用证的定义及解释、开证行和保兑行的责任等方面分别给予了强调,如:①第二条:信用证意指一项不可撤销的安排,无论其名称或描述如何,该安排构成开证行对于相符交单予以承付的确定承诺。 ②第三条:信用证是不可撤销的,即使未如此表明。③第七条:开证行自开立信用证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责任。④第八条:保兑行自对信用证加具保兑之时起即不可撤销地承担承付或议付的责任。UCP600关于信用证不可撤销的规定给予了受益人更多的保障。 6. 案例分析 对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来说,UCP500没有授权指定银行可以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做融资,因此,指定银行在这两类信用证项下对受益人的擅自融资,可能会面临较大的风险。 在多年的实践中常常出现的情形是受益人有融资的需求,指定银行也有融出资金的意愿,但由于无据可依,资金的供需双方难以契合。顺应贸易实务的需要,UCP600对前述两类信用证项下指定银行的融资行为给予了肯定。UCP600第十二条 b款规定:指定银行在受益人提交相符单据时,向受益人预付融资或贴现行为被明确为开证行的授权行为,该指定银行将取得与议付信用证项下被指定议付行同样的地位。因此,当开证行以受益人实施欺诈为由拒绝对受益人付款时,仍有权要求开证行对该行予以偿付。正如 UCP600第七条和第八条增加的下列字句所言:“开证行/保兑行偿付被指定银行的责任独立于开证行/保兑行对受益人的责任。” UCP600提供了受益人可以提前融资的三种信用证,即议付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承兑信用证,但只有指定银行被授权对受益人提交的相符单据给予提前融资,非指定银行没有得到这种授权。 因此在UCP600之下,对于桑坦德银行起诉巴黎巴银行,要求其履行偿付责任的要求法院应予以支持。 第9章 进出口商品的检验 1.填空题 (1)时间和地点,机构,证书,依据,方法,复验 (2)交接、 结算、 处理 (3)卫生、安全、质量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5)法定检验,监督管理,鉴定业务 2.选择题 (1)C (2)A (3)D (4)D (5) A (6) C 3.判断题 (1)× (2)√ (3)× (4)√ (5)× 4.问答题 (1)规定方法有: ① 以离岸为准。根据此种规定,出口货物于装运前由装运港约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作为品质、重(数)量的最后依据。 ② 以到岸品质、重(数)量为准。根据此种规定,货物运抵目的港卸货后,由该处约定的验机构检验并出具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品质、重(数)量的最后依据。 ③ 以装运港检验机构验货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复检权,如品质、重(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而责任属于卖方的,可凭商检机构出具的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作为索赔的依据。 上述第③种规定方法容易被买卖双方所接受。因为这种规定方法考虑到买卖双方的利益,在检验问题上做到公平合理。 (2)检验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中哪一方行使对货物的检验,也就是说,谁享有对货物的品质、数量、重量、包装等项内容进行最后评定的权利。 买方检验权是一种法定的检验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8条3款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之前,无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第38条规定:“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货物”。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第34条规定:“当货物交付买方时,如他以前未曾对该货进行过检验,则除非等到他有一个合理的机会加以检验,以便确定其是否与契约规定相符,不能认为他已经接受了货物”。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606条1款规定,凡属下列情况均表明买方接受货物:①在合理时间内检验货物后,买方向卖方表明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的,或虽然货物与合同不符,但愿意收受或保留此项货物;② 在有合理机会检验货物后,买方没有做出有效的拒收;③买方做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 (3)例如:出口合同的检验条款规定:“买卖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签发的品质和重(数)量的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重(数)量进行复检。复检费由买方负担,如发现品质、重(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提出。 通过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主要包括检验时间与地点、检验机构与检验证书、复检权、复检时间与地点,以及检验标准与方法等内容。 (4)法定检验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商检机构对大宗的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进出口商品、容易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安全卫生以及国家指定由商检机构统一执行检验的商品等进行检验。 鉴定业务是由商检机构根据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办理各项检验、鉴定工作,并出具证明。主要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的品质、重量、数量、包装鉴定、海损鉴定,集装箱检验,进口商品的残损鉴定;出口商品的装运技术条件(如清洁、密固、冷藏效能等)鉴定、产地证明、价值证明及其他业务。 区别在于两者的性质不同,前者系强制性检验,进出口商品的经营者必须及时向商检机构申报检验,待检验出证后,方准出口或进口;后者不是强制性检验,由进出口商品的经营者或有关关系人根据需要申请商检机构予以检验出证。不申请时,商检机构不予施检。 (5)合同中的买方复检权条款的订定,应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① 复检地点是确定在目的港或最后目的地,应视商品的性质、种类不同而定。 ② 复检期的长短,应视商品特点、复检地点等因素而定,一般不宜过短,以免影响办理索赔。 ③ 复检机构,应为双方商洽、并经卖方同意的机构。 ④ 复检方法应预先约定,买卖双方应采用相同的检验方法。 ⑤ 复检费由谁负担,应在合同中订明。 5.案例分析题 (1)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啤酒花。合同规定:“买方凭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支付现金”,“货物在出口国检验,到进口国目的港后允许买方复检。”但是,当卖方向买方提供单据要求其付款时,买方坚持要在货物检验后才付款。试问上述条件下,买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应如何处理? 买方的要求不合理。本案中,商品检验条款规定为:“买方凭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支付现金”,“货物在出口国检验,到进口国目的港后允许买方复检。”说明卖方提供的装运单据是议付的依据,买方理应付款。若收到货物后,经复检发现货物的质量与合同规定的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提出索赔,卖方则应承担合同中的卖方责任。 (2)按《2010通则》,在FOB条件下,卖方负责装船以前的一切风险,买方负责装船以后的一切风险。由于货物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已有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则在装船后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但本案中如确因卖方包装不良,致使在海运途中包装破裂、货物损失,则卖方应对此负责。 第10章 国际贸易争议的处理 1.填空题 (1)异议和索赔条款、罚金条款 (2)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3)解除合同、延期履行合同 (4)法律、事实、合同、法律规定、违约事实、情节及证据 (5)损害赔偿、延迟履行、宣告合同无效 (6)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7)友好协商、调节、司法诉讼 (8)免责 2.选择题 (1)B (2) C (3) D (4) A (5)A (6)D (7)B (8)A (9)C (10)D 3.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4.问答题 (1)国际贸易中争议产生的原因主要有: 缔约双方中的一方故意不履约; 当事人一方的过失或疏忽,致使合同不能履行; 缔约双方所签合同条款欠妥当,致使双方的理解与解释不一致而产生争议。 (2)异议与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一般是针对卖方交货品质、数量及包装或卖方所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同规定而订立的,条款内容如下:① 受损害一方向违约方有索赔的字句。 ② 提出索赔的依据 ③ 索赔期限 ④ 对索赔金额的规定 ⑤ 处理索赔的方法。 (3)通常规定索赔期限的办法有: ① 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天内; ② 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至码头或其他地点后××天内; ③ 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后××天内。 上述在“××天内”的规定,究竟以多少天为合适,应视具体情况,并参照习惯做法,恰当地加以规定。对于有试用期或质量保证期限的商品,其索赔期限应以调试、适用和质量保证期的长短为依据予以确定。 (4)不可抗力条款的内容包括: ① 不可抗力事故的范围; ② 不可抗力事故的处理原则; ③ 不可抗力事故发生后通知对方的责任; ④ 不可抗力事故的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 (5)异议与索赔条款适用于一般商品买卖合同,该条款的内容,除规定一方如违反合同,另一方有权索赔外,还包括索赔期限、索赔依据和索赔办法等。 罚金条款一般适用于卖方延期交货,或者买方延迟开立信用证和延迟接运货物等情况。罚金数额由交易双方商定。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而向对方支付约定金额的罚金。可见、罚金实际上就是违约金。 (6)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两种:一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前订立的,即合同中的仲裁条款;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之后订立的,这种仲裁协议被称作“提交仲裁的协议”。这两种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是相同的。 (7)仲裁协议的基本内容有: ①仲裁事项 ,即仲裁庭依法管辖的范围; ②仲裁地点的确定; ③仲裁机构的选择; ④仲裁规则的运用; ⑤ 裁决效力的明确规定; ⑥ 仲裁费用的负担。 5.案例分析题 (1)我方不应负赔偿责任。① 甲商在我方的货物运抵甲国后,虽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货物进行复检,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②甲商将原货经另一艘船运往英国乙商,已构成了甲商与乙商之间的合同内容,而非我方与甲商的合同内容,有关货物的损失应由乙商找甲商处理。所以,我方不应负赔偿责任。 (2)① 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② 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履行合同。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3)本案虽然规定以制造厂检验为最后标准,但如买方能证明厂方提交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则制造商仍应负责,本案中出口商甲与进口商乙订有买卖合同,同时出口商甲与制造商丙又订有买卖合同,这两个买卖合同是独立存在的。出口商既然与国外进口商订有合同,就应按合同规定履约。至于厂商丙未按出口商与厂商所签订的合同履约是出口商与厂商之间的事,与国外进口商无关。因此本案中:① 出口商甲应向国外进口商乙负完全责任,不可将责任推卸给厂商。② 国外进口商乙不能直接控告厂商丙,而必须先控告出口商甲,再由出口商甲控告厂商丙。③ 如果由国际仲裁协会仲裁,将裁决由出口商负责赔偿,同时,如果厂商提交货物与其和出口商所签订合同内容不符,也会仲裁由厂商向出口商支付相应赔偿。 第11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订 1.名词解释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也称进出口合同,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所达成的以买卖货物为目的的协议。就一国而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该国企业与他国企业订立的有关货物进口或出口的合同。 (2)询盘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这种口头或书面的表示即为询盘。 (3)发盘又称发价,在法律上称为要约。是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肯定意思表示。 (4)受盘人在收到发盘后,如不同意或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所提出的条件,并向发盘人提出自己的修改意见或条件。 (5)接受是指受盘人在发盘的有效期内无条件地同意发盘人在发盘中所提出的交易条件,并同意按此条件订立合同的一种表示。发盘一经受盘人接受,交易即告达成,合同即告成立。 2.单项选择题 (1) B (2)C (3) A (4)D (5)A 3.多项选择题 (1)A B C D 2. A B C D 3. A B C D 4.A B C D 5.B D 4.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5.简述题 (1)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发盘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 表明订立合同的意向。 ② 有特定的受盘人。 ② 发盘内容必须确定。 ④ 发盘须送达受盘人方能生效。 (2)询盘是指交易的一方准备购买或出售某种商品,向对方询问买卖该商品的有关交易条件。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一方发出的询盘表达了与对方进行交易的愿望,希望对方接到询盘后及时发出有效的发盘,以便考虑接受与否。也有的询盘只是想探询一下市价,询问的对象也不限于一人,发出询盘的一方希望对方开出估价单(Estimate),这种估价单不具备发盘的条件,所报出的价格也仅供参考。询盘对于买卖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且不是每笔交易磋商所必经的步骤,有时可未经对方询盘而经向对方发盘。但它往往是交易的起点,故不应忽视。 发盘是交易的一方当事人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签订合同的一种肯定意思表示。在实际业务中,发盘通常是一方在收到对方的询盘之后提出来,但也不经对方询盘而径向对方发盘。发盘一经对方(受盘人)表示接受,合同即告成立。因此,对于发盘人来说,发盘是一种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 (3)构成一项法律上有效的接受,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① 接受必须是特定的合法的受盘人做出。 ② 接受必须是无条件地同意发盘所提出的交易条件。 ③ 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④ 必须以一定的方式明确表示出来。 (4)逾期接受一般无效,而是一项新的发盘。但是根据《公约》规定,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然有效。 ①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该逾期接受仍然有效的意见通知受盘人。 ②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即逾期接受是由于传递不正常的情况而造成延误,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受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由此可见,发生逾期接受时,合同可否成立,主要决定于发盘人。所以,在接受逾期接受时,发盘人及时通知受盘人明确他对该逾期接受所持的态度是十分必要的。 (5)一个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应具备哪些条件,各国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归纳起来,应该具备以下几项: ①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必须在买卖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达成意见一致。 ②当事人必须具备签订合同的资格与行为能力。 ③合同必须权责对等。 ④合同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 6.案例分析 (1)合同已经成立,因为我方已经明确告知德商发盘的有效期即是我方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的日期,也即5月15日,况且我方已经在5月15日递交投标书,我与德商之间合同已经成立。 (2)买卖双方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因为《公约》第16条规定:发盘可以撤销,只要撤销的通知于受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受盘人。因此本案例中法商于9月6日以加急电报致辞电我公司要求撤销其要约。而我公司于9月7日收到其撤销通知2小时后才回电法商,表示完全同意其9月5日发盘内容。也就是说法商撤销其原发盘的通知先于我方作出接受之前到达。 第12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1.名词解释 (1)押汇是指出口地银行(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根据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出口企业(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并按照票面金额扣除从议付日至估计收到国外货款之日的利息,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记入受益人账户。买单结汇实际上是出口方银行对出口企业的资金融通,使出口企业在交单议付时即可取得货款,从而加速资金周转,有利于扩大出口业务。 (2)商业发票是卖方开立的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主要单证,也是进出口报关完税必不可少的单证之一。 2.单项选择题 (1)A (2)C (3)A (4)B (5)C 3.多项选择题 (1)A B (2)B C (3)A B C (4)B C D (5) B D 和 C D 4.判断题 (1)× (2)× (3)√ (4)× (5)√ 5.简述题 (1)出口合同的履行是指出口方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交货一系列义务,直到收回货款的整个过程。合同规定的贸易术语、支付方式等不同,出口方在履行合同中所要做的工作及其程序也有所不同。我国的出口交易除大宗交易有时采用FOB术语外,多数按CIF和CFR术语和凭信用证方式付款。这类合同的程序一般包括备货和报验、落实信用证、安排装运和制单结汇、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违约的处理等工作环节,它们之间是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 进口合同的履行主要是指进口方支付货款和收取货物的过程。合同规定的贸易术语不同、支付方式等贸易条件不同,进口方履行合同所要做的工作也是不同的。在我国进口业务中,大多数交易都按FOB价格即期信用证支付条件成交。按此条件签订的进口合同,进口方一般办理付款、接货,在履行过程中要经过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通知船期、派船、投保、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索赔等环节。 (2)对于信用证的修改要正确掌握改与不改的界限。一般来说,非改不可应坚决要求修改,如有属于违反国家政策的,或有影响合同执行和安全收款的情况;可改可不改的,或经适当努力可以做到而又不增加太多费用的则可酌情处理,或不作修改按信用证规定办理。信用证内容如有多处需要修改,应一次提出,应避免想到一点、发现一处改一处的“一证多改”或“一证多展”的情况。而且对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内容也要慎重审核。如仍不能接受,应及时表示拒绝,立即退回(最多不过三天),否则视为默认。对一份修改包括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时,对修改内容部分符合要求,部分不符合要求,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及时退回并要求再次修改、直至其内容与合同相符或能接受为止。而且,只有在收到银行修改通知书后,才能办理发货,绝不能凭进口方的通知办事。 6.案例分析 (1)我方对货物的装运确实违反了合同规定,应该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对买方的索赔进行理赔。根据合同规定,我方应在7月至12月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每月装运200万米。但我方并未违反信用证规定,因为信用证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和最迟装运期,并未对分批装运做出具体要求,只要我方在最迟装运期之前将所有货物发运即可。 (2)我方的做法不妥,因为信用证是通过通知银行转交给我公司的,受证人是通知银行,通知行是另外缮制信用证通知书给受益人的,而现在我方公司要求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直接寄交我方,这就使受证人发生改变,也违背了信用证运行的程序,银行的作用也相应发生变化,此时银行就没有责任为我方信用证把关。正确的信用证修改渠道应该是通过通知行办理信用证的修改手续。 第13 章 国际贸易方式 1.填空题 (1)包销,代理,寄售,对销贸易,招标与投标,拍卖,期货交易,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2)独家经销(包销),一般经销,无 (3)在寄售地卖出,寄售人 (4)总代理、独家代理、佣金代理 (5)增加拍卖、减价拍卖、密封递价拍卖 (6)易货贸易、补偿贸易、其他对等贸易 (7)买卖关系,委托代理关系 (8)卖期保值 (9)国际承包工程 (10)信贷 2.选择题 (1)A (2)D (3)A (4)B (5)C (6)D (7)C (8)B (9)B (10)C. 3.判断题 (1)× (2)× (3)√ (4)√ (5)√ (6)× (7)× (8)√ (9)× (10)√ 4.问答题 (1)对外加工装配业务的作用: 对于承接方的作用:(1)克服本国生产能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为国家增加外汇收入; (2)开发劳动力资源,增加就业机会,并繁荣地方经济; (3)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对于委托方的作用:(1)降低产品的成本,因而可以增强其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 (2)有利于委托方所在国的产业结构调整。 (2)直接补偿是指引进设备、技术的一方,以引进的设备、技术投产后的产品,即“直接产品”作为抵偿另一方提供设备、技术的价款。这种做法是开展补偿贸易的最基本形式。但其直接产品必须是提供设备技术方所需要或国际市场上可以销售的。 间接补偿是指引进设备、技术的一方不是以引进的设备、技术投产后的产品,而是以其他产品,或称“间接产品”作为抵偿提供设备技术方所供设备技术的价款。这种做法适用于引进设备技术所生产的直接产品非提供设备技术方所需要或国际市场上不好销时,可由引进方和提供方进行协商,用引进方可以供应的其他产品替代补偿。 (3)① 独家代理的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是委托代理关系;独家经销的卖方与经销人是买卖关系;② 独家代理人居间介绍,招揽订单,收取佣金,不承担经营风险;经销人自购自销,自但风险,自负盈亏;③ 代理人介绍买主后,由买主向委托人开立信用证或支付货款,代理人在法律上不承担履行合同的责任;经销商买进商品后,自开信用证或以其他方式负责支付货款,自行承担购货合同义务。 (4)① 增加外汇收入;② 增加劳动就业;③ 发挥生产设备潜力;④环节内外销在原料和材料分配上的矛盾;⑤ 扩大出口;⑥提高出口商品竞争能力。 (5)投机是指冒一定的风险,追求利润的行为。具体到期货交易,投机是指根据对期货合同价格前景的判断,在行市看涨时,进入市场买进期货,在行市下跌时,进入市场卖出期货,在价格上涨和下跌后,抛出或买进原先买入或卖出的期货合同,从买低卖高中谋取利润的做法。 在期货交易中之所以存在投机的做法,是因为期货交易在入市时,仅交纳为数较少的初始保证金,交易者可以以较少的资金来控制大几倍的资产。因此,期货交易提供的杠杆效应较大。投机者对价格预测正确,用入市的较小保证金,就可以赚取较多的投机利润。所以,在期货市场上存在着大量的投机性交易。当然,投机者一旦对价格的预测失误,就会发生亏损。投机的风险也是较大的。 (6)电子商务在国际贸易过程中的运作,有以下三个阶段。 1.交易前的准备:主要包括交易双方在电子商务网上广泛寻找交易伙伴和交易机会,发布如产品规格、种类、价格和数量等供求信息,或在网上进行价格等主要成交条件的比较。 2.贸易合同的商订:贸易合同的商订是由贸易磋商和签订贸易合同两部分构成的。①贸易磋商, 买卖双方当事人为了达成交易,通常就商品的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时间、支付方式、保险和索赔等主要交易事项,在因特网上进行多方洽谈,寻找各方最满意的成交条件,达到双赢目的。②签订电子商务合同书。有两种方式:一是利用EDI进行签约;二是利用数字签字方式签订合同。 3.合同的履行:合同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买卖双方可利用EDI与有关部门直接进行各种电子单证的自动交换处理。如果发生违约现象,受损方可向违约方进行索赔。 (7)通过商品交易所买卖期货时,投机商在行市看涨时买进期货合同,待价格上涨后,回抛出去,叫做“买空”,俗称“多头”。在行市看跌时,则抛出期货合同,待价格下跌后补进冲销,称做“卖空”。 5.案例分析题 (1)不能接受,因为补偿贸易必须有两个条件,即对方要向我提供信贷,同时,要承诺购买产品。只有作为被委托人代我们推销产品,也就是说,不承担回购义务是不行的。 (2)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代理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 (3)本案例中作为我A 公司没有意识到寄售这种方式对于出口方来说,风险比较大,其一便是寄售货物在出售之前的一切费用与风险均由寄售人承担,代销人不负担风险与费用。基于这一点,出口方在出售自己积压商品的时候,就应当事先调查寄售地的市场动态、供求情况等而不能盲目使用寄售这样的贸易方式。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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