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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工资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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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员工薪酬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含社会事务部和职工医院)除公司领导以外的全体员工。 第二章 员工工资结构和工资标准 第三条 员工工资结构。 (一)在岗一般员工工资: 由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年功工资、绩效工资和考核奖励及津补贴(技术技能等级津贴、职务津贴、岗位津贴、夜班津贴、个人公务用车费、人才津贴和导师带徒津贴)等构成。 (二)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按《公司中层管理人员岗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执行,同时发放年功工资和个人公务用车费。 (三)业务主管按《公司业务主管管理办法》执行工资资待遇,同时发放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年功工资和个人公务用车费。 第四条 工资标准。 (一)基础工资:在岗员工 700元/月。 (二)岗位工资:岗位工资标准表见附表1。 (三)年功工资:按员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计发年功工资。 标准为:15元/年。 (四)绩效工资和考核奖励。 按公司年度绩效管理办法执行。 (五)津补贴。 1、技术、技能等级津贴。 (1)管理技术职称: 研究员级400元/月,高级300元/月,中级200元/月,助理120元/月,员级60元/月。 (2)技能等级: 高级技师300元/月,技师200元/月,助理技师120元/月,高级工90元/月,中级工60元/月,初级工30元/月。 2、职务津贴: (1)科长:100元/月。 (2)工段长:100元/月;副工段长:80元/月。 (3)班长:50元/月;副班长:40元/月。 3、岗位位津贴。 (1)岗位津贴标准: 岗位津贴共分8档,每档的发放标准如下,按月实际出际出勤天数核发: 档 级 1 2 3 4 5 6 7 8 标准(元/工作日) 7 6 4 3 2.5 2 1.5 1 (2)公司岗位津贴档级明细表见附表2。 4、夜班津贴: 类别 深夜班(1点至8点) 中班(16点至1点) 通宵 值班 生产岗位 非生产 岗位 生产岗位 非生产岗位 生产期 停产期 生产期 停产期 标准 8 5 5 6 4 4 5 5、个人公务用车费:160元/月·人。 6、人才津贴: 按《公司人才库人员评选及管理办法》执行。 7、导师带徒津贴: 按《公司学徒期管理办法》,导师带徒给予导师一定补贴。 (1)管理技术岗位导师:100元/月。 (2)技能岗位导师:60元/月。 8、午餐补助: 根据出勤情况,按10元/天·人的标准核定午餐费,所发生费用进入人工成本中的福利费。 第五条 全日制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人员工资标准: (一) 博士生试用期间(6个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4500元/月,月平均收入不低于5000元/月;试用期满基础工资+岗位工资5000元/月,年平均月收入不低于5500元/月。 (二) 硕士生试用期间(6个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3000元/月,月平均收入不低于3500元/月;试用期满基础工资+岗位工资3500元/月,年平均月收入不低于4000元/月。 (三) 国家211、985重点本科院校毕业生试用期间(6个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2500元/月,月平均收入不低于3000元/月;试用期满基础工资+岗位工资2800元/月,年平均月收入不低于3300元/月。 (四) 一般本科毕业生试用期间(6个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1800元/月,月平均收入不低于2300元/月;试用期满基础工资+岗位工资1800元/月,年平均月收入不低于2500元/月;化工、机械、电气、自动化、土建专业的本科毕业生在以上标准上增加200元。 以上人员试用期间绩效工资按50%执行,试用期满按100%执行,其他按公司相关办法执行。 第六条 执行协议工资的仪表技术人员工资标准: 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合计为2800元/月。 第七条 其他新进人员工资标准: (一) 全日制统招大专毕业生,试用期间(6个月)(基础工资+岗位工资)1300元/月,绩效工资按50%执行;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执行岗位绩效工资制。 (二) 新入厂复转军人适应期、新聘技能人员试用期(熟练期)(基础工资+岗位工资)1300元/月,绩效工资按50%执行;适应期、试用期(熟练期)满考核合格后,执行岗位绩效工资。 第八条 内退人员生活补贴550元/月,2006年1月1日以后年功工资15元/年。 第三章 工资总额管理 第九条 工资总额年度预算的编制。 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年功工资、加班工资、单元成本奖励以及纳入工资管理的各项津补贴等。 公司工资总额预算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按工效挂钩的原则进行编制,经银光集团审核下发指标后,编制工资考核方案。 第十条 工资总额的管理与使用。 (一)工资总额的控制。 1、公司实行岗位绩效工资制,工资总额实行工效挂钩,根据经济效益情况按月考核发放,人力资源部在公司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内严格控制使用。 2、凡列入工资总额管理的计划内开支,一律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归口审核申报,未经人力资源部审核申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总会计师审批、总经理同意,财务管理部不办理支付业务。 3、追加工资计划的按单位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总会计师、总经理审批的程序进行。 4、无资金计划的工资费用人力资源部不予审核申报,财务管理部不办理支付业务。 5、每月人力资源部根据各单位的基本情况和月度绩效考核结果,核定各单位的月度工资总额,并将结果反馈给各单位。 (二)工资总额的核定 1、基础工资根据单位人员人数、类别及出勤情况核定; 2、岗位工资根据岗位工资基数、出勤情况,并按上一月度岗位工资系数确定本月的岗位工资; 3、绩效工资根据一般员工人数及出勤情况,并根据上月绩效工资系数确定本月的绩效工资; 4、加班工资在核定的额度内,按实际加班情况审核发放。 加班工资的使用严格控制在法定节假日连续性生产作业岗位上,其它时间原则上不安排加班,如有特殊情况因工作需要必须安排加班的,单位应在适当的时间安排串休,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每天按本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21.75的三倍计算。 5、年功工资、职称技能津贴、岗位津贴、夜班津贴、人才津贴、午餐费的发放范围、标准及管理按《公司工资管理制度》执行; 6、考核奖励和生产经营奖:根据生产量、单元成本考核结果,公司绩效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奖罚数额。 7、其它工资:按规定程序(单位申请、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主管领导审批、总经理审批)核定。 第十一条 工资余额管理 人力资源部建立各单位工资总额及发放台帐,各单位的结余工资以及专项奖励工资在分配方案未通过人力资源部审核前统一由人力资源部记入各单位工资台帐中。 第十二条 各单位可以对工资进行二次分配,各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和工资二次分配办法应通过职工代表的审议,并以适当的形式向员工公示,并报人力资源部备案。 人力资源部应加强对各单位绩效考核办法和工资二次分配办法的审核,保证分配办法民主、合理、合法。 第十三条 人力资源部和审计监察部门应加强对分配过程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单位工资发放情况进行审计、监察,对违反规定的,除按规定责令纠正外,还将视情节扣罚单位领导绩效工资、给予纪律处分等。 第十四条 员工对绩效考核或工资分配有异议时,应在工资发放后一个月内向本单位绩效考核小组书面申诉,超过一个月,单位绩效考核小组可不予受理。 各单位绩效考核小组接到员工书面申诉后应在七天(遇节假日顺延)之内给予答复,超过七天不予答复,视为同意员工申诉意见。 员工对申诉意见不服,可持申诉书和本单位答复意见向公司绩效管理办公室申诉,公司绩效管理办公室应在一周内做出答复。 第四章 员工工资发放管理 第十五条 工资收入唯一管理。 工资收入归口专门部门管理,实行专门渠道发放,员工除按规定的渠道取得工资性收入,纳入《工资发放明细表》,由财务管理部门统一发放,不得另从其它渠道取得工资性收入。 第十六条 工资发放审核。 (一)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由各单位按照本单位绩效考核和二次分配办法,在公司绩效考核确定的工资总额内,经人力资源部审核汇总后交财务管理部支付发放。 (二)年功工资、技术/技能等级津贴、个人公务用车费、职务津贴和人才津贴等由各单位根据人力资源部核定的数额申报。其中,集团公司级科技带头人和技能带头人的津贴,由集团公司统一发放。 (三)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午餐补助和导师带徒津贴等由各单位根据员工实际出勤情况申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四)加班工资由各单位根据公司批准的加班人数申报,人力资源部审核。 加班人员的安排需按公司规定的申报程序办理,具体申报程序为:各单位填写加班人员申请表(写明加班人员姓名、加班时间、所在岗位、加班任务、联系电话),由人力资源部和精益生产部门审核,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人力资源部备案后方可安排加班。 (五)产量奖、单元成本奖、单项奖等由绩效管理办公室下达数额,各单位根据二次分配法确定员工具体数额,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纳入工资总额内发放。 (六)工资发放表一式二份,经员工领取工资签字后,一份交财务管理部存档备案,一份本单位留存。 (七)各单位建立健全员工工资收入卡作为工资统计台帐,员工领取工资时,须同时在员工收入卡上签字确认,见附表3。 第十七条 职工工资管理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职工各项工资发放时间规定 夜班津贴、岗位津贴根据出勤情况,在次月发放;岗位工资根据上月的出勤情况确定本月的发放数(为本月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根据上月公司生产经营情况、本单位绩效考核结果以及本人情况确定,发放上月绩效工资;其它各项工资均在当月发放。 (二)员工的相关工资类别日工资标准规定:相关工资月标准/当月应出勤天数。 (三)新进公司的员工从报到之日起按实际出勤计发工资;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从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停发工资;公司内部调动的员工按人力资源部的职工调动工作介绍信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调入单位上班,调入、调出单位均按职工调动工作介绍信通知时间考核计发工资。 (四)任免中层以上领导工资标准的变更时间比照规定执行,新任职和升职从当月起薪,免职和降职从下月起薪。 (五)经批准退休的员工,工资发放至批准退休的当月。 (六)因工或非因工死亡的员工,工资发放到当月。 (七)员工被依法逮捕、拘留、收容审查、判刑等按公安、检察机关的通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停发工资。 (八)未出勤人员工资管理: 1、员工不辞而别的,长期不上班或超过批假时限的,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的,借故不上班的等,在未被解除劳动合同之前,有关单位要及时报告,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停发工资,公司停交各类社会保险。如果单位不及时申报,经查实有虚报、冒领工资的,人力资源部负责追回相关费用,公司将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者责任。 2、事假每天减发本人一天的日工资;当月加班时间可以抵扣当月事假。累计事假超过30天继续休假的,个人承担所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均含单位部分和个人部分) 3、病假期间,每天按本人所在岗位的“(岗位、绩效工资)/本月应出勤天数”的标准扣减工资;月工资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的发给最低生活保障金。 4、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期间享受所在岗位待遇(不含午餐费、绩效工资、岗位津贴、倒班津贴等)。 5、女职工休产假期间,符合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符合生育保险待遇的休假按病假处理;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按事假处理。 正常妊娠六个月以后经所在单位同意,人力资源部批准,可申请息工至生育,产假休完后可申请息工至小孩满周岁。此类息工期间发给本人基础工资和年功工资。 6、工伤、职业病员工住院及其陪护人员按《工伤保险条例》和公司文件执行相关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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