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名词解释
1. 法律权利
是指社会主体享有的法律确认和保障,以某种正当利益为追求的行为自由。具有法律性、自主性、可为性、求利性的特征。法律权利必须具备利益、权能和自由行为三大要素。
2. 法律功能
是指法律作为一个体系或部分,在一定的立法目的指引下,基于其内在结构属性而与社会单位所发生的,能够通过自己的活动(运行)造成一定客观后果,并有利于实现,法律价值,从而体现其在社会中的实际特殊地位的关系。体现红法律——社会关系;不同于法律目的;指向于法律价值;是基于法律结果属性而与社会发生关系的状态,表明了法律对社会的一种适应性。
3. 法律价值
是指在作为客体的法律与作为主体的人的关系中,法律对一定主体需要的满足状况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人对法律性状、属性和作用的评价。一方面法律的属性和作用是法律价值得以形成的基础和条件,另一方面法律价值是主体需求在法律中的一种表达,主体需求是以法律为落脚点的。
4.人权
人权是指基于人的本性并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个人或群体按其本质和尊严享有或应该享有的基本权利。包括自由权、政治权、社会权、发展权、和平权。人权的主体包括人的个体和群体。自由是人权的内容要素;平等是人权的形式要素;人权在本质上是超历史性和历史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5.法律解释
是指特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文本的内容和意义的理解和说明。广义的法律解释是指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和守法等法律运行的各个领域,任何国家机关、组织和个人都可以作为法律解释的主体,但其解释并不一定有法律效力。狭义的法律解释即指法官在法律适用中针对具体案件对法律文本作出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
6.法律推理
是指法律适用者在法律适用过程中,运用证据确认案件事实,选择、分析法律规范,从而将确认的案件事实归属于相应的法律规范,并援引相关的法律条款,而导出判处结论的思维活动。是一种论辩性推理;一种寻求正当性证明的推理;一种实践推理;要受现行法律的约束。
7.法律论证
法律论证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论证包括立法论证与司法论证。所谓立法论证是指在立法过程中对将要制定的法律条文所进行的论证;司法论证是指在司法过程中根据法律条文判定案件或事实的法律依据和法律责任的论证,它既包含了法律诉讼中的法律论证,又包含了作为法律咨询服务的法律论证。狭义的法律论证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诉讼主体运用证据确定案件事实得出结论的思维过程。法律论证是法律诉讼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论证有三个主体(论证参与者),即控方、辩方和审方。
8.法律全球化
指全世界在一个共同的法律规则下生活的程度。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第一是法律超越国家的限制,形成全球的共同法;第二是国内法律的趋同,也就是各国的国内法在原则、制度等方面的一致。其立法主体包括:民族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和超国家组织。
简答
一、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1.来源不同。法律权利是法律对既有权利确认的结果;而权力往往根据法律来配置或由一定政治组织赋予而产生。
2.要求不同。法律权利的实现并不要求权力相对人以服从为条件,也不体现权利人对其他人的支配,它所要求的仅仅是以为人所必须履行的法律义务。权力的实现必须以服从为条件,体现为支配他人。
3.追求利益的重点不同。法律权利追求的可能是政治利益、经济利益或其他利益,而权力追求的利益主要是政治利益。
4.限制的程度不同。法律权利没有严格的限制,既可依法行使,也可以转让和放弃;而权力只能依法行使,不能随意转让和放弃;转让和放弃权利具有合法性,而转让和放弃权力则属违法。
5.实现方式不同。法律权利的实现以国家强制力保障作为后盾,而权力的实现往往直接伴随国家强制力的实施。
6.范围不同。从内容来看,法律权利的范围非常广泛,一般是根据法律的认定来确定。而权力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主要是根据权力主体的职责范围来确定。主体来看,法律权利主体具有普遍性,而权力只能有特定主体拥有。
二.法律义务的特点
1.法定性。法律义务是法律对社会主体的行为提出的要求,是法律具体明确规定的义务。其形成方式包括:由法律直接为社会主体创设某一项义务;由法律认定其他社会义务。
2.国家强制性。法律义务的强制来源于国家,是一种外在强制,而其他义务的强制可能来源于社会或某一组织。法律义务的强制力量是国家强制力。
3.从属性。法律义务总是从属法律权利而存在。表现在:义务人履行义务的内容由权利人的权利内容决定;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方式和程度,是由与它对应的权利所决定的。
4.必为性。法律义务意味着主体必须从事某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
三.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的关系
1.法律关系中的对应关系。是指法律权利一般有相对的法律义务存在,二者共同处于法律关系的统一体中。
2.社会生活中的对等关系。表现在:社会生活中的权利总量与义务总量是基本对等的;在有的具体法律关系中,权利与义务也是对等的。
3.功能发挥中的互动关系。主要表现在:法律义务的履行促进法律权利的实现;法律权利的享有有助于法律义务积极履行;在某些特定的权利、义务间的相互转化。
4.价值选择中的从属关系。法理学界运用“本位”加以阐述。权利本位包括:它是法应当权利为起点、轴心或重心的简称;概括的表述了权利为重心的现代法律制度特征;表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特殊关系;代表了一种平等横向的利益关系;反映了法律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的历史演进。义务重心论是指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主要通过义务性规范来实现自己试图达到的目的。
四.法律的利益调控机制
n 将利益要求转化为一定权利,并把它们及相对应的义务归诸于法律主体,以及通过设置权利和义务的补救办法来实现。
1. 表达利益要求
1) 对特定利益承认或拒绝
2) 对利益的表达不是无限度的
3) 表达利益往往要通过各种形式的斗争
2. 平衡利益冲突
1)利益的差别和资源的有限导致利益冲突
2)法律对不同利益进行衡量和估价
3)律通过相应的原则进行利益平衡
4)利益平衡的过程是利益主体力量博弈的过程
3. 重整利益格局
1)社会秩序的变动背后是利益的重新整合
2)法律是对利益格局重整的工具
3)法律确认重整后的利益格局
五.法律功能的分类
1. 法律的整体功能和部分功能
1)法律作为整体和部分具有的不同的功能;
2)作为整体或部分的法律对社会的整体或部分具有的功能
2.法律的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
1)基本功能是指法律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要求的功能;
2)辅助功能是保证实现基本功能所附加的功能。
3. 法律的显性功能和隐性功能
1)显性功能是指法律客观后果合乎立法者的本来意图,或者说是由立法者有意安排出来的;
2)隐性功能则是指法律对社会的影响后果是看不见的或是立法者预料而产生的,即这种后果超出了立法者本来意图。
4. 法律的正功能、反功能和非功能
1)正功能,是指该能够激发社会成员的积极性,法律实现将有助于社会体系的良性运作,促进社会关系的协调、稳定,从而适应社会的需求
2)反功能,是指法律实现将引发社会内部的关系紧张,分割社会体系内部的协调、稳定局面,降低社会系统的活力
3)非功能,是指法律存在对社会既无积极影响,也无消极后果,处于一种具文状态,因而社会成员对其无动于衷。
六.人权的三种存在形态
1.应有权利。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畴,即基于人的本性和本质所应该享有的权利。
2.法定权利。人权就其实质而言,是国内法管辖的问题,因此,人权是一种法律权利。人的“应有权利”只有被法律确认为法定权利后才有了实现的部分可能性。
3.实有权利。人权作为一种道德权利与法律权利,仅仅为人权的实现提供一种理论可能性和制度可能性是不够的,人权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具有重大意义。
七.法律的自由价值
法律以自由为前提和目的,同时必须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1.通过法律实现自由:
1)法律将自由意志转化为自由权利
2)法律确定各种自由权利的范围
3)法律提供选择机会,增加自由选择效能
4)法律保障自由免受侵犯,并不被滥用
2.法律对自由的限制
1)法律基于社会生活条件的制约而限制自由
2)为了社会及他人的利益而限制自由
3)为了行为人自身的利益
4)为了各项自由的协调
八.法律的平等价值
平等是法律的价值取向,法律对平等予以确认、维护,并努力使其实现来作为自己的目的。法律所具有的平等价值体现在以下几点:
1. 法律使平等理念权利化、法律化。
2、法律对平等权利予以具体规定,为平等的实现提供统一标准。
3、法律是实现平等的切实可行的和最重要的手段
九.人权与法律的一般关系
人权与法律存在着不可分割的关系,两者相互作用、相互影响。
1. 人权对法律的作用:a.人权是法律的源泉;b.判断法律善恶的标准;总的说,人权对法律的作用体现在:它指出了立法和执法所应坚持的最低人道主义标准和要求;它可以诊断现实社会生活中法律侵权的症结,从而提出相应的法律救济的标准和途径;它有利于实现法律的有效性,促进法律的自我完善。
2. 法律对人权的作用:a.对人权的国内法保护,主要有立法保护、司法保护和个人保护;b.对人权国际法保护。
十.法律解释的必然性
法律解释的产生是由法律文本和法律适用多方面的规定性引起的,具有必然性,具体有以下几点原因:
1. 法律文本的语言特性。语言具有不确定性、模糊性或歧义性,因此即使法律文本中对法律概念给予了在立法者看来明确的界定,但在实际操作中仍会出现难以界定的情况,只有通过法律解释,才能克服法律文本含义的不确定性、歧义性或模糊性
2. 立法者认识能力的局限性。法律规范是对过去发生的行为或事实共同特征的概括、抽象的结果,体现了立法者的价值取向,这一事实决定了由此形成的法律规范并不能涵盖情况,只有通过法律解释才能使法律规范适用于新的事实。
3. 法律文本中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所具有的抽象性和概括性。只有通过法律解释,才能将抽象的法律规范使用与个体案件结合起来,从而做出符合抽象法律规范的判决结论。
4. 法律文本中法律规范和法律概念背后总是隐藏或预设着某种价值判断。
十一、法律对经济的几种作用
1、确认经济关系。法律确认经济关系是指,法律创建新的生产关系及改造旧的生产关系,使社会基本经济关系以制度形式得以合法存在。
2、规范经济行为。法律对经济的调整主要是通过民商法、经济法、行政法和程序法等加以简介宏观调控,对经济行为加以规范,从而使经济在一定的法律秩序中运行。
3、维护经济秩序。法律对经济关系不仅做出确认、调整,而且加以维护和保障,保证其正常的发展秩序不受侵扰,这样才能体现法律经济功能的目的性及其本质。
4、服务经济活动。法律的经济功能不仅通过直接规定经济关系内容的法律规范体现,而且还通过服务于经济活动的各种法律制度来实现。、
十二、法律对政治的几种功能
1、协调政治关系。政治关系的基础是政治利益,法律通过分配政治利益协调政治关系。法律为政治统治全力披上合法的外衣,使其具有社会正当性。政治关系的另一个重要内容是政治权利关系。政治权利是人们参与政治活动的一切权利和自由的总称,是社会成员实现利益分配的政治,是社会成员实现政治利益手段,包括自由权、平等权、参政权等。
2、规范政治行为。政治行为时人们在特定利益基础上,围绕着政治权力的获得和运用、政治权利的获得和实现而展开的社会活动。
3、促进政治发展。政治发展是指对政治关系的变更和调整,表现为政治革命和政治改革。
4、解决政治问题。政治的核心是国家政权问题。有的政治问题要靠暴力甚至战争来解决,但同时也有许多政治问题可以也能够用法律手段去解决。
十三、法律对国家的作用
1、国家通过法律建构起对社会的管理性权力体系。法律是反映国家本质的一种重要形式,是国家权力的一种经常地系统表现。
2、国家通过法律实现其职能。法律制度和法律体系是国家的构成要素之一,法律是实现国家职能的工具。
3、法律是组建国家机构的有效工具。国家机构是国家机关的总称,要实现国家职能,必须建立起各种各样的国家机关,使国家能够有序运行,需要用法律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形式和体系。
4、国家通过法律确立其对社会统治的权威和效力。法律能增强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权威性。
5、国家通过法律建构和完善相关的国家制度,推进社会变革和发展。法律对完善国家制度有重要作用。国家制度需要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变化而有所变化,当政治经济的发展同现存国家制度发生矛盾是,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来调整和完善国家制度,进行体制改革,适应新情况。
十四、法律与道德的区别
1、道德和法律产生的背景不同。道德产生于社会观念中病存在于人们的信念里,是自发的。法律却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并以特定的形式表现出来。
2、表象形式不同。无论是成文法还是不成文法,从形成开始就走上了日益制度化、系统化的发展道路。而道德规范的产生虽然远比法律要早,但至今仍是一种非制度化、非系统化的形式。
3、所规范的内容不完全相同。违反了法律规范的,一般也违反了道德规范,而违反了道德规范并不一定违反法律规范。
4、实施方式不同。道德的实施主要靠人们自觉遵守,其次靠舆论的强制,内心的信念的约束等。而法律的实施虽也需人们自觉遵守,但法律却具有道德所不具有的强制实施力量,国家强制力。
5、违反道德和法律所产生的后果不同。违反道德所引起的两种后果,一种是惩罚,一种是自我良心的谴责和社会舆论的压力。而违反法律,法律本身不考虑违法主体的承受能力,依法律指引办事,将获得肯定性后果,反之则承受否定性后果。
十五、科学技术对立法的影响
1、随着科技的发展,出现了大量新的立法领域。科技法学作为一个新的独立的学科,也被广泛承认。
2、科学技术的发展,对一些传统法律领域如民法、刑法、国际法等部门提出了新的挑战。
3、科技知识及其研究成果被大量运用到立法过程中,法律规范的内容得以日趋科学化。
十六、科学技术对司法的影响
1、在事实认定方面,越来越多的高科技产品被用于查明案件事实领域,收效明显。
2、在法律适用主体方面,传统单一法官判案经收到某种挑战。
3、在司法方法方面,一方面,司法的过程不断吸收新的科学技术方法,将之纳入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中,另一方面,以新技术发展为依托,司法方法自身不断实现自我创新。
十七、科学技术对公民法律思想的影响
就对立法起着知道作用的法律意识而言,常常受到科技发展的影响和启迪。同时由于科技发展的影响,促进了人们法律观念的更新,出现了一些新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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