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描述
施工协议管理
一、协议文献
施工协议文献是施工协议管理的基本根据,也是业主(项目法人)、监理工程师和承包商进行项目管理的基本准则。
1、协议文献的内容和优先次序
施工协议文献不仅仅是业主和承包商签订的最终协议条款,并且还包括招标文献、投标文献、澄清补遗、协议协议备忘等。
由于上述各部分有的是反复的,有的是后者对前者的修改,因此在协议条款中必须规定协议构成文献使用的优先次序。一般次序为:
协议协议书;
协议协议书备忘录;
中标告知书;
投标书及其附件;
协议条件;
技术规范;
图纸;
工程量报价单;
业主同意纳入协议的投标书补充资料表中的若干内容;
投标人须知;
其他双方同意构成协议的文献。
2、协议文献的解释
对协议文献的解释,除应遵照上述协议的优先次序,还应遵照国际上某些公认的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反义居先原则:对协议有不一样解释时,按不利于协议文献起草方或提供方意图进行解释。
确凿证据优先原则:详细规定优先于原则规定;直接规定优先于间接规定;细节规定优先于笼统规定。
书面文字优先原则:书写文字优先于打字条文,打字条文优先于印刷条文。
二、工程计量支付
1、工程计量
予以支付的工程量必须满足:在内容上,必须是工程量清单上所列的,包括监理工程师同意的项目;在质量上,必须是通过检查的、质量合格的项目的工程量;在数量上,必须是按协议规定的原则和措施所确定的工程量。
2、工程预付款
工程预付款的总金额应不低于协议价格的10%,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预付款金额应不低于工程预付款总金额的40%,应在协议书签订后21天内,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承认的工程预付款保函后支付;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重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到达本次预付款时,按规定程序支付。
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款中扣回。在协议合计完毕金额到达专用协议条款规定的数额是开始扣款,直至协议合计完毕金额到达专用协议条款规定的数额时所有扣清。
R=A*(C—F1S)/((F2-F1)*S)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C——协议合计完毕金额,不包括价风格整和预付款,未扣保留金 。
F1——按专用协议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协议合计完毕金额到达协议价格的比例。
F2——按专用协议条款规定开始扣清时协议合计完毕金额到达协议价格的比例。
S——协议价格
3、工程材料预付款
工程材料预付款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预付款从付款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4、工程月进度付款
——已完毕的本协议《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他项目的应付金额。
——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时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价风格整金额。
——根据协议规定承包人应有权得到的其他金额。
——扣除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扣除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扣除按协议规定应由承包人付给发包人的其他金额。
5、保留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种月开始,在予以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协议条款规定的比例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风格整金额)。
6、价风格整
(1)物价波动引起的价风格整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协议价格时,按下式计算
ΔP=P0( Bi*Fii/F0i+A-1)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业主应支付的金额(不包括价风格整、保留金和预付款,对于变更,若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括号内综合被称为调价系数;
N—可调价的项目数;
Fii—第i项目的现行价格指数或现行价格;
F0i—第i项目的基本价格指数或现行价格;
Bi—第i项目的权重,为第i项目的在协议估算价中所占比例;
A—不调价项的权重
(2)法规更改引起的价风格整
7、计日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也许告知承包人以计日工的方式,进行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其金额应按承包人在投标文献中提出,并经发包人确认后列入协议的计日工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采用计日工计量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列入备用金中支付,计算调整价格。
三、施工索赔
1、引起施工索赔的原因
业主违约
不利的自然条件:一种有经验的承包商无法预料到的自然条件,超原则洪水、地震等
协议文献缺陷:监理工程师有权作出解释,承包商执行后成本增长
设计图纸或工程量表中的错误。
计划不周或不合适的指令。
2、施工索赔的分类
按索赔根据分为协议内索赔、协议外索赔、道义索赔。
按索赔当事人分类分为:承包人与发包人、承包人与分包人、承包人与供货人、承包人与保险人。
按索赔的目的分为延长工期索赔和费用索赔。
3、索赔的程序
(1) 承包商提出索赔规定;
(2) 监理工程师审核索赔证据;
(3) 谈判协商;
(4) 业主审批索赔汇报;
(5) 提交仲裁或诉讼。
4、工期索赔
工期延期是指按协议有关规定,由于并非承包商自身原因所导致的、经监理工程师书面同意的协议竣工期限的延长。
工期索赔处理中的几种问题:
(1)仅在工期延误时,才有也许予以赔偿。一般而言,发生在关键线路上的关键活动工期的延误,会影响到总工期,可以索赔;而发生在非关键线路上活动工期的延误,当影响不了总工期时,就不能赔偿;仅当影响到总工期时才有也许得到赔偿。
(2)可原谅的延误,才有也许予以赔偿。在工程施工索赔工作中,一般把工期延误分可原谅延误和不可原谅延误。可原谅延误指非承包商的责任,而是由于业主的原因或客观影响引起的工程延误。对此类延误,承包商可以索赔。不可原谅的延误是由于承包商的原因引起,如施工组织不妥,工效不高,设备材料供应局限性等的延误,以及由承包商承担风险的工期延误(一般性的天气不好,影响了施工进度)。对于不可原谅的延误,承包商无权索赔。
(3)共同延误的处理。共同延误是指,在施工过程中,工期是由2种甚至3种原因同步发生而引起的延误。这时,要详细分析哪一种状况的延误是有效的,一般原则是在共同延误的状况下,应当鉴别哪一种原因是最先发生的,即找出“初始延误者”,由它对延误负责。在初始延误发生作用的期间,其他并发的延误不承担工期延误的责任。
5、费用索赔
处理费用索赔应遵照下述2个原则:
(1)所有赔偿金额,都应当是承包商为履行协议所必须的支出;
(2)按索赔金额赔偿后,都应当是承包商恢复到未发生事件前的财务状况。
根据此原则可以看出,索赔金额是用于赔偿承包商因索赔事件受到的实际损失(包括额外成本和失掉的所败北润)。索赔金额计算的基础是成本,用有索赔事件影响时所发生的成本减去无事件影响时所应有的成本,其差值为赔偿金额。
所败北润是指承包商由于事件失去的,而原协议他应得到的那部利润。一般有三种状况:
业主违约导致终止协议,未完毕部分利润;
业主原因导致大量消减原协议工程量,被消减工程的利润;
业主原因引起的协议延期,导致承包商的这部分施工力量因工期延长失去了投入其他工程的机会,由此引起的利润损失。
索赔原因
与否
可原谅
延误原因
责任者
处理原则
工程进度延误
可原谅 索赔
(1) 修改设计;
(2) 施工条件变化;
(3) 业主原因迟延;
(4) 监理原因迟延
业主
可予以工期延长;
可赔偿经济损失
(1) 特殊的反常气候;
(2) 政治动乱;
(3) 天灾;
客观 原因
可予以工期延长;
不赔偿经济损失
不可原谅索赔
(1) 工效不高;
(2) 施工组织设计不好;
(3) 设备材料准备局限性
承包商
不延长工期;
不补经济损失
承担工期延误损害赔偿费
展开阅读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