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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建协[2009]20号
关于印发《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 评审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市水利局、市电业局、市交通局、市市政工程协会、市建筑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总站、各会员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各企业的创优积极性,鼓励企业多创优质精品工程,从我市工程质量的实际水平和要求出发,结合省“钱江杯”优质工程的评审办法,并征求部份企业的意见,对原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的有关条款作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望贯彻执行。原颁发的评审办法同时停止使用。
附件一:《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修改稿);
二、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
三、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四、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创优计划申报表及创优计划汇总表。
宁波市建筑业协会
二00九年十月二十日
抄送: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浙江省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协会、 市建设委员会、各县(市)区建设局、各县(市)区质监站、各专业质监站
附件一: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评审办法
(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质量是企业生命”的方针,鼓励建筑业企业加强管理,不断提高工程质量,争创精品工程,推动我市建筑工程质量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在全行业继续开展“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 (以下简称“甬江建设杯”)评选活动。
第二条 “甬江建设杯”是我市建筑行业工程质量方面的最高荣誉奖。宁波市建筑业协会(以下简称市建协)受市建委的委托负责承办此项评审工作。
第三条 甬江建设杯的评选对象为我市注册建筑业企业或外省市进甬已备案的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在市内已经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或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竣工验收并具一定规模的工程。
第四条 “甬江建设杯”的评选标准是《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与其相关的专业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市政、交通、水利、电力工程按现行颁发的质量标准执行。
第五条 适当控制评优数量。各企业申报数应控制在5项以内, 在宁波市范围内完成年施工产值每超过5亿元的可增加1项。
第六条 “甬江建设杯”每年评选一次。获奖工程的质量应达到市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用户满意的工程。在“甬江建设杯”获奖基础上,择优推荐申报浙江省“钱江杯优质工程奖”,但应符合省“钱江杯”的评审细则。
第二章 评选范围和条件
第七条 “甬江建设杯”评选范围为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施工的并具一定规模的建筑工程。
第八条 评选“甬江建设杯”工程必须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各项手续签证齐全、并建成具有独立生产和使用功能的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交通码头、水利、电力、园林、仿古建筑等项目。
第九条 工程规模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10000座以上的体育场或3000座以上的体育馆;
2.1000座以上的影剧院;
3.一五0间以上的饭店;
4.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鄞州区属地内房屋建筑面积8000平方米以上的各类工业建筑及综合楼、图书馆、教学楼、商务楼、医院、商场等房屋建筑;
5.各县(市)区属地内建筑面积可控制在5000平方米以上各类工业建筑及综合楼、商场、图书馆、教学楼、体育馆、影剧院、医院等房屋建筑;
6.20000平方米以上功能有机联系的公共群体建筑,30000平方米以上配套建设的住宅小区,旧城改造中一五000平方米以上连片建设住宅,10000平方米以上非住宅小区的高层商住楼,10000平方米以上统一规划建设的村镇住宅群,8000平方米以上配套的别墅区;
7.单体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仿古建筑或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综合性园林绿化工程;
8、在宁波市区(包括江东、江北、海曙、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鄞州区)凡国家、省、市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建安工程量在2000千万元以上市政基础设施(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管道工程、垃圾处置、堤岸工程、净配水厂、污水处理、城市广场等市政专用工程)、水利(水库、围坝等)、电力(变电所、电厂等)工程。各县(市)区的建安工程量在一五00万元以上的市政基础设施、水利、电力等工程。市政基础设施项目除分期实施外,原则上按工程立项时确定的项目申报,不能拆分成若干标段有选择申报
9.建安工作量在3500万元以上的隧道、轨道交通;
10.一级公路或高速公路10公里以上、二级公路20公里以上、五级航道10公里以上、沿海码头万吨以上、内河码头300吨级以上;
11.长度500米以上的公路桥梁,1000米以上的公路隧道;
12.独立装置的工业设备安装工程工作量一五00万元以上;
一三.规模无具体划分标准,但建安工作量在1000万元以上的特殊工程项目;
14.面积偏小但具有代表性和影响力,建筑风格独具特色,质量特别优良且具纪念性质的工程项目。
第十条 申报“甬江建设杯”工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工程项目已列入各县(市)区建筑业协会和相关专业局创优计划并报市建协备案;
2.由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设计。施工图已经有资质的审核单位审查合格,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未违反国家颁发的“强制性条文”的有关规定;
4.工程质量已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价且被评为优良;
5.工程按设计文件、已完成节能设计的全部内容。
6.工程须获得宁波市文明标化工地称号。市政、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须获得相关专业局评定的文明标化工地称号;
7.工程已在本年度9月30日之前竣工,并通过竣工验收备案;
8.住宅小区、群体工程的绿化、道路及室外工程已按小区规划完成;
9.申报的房屋建筑工程,其公共使用部位(如楼梯间、电梯井前室、厕浴间、走廊、地下室等)不得有二次装饰,其余部位的二次装饰面积不得大于总建筑面积的20%以上;
10.住宅工程须装饰一次完成;
11.应用建设部推广的“十项新技术”并有一定成效。积极开展QC小组活动,并获得市级及以上的成果奖。
第十一条 工程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报“甬江建设杯”:
1.发生一般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
2. 主承建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存在商业贿赂并受到刑事处罚的,或工程建设中严重违反建筑市场行为规则,受到县级及其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
3、在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检查中,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并不积极认真整改的;
4.因施工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及恶意拖欠民工工资等在社会造成不良影响的;
5.住宅工程为粗装饰(毛坯房)的。
第十二条 申报“甬江建设杯”的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申报企业应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2.工程为总承包或主承建单位;
3.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的主承建单位按以下原则确定:
(1)在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承建面积最多的一个企业,其建筑面积应达到小区建筑总面积的30%以上,且不少于一五000平方米(群体建筑不少于12000平方米,村镇住宅群不少于8000平方米);
(2)当有两个以上企业符合(1)条件,且承建面积之差小于30%时,可联合申报,均为主承建单位;
(3)当参加住宅小区(群体建筑、村镇住宅群)施工的每个企业承建建筑均达不到上述规定,无主承建单位时,由业主(房地产开发公司)组织申报,可选择三家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参建单位;
4.其它工程参照第十二条第3点执行。
第十三条 打桩、装饰、幕墙、水电、智能、消防、劳务等专业分包单位,且承接的工程质量优于现行标准,并在征得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同意可作为工程的参建单位申报。当有多家参建单位(3家以上)时,应按承建的工作量大小和对创优的贡献进行排列。
第十四条 按“甬江建设杯”申报的时限,发生下述情况之一的建筑业企业不得申报“甬江建设杯”:
1.企业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企业一年内不得申报市“甬江建设杯”;
2.企业资质被处以降级及以上处罚的。
第三章 评审程序及申报材料
第十五条 市建协对各县(市)区建协、市安质总站、大榭开发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建设局经初审合格上报的房屋建筑工程组织考核。现场考核组人员由市建协提出名单,经市建委确认同意后,对申报工程进行考核。市政、电力、水利、交通等专业工程由市政工程协会和各专业局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
第十六条 市建协对房屋建筑工程按复查程序进行考核。
考核内容:
1.听取承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创优的汇报;
2.听取建设、设计、监理单位对质量的评估;
3.听取当地主管部门或协会对该项目的遵纪守法的行为评估;
4.实地检查工程观感质量;
5.审核工程有关资料;
6.复查组对每只申报工程进行质量综合评估,写出工程的优缺点;
7.复查结束后,按工程质量类别进行汇总,最后由复查组组长向市评审委汇报复查结果。
第十七条 由市建委相关处室、建筑业管理部门、相关协会、有关专业局人员及专家组成“甬江建设杯”评审委员会。其职责是审核、评议经过考核的工程,最终评出当年的获奖工程。评审程序为:
1.听取市建协对申报工程的资格预审情况汇报;
2.听取“甬江建设杯”房屋建筑工程考核组组长对房建工程的考核情况汇报;
3.听取交通、水利、电力等各专业局、市政工程协会对各专业工程考核情况汇报;
4.对上述情况进行质询和评议;
5.各委员进行无记名投票和表决;
6.需获得半数及以上得票的工程;
7、 经评审委审核的获奖工程名单,将在宁波市建筑业协会网(xxnbjz.org/)和《宁波日报》上公示七天。
第十八条 宁波市建委发文公布评选结果,并会同市建协共同予以表彰、颁奖。
第十九条 申报材料包括:
1.每项工程填写《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一式二份),不需装订;
2.工程项目报建文件(包括立项文件、规划许可证、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中标通知书、质量与安全监督登记表、审图办意见书等)扫描件各一份;
3.工程验收资料:
(1)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
(2)桩基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
(3)建筑工程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
(4)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原件);
4.建设工程备案文件(须加盖备案机关专用章)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及保修书扫描件各一份;
5.工程全面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工程质量报告、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勘察质量报告、工程质量监督报告)扫描件各一份;
6、工程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定的表10、1、5《工程结构质量综合评价表》一份;
7、建筑节能验收记录扫描件;
8.有关专业验收及功能检测资料(包括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初验意见书、消防验收意见书、人防验收意见书、电梯验收意见书、幕墙、室内空气检测报告、饮用水检测报告、避雷检测报告)扫描件各一份;
9.获县(市)区评审的优质工程证书(或文件)扫描件;
10. 获市文明标化工地证书或文件(扫描件)
11.获县(市)区评审的优质结构证书(或文件)或优质结构质量评定资料;
12.有关工程建设创优情况的文字介绍和应用“十项新技术”的成效报告以及取得的QC成果证书;
一三.各县(市)区协会和专业局申报的工程还需有建设主管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质量与安全及市场行为的监管证明(原件);
14.工程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园林绿化工程还应附工程总平面图、种植设计图、竖向设计图;
一五.能反映工程特色和亮点并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约30张(不得采用电脑扫描)做成规格8×8PVC相册一本;
16.房屋建筑、市政、电力、交通、水利工程均要提交一个用数码相机拍摄制成的幻灯片、通过电脑拷成的U盘。其内容能反映工程概况、施工各阶段的主要部位质量状况、竣工后的全景和各立面特定镜头并配简约文字加以说明,供评审会审阅。在提交申报资料时一并送上;
17、除第1项不需装订成册外,2至14项需装订成册。
第四章 评审纪律
第二十条 申报单位要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不得行贿送礼,不得超标准接待,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直至撤销申报和获奖资格。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人员要坚持标准、认真考核工程的实体质量和审阅相关资料。不得接收申报单位的礼品,要秉公办事;
第二十二条:评审人员要公平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对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撤销其评委资格,并建议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奖 励
第二十三条:对荣获“甬江建设杯”的主承建单位授予奖杯和证书,对主要参建单位、建设单位以及监理单位颁发奖状,并予以发文通报表彰。建设主管部门另有奖励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已经获得“甬江建设杯”称号的工程,一年内若发现工程质量存在问题或隐患,市建协要组织专家对工程进行鉴定,并有权作出取消该工程获杯资格的决定,另外工程项目经理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核实也取消获奖资格;
第二十五:本办法由市建协负责解释。
附件二
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
申 报 表
工程名称
申报企业 (盖章)
申报日期
填 表 说 明
1、本表由主承建单位填写。
2、本表中的主承建单位项目经理是指招投标中确定的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是指施工现场协助项目经理进行管理,且被监管部门所认可。
3、总监是指招投标中确定的现场总监理工程师。
4、申报理由按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条件逐项填写。
5、建筑业企业、设计、监理、建设单位应填全称并加盖公章,专业类别按资质标准分类填写。设计单位是指承担主体工程设计的单位;监理单位是指承担主体结构工程监理的单位。
6、竣工验收时间是指工程项目批准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组织建设、监理、设计、施工、质监等有关部门参加验收并通过验收的时间。
7、工程质量评价是指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评价标准》(GB/T50375—2006)评定的质量等级。
8、工程获奖情况是指获得各县(市)区建设局和各相关专业局评审的优质工程证书(或文件)或优质结构,标化工地等奖项。
附件三:
申报材料内容及装订顺序
一、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原件(一式二份)不需装订;
二、装订成册材料(上报市建协一份)包括:
1、宁波市“甬江建设杯”优质工程奖申报表(复印件);
2、工程建设(创优)情况介绍;
3、工程项目报批建设资料:
(1)立项文件(扫描件);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扫描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扫描件);
(4)施工许可证(扫描件);
(5)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扫描件);
(6)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扫描件);
(7)审图办意见(扫描件)。
4、建设工程验收及备案资料:
(1)建筑工程地基与基础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
(2)桩基工程交工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
(3)建筑工程主体分部质量验收备案证明(扫描件);
(4)建筑节能验收记录扫描件;
(5)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原件);
(6)获县(市)区评审的优质结构证书(或文件)或优质结构评定资料扫描件;
(7)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须加盖备案机关专用章);
(8)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须加盖备案机关专用章);
(9)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原件);
5、工程全面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工程质量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扫描件;
6、专业验收资料包括人防、消防、电梯、幕墙、环保等扫描件;
7、功能检测资料包括环境检测报告、饮用水检测报告、防雷设施检测报告(扫描件);
8、获县(市)区及有关专业局评审的优质工程证书(或文件)、文明标化工地证书或文件(扫描件);
9、由工程属地的建设主管部门(或专业主管部门)对该工程承建单位的质量、安全、市场等行为的监管证明材料(原件)。
10、开展全面质量管理并取得QC成果的获奖证书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用报告(原件);
11、工程主要平面、立面、剖面图的复印件,园林绿化工程还应附工程总平面图、种植设计图、竖向设计图(复印件);
三、附文字说明的工程彩照,不得使用扫描照片。照片应图像清晰、构图完美。建筑物应有正立面及具有工程特色的细部照片30张左右,做成规格为8×8PVC相册一本。
四、房屋建筑、市政、电力、交通、水利工程均要提交一个用数码相机拍摄制成的幻灯片、通过电脑拷成的U盘。其内容能反映工程概况、施工各阶段的主要部位质量状况、竣工后的全景和各立面特定镜头并配简约文字加以说明,供评审会审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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