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第一讲
一、民事诉讼及其相关概念
一)民事诉讼的概念,是指法院在所有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审理和解决民事案件的诉讼以及在活动中产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总和。
民事诉讼有如下几个特征:
1、民事诉讼的主体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
2、民事诉讼所解决的纠纷是民事纠纷。
3、民事诉讼的基本的内容,是法院和诉讼参与人所进行的诉讼活动,以及在活动过程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4、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由若干个诉讼阶段组成。
二)解决民事纠纷的几种方式
民事纠纷的解决,可以通过当事人自己自己、社会及国家三种渠道。由当事人自己解决民事纠纷,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避让,二是和解。由社会介入解决民事纠纷,方式主要也有两个:诉讼外调解和仲裁。由国家介入的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只有一种:民事诉讼。与其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具有如下特点:1、纠纷的解决者是代表国家的法院。2、纠纷的解决过程有严格的程序。3、纠纷的解决以国家的强制力作为后盾。
三)民事诉讼法的概念及其属性
1、概念;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的、规范法院与民事诉讼参与人诉讼活动,调整法院与诉讼参与人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专门用于规范民事诉讼制度的民事诉讼法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还包括宪法、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制度的规范。
2、民事诉讼法的属性
第一、从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的地位来看,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占有重要的地位,其在国家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仅次于宪法,与民法、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部门一样,居于基本法的地位。
第二、从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来看,它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从而决定了民事诉讼属于独立的部门法,它不依附于其它法律部门。
第三、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内容来看,它所规定的基本内容是民事审判程序制度,确定了法院和诉讼参与人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以及他们在诉讼中的权利和义务。
3、民事诉讼法的性质,是指民事诉讼法的社会本质属性,不同的社会有不同性质的民事诉讼法。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民事诉讼法和我国其它法律一样,是社会主义性质的,它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建立在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之上
B、以社会主义的宪法为根据
C、确立社会主义的诉讼原则和诉讼制度
4、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概括起来,我国民事诉讼法有如下几项任务:
A、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B、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案件
C、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D、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
5、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适用所及之效力范围。它包括民事诉讼法对什么人、什么事发生效力,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什么空间发生效力。
A、对人的效力”
B、对事的效力
C、时间上的效力
D、空间上的效力
二、 诉和诉权
一)、诉的概念及其相关理论知识
1、诉的概念;诉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保护实体权益的请求。诉这一请求,包括程序意义上和实体意义上的。程序意义上的诉,是指当事人依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诉讼请求;实体意义上的诉,是当事人请求法院依照实体法律规定来保护他的实体法上的合法权益。
2、诉的界说
1)诉与诉讼。诉是指当事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提出的请求,诉讼则主要是指法院和当事人为解决纠纷而需要进行的一定活动或活动的过程,诉讼是在诉的请求提出之后才可能发生,诉是诉讼开始的前提和条件之一。
2)诉与起诉。起诉是起诉人向法院要求法院对纠纷以审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行为,主要是一种程序上的意义。而诉作为一种请求,不仅仅是一种程序上的要求,而且还包含有要求法院对实体权益予以保护的诉愿。起诉是诉的提出的一种外在的表现形式,诉对起诉的具体内容有决定性的意义。
3)诉与诉讼请求。诉讼请求是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的在实体上所要实现的利益要求,而诉作为一种请求,既有要求保护实体权益之意,还有程序上要求保护的内容。因此,在诉讼过程中,诉讼请求的提出,是通过诉来实现的。
3、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有三个:(一)诉讼当事人。诉讼当事人是诉讼的主体,也是诉的提出者。(二)诉讼标的。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由当事人请求法院以裁判的形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诉讼标的,实际上就是审判的对象,是法院依据审判权所要解决的法律关系。(三)诉的理由。诉的理由,是支持原告提出的诉的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根据。
4、关于诉讼标的的理论
(一)、对诉讼标的含义的认识
诉讼标的的基本含义是什么,学界有一些不同的认识,主要观点有:1、诉讼标的就是诉讼对象。2、诉讼标的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3、诉讼标的是“诉讼上的请求”。4 、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要求法院以裁判的方式予以解决的法律关系。就基本含义而言,上述观点并没有多大的差别,只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诉讼标的作了表述。从事物本身看,诉讼标的是一种实体上的法律关系,就其在诉讼中的表现上看,它是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对象。
(二)诉讼标的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诉讼标的理论的发展,是与确立识别诉讼标的的标准这一诉讼标的的核心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对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的讨论也就成为推动诉讼标的理论发展的核动力。关于诉讼标的的识别标准的学说主要有“旧诉讼标的论”和“新诉讼标的论”。
“旧诉讼标的论”又被称为实体法说。该学说认为,诉讼标的的识别依据是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新诉讼标的论”是相对“旧诉讼标的论”而言的。“新诉讼标的论”又分为“诉讼法说”和“新实体法说”。诉讼法说”认为,诉讼标的的确定不应以实体请求权作为标准,而应以诉的主张以及事实关系作为标准。“新实体法说”认为,出现诉讼竞合的情况,应当基于合理、有效解决纠纷的诉讼的目的,将因受若干个法律或法规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视为一个同一的纠纷,应当在一个诉讼中加以解决。
(三)对诉讼标的的作用与影响的几点认识
诉讼标的在民事诉讼的许多方面都发生作用与影响。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认识:1、诉讼标的对起诉的影响。(1)对确定诉讼请求的影响。没有诉讼标的,也就谈不上什么诉讼请求。(2)对重复起诉或再次起诉的影响。诉讼标的是判断前诉与后诉是否是同一个诉的根据,从而确定当事人是否是重复起诉或再次起诉。2、诉讼标的对法院审理和裁判的影响。(1)诉讼标的确定了法院对案件的审理范围和裁判的范围。(2)诉讼标的决定了法院判决既判力作用的客观范围。3、诉讼标的对当事人胜诉权和诉讼结果的影响。这方面的影响主要是在诉讼竟合的情况下产生。在诉讼竟合的情况下,在同一法律事实或法律权利义务关系受两个以上的法律或法规规范时,就有可能出现在同样的情况下,适用某一法律或法规进行诉讼,就可能胜诉,而适用另一个法律或法规进行诉讼就可能败诉的情况。至于诉讼标的对诉的合并、分离、追加等的影响是十分明显的。因为诉讼标点是区分此诉与彼诉、一诉与多诉的最主要的根据.
5、诉的种类
根据当事人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和变更之诉三种.
(一)确认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确认他与被告之间存在或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根据其目的不同,又可将确认之诉进一步划分为积极的(或肯定的)确认之诉和消极的(或否定的)确认之诉。积极的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消极的确认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其与对方当事人之间不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
(二)给付之诉。给付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判决被告履行一定义务的请求。以请求履行的义务是否到期为标准,可以将给付之诉划分为现在给付之诉和将来给付之诉。现在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现存的给付义务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在法院判决生效后,对方当事人必须立即履行给付义务的诉讼。将来给付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将来的给付义务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以请求给付的内容为标准,可以将给付之诉划分为实物给付之诉和行为给付之诉。
(三)变更之诉。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向法院提出的变更或消灭他与被告之间一定法律关系的请求。当事人提起变更之诉的前提是必须承认有一个基础民事法律关系的存在。诉的种类划分,意义在于反映当事人提出诉时的不同的意向,从而也就确定了法院审判需要解决的问题的主要方向以及为解决问题所要采取的具体的审判手段,有利于对当事人利于的保护和提高法院的诉讼效率。
二) 诉权
1、诉权的概念
通说认为,诉权具有双重内涵,即程序意义上诉权和实体意义上诉权。其中程序意义上诉权,是指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和被告针对原告请求的事实和法律根据进行答辩的权利。通常称为起诉权和应诉权。实体意义上诉权,是指原告通过法院向被告提出实体上请求的权利和被告可以通过人民法院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上请求或提出反诉的权利。通常称为胜诉权和反驳原告提出的实体请求的权利。诉权具有如下几层含义:(一)诉权是国家法律制度赋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二)诉权是双方当事人都享有的一种权利。(三)诉讼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一种基本权能,其内容是特定的。(四)诉权贯穿于诉讼的全过程。
2、诉权理论的产生与发展
有关诉权本质主要有以下学说:(一)“私法诉权说”,又称“实体诉权说”。该学说认为诉权是私法上的权利,是实体法上的一部分权利。(二)“公法诉讼说”。该学说认为诉权是公法上的一项权利。该学说认为诉权是纯粹的诉讼权利,是不依赖于任何实体权利而独立存在的一种权利。公法诉权说具体又可以分为三种更为具体的学说: 1、诉权起诉权说。该学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请求诉讼开始的权利;2、抽象诉权说。该学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在程序上请求诉讼开始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权利,抽象诉权扩大了起诉权说的内容,它不仅要求诉讼开始,而且要求要有裁判的结果;3具体诉权说。该学说认为,诉权是原告请求司法救济的权利,具体表现为原告的胜诉请求权。(三)诉权权利保护请求权说。该学说认为诉权是当事人依法要求法院以司法的形式保护权利的权利。这种保护包括程序上权利和实体上权利的保护,请求保护者包括原告和被告,法院的司法裁判则根据原告要求保护的根据是否具备法律条件而作出。(四)诉权司法保护说。该学说认为,诉权不是个人的权利,而是国家司法机关为法律所要求的适用实体法的司法行为的结果。(五)诉权否认说。该说认为私人提起民事诉讼,是法治国家公民人格权及一般权利的作用使然,诉权不过是对诉讼制度目的的主观投影,并不具有特定的内容。(六)“二元诉权论”。他认为诉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指程序意义上的诉权,亦即起诉权;二是实体意义上的诉权,即胜诉权。此说后来成为苏联民诉理论界对诉权的通说。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发展过程中,基本继承了苏联的诉权理论。
3、诉权与诉讼权利的关系
诉权与诉讼权利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诉权是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础,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则是诉权在诉讼过程中的具体体现。两者的区别表现为:诉权不仅基于程序法的规定,还基于实体法的规定,诉讼权利则只源于程序法的规定;诉权只是当事人享有,而诉讼权利不仅当事人享有,其他诉讼参与人也享有。
4、诉权的功能与对诉权的保护
(一)诉权的功能。诉权的功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实现双方当事人的对抗。3、制约法院审判权的滥用。(二)对诉权的保护。就我国实践情况而言,对诉权的保护主要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认识问题,一是实践问题。反映在立法上和司法上就表现为侧重于对审判权的贯彻实施而忽视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民事诉讼实践中,过分的强调了法院审判权对诉讼结果的作用,而忽视了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对诉讼的影响。
案例题
1、甲的邻居乙买来建筑材料,准备在房后建一杂物间,甲认为会挡住自己出入的通道,坚决反对。乙不听。甲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禁止乙的行为。该诉讼属于哪类诉?
A.确认之诉 B.形成之诉
C.给付之诉 D.变更之诉
本题的难点在于对形成之诉的理解。形成之诉是指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依据判决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之诉。形成之诉既可能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又可能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消灭。如果它导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那么此时的形成之诉应当属于确认之诉,如果它导致的是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或者消灭,那此时的形成之诉应当属于变更之诉。本题中甲的起诉属于消极不作为的行为给付之诉,不涉及民事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或者消灭。不属于形成之诉。
2、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
A.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本题涉及诉讼请求,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以及诉的理由是比较容易混淆的。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请求法院做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诉讼标的是诉的客体,是法院裁判的对象。
诉讼标的物是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对象。只有财产案件才具有诉讼标的物。
诉讼请求是一方当事人基于民事法律关系而向法院提出的如何处理案件纠纷的主张。
诉的理由是指原告起诉的原因事实和法律依据,包括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本题中诉讼标的是甲与乙之间的房屋租赁关系,在甲起诉时的诉讼请求是支付拖欠的房租,后来又变更为解除房屋租赁合同。原因事实则是乙租住甲的房屋却未支付拖欠的房租。
3、下列哪一种民事诉讼请求属于给付之诉?
A.甲起诉请求乙停止损害其名誉
B.丙起诉丁请求撤销二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
C.男方起诉前妻,请求将二人之子判归前妻抚养
D.王某起诉李某,请求解除收养关系
本题涉及诉的分类,参照以上的知识进行解答。
4、刘某夫妻与杨某是大学同学,关系甚密。后来刘某与杨某在生意中发生纠纷,刘某起诉至法院,要求杨某给付货款4000元。法院受理后依法开庭审理,在审理中杨某提出刘某的妻子曾向其借款5000元,至今未还,要求刘某夫妻用货款抵债并偿还其余1000元。法院对此应如何处理?
A.将杨某的请求作为反诉与原诉讼合并审理
B.中止给付货款的诉讼
C.追加刘某的妻子为第三人
D.告知被告杨某另行起诉
本题涉及诉讼标的的问题。在本题中,存在两个债权债务关系,即有两个独立的诉讼标的;一是刘某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二是刘某的妻子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两个诉讼标的彼此独立,同时二者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
反诉是指在已经开始的诉讼活动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目的在于抵销或吞并原告的诉讼请求的反请求。
提出反诉应符合五个条件:1、提出反诉的人必须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诉的原告;2、反诉的提起必须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反诉的诉讼标的和理由须与本诉有牵连;3、反诉的目的在于吞并或者抵销本诉的请求;4、反诉的提起必须是在本诉起诉以后,法庭辩论终结之前;5、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起。本题中刘某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和是刘某的妻子与杨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是两个不同的诉讼标的,而且二者之间不存在牵连关系,所以不能作为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
B项根据民诉法第13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C项根据民诉法第五十六条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可以看出无论是在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还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所参与的诉讼中,都仅有一个诉讼标的。本题中有两个诉讼标的。
三、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1、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受民事诉讼法调整的,发生于民事诉讼过程中,存在于民事诉讼参加者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不同于民事法律关系,前者是民事诉讼参加者之间的诉讼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后者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还不同于其它诉讼法律关系:民事诉讼法律关系是具有特定内容和作用的独立的诉讼法律关系。
2、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参加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的机关、法人、公民或其他非法人团体。在许多情况下,诉讼法律关系的主体就是诉讼主体。但诉讼主体又有一些不同于法律关系主体的一些特征,这就是:诉讼主体是诉讼活动的主要行为人,他们的诉讼行为,对诉讼程序的发生、进行乃至终结起着决定性或重要的作用;没有诉讼主体的参加,诉讼将无法进行或失去实际意义。人民法院是基于审判权参加民事诉讼,在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它在诉讼中,既是诉讼的参加者,也是诉讼的组织者和指挥者;人民检察院在民事诉讼中享有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基于监督权而产生,并服务于其监督职能;当事人是基于诉权参加民事诉讼,他们参加诉讼的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和正当权利;诉讼代理人是基于诉讼代理权参加诉讼,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履行的诉讼义务,是服务于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需要;其他诉讼参与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勘验人员等则是基于更好地协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实这一目的,而享有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和承担法律要求的诉讼义务。
二)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人民法院享有指挥诉讼权、对案件的裁判权、对特定事项的处分权等,与此相对应,人民法院要承担保证诉讼有序的义务、有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权利的义务、对案件依法作出裁判的义务。现行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的诉讼权利主要是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具体表现为在一定的情况下对人民法院的裁判提出抗诉,与此相对应的是人民检察院承担的诉讼义务,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依法监督。当事人参加诉讼以诉权为基础,因此,其诉讼权利与义务与其实现其实体上的权利有密切的关系,法律赋予当事人诉讼权利,是为其提供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手段。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诉讼的根据不同,诉讼的目的也不同,在诉讼中居于不同的诉讼地位,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与承担的诉讼义务也就有所差别。
三)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人民法院与当事人的法律关系中,诉讼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案件事实和实体权利的请求。在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在人民法院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案件事实。在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其他诉讼参与人相互之间的法律关系中,其客体是案件事实和诉讼秩序。
3、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
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是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其基本内涵是:在诉讼上存在并能产生一定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诉讼上的法律事实包括两类:一是诉讼上的法律行为,一是诉讼上的事件。
一)诉讼上的法律行为
诉讼上的法律行为,是指诉讼法律关系主体在诉讼上所进行的有意识的诉讼活动,即通常所说的诉讼行为。严格意义上的诉讼行为,是合法的诉讼行为;非法的行为,不能称为诉讼上的法律行为或诉讼行为,但也是一种行为,其也有可能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诉讼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的诉讼行为,对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有着重大的影响,甚至有决定性的意义。人民法院基于审判权参加诉讼,在诉讼中居于组织者的地位,其诉讼行为,主要表现为对诉讼的指挥行为和对案件的裁判行为。诉讼当事人基于诉权参加诉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具体的就表现为进行一定的诉讼行为,如行使起诉权,就表现为起诉行为,行使上诉权,就表现为上诉行为,行使撤诉权,就表现为撤诉行为。
二)诉讼上的事件
诉讼上的事件,是指在诉讼过程中发生的,不以诉讼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民事诉讼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客观事件。相对诉讼上的法律行为而言,诉讼上的事件在诉讼上的法律事实中居次要地位。
四、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与意义
(1)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或者某个重要阶段起指导作用的准则。它是民事诉讼法中的核心,体现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
(2)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基础性。2、概括性。
(3)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1、有利于民事诉讼法各项具体制度的制定以及相互间的协调。2、有利于对民事诉讼法具体制度的正确理解和在司法实践中的正确运用。3、在特殊的情况下,能为法院处理案件提供法律上的根据。4、有利于协调民事诉讼法与其它相关法律部门之间的关系。
(4)基本原则的分类
(一)基本原则的分类
不同的学者对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分类往往采用不同的标准,比较有代表性的有两种。一种是比较传统的分类法,它以基本原则是由民事诉讼法特别规定还是民事诉讼法与有关的法律都作了规定为标准,将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划分为特有原则和共有原则两大类;另一种是以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为标准,把基本原则分为诉讼原则和审判原则两大类。
二)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
1)、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含义与根据
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是指规范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和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人民法院应当为双方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保障和便利的行为准则。《民事诉讼法》第8条规定的 “民事诉讼当事人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内容,是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法律根据。
2)、民事诉讼当事人诉讼地位平等原则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当事人不分身份、诉讼中的地位、民事实体上有无过失,在诉讼上地位一律平等。(二)民事诉讼当事人各方享有同等的诉讼权利,承担对等的诉讼义务:1、各方当事人享有一些相同的诉讼权利和承担一些相同的诉讼义务;2、各方当事人有一些不同但又相对的诉讼权利,当事人如果不履行义务,得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平等地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和保障
第一、告知当事人他们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第二,为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便利条件和机会;第三、在诉讼中应当对各方当事人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三) 法院调解原则
1)、法院调解原则的含义与根据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规范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准则。《民事诉讼法》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这是法院调解原则的法律根据。
2)、法院调解原则的内容
第一,法院调解活动贯穿在民事诉讼整个过程中。第二,法院主持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和合法的原则。第三,对调解不成的案件,法院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3)、人民法院对法院调解原则贯彻的保障
法院调解原则的贯彻,有赖于法院提供保障,它要求:
第一,在是否进行调解的问题上,法院应当充分的尊重当事人的意愿;第二、要处理好调解与审判的关系。
四) 辩论原则
1)、辩论原则的含义与根据
辩论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法规范在民事诉讼中,双方当事人有权就案件事实和争议的问题,在法院的主持下,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的行为准则。《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是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
2)、辩论原则的内容
(一)民事诉讼中的辩论,是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进行的,参加者是当事人双方及依法享有辩论权的诉讼代理人。(二)辩论的内容,是案件事实及争议的问题,包括案件实体性问题、程序性问题和证据问题。(三)辩论的形式,有书面形式和口头形式。(四)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全过程,而不仅仅是限于开庭审理的辩论阶段。
3)、人民法院对辩论原则贯彻的保障
第一,人民法院应为当事人行使辩论权提供机会和条件;第二,人民法院应当主持好辩论,引导当事人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行使辩论权;第三,人民法院应当充分重视辩论的作用,未在法庭上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院裁判的根据。
案例;下列哪些选项正确地体现了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A、辩论权的行驶、不仅是在法庭辩论阶段,而且贯窜于诉讼全过程。
B、未经法庭辩论和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法庭裁判的根据。
C、当事人可以就案件的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就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
D、当事人提交的书面答辩状也属于辩论的一种形式,
五) 处分原则
1)、处分原则的含义与根据
处分原则,是指民事诉讼法规范的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依法予以支配,决定是否行使或如何行使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准则。《民事诉讼法》第13条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是处分原则确立的法律依据。
2)、处分原则的内容
(一) 处分权为双方当事人都享有,当事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都可依法行使处分权。(二)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自己享有的民事实体权利和民事诉讼权利。(三)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应符合法律规定,不能危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
3)、人民法院对处分原则的保障
人民法院对处分原则的贯彻应当提供保障,这种保障要求人民法院:第一,尊重当事人处分权的行使。第二,保障当事人处分权的实现。第三,依法对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进行监督。
六) 检察监督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是该项原则的法律依据。这项原则的确立,是基于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职能和保证民事案件公正审判。
这项原则的基本内容是:一、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权实行法律监督,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活动中得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二、人民检察院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具体方式,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七 ) 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原则,是指在受害人不敢或不能起诉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害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是支持起诉原则确立的法律依据。
支持起诉的条件应当是:1.加害人的行为必须是侵权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国家、社会或者公民的民事权益。2.支持起诉者应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支持他人起诉。3.被支持的受害人没有向人民法院起诉,即受害人限于自己的能力或出于某种顾虑,没有向人民法院请求司法保护。4.支持的形式:一般是道义上的支持或物质上的援助,以及法律知识上的帮助。支持起诉者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五、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一 )基本制度概述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某个阶段或某个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一定的差别。相似之处在于对民事诉讼都有指导作用,在民事诉讼法中都占有很重要的地位,都集中反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精神;但从理论上讲,基本制度与基本原则还是有相当大的差别的具体表现为,基本制度只在民事诉讼的主要阶段或某些方面起指导作用,而基本原则则对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起指导作用。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与民事诉讼的一般制度既有一定的联系,也有相当的区别。两者的联系表现为基本制度通常需要通过一般制度来表现或落实;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基本制度对民事审判程序起指导性的作用,一般制度通常只在某个诉讼阶段具体适用,一般只是解决一些具体的问题。
二) 合议制度
1、合议制度的概念和意义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制度。
实行合议制度,具有如下几个方面的意义:第一,利用集体智彗,弥补个人能力上的不足以保证案件的审判质量。第二,体现审判民主,防止个人擅权,在审判组织内部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以保证案件审理的客观公正性。
2、合议制度的内容和适用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总的来说,合议庭由3个以上的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在普通程序中,合议庭的组成有两种形式:一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一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在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由审判员组成,陪审员不参加二审的合议庭;在再审程序中,再审案件原来是一审并适用一审程序进行审理的,按第一审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原来是二审的,按第二审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形式另行组成合议庭。在特别程序中,只要是要求对案件的审理实行合议制的,合议庭都由审判员组成。
合议庭的审判工作,由合议庭的全体成员共同负责。合议庭开展工作由审判长负责主持,审判长由院长或庭长担任,院长或庭长未参加合议庭的,由庭长指定合议庭中的审判员一人担任。合议庭成员在评议和议决时,具有同等的权利;当合议庭成员的意见不一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在合议庭形成不了一致意见时,按最高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此类案件应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评议中的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评议笔录。
注意:
第一、在以下情形中适用独任制;A、简易程序,B、特别程序,但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C、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第二、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第一审合议庭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
案例;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列关于审判组织的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A.第二审程序中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
B.二审法院裁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法院可以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
C.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只能采用独任制
D.独任制只适用于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
三) 回避制度
1、回避制度的概念与意义
回避制度,是指审判人员和其它有关人员遇有法律规定不宜参加案件审理或参加有关诉讼活动的情形时,而退出案件审理活动或有关诉讼活动的制度。 回避制度设立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官中立和公正,确保裁判者在当事人之间没有利益上的偏向,以保证案件裁判的公正性。
2、法定的回避情形和回避适用的对象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回避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员等。
回避的法定原因;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五条 审判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前款规定,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注意民事诉讼近亲属范围;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刑事诉讼中的近亲属;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
行政领域的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
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严格执行回避制度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一) 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姻亲关系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勘验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四)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同胞兄弟姐妹关系的;
(五)本人与本案当事人之间存在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第二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要求回避,但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一)未经批准,私下会见本案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的;
(二)为本案当事人推荐、介绍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律师、其他人员介绍办理该案件的;
(三)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财物、其他利益,或者要求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报销费用的;
(四)接受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宴请,或者参加由其支付费用的各项活动的;
(五)向本案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借款、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或者其他物品,或者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在购买商品、装修住房以及其他方面给予的好处的。
第三条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
第四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内,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离任二年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对方当事人认为可能影响公正审判而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不予准许本院离任人员担任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但是作为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代理诉讼或者进行辩护的除外。
第五条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担任其所在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3、回避的程序
当事人申请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院长担任审判长被申请回避的,由审判委员会决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4、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或有关人员自行提出回避到人民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之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原则上应暂时停止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人民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人民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的人员恢复案件的审理职务或参加案件的有关诉讼活动;当事人对决定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案例;
甲和乙因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诉讼过程中发现以下情形,应当回避的有:( )
A、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中的人民陪审员王某,是甲的委托代理人王一的哥哥。
B、鉴定人朱某,系甲的弟弟。
C、该案件的审理结果与该案合议庭审判员赵某有利害关系。
D、证人刘某,是乙的妻子
四) 公开审判制度
1、公开审判制度的概念
公开审判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法律规定的情况外,审判过程及结果应当向群众、社会公开。
公开审判制度的设立,是审判民主化的一个基本表现。公开审判制度的设立,服务于民事审判公正地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这一民事诉讼目的。
2、公开审判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公开审判是将审判活动向群众和社会公开。公开审判的案件,需要通过开庭审理的形式来贯彻,但是,开庭审理不等于就是公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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