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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危害公共安全罪.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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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文本样式,第二级,第三级,第四级,第五级,#,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一、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概念和特征,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及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危害和威胁着公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的安全,因而是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较大的一类犯罪,在刑法分则体系上置于仅次于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第二位。其构成要件如下:,(一)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所谓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或者公共生活的安全。这里的,“,不特定,”,,是指犯罪行为不是针对某一个人、某几个人或者某项财产的,其严重后果是犯罪分子事先难以确定和控制的。所谓

2、多数人,是指三人以上。,“,公共安全,”,,既包括人身安全,也包括财产安全。,(二)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刑法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可以从两个方面加以把握:首先,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大多以作为的方式实施,但也可以是不作为。其次,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既包括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的行为,也包括虽未造成实际的损害结果,但却足以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因此,即使对这类特定对象的破坏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只要其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就构成犯罪既遂。不过,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法律明文规定以造成严重后果作为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三),犯罪主

3、体,既有一般主体,又有特殊主体,本章的大多数犯罪,由一般主体构成;少数犯罪要求由从事特定业务或者具有特定职务的人员构成。值得指出的是,本章有些罪可由或只能由单位构成。此外,根据刑法第,17,条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本章中的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四),犯罪的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这类犯罪的具体罪过形式可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有的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二是有的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三是有的犯罪不仅可以由故意构成,也可以由过失构成。,二、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种类,对刑法分则第二章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可以分为如下类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

4、全的犯罪;(二)破坏公用工具、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三)实施恐怖、危险活动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四)违反枪支、弹药管理规定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五)过失造成重大事故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第二节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故意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放火罪,(一)放火罪的概念和构成,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用特定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社会危害性极大,是刑法打击的重点。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行为的实施,既可以是作为的方式,也可以是不作为的方式。放火罪是危险犯。由于放火罪是一种严重

5、犯罪,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二)放火罪的认定,1,放火罪既遂与未遂的界限,放火一般是以烧毁公私财物为目的,但放火罪既遂不以实现上述目的为标准。区分放火罪既遂与未遂,关键是看犯罪行为是否齐备了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如果行为人放火行为尚未实施完毕,或者虽然点了火但客观原因而未能引起目的物燃烧,则应以放火未遂论处。,2,放火罪与以放火方法实施的其他犯罪的界限,在司法实践中,有些犯罪人常常用放火的方法达到犯罪目的,如为了烧死他人而对住宅放火等等。此时,区分是放火

6、罪还是其他犯罪,关键要看放火行为是否足以威胁到公共安全。如果为杀人等目的而实施的放火行为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应认定为放火罪;反之,如果放火行为不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应按故意杀人罪等处理。至于是否足以危及公共安全,则要在综合考查犯罪对象的性质、作案的时间、地点等具体情况后作出判断。,(三)放火罪的刑事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决水罪,决水罪,是指故意决水,制造水患,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决水是指一切足以使水流横溢、泛滥成灾的行为。它既可以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也可以表现为消极的不作

7、为。这种决水行为必须危及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有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现实危险。如果决水行为不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则不能构成决水罪。在主观上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决水行为会危害公共安全,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三、爆炸罪,爆炸罪是指故意使用爆炸的方法进行犯罪,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重大财产安全的行为。,爆炸罪的客观方面是使用爆炸的方法进行犯罪。本罪的主体是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实施了爆炸行为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四、投放危险物质罪,(一)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概念和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故意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了

8、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的需要,,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将原投毒罪改为本罪。其构成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或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场所很多,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就构成投放危险物质罪。,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由于投放危险物质罪是一种严重犯罪,根据刑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投

9、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行为人实施投放危险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动机的不同,并不影响投放危险物质罪的成立。,(二)投放危险物质罪的认定,1,投放危险物质罪与以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的界限,投放危险物质罪和采取投放危险物质的方法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尽管在所使用的手段和造成的危害后果等方面均有相同之处,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一是侵害的客体不同。二是侵犯的对象不同。应依据行为人实施投放危险物质行为时侵害对象的特点、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的地点以及环境等诸方面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正确判断投放危险物质行为侵犯的对象是特定的还是不特定的,进而认定其是否具

10、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本质属性。,2,投放危险物质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危险物品肇事罪,从违反毒害性物品管理规定可能会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这一点来看,与投放危险物质罪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等严重后果,确实有相同之处。二者的区别在于:(,1,)犯罪主观方面不同;(,2,)客观方面的行为方式也不相同。,五、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使用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等危险性相当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这里的,“,以其他危险方法,”,是一概括性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凡是使用与放火、决水、爆

11、炸、投毒的危险性相当的危险方法,都可以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一、,失火罪,失火罪,是指因过失引起火灾,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上表现为,引起火灾,并且已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如仅有失火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过失。可以是疏忽大意,也可以是过于自信。,刑事责任: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二、,过失决水罪,过失决水罪,

12、是指过失毁坏水利设施,造成水患,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由于过失使水利设施受到破坏,引起水患,并且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后果,无此严重后果,不构成犯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即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决水,因疏忽大意而未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严重后果。,三、,过失爆炸罪,过失爆炸罪,是指行为人出于过失引起爆炸,造成不特定多数人的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的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行动不慎,引起易爆物

13、品爆炸,危害公共安全,并且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可以是作为,也可以是不作为。虽然引起爆炸而未造成上述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犯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四、,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投毒罪,是指过失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的行为,造成了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如果仅有引起中毒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为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

14、能力的自然人。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五、,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行为人过失以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一样,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也并非是一个具体罪名,而是泛指行为人过失实施的、与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过失投毒罪的危险性相当的各种不常见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在行动中不慎,导致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并造成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

15、损失的后果。无此后果的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第三节 危害交通运输、公用设施、设备安全的犯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一),破坏交通工具罪的概念和构成,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破坏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只限于法定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和航空器。但如果破坏的对象是用作交通运输工具的大型拖拉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应以本罪论处。,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交通工具,已经或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

16、者毁坏危险的行为。,首先,行为人必须有破坏的行为。其次,破坏行为必须是针对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进行。第三,该罪的构成,还需要破坏行为要针对交通工具中与交通运输安全直接相关的部位进行。第四,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才具备构成本罪的客观特征。,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4,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二),破坏交通工具罪的认定,1,破坏交通工具既遂与未遂的界限,破坏交通工具罪属于危险犯。如果行为人正要实施破坏或者刚开始动手,但破坏行为尚未实施完毕就被制止,应认定为犯罪未遂。,2,破坏交通工具罪与放火罪、爆炸罪的界限,用放火或爆炸的危险手法破坏交通工具的

17、一个行为,就同时触犯放火罪或爆炸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两个罪名,属于一般法与特别法的竞合关系,应该适用特别法,即以破坏交通工具罪论处。,3,破坏交通工具罪与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界限,破坏交通工具罪侵害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而且,破坏交通工具罪要求破坏的对象必须是正在使用中的交通工具,而盗窃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则无此限制。,(三),破坏交通工具罪的刑事责任,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破坏交通设施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

18、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保证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各种交通设施。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破坏前述轨道等交通设施的活动或者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等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破坏行为必须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或者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实际上的倾覆与毁坏只是本罪法定刑升格的条件。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必须出自故意。犯罪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出于贪利动机窃取交通设施或其关键部件,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危险的,也成立本罪。,三、破

19、坏电力设备罪,破坏电力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客体是公共安全,对象是电力设备,包括各种发电、变电、供电和输电设备等。客观方面表现为对电力设备实施了破坏行为。行为方式可以是作为的,如爆炸、放火、毁坏重要机件等;也可以是不作为的,如负有维修保护职责的工作人员,发现设备有重要险情,故意不予修治,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出自故意。认定本罪要与危险物品肇事罪、放火罪、爆炸罪加以区别。,四、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故意破坏燃气设备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或者足以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

20、全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与前述破坏电力设备罪基本相同,两罪的主要区别是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对象一是各种燃气设备,包括燃气管道、燃气发生、储存装置等;二是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包括电力、燃气设备以外的一切易于燃烧、易于爆炸的设备。,五、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过失破坏交通工具罪,是指由于过失损坏了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等交通工具,危害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侵害的对象是上述交通工具。客观要件是,破坏正在使用中的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危害了公共安全,造成了严重后果。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只有造成了这种严重后果才构

21、成犯罪。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交通运输人员,也可以是非交通运输人员。主观上出自过失。,六、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是指由于行为人的过失损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等交通设施,以致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侵害的对象是上述交通设施。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行动中不慎,使轨道、桥梁等交通设施受到损坏,并且造成严重后果,危害交通安全的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所谓严重后果,是指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犯罪主观方面,是过失犯罪。,七、过失损坏电力设备罪,过失损害电力设备罪

22、是指过失损坏电力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坏电力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所谓已经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已实际造成重大公私财产的损失或者多人伤亡的后果。虽有损坏电力设备的行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构成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过失。,八、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过失损坏易燃易爆设备罪,是指过失损坏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已经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客体,是供给燃气、易燃易爆物品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损坏易燃易爆设备,并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损失的严重后果。虽然有损坏行为,而无严重后果的发生,不构成

23、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可以是普通公民,也可以是负责管理这些设备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主观方面出自过失。法,第四节 实施恐怖危险活动的犯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一),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概念和构成,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其构成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恐怖组织是以实施恐怖活动为目的而建立的一种犯罪组织,往往进行放火、爆炸、暗杀绑架人质、空中劫持、危害民用航空安全、危害海上航行安全、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非法获取和使用核材料等恐怖犯罪活动,对社会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是一种危害性极大的共同

24、犯罪。,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恐怖组织或者参加恐怖组织的行。,所谓,“,恐怖行为,”,,是指直接反对一个国家,而其目的和性质是在个别人士、个人团体或公众中制造恐怖的犯罪行为。如果行为人在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分别定罪,实行数罪并罚。,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属于国际性犯罪,我国已经加入了国际反恐怖主义的国际公约,对本罪在刑事管辖权上采取的是普遍管辖原则。因此,无论是中国公民,还是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犯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并有进行恐怖活动的目的。,(,二),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的认定,1,本罪既遂与未

25、遂的界限,只要行为人组织了恐怖组织,领导了恐怖组织,或者参加恐怖组织,不论是否实施了恐怖活动计划,造成了危害后果,就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但是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完成上述行为的,则构成本罪未遂。,2,将本罪的恐怖组织与一般的犯罪集团区分开来,一般犯罪集团主要指以犯盗窃、抢劫、走私、贩毒等刑事犯罪为目的而建立起来的犯罪组织。其区别是:,第一,恐怖组织都必须是以实施暴力犯罪为目的;,而其他犯罪集团则不一定都实施暴力犯罪。,第二,恐怖活动组织可能实施的具体犯罪种类通常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即只要能形成恐怖气氛,任何犯罪都是可能实施的;,而普通犯罪集团通常具有明确实施某种特定犯罪的目

26、的。,第三,恐怖活动组织的主观目的和客观行为都具有明显的恐怖特征。,这种犯罪往往是面向社会公开进行,而且要尽可能扩大犯罪影响,借以向社会施加压力。而普通犯罪集团并不追求这种恐怖效果,即使有时使用暴力,这种暴力也只是为了实现某种直接的犯罪目的,或为了直接获得某种可见的利益。,第四,恐怖活动组织危害客体是公共安全,,而普通犯罪集团危害的客体一般随集团实施的犯罪种类不同而不同,并不必然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性质。,第五,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是独立的犯罪,有独立的法定刑。,而普通犯罪集团只能依据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确定罪名。,(三),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恐

27、怖活动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并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二、资助恐怖活动罪,资助恐怖活动罪,是指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行为。,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增设了本罪。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是指以实施杀人、爆炸、绑架等恐怖活动为目的的犯罪组织和个人,资助恐怖活动,对公共安全构成威胁,应予打击。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行为。所谓资助,是指以提供金钱、财物、器材、设备、场所等物质条件予以支持协助。

28、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单位亦可构成本罪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资助恐怖活动组织或者实施恐怖活动的个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三、劫持航空器罪,(一),劫持航空器罪的概念和特征,劫持航空器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航空运输安全,即旅客、机组人员的人身、财产以及航空器本身的安全。

29、本罪的犯罪对象是航空器。对这种犯罪的刑事管辖采用的是普遍管辖原则。,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正在使用期间的航空器,危害航空器飞行安全的行为。,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中国公民,也包括外国公民和无国籍人。,4,犯罪的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而且是直接故意。,(二),劫持航空器罪的认定,1,劫持航空器罪与破坏交通工具罪的界限,航空器属于交通工具中的一种,当行为对象均为航空器,并使航空器遭到破坏时,区分两罪主要看两个方面:一是犯罪目的。二是行为的表现。在劫持航空器过程中使航空器遭到破坏,即使具有是航空器倾覆、毁坏危险的,也只能以本罪论处,不能实行并罚。,2,

30、一罪与数罪的界限,犯罪分子在劫持航空器的过程中,如果使用的暴力等手段,造成机上人员伤亡结果,甚至杀害旅客和机组人员的,不应另定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因为这种暴力手段本身已属于劫持航空器中的行为,如果另行定罪,就会违背一个事实不能同时接受两次以上法律评价的刑法基本原理。对这种情况,应当将杀人、伤害作为劫持航空器罪的从重处罚情节对待。如果造成人员重伤、死亡结果的,按照本罪的结果加重处罚。,(三),劫持航空器罪的刑事责任,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四、劫持船只、汽车罪,劫持船只、汽车罪,是指以暴力、胁迫

31、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犯罪对象是船只、汽车。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属于行为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出自故意。,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五、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罪,是指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的行为。本罪属于刑法理论上的危险犯。本罪的地点是一个法定要件,即只有发生在飞行中的航空

32、器上,才构成本罪。本罪侵害的对象是航空器上的人而不是航空器本身。行为的具体方式只限于使用暴力,不包括使用其他方法。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对飞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员使用暴力,危及飞行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六、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传播、通讯方面的公共安全。本罪侵犯的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广播电视设施和公用电信设施。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的行为。破坏行为包括直接对

33、有关设施进行毁损,也包括采用如截断线路等方法使有关设施无法正常工作。破坏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但只有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破坏行为才能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七、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是指过失损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造成严重后果,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第五节 违反枪支、弹药、爆炸物、核材料管理

34、规定的犯罪,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1,罪与非罪的界限,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具有严重危险性的犯罪。刑法条文对于上述犯罪虽然未明文规定一定数量或情节的定罪标准,但是,根据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理解,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不能不综合全案的情节,具体进行分析。,2,本罪一罪与数罪的界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选择式罪名,即实施其中任何一种行为都可按具体行为定罪,如果实施其中二种以上行为,仍应按一罪处理,不实行数罪并罚。,(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

35、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为了适应打击恐怖活动的需要,,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对本罪进行了修改。犯罪对象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由于本罪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性极大,故属于行为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单位亦可构成。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而进行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如果行为人不明知而以其他物品进

36、行制造、买卖、运输、储存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其他有关的犯罪论处。不构成本罪。,三、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是指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规定,制造、销售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制造、销售枪支,包括三种行为:一是超过限额或者不按规定的品种制造、配售枪支;二是制造无号、重号、假号的枪支;三是非法销售枪支或者在境内销售为出口制造的枪支。本罪主体是依法被指定、确定的枪支制造企业、销售企业;其他企业及个人非法制造、销售枪支的构成刑法第,125,条的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并以非法销售为目的。,刑事责

37、任:,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四、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或者公然夺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被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持有者的身份对定罪不产生影响,但是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量刑的档次较盗窃、抢夺普通人的提高了一档。客观方面表现为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主体为一般

38、主体。主观方面出自故意,行为人明知盗窃、抢夺的对象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为之。,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五、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如麻醉方法),强行劫夺或者迫使他人交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主观方面出自故意,即明知是上述物品而抢劫。不知是上述物品的,不构成本罪。,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或者盗窃、抢夺国家机关、军警人员、民兵的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

39、徒刑或者死刑。,六、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本罪客体为社会的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对象是枪支、弹药,包括各种公务用枪、民用枪支及其弹药。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所谓,“,非法持有,”,,是指不具备配枪资格而持有枪支、弹药。所谓,“,私藏,”,,是指不具备配枪、用枪资格而私自藏匿枪支、弹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非

40、法出租、出借枪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违反枪支管理法规,私自出租、出借枪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犯罪对象是公务用枪和民用枪支。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出租、出借公务用枪、配置枪支的行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或单位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犯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或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和单位。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八、丢失枪支不报罪,丢失枪支不报罪,是指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在所持枪支被盗、被抢或者丢失时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

41、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的管理制度。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丢失枪支,”,,包括被盗、被抢或者遗失等情况。,“,未及时报告,”,,指行为人丢失枪支后不及时向本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如果行为人及时、如实报告自己丢失枪支的情况,则不构成本罪。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丢失枪支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九、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及公共安全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危机公共安全罪,是指违反有关规定,非

42、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对象只能是上列特定物品。所谓,“,管制刀具,”,,是指由公安机关加以控制和管理的、属非生活用具的刀具。,“,危险物品,”,,指暴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携带上述任何一种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本罪主体为一般主体,本罪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刀具或者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

43、制。,第六节 重大责任事故的犯罪,一、重大飞行事故罪,重大飞行事故罪,是指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客体是航空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所谓,“,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反保障航空运输安全管理的各种规章制度。,“,重大飞行事故,”,,从本罪而言,是指航空器在飞行过程中因人为的原因发生的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使航空器或其他航空设施受到严重损坏,航空器上人员受重伤,公私财产受到严重损失等,即违章行为必须与严重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航空人员。,“,航空人员,”,

44、是指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空勤人员和地面人员。主观方面为过失。至于违反规章制度,则可以表现为有意的。,航空人员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飞行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飞机坠毁或者人员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二、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是指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铁路运输的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重大铁路运营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违反规章制度,”,,是指违法与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有关的各种规章制度。,“,铁路运营事故,”,,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发生的火车倾覆、出轨、撞

45、车爆炸等造成人员伤亡、机车毁坏以及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严重事件。,“,造成严重后果,”,,一般是指造成人员伤亡或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等结果。,铁路职工违反规章制度,致使发生铁路运营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三、交通肇事罪,(一),交通肇事罪的概念和特征,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其构成特征如下:,1,犯罪客体,是交通运输的安全。,“,交通运输,”,是指航空、铁路运输以外的公路交通运输和水路交通运输。,2,犯罪的客观方面,首先,行为人必须

46、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次,必须有重大交通事故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是指发生撞车、翻车、翻船等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包括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和非交通运输的人员。,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二),交通肇事罪的认定,1,交通肇事罪与非罪的界限,(,1,)交通肇事罪与意外事故的界限。关键是看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失,如果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可以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行为人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交通事故,则不存在罪过,因而不能认为是犯罪。在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失时,不能仅凭行为人客观上有违章行为就据以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而应根

47、据行为人对危害结果是否有预见的义务以及是否有预见的能力来认定。(,2,)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二者都是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行为,其区别主要在于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不同。构成交通肇事罪必须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严重后果是指死亡,1,人或重伤,3,人;重伤,1,人以上,情节恶劣,后果严重;造成公私财产直接损失的数额起点在,3,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罪与其他几种罪的界限,(,1,)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区别开来。(,2,)要把交通肇事罪与以驾车撞人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区别开来。(,3,)要把交通肇事致人重伤、死亡与过失致人

48、重伤、过失致人死亡罪区别开来。,3,交通肇事罪与重大飞行事故罪、铁路运营安全事故罪的界限,这三种事故罪,行为人的违章往往是明知故犯,对造成的严重结果都持过失的心理态度。它们的主要区别是:(,1,)违反的规章制度不同。(,2,)客观行为表现不同。(,3,)主体不同。,(一),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法定刑略。对此的理解,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11,月,21,日起实施)的规定。,四、生产、作业重大责任事故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

49、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五、强令违章冒险作业重大事故罪,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六、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客观方面表现为本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以致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重大伤亡事故,”,,是指造

50、成,3,人以上重伤或,1,人以上死亡的事故。,“,其他严重后果,”,,是指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产生极坏的影响,引起单位职工强烈不满,导致罢工、停产等。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本罪主观上对于造成的重大伤亡事故只能是过失。,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七、大型群众性活动重大安全事故罪,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八、危险物品肇事罪,危险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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