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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简化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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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编号:【 】 劳 动 合 同 甲方: (如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联络电话: 联络地址: 乙方: [ ](如下简称“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络地址: 户籍地址: 联络电话: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协议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公平公正、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签订本劳动协议(如下简称“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1. 协议期限 1.1 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为试用期; 1.2 本协议期限届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书面协议,续订本协议。甲方但愿续订本协议的,应当在本协议期满前三十日书面告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告知后十五日内作出书面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视为不愿续订。甲方未在本款规定的时间期限内提前告知的,视为甲方不愿续订本协议。 2. 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 2.1 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业务需要,在甲方[ ]部门/门店担任[ ]职务; 2.2 乙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考核原则并结合乙方的工作能力调整乙方的工作地点、部门、职务、岗位职责。乙方应服从甲方对乙方工作地点、部门、职务、岗位职责的调整。乙方拒绝该等调整的,甲方可根据其规章制度等对乙方进行惩处; 2.3 乙方应严格按照本协议的规定以及甲方的规定履行劳动义务。本协议项下甲方的规定包括但不限甲方规章制度中规定的应由乙方履行的职责以及乙方上级领导向乙方作出的口头或书面工作指示、甲方其他部门或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向乙方作出的书面或口头的协助或配合祈求等。 3.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3.1 甲方实行如下第[ ]项规定的工作时间。 (1)原则工时工作制:甲方执行每周5个工作日,每日8小时的原则工时工作制。乙方的出勤日和上下班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内部规章制度另行制定;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甲方执行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乙方的出勤日和上下班时间由甲方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另行制定; 3.2 本条项下每日工作时间,不包括乙方的就餐时间和休息时间。 3.3 甲方根据工作需要,并在保障乙方身体健康的前提下,经与乙方协商一致(乙方无特殊原因应服从安排),可安排乙方加班。乙方积极规定加班的,须在加班前获得甲方的同意,否则不视为加班。甲方应严格依法控制加班时间,并应依法首先予以调休,调休确有困难的,应向乙方支付加班酬劳。 3.4 甲方依法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 4.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病危害防护 4.1 甲方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或甲方制定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4.2 甲方对也许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应依法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 4.3 乙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甲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在协议期内定期对乙方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4.4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内部规章制度中有关医疗期的规定执行。 5. 劳动酬劳 5.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的工资实行统一薪酬制。其中试用期间的工资为税前人民币[ ]元/月;试用期满后的工资为税前人民币[ ]元/月。甲方可以根据规章制度及乙方体现向乙方发放多种补助、福利及奖金。 5.2 本条5.1款项下工资包括应由乙方承担的个人所得税、社会保险及公积金,由甲方依法代为扣缴。 5.3 工资以月为结算单位,月末为决算日。甲方于每月的[ ]日以现金或银行转账方式向乙方支付上个月的工资。发薪日为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的,则提前至最终一种工作日。 5.4 甲方鉴于第三条规定合理调整乙方工作部门、职务、岗位职责的,有权对应调整本条5.1款项下乙方工资及各项津贴、补助。 5.5 乙方在工作期间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或遇生育、患病、婚丧等事宜依法享有休假的,休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甲方规章制度等执行。 6. 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 6.1 甲方应依法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甲方制定或修改规章制度的,应依法及时公告或告知乙方及全体员工。 6.2 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修改、变更或废止规章制度或制定新的规章制度的,乙方应遵守该修改、变更或废止后的内容或者新规章制度。甲方可根据法律法规及甲方的规章制度等对乙方进行命令、监督指导及/或赏罚,乙方应当服从。 6.3 乙方违反甲方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甲方有权对乙方予以对应的纪律处分或惩罚,直至解除本协议。 7. 社会保险 7.1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参与社会保险,准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甲方为乙方交纳如下第[ ]种社会保险。 (1)上海市外来人员综合保险(包括住院保险、工伤保险、养老保险) (2)城镇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公积金) 其中依法应由乙方缴纳的部分,应由甲方从乙方劳动酬劳中代扣代缴。 7.2 乙方发生工伤事故的,甲方应及时救治和提供也许的协助,并及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为乙方依法办理劳动能力鉴定,并为乙方依法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履行必要的义务。乙方因工死亡的,其遗属按国家和当地政府有关规定享有福利待遇。 8. 保密条款与知识产权 8.1 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本协议终止、无效、解除或撤销后均需对其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知的甲方的保密信息进行保密,不得自行使用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 8.2 乙方违反本条规定的保密义务的,除甲方有权根据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等对乙方进行惩处外,乙方应支付相称于六(6)个月的本协议6.1款约定的工资(或试用期工资)作为违约金。甲方的实际损失超过该违约金的,甲方可规定乙方赔偿该超过部分。 8.3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运用在甲方的工作时间或运用甲方提供的设备、材料以及其他有关便利独立或与他人共同完毕的知识成果以及乙方独立或与他人为完毕甲方的工作职责而形成的如下知识成果,所有归属于甲方。甲方为该等知识成果的所有权人。甲方规定就有关知识成果申请专利或其他知识产权保护的,乙方应积极协助,不得拒绝。甲方可根据该知识成果给企业带来的经济效益,酌情予以乙方奖励。 9. 乙方保证 9.1 在签订本协议前,乙方未受过劳动改造、刑事惩罚或者重大的行政惩罚; 9.2 在本协议签订时,没有影响或也许影响本协议履行的健康上的障碍。 9.3 乙方违反本条项下承诺、保证的,构成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根据其规章制度的规定,立即书面告知乙方解除本劳动协议。 10. 协议的变更与解除 10.1由于签订本协议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协议无法履行的,甲乙双方可协商变更本协议有关内容或签订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0.2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以解除。 10.3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告知乙方解除劳动协议: (1)未按照劳动协议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酬劳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劳动协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协议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乙方劳动的,或者甲方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协议,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10.4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根据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解除本协议: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取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导致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步与其他甲方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毕甲方工作任务导致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劳动协议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协议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0.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告知乙方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乙方一种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协议: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通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协议签订时所根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协议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协议内容到达协议的。 10.6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根据本协议第14.5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乙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测期间的; (2)在甲方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持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局限性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0.7 除本协议第14.3条规定外,乙方但愿解除本协议的,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应提前3日)书面告知甲方,除甲方同意提前终止的状况以外,本协议自甲方接到本协议解除的书面告知之日起30日(试用期内为3日)后终止。乙方于解除生效前离职的,甲方可以以旷工对乙方进行惩处,乙方应赔偿因乙方旷职导致的甲方所有实际损失。 11. 协议终止 11.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协议终止: (1)劳动协议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布死亡或者宣布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布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1.2 本协议期满,有本协议第14.6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协议应当续延至对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不过以第14.6条第2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乙方的劳动协议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2. 经济赔偿 12.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经济赔偿: (1)乙方根据本协议第14.3条规定解除劳动协议的; (2)甲方根据本协议第14.2规定向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协议并与乙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协议的; (3)甲方根据本协议第14.5规定解除劳动协议的; (4)除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协议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协议,乙方不一样意续订的情形外,根据本协议第15.1条第1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协议的; (5)根据本协议第15.1条第4项、第5项规定终止劳动协议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2.2 经济赔偿按乙方在甲方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种月工资的原则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赔偿。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当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原则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赔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协议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3. 解除、终止后义务 13.1解除或终止本协议步,乙方应按照甲方的规定或指示,合适、及时办理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乙方不履行或怠于履行工作交接义务的,甲方有权根据其规章制度等对乙方进行对应的惩处。本协议项下,乙方应履行的工作交接义务如下: (1)乙方应合适、及时地进行工作交接,不得阻碍甲方正常经营活动; (2)乙方对甲方有金钱债务(包括借款、预付款等的返还或赔偿责任等)的,应立即全额返还或赔偿该金钱债务; (3)乙方应立即返还其持有或使用属于甲方的物品和文献、资料等,包括但不限于工作服、钥匙、办公用品、书面或以光盘、磁盘、USB移动存储器等信息载体记载的文献、资料等; (4)甲方认为需要乙方处理的其他事项。 13.2 乙方违反规定或本协议的约定解除劳动协议,对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应赔偿甲方损失,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和招收录取费; (2)因乙方故意或重大过错对生产、经营和工作导致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13.3乙方拖欠甲方任何款项,或者因乙方违反协议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协议,给甲方导致损失的,乙方应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甲方可从乙方工资中予以扣除,但该扣除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13.4甲方应支付经济赔偿的,应在乙方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办结工作交接等有关手续后予以支付。经济赔偿波及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由甲方代为扣缴后向乙方支付。 14. 劳动争议处理 14.1甲乙双方因履行劳动协议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进行处理。协商不成或不愿协商的,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14.2 本协议部分条款被有权限的政府部门(包括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司法机关认定为无效的,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 15. 其他约定事项 15.1本协议项下未约定事项,根据法律法规及甲方规章制度等的规定执行。 15.2本协议内容与法律法规抵触或者未尽事宜,均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通过双方平等协商处理。 15.3本协议个别内容未填写或明记为不合用的,视为双方约定为不合用。 15.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15.5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加盖骑缝章)之日起生效。 15.6甲乙双方确认本协议的签订是基于对本协议各项内容完整、精确、一致的理解,双方对协议条款无任何异议。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日期: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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