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抵 押 买 卖
借 款 合 同 书
合 同 编 号()字
抵押买卖协议
出借人(债权人 抵押权人):
借款人(债务人 抵押人):
本协议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协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着平等、真实、自愿的原则,为明确责任,遵守协议,签订本协议,并保证共同遵守。
第一部分 借款
第一条:借款金额: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人民币 拾 万元整。借款人只能用于经营流动金并提供已年检的营业执照,若有其他合作经营者,同步提供合作人证明;保证资金用途合法,不得进行违法活动,出借人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第二条:借款期限:为 3个月,自 11月10日至02月09日
。实际放款日与到期日以借据日期为准。
第三条:借款利息:借款期限内的利息为 / %(年息)/ %(季息)1.5 %
(月息),办理借款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借款人按协议支付。
第四条:利息结算:
第一次付息: 时间 年 11月 10日 人民币)计 4500元
本金支付:时间 年 02月 09日金额(人民币)计 100000元
其他费用按委托协议、保证协议及利息清单支付。
第五条:延期违约金:借款人如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借款利息和本金,自应付之日起每日按本金的万分之八支付本金违约金及利息的千分之六支付利息违约金给出借人,本协议第三公约定借款利息及保证协议项下逾期违约金正常计算。借款人假如有一次逾期从应付之日起超过三天未支付借款利息,出借人有权提前终止协议,借款人承担对应违约责任。
第六条:资金交接:他项权证或网签办好之日起两日内将所借款交付给借款人,三日内不能全款交付的,或出借人在签订本协议后反悔的,按借款额的10%赔偿给借款人,并支付为办理借款手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但由于借款人不能办理抵押登记或不及时接受所借款项时,按借款额的10%赔偿给出借人,出借人不承担责任。
第七条:提前还款:借款人提前还款,实际使用借款时间不得少于二个月,同步多支付30天的利息作为对出借人的赔偿;出借人才予以借款人办理抵押权注销登记。
第八条:出借人将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益转让给他人时应告知借款人即抵押人;借款人有继续履行本协议的义务及债务责任,除借款人在征得出借人的书面同意后才可将本协议项下的履行义务及债务责任转让给第三方。
第九条:出借人不参与与借款人的经营,不承担借款人的经营风险、债务风险、违法风险,和其他任何风险。
第十条: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发生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继承人不及时承担债务责任,或其他担保法规定的影响所借款项安全原因出现时,出借人有权提前收回借款,并提前十五天书面告知借款人。借款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清偿所有借款本息,含逾期息,违约金等;而出借人无需为借款人的任何损失负责。
第二部分 抵押
第十一条:为保证上述借款的全面履行,抵押人自愿以其合法房产的权利抵押给抵押权人,作为履行该协议的担保,抵押期限:自 11月10日起至
年 02月 09日止。抵押房产位于
建筑积 平方米;本抵押权人享有第一次序抵押权。
第十二条:在抵押期间,该房地产有抵押权人掌管,抵押人应当维护抵押房地产的安全与完好。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征得抵押权人的书面同意后,可以转让,出租,变化用途,拆除,改建或以其他方式处置抵押房地产。抵押人出租,转让抵押房地产所得的价款应提前清偿借款本息。抵押当事人发生合并,分立等变更,变更方应及时告知另一方,变更后的当事人继续享有对应的权利并承担对应的义务。
第十三条:抵押人隐瞒抵押的房地产存在共有,已设定他项权利,产权争议或者被查封等状况的,抵押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导致出借方或其他保证方损失的,有抵押人承担赔偿(含交通费,诉讼费,律师费等一切费用)。违反协议约定,私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视其行为无效,抵押人导致第三方损失的,均有抵押人予以赔偿。
第十四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步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因抵押人的过错导致抵押物不能或局限性以担保债务的,抵押人必须及时另行提供房地产或增长其他担保。
第十五条: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及征用使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视下列状况分别处理:(一)实行产权调换的,以其他房地产重新设定抵押权。(二)实行作价赔偿的,应当重新设定抵押物或者立即清偿债务,否则抵押人享有拆迁赔偿的权利。上述状况,抵押方应当在拆迁公告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办妥,否则抵押权人有权终止协议,提前收回借款并享有该抵押物拆迁的各项权利,直至本协议各项权利偿还清为止。
第十六条:由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规定处分抵押的房地产:
1、 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到达延期履行协议的;
2、 抵押人死亡或者被宣布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后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3、 抵押人被依法宣布解散或破产的;
4、 抵押人违反规定或协议约定私自处分抵押房地产的。
5、 抵押协议约定的其他状况
第十七条:抵押权人申请终止处分的,可以终止处分抵押房地产。
第十八条:处分抵押房地产的价款依下列次序分派:
1、 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
2、 支付处分抵押房地产应缴纳的税费;
3、 偿还抵押权人的债权及有关费用,同一房地产设定两个以上抵押权时,以登记的先后次序受偿;
第十九条:该房产在抵押期间,若债务人未有违反本协议行为,债权人无权处置抵押房产。当事人因违反本协议条款,给对方导致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余额20%违约金;违约金局限性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局限性部分予以赔偿.
第三部分 承诺
第二十条:抵押人承诺该抵押物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5号文献规定的不得处置的个人资产范围。承诺该抵押物并非本人及本人家眷生活必须之居住房屋,如在未来出现借款协议项下的借款不能按期偿还还而需处置抵押物时,抵押人郑重作出如下承诺;
1、 借款协议到期且未到达借款延展协议时,尚未所有清还借款本息,本人乐意无条件搬出,即同意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本人自行处理生活住房,或者按照本协议下第二十一条第5项安顿措施执行,不提出任何异议。
2、 如抵押房屋处置后局限性以实现所有债权,本人保证按协议继续偿还剩余债务。
3、 抵押人与借款人上述承诺完全处在自愿,在抵押权人处置抵押物时,将严格按照上述承诺配合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处置行为。
4、 本人对上述承诺的法律效力完全知晓,并愿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5、 本人另有一套住房位于 / ,作为抵押房产偿还局限性状况下的担保。
第四部分 其他约定
第二十一条
1、 借贷双方约定赋予本协议强制执行效力;
2、 当债务人不履行本协议的约定清偿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时,债务权人就债务人未清偿的部分,单方向公证处申请签发执行文书,债权人首先提供已履行本协议的事实及证据,债权人所述的未偿清部分为执行标的。
3、 借款本金及利息,根据出借人提供的对账凭证,借据等资料确定,此证据在法院执行阶段向法院提供。
4、 债务人有银行欠款的,若协议到期债务人不能偿还债权人本金,利息。在资产处置时,可由债权人或债权人委托的理财机构先行垫资,所垫资和因此产生的各项费用,从抵押房产的处置所得款中扣除。
5、 若房产属于最高法院法释【】15号文献规定的不得处置的的个人资产范围,则为保障抵押人的最低居住条件,在抵押人的目前住房所有权权利转让后的一种月内,同意债权人在异地租用一处住房作为安顿本抵押人居住使用,建筑面积20至40平方米之间,抵押人同意租用款项预先在拍卖转让所得中扣留支出。
6、 如债务届满时借款人未能完全履行协议债务,出借人可以凭委托买卖公证书和存量房买卖契约(网签),由苏州金钟伯乐投资征询有限企业指定律师,直接予以过户,借款人自愿接受以上条款
7、 抵押房产已出租的,若租房人租赁该处被抵押房产的截止日期迟于抵押买卖协议的借款日期,借款人应出具租赁协议和租赁人自愿放弃租赁权的申明书。在本抵押协议规定的借款期限内,借款人未经债权人同意,单方面签订的租赁协议,视为无效。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由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到苏州市房地产管理局交易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协议项下的借款借据,所有附件以及履行协议有关的协议等均为协议的构成部分,与协议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及构成部分中的条款如因某种原因导致其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本协议共五页一式叁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出借人(抵押权人),借款人(抵押人),见证人各持一份。
第二十四条:借款上方一致承认,本抵押房产作价人民币(¥250000万 )。
大写贰拾伍万元 用于抵押。
借款人(债务人、抵押人) 出借人(债权人、抵押权人)
签 字: 签 字: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号码:
签约地点 : 签约地点:
时间: 年 11 月 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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